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先生由于在年輕時沾染了賭博的不良嗜好,導致債臺高筑,最終和妻子離婚。離婚后兒子隨其生活,女兒隨前妻生活,但女兒從未看望過他。隨著年齡的增長,姚先生的身體每況愈下,年近七旬的他希望女兒對其進行探望和照顧,但女兒表示拒絕。姚先生原本打算女兒若照顧他,他就把現在居住的房子過戶到女兒的名下。但看到女兒如此絕情,姚先生打算和女兒斷絕父女關系,不讓女兒繼承自己的財產。請問姚先生如何采取有效的法律手段來斷絕父女關系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等法律規定,父母子女關系是一種基于血緣形成的血親關系,具有特殊性,不同于其他民事權利義務可以自行締結或者解除,血親關系不能通過法律或其他手段人為解除。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十六條、第一千零六十七條規定,成年子女對父母負有贍養、扶助和保護的義務。成年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的,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
另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條規定,對于姚先生來說,若其女兒確實未盡贍養義務,在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如果姚先生確實不想讓女兒繼承遺產,可以通過立遺囑的方式剝奪女兒的繼承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