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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式法治現代化與傳統法律文化精髓的契合性(下)*
——以若干法的公理為研究對象

2023-05-10 20:07劉玄龍
關鍵詞:法家法治法律

劉玄龍

(國防科技大學 軍政基礎教育學院,長沙 410073)

中國式法治現代化與中華優秀傳統法律文化精髓之間的契合性,不僅需要從具有專業性、行語性與學術性的特點的法的原理方面進行分析,還需要以法的公理為視角予以討論。所謂法的公理,屬于不言自明的道理,體現出常識性、社會性與道德性等主要特點:一方面,法的公理并非中國思想家的專利或專屬,任何時期、任何領域、任何一位思想家都可以對法的公理這一命題進行研究并提出觀點;另一方面,對法的公理領域的探索,中國古代思想家可能比同時期其他地域的思想家做得更好。他們超越法的基本原理本身,探討了一些與法律密不可分的重大問題,對法的公理進行了深邃思考:“以法家儒家為代表的中華優秀傳統法律文化,提出了諸多富有創建性的古典法治思想。這些觀點比西方柏拉圖和亞里士多德提出的法治觀點要早一步,走在當時的世界古典法治理論前列?!盵1]

即便如此,當前學界仍然存在一些不太恰當、讓人擔憂的看法。如西方國家有的,我們需要不斷向他們看齊,甚至被要求做得更好;西方國家沒有,我們中國本土有,部分人卻對這種有進行不加辨別地抨擊。這不僅是一種態度上的反映,更是典型的文化不自信的表現。究其原因,這與近代以來西學東漸導致我們盲目追求和崇拜西方文化的思潮有關。其造成的結果是,我們把求學的視線放得過遠以至于忽略了自己身邊的文化富礦,導致出現舍近求遠、本末倒置的作法,最終影響了我們對本土文化的關注。針對這些問題,我們需要加強對法的公理的探討,通過對中西方學者都廣泛關注的常識性與公理性的法律問題進行研究、歸納、思辨、討論,來增強我們在對外文化交流中的中國底氣及國際話語權。概而言之,中國優秀傳統法律文化中的法的公理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人為本”的治政方向、“誠實守信”的價值導向、“天下為公”的遠大志向以及“以和為貴”的國際面向等內容。這些法的公理,集中體現了中國式法治現代化廣博的傳統文化基因,極大拓寬了中國式法治現代化的傳統法理外延,充分彰顯了中華優秀傳統法律文化的包容性。

一、 治政方向

法的公理在治政方向上的闡釋是“以人為本”,這種民本思想是中華優秀傳統法律文化最為閃耀的提法?!耙匀藶楸尽本哂猩詈竦臍v史淵源,其出處最早可以追溯到《尚書》:“皇祖有訓,民可近,不可下,民為邦本,本固邦寧?!盵2]《尚書》突出了“民”的重要性,強調“民”是國家的根本,認為人民這個根本牢固了,國家才能實現穩定?!耙匀藶楸尽弊鳛橐粋€專業術語的提出,則由法家學派的先驅管仲完成。春秋早期,管仲在齊國推行“以法治國”的改革時,對齊桓公提出了“以人為本”的主張。管仲認為,君王要成就霸業,就必須依靠所謂的“本”,桓公詢問這個“本”是什么。管子曰:齊國百姓,公之本也?!盵3]412在隨后的追問中,他繼續談到:“夫霸王之所始,以人為本?!盵3]434管仲與桓公的這段歷史著名對話,均圍繞“本”字展開。有研究表明:所謂“本”者,根基,主體也。在器用意義上,“本”為不可離卻的基礎、來源或憑據。在本體意義上,“本”是指事物的內核、主體[4]。對于國家的根本、根基問題,管仲向齊桓公提出“以人為本”,是指人是國家的主體。在“以法治國”的齊國,強調的是“民”在法理上的特殊意涵,“民”是永恒的主體,不可替代、不可轉讓、不可分割。

孔丘對“以人為本”的提法給予高度評價:“管仲相桓公,霸諸侯,一匡天下,民到于今受其賜。微管仲,吾其被發左衽矣?!盵5]儒家對《管子》中“以人為本”的提法不僅高度認可,還有所發揮。如孔丘在“以人為本”基礎上提出了“仁者,愛人”觀點,孟軻提出了“民貴君輕”思想。管仲的人本思想,也被后世法家學說所繼承,一些法家代表在其論著中闡釋了生命和人的價值,如韓非曾說:“治世使人樂生于為是,愛身于為非,小人少而君子多。故社稷常立,國家久安?!盵6]一些法家人物為堅持“以人為本”,還親自參與變法,主張社會改革、發展社會經濟、改善人民生活。如獎勵耕織這一做法,讓老百姓能通過自己的雙手獲得收成,使勞作與成果直接掛鉤,大大提高了勞動人民的生產積極性。這些都是法家關心民生,關注老百姓生產的體現。因此,儒家與法家雖是觀點對立的兩個學派,但在對待“以人為本”這個執政方向的問題上,在相關著作的若干表述上存在相似之處。事實上,儒法兩家存在著千絲萬縷的聯系,有些法家代表從儒家陣營走出,有些還具有師承關系,提出的思想中夾雜著兩家觀點。如儒家代表人物荀況,注重法律的作用,提出了“隆禮重法”的觀點。荀況的學生韓非、李斯更是直接進入法家陣營,入仕后輔佐嬴政進行改革。

“以人為本”還體現在,中國在世界歷史上最早開展了解放奴隸的實踐,這是古代中國將人權問題從理論轉化為實踐的直接表現,與西方雅典城邦國家認為奴隸是“天生的被統治者”和古羅馬法明文規定奴隸是“會說話的工具”形成鮮明對比。如春秋戰國時期,法家在各國推行變法。變法中涉及大量土地改革內容,直接推動了奴隸制度向封建制度的轉變。這個過程中,大量奴隸的身份轉變為農民或者手工業者,在某種程度上實現了個體解放。需要指出的是,西方社會也經歷了奴隸制到封建制的過渡,也存在像梭倫改革那樣的解放奴隸措施。但無論是廣度還是深度上,都無法與中國的解放奴隸措施相提并論。在古代中國,被解放的奴隸甚至可在國家機關中擔任要職。如秦國將領百里奚原是奴隸,后被提拔為大夫,協助秦君成就偉業;又如白起,最初也是奴隸出身,后來因屢立戰功而被授將封侯;再如西漢名將衛青,出身低微卻被委以重任,統帥大軍對戰匈奴,立下赫赫戰功??梢哉f,古代推行解放奴隸的做法,是人權領域的一個重要嘗試和一次重大進步。

當然,因歷史的局限和階級的偏見,“以人為本”在古代不可能完全執行。但“以人為本”作為我國傳統文化的精髓,作為法的公理,對中國式法治現代化具有重要價值。法律關注的是“人”,法律規制的對象是人的行為,法治是人民在黨的領導下,依照法律治理國家形成的體系。所以法律離開了人,法治離開了人民,既沒有存在的必要,也沒有存在的可能。黨和國家歷來重視人權工作。在結合中國基本國情的前提下,注意借鑒國外人權經驗和做法,走出了一條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人權道路。建國初期,便提出了“為人民服務”的宗旨。改革開放后,國家發布多個《人權白皮書》,并把“尊重與保障人權”寫進了憲法修正案。新時代的“以人為本”,已被科學轉換為“以人民為中心”的新思想、新理念和新戰略,要求我們在法治中國建設過程中,必須做到依靠人民、服務人民,強調最大限度地滿足人民對美好生活的向往。新時代的“以人為本”理念,要求司法工作者要以人民的根本利益為出發點,以人民滿不滿意、高不高興、贊不贊成為標準來檢驗各項法治成果——我們在推進中國式法治現代化進程中,要注意道德的教化作用,合理利用調解、仲裁等替代性糾紛解決機制來解決社會矛盾與爭端,從而更好地服務于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建設事業。

二、 價值導向

“誠實守信”是法的公理中價值導向的表述,是中華民族屹立于世界民族之林的重要品質。誠和信,在古代是可以互訓的一對概念。從字面意思看,誠和信二者關聯在于,只有心誠才能互信,只有互信才能實現真正意義上的誠。因此,講“誠”或談“信”,都是指代誠信的意思。人與人之間只有做到誠信,才能樹立起進一步交往的基礎,才能友好相處、共同進步。在法學領域,“誠實守信”是法學研究者著書立說恪守的基本準則,是法律實務工作者的職業操守。

一方面,從立法環節來看,要重視立法的信用,重視立法的公信力。立法先立信是中國古代對于立法價值取向的認知??梢哉f,中國古代史是一部中華民族各族人民講求信用、真誠交往的歷史,整部歷史充滿誠實守信的事例。如春秋時期,子產“鑄刑書”、鄧析造“竹刑”,既是為了改革的需要,也是為了打破統治者宣揚的“刑不可知,則威不可測”的舊思維。子產將法律公布于天下,取信于民,使老百姓知法、守法,而不受統治者的欺詐和恐嚇,有利于社會改革的順利推進。戰國末期,時任左庶長的法家代表商鞅為樹立立法公信力,讓秦國百姓相信其改革的真實性,在秦都咸陽導演了一場“徙木立信”的故事。他請人將一塊巨木立于南門,并張貼告示:將該木從南門扛到北門,賞金十兩。在無人應答、無人揭榜后,商鞅隨后又貼一布告,將賞金成倍提高。此時,有人將木頭扛至城池北門,商鞅當場賞給此人重金。這件事很快在咸陽城傳開,秦國百姓開始信任政府。這種誠實守信的做法,大大提高了政府立法的公信力,有利于變法推行。毛澤東同志曾專門寫了《商鞅徙木立信論》一文,強調立法先立信,旨在說明公信力的重要性。文章最后還評價了“商鞅變法”的歷史進步性,并贊賞說:“法令者,代謀幸福之具也……商鞅之法,良法也”[7]。因此,“誠實守信”作為法的公理已經成為中華民族業已形成的重要理念,被社會所廣泛認同。另一方面,從司法環節來看,中國傳統社會同樣非常強調誠實守信的價值取向。中國古代法律否認虛假行為,刑法對欺詐行為作為犯罪進行處理。法律對于法官要求很嚴,法官如果出現假公濟私、貪贓枉法、出入人罪等行為,將受到法律的嚴厲制裁。宋朝包拯、明代海瑞等官員恪守誠實守信這一原則。他們在司法實踐中秉公執法、公正辦案,充分保障老百姓權益,被老百姓譽為“青天”。

“誠實守信”這一法的公理,是“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中國式法治現代化長期根植的重要本土資源。誠實守信對于弘揚誠實守法精神,對于法治實踐具有現實意義。新中國成立后,我國刑事立法規定了詐騙罪,民事立法規定一切虛假的民事行為無效以及不真實的意思表示無效,深刻體現了誠實守信這一價值取向的影響。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進入新時代,我們更要遵循誠實信用這一價值導向。2020年5月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承繼了《民法通則》的做法,將誠實信用原則看成是“帝王條款”,并在第7條予以明確規定①。至于如何實現誠實信用,具體做法應當是內化于心、外化于行,以自己帶動他人、少數帶動多數,從而讓整個社會形成處處講道德、人人重誠信的良好風尚,最終為中國式法治現代化的推進凝聚共識、夯實力量。

三、 遠大志向

中國是人類歷史上最早確立“天下為公”這一遠大志向的國家,儒家經典《禮記》中的《禮運篇》明確提出:“大道之行也,天下為公”[8]。

儒家最先提出“天下為公”,先秦諸子百家也都有論述,然而講得最深刻的是法家。法家主張君主集權,為避免君主霸占國家利益,為解決公私矛盾,提出要立法制、守法令;君主應奉法廢私,以公義駕馭天下,提倡公利至上,從而形成了“公天下”或“天下為公”的說法。先秦時期,慎到提出:“古者,立天子而貴之者,非以利一人也。曰天下無一貴,則理無由通,通理以為天下也。故立天子以為天下,非立天下以為天子也?!盵9]法家代表商鞅則指出:“故堯舜之位天下也,非私天下之利也,為天下位天下也……故三王以義親,五霸以法正諸侯,皆非私天下之利也,為天下治天下?!盵10]隨著先秦法家的廣泛論述,“天下為公”為后世運用于法學領域。西漢張釋之說:“法者,天子所與天下公共也?!盵11]東漢王充也說:“法乃天下之名器也?!盵12]李世民則說得更清楚:“法者,非朕一人之法,乃天下之法也”[13]??傊?法家學派在論著中把“天下為公”同“法律”或“法治”結合起來,使“天下為公”這一理念在法的領域得到實際運用,從而實現“天下為公”的法律化。這種法律化表現有三:首先,立君為公,主張以法令立“公義”,以法治行“公道”。其次,只有通過選賢任能,才能實現“天下為公”。天下非一朝一代所固有,君權不可一家一姓所獨占,只有賢能的人可以享受君位。最后,“天下為公”的核心要義是要實現保民、安民、愛民。在中國古代,“天下為公”這一理念已深入人心。受其影響,近代辛亥革命后,孫中山先生曾經寫下了“天下為公”的四字牌匾,并將其懸掛于臨時大總統府前堂。

在中國式法治現代化的推進過程中,“天下為公”的遠大志向,在法律上的直接體現便是實現“良法善治”。良法是前提,科學完善的法律體系是實現善治的基本條件;善治則是目的,推動善治就是為了將這些維護人民利益的良法得以實現。概言之,只有實現良法和善治的有機結合,才能為“天下為公”遠大志向的實現提供法治保障,從而推動中國式現代化邁向新境界??偟膩砜?良法至少需具備以下標準:

一是人民性。這是良法的根本標準,良法必須體現人民意志。如果說良法失去了人民性這個根本的標準,就會變成“惡法”,甚至變成壓迫人民的反動之法。在我國,良法就是黨的正確主張和人民意志的統一,堅持法律必須體現以人民為中心的理念。要堅持人民的主體地位,堅決做到一切依靠人民、為了人民、保護人民,“要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義”[14]。

二是客觀性。如果說人民性是良法的靈魂,那么客觀性就是良法的基礎。良法失去客觀性這個基石性的標準,就會變成偽法,甚至變成欺騙人民之法。要真實反映客觀規律。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進入新時代,但我們還必須認識到中國還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我們的法治建設應該從中國國情出發來思考與謀劃。針對這個特點,我們尤其要注意頂層設計和“摸著石頭過河”的關系。頂層設計和“摸著石頭過河”需要同時進行,但有些關鍵領域、特殊區域,積累一定經驗后再去做頂層設計、再去制定法律,可能更為理想?!懊^過河”要搞好試點工作,每個地區的經驗都不一樣,每個區域的情況也不一樣,但如果在若干試點都能成功的方案,八九不離十是可以推廣的經驗。這種經驗,因地區差異也有可能面臨失敗的風險,但可能比全國全面鋪開的立法要有效率得多。

三是明確性。首先,內容要簡明扼要。一部不適合操作的法律,不僅喪失了其原有的功能,而且有損法律的權威,有損法律的公信力。剝削階級法律在形式上的重要特點,就是用語過于繁瑣。社會主義法律的內容必須簡明,使公民便于理解和執行。其次,文字要通俗易懂,一般都要采用全稱和肯定的判斷。最后,用語要準確、精煉。在法律條文中,反對使用模棱兩可的語言,要便于操作、便于執行。當然,也要克服過度明確的問題。有些法律條文規定得過于明確,客觀上也造成了不利于司法實踐,最終影響司法公正的一些問題。因此,立法的明確性,還表現為要給予司法適當空間,讓司法工作者能夠在法定范圍內進行公正判決。相對而言,這種形式的明確性容易被忽視,也最應當被重視。

四是時代性。良法的另一個重要標準,就是必須符合和順應時代潮流。在這個利益交融、安危與共的當今時代,凡是事關世界共同利益的事情,任何國家都不能置身事外,任何人都不能偏離其中。因此,良法的出臺應著眼于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良法的落腳點應該是人民對美好生活的向往。在國際上,良法應維護世界和平,應促進國際法治對全球的治理,應促進多邊貿易、合作共贏。時代性應注重國際趨勢,更重視國內的秩序安定和經濟發展。良法的時代性,意味著反對單邊主義、民粹主義和貿易保護主義,促進各國共同沿著時代潮流前進。

四、 國際面向

《尚書·堯典》載:“克明俊德,以親九族。九族既睦,平章百姓。百姓昭明,協和萬邦,黎民于變時雍?!盵15]我國歷來奉行“和平”外交政策,始終堅持以和為貴,故有萬國咸寧。早在漢朝時期,漢武帝劉徹就派遣張騫通西域,團結中亞各地的友邦。明代初期,則有鄭和下西洋的壯舉。無論海上的萬里航行,還是路上的駝鈴古道,都給世界各國留下了美好印象?!昂蜑橘F”的外交政策,使古代中國一度成為世界文化交流的中心。特別是在盛唐時期,當時的都城長安是著名的國際大都市,可謂八方來朝。

“和”字源于《周易》,此書將宇宙描述為一個生生不息的物質世界,認為“和”是世界萬物相處方式的一種表現,既是一種本體論的客觀實在,也是一種主觀的價值追求。對于中國優秀傳統文化來說,“和”意味著一個開放體系。中華文明幾千年之所以生生不息、歷久彌新,是因為它是一個高度包容的體系。中華早期文化,得益于西戎、北狄、南越、東夷與中原文化的不斷融合,彰顯了和而不同的特點。先秦時代諸子百家爭鳴,對“和”進行了闡釋和論辯。如儒家孔丘提出了“和而不同”“仁者愛人”等觀點,在中國傳統文化中影響深遠。法家則從法理上對社會和諧作了深刻的論述。法家認為,首先,法律以追求公平正義來實現社會和諧。法家認為法律本身就是“和諧”的標志和體現,或者說法律就是一種和諧。據《說文解字》解釋“灋”(“法”的漢語古體字):“刑也,平之如水,從水;廌,所以觸不直者去之,從去?!盵16]如商鞅變法為律后,律與法的概念開始統一,均具有均布、劃一的含義?!熬肌笔且环N鐘,有調音的功能,達到規范化一,即協調的作用?!奥伞北取胺ā倍嗔艘粚悠毡樾缘囊饬x,即“律”是通行于全國的“法”。概言之,法律包含著公平正義的含義,也有規范化一的功能,法律本身就是社會和諧的體現和標志。其次,法律通過規范人的行為來促進社會和諧。法律規范關注的是人的行為,明確告訴了人們哪些行為禁止做、哪些行為可以做、哪些行為必須去做,從而界定了人與人之間行為的界限,穩定了人與人之間的相互關系,客觀上為構建和實現社會和諧起了作用。也就是說,法家提倡“定分止爭”,他們制定的法律通過維護社會秩序來保障社會和諧。

作為中國傳統法律文化精髓的“和為貴”理念,對中國式法治現代化在兩個層面具有重要價值:一是在國家層面。日常生活中,我們要秉持“和為貴”理念,倡導人人相愛、互幫互助,構建和諧社會。在與人交往中,要樹立正確的道德觀,這樣才能化干戈為玉帛,做到大事化小、小事化無,從而實現國家和社會的穩定。同時,將“和為貴”理念與中國當前實際相結合,有利于不斷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凝聚共識推動社會進步:“‘中華民族共同體’充分體現了黨和國家對民族問題的關切和對民族未來的思考,只有不斷打牢‘中華民族共同體’的思想基礎,才能為我國的民族工作提供更多的動力支持?!盵17]二是在世界層面。一方面經濟全球化極大地解放和發展了社會生產力,創造了前所未有的發展機遇,另一方面也帶來了需要認真對待的新威脅、新挑戰[18]。對于世界來說,宣揚“和為貴”理念,有利于各國和諧相處、通力合作,從而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當前,世界是一個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休戚相關的命運共同體,每個國家、每個民族都生活在全球化、網絡化社會中。要想繁榮發展,合作才是唯一的道路,合作是獲得共贏、共同繁榮的最佳選擇。中華優秀傳統法律文化中的“和為貴”的國際視野,為中國式法治現代化的推進提供了良好的外部環境,為與世界人民共同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作出了重大貢獻。

五、 研究結論

綜上,中國式法治現代化與中華優秀傳統法律文化具有法理上的契合性,這種契合性深刻體現在作為傳統法律文化精髓的法的原理和法的公理上。中華優秀傳統法律文化是中國式法治現代化的根和本,我們完全有信心從中國本土資源出發,探討和研究中國式法治現代化從哪里來,到哪里去的問題。因此,推進文化自信自強,一定要徹底摒棄言必稱希臘、奉歐美為圭臬的思想,要不斷增強從本土法治資源中尋找答案的認識。當然,為徹底搞清楚來龍去脈,建議做好以下幾點:

第一,回歸常識。要加強對一些常識性概念的研究,對這些常識概念進行廣泛討論,并形成初步共識。如果沒有界定好一些概念,有可能會結出毒樹之果。比如,對于法家這一歷史概念的理解,必須建立在對法家學派分類的基礎上;對于學術界提出的新法家、新儒家這樣的分類,需要理解到底什么是新。如果在研究視角、研究方法、研究材料等領域沒有新的突破,就不能盲目定義為新。法理學作為法學的基礎學科,更加需要對這些常識性概念予以關注,從而為整個法學學科提供更多的理論支持。需要說明的是,這種界定概念、回歸常識的工作最終是要統一基本共識,而學術爭鳴追求的是理論探索的不同聲音,兩者在一定階段必然存在沖突。但是,這種回歸常識的工作必須進行,雖然因討論而耗時久長,但結果一定是真理越辯越明,這種工作一定是必要的、合理的、有效的。

第二,理史交叉。法理學與法制史的功能不同,但它們都是法學的基礎學科,兩者經緯交織構成法律科學大廈的基礎。法理學可以提供科學的法學方法論,通過對Montesquieu《論法的精神》、Karl Larenz《法學方法論》、Roscoe Pound《法理學(五卷本)》、John Austin《法理學的范圍》等法理學經典著作的認真研習,能夠站在一個更高的理論起點來思考系列法學命題,讓學術研究的層次更有高度、更具深度。法制史能提供客觀、全面、清晰的法學史料支撐,通過對Henry Maine《古代法》、楊鴻烈《中國法律發達史》、瞿同祖《中國法律與中國社會》、蘇力《法治及其本土資源》等中外法史著作的比較分析,能夠為需要證明的論點增添論據,讓學術研究更有廣度、更具力度。有鑒于此,要夯實法學各學科發展的基礎,就離不開對法史與法理兩個學科的交叉學習,從而真正實現取其精華、去其糟粕,最終實現為我所用、推陳出新的目標。

第三,重識法家。儒家、墨家、道家、法家等學派均為中國傳統治理模式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法家學派卻因某個歷史階段推行重刑主義而備受質疑。實際上,無論是對先秦時期法家學派的分類,或是漢代以降的陽儒陰法現象,還是近代法家的轉型,都證明了法家學派與中國法治問題密不可分。如法家學派提出的法與“時轉則治”的主張,契合了中國法治建設的客觀需要——“如果用靜止的觀點看,‘以法治國’顯然不符合現代法治的全部內涵。如果用動態的觀點看,法治則是一個不斷發展的概念。法治概念一經提出,就會隨著時代的發展而不斷完善,其內涵注定要發生變化”[19]。對于法家學派,我們沒有做到回歸常識。事實上,法家需要進行內部分類和整合。法家學派經歷了從推行“德法共治”的齊法家到奉行“一斷于法”的秦法家的歷史變遷,因齊法家“法治”與“德治”兩手并用,被后世所承繼、整合與發揚。有鑒于此,僅從秦國、秦朝或者秦法家來認識中國古代法家如此龐大的一個學派,顯然是不太合適的。事實上,中華優秀傳統法律文化中法家學派的思想博大精深,亟待我們用發展的眼光去發掘,中國式法治現代化的推進亟待學界重新認識法家學派及其現代價值。

(致謝:難忘和感恩已故恩師李龍先生生前對本文的悉心指導。法的原理和法的公理是先生封筆之作《中國法理學發展史》強調的分類,體現了他對法理學的深邃思考。作為中國法理學重要奠基人、全國杰出資深法學家、武漢大學人文社會科學資深教授,先生耄耋之年仍焚膏繼晷、筆耕不輟,讓人敬仰。另外,武漢大學法學院研究生宋天一、新疆大學法學院研究生劉昊林,前者骨格清奇、才華橫溢,后者筆翰如流、未嘗壅滯,二人對法理研究頗具見解,他們給本文寫作提供了不少幫助,在此一并致以誠摯的謝意!)

注釋:

①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條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信原則,秉持誠實,恪守承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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