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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維度下歐盟國家援助審查制度新發展及外溢效應
——以玻璃纖維織物案及不銹鋼冷軋板案為視角

2023-11-23 11:24劉俊梅
伊犁師范大學學報 2023年3期
關鍵詞:歐委會援助補貼

劉俊梅

(1.伊犁師范大學 法學院,新疆 伊寧 835000;2.伊犁師范大學 新疆社會治理與發展研究中心,新疆 伊寧 835000)

隨著當前全球經濟環境的變化,歐盟發現來自非歐盟成員國的政府補貼(以下簡稱“外國補貼”),通過向歐盟企業提供不公平的優勢,使其得以在歐盟收購企業或獲得公共采購合同,從而損害公平競爭。雖然歐盟有可用的工具(國家援助審查規則)來解決成員國補貼對單一市場造成的扭曲,但跨國補貼卻不受該規則的限制,從而導致了一定的監管空白,歐盟委員會(以下簡稱“歐委會”)也因此面臨來自利益相關者的巨大壓力。為彌補這一監管空白,歐盟調整了關于外國補貼的審查制度,并制定了《關于扭曲內部市場的外國政府補貼條例》(以下簡稱“外國補貼條例”或“條例”)。自此,歐盟形成了獨有的雙維度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即基于內部維度的歐盟國家援助審查規則和基于外部維度的歐盟外國補貼監管草案,其中前者主要規制其成員國政府或公共機構的行為,后者則針對其成員國以外國家政府或公共機構的行為。

歐盟有關“外國補貼”的解釋,十分接近于歐盟現行國家援助規則中有關“援助”概念的內涵和外延,為便于理解,文章將歐盟對成員國援助以及外國補貼的審查統稱為“國家援助審查”。國內學界對條例給予了高度關注,并從該制度的規制動因及審查規則[1]、改革趨勢[2]、外溢化[3]、我國應對措施[4]等方面進行了深入研究,但對其外溢效應如何影響國際規則變革的全面系統研究則較少。此外,歐盟已在審查實踐中就外國補貼、跨國補貼問題展開調查,以期維護其內部市場公平競爭并擴大其制度的域外影響力,同時遏制我國“一帶一路”倡議實施,而國內缺乏基于案例分析視角對歐盟外國補貼條例具體適用的研究。鑒于歐盟國家援助審查制度的這一新發展趨勢,將對全球貿易與投資產生重大影響,故而有必要將該制度置于宏觀層面,對歐盟雙維度下審查制度的新發展及其外溢效應,進行全面系統的研究,以期為我國政府及企業提出具有建設性的應對策略。

一、歐盟對涉我國政府的外國補貼審查典型案例

目前歐盟與第三國之間的自由貿易協定不涉及國家援助審查條款,但包含基于WTO 的反補貼條款。簡言之,當歐盟企業無法獲得同等補貼時,歐委會將無法向其公眾解釋為什么歐洲企業會面臨來自可能享受政府補貼和稅收優惠等措施的外國企業的競爭。為確保歐盟企業的公平競爭環境,歐盟對外國補貼必然會逐步加大審查力度,例如將對外國補貼的審查進一步擴大到對涉案第三國的“跨國補貼”審查。歐盟近期的兩個征收反補貼的案例即反映了這一立場。

(一)歐盟對中埃玻璃纖維織物的跨國補貼審查

2020 年6 月,歐委會發布了第2020/776 號實施條例,對原產于中國和埃及的某些機織/縫合玻璃纖維織物征收反補貼稅(以下簡稱“玻璃纖維織物案”)[5],這是歐盟首次對享受第三國(中國)補貼的另一國家(埃及)進口商品征收反補貼稅,歐盟將這種補貼稱為“跨國補貼”。

近年來,歐盟對他國進口商品多次進行反補貼調查。在本案中,歐委會確定了中埃兩國政府簽署的合作協議,為兩國在中埃蘇伊士經貿合作區的合作提供了明確的書面框架,并以此作為中國政府向埃及企業提供優惠的書面證明。為了更進一步確定優惠融資等補貼的存在,歐委會審查了經濟特區內的優惠貸款和出口信用擔保,認為向特區內提供優惠貸款的銀行以及提供出口信用擔保的中國信保均為中國的國有企業,其資源可以受中國政府支配。雖然歐委會并未從中國15 家銀行和中國信保那里得到任何提供優惠措施的信息,但依然堅持認為,通過優惠貸款和出口信用擔保而提供的補貼源自我國政府的優惠措施。不難發現,本案對埃及進口商品的新反補貼稅擴大了歐盟反補貼制度的范圍。

(二)歐盟對印尼不銹鋼冷軋板的跨國補貼審查

無獨有偶,歐委會于2022年3月發布了第2022/433 號實施條例(以下簡稱“2022 年實施條例”),歐盟當前啟動了第二起與上述案件相同的對來自中國的跨國補貼審查(以下簡稱“不銹鋼冷軋板案”)[6]。這起案件是針對印尼通過我國“一帶一路”倡議獲取優惠融資采取的反補貼調查。歐委會在2022 年實施條例中指出,中國政府通過“一帶一路”倡議下的優惠融資形式,向印尼承諾為其創造一個從無到有的國內不銹鋼產業,印尼政府則為中國投資者提供低價獲得鎳礦石的機會。得益于其實施的各項出口限制以及跨國補貼的存在,印尼在短短幾年內就成為世界領先的低價不銹鋼出口國。最終,印尼出口至歐盟的不銹鋼冷軋板產品遭遇了來自歐盟的反補貼稅征收。

在先前首次涉及跨國補貼的玻璃纖維織物案中,歐委會確立了一項審查原則,即在跨國補貼案件中,第三國為向出口生產者和出口國政府提供商定的財政支持,而采取的支持行動之間應存在明確的聯系。歐委會在2022 年實施條例中重申了這一審查原則,并進一步明確了適用于跨國補貼的證明原則和標準。但與玻璃纖維織物案不同的是,本案中,歐委會無法獲得印尼和我國政府之間任何明確的書面協議,以證明出口(印尼)生產商經營所在地——莫瓦利工業園區因此受惠。為證明跨國補貼的存在,歐委會表示,一個國家承認和采納第三國(授予資助)的行為可能是明示的,也可能是從有關國家的行為中推斷出來的。因此,此類國家行為可能以言行的形式出現,這需要對出口國的行為進行具體審查,對政府間在產業項目上的雙邊合作進行逐案審查,并對所有口頭或行為證據進行徹底評估。本案中,印尼政府與中國政府一起參與了莫瓦利工業園區的監測和運營,印尼的言行足以證明其承認并接受了中國政府提供的優惠融資,從而間接提供補貼。

歐洲學者將上述案例視為具有里程碑意義的審查案例,因為它們在未來可能對其他行業和其他國家產生影響,并且在當前全球脆弱的多邊環境中,將促使歐盟在使用現有多邊規則方面具有足夠的創新性[7]。由此可見,歐盟通過其外國補貼條例,將他國之間正常的雙邊經貿合作納入了所謂的跨國補貼范圍。

二、歐盟國家援助審查制度雙維度規制路徑

(一)內部維度:歐盟國家援助審查規則

從微觀視角分析,歐盟國家援助審查是指歐盟國家援助規則對于成員國公權力機關不當行為的禁止與處罰,對其干預經濟的各項制度安排、公共政策或措施,根據一定的標準,提前予以分析、評估和審查,清理和廢除其中妨礙統一市場和公平競爭的部分[8],進而維護歐盟內部市場的公平競爭。為了這一目標,歐盟成員國公權力機關應當遵循競爭中立原則,避免由于公權力濫用或不當使用而導致歐盟內部市場機制扭曲的產生[9]。該制度主要包括歐盟國家援助規則及其例外豁免。

1.被禁止的國家援助規則

被禁止的國家援助是指《歐盟運行條約》第107條第1 款所定義的非法國家援助,“除條約另有規定外,任何由成員國或借助國家資源以任何形式提供的援助,如果有利于某些企業或商品的生產從而扭曲或威脅扭曲競爭,并且影響成員國之間的貿易,則與內部市場不一致?!痹摋l款延續了《歐共體條約》第87(1)條確立的國家援助規則的原則性規定,經過多年發展和實踐,歐盟理事會和歐委會制定的一系列條例,以及歐洲法院的判例,對該條款進行了細化和完善,彌補了相關概念不清晰的局限性。該條款也是歐盟國家援助審查規則的一般標準,圍繞該條款,歐盟已經形成了一個完整的國家援助審查規則體系。

2.國家援助規則例外豁免規定

而《歐盟運行條約》第107 條第2 款和第3 款則屬于國家援助審查規則的特殊豁免標準,即第1 款適用的例外情形。其中,第2 款明確了三類自動免于國家援助規則限制的援助類型,并宣稱這三類援助與“內部市場相一致”。第3 款則重點補充了“可能被視為與共同市場一致”的五類援助措施。上述兩條款均為國家援助豁免條款,二者的區別在于:第2 款規定的歐委會自由裁量權范圍,通常被理解為小于第3 款規定的范圍[10]。在前者中,歐委會僅限于確認一項措施是否實現了目標之一。在后者中使用動詞“可能(may)”則為歐委會提供了更大的自由度,確定援助措施必須滿足哪些條件才能獲得豁免。

(二)外部維度:歐盟外國補貼條例

盡管歐盟有嚴格的規則來限制成員國補貼歐盟企業的情況,但世界其他地區卻沒有。歐委會認為這種差異是不公平的,因為它會扭曲歐盟及全球市場競爭?;谶M一步維護其一體化目標和歐洲共同利益目標,歐盟開始將“競爭中立”納入相關審查制度,并嘗試將其推廣到國際經貿制度領域和其他司法管轄區。

1.以競爭中立規則為核心

競爭中立規則核心理念是競爭中立(competitive neutrality)原則,一般被認為是指民營企業與國有企業應在公平競爭的環境中競爭。這個理念源于市場上的任何參與者都不應受到無根據的競爭優勢或劣勢的影響。

關于“競爭中立”最全面的解釋主要是在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的《2021 年競爭中立建議》中,現已成為發達國家審查各國國有企業以及政府措施的主要工具。經合組織將“競爭中立”廣泛定義為:“根據競爭中立,所有企業,無論是國有企業還是私營企業、國內企業還是外國企業,都面臨著相同的規則,政府在市場中的聯系、所有權或參與,無論是事實上還是法律上,都不會給市場參與者帶來不正當的競爭優勢?!边@意味著競爭中立規則不僅涉及國有企業和私營企業之間的相互作用,還可以涵蓋國家給予特定私營企業的優勢,如國家龍頭企業[11]。奧地利聯邦競爭管理局在2020 年10 月19 日第八次聯合國競爭和消費者保護審查圓桌會議上提出,競爭中立理念最簡單地說就是一項政策,旨在為所有商業參與者提供公平競爭的環境,無論它們是國有企業還是私營企業[12]。不難看出,所有關于競爭中立定義的核心思想都是,參與商業活動的企業,無論其所有權狀況如何,都應面臨相同的法律規則。換言之,競爭中立規則是“一項旨在消除競爭優勢和劣勢的政策,這些優勢和劣勢可能僅僅因為國有企業和私營企業之間的所有權差異而產生”[13]。

2.補充國家援助審查規則空白

歐委會于2020 年6 月17 日通過了一份關于歐盟監管外國補貼的白皮書(以下簡稱“白皮書”),其目標是在外國補貼方面“公平競爭”并確?!案偁幹辛ⅰ?。該框架旨在解決在歐盟市場上的企業因獲得外國補貼而造成的扭曲,并將審查擴張至從外國補貼中受益的歐盟企業收購及招投標領域[14]。與此同時,白皮書強調,在歐盟對全球貿易和投資保持開放的同時,它將奉行開放的戰略自主模式,以確保歐盟內部市場的所有經濟運營商的公平競爭條件和“公平競爭環境”[15]。

外國補貼條例即建立在白皮書基礎上,根據該條例,歐委會將有權調查非歐盟國家政府向活躍在歐盟的企業提供的財政補貼。如果歐委會發現此類財政補貼構成扭曲性補貼,就可以采取措施糾正其扭曲影響[16]。條例賦予了歐委會新的自由裁量權,從而再次使得草案的法律確定性蒙上陰影。此外,條例還規定,歐委會可以采取救濟措施或提供承諾來糾正實際或潛在的扭曲,并列出了可能的承諾或救濟措施清單,例如獲得基礎設施、提供許可證、公布研發成果等。值得注意的是,該清單包括“減少產能和市場存在”,這意味著歐委會可以強制減少(甚至排除)相關企業在歐盟市場的設立和運營。措施清單還包括向第三國追回外國補貼,根據目前的提議,對第三國的款項追回必須是透明的,并考慮到規避風險[17]。

三、歐盟擴張其審查制度的域外適用路徑

歐盟與全球經濟緊密相連,是世界上最大的貿易區之一。歐盟通過塑造全球經濟治理體系和發展互利的雙邊關系,以保護其內部市場免受不公平和濫用行為的侵害,其追求的是開放的戰略自主模式。

(一)歐盟與他國在競爭領域制度安排的合作

完善國際補貼規則向來是歐委會的優先事項之一。2020 年初,歐委會與美國和日本就改進WTO反對有害補貼的規則達成一致,同意加強現有的產業補貼規則,并譴責強制技術轉讓的做法。

1.歐美日貿易部長聯合聲明

2020 年1 月14 日,在華盛頓特區舉行的一次會議上,歐美日貿易部長就如何加強WTO關于產業補貼的現行規則問題,發布了《歐美日貿易部長三方會議聯合聲明》(以下簡稱“聯合聲明”)[18]。聯合聲明認為,目前WTO規則禁止的補貼清單不足以解決某些司法管轄區存在的扭曲市場和貿易的補貼問題。從而得出結論,必須在WTO《補貼和反補貼措施協定》中增加新類型的無條件禁止的補貼。這些補貼包括:(1)無限擔保;(2)在沒有可信的重組計劃的情況下,向無力償債或處于困境的企業提供補貼;(3)為無法從產能過剩行業或行業的獨立商業來源獲得長期融資或投資的企業提供補貼;(4)直接免除債務。

2.中歐在公平競爭審查制度領域的合作

歐盟對促進全球公平競爭市場有著濃厚的興趣,而我國作為世界第二大經濟體,也是歐盟第二大貿易伙伴,歐盟對與我國在競爭審查制度領域的合作十分期待,并與我國一起建立了在該領域的協商機制和對話合作。

中歐雙方競爭主管部門十分強調在競爭審查領域合作的重要性,為了進一步增進相互了解和促進合作,2017 年6 月2 日,我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與歐盟競爭總局簽署了關于國家援助審查規則對話的諒解備忘錄,為中歐在競爭審查領域建立了協商、合作和透明的機制。該機制一方面用于同我國分享歐洲在國家援助審查規則實施方面的經驗,另一方面將用于交流討論我國2016 年新構建的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實施情況。2019 年4 月7 日至11 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訪問歐委會,與歐委會共同簽署了新的《中國與歐盟競爭政策對話框架協議》和《關于在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和國家援助控制制度領域建立對話機制的諒解備忘錄》,旨在為所有經營者營造市場公平競爭環境。

(二)推行競爭中立規則

歐盟法體系沒有明確使用“競爭中立”一詞,而是主要通過其競爭規則來處理扭曲市場競爭的問題[19]。經過長時間的運行和實踐,歐盟模式的“競爭中立”規則已經相對完善,并成為歐盟將其國內規則擴張到國際規則的基礎。

1.通過最新貿易與競爭政策影響國際規則變革

鑒于全球經貿環境的變化帶來的挑戰,歐委會于2021 年2 月18 日發布了貿易政策審查報告(Trade Policy Review),作為歐盟在經濟轉型和地緣政治不穩定期間的因應策略,同時為《2030 年歐盟貿易政策》提前做準備。新報告將若干全球重要轉變與趨勢列入考量,如全球化、技術升級、中國崛起、氣候變化、數字轉型等,并期望于WTO 第十二屆部長會議(Ministerial Conference,MC 12)達成六項目標,其中一項便是針對競爭中立制定規則[20]。

歐盟和美國繼2021 年6 月15 日在布魯塞爾舉行的歐盟-美國峰會之后,發表了一份聯合聲明,題為“邁向新的跨大西洋伙伴關系”,詳細闡述了后疫情時代的跨大西洋聯合議程,包括雙方計劃建立“聯合技術競爭政策對話”。對話重點關注競爭政策和執法的方法,旨在加強歐盟和美國在技術領域的合作研究和創新交流,以及制定共同標準和促進技術創新。不難看出,歐盟將繼續致力于將其競爭中立推向貿易政策及跨境技術競爭領域。

2.通過雙邊或區域協定納入“歐盟模式”競爭條款

改革國際競爭規則最有力的支持者是歐盟,多年來,歐盟一直主張將競爭規則納入國際條約。目前,一些雙邊協定開始借鑒歐盟國家援助規則,并加強了執法機制,例如獨立的國家援助機構、經濟復蘇、單邊措施等;而其他雙邊協定則規定禁止最具扭曲性的補貼類型以及更多有限的執行機制,例如透明度、協商和爭端解決機制。

越來越多的國際條約,尤其是近年來的區域自由貿易協定中幾乎都包括競爭政策章節。歐盟在其簽訂的幾乎所有自由貿易協定中均納入了競爭政策章節,推行其包含國家援助規則在內的競爭規則及其競爭中立理念。譬如,在歐盟-加拿大全面經濟貿易協定(CETA)中,第17 章“競爭政策”即強調了“自由和不受扭曲的競爭在雙方貿易關系中的重要性”。歐盟-哈薩克斯坦加強伙伴關系和合作協定第11章“競爭”和歐盟-新加坡自由貿易協定第11章“競爭及相關事宜”中也強調了這一重要性。特別是歐盟-哈薩克斯坦加強伙伴關系和合作協定第11章明確指出,“包括補貼在內的限制競爭行為和國家干預可能會扭曲市場的正常運作并破壞自由貿易帶來的好處”。

大多數雙邊或區域協定中的競爭條款不具有強制約束力,而是取決于各締約方的善意遵守才能產生有意義的效果,但這畢竟代表了國際競爭規則的一個變化趨勢,并為各締約方提供了一個可以構建或提升其競爭規則或競爭政策的機會。這些國際協定都標志著,“競爭中立”已成為國際競爭規則變革的必然趨勢。

3.推動WTO規則體系改革引入競爭中立

對于歐盟推行其競爭中立規則的立場,有學者認為歐盟國家援助審查法律制度和法律程序的設計均遵從了這一立場[21],也有學者指出了國家財政補貼干擾市場供求、破壞公平競爭等體制性的弊端,因此,應重點強化對補貼規則的競爭中立審查,促進產業政策與競爭政策之間的協同[22]。還有學者指出經合組織關于競爭中立目標的實現,可以考慮借鑒歐盟國家援助規則[23]。

然而,不是所有國家和地區都有類似國家援助規則這樣的制度框架來確保競爭中立,相比較而言,歐盟以外的國家和地區幾乎都受到WTO 補貼規則的約束。盡管現有的WTO 補貼規則也部分涉及實現競爭中立,但相較于歐盟規則而言,前者對于競爭中立的維護力度依然較弱,使得歐盟企業與其他國家的企業在競爭時處于劣勢地位。因此,近幾年,在美國力推之下,歐盟也逐漸開始在國際舞臺推行競爭中立規則,為WTO規則體系中納入競爭中立埋下了伏筆[21]。鑒于美歐均為WTO改革的重要推手,雙方立場的趨同將左右未來WTO 改革的成果,因此,可以大膽預測的是,WTO 補貼規則納入競爭中立規則只是時間問題。

四、我國對歐盟國家援助審查制度新發展的應對措施

幾乎可以肯定的是,隨著歐盟這一補貼條例的正式生效,受益于外國補貼或國家支持的企業將很快在歐盟面臨更多審查,這可能會影響包括我國在內的諸多國家的企業。特別是前文提及的典型案例中,盡管條例在當時尚未生效,但歐盟已經開始啟動對外國補貼、跨國補貼的審查。歐盟的立場是必須確保在競爭和國家援助方面的公平競爭環境,因為這對于它而言是一條“不可逾越的紅線”。由此可見,歐盟外國補貼(援助)審查制度,甚至可能成為未來中歐之間任何深度和特殊貿易關系的關鍵性條款,對此,我國需及早采取相關應對措施。

(一)完善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對接國際標準

我國近幾年新加入或正在申請加入的國際貿易投資協定幾乎全部包含競爭條款或競爭政策章節。以《中歐全面投資協定》(以下簡稱“中歐CAI”)為例,雖然其批準程序目前被歐洲議會凍結,但協定部分內容可以作為我國競爭政策及國企改革未來走向的信號。協定雖未涉及“競爭中立”一詞,但在序言中出現了“公平競爭”之語,并且中歐雙方在談判中多次申明就公平競爭規則達成了一致意見。我國簽署的《區域全面經濟伙伴關系協定》(Regional Comprehensive Economic Partnership,簡稱RCEP)文本中沒有明確使用“競爭中立”“公平競爭”等措辭,但在第十三章“競爭”的條款規定中,要求各締約方引入和制定競爭監管法律法規,并可配套制定適當的豁免規則,不難發現其中所體現的“競爭中立”理念。我國當前正在申請加入《全面與進步跨太平洋伙伴關系協定》(Comprehensive and Progressive Agreement for Trans-Pacific Partnership,簡稱CPTPP),其在第13 章“電信”以及第17 章“國有企業和指定壟斷”中提及競爭中立,多處涉及“公平競爭”;第16 章“競爭政策”要求各締約方將國內競爭法適用于領土內所有商業活動,并允許締約方規定某些免于適用國內競爭法的情況,前提是“透明的且基于公共政策或公共利益理由”。

我國積極加入上述國際協定,不僅體現了我國對確保市場公平競爭環境的信心,也彰顯了我國深化經濟改革發展、強化競爭政策基礎性地位的決心,同時還有利于我國積極參與國際經貿規則制定及提高國際話語權。因此,為更好地適應上述歐盟趨勢并對接國際標準,完善和強化我國雙維度的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實施無疑是非常重要的一環。我國自2016 年正式構建并實施公平競爭審查制度以來,已取得卓越的階段性成效,但這一制度在實施過程中也凸顯了一些問題,亟需進一步完善和改進。特別是有關例外豁免的規定過于籠統,使得其適用觸發條件較模糊。我國應盡快制定基于競爭中立的公平競爭審查例外豁免制度,為協調我國產業政策和競爭政策的關系提供法律依據。

(二)加快制定對外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填補現行審查制度真空

同歐盟類似,我國現行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只針對我國政府限制競爭的行為,并不涉及域外適用問題。歐盟擴張其國家援助制度的做法,雖然有一定的政治考量,但的確為歐洲企業在內部市場上與全球企業競爭創造了公平競爭環境。我國也應考慮外國企業在我國內部市場上與本國企業公平競爭的有關議題,完善現行公平競爭審查制度,或在我國投資立法中對外國補貼、跨國補貼進行對等監管審查[2],抑或重新制定涉外國補貼、跨國補貼的審查制度,構建對歐盟國家援助審查制度域外適用風險的制衡機制。這將有助于實現我國內部市場更加公平的競爭環境,同時也可作為與歐盟協商談判的基礎,借助中歐競爭規則合作框架機制,在雙方均支持多邊主義貿易規則立場下,加強與歐盟的對話協商,敦促歐盟盡快重啟中歐BIT的簽訂。

歐盟關于國家援助審查的豁免制度已自成體系,且隨著時間推移及經濟環境的變化,歐盟建立了動態調整機制,不斷地更新和修訂其中一些豁免法規。從近期的立法趨勢來看,未來歐盟可能將基于能源和產業結構轉型升級等考慮,將其援助豁免的范圍擴大至一些產業政策。例如,歐委會于2020 年11 月啟動了對《2014—2020 國家環境保護和能源援助指南》的修訂(目前正在進行公眾咨詢),允許政府投資于減少碳排放的技術,此類資助不屬于非法國家援助。我國公平競爭審查制度也包含涉社會公共利益、產業政策等的例外豁免法規,從形式和目的上看,中歐在競爭領域的審查規則和例外豁免標準具有相似性。并且歐盟在其雙邊經貿談判方面非常積極,中歐之間依然有不少談判合作空間。有鑒于此,我國應嘗試與歐盟構建新的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實施方面的雙邊協定,進一步推動中歐雙方對彼此產業政策、競爭審查豁免制度的互認等。

(三)鼓勵涉案企業尋求相應司法救濟,強化其競爭意識和維權意識

除上述舉措之外,在受到歐委會的外國補貼、跨國補貼調查時,涉案企業也可以尋求在歐盟法體系下的司法救濟[2]。根據歐盟法,歐盟理事會、歐委會通過的決定等規范性法令,其合法性受歐盟法院的司法審查?!稓W盟運行條約》第263 條規定,歐盟普通法院對于由成員國、歐洲議會、歐盟理事會或歐委會等提出的訴訟擁有司法管轄權。除歐盟成員國和歐盟機構擁有起訴資格之外,該條第4 款規定,任何自然人或法人也可就規范性法令提起訴訟,前提是這些規范性法令是針對其本人的或與其有直接的和個別聯系的,或直接關系到其本人但未包含實施措施的。

可見,《歐盟運行條約》第263 條規定直接賦予歐洲法院審查規范性法令(除建議或意見外)的權限。例如,在內部維度下的國家援助審查案件中,歐委會對成員國的援助措施進行行政審查之后作出的各項決定,其有效性和合法性受到歐盟普通法院的司法審查,該決定約束的對象以及利益相關方,也均有權就決定的合法性問題或廢止問題向歐洲法院提起訴訟。這意味著,各國受到歐盟援助審查制度影響的自然人或法人均可向歐盟普通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撤銷歐委會的審查決定。以前述兩個典型案例為例,涉案企業可以在歐盟法體系下尋求相應的司法救濟。例如,在中埃玻璃纖維織物案中,埃及受損企業即就歐委會的反補貼稅決定向歐盟普通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撤銷歐委會的決定。目前該案件尚在審理之中,但可預見的是,如果歐盟普通法院作出反對歐委會立場的裁定,則歐委會將必須在后續類似審查案件中修改其做法。

從上述分析不難看出,歐盟國家援助審查制度的新發展趨勢對我國的外溢效應十分明顯。近年來,美歐作為國際經濟秩序改革的重要推手,一直致力于推動WTO改革議程納入競爭中立規則,同時通過歐盟與第三國簽署的自由貿易協定,將其競爭規則和援助審查理念貫徹其中,從而間接影響了其他多邊貿易協定的競爭條款和競爭中立的引入。例如,我國已加入的RCEP 以及正在申請加入的CPTPP 中均涉及競爭條款,這對締約方的競爭政策和競爭規則的制定提出了較高要求。質言之,歐盟國家援助審查制度及其新發展所產生的外溢效應,一方面直接影響了國際經貿制度的變革趨勢,從而使得國家援助規則與國際競爭規則具有一定程度的共性;另一方面也影響到了我國參與國際經貿規則制定以及對多邊貿易體制的融入。因此,有必要從宏觀層面對歐盟雙維度下審查制度的新發展及其外溢效應進行全面系統的研究,提煉歐盟國家援助審查制度的雙維度模式,深入分析其適用和解釋方法,以及歐盟最新關于外國補貼和跨國補貼的審查動向,這對我國對接國際標準、參與國際規則制定及應對國際經貿規則變革挑戰具有一定借鑒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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