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順于自然與創新立變:中荷非遺文化經紀組織比較研究

2023-04-20 03:16劉丹金彥君
太原城市職業技術學院學報 2023年12期
關鍵詞:經紀荷蘭文化遺產

■劉丹,金彥君

(1.嘉泉大學,韓國 京畿道城南市 13120;2.常州信息職業技術學院,江蘇 常州 213164)

隨著全球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以下簡稱“非遺”)保護意識的提升,各國對非遺保護與傳承方式及其背后的思考逐漸呈現多元化。2023 年是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以下簡稱《公約》)實施20 周年,目前已有140 個國家的676 項目通過認定,中國在公約生效初期的2004 年即成為締約國,荷蘭則在2012年才加入,原因在于荷蘭國內存在對非遺定義及《公約》意義的辯論,有學者擔憂過度的“保護”可能阻礙非遺自然演變的活力,通過代表作名錄形式進行保護可能導致非遺成為“人工遺存”,進而產生“文化孤島”現象[1],這種觀點反映出荷蘭在非遺保護工作上的獨特視角和謹慎態度。值得關注的是,中荷兩國在非遺保護和傳承的理念上存在差異化和獨特性。中國在非遺保護上傾向于保護、傳承和創新,隨著非遺產業化的推進,政府制定了一系列鼓勵與旅游業深度融合的政策,旨在推動非遺在更大的市場范圍內應用和推廣,使其兼顧社會價值、文化價值和經濟價值的提升。相較之下,荷蘭強調非遺的適應性,維護其原生態文化特性,通過融入日常生活,盡可能地保留非遺的活力,也確保了其傳承的連續性。

作為政府、社區與傳承人之間的有效連接紐帶,文化經紀組織在非遺保護工作中發揮著至關重要的作用。它們在這一過程中的具體表現形式受到各自所在國家對非遺保護理念的深刻影響,進而使其在組織架構、職責定位以及功能發揮等方面展現出獨特的風貌。這一差異性并非孤立的現象,而是各國非遺保護工作在特定文化背景下的必然產物,從中可以深度解讀各國文化多元性的獨特魅力。探討非遺文化經紀組織在確保非遺活力、激發創新性以及推進產業化路徑中所肩負的重大使命,將助于深化對其在非遺保護實踐中的影響力與作用的理解,并進一步闡明它們如何通過特定的實踐活動,塑造、傳遞并不斷重塑非遺的價值觀念。

一、“文化經紀”與“文化經紀組織”

“文化經紀(人)”一詞可以追溯到20 世紀初期的美國,20 世紀60 年代開始聚焦于在藝術領域從事推動產業發展和文化交流的人或組織。1979 年,喬治·博瓦克所撰寫的《文化經紀:藝術中介的角色和職能》一書[2],系統地闡述了文化經紀的概念和職能,這之后文化經紀的概念逐漸在藝術文化領域得到廣泛認可和應用。

將“文化經紀”概念引入非遺保護是在21 世紀初,2003 年,荷蘭民間文化和非物質文化遺產中心將其功能職責明確定位為“文化經紀”。徐海龍在《文化經紀人概論》中認為“文化經紀的發展程度,是衡量一個國家或城市文化事業、文化產業的重要尺度”[3]。李海倫認為“文化經紀”概念可分為兩類,以文字或其他媒體對外介紹、解釋或代表一個文化的間接文化經紀和以人際交往來對外介紹、解釋或代表一個文化的直接文化經紀[4]。作為非遺保護的關鍵組成部分,文化經紀實質上扮演著橋梁和催化劑的雙重角色。通過文化經紀活動對非遺中的深厚歷史文化資源進行活化融合、創新實踐以適應以及滿足現今社會多元豐富的不同需求[5],構建起一座跨越傳統與現代的橋梁,促進了非遺內在活力的釋放和創新的涌現,為非遺在當代社會中的延續和發展注入了持續動力。

“文化經紀”的領域廣泛而全面,其角色扮演者涵蓋從政府和非政府機構到教師、藝術家、社會工作者乃至傳承人本身。在眾多形式中,“文化經紀組織”作為集體實體,展現出超凡的資源整合力和協調力。其固有的組織結構和運行機制賦予其能夠在廣闊的社區范圍內,深度地進行文化互動、傳遞和推廣,這種深度不僅體現在對非遺文化歷史、價值和內涵的深刻理解,也體現在對社區和傳承人需求的精準把握。此外,“文化經紀組織”作為一種專業化和制度化的存在,其行為規范和操作模式具有穩定性和持久性,能更有效地對接政策,積極響應社區和傳承人的需求,使得非遺在動態傳承中,始終能得到恰當和有力的維護和推動。

二、中荷兩國非遺文化經紀組織在保護非遺上的趨同性

中國的非遺保護工作在行政管理上隸屬文化和旅游部,實行“部際聯席會議制度”,內設專業機構,在中國藝術研究院基礎上創建“中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中心”,該中心成立于2006 年9 月,是經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批準的非遺文化經紀組織。中心的工作領域涵蓋范圍從非遺普查、保護計劃制定、理論研究,到學術研討、展覽(演)、公益活動的組織與實施,再到保護成果的推廣、研究成果發表與人才培養等一系列全方位的職能。這種多元的工作機制旨在確保非遺保護的全面性?!昂商m民間文化和非物質文化遺產中心”是荷蘭最重要的非遺保護專業機構,其主導了荷蘭國家非遺名錄的編纂工作。它不僅與荷蘭教育、科學以及文化部保持深度合作,為政府提供關鍵的政策咨詢,更貫穿于非遺保護的全過程,從協助相關團體、提升社會非遺保護認知,到制定保護策略、制訂研究議程,再到對旅游、非遺保護及具爭議性文化遺產的深度反思。這種涵蓋非遺保護全方位、系統性的工作方式,展示了荷蘭對非遺保護的理念——科學、務實與全面,為全球非遺保護實踐提供了重要參照。

(一)兼具科學與系統的組織理念

系統性和科學性是開展研究或保護工作的基本要求,尤其在涉及非遺這種涵蓋了歷史、社會、文化多個層面,且具有重要價值和意義的領域。對中荷兩國非遺文化經紀組織理念的系統性和科學性判定,需要考量其目標職能的全面性和的發展性。根據《公約》要求,“各締約國應根據自己的國情”擬訂非物質文化遺產清單?!吨腥A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也明確規定:“國家對非物質文化遺產采取認定、記錄、建檔等措施予以保存?!敝袊俏镔|文化遺產保護中心遵循“保護、傳承和發展”理念,承擔著全國范圍內非遺普查工作,第5 批國家級非遺認定項目涵蓋了十大門類共計1557 項(3610 個子項),第2 批認定工作中增設了擴展項目名錄,即與此前已列入國家級非遺名錄的同名項目,但項目特征、傳承狀況存在差異,這一認定措施充分肯定了非遺在不同區域、時期的非固定形態。不斷擴充的數據和擴展項目認定說明,中國非遺文化保護中心以科學性視角對待非遺保護事業的發展,同時也體現了其以動態發展視角看待非遺保護事業的全局聯系。

在加入《公約》10 周年之際,荷蘭民間文化和非物質文化遺產中心向公眾發布了《Ten Years of Safeguarding ICH in the Netherlands》報告,對十年來荷蘭的保護非遺工作進行了系統梳理。報告開篇就將核心理念總結為“適應、傳承、保持活力”,雖然荷蘭國內關于非遺保護的研究爭論拖慢了其加入《公約》的進度,但其以發展和聯系的眼光看待非遺及非遺保護是科學和系統的,“非遺是會發生變化的,這是一般事物的規律”已是荷蘭國內達成一致的觀點和論斷。荷蘭對非遺文化發展規律的尊重更多體現在保護中允許并尊重其自身的發展變化,從而使非遺能夠適應新的社會文化環境,持續生存發展。

(二)兼顧內外的復合型組織架構

以公益性和研究性為主導的中國非遺中心與荷蘭民間文化和非遺中心,在組織架構方面呈現出獨特的復合屬性。從內部看,縱向層級架構是其運作的基礎,中心主任作為頂層管理者,其團隊對策略規劃、執行計劃和財務管理等事務負責。除了常規工作人員外,根據非遺項目和實踐活動的需求,會有志愿者參與到非遺文化的交流、推廣、保護等工作中。然而,組織架構的復合性并非僅限于內部機構,其外部關系網同樣關鍵。鑒于非遺文化經紀組織的職能既需要政府政策支持,又依賴民眾廣泛參與,因此,兩國的非遺文化經紀組織在非遺普查、保護計劃實施、非遺保護理論研究等關鍵決策上,引入了外部評議和監督機制。此機制強化了各方協調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為提升非遺的系統性保護提供了有效保障??偟膩砜?,這種內外兼顧、復合型的組織架構在非遺文化經紀組織的實踐中,不僅促進了組織內部的高效運作和資源的優化配置,而且也構建了一個與外部環境積極互動的平臺,使得政策支持與社區參與能夠有效融合,以此切實提升非遺文化保護工作的質量和效果。

三、中荷兩國非遺文化經紀組織在保護非遺上的差異性

在非遺文化保護的大背景下,中國與荷蘭的非遺文化經紀組織展示出明顯的理念及組織架構上的趨同性,這一并行的特性為雙方在保護和弘揚非遺文化中奠定了堅實的底層基礎。然而,當我們從全局視角聚焦到微觀實踐的三個關鍵維度——運營模式、傳播模型和政策互動機制時,兩者之間的獨特性和顯著的差異性逐漸浮現出來。荷蘭“順于自然”的方式和中國的“創新立變”策略并非簡單的對立,它們在一定程度上塑造并影響了非遺保護和傳承的效果,并在更大范圍內決定了兩國非遺文化經紀組織的發展路徑選擇和實踐成效。

(一)多元化的運營模式是實現順于自然與創新立變的基礎

中國與荷蘭的非遺文化經紀組織的運營模式存在差異,使得世界范圍內的非遺保護實踐呈現出明顯的多元化特性,尤其是在運營策略的選擇上,分別展現出“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特征。

在中國,非遺文化經紀組織的運營模式傾向于自上而下的策略。在非遺項目的普查和申報認證環節,非遺文化經紀組織以政策引領為核心,確立清晰的目標和要求,通過具體的行動指南和操作流程,指導各級單位和個體按照預定的路線圖和步驟進行執行。這一自上而下的運營模式,極大地體現了政策導向的重要性,強調結果導向,同時也保證了非遺項目的保護和傳承工作能以有序、有效的方式進行。相較之下,荷蘭非遺文化經紀組織在運營模式上,則傾向于實施自下而上的策略。荷蘭國內研究學者更強調文化作為“活”的現象[6],非遺文化經紀組織更多地是鼓勵和支持社區、集體和個人主動發掘、保護和傳承自己的非遺文化,這也是對荷蘭非遺文化經紀組織順于自然原則的最好闡釋。該策略充分尊重每個文化主體的主觀能動性,強調公眾參與和文化公平,進一步體現了荷蘭對非遺文化保護的深入理解和獨特見解。

(二)創新性的傳播模型是實現順于自然與創新立變的載體。

在一個良性的文化生態中,經紀人如何利用各種機制來“活化”創意因子[7]?這一問題深刻揭示了非遺文化組織傳播模型的內涵和功能,其涵蓋的四個方面即信息傳播方式、教育培訓方法、公眾參與策略以及跨文化交流機制相互結合,形成了一種以非遺文化為核心,以傳播模型為載體,以公眾為接收對象的文化傳播格局。四個方面通過合理有效的組合配比和策略創新成為各自專屬的傳播模型,最終目標均是“活化”非遺文化的知識、價值和實踐方法,使其深入社區、群體和個人生活的各個角落,從而推動非遺文化的保護和傳承。荷蘭的非遺文化經紀組織著眼于年度活動計劃的整體部署,同時鼓勵社區、非遺傳承人和志愿者等相關人員參與活動的實際開展,這種方式創造了一種原生的非遺環境,充分激發了非遺文化的內生活力。此外,荷蘭非遺文化經紀組織更關注非遺文化多樣性的展示,并為各類非遺文化提供展示機會,以吸引更多社區民眾的接觸和參與。與荷蘭的模式相比,中國非遺文化經紀組織近年來更加強調通過數字化和產業化的方式來提升公眾對非遺文化的認知和影響力。以VR 數字非遺博物館為代表的數字化傳播方式以及與旅游業和鄉村振興策略的結合,皆展現了中國非遺文化經紀組織的創新立變特性,這些新的方式和領域有助于創新非遺文化的傳播模式和內容,進而實現非遺文化受眾面的擴大,提高社會對非遺文化的認可度。

兩國非遺文化組織的傳播模型在實踐中均聚焦了“文化公平”目標的實現,但在實現路徑選擇上,卻表現出了基于各自獨特視角的策略差異。荷蘭非遺文化組織的策略是立足于非遺項目本身的角度,致力于為所有的非遺項目提供展示機會。這種策略認為,每一種非遺文化都是人類文化遺產的重要組成部分,無論規模大小、知名度高低,都應該有機會被公眾所了解和認知。在此模式下,非遺項目的生存空間得到保障,從而在非遺項目的生存層面實現了“文化公平”。相較之下,中國非遺文化組織則選擇站在全體民眾的角度出發,強調文化是集體智慧的結晶,每個人都有權享有非遺文化。在這一視角下,實現“文化公平”的關鍵是如何通過創新的傳播方式與新產業結合,使廣大民眾有機會接觸非遺文化,了解非遺文化,甚至參與非遺文化的保護和傳承。這一策略試圖在更廣泛的社會范圍內實現“文化公平”。這兩種視角雖然有所不同,但都指向了“文化公平”的核心內涵,那就是所有的非遺項目和所有的公眾都應有機會參與非遺文化的傳播、保護和傳承。

(三)戰略性的政策互動機制是實現順于自然與創新立變的保障

本國政策與非遺文化經紀組織的互動機制是非遺文化保護實踐的關鍵??傮w來說,政府的角色是輔助和支持,為非遺文化組織提供良好的發展環境[8]。在中國的實踐中,非遺文化經紀組織與政策之間的互動呈現主導性質。政策在這一過程中發揮了導向和決定作用,為非遺文化保護制定了方向和目標,非遺文化經紀組織需要在此框架下進行行動。在這種機制下,非遺文化經紀組織的任務是執行和落實政策,并通過實踐成果向政府反饋,從而影響政策的調整和完善。政策的主導性賦予了非遺文化經紀組織更大的動力去探索和創新,以滿足政策設定的目標。相比之下,荷蘭非遺文化經紀組織與政策的互動則主要體現為引導性質。荷蘭非遺文化經紀組織將公民和文化機構視為公共藝術和文化遺產的主要保護者,認為政府在這一過程中應避免對文化遺產進行價值判斷。政策在此處主要為非遺文化保護提供框架和指導原則,從而使得非遺文化經紀組織具有更大的自主性和靈活性。在這一機制中,政策不直接決定非遺文化經紀組織的行動,而是通過引導和支持,鼓勵其深度挖掘非遺文化,進行創新的保護實踐。同時,非遺文化經紀組織也能為政府提供關于非遺保護的政策咨詢,參與制定保護方法和研究議程,并對旅游、非遺保護以及有爭議的文化遺產等議題進行深入反思。

四、中國非遺文化組織實踐啟示與展望

參與全球競爭不僅是增強中國文化影響力的選擇,而且是文化經紀主體自身發展的選擇[9]。深入研究并對比分析中國與荷蘭非遺文化經紀組織的實踐情況,我們發現其中蘊含的啟示與經驗借鑒,對我國后續的非遺保護實踐以及非遺文化經紀組織的作用定位具有重要的參考價值。

(一)非遺文化公平的多元實現路徑

荷蘭非遺文化組織注重為非遺項目自身提供公平的展示機會,以確保其生存和傳承,體現了一種從非遺項目本身出發的公平視角。我國非遺文化組織的公平視角則是站在全體民眾的角度,強調每個人都享有非遺文化權利,倡導創新傳播方式,與新產業相結合以實現更廣闊的文化公平。這兩種視角相輔相成,在保持我國現有非遺保護實踐的同時,有必要借鑒荷蘭非遺文化組織的審慎態度和方法,特別是注重通過非遺文化經紀組織的實踐,延展保護非遺視野,積極關注那些尚未被正式認定,但已呈現出豐富多樣的文化表現形式。針對這些尚在非遺文化體系邊緣的文化類型,需要在申報機制、資金扶持以及傳播媒介等方面,提供更為人性化和靈活性的支持,從而在更全面的層面實現文化公平。

(二)非遺文化經紀組織的引領性職能定位

非遺文化經紀組織應作為連接政府、個體非遺經紀人以及非遺項目的重要紐帶,其職能應邁向更高層次,從側面引領非遺保護工作的發展方向。它們的核心任務是推動非遺文化的保護,而非僅僅是執行政策。在我國,非遺文化經紀組織需要在制定行業標準、推動文化經紀工作的規范性和科學性的職能方面發揮引領作用,以構建非遺保護的健康發展環境。此外,非遺文化經紀組織在非遺保護工作中起到的調節作用也不容忽視。協調政府與非遺、個體非遺經紀人與非遺以及非遺與非遺產業之間的關系,維護非遺保護的協調和平衡,指導更多的個體文化經紀人科學、有效地服務于非遺文化的保護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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