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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壟斷法在互聯網平臺經濟中的規制探討

2023-05-09 12:56趙芳
理論觀察 2023年12期
關鍵詞:互聯網平臺反壟斷法規制

趙芳

摘 要:近年來,互聯網平臺經濟飛速發展并深入到社會經濟各個環節,成為國民經濟的重要支撐。新興的互聯網平臺經濟在提高經濟活動效率,重塑社會生產和生活方式的同時,也因資本的無序擴張形成壟斷格局,使得企業創新、消費者權益、市場競爭機制等都受到沖擊?;ヂ摼W平臺的壟斷行為主要包括:利用優勢地位實施差別待遇、進行排他協議或限制交易、濫用數據與算法控制排除限制競爭等。為應對這一系列挑戰,可以考慮從完善法律體系、提升監管水平、構建反壟斷公益訴訟制度等方面,促進互聯網平臺經濟健康有序發展,維護市場競爭秩序。

關鍵詞:反壟斷法;互聯網平臺;規制

中圖分類號:D922.294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9 — 2234(2023)12 — 0131 — 04

一、互聯網平臺壟斷的必然性與反壟斷的必要性

(一)互聯網平臺經濟的壟斷必然性

第一,數據集中助推平臺壟斷格局的形成?;ヂ摼W平臺經濟的本質和優勢在于其擁有規模極其龐大的用戶和相關的數據資源。[1]大數據、人工智能等技術的應用使互聯網平臺企業更迅速、便捷地收集、處理、分析各類數據資源,提升服務質量,進行個性化營銷。例如淘寶、拼多多等購物平臺,會根據用戶日常的搜索關鍵詞、頁面停留時間、點擊次數等信息,通過算法進行相似推送或廣告頁面,優化用戶購物體驗。相較于剛在市場上起步的小型互聯網平臺企業,經濟實力強悍的大平臺在數據獲取、處理、變現等方面優勢明顯,有著數據集中的紅利,而平臺在主導數據時更容易形成壟斷地位,妨礙公平競爭。

第二,用戶鎖定效應強化平臺壟斷格局。Arthur 提出的“鎖定效應”中指明:先發展的技術具有先占地位,甚至后期將持續占領市場份額。那么,在互聯網平臺經濟中的“鎖定效應”,會催生出以下場景:由于用戶已經習慣性使用某一平臺,若同類的可替代平臺沒有其他顯著優勢,那么用戶基于時間、精力等成本,就沒有理由去選擇其他平臺。這樣一來,后進入市場的經營者要花更多的成本去吸引已經形成固定使用習慣的用戶,這對于剛起步的經營者無疑是一個巨大的挑戰。另一方面,因為沒有足夠的用戶數量作為基礎,剛起步的平臺企業將更加難以獲得用戶數據,擴大用戶基數,數據庫的建立也困難重重,用戶服務滿意度難以提升,企業經營也有可能入不敷出。在這樣一個惡性循環中,后進入市場的經營者逐漸喪失競爭優勢,最終退出市場?;诖?,“先占”市場的經營者與用戶的聯系更為緊密,大量原始用戶的積累使其通過用戶體量優勢占據市場支配地位。[2]

(二)互聯網平臺經濟的反壟斷的必要性

第一,平臺壟斷抑制社會創新。一方面,當互聯網平臺壟斷格局形成后,平臺企業可能會滿足于現有市場份額,企業創新的積極性也隨之被削弱,這表現在企業不愿承擔研發風險等,而中小型平臺企業因為無力和巨頭平臺企業競爭喪失了創新的動力。另一方面,不少互聯網巨頭平臺企業,如阿里、騰訊等都十分熱衷于橫向擴張,在醫療、網絡支付、出行、社區團購等都有布局,追求經濟效益,關注短暫利益,但是對于縱深領域的技術探索才是企業核心競爭力所在。盡管我國的互聯網巨頭們在體量和規模上并不遜色于國外,但這種橫向領域的擴張并非真正的創新。因為,互聯網平臺巨頭們并未確立新的生產函數,而僅有的科技創新也止步和依托于對大數據的壟斷之上。

第二,平臺壟斷損害消費者福利?!按篝~吃小魚”是互聯網平臺經濟中常見的一種現象,一旦新興平臺公司獲得了發展機會,或取得創新性成果,那么巨頭平臺公司就會想方設法利用自己的壟斷優勢,收購其他的小型平臺公司,從而減少潛在的競爭對手,擴大自身的市場份額。若互聯網大型平臺公司持續濫用市場支配地位,長此以往,中小型平臺公司的市場份額會被巨頭企業蠶食殆盡。而當市場受控于某一個或幾個巨頭平臺企業時,就相當于該平臺企業就掌握了商品的定價權,使得市場其他同類主體難以抗衡,更遑論與其進行公平競爭。因此,有必要對平臺企業進行反壟斷規制,以保障互聯網平臺經濟領域的公平競爭,為消費者創造更好的市場環境。

第三,平臺壟斷影響市場調控和社會穩定。當前的互聯網平臺在社會生活的各個領域幾乎都與平臺經濟密切相關,在大數據時代,互聯網平臺收集的數據信息呈幾何級增長,且對于算法的利用和控制也偶有失靈。因此,對互聯網平臺經濟中的信息、數據安全造成的社會隱患應引起重視。此外,以推特和微博等為代表的具有新聞屬性的互聯網絡平臺公司,更具備更強的社會動員能力,假若這些網絡平臺公司惡意引導,將會嚴重影響到社會的穩定。

二、互聯網平臺壟斷行為的典型表現

(一)利用優勢地位實施差別待遇

互聯網平臺可以依托收集的龐大的用戶數據的優勢地位,利用互聯網信息差,建立起“信息繭房”,區別對待用戶和其他企業。用戶較為熟悉的平臺行為便是“大數據殺熟”,即回頭客看到的產品的價格遠高于相同商品或服務的新用戶,特別是消費者往往難以察覺或者不能改變這些價格歧視。對于一般商家而言,互聯網平臺企業出于對利益的追逐,就有可能會在平臺準入層面針對競爭對手的產品與自身旗下產品實施差別待遇,濫用其在相關市場的地位,進而最終在輻射型相關市場強化自身的市場支配力,形成壟斷格局。[3]

(二)實施排他協議或限制交易行為

互聯網平臺通常借助其龐大資本和高新技術帶來的優勢地位,采取排他性交易、限制交易等壓縮其他市場參與者的利潤和生存空間,以謀求更多的市場份額和高額利潤。其中最典型的就是平臺要求用戶“二選一”?!岸x一”也是2021年阿里巴巴被重罰的直接原因。阿里巴巴禁止其平臺上的商家在自己平臺以外的平臺上開設網店或參與其他網絡平臺的促銷活動。不遵守規定的商家將被企業所采取的措施所懲罰,例如,禁止其參與促銷活動,或向消費者減少該商家的相關推送。這些行為對中國在線零售市場競爭造成了很大的干擾,對市場服務和資源要素的自由流動造成了障礙,對平臺經濟的創新發展造成了不利的影響,對平臺內商家的合法權益造成了侵害,對消費者的權益造成了損害。

同時,互聯網平臺還會從事限制交易行為,例如會限制平臺內商戶與競爭對手進行交易。用戶曾指責谷歌利用其互聯網看門人的角色來豐富公司龐大的商業帝國,通過限制性交易行為扼殺競爭對手并傷害消費者,包括與蘋果達成的交易,使谷歌成為iPhone上Safari瀏覽器的默認搜索引擎。谷歌利用其強大的地位獲得的利潤,為其設備和網絡瀏覽器上的搜索引擎購買特殊待遇,造成了壟斷權力濫用的“自我強化循環”。

(三)濫用數據與算法控制排除限制競爭

不少互聯網平臺上存儲著數量巨大的個人數據,而借助技術性排他手段即可封鎖大部分數據的傳播路徑,部分互聯網平臺企業還采取剝削性的方式濫用數據。隨著互聯網平臺將個人數據用于各種未經授權的目的的情況越來越多地被曝光,數據濫用經常出現在新聞中。谷歌已經與多個歐洲數據監管機構發生沖突。此前,愛爾蘭因數據同意政策不明確而被法國罰款50萬歐元,愛爾蘭數據保護委員會正在調查谷歌違反GDPR向廣告商提供個人數據的說法。盡管隱私政策禁止員工查看乘客的乘車歷史,但Uber員工使用“上帝視圖”工具來跟蹤記者、政治家和名人。

同時,互聯網平臺也擁有著算法解釋權,在算法驅動下,平臺逐漸侵蝕著人們的思想和思維。在互聯網算法的推薦機制下,由于公眾自身的信息需求可能只集中在某些領域,只選接收擇使自己愉悅的信息,并非全領域或全方位。久而久之,用戶會將自身桎梏于“信息繭房”中,其獲取到的信息和發布的言論也愈發片面。

三、互聯網平臺經濟反壟斷規制的現實困境

(一)法律依據不明確,制度體系不完善

平臺經濟反壟斷規制從底層邏輯來看,法律法規與互聯網平臺經濟發展進程互嵌,反壟斷立法工作也與互聯網平臺經濟目標耦合。我國在互聯網平臺經濟方面的規制整體上呈現先發展后規范的趨勢,在互聯網平臺發展之初,許多問題并不明朗,因而營造了較為寬松的政策環境。[4]但隨著科技與社會經濟不斷發展,互聯網平臺企業也更加多元,其壟斷問題層出不窮,國家的反壟斷立法工作進入新階段。新《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于2022年6月正式通過,但新法并沒有增加新的壟斷行為類型,它更多發揮了銜接總則的概括性條款與其后列舉的具體壟斷行為類型的作用。此外,新法還強調了總則條款列舉的數據、算法、技術以及平臺規則幾項因素在支配地位濫用場景下對于反競爭行為可能產生的影響。但受現行法律規則的制約,認定靈活的平臺壟斷行為只能適用一般性的《反壟斷法》法律條款,其認定依據并不十分明確。雖然《指南》對如何認定壟斷行為作出專門性或者擴展性規定,在一定程度上明確了標準。但《指南》只是國家市場監管總局下發的規范性文件,但根據現行法律,司法機關在審理具體案件時,應該依據法律和法規來處理,對如何適用規范性文件并無明確規定,因此,司法機關無法直接依據《指南》作出判決。對于行政機關而言,《指南》也存在法律位階低、威懾力不足等困境。因此,及時填補互聯網平臺經濟領域反壟斷的法律漏洞,進一步擴展和完善法律法規內容,加強立法司法銜接是當前的關鍵任務。

(二)互聯網平臺經濟領域反壟斷執法能力薄弱

人工智能、算法數據等領域的技術革新,使得大數據時代的壟斷行為隱蔽性增強,極大地增加了行政機關監管和執法的難度。具體而言,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是執法機關的技術局限性。當前互聯網平臺企業的壟斷行為往往都具有算法技術隱蔽性以及數據信息的不對稱性,這為反壟斷執法增設了不低的門檻。此外,隨著數字技術的革新,互聯網平臺的壟斷行為變得越發具有隱蔽性,且更加多樣化,成為反壟斷執法面臨的技術難題。二是法治人才隊伍專業性不足,執法資源有限。當前,關于互聯網平臺經濟領域的反壟斷案件大多遵循“個案分析”的原則,這也意味著相關執法人員需要更高的專業能力和專業素養,若專業知識欠缺,則會限制和影響執法的水平和社會效果。三是反壟斷執法機構在平臺行業的反壟斷執法中過于重視“包容”而忽視了“監管”。包容審慎的監管原則是我國監管互聯網平臺經濟時所遵循的大原則,但該原則在一些特定情境下也有可能成為執法機關不作為的托詞,這也是平臺經濟反壟斷規制的實踐困境。[5]

(三)互聯網平臺經濟領域司法救濟途徑單一

目前對壟斷行為的法律規制多集中在立法和執法階段,司法措施尤其是公益訴訟的缺位使得針對壟斷行為的法律規制缺少一系列得力法律工具。這一點從《反壟斷法》的現行規定中可見一斑?,F行《反壟斷法》重點著墨于行政監管部門主動或被動介入以及民事主體因維護權益而提起的訴訟,關于如何利用公益檢察路徑或者檢察機關如何主動介入反壟斷領域則未有提及。法律規定的空白與“有關機關和有關組織”的指代不明,使得針對平臺壟斷行為提起公益訴訟的行為嚴重缺乏底氣。并且行政監管也存在監管空隙,行政機關受制于“法無規定不可為”的理念而僅能針對有法律明確規定的行為監管,對于愈發靈活和形式多樣的新型壟斷行為則投鼠忌器而不能積極監管,更遑論潛在的、不具備明顯壟斷特征的一些爭議行為。民事公益訴訟中多被法院以原告與案件欠缺直接利害關系而駁回起訴,部分能夠通過立案審查而進入審理階段的案件也會因為壟斷平臺在物質和技術或信息上的優勢而造成實質上的訴訟地位懸殊,高昂的訴訟成本和訴訟難度的影響,使得處于弱勢的經營者和消費者不得不放棄維護自身權益,更遑論社會公共利益。此外,法院的審理思路也使得針對平臺壟斷的公益訴訟不能取得理想的效果。民事訴訟的填平規則是人民法院在審理民事案件時慣用的路徑,因此法院在審理平臺壟斷案件時不免落俗。但填平規則通常要求有損害的發生,而此種情形下發生的損害相對平臺的經濟規模來說簡直是九牛一毛,采用這種補償方式,不僅受損害的一方難以得到實質性的補償,而且還無法給平臺造成震懾,使得針對平臺壟斷的公益訴訟積極性和有效性都難以言說。

四、互聯網平臺經濟反壟斷規制的路徑優化

(一)明確法律依據,構建完善的反壟斷制度體系

第一,反壟斷領域諸多行為和模式難以概括,存在內涵不明的特點。如何在法律制度的設計中準確統攝是關鍵之一。壟斷作為一種商業特點適用于各種行業,不同的行業所產生的不同模式使得概念、術語的混同現象比較明顯。這種混同和雜糅會逐步消耗掉各訴訟參與方的耐心和預期,進而使得案件的處理結果被降低預期,而這種預期的降低進一步造成不良的市場預期。所以,如何從行業各要素著手,為完善相關制度而統一表述,這是后續在法律制度設計時應當重點關注的一個領域。通過統一表述而降低隱形訴訟成本,提升訴訟效果是最終目的。

第二,《反壟斷法》應當為市場留下充足的創新空間。健全的法律制度設計并不意味著壓制創新,市場通常是在對利潤的追逐中實現行業的創新。如何能夠搭建一個既完備又鼓勵創新的監管體系,應當是《反壟斷法》的一個追求??紤]搭建一個完備的底層基礎,而在細枝末節不宜過多染指,將這個空間留給市場創新,同時也有行政法規或其他低位階的規范來關注細節。這個過程相當漫長,考驗著制度設計者的耐心與技巧。但是在原則問題和底線問題上堅決不予讓步。

(二)提高反壟斷執法能力

富有活力的市場環境,為行政監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加強反壟斷的監管行為的同時,對反壟斷執法行為的規范不可放松。建議從以下幾方面入手:

一是關于技術局限的突破。統一大市場勢必呼喚統一的監管平臺,統一的監管平臺有這幾個特點,標準上的統一、識別模式的統一,以及與第三方數據系統的溝通。對重點領域嚴加監管,比如“縱向壟斷協議”“進入市場障礙”“數據霸權和算法共謀”“違法實施經營者集中”等嚴重限制其他小型市場主體創新的行為??梢约訌娂夹g投入,以加強證據固定和突破信息不對稱等傳統弱勢領域。

二是提高執法隊伍的執法水平。專業性和精準性是執法隊伍的要求和追求??梢詮亩嘣瘓谭犖榈膶I背景、加強執法隊伍日常學習來入手。執法人員應當來源于法律、計算機、經濟學、互聯網等領域,同時加強對政策的學習,如此方能實現對市場的客觀、綜合、公正的監管。另外,還應當考慮保障執法經費的投入。設立反壟斷專項資金,加大反壟斷方面的財政預算。在考慮到壟斷行為和不正當行為的雜糅,還應當搭建數字平臺中心以加強交流、綜合監管。實現對平臺的全流程常態化監管。在事前、事中、事后進行監管。

三是多元協同執法。多元協同執法是指允許平臺創新和試錯,在平臺沒有惡意的創新和試錯違反法律規則的時候給予減輕或不予處罰。但同時也要注意不能突破原則底線,針對惡意壟斷,主觀上具有明顯違法意圖的違法行為要堅決打擊,絕不容忍。平臺壟斷具有贏家通吃的現實特點,政府應整合工信部門、金融部門、網信部門等協作執法,充分發揮各方優勢,實現對平臺的有效監管。

(三)完善反壟斷公益訴訟制度

對反壟斷公益訴訟制度的完善主要從兩個方面著手,首先是應當明確公益訴訟的對象。如果試圖通過民事訴訟解決,則應當訴訟平臺企業,就平臺企業的一系列壟斷行為提起訴訟;但若是針對監管部門的行政訴訟,則應當側重監管單位不履行職責等情況提起訴訟。其次是訴訟程序。反壟斷的公益訴訟通常與行政處罰相關聯。在一方程序已經啟動的前提下,如何充分利用現有的證據材料、案件線索等,需要做好雙方的協作與銜接。雙方辦案機關可就線索移送、證據收集、辦案流程、起訴標準、訴前程序、審核把關等操作規則進行溝通協作,實現標準化、規范化、精細化協作。三是配套機制構建。針對平臺壟斷的公益訴訟通常面臨著平臺方有巨大的資源、技術優勢的情況,從而使起訴方的舉證難度大大增加。對于一些通常難以由起訴方舉證而證據材料一般掌握在平臺方的情形,可適用舉證責任倒置或法院主動調取證據的規則。最后,賠償制度應當改“填平規則”為懲罰性賠償。按照損害或者一定基礎的倍數計算賠償金額,將賠償金分為兩個部分,一部分賠償給受損方,另一部分設立公益基金,為本行業的公益訴訟或者其他公益訴訟提供支持,既防止濫訴,又彰顯公益性質。

五、結語

對平臺經濟的壟斷行為進行規制并不是一蹴而就的,互聯網平臺經濟的不斷創新、新事物的層出不窮決定了這是一個緩慢和精細的過程。監管通常落后于行業的發展,況且縱觀行業的發展規律,我們正處于互聯網行業爆發的前期階段,許多事情晦暗不明,確實存在相當大的監管難度。寬松的政策環境和高超的監管技巧是現階段的監管規制追求。我國的《反壟斷法》不斷更新,國家也為反壟斷事業提供大力支持,只有以更加科學穩健的方式去推動法律的實施和落地,才可以保證市場競爭秩序的良好運行。

〔參 考 文 獻〕

[1]畢文軒.論互聯網平臺的反壟斷規制——來自美國反壟斷執法經驗的反思[C]//上海市法學會.《上海法學研究》集刊,上海市法學會,2022:101-116.

[2]黃俊杰.困境與反思:平臺經濟反壟斷法律規制路徑完善[J].法治論壇,2022(02):61-75.

[3]鐘皓珺.以反壟斷公益訴訟推進平臺經濟治理[J].人民論壇,2022(18):77-79.

[4]貝克.平臺經濟下反壟斷規制的變與不變[J].上海法學研究,2021(02):88-98.

[5]葉明,張潔.大數據競爭行為對我國反壟斷執法的挑戰與應對[J].中南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21,27(03):26-39.

〔責任編輯:楊 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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