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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性證據專門審查問題研究:基于實證調研的闡釋

2023-10-20 04:46陳邦達
關鍵詞:技術性檢察官檢察

陳邦達

一、引言

隨著法庭科學在司法證明中的運用日益廣泛,案件中的技術性證據呈現復雜多樣的趨勢,這為檢察官審查認定此類技術性證據帶來新的挑戰。以大數據運用賦能新時代檢察法律監督,其目的是為了適應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這對檢察機關強化證據審查認定提出了更高要求。自最高人民檢察院確立實行技術性證據專門審查制度以來,這項工作在實踐中發揮了重要作用,也存在一些實踐困境和理論困惑。本文旨在通過分析前期調研訪談與大數據平臺統計的資料①本文以筆者對上海部分檢察官調研獲得的實證資料為基礎,調研時間集中于2022 年5 月至8 月,訪談主要通過線上線下相結合的方式進行。,分析歸納技術性證據專門審查的實踐困境,揭示背后的制度成因,剖析其深層的理論問題,為技術性證據專門審查工作的制度健全拋出引玉之磚。

技術性證據專門審查,是特指檢察機關具有專門知識的檢察技術人員或其他具有專業知識的人員,對案件中涉及技術性問題的證據材料,從相關性、真實性、可靠性、合法性等維度進行審查,并出具審查意見書的活動。這一審查主要運用于審查起訴階段,對輔助檢察官查明案情、依法審查起訴往往發揮較大的證明作用,對加強案件質量管理、強化檢察法律監督、促進科技賦能司法具有積極意義。選取技術性證據專門審查問題作為研究對象,有利于反映技術性證據專門審查工作機制的實踐困境,也有利于健全檢察機關指派、聘請“有專門知識的人”制度,優化檢察系統業務部門與技術部門協同創新機制,以及促進科技賦能智慧檢務建設。

二、技術性證據專門審查的實踐困境

(一)技術性證據專門審查的主體資源流失

從近年來的檢察實踐看,部分基層檢察機關技術性證據專門審查的主體資源薄弱,存在技術人員流失現象。例如,中國裁判文書網2018 至2021 年發布的含有“技術性證據”關鍵詞的303 份裁判文書中,77 例未明確審查主體,177 例技術性證據審查主體為省、市級檢察機關,其中有128 起案件為區(縣)級檢察機關委托上級檢察技術部門審查,區(縣)級檢察機關開展技術性證據審查的僅有49 例①袁亦力、申貝貝:《檢察機關技術性證據審查的制度反思與重構》,《人民檢察》2022 年第18 期。。筆者的調研也印證了這一問題,接受訪談調研的檢察官和技術人員反映,所在檢察機關的技術性證據審查專業人員存在流失、配置不均衡現象。檢察人員分類管理及反貪反瀆職人員轉隸監察機關之后,檢察院技術部門隸屬于檢務保障部門,部分人員轉隸至監察機關。地方各級檢察機關專業技術資源配置不均衡,技術性證據審查工作并沒有形成穩健機制,由檢察官咨詢技術人員尋求幫助缺乏統籌協調。有觀點指出,“司法體制、監察體制改革后,檢察技術人員轉崗到檢察機關其他部門或者監察機關”②張俊濤:《基層檢察機關技術性證據審查監督權能缺位的原因及對策》,《中國檢察官》2020 年第3 期。;還有統計數據顯示,隨著員額制改革和監察體制改革的推進,某省檢察技術人員出現流失,2017 年總人數較2015 年下降20%左右③鄔穎怡:《檢察機關技術性證據審查制度研究》,《證據科學》2022 年第4 期。。以上現象都印證了這一結論。

(二)技術性證據審查的范圍與框架不明確

目前對技術性證據審查的規定原則性強、操作性弱。技術性證據審查的范圍有待界定,對于涉及較多專門性問題的案件,其審查工作量大。實踐中,技術性證據的審查范圍包括全面審查、部分審查兩種做法。全面審查是指檢察技術人員除了對技術性證據進行審查之外,還要對技術性證據所依賴的基礎材料進行審查。部分審查指的是只需要審查技術性證據本身。實踐中,技術性證據審查偏向審查技術性證據本身,較少審查技術性證據所依賴的基礎材料。例如,傷情鑒定中,“有些鑒定書中引用的病歷并未附卷,無法與原始病歷進行對比,傷情真假難辨”;保外就醫案件中,被鑒定人會刻意隱瞞病歷,只提交反映其病情嚴重的材料④高越、李勇、孫赫群:《在司法改革新形勢下將法醫技術性證據審查納入訴訟流程的必要性》,載張繼宗主編:《法醫臨床學專業理論與實踐——中國法醫學會·全國第二十屆法醫臨床學學術研討會論文集》,哈爾濱:黑龍江科學技術出版社,2017 年,第328 頁。。因此,對基礎材料有爭議的技術性證據審查,應當既審查技術性證據材料本身,又審查其基礎性證據材料,對其來源、提取、保管、移送是否符合法律規定和行業規范進行審查,否則容易造成審查發現不了實質性問題。但調研中也有觀點認為,技術性證據審查的對象主要是“文證審查”,對文證之外的物證、書證的審查在性質上屬于復核或鑒定,不是“文證”審查本身,文證審查主要是從方法、論點、論據、結論等方面進行審查。這說明,文證審查限制了對象范圍。此外,技術性證據審查工作還需要檢察官全面地了解案件的其他證據情況,依據經驗法則、邏輯法則,從證據“整體主義”視角審查不同證據之間是否存在矛盾關系,并分析其矛盾的成因。

在審查框架方面,目前主要是參照鑒定意見的審查框架對技術性證據進行審查,但由于新類型的技術性證據出現,與傳統鑒定意見審查存在一定的不協調。2021 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100 條、第101 條規定,針對專門性問題出具的報告和調查報告中涉及專門性問題的意見具有證據效力,這意味著檢察官除了對鑒定意見等技術性證據進行專門審查以外,還可能對包括司法解釋列舉的上述新類型的證據進行審查。而“新證據類型在基礎要素質量控制機制方面較為薄弱”⑤吳洪淇:《刑事訴訟專門性證據的擴張與規制》,《法學研究》2022 年第4 期。,會加劇、加重檢察技術人員對專門性證據審查的難度和責任。并且,這些新類型的證據在可采性標準上與傳統的司法鑒定意見也存在一定的區別。以鑒定意見為主的審查框架不完全適用于其他技術性證據,應探索有效的實質審查框架,這也是技術性證據專門審查遇到的困境。

(三)技術性證據審查的啟動及意見證據效力爭議

雖然按照目前的司法解釋規定,檢察官對技術性證據材料需要進行專門性審查的,可送交檢察技術人員或其他有專門知識的人審查,并由他們出具審查意見,但實踐中檢察官對如何啟動這項工作,以及檢察技術人員是否出具書面的意見持有不同的看法。由于專門審查工作模式上未協調好檢察系統內捕訴業務部門與技術部門的關系,此項工作啟動的隨意性較大。有的公訴辦案檢察官沒有將案件中的技術性證據交給檢察技術部門等專業部門進行審查,而且法律專業背景的檢察官通常又不具備技術性證據的專業知識,無法滿足技術性證據專門審查的需求①趙憲偉、劉政:《論電子數據審查的“專門性”》,《警察技術》2021 年第3 期。。辦案中如遇到需咨詢檢察院技術部門人員或其他有專門知識的人等情形,對方較少出具審查意見。如遇到技術性證據的審查專門問題,檢察官會盡力咨詢技術人員,但通常對方并不出具書面意見。檢察辦案人員會在審查報告中一筆帶過,寫明曾就某技術性證據向檢察技術部門詢問,交代清楚咨詢回復的內容,作為檢察官內心確信,并作為日后案件評查時的憑證②訪談編號:Interview P1(訪談編號設置:Interview P1,P 指代檢察官,1 為一類別被訪談對象的序列號)。。技術性證據審查意見一般歸入“檢察內卷”,所以,“在正式開庭時,技術性證據的咨詢回復也不會直接作為證據遞交給法院,更多的是作為檢察官工作中形成判斷或增加內心確信的方法,個別檢察機關有出具書面意見,但這種情形比較少見”③訪談編號:Interview P2。。即使有書面意見,其能否作為證據使用在實務中的處理也各不相同,檢察官在起訴時也較少直接向法院提交這份意見。這制約了專門審查工作機制的成熟,也限制了檢察官對專業技術問題的把握、監督。也有些檢察機關將技術性證據審查作為必經程序,應當進行勘驗檢查、檢驗鑒定、技術性證據審查等而未進行的案件,不得提交檢察委員會討論。從調研的情況看,后面這種情況并不占多數。

北大法寶公布的檢察法律文書中,含有關鍵詞“技術性證據審查意見”的文書,從2014 至2021 年共有261 份,案由全部是“刑事”,檢察院級別為省級人民檢察院5 件,州市級人民檢察院24 件,縣區人民檢察院229 件,專門人民檢察院4 件。這些數據反映出,檢察機關的技術性證據審查意見主要存在于刑事案件,且以基層檢察院的適用居多。這也說明基層檢察機關對技術性證據審查的需求總量占比較高,技術人才資源的分配應當考慮到這些因素。筆者從北大法寶檢索了2009 至2022 年含有關鍵詞“技術性證據審查意見”的法院裁判文書,就這些法律文書的表述看,檢法兩家對技術性證據審查意見的看法不一致。大部分檢察法律文書將技術性證據審查意見列為證據,而在法院的裁判文書中有少數法院在判決書中將技術性證據審查意見列為“鑒定意見”的類別④高某故意殺人、強奸、放火一審刑事判決書,(2020)魯15 刑初18 號。。實際上,這類證據同鑒定意見在主體、類型、證明、質證等方面存在根本性區別。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布的指導性案例在分析指導意義時還特別提出,“可以將技術性證據審查意見作為審查判斷證據的參考,也可以作為決定重新鑒定、補充鑒定或提出檢察建議的依據”⑤檢例第72 號,罪犯王某某暫予監外執行監督案。。在這種表述中,當技術性證據審查意見不能直接用于證明要件事實時,它仍可以作為輔助性證據,用來強化或削弱實質性證據。

三、技術性證據專門審查困境的成因分析

(一)技術性證據專門審查范圍的爭議溯源

上文指出技術性證據專門審查的范圍存在爭議,這說明有關立法規定不明確。因此,要研究技術性證據專門審查困境的成因,就必須梳理這項制度演進的歷史。為此,筆者梳理了我國有關技術性證據的規定和司法解釋并進行規范分析(見表1)。

表1 司法解釋對技術性證據的相關規定

技術性專門審查工作的雛形初見于1980 年代。1988 年最高人民檢察院出臺了《人民檢察院法醫工作細則(試行)》和《人民檢察院文件檢驗工作細則(試行)》,前者第4條、第20條規定了“法醫文證審查”的內容。從這些規定看,這一時期尚未形成“技術性證據”的表述與概念,而是使用“文證”審查的表述?!皺z察技術”的概念到1990 年代逐漸形成,1991 年最高人民檢察院召開了第一次全國檢察技術工作會議①賀德銀:《強化專業技術支持 提升新時代檢察生產力》,《人民檢察》2021 年第10 期。?!凹夹g性鑒定材料”出現在1996 年《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中,技術性鑒定材料是辯護律師可以查閱、摘抄、復制的主要證據材料內容之一。1997 年《人民檢察院實施刑事訴訟法規則(試行)》第226 條規定:“審查起訴部門對移送審查起訴案件的技術性鑒定材料,可以送交檢察技術人員進行審查,檢察技術人員在審查后應當出具審查意見?!敝链?,檢察起訴階段的專門審查由“法醫文證審查”擴大至“技術性證據材料”,標志著技術性證據材料的專門審查機制初步得到立法確立。從上述立法演進可歸納出兩點特征:

一是,過去一些法律、司法解釋制定的具體背景已發生變化,造成這方面規定的滯后,不同年代、不同機關制定的規范性法律文件存在抵觸現象。以往的法律、司法解釋賦予檢察機關技術性證據審查的職能主要局限于法醫類技術性證據,而如今技術性證據專門審查的范圍呈現擴大趨勢。比如,1988 年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解釋對法醫鑒定、文件檢驗分別作出專門規定,其中法醫鑒定主要指涉及各種醫學問題的鑒定,而文件檢驗主要是有關筆跡、印章、票據等方面的鑒定。這是因為訴訟中的司法鑒定技術水平有限,當時檢察機關的鑒定機構主要負責對法醫類文證、文件檢驗的鑒定。如今,訴訟證明中技術性證據呈現多種形式,包括環境損害鑒定、電子數據鑒定、大數據證據、人工智能分析報告等,這為今后的技術性證據審查提出了更廣泛的要求。2005 年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施行以來,立法機關認為自偵自鑒、自訴自鑒、自審自鑒有違公正性,但考慮到偵查機關辦案的需要,保留了公安、檢察機關的內設鑒定機構,但對其業務范圍進行了限制,而科學技術發展日新月異,必然加劇檢察機關對系統外技術人員的需求,以滿足審查形式多樣技術性證據的迫切需求。

不同產地、不同廠家、不同批次中藥揮發油的提取率存在較大差異。戴衛波等[2]采用水蒸氣蒸餾法提取12個不同產地的艾葉揮發油,并運用氣相色譜-質譜聯用儀(GC-MS)對其化學成分進行定性、定量分析,結果發現,不同產地的艾葉揮發油得率有較大差異,其中由湖北蘄春移至山西交城栽種的艾葉所含揮發油最多,提取率可達1.25%;廣東南雄的艾葉所含揮發油最低,提取率僅為0.20%,前者與后者相差6倍之多。遲玉廣等[3]比較分析了江蘇、安徽、湖南、廣西、廣東5個產地的薄荷揮發油含量,發現安徽產薄荷揮發油含量最高,為2.42%;廣西產揮發油含量最低,僅為0.52%,兩者相差5倍左右。

二是,技術性證據專門審查主體的范圍、職能在擴大。首先是審查主體的范圍從原來的“檢察院技術人員”擴大到檢察系統外的其他“有專門知識的人”,這意味著檢察系統外的專家也可以在獲得檢察機關的聘請后,成為參與訴訟的“有專門知識的人”,成為提供技術支撐的“外腦”,這既符合檢察工作中遇到多種多樣專門性問題審查判斷的現實需要,也有利于克服檢察技術部門的資源短缺問題。其次是職能從原來的“出具審查意見”,擴大到“檢驗、鑒定”職能,對專門性問題出具的報告還被視為證據。2018 年《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指派、聘請有專門知識的人參與辦案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9 條賦予“有專門知識的人”6 項職能,其中后4 項都是新增的。這反映出改革決策者對檢察機關借助“專家”解決訴訟中專門性問題的思路,也是檢察機關對技術性證據專門審查工作采取的補短板、強弱項的方法。

對技術性證據范圍的認識,是一個對證據概念和證據范疇認識不斷深化的過程,也是打破證據法定主義局限性的過程,從早期主要局限于法醫類鑒定,擴大到訴訟中常見的法醫類、物證類、聲像資料、環境損害“四大類”鑒定意見,也將近年來《刑事訴訟法》及其司法解釋所增加的新類型證據納入其中。例如,隨著食品安全司法保護、打擊網絡犯罪等專項工作的推進,“有專門知識的人”的意見呈現擴大的趨勢。這也意味著技術性證據在刑事訴訟中由傳統的以鑒定意見為主,擴大到包括勘驗、檢查筆錄、視聽資料、電子數據,以及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具的意見等,這就要求檢察官在審查起訴階段對此類技術性證據進行審查時,要彌補過去形式審查的不足,強化對技術性證據所涉及的檢材、原始證據的收集、固定、保管、送檢等環節的合法性審查。所以,對技術性證據審查的框架不能局限于現有司法解釋確立的鑒定意見的審查認定標準,還應當從科學規則的角度,建立起相關性第一、可靠性第二的可采性規則體系,加強對此類技術性證據的可靠性審查,同時結合經驗法則對技術性證據的可靠性進行檢驗、印證,并對證據分析過程中,事實認定者所選擇的經驗法則是否合適進行審查。

(二)檢察機關技術人員流失的制度歸因

檢察技術人員的流失造成技術性證據審查的主體出現缺失。調研發現,技術人員流失背后的原因有多個方面,其中與員額制改革以后,檢察人員分類管理制度出現的技術人員不設置員額造成的差別待遇問題存在較大關聯。2017 年印發的《關于加強法官檢察官正規化專業化職業化建設全面落實司法責任制的意見》,是檢察員額制改革的指導性文件。該意見提出“司法技術等非業務部門不設置員額”?;鶎訖z察院出現人才流失現象,檢察輔助人員不足,無法與員額檢察官達到合理的比例。在部分省份,入額檢察官與檢察輔助人員的比例為17∶5①簡小文:《檢察官員額制度良性運行對策研究》,《人民檢察》2019 年第21 期。。檢察技術人員在員額制改革以后取消了其檢察官的法律職務,被界定為司法行政人員。有的檢察院甚至撤掉技術部門,將技術人員安排在后勤保障部門。加上檢察系統專業技術職稱評定機制不暢通,造成這部分人員的流失。以重慶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為例,該院的司法鑒定中心在2017 年共有鑒定人員22 名,從2019 至2021 年放棄鑒定人資格的有5 名,退休的2 名,流失比例超過三成②重慶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課題組、鄧發強:《新時代檢察技術協作辦案工作路徑探析》,《中國檢察官》2021 年第13 期。。檢察技術人員的職稱是通過社會統考獲得,職稱與收入、晉升空間掛鉤,職稱問題沒法及時解決,加劇了這部分群體的失落感。而檢察技術人員流失也反映出檢察業務存在重視證據取得、輕視證據審查的問題,技術性證據專門審查工作的重要性被忽視。另外,檢察院占用技術人員的現象也影響這部分人員的積極性。內設機構改革以后,檢察技術部門被整合到行政辦公或組織人事部門,使這部分人員的工作性質繁雜。

最高人民檢察院于2016 年頒布了《關于指派、聘請有專門知識的人參與辦案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從這一規定分析,“有專門知識的人”是檢察機關借助專家彌補自身短板的工作機制,他們在職能上包括協助辦案檢察官解決專門性問題或出具審查意見,為了界定這類人員與鑒定人的區別,該文件明確規定“有專門知識的人”不包括以鑒定人身份參與辦案的人員。這一類技術人員既可以是檢察系統內的技術人員,也可以是檢察系統外的專家,他們發揮作用的訴訟階段主要集中在審查起訴階段。同時,該文件所確立的“有專門知識的人”的職能還擴展至在法庭審理階段對鑒定意見發表意見,這一職能也是2012 年《刑事訴訟法》第192 條所規定的職能。所以,這一規定確立的“有專門知識的人”的內涵與外延實際上已經超出了技術性證據專門審查人員的范疇①參見《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指派、聘請有專門知識的人參與辦案若干問題的規定》第7 至11 條。。目前存在指派、聘請專業人員的“雙軌制”,在聘用專家上要用足檢察系統內部的技術人員資源,在聘請系統外專家時應當用盡當地救濟,避免檢察系統內部技術資源的浪費。根據“一萬小時定律”,只有保證檢察技術人員有足夠的辦案量,才能提升這類人員的業務能力,并保護他們的工作積極性。在司法實踐中,沒有檢察技術部門的檢察機關,可以委托其他檢察院的檢察技術部門或者聘請專家提出意見②侯亞輝、劉福謙等:《進一步指導和加強刑罰變更執行法律監督——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九批指導性案例解讀》,《人民檢察》2020 年第13 期。。

技術性證據專門審查工作有利于強化偵查監督,服務審查起訴,在“捕訴一體”改革的語境下更加凸顯此項工作的重要性。法學研究與改革決策應切實遵循、綜合運用司法員額制改革的規律、技術性證據的可采性原理、司法責任制原理,發揮專家輔助人制度對檢察技術性資源的補短作用,協調檢察捕訴部門與技術部門的業務溝通,優化檢察系統借助“外腦”協助辦案的工作模式,強化檢察監督偵查取證的職能,精準對接“以審判為中心”的目標。

技術性證據專門審查工作機制的優化,必須完善檢察系統內部技術人員和檢察系統外部“有專門知識的人”的指派、聘請程序與管理體制等問題,這其中會涉及如何完善我國的鑒定人制度、其他非鑒定專家參與刑事訴訟的制度設計。這項制度的發展現狀離不開歷史性因素的影響。在1990 年代,公安、檢察、審判機關、司法行政部門設立內部鑒定機構,這種現象在一定程度上造成國家資源配置的重復建設,也引發司法鑒定政出多門、多頭管理、重復鑒定的問題。1998 年《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司法部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確定了“三定方案”(即定機構、定編制、定職能),2005 年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規定審判機關不得設立鑒定機構,偵查機關、檢察機關(自偵)因工作需要仍保留內設鑒定機構,但不得對外接受鑒定委托。因此,檢察院內設鑒定機構的規模、業務量也受到影響。在訴訟中又難免涉及諸多專門性問題證據審查需要,檢察機關形成“四大檢察”職能與“十大業務”的新格局也對檢察技術業務提出更高要求,對技術性證據審查專業人員的需求隨之上升。

目前我國專家介入刑事訴訟呈現多種形式。除了傳統的司法鑒定人以外,還包括檢察機關技術部門的技術人員、檢察機關指派或聘請的“有專門知識的人”、技術調查官,加上偵查機關內設鑒定機構的鑒定人和2012 年《刑事訴訟法》第192 條增設的“有專門知識的人”,我國的專家介入刑事訴訟的樣貌呈現多元化,專家制度還有待規范化。對此,有學者認為,“將多元專家參與模式調整為鑒定人與專家輔助人二元專家模式”“構建系統化的專家制度,為專家服務刑事司法創造制度條件”③陳如超:《專家參與刑事司法的多元功能及其體系化》,《法學研究》2020 年第2 期。。這是我國職權主義訴訟對專門性問題判斷的傳統格局的瓦解,在訴訟中會出現各種各樣的專家意見④吳洪淇:《刑事訴訟中的專家輔助人:制度變革與優化路徑》,《中國刑事法雜志》2018 年第5 期。。

(三)技術性證據審查意見證據資格的爭議根源

既有研究中,檢察實務人員從實用性角度主張賦予技術性證據審查意見證據資格,認為這有助于說服司法人員,還可幫助當事人,利用司法資源提高公信力①王昌奎、王勐視:《應賦予技術性證據審查意見證據資格》,《人民檢察》2014 年第24 期。。但其難點在于從理論上證成賦予此類意見證據資格的邏輯。筆者認為從證據法理分析,賦予此類意見證據資格也具有合理性。

首先,從證據的性質分析,證據信息說認為,證據既不能稱之為存在,也不能稱之為意識,而是關于案情的信息②齊劍候、童振華主編:《刑事證據基本原理》,長春:吉林人民出版社,1982 年,第50 頁。,只要是具有證明價值的信息都屬于證據③張保生:《證據法的理念》,北京:法律出版社,2021 年,第27 頁。。證據信息說更深刻地揭示了證據的本質,從證據載體的表現形式中抽象和概括得出證據最為核心的屬性。我國《刑事訴訟法》第50 條規定:“可以用于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弊C據法理論認為,這一規定的“可以用于證明案件事實”的前面沒有修飾限定,可以理解為是開放性用語,泛指所有?!坝糜谧C明案件事實”可以理解為證據具有的功能屬性,即與待證事實之間具有相關性或證明價值④吳洪淇:《證據法的理論面孔》,北京:法律出版社,2018 年,第54 頁。。證據法理論認為證據無相關則不可采,相關性是證據最基本的屬性。2012 年《刑事訴訟法》將1996 年該法表述的“證據有下列七種”修改為“證據包括”,這一轉變表明證據法理論對窮盡式證據法定分類的反思,為不窮盡列舉留下法律解釋的空間。只要具有證明案件事實價值的材料、信息都可歸入證據范疇。相關性、客觀性(或真實性)、合法性是我國證據法理論對證據資格進行限定的條件,也是證據審查的主要依據。從立法、司法解釋的角度看,技術性證據審查意見是否具有證據資格?英國證據法學家特文寧認為,“那些對一個待證事實僅具有間接相關性的證據……是附屬的”“附屬證據要么是關于證據的證據,要么是關于在推理鏈條中聯系環節強弱的證據”⑤特倫斯·安德森、戴維·舒姆、威廉·特文寧:《證據分析》,張保生、朱婷、張月波等譯,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12 年,第94—95 頁。?!案綄僮C據”相當于我國證據法理論上的“派生證據”“輔助性證據”的概念。技術性證據的審查意見可以視為技術性證據的派生證據,一般包括兩種情形:其一,檢察技術人員根據自己的專業知識和經驗,判斷技術性證據本身是可靠的,因此技術性證據被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其二,檢察技術人員發現技術性證據本身并不可靠,且與案件其他證據存在明顯矛盾,從而排除了該技術性證據。在這兩種情況下,技術性證據的審查意見成為技術性證據的輔助性證據,起到補強或削弱技術性證據證明力的作用。

其次,從司法解釋的規定分析,現行的司法解釋承認了技術性證據審查意見的證據資格。2021 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100 條明確了“有專門知識的人”意見具有證據資格。此處“根據法律、司法解釋的規定,指派、聘請有專門知識的人”是否包括檢察院審查起訴階段指派、聘請的檢察技術人員及“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具的意見?從法律文義解釋看,應當包括在內,因為該解釋規制的訴訟階段,顯然包括審查起訴階段。從目的解釋看,這一條是針對實踐中大量的關于專門性問題的報告被用于證明案件事實,但這些報告的性質沒有明確是否具有證據資格,在過去認為其作為定罪量刑的參考無法反映明確的態度,因此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才明確“出具的報告,可以作為證據使用”⑥李少平:《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理解與適用》,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21 年,第226 頁。。從司法實踐看,“專家輔助人意見事實上已在實務層面成為裁判的基礎”⑦李學軍、朱夢妮:《專家輔助人制度研析》,《法學家》2015 年第1 期。,在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布的指導性案例中,也肯定了此類審查意見的證據資格①侯亞輝、劉福謙等:《進一步指導和加強刑罰變更執行法律監督——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九批指導性案例解讀》,《人民檢察》2020 年第13 期。。而指導性案例在法理上就是提供法律規范適用的具體語境,彌補成文法的局限性。

另外,檢察環節的技術性證據及其審查意見是否會隨著案卷進入審判程序值得動態觀察。通過檢索北大法寶公布的裁判文書發現,“技術性證據審查意見”寫入判決書的情況普遍存在。法官一般將鑒定意見、技術性證據審查意見放在一起,通過后者的分析去判斷鑒定意見的真實性。在這種情況下,技術性證據審查意見主要發揮“輔助證據”的作用。從裁判文書中可歸納出三種模式:第一種模式是“根據技術性證據審查意見,同意某鑒定意見”②郭某某犯故意殺人罪案,(2016)魯刑終451 號。。這種模式中的技術性證據審查意見相當于用以增強鑒定意見的證明力,發揮著輔助證據的作用。第二種模式是“根據技術性證據審查意見,推翻公安機關或法院委托的鑒定意見”。這種情況下,技術性證據審查意見被用于否定鑒定意見的證明力,它產生的結果是排除了鑒定意見,并且直接對待證事實起到證明作用。法院通過讓鑒定人出庭針對技術性證據審查意見提出的質疑進行回應和解釋,也可能會采納鑒定意見③李某故意傷害二審刑事裁定書,(2018)皖03 刑終30 號。。第三種模式是作為鑒定意見的替代方案。例如,法院認為“技術性證據審查意見以原鑒定意見為基礎,系運用專門技術進行的獨立法醫學文證審查,在被害人尸體已經火化無法重新鑒定的情況下,具有鑒定意見性質……本院予以采信”。并且采取類似鑒定意見的審查方式,“人民檢察院法醫夏某某出庭對技術性證據審查意見書進行了說明”④吳某某等故意殺人、窩藏、盜竊案,(2019)皖刑終109 號。,這充分說明在法官眼里,這類審查意見書近似于鑒定意見。這也從側面反映出,由于不同部門司法解釋對同一問題的解讀不一,最高人民檢察院制定的《關于指派、聘請有專門知識的人參與辦案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對“有專門知識的人”不能行使鑒定人職能的限制,與法官視該意見為鑒定意見的做法相背,這也是今后完善檢、法各自司法解釋值得深思的問題。

四、技術性證據專門審查問題的紓解

(一)技術性證據專門審查主體制度的優化

強化技術性證據審查的功能需要凝聚一支技術人才隊伍。在員額制改革背景下,要完善檢察人員分類管理制度,檢察技術人員未被納入檢察官或檢察輔助人員系列,要通過職稱制度解決這部分人員的晉升問題。另外,可通過省級檢察院統籌整合技術人才資源,“基層檢察機關技術性證據審查最有效的方法就是整合技術資源,把相關業務部門的技術資源進行整合,建立相關技術的人才庫”⑤張俊濤:《基層檢察機關技術性證據審查監督權能缺位的原因及對策》,《中國檢察官》2020 年第3 期。。在檢察院系統內部形成資源調配,從而保證檢察技術人員有一定辦案量,防止業務本領退化。在調研中,也有檢察官反映通過向省級檢察機關尋求技術人員支持,解決了本檢察院技術人才匱乏問題的事例。

技術性證據的審查主體既包括檢察技術人員、檢察體系外“有專門知識的人”,也當然包括檢察官本身,因為檢察官負有對全案證據進行審查把關、法律監督的職責。目前對檢察技術人員的流向,主要是考慮通過健全制度留住技術人員,避免檢察技術人才的外流,而留在檢察系統內考入員額制成為檢察官的技術人員,反而有助于在檢察辦案實務中實現“教育模式”的功能⑥Allen R.,Swift E.,Schwartz D.,et al.,An Analytical Approach to Evidence: Text,Problems,and Cases,Sixth Edition,New York: Wolters Kluwer,2016,pp.772-773.。當然,要解決跨專業辦案的燃眉之急,一方面是通過社會招錄、打破職稱評定瓶頸留住優秀人才,在當前“捕訴一體”的改革背景下組建復合型辦案團隊;另一方面是聘請檢察系統外的“有專門知識的人”以彌補檢察技術人才資源的缺口,加強對技術人員的培訓和管理。訴訟中涉及的技術性證據具有多樣性,專家輔助辦案制度的推行為其轉型發展提供契機,豐富了技術性證據審查的內涵。有必要在“有專門知識的人”輔助辦案的制度框架下,對技術性證據審查的啟動、審批程序等工作機制進行重構。審查工作必要時應當讓技術部門人員參加。許多冤假錯案就是由于技術性證據審查不嚴導致事實認定出錯,當引以為鑒。

如何在人財物編制方面提高檢察技術人員的辦案積極性和隊伍穩定性?公安機關的技術人員按照建立警務技術職務序列的思路為技術人員成才發展提供保障。檢察機關能否復制這一經驗有待探討。另一種方案是效仿法院的做法。有學者建議,“此類人員應按照國家對專業技術干部制定的各類專業技術系列的職稱、考核、晉升辦法進行管理,享受相應的工資待遇,實行評聘結合”①叢林、黃維智:《檢察人員分類管理研究》,《西南民族大學學報(人文社會科學版)》2017 年第1 期。??煽紤]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檢察院分院設立技術部門,協調基層檢察院委托、借調技術人員的流程,也有學者建議,“在市級以上檢察機關設置檢察技術部門,配置檢察辦案需要的各門類技術人員,基層檢察機關遇專業技術問題,直接呈報市級技術部門指導解決”②龍宗智、呂川:《檢察機關人員分類管理的問題、矛盾與應對》,《國家檢察官學院學報》2022 年第4 期。。還有一種是通過聘任的方式,從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吸納有關專家作為蓄水池??商剿鹘^分專業知識類型的專家輔助人名冊的模式③左衛民、官勝男:《刑事錯案與鑒定意見:復雜關系的實證考察》,《華東政法大學學報》2022 年第3 期。。

(二)技術性證據審查的范圍與情形的界定

在范圍方面,需要對現有司法解釋進行修改完善,調整過去司法解釋所確定的制度與現行立法相沖突的內容?!拔淖C審查”的本義是對鑒定書、勘驗等文證材料進行審查并出具意見的活動,在審查對象、認識程度、審查重點等方面有別于鑒定,審查重點是材料、檢驗記載、檢驗方法、論點、論據和結論??梢?,文證審查不同于全面審查。如果訴訟雙方對技術性證據所依賴的基礎性材料本身存在爭議,僅通過部分審查仍不能甄別真偽,應進行全面審查。因此,在制定和修改立法時,原來“文證審查”的表述需要修改。另外,技術性證據的專門審查工作還需要從證據分析的“整體主義”出發,即除從技術性證據本身的方法、證明、結論進行求證外,還要結合技術性證據與案件其他證據是否存在明顯矛盾、產生矛盾的原因進行綜合分析和排查,特別是重大、疑難、復雜案件,或雙方對技術性證據存在爭議的案件。技術性證據審查意見的對象不應限于司法鑒定意見、法醫類文證審查等立法規定的類型。技術性證據除傳統的“四大類”司法鑒定意見之外,還包括訴訟中其他的專門性問題的鑒定意見(如知識產權、價格評估、電子數據等鑒定),以及勘驗筆錄、檢查筆錄、視聽資料等。隨著科學技術在司法證明中的滲透,技術性證據還出現諸如區塊鏈證據、大數據證據、人工智能分析報告等新類型的證據。應當以廣義的“技術性證據”囊括層出不窮的新類型的技術性證據,以避免概念外延不周引起的局限性。這需要突破證據法定主義的藩籬,將技術性證據審查范圍進行必要的擴展。

建立不同類型的技術性證據審查的框架。目前,《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97 條,是參照司法鑒定意見審查認證的規則,技術性證據包含了司法鑒定意見在內,但某些技術性證據與鑒定意見在基礎要素質量控制機制方面仍比較欠缺,需要從技術性證據的可靠性、相關性出發,優化此類證據的可采性規則體系。全面質量管理理論認為,人、機、料、法、環、測是影響產品質量的六大因素,可以借鑒來分析技術性證據的可靠性,從主體是否適格、設備是否精確、檢材是否可靠、方法是否得當、環境是否達標、測量是否準確等方面來審查技術性證據的可靠性。

規范啟動技術性證據專門審查的機制??勺裱缦略瓌t:對于需要借助專門性知識,特別是科學技術知識的情形,則需有專門知識的人解釋,司法人員才能理解這類證據蘊含的信息及其與要件事實之間的相關性。對于由司法人員根據經驗法則、邏輯法則足以判斷證據的情形,則由法官形成心證。至于如何明確啟動的具體情形,基于前期調研和歸納梳理,筆者認為啟動技術性證據專門審查的情形應當包括:(1)當事人對技術性證據提出異議的;(2)當事人申請重新鑒定或補充鑒定的依據和理由是否成立;(3)存在多份不同結論的技術性證據如何分辨真偽;(4)技術性證據與其他證據存在矛盾的情形;(5)檢察官認為有必要咨詢技術人員的其他情形。檢察官應當咨詢技術人員以決定是否重新鑒定,在保護當事人訴訟權利的前提下啟動重新鑒定,以發揮檢察機關對偵查取證的監督職能,同時也要避免不必要的鑒定,減少重復鑒定。協調好審查起訴、審判階段技術性證據審查工作的關系,服務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技術性證據專門審查工作是對審判階段證據審查工作的有力保障。

(三)技術性證據審查的邏輯轉變和機制健全

審查技術性證據必須清醒認識到它不一定就是客觀的,它同樣必須接受證據可靠性的審查。在這一理念基礎上經過證據推理認定事實。證據法理論認為,證據推理需要運用到三種標準的邏輯形式,即演繹、歸納和溯因推理①特倫斯·安德森、戴維·舒姆、威廉·特文寧:《證據分析》,張保生、朱婷、張月波等譯,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12 年,第75 頁。。在審查技術性證據認定事實的過程中,檢察人員同樣需要綜合運用這三種邏輯形式。演繹推理是從一般推出具體的結論。演繹推理中的大前提必須是一個全稱真實陳述。歸納推理中,大前提不是全稱真實命題,通常也未作陳述,它只是一個經驗概括,這種經驗概括是在一般情況下可能為真的命題。在證據推理中運用歸納法、演繹法,務必要檢驗這個大前提是否為周延的命題,這種概括是證據推理中“危險且必要”的信息,容易造成在事實認定中出錯。由于技術性證據涉及專門知識,檢察官在證據推理中如何選擇“經驗概括”,就需要借助技術人員提供的專門知識,幫助他們理解和分析這些概括是否牢靠。例如,在未接觸人工智能證據之前,人們會認為這類技術性證據是客觀的,但技術人員提醒我們,人工智能生成的證據可能存在數據黑箱、算法歧視等問題。正是這些專門知識,讓檢察官懂得修正既有的、偏頗的經驗概括,從而有助于事實認定。

要實現證據推理的邏輯轉變,就需要暢通捕訴部門與檢察技術部門的溝通協作。專業技術人員可以對技術性事項的爭議焦點以及調查的范圍、順序、方法等提出建議,參與詢問、聽證、訴前檢察建議會議,對技術調查意見進行解釋、說明,讓檢察院捕訴部門辦案人員掌握一些基礎的技術性證據審查原理和方法。技術性證據審查應注意對證據的實體性審查和程序性審查。實體性審查要求技術人員依據主體、設備、檢材、方法、環境、測量等影響此類證據質量的基礎要素進行審查,重點是發現此類技術性證據是否可信。程序性審查要求根據此類證據的收集程序是否符合訴訟程序的有關規定進行合法性審查。遵循平衡性原則,通過聽取辯護方提出的異議、核實與之矛盾的證據加強對技術性證據的審查,更有利于檢察官審查技術性證據的相關性、可靠性和合法性。在實務中檢察人員也認同,通過技術性證據審查并出具審查意見后,及時與承辦人溝通、解釋發現的問題,協助承辦人審查技術性證據,以參加案件討論、技術咨詢、重新鑒定、協助出庭等技術支持方式,協助技術性證據的專門審查②洪翔、褚建新、包朝勝等:《技術性證據審查的實踐路徑——以浙江省檢察機關為視角》,《中國司法鑒定》2018 年第5 期。。

(四)賦予技術性證據審查意見證據資格

賦予技術性證據審查意見證據資格,首先要打破“證據法定主義”的思維羈絆,對證據進行廣義上的理解和把握。法定證據分類雖有利于根據不同類型證據的特征進行舉證、質證和認證,但法定主義也難免存在滯后性的局限,對新出現的證據類型無法及時回應。相比之下,證據的理論分類將證據分為實質證據、輔助證據、實物證據、言詞證據等開放性的分類,這些原理有助于我們透過現象認識技術性證據審查意見的本質。賦予此類技術性證據審查意見證據資格,也是為進一步規范其證明活動。

技術性證據審查意見的生成主體既包括檢察技術人員,也包括其他有專門知識的人,不能僅限定于司法鑒定人。應強化對主體是否有相關經驗和專門知識的審查,這樣才能弱化目前司法解釋針對司法鑒定意見設計的審查框架與其他技術性證據審查的張力。但由于司法鑒定人和有專門知識的人可能在獲取檢材的權利、質量監管、法律責任等方面存在區別,因此會在一定程度上影響各自意見的可信性。例如,美國《聯邦證據規則》起草咨詢委員會委員丹尼爾·J. 凱普羅(Daniel J. Capra)就曾經建議,將702 條“專家證言的一般規定”增加“法庭科學專家證人”,以此區分對待鑒定專家和非鑒定專家的意見效力①2017 年8 月16 至17 日,在巴爾的摩舉辦的第六屆證據科學與法庭科學國際研討會上,丹尼爾·J.凱普羅(Daniel J. Capra)發表的主題報告。Capra D.J.,“Rulemaking Possibilities: Efforts of the United States Judicial Conference Advisory Committee on Evidence Rules to Address the Challenges to Forensic Expert Testimony”,Frontiers of Law in China,2018,13(1),pp.34-42.。但這不足以否認這些專家意見的證據本質。針對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具的意見,2021 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已明確指出,指派、聘請有專門知識的人就案件的專門性問題出具的報告,可以作為證據使用。對這類報告的審查與認定,參照適用鑒定意見的有關規定。當訴訟雙方當事人對技術性證據及其審查意見有異議時,法庭原則上應通知司法鑒定人、技術性證據審查意見制作主體出庭接受質證。調研發現,實務中以口頭方式提供技術證據審查咨詢意見的做法雖然靈活簡便,有利于檢察官咨詢與溝通,但口頭咨詢意見只能作為檢察辦案的參考。在辦理重大案件時仍須由檢察技術人員或其他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具審查意見作為證據,在提起公訴時附在案件卷宗以內提交法院,才有利于辯護方閱卷,也有利于為法院審查認定技術性證據提供更多的心證基礎。

(五)健全司法責任制以提升技術性證據審查工作質量

調研發現,技術性證據審查工作存在司法責任界定和落實的問題,即當承辦人咨詢技術部門出具技術性證據審查意見時,如果最終證據審查出錯,責任應當由承辦人承擔還是由技術人員承擔?技術性證據專門審查兼具技術協助和技術監督的雙重功能,其權力歸屬于檢察權的附屬權能②龍宗智、陳猛、唐云陽:《技術性證據專門審查工作的運行狀況及改進建議》,《人民檢察》2023 年第6 期。。對此,需要引入司法責任制原理。健全和落實司法責任制是提高案件辦理質量的管理舉措,也是建立權責明確的司法工作機制的關鍵。實現“讓審理者裁判,讓裁判者負責”是司法責任制的核心理念。技術性證據審查工作機制會涉及承辦檢察官與技術人員、有專門知識的人之間對技術性證據審查和事實認定的分工?!爱敯讣脹Q者由單一化走向多元化和復數化時,審理者的角色將不再確定、明晰,導致難以有效問責,會使得正在著力推進的司法責任制改革難以獲得真正落實”③李訓虎:《刑事司法人工智能的包容性規制》,《中國社會科學》2021 年第2 期。。易言之,當技術性證據審查意見造成案件事實認定的錯誤,到底是哪一方主體的責任?有部分檢察官認為,技術性證據審查認定出錯,是此類技術性證據審查意見出具方或技術人員的責任。這種觀點是片面的,因為技術性證據本身只是證據體系中的一個原子,檢察官既然對案件證據體系承擔有審查認定和法律監督的職責,那就意味著他同樣免除不了技術性證據審查認定的職責,哪怕這項專門審查工作是通過指派、聘請技術人員或有專門知識的人完成的。檢察機關是刑事錯案的第一責任人。當技術性證據審查出錯,承辦檢察官應承擔不可推卸的責任,而技術人員僅在當其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的情況下才承擔司法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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