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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國語國際傳播法治建設研究

2023-11-14 12:48楊金成
語言戰略研究 2023年6期
關鍵詞:世宗韓國語財團

楊金成

(世界漢語教學學會 秘書處 北京 100088)

提 要 韓國重視韓國語國際傳播的法治建設,制定了關于韓國語國際傳播機構、外國人韓國語能力考試、韓國語教師資格證、婚姻移民及其子女韓國語教育等的一系列法律,形成了以《國語基本法》為主、《韓國國際交流財團法》等為輔的,涵蓋外交、文化、教育等相關領域的韓國語國際傳播法律體系,涉及傳播機構、傳播者(韓國語教師)、傳播對象(外國學生、婚姻移民及其子女、外國勞工)等韓國語國際傳播的各個要素。韓國語國際傳播法治建設有以下經驗:(1)法律先行,為韓國語國際傳播提供堅實的法律保障;(2)賦予韓國語國際傳播機構特殊法人地位,保障其穩定發展;(3)規定韓國語傳播機構鮮明的國家性質,賦予其國家責任和使命;(4)規范韓國語教師資格,保障對外國人韓國語教學的質量;(5)通過韓國語教師資格證制度的推行,推動韓國語教育學科課程體系建設。韓國的經驗給我們提供了借鑒:應推動立法,將涉及中文國際傳播的成熟政策形成法律,逐步建成中文國際傳播法律體系,使中文國際傳播事業在法律框架下得到穩定發展。

一、引 言

語言文字法治建設是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組成部分。2021 年11 月國務院辦公廳發布的《關于全面加強新時代語言文字工作的意見》提出,到2035 年基本實現新時代語言文字工作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國家語言文字法治建設具體包括:確立國家使用的主要語言文字的地位,確立語言平等政策,保障公民使用不同語言文字的權利,保護瀕危語言和弱勢語言,確立語言國內外推廣政策,確立雙語或多語政策,規定語言關系,規定國家重要部門工作人員的工作語言及其應該達到的水平,以及對以上各方面開展理論和實踐方面的研究(蘇金智2021)。其中語言的國際傳播法治建設是國家語言文字法治建設的重要內容。

目前,中國已形成以憲法規定為統領,以法律、地方性法規、規章等不同層級法律規范為一體的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律制度體系,為依法推進國家通用語言文字事業發展提供了堅實法治保障(王晨2020)。在中國現有語言文字法律框架下,借鑒外國語言文字法治建設經驗,完善中國語言文字法律體系,提高中國語言文字法治能力現代化水平,是中國語言文字法治建設的主要任務(蘇金智2021)。在起草中國第一部語言文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的過程中,相關部門就十分重視借鑒外國語言立法經驗。1996 年9 月起,中國社會科學院民族研究所“少數民族語言政策比較研究”課題組和國家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政策法規室合作組織編譯包括語言立法在內的外國語言規劃領域的資料(周慶生2001:763),合作成果2001 年12 月以《國外語言政策與語言規劃進程》為名由語文出版社出版,收錄數十篇關于語言政策、語言立法、語言規劃、語言傳播方面的論文。之后,國家語委和學界對外國語言立法持續予以關注并開展研究。近年來,學者關注的主要是外國語言立法引介、語言地位及語言保護立法,關于外國語言傳播法規的研究雖然也是目前學界關注的一個議題,但研究者并不多。鄭夢娟(2009)在《國外語言傳播的政策、法律及其措施芻議》一文中,介紹了日本《國際交流基金會法》和《韓國國際交流財團法》。沈胡婷、楊光?。?022)基于對《日語教育推進法》的解讀,介紹了《日語教育推進法》的主要內容和實施方針,總結了日語國際教育的經驗,提出了對國際中文教育創新發展的啟示。楊一鑫、沈胡婷(2022)對日語推廣法律體系中的重點法律進行了介紹,分析了其法律體系的特點,提出了日語推廣法律體系對國際中文教育事業法規建設的建議。在國別語言國際傳播法治建設研究方面,韓國成為中國學者重點關注的對象之一。陳倩雯(2019)對韓國《國語基本法》的基本內容及相關的語言政策進行了研究,其中涉及韓國語的國際傳播。楊金成(2023)從政策科學的視角對韓國依據《國語基本法》制定頒布的4 個國家語言工作五年規劃進行了評析,其中重要的內容就是韓國語國際傳播規劃。楊金成(2012)對基于韓國《國語基本法》的韓國語教師資格證制度進行了推介。高陸洋(2020)、郭諭(2022)對依據相關法律的涉外婚姻移民韓國語教育政策進行了研究。對韓國語言文化傳播機構世宗學堂以及與孔子學院的比較研究也成為一些學者的選題。但目前的研究均專注于某一個領域,缺乏跨領域、系統性的韓國語國際傳播法律研究。而跨領域的系統性的本國語言國際傳播法治建設反映了一個國家的語言文字工作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水平,值得認真研究。韓國重視韓國語國際傳播法治建設,積累了豐富的韓國語國際傳播法治建設經驗。研究其韓國語國際傳播法治體系及經驗,對加強中國中文國際傳播法規建設,完善中國語言文字法治體系,推動國際中文教育高質量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二、韓國語國際傳播相關法律

(一)關于韓國語國際傳播機構的法律

韓國語傳播機構分為具有法人地位的和非法人地位的兩種。具有法人地位的機構有:韓國國際交流財團(Korea Foundation)、韓國在外同胞財團(Overseas Koreans Foundation)、韓國國際協力團(Korea International Cooperation Agency,KOICA)和世宗學堂財團(King Sejong Institute Foundation)。這4 個機構都有法律依據,前3 個是關于機構的專門法,第四個機構——世宗學堂財團是在《國語基本法》中專門章節中規定的。見表1。

表1 具有法人地位的韓國語國際傳播機構及依據法律表

以上4 個機構中,就韓國語國際傳播而言,韓國國際交流財團與世宗學堂財團影響較大,現重點加以介紹。

1.韓國國際交流財團

韓國國際交流財團于1991 年12 月31 日設立,隸屬于外交部,其法律依據是1991 年12 月14 日頒布的《韓國國際交流財團法》。到2020 年5 月,該法已修訂15 次。2020 年5 月版的《韓國國際交流財團法》共26 條,規定了立法目的、財團的法人地位、設立程序、辦公場所、章程、業務范圍、管理人員、理事會、職員、基金的設置與運用、基金的財源、政府出資、基金的募集、資金借貸、事業計劃和預決算等事項。該法指出,設立韓國國際交流財團的目的是開展韓國與外國間的各種交流活動,謀求國際社會對韓國的正確認識,增進友誼發展。業務范圍為:主辦、支援、參加各種國際交流活動;派遣和邀請以國際交流為目的的人員;支持外國韓國研究、推廣其研究成果;舉辦謀求國際社會對韓國正確認識和理解的活動;通過與外國主要國際交流機構的交流,增進國際友誼;等等。該法明確了財團的法人地位,規定除適用《韓國國際交流財團法》外,還適用《民法》中關于財團法人的規定。

韓國國際交流財團關于韓國語國際傳播的業務主要體現在“韓國學支援”這一業務領域。具體項目為:資助外國大學設立韓國(語)學教授教席、資助外國大學設立或增設韓國學(或韓國語)正式教職、派遣韓國(語)客座教授;提供培育韓國研究專家的獎學金,包括韓國學專業研究生獎學金、博士后研究獎學金、韓國語學習獎學金、訪韓研究獎學金、外交官韓國語言文化研修等;資助各種韓國學工作坊等(韓國國際交流財團2022)。

2.世宗學堂財團

世宗學堂是韓國政府運營的韓國語、韓國文化教育代表性品牌,是向外國人教授韓國語、傳播韓國文化的機構。與韓國國際交流財團、韓國在外同胞財團和韓國國際協力團不同,世宗學堂財團是在世宗學堂在海外運營之后設立的。2007 年1 月11 日,文化體育觀光部發布世宗學堂運營計劃。2007年3 月,第一所世宗學堂在蒙古國烏蘭巴托大學設立并運營。為設立具有法律依據的獨立法人世宗學堂財團,韓國文化體育觀光部2010 年委托韓國法制研究院對世宗學堂財團立法進行了研究。研究報告提出了兩種立法方案,第一個方案是修訂已有的《國語基本法》,在其中加入設立、運營世宗學堂財團的條款,修訂、添加某些概念的定義,使世宗學堂的設立和運營具備法律依據。這個方案簡單,容易操作,時間短,但也有缺點:世宗學堂的業務范圍受到《國語基本法》立法目的、規定的業務范圍的限制,同時需要時間與其他韓國語推廣業務的部委進行協調。第二個方案是制定專門的關于世宗學堂的法律——《世宗學堂設置及運營法》,立法過程和程序復雜,但業務范圍等不受《國語基本法》立法目的和宗旨的限制(韓國法制研究院2010:159 ~163)。最終,韓國以修訂《國語基本法》、增加世宗學堂財團條款的方式于2012 年5 月23 日完成頒布了相關修訂后的《國語基本法》,完成了關于世宗學堂財團的立法。

2012 年5 月23 日新設的關于世宗學堂財團條款共10 項內容。相應條款規定了國家設立世宗學堂的目的:國家為了有效地推廣作為外語或第二語言的韓國語,設立世宗學堂財團。規定財團為法人,設理事長、理事、監事等管理人員,財團的管理人員的編制、任期及選任辦法由財團章程規定,但需經與文化體育觀光部部長協商后任命。財團可按章程設立職員崗位。條款規定了財團開展的6 項工作為:(指定)設立并資助世宗學堂;開發、運營網絡世宗學堂;推廣世宗學堂的韓國語標準教育課程及教材;世宗學堂韓國語教師培養培訓及派遣支援;文化教育及傳播;其他將韓國語作為外語或第二語言的推廣工作。該法還規定,國家根據需要可組建、運營由中央行政部門公務員和相關團體的專家組成的世宗學堂政策協議會。財團設立、設施及運營等必要的經費由國家在預算范圍內予以支持。同時規定,財團為籌集經費可根據總統令的規定開展收益性工作。

新增條款對世宗學堂財團的法人地位做了規定,規定財團除了適用本法和《公共機構運營法》中的規定外,還適用《民法》中關于財團法人的規定。根據新修訂的《國語基本法》中關于世宗學堂財團的法律規定,世宗學堂財團于2012 年10 月設立,2013 年1 月被認定為其他公共機構而運營。

(二)關于外國人韓國語能力考試的法律

目前,韓國有兩種官方的評定外國人韓國語能力的考試,一種是外國勞工赴韓工作要求的“雇傭許可制韓國語能力考試”(Employment Permit System—Test of Proficiency in Korean,EPS-TOPIK),另一種是針對赴韓國留學者的韓國語能力考試(Test of Proficiency in Korean,TOPIK),兩種考試分屬不同的法律。另有民間的認證考試10 多個(韓國文化體育觀光部2021:86)。

1.關于外國勞工韓國語能力考試的法律

隨著韓國經濟的發展,進入20 世紀90 年代,韓國勞動力不足的問題日顯突出,以中國人為主的外國勞工大量進入韓國。為加強對外國勞工的管理,韓國政府1993 年開始實施產業研修生制度。但是在研修生制度實施過程中,研修生利益受侵、非法滯留等問題時有發生。到2002 年底,非法停留者達到了外國勞工的80%,所以急需引入一種制度,既能保證韓國企業勞動力供應、保護外國勞工權益,又能減少非法滯留等問題(韓國職業能力開發院2006:68)。

2003 年8 月16 日,韓國頒布《外國勞工雇傭法》。2004 年3 月17 日,以總統令的形式頒布《外國勞工雇傭法實施令》。2004 年8 月17 日,外國勞工雇傭許可制施行?!锻鈬鴦诠す蛡蚍ā返? 條(外國人求職者名簿的編制)規定,把韓國語能力考試成績作為外國求職者的選拔標準,外國勞工的選拔工作由韓國產業人力公團負責組織實施?!锻鈬鴦诠す蛡蚍▽嵤┝睢返?2 條(外國人求職者名簿的編制)規定,將韓國語能力考試實施情況作為求職者名簿的重要內容。第13 條對韓國語能力考試有關事項進行了具體規定。韓國語能力考試的內容包括對韓國文化的理解和在韓工作必要的產業安全基本事項。

雇傭許可制韓國語能力考試主要考查希望在韓國就業的外國求職者的韓國語運用能力和對韓國社會的理解程度。應試資格為:18 歲以上,39 歲以下(菲律賓38 歲以下);無禁錮刑以上犯罪記錄;無被韓國強制驅逐出境經歷;無被本國限制出境經歷;無以非專門就業簽證(E-9)和船員就業簽證(E-10)在韓停留合計5 年以上經歷??荚嚪譃槁?、寫兩個部分,各25 分鐘;聽、寫各100 分,總分200 分。合格基準為95 分(制造業標準),從高至低順位選拔(韓國綜合經濟研究院2019:26 ~27)。表2 為2015 ~2018 年韓國語能力考試情況。

自2007 年韓國全面推行雇傭許可制后,2008 年、2013 年曾兩次在華舉辦雇傭許可制韓國語水平考試。2008 年12 月,在黑龍江、吉林、山東、河南4 省舉行的雇傭制韓國語水平考試,報名者33 723 人,經抽簽確定參加考試者20 934 人,實際領取準考證者只有10 941 人,考試結果為7232 人成績合格,合格率為66.1%。2013 年5 月,繼續在黑龍江、吉林、山東、河南舉行考試,報名參加考試者3675 人,2471 人考試合格,合格率為67.2%(崔愛茹,等2013)。

2.關于赴韓國留學者韓國語能力考試的法律

韓國教育部主管的韓國語能力考試始于1997 年,當時實施的依據是以總統令形式頒布的《教育部及所屬機構職責》,其中規定,韓國語海外推廣和支持舉辦韓國語能力考試是教育部的職責。為提供韓國語能力考試施行、管理的法律依據,促進高等教育機構對在外國民和外國人的招生選拔工作順利進行,2020 年12 月22 日在修訂《高等教育法》時,專門新設了關于外國學生的選拔條款,賦予了韓國語能力考試的法律地位。新設立的第34 條之七規定,大學把在外國民、外國人的韓國語能力作為入學的條件;教育部為了評價語言能力組織實施韓國語能力考試;考試時間、方法、不正行為的處置措施等由總統令規定。2021 年6 月15 日《高等教育法施行令》修訂時,新設了關于韓國語能力考試的條款,即《高等教育法施行令》第42 條之五,規定考試在國內外每年1 次以上;每年10 月底前制定、公告下一年度的考試實施計劃;考試包括聽、說、讀、寫4 個領域;對考試作弊的處理措施進行了規定;考生要繳納考試費。隨著《高等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施行令》的修訂完善,韓國語能力考試具有了法律依據。

韓國語能力考試由教育部所屬國立國際教育院負責實施。進入韓國大學攻讀學位的外國學生,韓國語能力考試成績需具備3 級以上的水平,畢業時達到4 級以上。但留學學校學位課程用英語授課時,可不要求韓國語能力,可憑托福(TOEFL)等公認的英語考試成績入學,畢業時也不要求韓國語水平達到4 級以上。交換學生、韓國政府獎學金生、外國政府資助留學生、韓國語研修機構對韓國語水平的要求不同。韓國語能力考試等級分為初級1 ~2 級、中高級3 ~6 級。韓國語能力考試自1997 年開考,當年有2274 人參加考試,此后參考人逐年增加,2019 年達到300 077 人(韓國文化體育觀光部2021:87 ~88)。

(三)關于韓國語教師資格證的法律

2000 年以前,韓國從事對外韓國語教學的教師基本上為聘用教師,國家沒有以外國人為對象教授韓國語的教師資格制度。2000 年,韓國語教師資格問題提上了文化體育觀光部議事日程,委托專家進行了專題研究。根據專家建議,韓國語世界化財團自2002 年起開展了政府認可的民間資格考試——韓國語教育能力認證考試。2005 年1 月韓國頒布《國語基本法》,第19 條規定,文化體育觀光部向以在外同胞或外國人教授韓國語的人賦予資格并發給資格證,資格條件及資格授予的方法等必要事項由總統令規定。同年7 月頒布了總統令《國語基本法施行令》,規定了韓國語教師資格證的具體事項?!秶Z基本法》2005 年7 月28 日實施,國家層面的韓國語教師資格制度正式建立(楊金成2012)。

以總統令形式發布的《國語基本法施行令》涉及韓國語教師資格的條款為第13 條和第14 條,對以在外同胞或外國人為對象教授韓國語的人(以下稱“韓國語教師”)的資格等級、獲得證書所需教學經歷的任教機構、韓國語教師資格審查機構、資格認證以及大學教育課程及科目的確認、韓國語教育能力檢定考試等做了規定。

以文化體育觀光部令的形式發布的《國語基本法施行規則》就內容而言,可以說是關于韓國語教師資格的專門文件,該文件對韓國語教師資格審查標準細則、韓國語教學經歷認定機構的告示、資格審查的次數及公告、資格審查委員會的構成及運營、資格審查申請、大學教育課程及科目確認等進行了規定。該文件是一個操作性文件。韓國語教育能力檢定考試2006 ~2008 年由韓國語世界化財團負責,2009 年后由韓國產業人力公團負責。2006 ~2020 年,總共有58 563 人獲得韓國語教師資格證,其中一級證書獲得者2564 人,二級證書獲得者43 440 人,三級證書獲得者12 559 人(韓國文化體育觀光部2021:74,78)。

(四)關于婚姻移民及其子女韓國語教育的法律

韓國政府于2007 年制定并頒布了第一部旨在保護國際移民基本權益的專門法律——《在韓外國人處遇基本法》,為婚姻移民提供韓國語教育、幫助婚姻移民及其子女適應韓國社會是該法的重要內容。2008 年,韓國頒布《多文化家族支援法》,強調加強韓國語教育,提高婚姻移民及其子女的韓國語能力,以提高他們在韓國社會的生存能力和競爭力(高陸洋2020)?!抖辔幕易逯гā返? 條規定,國家和地方政府為婚姻移民的社會適應教育、職業教育培訓和韓國語教育提供支援?;橐鲆泼竦呐渑嫉榷辔幕易宄蓡T要為婚姻移民及其子女接受韓國語教育等社會適應必要教育而努力。第12 條規定,國家和地方政府設立運營多文化家族支援中心,婚姻移民及其子女的韓國語教育是其業務之一。支援中心以兩種形式開展婚姻移民及其子女的韓國語教育。一種形式是“訪問教育”,對那些不便到支援中心上課學習的婚姻移民及其子女,支援中心派人到其家庭進行面對面的教學,也就是“送教上門”?!八徒躺祥T”韓國語教育服務為婚姻移民(入境5 年以下)及其中途入境的子女提供系統的、分階段的韓國語教育,使他們熟練掌握生活語言、理解韓國文化。2020 年韓國開展“送教上門”服務的多文化家族支援中心有218 個,韓國語教育指導師944 人(韓國健康家庭振興院2021:4)。另一種形式是“專門用途韓國語教育項目”,婚姻移民及其中途入境子女能夠自律地選擇差別化的實用韓國語,滿足多種多樣的學習需求,提高溝通能力,減少家庭矛盾。2020 年韓國有231 個多文化家族支援中心開設專門用途韓國語教育課程(韓國健康家庭振興院2021:45 ~46)。

三、韓國語國際傳播法治建設的經驗啟示

縱觀韓國語國際傳播法治建設,有以下幾點經驗可以為我們所借鑒。

(一)法律先行,為韓國語國際傳播工作提供了堅實的法律保障

法律先行是韓國語國際傳播法治建設的重要經驗。韓國國際交流財團等韓國語傳播機構的設立以及相關韓國語國際傳播制度的實施,或先行制定單獨的法律,或修訂已有法律增加相關條款,使韓國語國際傳播工作都有法律可依。韓國語國際傳播法律涉及外交、文化、教育等多個領域以及外國學生、在外僑胞、外國勞工、婚姻移民等不同的對象,可以說,韓國語國際傳播法治建設具有體系化的顯著特征。

(二)對韓國語國際傳播機構賦予特殊法人地位,保障其穩定發展

韓國《民法》規定,設立法人必須要有法律依據。同時規定,學術、宗教、慈善等非營利社團或財團在得到主管部門的批準后可以成為法人。公司等由《商法》規定。依據《民法》《商法》設立的法人為一般法人,依據其他法律設立的法人為特殊法人。特殊法人是國家為擔當屬于行政職能的國策、公共事業的特別法或特別規定而設立的法人。本來應該由國家行使的公共、公益事業由特殊法人承擔,是強化法人的地位和存在而賦予的制度性安排。一是法人組織和運營的重要事項由法律做出規定,如管理人員的任免接受國家的指導和監督,管理人員的懲罰與公務員相同處理,等等;二是由于承擔的是國家事業,運營資金由國家全部或部分負擔,或者資金募集、經費征收等需要用法律形式加以固定,以確保法人運營有穩定的經費保障;三是相較于一般的非營利法人,特殊法人的公益性、公共性更強,設立目的、運營財源、目的事業、理事及章程等必要事項比《民法》的規定更嚴,需要用法律明確下來;四是在事業計劃、預決算的審批和報告,基本財產的處分,一定規模債務的限制,管理人員的任免、報告義務,以及改正措施的報告義務、主管部門監督權的范圍等方面,相較于一般的非營利法人,特殊法人的要求更多;五是在解散方面,特殊法人涉及相關依據法律的廢止等,相對來說,特殊法人的存立較一般非營利法人更穩定(韓國法制研究院2010:26 ~29)。韓國國際交流財團、世宗學堂財團等機構是依據專門的法律《韓國國際交流財團法》和《國語基本法》成立的,具有特殊法人的地位。同時,這些機構又是財團法人,適用《民法》中關于財團法人的規定。

(三)相關法律規定了韓國語傳播機構鮮明的國家性質,賦予其國家責任和使命

韓國語國際傳播機構從所屬部門來看,均隸屬于國家政府的部委。如國際交流財團、在外同胞財團、國際協力團隸屬于外交部,世宗學堂財團隸屬于文化體育觀光部,均具有較為鮮明的政府色彩。

從韓國語國際傳播機構管理人員的任命上,也可以看出這些機構明顯的國家性質?!俄n國國際交流團法》第7 條規定,財團理事長由外交部長提名,總統任命;財團理事由理事長推薦,外交部長任命;監事由外交部長任命?!秶Z基本法》第19 條之二規定,世宗學堂財團的理事長、理事和監事,由文化體育觀光部部長與教育部部長協商后任命。

從韓國語國際傳播機構的資金來看,主要來源是國家財政?!俄n國國際交流財團法》第15 條規定,財團設立、運營需要的經費和充當基金的經費等由政府在預算范圍內提供。第17 條規定,為了財團的設立、運營,如果必要,國有財產可以無償地貸付給財團使用,獲得收益。第20 條規定,每個工作年度的工作計劃和預算案必須得到外交部長的批準。第20 條還規定,在每個工作年度2 月底前必須向外交部部長提交上一年度的決算?!秶Z基本法》第19 條之二規定,世宗學堂財團的設立、運營等的必要經費由國家在預算范圍內支持。該法還規定,世宗學堂財團適用《公共機關運營法》,凸顯了其國家公共機關的地位?!豆矙C關運營法》是確保公共機關運營基本事項和自律經營及責任經營體系、提高經營合理化和透明性、增進對國民的服務為目的的法律。該法認定的公共機關是指:依據法律成立由政府出資的機關;政府支持的資金超過1/2 的機關;政府占有50%以上股份,或占有30%以上股份并在人事任免、政策決定事實上具有支配力的機關。公共機關的認定由企劃財政部負責。

(四)用法律的形式規范韓國語教師資格,保障了對外國人韓國語教學的質量

《國語基本法》第19 條規定,對教授在外同胞或外國人韓國語的人賦予其資格、頒發資格證?!秶Z基本法施行令》第13 條之二、第14 條對韓國語教師資格的等級、在《國語基本法》實施之前某些情況的處理、認定考試等進行了規定?!秶Z基本法施行規則》全文均為關于韓國語教師資格具體問題的更加詳細的規定。從《國語基本法》《國語基本法施行令》《國語基本法施行規則》3 個層面,在法律上對韓國語教師資格進行規范,體現了國家對此項工作的重視。

另外,值得關注的是相關法律對韓國語教師資格證所需韓國語教學經歷的規定。在什么機構的韓國語教學可視為國家認可的經歷,不僅關系到教師本人是否可以獲得資格證,更關系到有關機構韓國語教學的發展和質量的保證,也關系到政府各個部門的協作和統籌?!秶Z基本法施行令》第13 條規定,獲得韓國語教師資格證所需要的韓國語教學經歷認定機構有:開設韓國語作為外語教學的大學及大學附設機構、外國大學及附設機構;開設韓國作為外語教學的國內外中小學;韓國語作為外語教學的國家、地方政府或外國政府機構;《在韓外國人處遇基本法》第21 條規定的受托開展外國政策相關工作的非營利法人、非營利團體?!锻饨徊考捌渌鶎贆C構職責》第55 條規定的文化院及《在外國民教育支援法》第28 條規定的韓國教育院;文化體育觀光部以部令形式告示的機構。

(五)通過韓國語教師資格證的制度的推行,推動韓國語教育學科課程體系建設

《國語基本法施行規則》第6 條規定,運營或要運營韓國語教育領域學位課程的大學或研究生院在申請其開設的科目是否適合韓國語教師資格證規定要求時,要在《韓國語教育科目確認申請書》后附各科目講義計劃書,提交給文化體育觀光部部長。在申請學科領域各科必修學分是否合適時,要向文化體育觀光部部長提交《韓國教育課程確認申請書》。韓國語教師培訓機構申請確認各模塊必修時間是否合適時,要向文化體育觀光部部長提交《韓國語教師培訓課程確認申請書》并附各科目講義計劃書、韓國語教師培訓課程運營概要?!秶Z基本法施行規則》以附表的形式規定了獲得韓國語教師資格必需的各模塊必修學分及時間。必修模塊包括:韓國語學、一般語言學及應用語言學、作為外語的韓國語教育論、韓國文化、韓國語教學實習。各教育機構有關向文化體育觀光部申請科目及課程確認的規定及獲得韓國語教師資格必須的各模塊必修學分及時間的規定,規范了各大學韓國語教育學科的課程體系,推動了學科發展。

四、結 語

綜上所述,韓國語國際傳播法治建設是其國家語言文字法治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形成了以《國語基本法》為主、《韓國國際交流財團法》等相關法律為輔的韓國語國際傳播法治體系;形成了《國語基本法》《國語基本法施行令》《國語基本法施行規則》自國會通過的法律至總統令、部門令3 個層次的涉及韓國語國際傳播的法規體系;形成了涉及韓國語國際傳播機構、傳播者(韓國語教師)、傳播對象(外國學生、婚姻移民及其子女、外國勞工)等各方面的法律體系。其中,最重要的是關于韓國語國際傳播機構和韓國語教師資格證、韓國語能力考試的三大法律規定。國際交流財團、世宗學堂財團等機構有著專門的法律或條款規定,被賦予特殊的法人地位,財團的運營有著國家財政支持,有著國家法律的保護,使得這些機構穩定發展。在韓國語的國際傳播中,教師具有關鍵作用。韓國將韓國語教師資格證制度作為法規的重要內容,為韓國語教師的專業發展提供了法律依據。將大學所學規定科目的必修學分或培訓課程的學分與教學經歷相結合,作為韓國語教師資格證等級確定或晉級的條件,可以說是理論與實踐并重的法律實踐。將韓國語能力考試成績作為大學招收外國學生的條件之一,納入《高等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施行令》,在保證外國學生在韓國大學學習、社會生活無語言障礙的同時,促進了韓國語言文化的傳播。在外國勞工許可制中,將外國勞工的技能考核與韓國語能力考核相結合,設立專門針對外國勞工的韓國語能力考試,并將其納入《外國勞工雇傭法》,也是韓國國語國際傳播法治建設的重要特色。我們可以借鑒韓國經驗,加強中文國際傳播法治建設,助推國際中文教育高質量發展。

目前,我國中文國際傳播法治建設尚不完善?,F在法律層面只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涉及中文國際傳播,即第20 條的規定:“對外漢語教學應當教授普通話和規范漢字?!薄吨腥A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有“教育對外交流合作”的相關條款,但沒有直接涉及中文國際傳播。在法律層面之外,涉及中文國際傳播有:國家層面的文件,如2021 年11 月30 日國務院辦公廳發布的《關于全面加強新時代語言文字工作的意見》(國辦發〔2020〕30 號);國家規劃及語言文字發展規劃,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四個五年規劃和2035 年遠景目標綱要》,由教育部、國家語委2012 年12 月4 日發布的《國家中長期語言文字事業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及相關語言文字事業五年發展規劃;教育部等部門的規章制度,如2017 年3 月20 日頒布的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令第42 號《學校招收和培養國際學生管理辦法》,2018 年9 月3 日教育部印發的《來華留學生高等教育質量規范(試行)》(教外〔2018〕50 號)。在此之前,教育部以部令或文件的形式曾發布過漢語作為外語教學能力認定辦法以及關于漢語水平考試(HSK)的文件。以上政策、規章對推動中文國際傳播發揮了重要作用。不過,雖然政策和法律都具有調整社會利益關系、指引和規范公共權力運行的功能,但法律更具權威性、穩定性和強制性(楊一鑫,沈胡婷2022)。面對蓬勃發展的國際中文教育形勢,我們需要加強國家通用語言國際傳播法治建設。韓國的經驗為我們提供了借鑒:(1)積極推動政策法律化,將一些涉及中文國際傳播的成熟政策逐步形成法律;(2)根據國際中文教育發展的需要,推動中文國際傳播機構立法,使有關機構在法律的框架下穩定發展;(3)逐步將國際中文教師專業發展、對外國來華留學生的中文水平要求等納入相關法律條款之中,以保證國際中文教育質量;(4)重視跨部門、跨領域的中文國際傳播法治建設合作,形成中文國際傳播法治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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