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9月9日,柬埔寨王國第六屆國會第六次會議通過《柬埔寨王國投資法》。2021年9月20日,第四屆參議院第七次全體會議審核通過投資法框架與內容。2021年9月29日,柬埔寨王國憲法委員會在215/002/2021號決議中申明,本法符合憲法規定?!都砥艺鯂顿Y法》全文如下:
第一條本法旨在通過以下方式,設立一個開放、透明、可預測和有利于投資的法律框架,吸引和激勵柬埔寨籍公民或外籍公民優質、有效投資,推動柬埔寨王國社會經濟發展:
1.提升柬埔寨競爭力,促進經濟結構多元化,抵御全球與區域危機;
2.加大資本流入、技術轉移和知識流動,提高國內現代化水平與工業生產力,加強與全球和區域供應鏈的聯系;
3.建立一個透明、可預測、非歧視、具有競爭性且支持社會經濟政策的投資優惠制度;
4.建立全面均衡且符合國家利益的法律框架,保障柬埔寨投資者合法權益。
第二條本法適用于所有合格投資項目、合格投資強化項目,以及僅享受投資保障且在柬埔寨發展理事會或各省市投資分委員會注冊過的投資項目。
第三條本法中使用的主要術語定義如下:
投資項目:指合格投資項目、合格投資強化項目,以及僅享受投資保障項目。
合格投資項目:指獲得柬埔寨發展理事會或各省市投資分委員會注冊證書的投資項目。
出口型合格投資項目:指部分產品銷售或轉讓至柬埔寨王國境外買方或受讓方的合格投資項目。
產業支持型合格投資項目:指部分產品供應至出口產業的合格投資項目。
內銷型合格投資項目:指不以出口為目的的合格投資項目。
合格投資強化項目:指通過某種方式做大做強的合格投資項目,例如提高現有生產力、類似產品多元化、借助可提高生產力及保護環境的新科技、加強基礎通信設施建設,或行政法規許可的其他方式。
僅享受投資保障項目:指已經在柬埔寨發展理事會或各省市投資分委員會注冊,但未獲得所有稅種優惠的投資項目。
工作日:指柬埔寨王國政府官方工作日的任一歷日。
生產投入:指生產過程中轉化或使用的原材料、半成品和配件,不含石油產品和汽車配件。
柬埔寨籍法人:指在柬埔寨王國境內注冊并擁有經營場所,且柬埔寨籍自然人或法人持有51%(五十一)以上股份的公司。
建筑設備:指為了提高質量、舒適度和便捷度,在建筑上使用或安裝,且需要組裝、生產或制造的設備,例如電燈、電線、光纖電纜、洗手盆、水龍頭、浴缸、電梯和管道,不包含空調。個別特定領域投資項目或活動中空調的進口可享受特殊優惠,此項由《財政管理法》或其他行政法規另行規定。
人:指自然人或法人。
注冊證書:指柬埔寨發展理事會或各省市投資分委員會出具的證明認可投資項目的文件。
投資者:指執行合格投資項目的自然人或法人。
投資活動:指在柬埔寨王國開辦、收購、出售、轉讓、擴大、合并的經營行為,投資活動需由相關責任單位依據現行法律法規書面批示。
投資項目注冊申請:指為設立合格投資項目和僅享受投資保障項目,由個人向柬埔寨發展理事會或各省市投資分委員會提交的申請。該申請可包含一個或多個項目,包括申請合格投資強化項目。
生產設備:指生產線上的常規機械、機器和工具,不包含車輛。個別特定領域投資項目或活動中車輛的進口可享受特殊優惠,此項由《財政管理法》或其他行政法規另行規定。
建筑材料:指建造初期或擴建過程中,在執行合格投資項目時使用的設備全部被轉化或使用的建筑產品。
本條所述的建筑設備、建筑材料、生產設備材料的技術條件和數量應與投資項目一致。
申請人:指向柬埔寨發展理事會或各省市投資分委員會提交投資項目注冊申請的自然人或法人。
行政法規:指關于施行《柬埔寨王國投資法》的行政法規。
第四條柬埔寨發展理事會是柬埔寨王國政府的“參謀部”和一站式服務機構,負責領導和管理發展合作、私人投資和經濟特區工作。
第五條柬埔寨發展理事會主席由首相兼任,并根據需要設置一名或多名副主席及若干成員。首相可自行授權至政府高級官員或柬埔寨發展理事會領導,由其在一定程度上代表首相管理柬埔寨發展理事會的某方面工作,確保本法第四條規定的有效施行,依法管理和分配預算及人力資源。
柬埔寨發展理事會成員需由國王諭令任命。
第六條柬埔寨發展理事會組織架構如下:
1.柬埔寨發展理事會總秘書處;
2.柬埔寨發展合作委員會;
3.柬埔寨投資委員會。
柬埔寨發展理事會總秘書處、柬埔寨發展合作委員會及柬埔寨投資委員會的秘書處,各由一名秘書長領導,并根據需要任命若干名副秘書長協理工作。
柬埔寨發展理事會在必要時可依據行政法令增設組織架構或工作機制。
第七條依據現行法律法規,柬埔寨發展理事會在國家預算下設置獨立預算,配備國家公務員與合同制員工。
第八條柬埔寨發展理事會的組織和運作需由國王諭令批準。
第九條為提高對投資者的服務效率,各省市政府需根據王國政府決議代理私人投資審定及處理投資項目糾紛工作,設立各省市政府投資分委員會,由其發揮參謀作用。各省市投資分委員會的權利、權力、投資規模、組織與運作,由其他行政法規另行規定。
第十條有意執行合格投資項目、合格投資強化項目、僅享受投資保障項目的自然人或法人,應向柬埔寨發展理事會或各省市投資分委員會提交書面注冊申請。
上述投資項目注冊申請可通過信息技術平臺操作。
第十一條申請注冊投資項目時,需附上相關行政法規要求的若干資料。
第十二條在收到投資項目注冊申請后,柬埔寨發展理事會將通過單一窗口機制對該申請進行審定。
本條第一段所述審核投資項目注冊申請的單一窗口機制,是指在柬埔寨發展理事會協調下,由駐柬埔寨發展理事會有關機構和部門代表對投資項目注冊進行審定。
如果所申請投資項目不在行政法規特別標注的負面清單上,柬埔寨發展理事會應在20(二十)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出具注冊證書。
注冊證書須附上包含了已注冊投資項目相關原始數據的條形碼、二維碼,或其他專業系統,以便進行相關注冊及執行投資項目。
負責投資項目注冊及合規審查的有關部門和機構,不得要求申請人或投資商提供柬埔寨發展理事會出具的注冊證書中條形碼、二維碼或其他專業系統里的現有資料。
第十三條獲批注冊證書的投資項目可自行執行。投資項目注冊證書的獲批需要其他法律法規要求的許可證書。
所有投資項目需接受柬埔寨發展理事會通過單一窗口機制調節的監督和審核,確保投資項目具備獲批注冊證書的合法性和必要條件。
投資項目執行人需根據柬埔寨發展理事會要求的實際進度表提交投資項目執行報告。報告模板的具體格式由柬埔寨發展理事會制定。
如果柬埔寨發展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或個人受投資項目執行影響提出異議,所提供的投資項目執行報告不能作為免除現場進行項目執行合規檢查的依據。
第十四條各省市投資分委員會的投資項目注冊程序由行政法規另行規定。
第十五條如果柬埔寨王國政府在合理賠償和補償問題上具備有關行政規定與政策,當投資項目因武裝沖突、國內戰亂,或在國家進入緊急狀態下蒙受損失時,投資者可在獲得賠償、補償或其他具有經濟價值的解決方案上享受平等待遇。
外國投資者不因外國國籍受歧視,但《柬埔寨王國憲法》和所有現行法律規定的土地所有權除外。
第十六條國家不得采取對柬埔寨王國投資者財產造成不利影響的國有化政策。
第十七條國家不得采取直接或間接地影響獲批投資項目的征收或類似舉措,但服務公共利益的案例除外,征收應按照以下要求執行:
1.非歧視;
2.合理、公平補償;
3.遵守現行有關法律及程序。
第十八條王國政府不得控制投資項目的產品價格或服務價格。
第十九條依據現行法律法規,投資者有權通過銀行中介系統自由購買外匯,將外匯轉移至境外,用于結算與其投資相關的金融業務,這些轉移包括:
1.資本,包括原始資本;
2.收入、資本收益、股息、稅收、執照收益、技術管理和支持收益、利息和其他投資收入;
3.全部出售、部分出售、解散投資項目執行公司所得收益;
4.進口結算、轉移貸款本金和利息至國外;
5.因國家戰亂、國家征收或沒收給予的賠償結算;
6.通過某種途徑解決糾紛,例如法院判決或仲裁,由此產生的費用結算;
7.員工的其他收入和工資。
第二十條投資者的知識產權受到柬埔寨知識產權相關法律法規保護。
第二十一條依據現行法律法規,柬埔寨籍自然人或法人可擁有投資項目用地所有權。
依據現行法律法規,投資者擁有土地使用權,例如經濟用地特許權,擁有永久租賃或定期租賃權。
第二十二條
本法定義的投資者享有以下權利:
1.在找不到柬埔寨籍技術人員管理和執行投資項目的情況下,有權雇傭外籍員工管理和執行投資項目,員工數量不得超過現行法律法規的規定。雇傭外籍員工的核準應依據實際情況而定,并非永久不變;
2.在執行投資項目期間,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有權獲得長期臨時居留許可;
3.在勞動合同有效期內,外籍員工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有權申請長期臨時居留許可;
4.本人及外籍員工有權領取勞工證和勞工手冊。
柬埔寨發展理事會或各省市投資分委員會應根據投資者申請,向投資項目有關人員出具投資者身份證明,用于申請長期臨時居留許可、勞工證和勞工手冊,以及符合現行法律程序的其他必要用途。
本條所述申領勞工證和勞工手冊的特殊辦法,需標注在柬埔寨發展理事會和勞工部門的共同聲明中。
本條所述申請長期臨時居留許可的特殊辦法和程序,由其他行政法規另行規定。
第二十三條對于柬埔寨發展理事會或各省市投資分委員會已注冊的投資項目,投資者有權要求享受投資優待服務。
本條第一段所述享受投資優待服務的條件、程序和辦法,由其他行政法規另行規定。
第二十四條以下投資領域和活動可享優惠政策:
1.創新研發的高科技產業;
2.具有高附加值、創新性和高競爭力的新興產業和制造業;
3.服務全球和區域生產鏈的產業;
4.農業、旅游、制造相關的支持性產業,服務全球和區域生產鏈的產業,以及供應網絡產業;
5.電氣和電子產業;
6.零件裝配與安裝產業;
7.機械與機器產業;
8.內銷或出口的農業、農工業、農產品加工業和食品加工業;
9.優先領域中的中小企業、中小企業集群發展、工業園區、科技和創新園區;
10.旅游業及其相關產業;
11.經濟特區發展;
12.數字產業;
13.教育、職業培訓和提高生產力領域的投資;
14.衛生領域投資;
15.實體基礎設施建設;
16.物流領域投資;
17.對環境、生物多樣性管理保護和循環經濟的投資;
18.對綠色能源及有助于適應和減緩氣候變化的科技領域的投資;
19.柬埔寨王國政府認為具有社會經濟發展潛力的、本法未列出的其他投資領域和項目。
第二十五條本法第二十四條所述、未列入負面清單的投資領域和活動,在獲批合格投資項目注冊證書后,可享受全部或部分免征賦稅和/或關稅優惠。
本法第二十四條所述、未獲得賦稅和關稅優惠的投資領域和活動,由行政法規列入負面清單。
第二十六條注冊為合格投資項目的投資活動有權選擇如下兩種基礎優惠政策:
1.選項一
根據投資領域與活動,免征3(三)年至9(九)年所得稅,免稅期從取得首筆收入開始計算。投資領域和活動,以及所得稅免稅期,由《財政管理法》和/或其他行政法規規定。所得稅豁免期結束后,合格投資項目有權享受相比應納稅款總額遞增的所得稅優惠,具體如下:
—前2(兩)年為25%;
—接下來2(兩)年為50%;
—最后2(兩)年為75%。
在免征所得稅期間可免予預付所得稅。
持有獨立審計報告可免除最低稅。
享受出口免稅,但其他法律法規中另行規定的情況除外。
2.選項二
根據現行稅法規定,有權通過特殊折舊扣除資本支出。
對于9(九)年內的各類實際支出,最高可享200%(百分之兩百)的抵稅。投資領域和活動、實際支出及抵稅期限,由《財政管理法》和/或行政法規另行規定。
根據《財政管理法》和/或行政法規中規定的投資領域和活動,在一定時期內可免予預付所得稅。
持有獨立審計報告可免除最低稅。
享受出口免稅,但其他法律法規中另行規定的情況除外。
除本條第一款的優惠政策之外:
(1)出口型合格投資項目,以及支持出口型合格投資項目的產業合格投資項目,有權進口由柬埔寨政府承擔關稅、特別稅及增值稅的建筑材料、建筑設備、生產設備與生產投入;
(2)內銷型合格投資項目,有權進口由柬埔寨政府承擔關稅、特別稅及增值稅的建筑材料、建筑設備和生產設備。生產投入的優惠政策由《財政管理法》和/或行政法規另行規定。
經濟特區的合格投資項目,同樣有權享受本法所述各類合格投資項目的優惠政策和保障。
第二十七條除本法第二十六條所述的基礎優惠政策之外,已注冊為合格投資項目的投資活動還可享受如下優惠政策:
1.購置柬埔寨境內合格投資項目的生產投入時,可免除增值稅;
2.以下任一活動,在賦稅基礎上享有150%(百分之一百五十)的支出抵稅:
(1)研究、開發與創新;
(2)向柬埔寨員工提供職業技能培訓,開發人力資源;
(3)為員工修建合理收費的宿舍和食堂、托兒所和其他設施;
(4)發展機械現代化,服務生產鏈;
(5)提高柬埔寨員工福利,例如為員工提供從住所到工廠、宿舍、食堂、托兒所和其他地點往返途中便利的通勤方式。
3.擴建符合法律規定的合格投資項目,可免除所得稅。
第二十八條除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規定的優惠政策外,任何能促進國家經濟發展的投資領域和活動,均可享受《財政管理法》規定的各種特殊優惠。
第二十九條合格投資項目的權利、特權與其他權利不得轉讓至第三方,收購、出售與合并投資項目除外。
第三十條如果投資項目的收購、出售或合并符合現行法律法規的規定,并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向柬埔寨發展理事會或各省市投資分委員會提交書面申請,投資項目則不會因收購、出售或合并失去投資優惠政策和保障,所有義務也將存續。
第三十一條出現下列任一情況,投資項目應被吊銷:
1.沒有能力繼續執行合格投資項目;
2.執行合格投資項目的法人被解散;
3.未履行現行法律法規規定的義務;
4.根據政府部門及相關機構要求,吊銷嚴重危害環境、國家安全、公共利益、人民福利的項目,或根據投資者的要求。
第三十二條針對本法第三十一條第1點所述的吊銷情況,投資者需親自或通過代理人向柬埔寨發展理事會或各省市投資分委員會提交申請。申請書需由投資者或代理人簽字,并說明無法繼續執行項目的原因,同時附上其他證明材料。
針對本法第三十一條第2點所述的吊銷情況,如果因清算被解散或公司自愿解散,投資者需親自或通過代理人向柬埔寨發展理事會或各省市投資分委員會提交申請。
針對本法第三十一條第2點所述的吊銷情況,如果法院判決解散,投資者需親自向柬埔寨發展委員會或各省市投資分委員會提交申請,并附上法院最終判決書、關于解散合格投資項目執行人的文件,以及被吊銷合格投資項目的利益關系說明。
針對本法第三十一條第3點所述情況,柬埔寨發展理事會或各省市投資分委員會可強制吊銷該合格投資項目。
本法第三十一條第1點至第4點關于申請吊銷或強制吊銷的具體辦法,由其他行政法規另行規定。
第三十三條即使投資項目被吊銷,投資者也不能免除納稅義務和其他相關義務。
第三十四條投資者可根據現行辦法向柬埔寨發展理事會或各省市投資分委員會提交申訴書,對吊銷投資項目提出申訴。
如有申訴,柬埔寨發展理事會或各省市投資分委員會需針對申訴作出裁決。
如果不滿申訴裁決,投資者可向柬埔寨王國法院遞交起訴書。
第三十五條在投資項目被吊銷的情況下,投資者可將剩余資產轉移至境外,或在柬埔寨境內使用。如果投資項目在5(五)年內曾使用過由柬埔寨政府承擔關稅、特別稅及增值稅的進口建筑材料、建筑設備、生產設備與生產投入,投資者有義務按照現行法律法規,對這些建筑材料、建筑設備、生產設備與生產投入補繳稅款。
第三十六條針對投資之者間因投資項目產生的糾紛,其中任一方可向柬埔寨發展理事會或各省市投資分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在柬埔寨發展理事會或各省市投資分委員會的調解下,按照現行辦法解決。
在收到調解申請書后的30(三十)日內,柬埔寨發展理事會或各省市投資分委員會應根據需要對投資者及有關人員進行調解,以便達成一個合理的解決方案。
如果上述調解失敗,可通過以下方式解決:
1.通過雙方同意的國內或國際仲裁;
2.通過柬埔寨王國法院。
第三十七條本法生效后,王國政府將頒布《柬埔寨王國投資法實施辦法》,全面有效地執行本法相關規定。
第三十八條以下法令繼續生效,直至被新法替代:
1.《柬埔寨王國投資法修正案實施細則》(2005年9月27日)的111號次級法令;
2.關于設立省市投資分委員會的79號次級法令(2021年6月8日);
3.關于修改《柬埔寨王國投資法修正案實施細則》(2005年9月27日)的111號次級法令附件1第1節的34號次級法令(2007年4月23日);
4.關于組織和運作柬埔寨發展理事會的60號次級法令(2016年4月5日);
5.關于修改《柬埔寨王國投資法修正案實施細則》(2005年9月27日)的111號法令第15條的33號次級法令(2019年2月13日);
6.關于建立及管理經濟特區的148號次級法令(2005年12月29日);
7.其他相關法規。
第三十九條柬埔寨發展理事會需繼續履行職責,直至簽發關于柬埔寨發展理事會組織和運行的王令。
第四十條獲1994年8月5日03/NS/94號王令頒布的《柬埔寨王國投資法》、2003年3月24日NS/RKM/0303/009號王令頒布的《柬埔寨王國投資法修正案》,以及其他法律法規鼓勵和許可的投資項目,被視為本法及相關法律法規認定的合格投資項目。
獲1994年8月5日03/NS/94號王令頒布的《柬埔寨王國投資法》、2003年3月24日NS/RKM/0303/009號王令頒布的《柬埔寨王國投資法修正案》及其他法律法規許可,但未被鼓勵或僅享受投資保障的投資項目,被視為本法及相關法律法規認定的僅享受投資保障項目。
在本法頒布前獲得柬埔寨發展理事會或各省市投資分委員會書面批準免征所得稅的合格投資項目,有權享受繼續免征剩余范圍內的所得稅。
第四十一條1994年03/NS/94號王令頒布的《柬埔寨王國投資法》、2003年3月24日NS/RKM/0303/009號王令頒布的《柬埔寨王國投資法修正案》,以及所有與本法相悖的法律法規予以廢除。
第四十二條本法即刻頒布實施。
金邊,2021年10月15日
柬埔寨國王諾羅敦·西哈莫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