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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閩浙贛地區的爭繼糾紛

2023-05-09 09:54禹希娟
理論觀察 2023年12期
關鍵詞:清代糾紛

禹希娟

摘 要:閩浙贛地區宗族勢力發展興盛,聚族而居,族眾成鄉。宗族為保證其發展與繁盛制定了許多規定與措施,限制立繼便是其中一項重要內容。在清代的閩浙贛地區因立繼引發的糾紛案件不在少數,而其目的則多在于利益爭奪。絕嗣之家但有薄產則群起而爭,若無立錐之地則互相推諉無人承繼。但凡有利可圖,人們便各執名目互相攻訐,使立繼偏離了其原本供養祭祀,延續香火的意義。在引發爭繼案件的眾多理由中,出現頻率最高的兩個糾紛便是“應繼與愛繼之爭”“同姓與異姓之爭”。而頻繁且不惜代價的爭繼,導致的最終結果定是親誼盡失,家財散盡,雖形有繼而實無繼。

關鍵詞:閩浙贛地區;爭繼;糾紛;清代

中圖分類號:K249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9 — 2234(2023)12 — 0095 — 05

在中國古代各宗族向來重視血脈傳承與香火延續,但在實際生活中往往不乏因身體,意外等因素導致沒有子嗣的情況,立繼便如此地,產生于現實的需要。盡管在戰亂或者其他特殊的時期和環境中,立繼會被賦予拉攏人心,擴大勢力等作用,但究其本意還是在于生前供養,死后祭祀,繼續傳承。鑒于立繼所擔負的責任,各家各族都對立繼一事十分重視,將其相關規定詳列于族譜前面的《敘》或者《條例》等其他族譜卷首明顯的位置上,以明地位,供后世子孫效仿推行。但盡管上有國家律法,下有祖宗家法對立繼做了明確規定,可在具體實際中因立繼而產生的糾紛仍然不在少數,其中就以宗族發展向來興盛的閩浙贛地區較為突出。故而,本文將以族譜和刑科題本為主要資料,對清代閩浙贛地區的立繼問題進行詳細討論。

一、爭繼頻發的原因

在清代閩浙贛地區因立繼而產生的糾紛不勝枚舉,在《鄮東皎碶吳氏宗譜》卷首《凡例》中共計有二十六條內容,而其中與立繼有關的便有十條。盡管從律法到家法族規,都對立繼者的選擇做出了明

確的規定,但在現實情況中人們為了爭繼還是會各

執名目,爭論不一。而縱觀這些關于立繼糾紛的案件,多源于利益分配問題。若絕嗣之家有利可圖則群起而欲分之;但若絕嗣者身無一物則避之不及,無人承繼。不論是胡季堂在《請定繼嗣條規疏》中的“竊惟立繼承祧,原為慎重嗣續,非為親族分財產計也。江西訟詞繁多,控爭繼嗣者尤為不少。臣每于案牘中留心披閱,無論大家世族、田野細民,凡無子之人,薄有貲產,族黨即舉起紛爭,不奪不饜?!雹龠€是張甄陶在《示邑民爭繼祀漱語》中關于劉紹藩與劉少昂爭繼案的

描述:“視此楊氏遺資,如逐兔分羹,各希染指?!雹诙挤从沉斯糯鸂幚^案件頻發的根本原因在于逐利,但凡絕戶之家有些許遺產,其族人則為此巧立名目,明爭暗斗,以致訴訟之案頻發?!拔何目胁杆?,繼立繼,族論未定,訟于官,郡守以倫序屬文楷?!雹鄹=ǖ奈何膭P在其伯父死后,族人為貪圖其財產便是

爭論不斷直至上訴公堂,最后還是官府按照應繼的

順序,審判由魏文凱立繼于其伯父之下,繼承其伯父遺產。當然,像魏文凱家族這樣在立繼時因糾紛不斷,族內無法裁定最終上訴公堂者比比皆是。而最終導致族內無法定奪的結局,除去爭繼者和立繼者的原因外,還是宗族之內諸如族長族正一樣的掌事之人在插手立繼一事時,因接受爭繼之人的賄賂而未能秉公辦理的結果。

“建陽有疏房,序立莫及,慫恿寡婦托謂擇立者。有親房,序立無人,賄囑族長托謂待繼者……其間構訟累累,多因不肖之族房長及地方訟棍從中播弄?!雹訇惿厥㈥P于建陽立繼狀況的這段記述即表明,即便關于立繼宗族內部早有定例,但在現實情況中,身為規矩訂立者的族、房長們卻并非一定會按照早已寫好的明文條例行事,其往往會出于現實和自身的利益接受爭繼者的賄賂和慫恿,隨意撥弄是非,曲解條文。以致不但沒法解決矛盾,甚至還有可能會激化糾紛。而麟陽鄢氏族譜中的,“今世往往有貪財爭立,致兄弟相訟、骨肉讎仇者,亦有伯叔貧而本身富,當立而不應,致乏傳者,亦貪財而忘義也?!雹趧t是更直接地表明,為爭財而爭繼不只是一家一族管理不善之果,而是當時社會普遍存在的一個現象。爭繼者求財,調節者私收賄賂,立繼者要保護自己的財產,如此之下只能是奸告糾紛,頻發不止。

除去利益之爭,清代閩浙贛地區立繼糾紛頻發還是以族長為代表的家族權威對絕嗣者立繼的強制干預和立嗣者對這種權威進行反抗的結果和產物?!傲⒗^一事,任憑所后父母擇賢擇愛,不許宗族以次第告爭,此定律也?!雹垡幘禺a生于現實的需要,這條規定能出現在宗譜中,則表明族長借著家長的名義隨意解釋家族條規,借此強制干預絕嗣者立繼之事早已出現,且并不在少數。除去在立繼過程在族譜家規之上強制干預外,有些宗族甚至變相強制無嗣者立繼,不可無后而不繼?!叭⑵逕o嗣者,必須立繼……不許不立以絕宗祧,敢有故違,正以家法?!雹艽颂?,無子者拒不立繼將要承受的家法具體是什么我們不得而知,但在孝治倫理統治下的古代社會,想必一定會對此人在時人眼中的社會道德產生一定的影響,繼而影響此人的正常生活。[4]

二、爭繼糾紛的類型

(一)應繼與愛繼之爭

在進行爭繼時,人們爭執的名目繁雜不易,諸如應繼與愛繼、為父繼與為子繼、獨子出繼以及應為大宗立繼還是為小宗立繼等等,其中尤以應繼與愛繼之爭、同姓和異姓之爭最為普遍,今就以這兩種爭端為例探討清代閩浙贛地區的爭繼糾紛。

所謂應繼,是指按照一個家庭中父親那邊的血緣關系由親到疏,選擇年齡輩分都合適之人承繼絕戶之家。清律載明:“無子者,許令同宗昭穆相當之侄承繼。先盡同父周親,次及大功,小功、緦麻。如俱無,方許擇立遠房及同姓為嗣。若立嗣之后卻生子,其家產與原立子均分”。⑤即給絕嗣之人立繼要嚴格按照五服的順序由親及疏,不得在父周親還有可繼之人的情況下選擇遠房之人承繼,更不得在立繼時紊亂父子之間的昭穆次序。在清代閩浙贛地區的大小家族在各自的族譜宗譜中,要求子孫在立繼時不僅要遵守國家的律法,還要遵守各自家族的規定:“今后無子者務要遵照國朝律例,兼守本宗舊規”。⑥而在這些大大小小的族譜中,關于應繼的規定也和大清律例中的規定大致吻合,都是要求由親及疏,不亂昭穆:“但立繼必以昭穆為序,先及親支,無可繼者次及疏支?!雹摺盁o子者許令同宗昭穆相當之侄承繼,先盡同父周親,次及大功、小功、綢麻,如俱無,方許遠房及同姓為嗣?!雹?/p>

然而,雖然國家與宗族在立繼上有著較為一致的規定,但在現實生活中人們立繼時卻并非循規蹈矩地遵守應繼的原則。并由此產生了許多新的立繼名目以用來爭繼,其中影響最大被使用最普遍的就是“愛繼”。所謂愛繼,即在立繼時選擇立繼之人所喜愛者為嗣。這種情況彌補和解決了應繼之下應繼之人不為繼者所喜愛的問題。若應繼之人不為立繼者所喜,或二人之前素有嫌隙,則不僅不能指望其能安居樂業,更與最初供養祭祀的立繼目的背道而馳。

浙江浦江人楊應志毆傷楊應愷身死的案中,便是由于應繼與愛繼之爭致釀人命的典型案件之一:

“據楊有和供:已死楊應愷是小的胞侄,與楊應志并無服制。嘉慶六年八月十二日堂記楊有九病故無子,小的同堂弟楊有原要把近房子侄替堂兄立繼,堂嫂楊應氏不依,說論親疏,要聽他擇立誠實妥當的人為后,彼此議論不定。到九月初九日將晚時候楊應愷說楊應志雇了楊景福們替楊應氏同收栗子,明是搶管家務獻勤圖繼,若是定他承嗣,近房就無分了,要去理論的話?!雹?/p>

楊有九病故后,楊有和打算同族人按照應繼的原則為楊有九選立繼子,但與此同時楊有九之妻則打算另選自己所喜愛的小輩立繼,而非應繼之下的近房子侄。此處反映了對立繼者而言應繼與愛繼的不同之處,即相比應繼的被動選擇,愛繼則是將立繼的主動權掌握在了立繼者自己的手里。此案中,雙方因此爭執不下,立繼一事也從八月拖到九月仍無定論。直到楊應志雇人替楊有九之妻收栗,被楊應愷認為是想通過獻殷勤來達到爭繼的目的,并引發糾毆。由此可見,雖然規定立繼時應該先進行應繼,在應繼的基礎上可以選擇愛繼。但在現實實踐中,人們都希望可以優先選擇符合自己心意和利益立繼方式。無論應繼還是愛繼,只要能實現立繼爭產的目的,便紛紛各執一詞群起而上,糾紛不斷。更有甚者,在立繼后以各種各樣的借口出逐繼子以求重新立繼,導致繼案頻發。

國家和宗族為了解決應繼所選的繼子不為立繼者所喜愛的問題,言明立繼之人若有上述情況可以告官別立所喜愛之人為嗣,并規明宗族不得以次序為理由進行阻撓。但在《刑科題本》中記載的眾多立繼案件表明,在立繼時因為應繼與愛繼而產生的糾紛并未因此而有所減少。在江西永新人賀光斗因割禾被阻致傷無服族嬸賀黃氏身死案中:

“據尸夫賀華珮供:已死賀黃氏是小的妻子。嘉慶十年四月內,哥子賀貢球因無子嗣,承繼小的兒子賀可紹為子,得受田產,同居侍養。十一年五月內,哥子因兒子奉養不周,自己起釁,叫兒子搬回小的家內,田仍兒子耕種,說明秋成后分收。九月初三日晚,禾成熟,哥子要自己割取,不肯分給兒子,哥子就邀族侄賀斗光往田割禾?!雹?/p>

賀貢球因無嗣選擇立繼哥哥賀華珮的兒子賀可紹為嗣,這一立繼事件完全符合應繼的順序與要求,不亂昭穆倫序,但立繼后立繼者賀貢球便因繼子供養不周而逐出。除去此案件,在其他立繼后逐出繼子的案件中以“供養不周”為由逐出繼子者,亦不在少數。既然繼子供養不周,則必不被立繼者所喜,于此之下,立繼者便可按照規矩辦事,出逐繼子,另行立繼。此案中,賀貢球立繼賀可紹時,曾給予其田產,逐出后承諾只需收取一分收成,賀可紹便可繼續耕種,但卻在秋熟后反悔,拒絕賀貢球收割。獨自雇人割田,糾紛便由此而生。在最終的判決中關于糾紛財產的處置,“賀可紹所得田產交換賀貢球,聽其另行立繼”③這表明,當繼子被逐后,其于繼父名下所得所有財產都要交還立繼者,即繼產是附庸在繼子身份之上的。與此同時,這也說明繼子與繼父母一旦發生財產上的關系,縱使之后繼子被逐,親子關系不復,但二者在財產上的聯系還是有可能因為人情等主觀因素而繼續延續,并因此引發糾紛。

(二)同姓和異姓之爭

所謂同姓與異姓之爭,即當宗族內部給立繼者選擇了承繼者的同時,立繼者自己也在宗族之外有符合自己心意的外姓之子,必欲令其承繼,兩方因此而產生糾紛。俞江將同姓同宗之內的立繼叫做“正常的立繼”,將立繼異姓的立繼稱為“不正?!钡牧⒗^。④對于這種不正常的,選擇異姓為繼子的立繼在清代閩浙贛地區大大小小的族譜、宗譜和家譜中大都對此作出了明確規定。其中,最為普遍的一條就是嚴明禁止立繼異姓以亂宗祧,一旦違反則有可能會面臨被逐出或者以正家法的懲罰。其次,限制稍微寬者并未嚴格禁止立繼時選擇異姓子,但若選繼異姓則會被禁止載入族譜。再次,亦有一些允許立繼異姓并載入繼父族譜的例子,但這種載入大多是在族譜后面另外支附說明,以明傳承。此處需言明,雖然異姓亦可言繼,但在名義上異姓過繼者與立繼者之間只是一種義父義子,養父養子的關系。而同姓過繼時則沒有“義”和“養”的說法。例如,“故父袁添受過繼吳發恩為義子,就改從吳姓?!雹荨靶〉谋拘罩?,從幼繼與童在才為子,已死童有德是義父的堂弟?!雹薮硕唠m在領養程序上亦言“繼”,但究其關系而言卻只是義父義子,而非嗣父嗣子。

另外,上述那些無奈之下允許族人立繼異姓并載入族譜的宗族,往往會用不同的字眼加以區別。在清代的閩浙贛地區使用較為廣泛的書寫異姓繼子的字眼就是“紹”字。浙江童氏規定,“凡以兄弟子為嗣者則書曰‘繼,示所當繼也,收外親子者則書曰‘入紹?!雹偻谧拥艹欣^后在族譜上登記時書“繼”,而收養的異姓子在登記時則書“入紹”。而用“紹”字代指異姓繼子的習慣在江西也普遍存在,“異姓入紹,魯魚易混?!雹诔酥?,清代閩浙贛地區的大小宗族還有很多不同的字眼和方式用以區別異姓繼子。比如用“承繼”和“入繼”區分“如同宗本支則書‘承繼,若屬異姓則書‘入繼?!雹墼俦热缬谩皬垺弊帧皳狃B異姓,……于恩父名下但本名之上則加一‘張字,所以示別也?!雹?/p>

另一方面從國家律法的角度講,清代關于此方面的規定基本沿襲了明代的做法,即不同意異姓立繼,違者要被笞杖六十。無子者面對宗族內部的種種壓力,通過各種手段擺脫宗族限制成功立繼自己中意的異姓子,這是爭繼糾紛中同姓與異姓之爭的一個方面。而爭繼糾紛中同姓和異姓相爭的另一方面則發生在繼父繼母的財產分配上。

當涉及親子、繼子、義子之間與(繼)父母的財產分配問題時,則必然涉及其法律關系和社會關系,包括大眾對三者的態度與認識,故本文擬將從其關系入手,探討其三者之間與(義)父母之間的財產分配關系,及相關案件糾紛。

“據丁弄供:已死丁殿邦本姓陳,原是陳旺的兒子,是小的次弟丁伙自幼抱養為子,丁章是三弟丁節的兒子,過繼與丁秋為嗣后因丁秋夫婦身故,小的無子,把丁殿邦收留同居,仍與丁章兄弟稱呼。嘉慶六年十二日間,小的兄弟們三人共分族中公項錢三十千文,丁秋名下應得錢十千文,是丁章收去,只分給丁殿邦錢三千文,丁殿邦要和丁章對分,丁章不依爭鬧,是小的喝散的?!雹?/p>

在福建漳浦人丁章為謀財殺死丁殿邦案中,丁殿邦為丁秋所收養的異姓義子,丁章為丁秋過繼的同姓繼子,若按與丁秋的關系算,丁殿邦為丁秋之兄。后丁秋死后二人因瓜分丁秋名下錢財不均而發生糾紛,致釀人命。對于丁秋財物的歸屬在案件最后并沒有明確說明,但從其判決亦可推敲一二?!岸≌潞弦乐\殺人造意者斬律,擬斬監候,秋后處決,照例刺字?!雹拊谇宕煞ㄖ?,卑幼殺害親尊長者,當判斬立決。此案中丁秋只被判了斬監候,其刑甚至輕于絞立決,并未按照弟殺兄律判刑斬立決,而是以凡論。判決如此,即在法律上義父義子之間的關系只限于人情恩養,論及法律則非親屬關系,更遑論義子與繼子。

除去法律意義上的不同,在實際的社會生活中,繼子與義子、養子之間僅有的區別便是能否載入繼父母族譜。至于在其社會生活的其他方面,不論是繼(義)父母對其的恩養,還是繼(義)子對繼父母的贍養皆無甚差別。當涉及利益之爭時,在繼子和義子看來自己與其他并無區別,盡了同等的義務,便要獲取同等的權力,其中最重要的就是在父母去世后的財產分配上。從此案中丁殿邦要求對分丁秋名下錢財便可知這一點。對丁章而言,丁秋在時與丁殿邦兄弟相稱并無不妥,但當丁秋死后涉及財產之爭時,則又生出其作為丁秋同姓近親繼子如何能與異姓義子之丁殿邦同處而論。丁章站在姓氏和血緣的關系,在分取丁秋遺產時,理所應當地認為自己應該比丁殿邦這個異姓要多加分取。反之,于丁殿邦而言,其與丁章皆對丁秋呼父稱子,在財產分割上,自然也該等而視之。題本中所記載的另一樁親子與義子之間的糾紛亦可佐證這一點。

“已死楊老本名王在,系王協生的兒子。是楊新洪的父親楊地在日于乾隆四十九年四月間,用銀四兩五錢憑中陳榜們契買作為義子,后來楊地的妾莊氏生子楊新洪……二十三年輪應楊老值耕,正月初二日,楊老到楊新洪家要地,把前項祭田討回耕種。楊新洪說莊氏喪費尚未還清,并要抽存租息留為安葬使用,不肯付耕?!雹?/p>

在此案件中,雖然楊老為異姓養子,楊新洪為莊氏親子,但在莊氏贍養田的處置上,原議也只是將其作為祭田,由楊老和楊新洪輪流管業,并未只交給楊新洪管理。至于矛盾的產生究其根本則親子和義子之間的爭利行為。除此之外,莊氏生前在其贍養田的分配上是要求親子和義子輪流管理,而非只分給楊新洪。而且,此案中楊新洪拒絕給楊老讓地所用由頭乃是要用于還清莊氏的喪葬費,而非楊老本非姓楊。而楊老在面對楊新洪在其輪耕之年不予讓田的做法,并未因自己非莊氏親子便有所忍讓,而是為此大打出手,致釀禍端。當然最后的判決中還是依律將莊氏的贍養田判給了楊洪新家人。

由此可見,在清代雖然親子、義子、繼子三者在法律上跟養父母的權益關系不盡相同,但在現實生活中,在(義)父母及其自己心中,并沒有這種差別意識。即便有也不是因為熟悉律法,而是在爭利時滋生的心理行為。這也從側面反映出,在法律意識相對淡薄的民間社會,絕嗣者在立繼時很有可能并不會將姓氏作為不可違反之鐵律,其往往更愿意選擇符合自己心意的后輩立繼。如此之下,當一個家庭中既過繼同姓又過繼異姓,當涉及財產之爭時,便難免不會因此產生糾紛。

三、爭繼糾紛的影響

爭繼頻發首先導致的一個后果就是影響宗族內部的穩定與團結。閩浙贛的各個宗族內部都有一套以族長祠堂為首的領導班子和領導機構,被地方政府授權處理宗族內部事宜,調解族人矛盾便是其中之一。有些宗族甚至明確規定只有經族長等人調解后仍然無法處理的事才能訴訟官府,若不經族內調解便直接訴訟于官府敗壞家族名聲者等同于不孝。清代閩浙贛地區立繼案件頻發的背后則表明宗族權威性的降低,以至族內無法解決而要對簿公堂。族長公信力的缺失必然會影響宗族內部的穩定和團結,不利于宗族建設和宗族事務的開展。而族內成員為爭奪繼產鬧得面紅耳赤,以及不法族長族正等人收取爭繼者的財物為其達成目的舉動,本身也是對宗族秩序和公信力的一種沖擊與挑戰。

此外訴訟大興還會導致財產的散失。前已提及,立繼人往往都會對宗族的不公調處做出反抗,其主要手段之一就是上訴公堂。而宗族為了保護自己的權威必然也會對這種反抗作出相應的舉動,最直接的表現就是在與立繼人的官司中取得勝利。清代是中國歷史上一個訴訟之風大興的時代,地方官吏與各種社會力量此消彼長,影響著清代的訴訟生活?!霸A師、地棍、衙蠹之害已成清代重要的社會問題,而三者的勾串與合流,狼狽為奸,同惡相濟,在地方司法審判中起到了決定性作用,共同支配著地方訴訟社會?!雹贋榱诉_成目的,宗族往往會動用宗族內部公共財力為訴訟鋪路,手段用盡,從而導致宗族公共資源的極大浪費。而立繼人也會為了對抗宗族,將己身財物花費在贏得訴訟上,如此導致的結果也就只能是“卒至鰥夫蔑婦產盡家傾,雖繼子而仍同無子?!雹诩耶a散盡,有繼子而無繼產,繼子尚且沒有可以依賴生存之資,更別說實現最初立繼時供養祭祀的目的,立繼最終變得雖立實無。除去立繼人和宗族的對抗,不同的爭繼者之間也會為了達到自己的目的而丑態百出,花費材料大行賄賂與挑撥?!捌溟g構訟累累,多因不肖之族房長及地方訟棍從中播弄,至于嗣產蕩盡,嗣母嗣子無可依倚而后已?!雹蹱幚^本意在于謀圖財產,卻因對簿公堂而導致嗣產喪失,不但沒能得到繼產反而有可能會因為了賄賂族房長和其他爭繼手段而喪失自身之才,竹籃打水,得不償失。

四、結語

立繼本為延續傳承之意,為了實現生前贍養,死后祭祀的目的。無子者都希望能選擇既讓自己滿意,又符合宗族規定的繼子,但當兩者之間產生沖突時,無子者便會選擇與宗族進行抗爭。而族中之人因為貪圖無子者的財產,也會紛紛圍繞,“應繼與愛繼”“同姓還是異姓”“給父親立繼還是給兒子立繼”群起爭繼。無子者,宗族,爭繼者站在各自的立場,為了各自的利益而各執名目,爭論不休,甚至釀至人命慘案,導致在清代的閩浙贛地區爭繼有關案件頻發不止??v觀這些因為爭利而引發的爭繼案件,到后期都會偏離自己原有的發展軌道。人們為了爭繼成功情況百出,賄賂族房長,用盡手段干預司法審判,甚至雇傭地方無賴聚眾鬧事。將立繼一事鬧得烏煙瘴氣,族中親誼盡失而財物皆散。使得立繼不但無法完成其本來的使命,反而使得立繼之人散盡家財,無人肯繼。此般情形之下,即便最后公共立繼,但因沒有家財給繼子以安身立命,所以也只能是有名無實。因貪利而爭,因無利而散,而無子者則最終無財無繼。

〔責任編輯:包 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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