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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規制與綠色金融協同效應探究

2023-05-30 13:19李騰騰
中國集體經濟 2023年14期
關鍵詞:環境規制綠色金融協同效應

李騰騰

摘要:基于2010~2019年A股上市企業數據,文章探究了環境規制和綠色金融對企業綠色技術創新的影響。研究發現,環境規制對企業綠色技術創新具有顯著的“邊際遞增”效應;綠色金融對企業綠色技術創新具有顯著的正向促進作用;綠色金融與環境規制具有協同效應,綠色金融發展程度越高,環境規制對企業綠色技術創新的“邊際遞增”效應越強。

關鍵詞:環境規制;綠色金融;企業綠色技術創新;協同效應

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建設進入新時代,如何擺脫過去“高投入、高消耗以及高污染”的粗放型經濟發展模式,統籌好環境保護與經濟發展的關系,實現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可持續發展局面,成為新時代繼續深化改革開放的關鍵所在。企業綠色技術創新強調在綠色環保的約束條件下通過技術創新實現生產力的發展,這有助于實現經濟與生態的協調可持續發展。綠色技術創新生態環境的負外部性和創新知識溢出的正外部性,導致單純依靠企業自身創新資源的自主配置很難發揮應有的作用。這就要求政府通過實施有效的環境規制抑制企業綠色技術創新的負外部性,制定合理的綠色金融政策對企業綠色技術創新的正外部性提供資金支持。

環境規制是以生態環保為目標通過約束企業生產活動,促進生態環境保護的公共手段?,F有文獻關于環境規制與企業綠色技術創新的關系存在較大分歧,因此關于環境規制是否有效抑制了負外部性,促進了企業綠色技術創新有待繼續深入研究。

綠色金融是為了激勵企業進行綠色生產所進行的金融創新,它將有效解決環保企業的融資問題,促進高污染企業的綠色轉型?,F有文獻主要從國家及省市層面對綠色金融與綠色技術創新的關系進行探討。缺少從企業的微觀角度對環境規制與綠色金融政策協同效應的研究。因此探討在環境規制的負向約束下,綠色金融作為一種正向激勵手段能否通過引導資金流向發揮協同治理效應,促進企業綠色技術創新具有重要意義。

一、理論基礎與研究假設

(一)環境規制與企業綠色技術創新

環境規制對企業綠色技術創新同時存在“抵消效應”和“補償效應”兩種效應。環境規制對企業綠色技術創新的影響取決于這兩種效應綜合作用的效果。

“抵消效應”主要通過“創新資源擠出”“環境規制俘獲”和“創新風險擴大”三條途徑發揮作用。第一,創新資源擠出。在環境規制的約束下,企業不得不把有限的資金投入污染治理,購買污染治理設備,支付檢測運行和人工費用,這將增大企業產品單位成本,喪失價格優勢。企業為了維持價格優勢,不得不擠占創新資源,使企業失去進行綠色技術創新的動力。第二,環境規制俘獲。當環境規制俘獲所產生的收益大于實施成本時,企業傾向于通過賄賂或貢獻經濟產出等方式俘獲當地政府,使其放任甚至庇護污染企業,導致環境規制政策失靈。第三,創新風險擴大。環境規制要求企業不僅要滿足經濟效應還要達到環境保護的目標,雙重約束下使綠色技術創新績效充滿了不確定性,再加上環境規制動態調整帶來的市場震蕩,使企業進行綠色技術創新充滿了風險。

“補償效應”主要通過“波特假說”“倒逼機制”和“市場消費偏好”三條途徑發揮作用。一是波特假說。環境規制雖然會短期內增加企業的生產成本,但企業通過綠色技術創新所帶來的收益會最終抵消環境規制所產生的環境成本。因此伴隨著環境規制工具不斷地豐富,約束強度的不斷加大,企業短期內通過擠占創新資源進行污染末端治理的動機將逐漸減小,通過企業綠色技術創新進行污染前端治理,實現綠色轉型的動機將逐漸增強。二是倒逼機制。隨著環境規制強度的不斷加大,企業違規和污染治理成本不斷擴大,企業將“被迫”進行企業綠色技術創新。三是市場消費偏好。伴隨著環境規制政策的實施,社會環境保護意識逐漸增強,市場對綠色產品的消費偏好增加,這帶來了巨大的綠色產品市場需求,增強了企業進行綠色技術創新的內在動力。

綜上所述,環境規制對企業綠色技術創新的作用方向取決于兩種效應的相對大小,所以當“補償效應”大于“抵消效應”時,環境規制正向促進企業綠色技術創新。反之,則表現為負向抑制作用?;诖?,本文提出假設1。

H1a:環境規制正向促進企業綠色技術創新。

H1b:環境規制負向抑制企業綠色技術創新。

(二)綠色金融與企業綠色技術創新

綠色金融對企業綠色技術創新的影響主要通過“資金支持”和“信號傳遞”兩條途徑發揮作用。一是資金支持。企業綠色技術創新作為一種融合環保與創新雙重目標,具有較高風險性、不確定性及收益滯后性的創造性活動,需要消耗大量資金人力及物資資源。綠色金融能夠發揮資源配置功能,引導資金流向環保產業,為企業綠色技術創新提供資金支持。二是信號傳遞。一方面,在綠色金融政策的約束下,金融機構會對企業環境資質進行分析,篩選出環境效益好、經濟效益高,信用風險低的企業進行資金支持;另一方面,政府會根據環境監管政策,定期收集并公布污染企業的負面清單。這些信息會傳遞到金融市場,引導投資者資金流向環保企業,倒逼污染企業進行綠色技術創新實現綠色轉型?;诖?,本文提出假設2。

H2:綠色金融正向促進企業綠色技術創新。

(三)環境規制、綠色金融與企業綠色技術創新

綠色金融加強了環境規制對企業綠色技術創新的“補償效應”,抑制了“抵消效應”。第一,補償效應加強?!安ㄌ丶僬f”成立的一個重要前提條件是企業有充足的資金進行綠色技術創新,但往往限于金融部門對傳統投融資決策的路徑依賴,容易忽視投資項目產生的生態效應,使企業綠色技術創新面臨十分嚴苛的融資約束。綠色金融把項目潛在生態效益納入投融資決策體系,使企業綠色技術創新獲得了更多資金支持,為企業進行綠色轉型奠定了堅實的物質基礎。另外,企業如果失去綠色金融的融資支持,將作為一種消極信號傳遞到金融市場,使企業獲得一種負面的環境資格認證,使企業喪失更多融資機會,這將進一步倒逼企業進行綠色技術創新。第二,抵消效應減弱。綠色技術創新的高投入、高風險的特征在面臨企業有限的創新資金時,往往使環境規制對企業綠色技術創新產生抑制作用。綠色金融緩解了企業在綠色技術創新方面的資金擠兌,降低了企業創新風險,有效阻斷了“創新資源擠出”和“創新風險擴大”的傳導路徑。另外,雖然規制俘獲使企業規避了環境規制的壓力,降低了政府對自身污染行為的懲治,但不良的環境績效使企業無法獲取綠色金融的資金支持,進而產生規制俘獲的機會成本。這使得規制俘獲的總成本變大,凈收益為負,有效阻斷了“環境規制俘獲”的傳導路徑。

綜上所述,綠色金融使環境規制對企業綠色技術創新的“補償效應”加強,“抵消效應”減弱。有效阻斷了環境規制對企業綠色技術創新負向抑制的傳導路徑,使正向促進作用更加顯著?;诖?,本文提出假設3。

H3:綠色金融與環境規制對企業綠色技術創新具有協同治理效應。

二、研究設計

(一)樣本選擇與數據來源

本文以2010~2019年A股上市企業為初始研究樣本,并剔除了以下樣本:相關數據缺失的企業;凈資產為負的企業;樣本期間ST、*ST類型的企業;西藏與港澳臺地區的企業。本文的數據主要來自《中國工業經濟統計年鑒》《中國壞境統計年鑒》及國家知識產權局,主要控制變量來自Wind及CSMAR數據庫。

(二)變量定義

1. 企業綠色技術創新(GTP)

本文借鑒已有研究,用申請綠色專利總數加1取自然對數進行衡量。這里的綠色專利申請總數指的是單獨申請的綠色發明專利、綠色實用型專利數目的總和。

2. 環境規制(ER)

本文參考已有研究,利用單位產值工業廢水排放量、單位產值工業SO2排放量以及單位產值工業煙塵排放量通過熵值法計算環境規制強度綜合指數,再進行極差化處理,使其化為正向指標。

3. 綠色金融(GF)

本文參考已有研究,按不同金融服務類型將評價指標分為綠色信貸、綠色證券、綠色保險、綠色投資和碳金融五個維度,并利用熵值法測算出各地區綠色金融發展水平,具體詳見表1。

4. 控制變量

本文借鑒已有研究,控制變量選取如下:企業規模(Size);成長性(Grow);資產收益率(Roa);財務杠桿(Lev);產業結構(Ais);經濟增長率(Egr);行業(Indu)。

三、基準模型估計結果分析

(一)環境規制與企業綠色技術創新

由表3可知,無論是否納入控制變量,環境規制對企業綠色技術創新均具有二次函數形式的作用關系。即環境規制對企業綠色技術創新具有正向促進作用,且伴隨著環境規制的加強,邊際促進作用也將得到增強,驗證了H1a。這說明我國環境規制的“補償效應”大于“抵消效應”,且伴隨環境規制強度的加大,“凈補償效應”將進一步增強。由模型(6)及模型(9)可知,相較于企業綠色發明專利,環境規制對企業綠色實用型專利的促進效應更強。這說明我國環境規制政策更多地激發了企業的策略性創新。

(二)綠色金融與企業綠色技術創新

由表4模型(3)、模型(6)及模型(9)可知,綠色金融對企業綠色專利及綠色實用型專利回歸系數顯著為正,而對企業綠色發明專利的回歸系數不顯著。這說明,企業綠色發明專利作為具有實質性突破的創新活動,具有較長的研發周期,綠色金融政策的投融資支持很難在當期發揮作用。為此模型(2)、模型(5)及模型(8)引入了綠色金融的滯后項,可以發現,綠色金融滯后一期(LGF)對企業綠色技術創新回歸系數均顯著為正,說明綠色金融正向促進企業綠色技術創新,且具有一定的滯后效應,驗證了H2。

(三)環境規制、綠色金融與企業綠色技術創新

由表5可知,環境規制與綠色金融的交互項(ER*GF)顯著為正,與表3相比,環境規制的二次項(ER*ER)系數變大。這說明綠色金融與環境規制對企業綠色技術創新具有較強的協同效應,即綠色金融發展程度越高,環境規制對企業綠色技術創新的“邊際遞增”效應越強,驗證了H3。由模型(5)~(9)可知,與企業綠色發明專利相比,企業綠色實用型專利的(ER*GF)的系數較大,說明環境規制與綠色金融對企業綠色實用型專利的協同效果更好。

四、結論與啟示

本文以2010~2019年A股上市企業為樣本,探討了環境規制與綠色金融對企業綠色技術創新的協同效應。研究發現:環境規制對企業綠色技術創新具有顯著的“邊際遞增”效應;環境規制的“補償效應”大于“抵消效應”,且伴隨環境規制強度的加大,“凈補償效應”將進一步增強;綠色金融對企業綠色技術創新具有顯著的正向促進作用及滯后效應;綠色金融與環境規制具有協同效應,即綠色金融發展程度越高,環境規制對企業綠色技術創新的“邊際遞增”效應越強。

本文通過研究得到以下啟示:政府應繼續創新環境規制的工具方法,完善政策體系,充分發揮環境規制對企業綠色創新的補償效應;金融機構應加強綠色金融對企業綠色發明專利的支持力度,引導更多資金流向具有實質性創新的研發項目;政府與金融機構應加強政策的溝通與協調,充分發揮環境規制負向約束與綠色金融正向激勵的政策協同效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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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項目: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項目“新疆資源型產業污染集聚、損益偏離與包容性綠色增長”(71963030)。

(作者單位:新疆大學經濟與管理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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