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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論法律地理學研究—我國不同地理環境的法律治理

2023-04-17 13:24李潤杰江西南昌330045
邊緣法學論壇 2023年2期
關鍵詞:法律研究

李潤杰 (江西 南昌 330045)

[內容提要]

在過去的法律研究中,法律學者多是研究人與法律的關系。隨著社會的發展和法律涉及范圍的不斷擴展,地理與法律的關系開始受到學者們的關注。

法律地理學 地理環境 法律治理

我國各地自然地理環境差異明顯,形成了不同地域特點各異的歷史文化、思維方式、社會制度,地理風貌和資源能源等方面也存在諸多不同,導致了我國不同地域的法律治理出現許多差異。地理環境的巨大差異,需要我們因地制宜,根據不同地區的具體情況制定符合當地實際的法律治理措施,使法律治理真正落實到當地社會發展和群眾生活的實處。既不要勞民傷財,也不要妄自菲薄,有針對性地提出切實可行的法律治理方式和途徑。

一、法律地理學的研究現狀

從國內外有關學術研究情況看,法律地理學作為學科還處在萌芽狀態,很不發達。但是近幾年來,關于法律地理學零星研究開始出現,研究論文不斷產生,為我們研究法律地理學創造了條件。

(一)國外法律與空間研究

法律不是憑空出現的,而是產生于特定時代的物質生活條件基礎之上。法國啟蒙思想家孟德斯鳩在《論法的精神》第14章《法律與氣候性質的關系》中開篇便第一次明確提出并且論述了地理環境對法律和社會政治制度的重要影響。他認為地理環境、人口狀況、生產力發展水平等物質因素對于法律治理的作用是十分重大的。雖然孟德斯鳩有關地理、環境等與法律的議題對后來的法律研究諸多方面都產生了積極影響,然而卻未成為法律地理學研究的重要來源。當然,我們也不能否認,他的有關論述對法律地理學研究起到了啟蒙作用。

盡管今天西方學者不太贊同孟德斯鳩關于法律與氣候關系的學說,但當下的學者并沒有比這位三百多年前的前輩走太遠。只是孟德斯鳩直接敘述法律與氣候的關系,今天西方學者更加術語化,即法律和空間的關系。20世紀70年代,西方地理學家開始關注空間問題。20世紀90年代初,批判法學家們也開始注意把空間引入法學領域,法律與空間研究逐漸興起。直到1994年,布隆里出版《法律、空間、權力地理》一書,他從法與空間交融視角研究法律地理學,其嶄新的思想為法律地理學開辟了新的領域,有力地拓展了法律地理學的學術空間。大衛·德萊尼于1998 年出版《種族、地域與法律》,探討了種族、地域和法律問題,使種族、地域和法律問題緊密聯系在一起,加快了法律地理學走向學科的步伐。20 世紀90 年代中后期,理查德·福特的《法律的領地:領土管轄權的歷史》一書,代表法學界對法律地理學的領地范圍進行了勾勒描述。2016 年[美]愛德華·W·蘇賈出版《尋求空間正義》一書,把空間與正義緊密聯系起來?,旣惏材取ね郀柕略谧罱霭娴摹斗蓵r空體》一書里,也在嘗試打破橫亙在法律的時間研究與空間研究之間的極大隔閡。當然,這些研究都僅僅是法律地理學的具體問題研究,并沒有建立法律地理學的打算。從現實看。國外法律地理學研究側重于法律的空間研究,以布隆里的思想作為代表,很有市場。

關于法律地理學研究,2001 年尼古拉斯·K·布隆里、大衛·德萊尼及理查德·T·福特編輯出版《法律地理學讀本》,2003 年珍妮·赫德爾和卡羅琳哈里森編輯出版《法律與地理》一書,它們分別收錄了近年來一些學者有關法律地理研究的論文。2006年威廉·泰勒編輯出版的《法律地理學》,也收錄了一些新的研究成果,豐富了法律地理學的內涵。通過西方學者們近些年的不懈努力,西方法律地理學已經有了一定的研究基礎,有力促進了法律地理學的進步。

(二)國內法律與地理研究

我國的法律地理學研究起步與西方大致相同,1994年6月劉妙龍、孔愛莉、張偉發表《法律地理學與中國犯罪行為研究》一文。2007年11月孫峰華發表《當代西方法律地理學研究的幾個問題》的論文。2010年4月石立元發表《法律精神”的科學建構——孟德斯鳩地理學說的法哲學意義初探》的文章。2014 年10 月李德榮、王梓安發表《地理環境對法律的影響》一文。這些論文對我國法律地理學的研究起到了極大的推動作用。整整20 年,我國只有4 篇法律地理學論文,這些論文其中一篇介紹西方法律地理學,一篇是討論孟德斯鳩地理學說,兩篇是研究我國法律地理學問題的。

2011 年,筆者因為考博士需要制訂攻讀博士計劃開始初涉本領域,當時中國知網還只有一篇關于法律地理學領域的研究論文,另外兩篇是討論西方法律地理學的。多年過去了再登錄中國知網,已經有多篇本領域的研究論文,真的是可喜可賀。說明法律地理學已經被許多法律學者所關注。近些年由于筆者所處的現實環境要求,主要從事了法律生態學研究,沒有再涉足本領域。筆者把以前收集的有關資料和自己對本領域的不成熟認識,整理成文,與志同道合者共勉。

我國學者把西方法律與空間研究介紹過來比較晚,從2017 年以來,我國國內的法律地理學研究基本上都是圍繞布隆里1994 年提出法律與空間的內容進行,崇洋媚外風氣甚囂塵上。時代已經進入21 世紀20 年代,在我國崇洋媚外早已被國人所唾棄,但是我們的許多學者仍然在崇洋媚外的睡夢中沒有醒來。這里不僅要問,為什么中國人不能挺起胸膛,作為中國學者偏偏要匍匐在西方人的腳下亦步亦趨走別人的路?學術各有國情,要根據我國的社會實踐來研究不是更有價值嗎?

我們認為中國人不必要照搬西方的提法,稱謂法律與地理的關系更加讓人一目了然。所謂空間包括自然空間和人文空間。與我們稱謂的地理只是稱呼不同,地理包括自然地理和人文地理。自然地理包括山川河流、氣候物產,人文地理包括民族習慣、歷史傳統、社會風俗等。這些都涉及地與法、人與法的關系,內容更加具象化。由于空間的邊界比較模糊,用地理使人更加明白、準確。不象空間比較抽象,很容易造成研究范圍的擴大化。

2017年之前,我國有關法律地理學的論文只有四篇,2017年至今有關法律地理學的論文增加到20篇,這是法律地理學在我國興起的前奏,為法律地理學的產生奠定了一定的基礎。

2017 年以來,我國關于法律地理學的研究論文大約20 篇,其中一多半都是研究西方法律與空間問題的。一少半研究在于解決法律地理的實際問題。在我國,無論是研究法律與空間理論問題還是研究法律地理學實際問題,都沒有建立法律地理學的動力。在我國發表的全部法律地理學論文中,真正關注法律地理學學科建設的僅僅有三篇,那就是2017 年6 月朱埡梁在《學術論壇》發表的“法律地理學:淵源、現狀與展望”一文;2017年9月張紹欣在《北京日報》發表的“亟需重視法律地理學”論文;之后2021年4月謝遙在《交大法學》上發表的“法律地理學論綱”論文,他們為法律地理學的建立作出了自己的努力。

二、法律地理學的基本認知

對于人口眾多的國家來說,不同地理環境、不同地域風情,不同民族特點、不同傳統文化,都會對特殊地理區域和地域單元提出不同的法律要求。這就要求法律必須適應現實要求,對特殊區域進行特殊對待,運用不同的法律治理模式,防止一刀切造成的社會硬傷,引起特殊地區社會的混亂。

(一)研究基礎

法律地理學以法律與地理的關系為認識前提,作為研究法律與地理互動的基本任務。法律地理學的研究是社會現實需要的產物,不是憑空想象出來的。它受到國情和時代的影響,是國家法治高度發展、法律活動不斷擴展進程中時代賦予法學研究的歷史使命。

1、學科對象

研究法律地理學自然離不開法律,也離不開地理。這是這門學科建立的基礎。離開法律,無法建立法律地理學,離開地理,也不能建立法律地理學,這兩門學科缺一不可。法律地理學是歷史上從來沒有出現過的新興學科。在法律地理學出現之前,法律和地理互不相干,作為一門新興學科,法律地理不可分割,合為一體,是新的學科生命體。

法律地理學是以法律地理為研究對象。法律與地理不能分割。法律與地理的關系是法律地理學研究的核心,這種相互關系影響著法律地理學的走向。從研究對象出發,法律地理學特別強調自然環境對法律的影響。通過自然環境形成的特定形態或制度結構進而影響法律的運行。通過自然環境研究其對法律活動的限制,進而分析其如何影響司法制度運行的。同時強調人文環境對法律的影響,不同區域的經濟、政治、歷史、文化、宗教等因素和地理環境結合形成的特殊條件對法律實施的影響都是法律地理學關注的。比如西藏地區的民族信仰、歷史傳統、民族習慣、經濟條件、政治氛圍與我國大部分地區不同的樣態,導致法律實施受到阻礙。

2、學科性質

法律與地理分屬不同的學科范疇。無論法律下的地理,還是地理中的法律,都不過是一種跨學科的初步思考。在人們的認識中,地理、法律的關聯、關系并不清晰,僅僅是一些片段和碎片,這為我們研究它們之間的關系提供了可能。法律下的地理和地理中的法律,這兩個研究方向為法律地理研究注入了源源不斷的方向動力。這正是當下法律地理學研究者所關切的重要內容。

法律地理學是法學和地理學交叉產生的新興學科。它不是法的地理學研究,也不是地理學的法研究,而是法律學與地理學的交叉研究。法律地理學關注法律地理間的相互影響。地理與法律的相互影響客觀存在,由于法學研究長期注意人對法律的影響,忽略了地理對法律的影響,導致了特殊地區法律實施的困難。法律地理學揭示了法律制度的不足以及法律人缺乏地理正義思考這一事實。如涉及民族、宗教,牧區等獨特場景下的法律糾紛解決,國家法及其實踐多少都會遭遇一些困難。

法律地理學研究要邁向新發展,就需要不斷調整自己的理論框架。法律地理學研究離不開“人—法律—地”,要正確處理好人、地、法三者關系??茖W闡釋城市與鄉村、平原與山區、沙漠與丘陵、湖泊與盆地、山川與河流等不同地方以及不同政治、經濟、文化、歷史、傳統、風俗、習慣等特殊地區法治建設等功能。

3、學科范圍

法律地理學是一個新興的學科領域。無論在國外還是國內,它在領域界定等基本范疇問題上并沒有成熟的共識。法律地理學的學科范圍涉及城市與農村之間、沿海與沿邊之間、漢族與少數民族區域的法律治理。由于地理環境上存在的差異、文化觀念上出現的差異、不同民族之間風俗、歷史傳統、發展水平上存在的不同,都可能對法律的實施構成一定的影響。法律地理學通過揭示特殊地理環境造成的法律不平等,以尋求地理法律正義,更好暢通法律實施的渠道。

我國法律地理學的學科范圍與西方法律空間認知有一定的差異,西方空間理論把性別空間、公共私人空間、社區空間以及城市空間規劃以及土地管理、法律移植也納入法律地理學,這明顯是無限擴大了法律地理學的范圍,使法律地理學范圍泛化。這些與我們理解的法律地理學是不相干的。

從宏觀上看,法律地理學研究地理對法律的影響、法律對地理的影響、地理與法律相互影響以及法律地理學科四個方面。法律地理學關注人、地、法之間的關系,著重考慮地理環境、人與法律的互動,借助地理學領域資源,為不同語境中的法律現象提供一種地理分析或者地理解讀。對于民族區域自治、區域權利不平等、以及河流水域、山川戈壁的法律治理與保護等問題,可以通過法學與地理學研究者共同合作探討可能的解決方案。

(二)研究意義

不同地理環境的法律治理是國家法制化的具體體現,是國家法制建設的深化與實踐,能夠保證法律治理深入到社會的每一個角落。法律治理的順利實施,為當地的政治、經濟、社會、文化的全面開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制保障。法律地理學建立的重要意義在于:

1、有利于充分實施法律

我國地理條件千差萬別,民族地區廣闊,區域的自然狀況和環境條件差別很大,因此通過法律治理的靈活運用,能夠避免法律人員的機械執法,使法律貫徹到每一個可能落實的地方,有力地推動法制建設的順利實施。法律條文是死的,但是針對地域客觀情況的特殊性,特別的地區就需要充分考慮當地的特定狀況,根據當地的特殊狀況靈活運用法律規定,使法律能夠真正與當地的實際情況相融合。

2、有利于發揮地方優勢

不同地區各地的自然狀況和傳統習慣千差萬別,法律制定和法律文本的實施必須根據各地的不同情況區別對待,以便揚長避短,使法律效益能夠達到最大化。法律只有充分照顧不同特殊地域和各個民族地區的不同情況,才能推動當地的社會發展??可?、靠海、靠湖、靠河以及草原、牧場、沙漠、戈壁灘都有自己的優勢和劣勢,都需要揚長避短,因此法律實施也需要根據不同的地理特征靈活運用,不能照搬照抄。

3、有助于維護民族團結

我國少數民族眾多,不同民族由于歷史、傳統、習慣和信仰的不同,不同民族地區的法律實施必須區別對待,不能一刀切,更不能統一模式。法律治理必須充分照顧各個民族的習慣和傳統,只有這樣才能最大程度維護我國民族之間的和諧和社會穩定。維吾爾族、藏族、蒙古族、回族、苗族、壯族各有自己的民族傳統和民族習慣,法律實施必須考慮這些民族的不同傳統習慣,避免造成民族地區法律治理的夾生飯。

4、有利于保護宗教自由

我國在長期的歷史發展過程中產生的宗教教派不少,在我國常見的有道教、儒教和佛教,國外新傳入的有基督教、伊斯蘭教、天主教等教派,這些不同的宗教教派信仰各有不同,在不同的地區有著不小的影響。針對這些特殊情況,法律治理必須考慮這些不同宗教教派的不同特點,因宗教制宜區別對待實施不同地區的法律活動。特別是我國的少數民族地區,伊斯蘭教和藏傳佛教有著相當的社會影響,并且與阿拉伯世界緊密相連,開展法律活動務必要尊重這些不同的宗教教義和戒律,因勢利導。

(三)研究內容

法律地理學以問題為導向,將法律地理學研究視為一種關于法律世界的外在觀察與描述。在本世紀,研究者更多地投入制度建設之中,都把政策性研究、規范性研究與批判性研究視為當今法律地理學的組成部分。如果只關注地理對法律或者法律對地理的影響,都是片面的思維,只有打破兩者相互分離的狀態,探索二者如何相互影響,才是目前法律地理學可能的突破。

1、法律地理學的廣度

法律地理學的研究主要作為跨學科的項目來研究的,而不是作為法律或者地理學的附屬領域來進行的。法律地理學包括不同的地理對于法律的生成、運行以及實效的影響,也包括法律對不同地理的塑造與改變。

法律地理學包括國外法律地理學與中國法律地理學,由于東西方的歷史傳統、思維觀念、認知方式不同,其區別還是比較顯著的。西方法律地理學主要是法律空間研究大行其道,也很有市場,但在我國,法律地理學研究比較現實,主要針對不同地理條件的法律治理,符合我國的歷史傳統和思維觀念、認知方式,也符合我國的國情和習慣。

無論是西方的空間研究還是我國的地理研究,都包括自然地理和人文地理兩個方面,本文也分為自然法律地理和人文法律地理兩部分內容。自然法律地理包括不同地形、氣候、資源、物產地區的法律治理,人文法律地理包括特殊歷史、文化、風俗、宗教等內容的法律治理。

自然法律地理涉及的方面比較多,地形、氣象、資源、物產都是制約法律治理的重要條件,地形中有山區、平原、沿海、沙漠等不同,氣象有水區、風區、震區和雷區等地區,資源有煤礦區、油氣區、采鹽區和金銀區等,物產有農業種植區、河海漁業區、草原放牧區、狩獵區以及同時的煙葉、茶葉、造酒、養蠶等不同的種植業、養殖業、狩獵業、放牧業等。這些不同的行業都需要在法律治理中體現出來,區別對待,充分展示法律治理的強大動力。

人文地理涉及歷史、文化、傳統、風俗、習慣、宗教等方面表現出來的不同地理特征。法律治理必須重視這些特殊地區的意識形態特點,根據這些特殊的人文特征來開展法律治理活動,比如各地法律規定傳統春節不允許燃放煙花爆竹,改變了中國幾千年的傳統習慣。農村人死亡后不準土葬,必須進行火化,也同樣改變了歷史傳統。這些法律治理雖然是習慣改變和移風易俗,但也是對中國傳統文化的褻瀆,顛覆了歷史。

因為法律治理在不同情況下必然產生一定的變化,當然也不能不考慮這些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的制約,必須適時適地地進行必要的變通,不能固步自封、墨守成規,貌似堅持法制統一,實則破壞法制實施。

2、法律地理學的深度

地理變化引起法律張力,法學地理學主要是研究地理變化與法律之間的張力,比如治理霧霾與限行、關停工廠等??偟膩碚f,法律地理學開篇的緒論研究不同地理法律治理的意義、內容、研究方法、實施途徑。第一部分自然法律地理包括地形對法律治理的影響、氣候對法律治理的影響、資源對法律治理的影響、物產對法律治理的影響等內容。第二部分人文法律地理包括歷史對法律治理的影響、文化對法律治理的影響、風俗對法律治理的影響、宗教對法律治理的影響等內容。第三部分是法律治理的轉向,立法、司法、執法、護法和普法如何圍繞不同地理環境開展活動,努力使法律治理的力度最大化。最后是研究學科建設,體系建構,新環境、新形勢的法律適用等。

因為法律地理學無法離開法律與地理的典型研究。因此需要從幾個方面展開:一是司法地方性。法律在實際的應用過程中會隨地域、區域等的差異表現出相應的地方特征。在這方面區域研究方面的經驗值得借鑒。二是司法城鄉差別。我國的立法、司法以及法律研究主要關注城鄉差別,在重視城市問題的同時,對農村發展需要進行適當的法律調整。三是法律地理擴展。主要是地理原因導致法律爭議,而地理擴展又使得法律被不斷突破。涉及地理變化對法律的影響,法律出臺對地理的影響。四是司法資源分配。應該根據不同的地理環境和人文歷史科學地分配法律資源,使不同地理環境的社會協調發展。因為在不同的地理情景中,司法資源的配置可能出現一定偏差,甚至形成不公。

因此法律地理學首先要具體化研究,其次個案研究要兼顧法律,這是法律地理學研究取得突破的關鍵。法律地理學思維對法律的認識和理解有其獨特的一面,能夠改變法律人傳統的法律認知。通過地理視角認識到法律適用的差異性,了解國家法與特別法的特殊意義,使我們對習以為常的認識盲區給予新的解釋,幫助我們對法律治理的全面理解。

三、法律地理學的進路思考

不同地理環境,人們的生活方式不同,對事物的認知理念各異,法律治理的一刀切必然出現夾生飯,甚至可能成為阻礙當地社會發展的絆腳石、妨害平民正常生活的障礙。法律的最終目的是取得良好的社會效果,任何法律活動和法律行為都必須考慮當地社會現實需求。

(一)主要思路

我國地域廣闊,各地的情況千差萬別,必須充分考慮各地的不同情況,因地制宜、因人制宜,因史制宜、因俗制宜,這是不同地理環境法律治理的現實選擇。研究法律地理學其著重點應該從這些方面進行。

1、因地制宜,就是不同的地理環境有著不同的法律要求。我國地域遼闊,人口眾多,既有城市與鄉村不同、又有平原和山區的區別,千差萬別的地理環境,在條件惡劣、地理局限的地區,法律治理必然做出許多不得已的改變,以此實現法律治理的良好效果。我國地理地貌的多樣性,是法律治理必須考慮的現實問題??亢拥牡胤蕉嘁啦缮碁樯?,靠海的地方依捕魚或制鹽為生,靠山的地方多是挖煤或采植山果為生,當然也有檢石頭,玩玉石的等等,這些不同的地形特點,形成不同的生活方式,這些不同特點給法律活動提供了不同的選擇。因此在不同的地理環境中法律治理不能簡單從事,必須根據不同的地理特點和生活方式呈現的特殊情況認真考慮,區別對待,一地一策,充分挖掘法律活動中最有效的法律治理方式,靈活運用,不要墨守成規、因循守舊,以嶄新的法律思維創新法律治理模式,以便達到不同地區法律治理的最佳效果。

2、因人制宜,就是要重視不同的民族、人種與群眾主體的區別。由于不同民族形成背景不同,其思維方式、認知水平有著一定的差異。他們的特殊思維方式和認知水平影響著當地的法律治理效果。我國民族眾多,有56個民族。不同的民族差異由于訴求的不同給法律治理帶來了許多實際困難。漢族地區和少數民族地區各有許多不同生活背景,漢族地區與少數民族地區還有著不同的社會生態環境,需要開展法律治理中考慮不同民族存在的差異。比如計劃生育制制度在我國廣大地區一直在嚴格執行,但是在許多少數民族地區卻從來不提倡。民族不同,思維方式不同,對問題的認知不同,如果實施與我國廣大地區相同的法律要求,必然引起某些民族地區的社會動蕩,造成民族群眾對國家政策的不滿,影響社會的安定團結。因此對于少數民族應本著尊重、平等和團結的原則,結合當地風俗習慣開展法律治理。

3、因史制宜、就是要重視不同地方歷史傳統的特點對法律治理可能產生的影響。不同地區的歷史傳統要求法律治理必須根據歷史特點來實施,不能按照大多數普通地區的方式開展法律活動。我國許多地方的歷史來源不同,形成方式和途徑也有許多差別,直接導致了當地百姓生產方式、生活方式帶有特殊地理的特點,因此,法律治理不能忽視這些重要的地方因素,根據歷史形成的不同特點開展法律活動,才能使當地經濟、文化、社會發展具有活力。一個地方的歷史是長期形成的,與許多發生的歷史事件或者地理特征有直接的關系,這些歷史傳統已經根深蒂固地在當地社會扎根,成為當地群眾的潛意識,法律治理必須針對這些特殊的具體情況采取特殊的法律治理措施。我國寧夏是回族區,在這些地區發展飼養牛羊應該會受到歡迎,但如果政府號召發展養豬事業就是大忌,因為豬等同與祖,是他們心目中的神,是這些民族的信仰和精神寄托,因此在這些地區無論是生活還是生產,法律治理都必須考慮他們的歷史傳統和信仰追求。

4、因俗制宜,就是要重視不同地理環境中的風俗習慣。不同地區的不同風俗習慣左右著人們的行為方式,影響著人們對法律問題的認識視野,因此不同地區風俗習慣的差異也要求法律必須根據具體情況實施。風俗習慣不是短期內形成的,往往是耳濡目染、口耳相沿、代代傳承,有深厚的文化底蘊,很難在短期內改變。因此法律治理不能不重視這些重要的地域社會風土人情。在我國大部分地區,婚姻是固定的,男婚女嫁是常態。這與我國大部分地區歷史上以固定的農業為生活方式有關。但是在我國邊遠地區,特別是民族地區走婚制是常態,還有的是離婚不離家等現象。在我們看來有些不可思議的事情在我國某些地方依然大行其道。這是這些地區風俗傳承的結果,是祖祖輩輩傳承下來的,法律必須尊重這些地區的風俗習慣,法律治理必須考慮當地的風俗習慣要求。另外,我國春節大部分地區禁止燃放煙花爆竹,但是邊遠地區并不禁止。所以,法律實施必須考慮這些社會風俗的現狀。針對這些特殊地方的現實情況,需要我們冷靜分析社會風俗可能帶來的負面影響,在法律治理上必須按照不同的途徑和方式實施。

(二)主要途徑

不同的地理地貌、地形特征、氣象物候、資源能源以及民族特點、風土人情、傳統習慣,歷史傳統、文化背景,都可能導致法律治理從內容到形式呈現許多個性化要求。這些不同的法律治理選擇,深化了國家法制化的內容,完善了法律治理的內涵,推動了法制建設的深入發展,避免了國家法制文明的割裂。作為法律地理學研究,其著力點應該從以下方面展開。

1、從當地社會特征出發

我國地理環境千差萬別,高山、戈壁、草原、湖泊的多樣性地理條件,決定了我國法律的制定和實施都必須從當地社會特征出發,重視不同地理條件的差異,有的自然條件惡劣、有的生態環境較差,所以必須根據當地的客觀情況變通法律規定,不能機械執法,使法律執行適得其反。在我國平原地區,國家不允許百姓隨意燒秸桿,以避免造成大氣污染。而森林地區,傳統上就是以燃燒劈柴燒火做飯,不讓燒木材是行不通的。我國大部分人口稠密地區長期實行計劃生育政策,但是在民族地區卻不能實行計劃生育,這與當地的人口稀少和民族習慣有直接的關系,因此法律治理差異化是客觀存在的,也是必須考慮的現實。

2、從當地發展水平出發

我國地域廣闊,各個不同地區發展不平衡是自然存在的。法律的實施,務必要考慮地區之間的不平衡發展狀況。邊遠地區和高寒地區經濟發展水平比較低下,經濟不發達必然造成法律的滯后,法律活動開展比較困難。在這些邊遠地區和高寒地區,由于交通不便,氣候條件惡劣,水利灌溉不暢,導致社會經濟發展受到嚴重的威脅。自然條件的限制,發展工業企業往往污染嚴重,法律治理必須考慮當地的環境條件,靈活地從寬從輕實施法律政策,區別對待。不能實行我國大部分地區治理污染的嚴厲措施,以便能夠盡快發展當地的經濟,提高群眾的生活水平。

3、從當地民眾認知出發

在發達地區和不發達地區,要區別對待,法律治理在發達地區應該嚴格,因為群眾覺悟已經可以認識到遵守法律的重要性。在不發達地區要多加宣傳教育,因為群眾還不能充分理解法律的重要意義,因此不能機械地理解法律規定,避免在人民覺悟低的情況下硬性實施,造成群眾的反感和對抗。群眾的生活認知,不僅與當地社會習慣和歷史傳統有關,還與接受文化教育水平,在不發達地區實行法律治理必須考慮當地人們的認知水平。在我國大部分地區刀具是嚴格管制的,不允許百姓私藏,但是在新疆維吾爾民族許多人都有刀具,是普遍現象。因為他們平時會使用,而且有時吃飯也使用。這就不能要求他們與大部分地區同樣進行刀具管制,因此法律實施應該與當地的群眾認知相一致。

(三)主要措施

要實現法律地理學的目標,就必須采取積極措施,切實應對不同區域、不同地理的實際情況,努力做到細致入微,符合不同地理單元和不同民族特征的歷史傳統和民族習慣,使法律能夠順利地在特殊地區得到實施。其法律治理著眼點應該從以下方面著手。

1、立法活動因地制宜

同樣的法律在不同的地方由于地理環境和文化背景的差異就必須有所變通,避免因為各種環境條件的差異破壞當地的生產生活。立法內容應當根據當地的地理環境和歷史傳統特點,制定出切實可行的法律條例和行政法規,為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提供動力。要因地制宜,就是要準確認識當地的環境條件,根據特定的生態環境對法律內容進行變通,按照當地的地形地貌等自然客觀情況,制定不同的地方性法律法規,為不同地理環境的社會發展保駕護航,給當地人們的生產和生活提供極大的便利。因此,不同地理環境條件就必須根據當地的情況制定特殊的法律治理措施。

2、司法行為要因人制宜

司法行為關乎當地法律治理的面貌。合理合法的司法行為有助于促進當地社會的發展和進步。因此司法行為要根據不同民族地區的傳統習慣進行變革和變通,按照人族人種的具體情況實施司法行為。我國除了壯族、回族、藏族、蒙古族和維吾爾族較大民族以外,還有苗族、彝族、傣族、黎族、羌族、侗族、土家族等少數民族。在少數民族地區,民族成分不同,政策也不同,司法行為必須符合當地群眾的實際要求,切實為不同地區的群眾作好法律服務。背離民族人種存在的不同情況,司法行為必然受到當地群眾的反對或者抵制,引起當地群眾的不滿。

3、執法方式要因史制宜

執法方式一般來說,有固定的路數,但是在特殊地區應考慮當地的社會狀況切實作出適當調整,不能千篇一律。少數民族地區都有自己的歷史傳統,這些歷史傳統根深蒂固地刻在他們的骨髓中,在這些地區必須按照他們的歷史傳統進行執法,努力得到當地群眾的積極配合,務必防止引起他們的反感或者強烈反對,給嚴肅的執法工作造成極大的被動。我國地域差別很大,不同的地區有不同的歷史背景,這些歷史傳統在當地有著天然的優勢,執法方式一定要符合當地經濟文化發展的實際狀況。解放后我國大部分地區已經在建設社會主義,而西藏還在實行農奴隸制度,在這樣的民族地區,不可能與我國大部分地區實行同樣的執法方式,因為這是不符合當地社會實際的。

4、護法形式要因習制宜

護法形式有多種多樣,在特定地理環境條件下,護法形式要根據當地的特殊社會狀況進行改變,不能千篇一律,應按照風俗習慣的特點把法律內容融入其中。在護法活動中努力把法律與他們的傳統習慣結合起來,在習慣中運用法律,盡可能把法律融入習慣,才能較好地維護法律的權威和尊嚴。特別是在少數民族居住區,這些地區流行的各種社會行為規范足以反映出民間法和習慣法強烈的地域性特征,將這些特點與當地風俗習慣融合為一體,用最真實的案例說服群眾,教育群眾,才能有力地體現法律的尊嚴,使當地群眾敬畏法律,維護法律的權威性。

5、普法途徑要因勢制宜

因勢制宜就是根據當時的國家需要以及當地的社會風氣特點行使權力。因為不同地區人們的法制認知能力有一定的差異,普法必須根據當地民眾的基本認識水平和社會風氣傾向以及國家形勢的要求,圍繞他們最急需的要求和渴望做起,因勢利導、循循善誘,努力提高他們的認識水平,激發他們學習和了解法律的興趣和熱情,進而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少數民族地區與漢族地區存在客觀上認識差距以及法律意識淡漠,不能用漢族地區的認識水平要求民族地區人們,必須考慮民族地區人們認識水平較低的客觀事實,以普遍最簡潔的方式告訴他們最有用的法律知識,不求全面當求實用,努力提高他們的法律意識和維權能力。

四、法律地理學的相互影響

法律與地理的關系是法律地理學的重要內容,也是法律地理學討論的核心,二者相互制約,又相互影響,構成了一個嶄新的學科版圖。研究法律地理學,是通過喚起人們對法律的新思維,指出固有法律分析方法的局限以及對法律本質的再認識,使法律活動更加全面、更加科學。

(一)特定區域地理因素的影響

不同地理環境制約法律的實施方式,影響法律的實施效果。只有靈活的法律實施方式才能夠促進不同地理單元的政治、經濟和社會發展。在國家法律治理過程中,地理因素制約著法律的實施效果,影響著法律的實施方式。

1、地理風貌的影響

我國地域廣大,有各種各樣的地形地貌,有的地方維度很高,氣候非常寒冷,或者極其嚴熱,有的海拔很高,生活非常困難,這些不同的地理環境直接影響群眾的生活生產。當地的地形地貌、山川河流、氣候特征都可能對法律的實施產生一定的影響,可能是積極的、也可能是消極的。對于產生消極影響的法律必須根據當地的特殊情況進行適當的調整,以適應當地特定生活條件的法律規定。比如大山深處、森林邊緣、河谷旁邊、海島周圍等特殊地區,法律的實施受到很多條件的限制,需要國家法律進行適當的變通,根據情況的不同而作出符合實際情況的法律治理。

2、風俗習慣的影響

不同的生活地域有不同的風俗習慣,這些風俗習慣都是當地群眾長期共同生活中逐漸形成的,有著廣泛的群眾基礎,被當地群眾廣泛接受并作為生活指南。壯民族地區盛行吃狗肉,回民族普遍禁止吃豬肉,在四川彝民族又流行走婚制度,這些特殊的風俗習慣,在當地法律治理中都應該充分注意,避免引起當地群眾的逆反心理,給當地開展法律治理造成不必要的麻煩。特別是民族地區視某些東西為“圣物”,比如西藏山為圣山,湖為圣湖,如果在這里開發礦山必定遭到當地人民的激烈反對,引起不必要的民族矛盾,造成社會的不穩定,對國家開展法律治理產生消極的影響。

3、文化傳統的影響

我國地域廣闊,有南方與北方的地域差異、東部平原與西部山區的地理區別,不同的地區由于受到自然環境和氣候影響,存在著許多極其明顯的差別,因此不同地理環境的法律治理必須考慮當地的傳統文化。因為這些地方文化具有鮮明的地方特征,不同于我國廣大地區的普遍情況,在這些地區開展法律治理應該充分注意這些特殊情況,宗教文化、人情世故、吃飯文化、喝酒文化、婚姻文化以及生活習慣等文化文明應該得到充分的尊重,在此基礎上因勢利導,作出符合當地文化特點的法律治理模式,使法律治理能夠切實得到執行。

(二)法律對區域發展的促進作用

法律具有地方性的特點,法律個別性可能是基于自然地理,也可能是基于種群等方面。對于因自然地理差異而要求的法律區別往往被轉化為一定的司法治理問題。因特殊地區民族種群等提出的法律個別性請求,通常都會受到諸多限制。當自然環境發生改變時,地理與法律的關聯則可能表現出差異的轉變。

1、法律治理能夠改善當地生產模式

在特殊的地理單元,法律實施的方式必須進行必要的變通,不能按照通常的實施方式開展法律活動。不同地區的生產方式是由歷史形成的,由于落后的生產方式制約了當地的快速發展,需要采取必要的法律措施改善當地的生產模式,以改變當地貧窮落后的面貌。這對當地的社會經濟發展有著重要的意義。在我國許多地區,歷史上的社會生產由于傳統認識的局限性形式非常單一,群眾主要是靠天吃飯,造成了大量的貧困人口。通過法律治理的因地制宜和利好政策的有力干預,使當地群眾開展多種經營,促進了當地的社會發展。不僅提高了人民群眾的生活水平,也改善了當地發展的落后面貌。比如在我國沿海地區,人們的生產生活與海相連,與打魚為生的不在少數,但是單一的生產模式可能存在相互競爭,通過法律的強力干預,既能使群眾避免在單一生產方式的相互不正當競爭,又能夠促進社會的全面發展,不斷提高群眾生活水平。

2、法律治理能夠變革當地生活方式

在不同的地理區域,法律實施的途徑必須進行改革,按照新的形勢靈活實施。法律對地理的改變在很大程度上影響人們的生活,比如華北地區為應對霧霾,空氣污染而出臺的限行、同一法律在我國農村和城市的地理差異化、海區修養生息的季節性休漁、草原牧場的季節性休牧、緊急狀態下地理空間限制、軍事禁區、宗教場所的人為限制,都在一定裁定上改變人民群眾的生活方式,影響著人民群眾的生活,迫使人民群眾適應新的法律治理要求。在少數民族地區,發生案件后審判中既要尊重民族地區語言使用習慣,又要以普通話為基礎,展開審判活動。除了少數民族地區,在方言壁壘嚴重的地方,也要充分照顧地方群眾的語言運用習慣,做好方言與普通話的轉化工作,使審判活動能夠得到順利開展。在不同的地區,由于法律治理的要求,人民群眾的生活習慣在法律強制下發生了變革。這其中法律規定發揮了重要的作用。

3、法律治理能夠改變當地文化陋俗

因為在國家制定法之外不同地區都大量存在特殊的習慣、習俗等。這些不同的習慣和習俗直接影響著當地法律治理。法律在一定條件下能夠改變傳統習慣,通過法律強制地方移風易俗,比如春節不讓放鞭炮,雖然地方群眾會有不適應,但是通過長期的堅持會逐漸改變人們的傳統習慣,從不適應到適應,逐漸形成新的社會風俗。在民族地區實行雙語制,從娃娃抓起,逐步改變民族地區單純使用民族語言的傳統,通過法律規定強制普及普通話,使民族地區與外界交流更加便利。在歷史上,漢族地區殯葬多實行土葬,由于國家以強制的方式迫使民間實行火葬,經過幾十年的強制執行,許多農村地區已經成為常態。法律治理由于國家權力的保障,有力地改變了歷史常態下形成的社會陋俗。在歷史發展中移風易俗,法律治理起到了重要作用,保證了不適應社會發展的風俗習慣得到革新,為建立新時代的社會文明奠定了堅實的基礎。

五、我國法律地理學的研究實踐

中國是一個大國,國土面積廣闊,人口眾多,地區發展不平衡,民族成分復雜,迫切需要針對特殊社會區域進行不同的法律治理,方能使法律發揮積極治理作用。

(一)有關法律地理學的社會實踐

不同地理環境的法律治理是把“地理-人-法律”三因素相互聯系起來,根據不同地理環境和不同地理環境中人們的不同社會認知、思維方式建立符合具體情況的法律治理模式,為國家法律治理的深入進行創造條件,促進法制現代化的不斷進步。

1、國家對不同地區的法律治理

我國歷來重視民族地區和特殊地理環境區域的不同法律治理,新中國建立后,頒布了《民族區域自治法》和許多有關區域自治的法律規定,這為特殊地區和特別區域提供了法律治理的依據。這雖然是法律地理學研究的范圍,但僅僅是法律實踐的延伸,并不是法律地理學研究的重點。

高其才、羅昶的《歷代中央政權對瑤族的法律調整略論》一文,2007 年在《廣西政法管理干部學院學報》第1期發表。文中認為:歷代中央政權對瑤族的法律調整,基本上是從征服、同化的目的出發,而非基于民族尊重、民族平等和民族團結原則,政治上特別治理、經濟上優免治理、文化上同化治理為歷代中央政權對瑤族的法律管治的基本原則。

高其才的《國家政權對瑤族的法律治理研究》一文,2008年在《廣西政法管理干部學院學報》第3期發表。文中討論了中央政權如何把法律靈活地應用到少數民族地區,使國家法律適應少數民族地區的特殊要求。

2、民族地區風俗習俗與法律適用

縱觀我國法律地理學研究,由于起步很晚,迄今為止無論從內容還是形式都研究得還非常膚淺,內涵也非常狹小,深度和廣度都有待加強。

方慧的《少數民族地區習俗與法律的調適》一文,2006 年在《學術》上發表。本書以云南省金平苗族、瑤族、傣族自治縣為實地考察地,圍繞少數民族地區習俗與法律的調適問題為主題,從與各民族人民生活相關的民間糾紛解決、村規民約等方面進行國家法律治理。

藍海濱的《民族習俗與刑法的沖突與調適》一文,2011 年在《西南大學學報》上發表。文中認為,刑法作為國家的基本法律具有普適性,是基于漢族地區經濟社會的基本情況及特征制定而成的,對少數民族的傳統習俗、宗教信仰、經濟社會發展程度等因素無法詳盡考慮,需要進行科學的論證,從法律地理角度提高認識。

張洪濤的《習慣的法律治理模式之比較研究》一文,2013 年在《民間法》上發表。文中認為,習慣的立法治理是一種集中于法律運行開端的批發式治理方式,制度運行人力成本和時間成本較低,而社會適應性以及對習慣的吸納能力較弱,從效率看較適合于社會同質性高、自然地理環境較簡單的國家。

3、法律地理學的社會應用研究

1994 年劉妙龍、孔愛莉、張偉的《法律地理學與中國犯罪行為研究》,認識到法律地理學與犯罪的關系。2014 年李德榮、王梓安的《地理環境對法律的影響》,說明地理環境在法律的演化過程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2019年韓寶的《理解法律地理學——關于法律的一種空間思考和喻中的法的地方性與地方性的法——關于法律地理學的一個導論》,討論了法律與地理的相互關系。張紹欣的《從法律地理學看“一帶一路”構想》,把法律地理學研究放入更大范圍。2020 年韓寶的《法律地理學的經驗研究何以可能》提出了法律地理學實踐的可能性。同年韓寶的《從河西走廊看大國司法的難題——一種法律地理學的視角》,指出了不同地域需要運用特殊法律來解決現實法律問題。2021 年韓偉、趙曉耕的《中國地方治理的法律智慧——評沈瑋瑋著《中國古代地方治理法制經驗研究》》,討論了中國古代地方法律治理的經驗。2022年劉正剛、張柯棟的《法律地理學視野下的明代“口外為民”》,論述了明代特定地理環境下的法律治理。2023 年申惠文的《法地理學視域下的農村村民一戶一宅制度》,以法律地理學視角論證了當代農村法律治理的具體問題。

(二)有關法律地理學的理論探討

法律地理學研究的興起,使人們看到了法律認識過程中地理維度的缺位、以及地理與法律之間的切實關聯,也堅定了人們研究法律地理學的信心。

1、國外法律地理學介紹與研究

2007 年孫峰華的《當代西方法律地理學研究的幾個問題》,2010 年石立元的《“法律精神”的科學建構——孟德斯鳩地理學說的法哲學意義初探》,2017 年譚俊的《法學研究的空間轉向》,2019 年魯彬的《法律中的空間問題研究》,2020 年韓寶的《法律地理學的啟蒙:讀孟德斯鳩《論法的精神》第三編》和伊沙依·布蘭克、艾?!ち_森-茲維著楊靜哲翻譯的《法律理論中的空間轉向》,2021 年封丹、李盼、李鵬的《國外法律地理學視角下的政治生態學研究進展》,2023年董新有的《布隆里的法律地理學思想研究——基于法與空間交融互構的視角》和徐亞文的《法律地理學及其空間想象》等論文,都對法律地理學理論研究貢獻了自己的嶄新學術思路,為法律地理學的建立奠定了學術基礎。

2、關于我國法律地理學科建設

2017 年朱埡梁的《法律地理學:淵源、現狀與展望》,論文分析了法律地理學歷史演進及未來發展。同年張紹欣的《亟需重視法律地理學》,提出建立法律地理學的緊迫性。直到2021 年,謝遙的《法律地理學論綱》一文發表,提出了自己建立法律地理學的學科提綱。從發表的論文看,我國法律地理學學科建設還很不成熟,其理論的系統性還需要不斷加強和深入研究。

六、結束語

法律地理學研究發展到今天,可能還有許多學者對建立法律地理學持淡漠態度,這是因為他們還沒有認識到法律地理學在法律實踐中的重要作用。我們為什么要研究法律地理學?那是因為法律活動受到地理變量因素的影響,在不同地理環境中法律活動存在著一定的改變。正是由于地理環境的差異造成了法律活動形式的靈活性。法律與地理的互動,孕育了嶄新的法律氣象,造就了新的學科思維。法律地理學的研究使我們充分認識到法律與地理的內在關聯,能夠改變許多法律人事不關己高高掛起的認識誤區。因為法律只有借助具體的地理環境才能發揮應有的作用,最大限度的推動法律的落地生根,全面實現法律治理的目標。雖然目前的法律地理學研究,基本上都采用個案分析的方法開展研究,以追問建構何種法治能夠達到對地理正義的追求。但是在法律與地理研究中,自人們從地理角度考慮法律問題以來,通常是通過地理思維來考慮某一法律現象。

在這樣復雜的地理空間里,人與自然、人與人、人與社會都有著特別的關系秩序、有著特殊的行為規范,不能按照國家法律的一般要求去處理問題,必須根據特定地理環境的要求來因地制宜,才能達到法制的目的。實現法律治理目標,路徑有許多,不能千篇一律,固步自封必然會被社會所詬病,法律地理學的研究就是學科創新的一種嘗試。

我國地域廣大,地理環境條件復雜多樣,在不同的社會空間開展法律治理就必須獨辟蹊徑,方能真正體現法律的社會效果。法律治理要從戰略上統一標準,但是戰術上應該區別對待,做到靈活選擇、靈活運用。采取切實有力措施,實施不同法律步驟,滿足不同情況、不同條件、不同環境的法律治理差異化、個性化要求,為達到法制的全面覆蓋積極創造有利條件。法律地理學研究要著眼當地區域具體情況,根據地理面貌、氣候特征、民族特點、風俗習慣、文化背景,因地制宜、因人制宜、因俗制宜、因史制宜,不可逆當地實際情況,違背民族習慣和文化傳統,必須順地理特點、氣候特征之勢,因勢利導,把當地傳統習慣與有關法律規定緊密有機結合起來,并發揚光大,使法律地理學能夠在不同地理環境條件下發揮積極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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