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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融入刑事裁判的路徑研究
——基于中國裁判文書網155份裁判文書的分析

2023-10-16 00:38吳永輝
關鍵詞:裁判法官司法

吳永輝,張 璨

(1.鄭州輕工業大學 政法學院,河南 鄭州 450001;2.四川省達州市達川區人民法院,四川 達州 635000)

2021年1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關于深入推進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融入裁判文書釋法說理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兑庖姟访鞔_指出,“各級法院應當深入推進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融入裁判文書釋法說理,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作為理解立法目的和法律原則的重要指引,作為檢驗自由裁量權是否合理行使的重要標準,確保準確認定事實,正確適用法律”。這是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應有之義和內在要求。然而,無論是從司法實踐來看,還是理論研究來看,圍繞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融入裁判文書釋法說理的案件和研究呈現出明顯的“重民事、輕刑事”的特點。例如,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多批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典型案例,但大多數都集中在民事領域,刑事案件極少。學界相關研究也主要集中在民事領域,刑事領域探討不多。作為法治保障的最后一道防線,刑事裁判事關公民的財產、人身乃至生命等最基本的權利和自由,更需要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浸潤和融入。為此,筆者在中國裁判文書網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為關鍵詞,將檢索范圍限定在刑事案件,共得到有效裁判文書155份,以此作為分析樣本探尋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融入刑事裁判的路徑。

一、證成: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融入刑事裁判的理論根基

刑事裁判為何要融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這是探尋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融入刑事裁判的路徑必須回答的首要問題。筆者認為,主要基于三方面的要求:一是實現法治與德治相結合的方針要求,二是堅持貫徹以人民為中心的政策要求,三是“三個效果”有機統一的司法要求。以上三方面構成了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融入刑事裁判的理論根基。

(一)實現法治與德治相結合的方針要求

黨的十八大以來,習近平總書記圍繞法治與德治的關系創造性地提出了“堅持法治與德治相結合,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融入法治建設”的新方針。尤其是提出,“在法律實施過程中,要弘揚真善美、打擊假惡丑,充分發揮司法裁判的懲惡揚善功能,推動法治成為善治”[1]166。從犯罪學的角度看,犯罪是一種惡害,不僅違反了刑法規范,而且悖離了社會的主流文化。按照犯罪學中經典的文化沖突理論,刑法作為上層建筑,是社會主流文化行為規范的體現,犯罪則是與主流文化相沖突的底層階級和少數群體文化的產物。正是由于底層階級和少數群體文化與社會主流文化之間相互沖突,難以調和,必然會出現違反刑法規范的犯罪行為[2]。

因此,運用刑法治理犯罪行為不僅要“懲惡”還要“揚善”。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內涵豐富,涵攝了國家(富強、民主、文明、和諧)、社會(自由、平等、公正、法治)、個人(愛國、敬業、誠信、友善)等不同層級的價值目標,并于2018年正式寫入憲法,已經獲得了全社會和廣大人民群眾的廣泛認同??梢哉f,作為凝聚社會共識的價值表達,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已經成為一種普遍的事實性存在[3]?;诖?,法官在作出刑事裁判的過程中要主動運用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進行釋法說理,充分發揮刑法的評價功能,將法律評價與道德評價進行有機結合,實現法治和德治相輔相成、相得益彰。

(二)堅持貫徹以人民為中心的政策要求

堅持貫徹以人民為中心的法治觀是習近平法治思想的原創性貢獻之一,它強調法治要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護人民,積極回應人民群眾對法治的新要求和新期待[4]。司法是法律運行的重要一環,尤其是刑事司法事關公民的生命、人身、財產等最基本的權利,是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最后一道防線?!芭ψ屓嗣袢罕娫诿恳粋€刑事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是公正司法的根本目標,而重點在于,要讓人民群眾能夠切實“感受到”公平正義。換言之,刑事司法是否公正的“閱卷人”是人民群眾,只有人民群眾認為刑事司法裁判是公正的,才能夠真心接受,信任司法機關。這就要求刑事司法裁判必須將嚴格司法和柔性司法有機結合起來,以人民群眾能夠看得懂、能理解的方式釋法說理,既要講清“法理”,又要講明“事理”,還要講透“情理”,拉近人民群眾與司法之間的距離,讓刑事司法更具溫情、更有溫度、更接地氣,而不是以冷冰冰的面孔示人[5]。習近平總書記指出,“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傳承著中華優秀傳統文化的基因,寄托著近代以來中國人民上下求索、歷經千辛萬苦確立的理想和信念,也承載著我們每個人的美好愿景”[6]。它是在吸收中國傳統優秀文化的基礎上,結合當下中國實際,對全社會價值觀念的高度凝練和概括,是廣大人民群眾價值導向的“最大公約數”,具有廣泛的群眾基礎和社會認同度。因此,只有在刑事裁判中切實融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才能使司法裁判真正獲得公眾認同,實現公平正義,增強人們對刑事法治的信仰。

(三)“三個效果”有機統一的司法要求

習近平總書記指出,“司法要堅持以法為據、以理服人、以情感人,努力實現最佳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會效果”[1]259。其中,法律效果強調司法機關要嚴格依據相關實體法和程序法追究犯罪,政治效果強調司法機關要堅持黨的領導,服務黨和國家的工作大局,社會效果強調司法機關的裁判要符合廣大人民群眾的價值觀和正義感。這三個效果作為司法活動的評價標準,是一個有機統一的整體,缺一不可。然而,目前在我國的司法實踐中,出現了一些“三個效果”并不統一的案件,主要表現為形式上看準確適用了法律,但社會公眾并不認同[7],而問題主要出在“社會效果”上。從早年的廣東許霆盜竊自動取款機案到近年來發生的內蒙古王立軍非法經營玉米案、天津趙春華非法持槍案、山東于歡辱母刺人案等一系列社會爭議案件,審判法官無一例外都認為自己是“嚴格依法辦案”,但裁判結果非但沒有獲得廣大人民群眾的認同,反而遭到了普遍的質疑和抵制。究其根本在于,相關裁判人為割裂了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作為當下我國社會價值理念的集中體現,具有強大的凝聚力和導向性,將其融入刑事裁判有助于增強司法的社會效果,從而進一步推動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

二、檢視: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融入刑事裁判面臨的問題

在夯實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融入刑事裁判的理論根基之后,進一步檢視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融入刑事裁判面臨的問題是本研究的靶心所在。筆者在中國裁判文書網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為關鍵詞共檢索出155份有效刑事裁判文書,以此作為分析樣本系統檢視了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融入刑事裁判存在的問題,主要包括適用范圍狹窄、缺乏話語轉換、定量功能羸弱。

(一)適用范圍狹窄

適用范圍狹窄主要體現在兩方面:一是與民事、行政裁判相比,在刑事裁判中融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案件較少;二是在刑事領域內部,援引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進行釋法說法的案件集中在少數罪名,適用率較低。

就前者來說,筆者在中國裁判文書網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為關鍵詞,將案由分別設置為民事、行政、刑事,分別得到裁判文書31 600件、456件、172件。不難看出,在刑事裁判中融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案件不僅與體量龐大的民事案件相距甚遠,而且與體量較小的行政案件也存在不小差距。這至少反映出兩方面的問題:一方面,緣何在民事、行政領域,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援引和適用如火如荼,而在刑事領域卻冷冷清清?背后的原因值得深究;另一方面,反過來講,在刑事裁判中融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具有廣泛的拓展和適用空間。

就后者來說,筆者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為關鍵詞,將案由設置為刑事,得到裁判文書172件,經篩查去除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文書、重復文書等共得到有效裁判文書155件,共涉及25個罪名。其中,故意傷害罪45件,盜竊罪11件,詐騙罪11件,尋釁滋事罪10件,合同詐騙罪9件,賭博罪8件,組織考試作弊罪8件,聚眾斗毆罪7件,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5件,開設賭場罪5件,交通肇事罪4件,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4件,重婚罪4件,虐待罪4件,敲詐勒索罪3件,偽造身份證件罪3件,強奸罪2件,危險駕駛罪2件,高空拋物罪2件,開設賭場罪2件,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2件,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煽動實施恐怖活動罪1件,侵犯英雄烈士名譽、榮譽罪1件,故意殺人罪1件,過失致人死亡罪1件。在刑法483個罪名中,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融入刑事裁判的罪名僅有25個,占比僅為5.18%,且主要集中在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罪、妨礙社會管理秩序罪、侵犯財產權罪中,具體如圖1所示。

圖1 罪名頒布

(二)缺乏話語轉換

缺乏話語轉換是指,法官在刑事裁判文書中援引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時僅注重形式上的表達,不注重實質上的融入,在法律規范、案件事實、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之間缺乏必要的話語轉換,導致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融入刑事裁判“形式有余而實質不足”。這主要表現在兩方面:一是在刑事裁判文書中僅表述行為人的行為“違反”“有?!薄安环稀鄙鐣髁x核心價值觀;二是雖然在刑事裁判文書中表明了行為人的行為違反了“誠信”“友善”“和諧”等具體的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但缺乏結合相關法律規范和案件事實的充分解讀。

經分析,在筆者選取的155個分析樣本中,僅在形式上表述行為人的行為“違反”“有?!薄安环稀鄙鐣髁x核心價值觀的案件有21件。例如,在趙明欽強奸案中,二審法院認為,趙明欽罔顧人倫,三次奸淫與其具有共同家庭生活關系、以祖孫相稱的幼女并致懷孕的行為構成強奸罪,為保護公民的身心健康,大力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應對其從重處罰。(1)參見云南省保山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云05刑終180號刑事裁定書。雖然在刑事裁判文書中表明了行為人的行為違反了“誠信”“友善”“和諧”等具體的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但缺乏充分解讀的案件最多,有118件。例如,在廉廣禮合同詐騙案中,二審法院認為,廉廣禮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先后兩次將房屋分別以人民幣27萬元、31萬元的價格出售給他人,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其“一房二賣”的行為違背誠信原則,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不符。(2)參見河北省承德市中級人民法院(2021)冀08刑終88號刑事裁定書。而真正運用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講清 “法理”、講明“事理”、講透“情理”的案件較少,只有16件??傮w來說,形式上籠統表達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案件21件,占比14%,形式上表達某一具體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案件118件,占比76%,實質上融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案件16件,占比10%,具體如圖2所示。

圖2 案件占比

(三)定量功能羸弱

在刑事裁判中,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具有定性和定量兩項功能。定性功能影響定罪,即有悖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行為因具有非難可能性應當受到刑罰處罰,而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行為因具有正當性而不應受到刑罰處罰。與之相對,定量功能影響量刑,即某一行為有悖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時,可作為酌定從重處罰情節[8]。定量功能羸弱是指,在援引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刑事裁判中,影響定罪的案件占絕大多數,影響量刑的案件較少。

通過分析,在筆者選取的155個分析樣本中,援引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影響定罪的案件有129件,占比83%,援引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影響量刑的案件僅有26件,占比17%。影響定罪的如楊帥遺棄案,在該案中,被告人楊帥明知妻子罹患重病沒有生活來源,在自身具有撫養能力的情況下,對妻子和女兒不履行照看和扶養義務,且屢教不改致使妻女的生活陷于危難境地,違背社會公德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應以遺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3)參見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2018)冀0682刑初57號刑事判決書。影響量刑的如劉梅珍盜竊案,在該案中,法院認為,劉梅珍身為家政人員,多次盜竊雇主財物,破壞了家政行業中本應相互信賴的“雇主—保姆”關系,違反了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中“誠信”的價值取向,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酌情從重處罰。(4)參見廣東省廣州市白云區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2020)粵0111刑初1994號刑事判決書??偟膩碚f,援引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影響定性和定量的案件分化較為嚴重,對比如圖3所示。

圖3 案件數量對比

三、剖析: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融入刑事裁判困難的原因

如前所述,在刑事裁判中融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面臨適用范圍狹窄、缺乏話語轉換、定量功能羸弱等諸多困難和問題,究其原因,主要有三點:一是法官積極性不高,機械司法現象普遍;二是指導性案例不足,釋法說理過于粗疏;三是“重定罪、輕量刑”的司法觀念濃厚。

(一)法官積極性不高,機械司法現象普遍

推動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融入法治建設是黨中央作出的重大戰略部署,具有鮮明的價值導向和政策指引功能,但這是一種政策性要求,對法官并不具有強制約束力。而且目前我國刑事司法“案多人少”的情況依然嚴峻,法官面臨巨大的辦案業務壓力,對于在司法裁判中融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這種政策性要求積極性并不高。相關數據顯示,2011年全國各級法院共審結一審刑事案件84萬件,判處罪犯105.1萬人,(5)參見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報告。2021年全國各級法院共審結一審刑事案件125.6萬件,判處罪犯171.5萬人,(6)參見2022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報告。十年之間同比分別上升49.5%和63.2%。如此龐大的案件體量往往使法官在審判中疲于奔命,能夠按時完成審判任務,滿足各項考核指標已顯困難,遑論在司法裁判中專門援引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進行價值引領和精神培育?此外,除了承擔大量的審判業務,法官還要應對文書送達、開庭通知、訴前保全、委托評估、裁判上網、掃描裝訂、參加會議、材料歸檔、普法宣傳等各類繁瑣的非審判業務[9],很難抽出時間和精力在裁判文書中援引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進行充分的釋法說理。

另外,如果說“在民法慈母般的眼神中,每個人就是整個國家”的話,那么刑法則通常以“嚴父”的面孔示人,威嚴冷酷,令人不寒而栗。正是由于刑法這種特有的“剛性”使得法官在處理案件時顯得十分保守,往往遵循“法律與道德二元分離”的立場,嚴格依照刑法規范進行裁判,盡量避免道德因素的攝入,以確保符合“罪刑法定原則”的要求。如此做法看似符合“嚴格依法辦事”的方針,實則容易陷入概念法學的窠臼,把司法裁判看作一個完全封閉,排斥利益衡量的純技術性活動,極易導致機械司法。而從性質上看,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屬于社會公共道德范疇,法律與道德雖然存在交叉重疊,但在根本上有嚴格的區別和界限[10],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融入刑事裁判必然面臨“法律與道德不分”“以法律推行道德”等諸多詰問。因此,法官在進行刑事裁判時通常秉承“嚴格依法辦案”的機械司法辦案思路,以確保刑法的“剛性”,內心缺乏融入“柔性”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動力。

(二)指導性案例不足,釋法說理過于粗疏

刑事指導性案例具有典型性,承載著多重司法治理功能,其中之一便是進行政策宣導,引領社會價值觀[11]。在刑事指導性案例中融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進行釋法說理有助于引領社會風尚和價值導向。為此,自2016年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發布《關于進一步把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融入法治建設的指導意見》以來,最高人民法院共發布了4批共39件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典型案例,目的在于指導各級法院參照援引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進行釋法說理。其中,民事案件30件,刑事案件3件,行政案件3件,執行案件2件,知識產權案件1件[12]。這三個刑事案件分別為丘某良詐騙案、微信朋友圈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案、金某偽證案。從所占全部典型案例的比例看,刑事案件占比僅為7.7%,明顯不足,從案件彰顯的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來看,目前的典型案件無一例外都是圍繞“誠信”價值展開,相比于體系完備、內容豐富的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來說,在風尚引領和價值導向上過于單一,體量同樣不足。典型案例不足,勢必無法為法官提供必要的參照和指引,從而難以有效激勵法官在作出刑事裁判時主動援引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具體到裁判內容,幾起典型案例在釋法說理方面表現得過于粗疏,導致刑事裁判整體缺乏必要的話語轉換,形式上雖有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表述,實質上有牽強附會之感。例如,在丘某良詐騙案中,行為人虛構自己認識教育系統領導,能夠幫忙辦理教師調動等事實,騙取多名被害人共計19萬元,構成詐騙罪。法院以“誠實信用”的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闡明該案的典型意義,指出該類騙術雖然并不高明,但極易抓住被害人急于求成的心理,以此告誡廣大人民群眾遇到類似情形時要擦亮眼睛,通過正規途徑辦事,切勿貪圖捷徑上當受騙。如此釋法說理類似普法教育,明顯過于粗疏。因為法官并未具體結合丘某的詐騙行為、手段、對象、結果等事實如何通過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影響定罪和量刑作出具體解答,案件事實、刑法規范、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僅具有形式上的關聯,而無實質上的轉換,另外兩起典型案件存在同樣的問題。

(三)“重定罪、輕量刑”的司法觀念濃厚

定罪和量刑作為刑事司法的兩大板塊,前者是后者的基礎,后者是前者的延續,二者有機結合,共同決定行為人刑事責任的承擔。然而,長期以來,“重定罪、輕量刑”的觀念在司法裁判中占據主導地位,不少法官認為,只要定罪正確,量刑上重一些、輕一些影響不大,但是,這種畸形的司法觀念無論是在理論層面還是現實層面都存在疑問。從理論層面看,定罪的意義與其說是對犯罪行為進行定性,不如說是為量刑提供必要的前提和恰當的基準。換言之,定罪只是法官獲取罪責刑相適應量刑的基本手段和必要平臺,定罪并不是為了定罪而定罪,其最終目的在于為量刑提供恰當的基準;從現實層面看,行為人對定性的關注,與其說是關注定罪本身,不如說是關注定罪帶來的不利法律后果,即定罪為量刑提供基本的量刑基準,最終落實到刑事責任的承擔,實際上仍是量刑問題。從這個角度講,量刑是刑法的縮圖,具有重要的理論和實踐地位[13]。因此,必須在司法裁判中扭轉“重定罪、輕量刑”的觀念。

具體到推動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融入刑事裁判,“重定罪、輕量刑”的司法觀念表現得比較明顯,并造成了定性與定量功能失衡,定量功能羸弱等問題。需要注意的是,援引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發揮定量功能,除了前文提及的可將有悖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案件事實作為酌定從重處罰的情節外,法官還可以從有利于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立場出發將有關案件事實轉換為酌定從輕處罰的情節加以裁量。例如,在龐某某誣告陷害案中,被告人龐某某捏造其牙齒被被害人董某砸掉的事實,意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且公安機關已經對被誣告陷害人進行了刑事立案。顯然,龐某某的行為情節嚴重,已構成誣告陷害罪。但是,法官考慮到被告人與被害人系妯娌關系,二人之間的人身損害賠償糾紛已由法院民事判決處理,如再對被告人龐某某判處刑罰,將不利于家庭和家族矛盾的緩解,有悖于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所倡導的促進社會、家庭友善、和睦健康發展的要求。因此,綜合考慮龐某某犯罪的動機、時間、方法、對象以及造成的后果等多方面情況,最終對龐某某定罪免刑。(7)參見安徽省碭山縣人民法院(2021)皖1321刑初492號刑事判決書。

四、探尋: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融入刑事裁判的具體路徑

基于上述對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融入刑事裁判困難的原因進行剖析,可從如下三個方面探尋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融入刑事裁判的具體路徑:一是切實為法官減負,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柔化剛性司法;二是發布指導性案例,融合情理法充分地釋法說理;三是摒棄畸形性觀念,并重發揮定性與定量的功能。

(一)切實為法官減負,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柔化剛性司法

當前,我國法官群體一方面面臨著“案多人少”的審判業務壓力,另一方面還要承擔文書送達、開庭通知、訴前保全、委托評估、裁判上網、掃描裝訂、參加會議、材料歸檔、普法宣傳等行政性業務,缺乏援引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進行充分釋法說理的內在動力,整體積極性不高。雖然法官員額制改革以來,這些問題得到了極大的緩解,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明顯呈現出“非均衡性”的特點,即只是達到了淺層的改革指標,深層次的“選出合適的法官”(職業化)、還權于一線法官(去行政化)等目標尚未達成[14]。因此,只有切實為法官減負,使其輕裝前行,才能真正調動法官在刑事裁判中融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積極性。

具體可從兩方面切入:一是將法官從繁瑣的行政性事務中“解放”出來,使其能夠有充足的時間和精力鉆研審判業務,尤其是類似于普法宣傳、志愿服務、下鄉扶貧等非業務性活動,應由法院系統內部的行政部門專門負責,使法官能夠安心于審判業務,真正做到術業有專攻;二是將審判業務與審判輔助業務進行分離,像文書送達、開庭通知、訴前保全、委托評估、裁判上網、案卷歸檔等審判輔助業務應由法官助理和書記員負責完成,法官則致力于案件分析和法律適用等專門性業務。應該說,在這一方面我國的員額制改革取得了較大的進步,應在此基礎上進一步深化。

此外,由于刑事司法特有的“剛性”使得法官在裁判時非常謹慎,恪守“法律與道德二元界分”的立場,極易陷入概念法學的窠臼,導致機械司法。為此,應在刑事裁判中融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以柔化剛性司法,做到“以柔克剛”。具體來說,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融入是全方位的,從刑法規范的具體選擇、內涵確定、漏洞補充,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要貫穿始終。

首先,刑法規范的具體選擇應有助于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眾所周知,司法是一項能動性活動,法官的裁判并非嚴格按照“大前提→小前提→結論”的技術邏輯層層展開,恰恰相反,在司法實踐中,法官總是從小前提出發,根據案件事實“找法”。在這一過程中,法官的價值理念和利益衡量會潛移默化地發揮功效,對此,應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武裝”法官的頭腦,促使其選擇正確的刑法規范;其次,刑法規范內涵的確立應有助于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刑法規范由語言文字構成,且具有一定的概括性,本身具有多重面孔,法官在結合案件事實確定其內涵時,并非隨心所欲,而是基于特定的目的進行解讀,此時應當融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對其進行目的解釋;最后,刑法規范的補充應有助于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任何法律規范都不是完美無缺的,或多或少都存在一定的漏洞或缺憾,刑法亦不例外。在我國,對法律規范漏洞的填補主要是通過最高司法機關制定司法解釋的方式實現,在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已經入憲的背景下,最高司法機關在制定司法解釋時融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是“合憲性”的必然要求[15]??傊?,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柔化剛性司法需要貫穿始終。

(二)發布指導性案例,融合情理法充分地釋法說理

如前所述,最高人民法院雖然發布了幾批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典型案例,但是刑事案件極少,且“典型性有余而指導性不足”,在司法實踐中,承擔巨量審判業務的是地方層級的法院,他們自身沒有足夠的精力和動力進行相關釋法說理的創造性實踐。因此,最高院有必要專門發布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刑事指導性案例用于基層法院予以參考。具體來說,相關指導性案例的選取應更注重其“指導性”。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關于案例指導工作的規定》第2條明確規定,指導性案例應屬于“社會廣泛關注”“法律規定比較原則”“具有典型性”“疑難復雜或者新類型”的案例,而從已發布的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典型刑事案件來看,顯然并未達到指導性案件的標準。原因在于,指導性案例和典型案例的功能和目的存在本質區別,前者主要是為了統一司法適用、規范審判活動,為法官答疑解惑,實現同案同判,而后者主要是借助案例弘揚主旋律,對社會公眾進行價值引導和精神培育。因此,未來指導性案例的選取應側重于回應社會關注和為法官答疑解惑,盡量選取“社會廣泛關注”“法律規定比較原則”和“疑難復雜或者新類型”的案例[16]。同時,可按照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不同層次,即國家(富強、民主、文明、和諧)、社會(自由、平等、公正、法治)、個人(愛國、敬業、誠信、友善),利用大數據技術抓取體現相同類型的核心價值觀案件,形成相應的“案例群”,如“誠信案例群”“愛國案例群”“友善案例群”等,從而為法官進行類案檢索提供支撐。

指導性案例通常由關鍵詞、裁判要點、相關法條、基本案情、裁判結果、裁判理由幾個部分構成,核心在于裁判要點的提取和裁判理由的闡釋。在撰寫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刑事案例時,關鍵要在裁判要點和裁判理由中融合情理法充分地釋法說理。一要在裁判中要確定“國法是底線、天理是精神、人情是溫度”的基本立場。法律是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最后一道防線,不能突破法律框架搞“人情案件”和“道德審判”,在此范圍內司法裁判應當踐行天理,即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為集中體現的中國價值、理念和精神,積極引領社會風尚,遵循社會的常識、常理、常情,符合廣大人民群眾的正義感和公平感,避免機械司法[17];二要在裁判中要進行話語轉換,使抽象的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能夠更接地氣,將涉及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案件事實轉化為定罪和量刑的情節,使案件事實、刑法規范、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能夠真正融合到一起。

以王敦崗故意傷害案為例,在該案中,被告人王敦崗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其養父王某輕傷二級,構成故意傷害罪,法院對此作了充分的釋法說理。裁判指出,所謂裁判,不僅是法律判斷,更應是涉及社會方面的價值判斷,此乃司法裁判之靈魂。本案相比于其他案件,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對被告人刑罰的衡平——處刑抑或免刑、重刑抑或輕刑、實刑抑或緩刑,關乎親情之延續,關乎家庭之穩定,更關乎社會之和諧,值得思量。首先,法律并非冰冷的條文,其背后還蘊含著社會主義核心價值理念,家庭作為社會構成的基本單元,維系和諧、和順、和美的家庭關系,是社會和諧穩定的基石,是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應有之義,應成為本案裁判應當遵循的重要原則;其次,孝道乃中華傳統美德,是每個炎黃子孫應當恪守的行為準則。王敦崗本人已為人父,應體會為人父母之不易,更應對其養父王某心懷感念,卻因家庭瑣事,沖動之下對養父實施傷害行為,不僅觸犯刑律,更有悖人倫。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王敦崗構成故意傷害罪,本院予以支持;最后,“人誰無過?過而能改,善莫大焉”。被告人王敦崗雖具有上述行為,依法原本應予懲處,但該案系因家庭矛盾引發,且被害人對被告人表示了諒解,綜合全案事實和情節,對被告人免予刑事處罰。(8)參見山東省青島市城陽區人民法院(2021)魯0214刑初617號刑事判決書。

(三)摒棄畸形性司法觀念,并重發揮定性定量功能

“重定罪、輕量刑”的畸形性司法觀念一直是我國刑事裁判中的“頑疾”,是導致當前我國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融入刑事裁判的定量功能羸弱的重要原因。因此,應當并重發揮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定性與定量功能,二者不可偏廢其一。需要注意的是,在定性功能方面,援引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對案件事實和情節進行評價既可影響入罪,也可影響出罪。影響入罪是指,將有違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案件事實和情節作為犯罪增量予以評價,如前文提及的楊帥遺棄案,此種情形在司法實踐中最為常見。影響出罪是指,將符合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案件事實和情節作為犯罪減量予以評價,此種情形在司法實踐中較少。如周顯輝過失致人死亡案,在該案中,被告人周顯輝發現自己的電動車被盜,由于當時情況緊急,便跑出去追趕竊賊,并第一時間報警求助,且在與外賣小哥共同制服竊賊后馬上告知警察自己所處的位置,其制服盜竊嫌疑人的行為沒有超過必要限度,不能因為周顯輝與竊賊有肢體接觸,就認為其應對竊賊的死亡負責。因為人民群眾遇到盜竊可以采取一些必要的、合理限內的措施,抓獲竊賊的行為具有的正當性,符合正義法律價值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9)參見廣西壯族自治區南寧市青秀區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2020)桂0103刑初925號刑事判決書。

在定量功能方面,援引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對相關案件事實和情節予以評價,同樣具有兩個維度:一是轉化為從嚴處罰情節,二是轉化為從寬處罰情節,前文所述劉梅珍盜竊案、龐某某遺棄案即為適例。需要注意的是,在援引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對相關案件事實和情節進行轉化適用時要予以分類。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61條的規定,量刑要“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這里的量刑事實,主要是反映行為的社會危害性質、程度及其行為人的人身危險性大小的客觀情況的總和,也就是我們常說的責任刑情節和預防刑情節,這是刑法教義學的應然要求。除此之外,還包括其他能夠影響刑罰輕重的事實[18]。這類事實主要是法律基于人權保障、人性關懷、提高訴訟效率等功利目的要求的事實[19],如對未成年犯罪人和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這些量刑情節帶有明顯的政策色彩。在援引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進行刑事裁判時,同樣要適當考慮這些政策性事實。例如,在王成軍危險駕駛案中,被告人王成軍醉酒駕車,其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且存在逃避檢查行為,可酌情從重處罰,雖然王成軍事后自首,自愿認罪認罰,也不宜適用緩刑。但考慮到案發時正值新冠疫情處于大流行的嚴峻時期,王成軍作為基層的鄉村醫生,承擔著四個行政村一千五百余位村民的便民醫療服務職責,崗位重要性突出。為充分保障王成軍所負責區域群眾的醫療服務,強化疫情防控力量,綜合全案事實,依法對其適用緩刑,符合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理念與內涵。(10)參見山東省濟南市鋼城區人民法院(2021)魯0117刑初258號刑事判決書。

五、結 語

深入推進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融入裁判文書釋法說理是貫徹落實中央提出的“把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融入法治建設工作要求”的重要組成部分,作為一項綜合的系統工程,無論是民事,還是行政,抑或是刑事,都不應缺席。本文以中國裁判文書網155份刑事裁判文書為分析樣本,系統檢視了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融入刑事裁判面臨的諸多問題,深入剖析了造成這些問題的原因,并以此提出了相應的解決方案,以期能夠對未來我國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融入刑事裁判文書釋法說理提供一定的理論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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