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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制度封閉性與中國的身份敘事

2023-11-30 18:56陳拯
國際政治科學 2023年3期

【關鍵詞】 制度封閉 制度參與 制度身份 身份敘事 北極治理

【作者簡介】 陳拯,復旦大學國際關系與公共事務學院青年研究員。電子郵箱:chezheng@fudan.edu.cn

在世界政治大變局下,冷戰后西方“自由國際秩序”的開放性神話趨于瓦解。①全球治理中各種帶有封閉、排斥與分隔色彩的制度安排日益為人所注目。由于各種歷史及現實的原因,中國成為許多國際組織和機制中的后來者, 話語權不足,處于相對不利的地位。隨著自身利益及影響力的拓展,除了要應對來自美國的“規鎖”,中國在逐步進入某些區域及領域治理機制的過程中,難免遭遇其他國家或明或暗的排斥和限制,面臨如何同各種已存在的封閉性制度安排打交道的挑戰。在學理研究中,中國參與國際制度的實踐往往被視作尋求身份及地位承認的過程,而身份地位的承認有類型和程度之分,相關實踐進程在近年已進入了新階段,呈現出不少新的變化。① 一個例子是,中國積極參與北極治理,尋求提升制度內話語權,但作為域外國家在北極理事會等關鍵機制中受到明顯限制,中國的應對舉措在獲得觀察員身份后出現了某種競爭性色彩。既有研究認為,后來者進入制度意味著身份承認和社會化進程的開啟,國際制度為接納國家的承認訴求提供特殊路徑,有助于其融入和支持現狀,而地位與身份承認的受挫將導致國家間的沖突。②本文的研究問題是:為什么中方的態度在取得制度參與機會后反而變得具有競爭性? 同時面對明顯的排斥和限制,為何中方的反應又是有限度的,并未轉變為直接挑戰? 應當如何理解這一實踐動態?

結合中國外交實踐的新變化,本文試圖打破既有簡單化思維,在國際制度社會封閉性研究基礎上,提出“后來者如何應對封閉性制度”的研究問題,以由制度參與目標、參與條件及制度封閉規則三者相互參照所界定的制度封閉可滲透性為中心,解釋作為后來者的中國在參與特定封閉性制度過程中的身份敘事的變化。本文力求從兩個方面拓展既有研究。首先,社會封閉性是國際制度研究的新興議程,揭示了國際制度中普遍存在的區隔與排斥安排。但現有研究更強調其結構性特征,對受限制方的能動實踐探究不足,局限于后來者如何通過適應制度的排他性邏輯來獲得接納,忽略了它們在參與之后針對封閉性持續的身份承認實踐。① 針對這一不足,本文力求展示后來者因應制度封閉性的策略能動性,解釋其變化的機理。其次,從應對制度封閉性的視角推進中國參與全球治理的研究。參與國際制度是中國國際關系研究的經典命題,以往討論偏重于中國如何通過接受和融入制度來獲得身份承認,相關實踐也被設定為一個相互合法化及社會化的過程,契合特定歷史階段的實踐特征。② 但是,國際制度同樣具有社會封閉性,制度參與中的承認實踐是持續的過程,既有相互合法化,也有彼此去合法化,既有平等和尊重基礎上的承認,也有回應等級與排斥的斗爭。承認問題貫穿于一國參與制度的過程始終,在進入制度后可能更為突出,同時又在制度情境下表現出不同于其他場景的特性。隨著中國與國際秩序的互動進入新的歷史階段,中國參與國際制度過程中的承認實踐也需要更為及時全面的動態分析。

本 文首先梳理有關國際制度封閉性研究的進展,說明承認政治在制度參與上的延續性,提出受限方應對制度封閉性的策略問題,進而聚焦于話語維度,論證中國作為后來者在參與封閉性制度的過程中,如何基于自身參與目標和條件的變化,比照制度封閉規則,靈活構建并調整自我身份敘事的實踐邏輯。本文通過中國參與北極治理過程中與北極理事會等機構的互動這一典型案例,對相關機制加以展示和檢驗。

一、 國際制度的社會封閉性政治

國際制度研究長期圍繞制度如何推動成員間合作、促進公共產品的供給展開。① 現實中,國際制度并不總是提供公共產品,也不都是開放與平等的。相反,它們往往設置成員資格和分類標準來排斥和限制某些行為體,不僅成員與非成員間存在區隔,成員間也存在著類別和等級之分。近幾年來,一些學者引入馬克斯·韋伯的社會封閉理論,聚焦于國際制度中廣泛存在的對于不同行為體的社會排斥與區隔,關注制度封閉性如何為主體實踐所構建和再生產,分析國際制度生產并分配俱樂部物品的社會封閉邏輯,強調封閉性是國際制度重要的構成性特征與制度演進的關鍵動力。②

洛拉·維奧拉(Lora Viola)發現,國際制度往往只為有限的成員(被稱為“局內人”)生成權威和紅利,其關鍵規則包括確定成員與非成員的界限,并在成員內部做出等級區分。即使在部分有限制地吸納局外人之時,局內人也往往通過在制度內進一步劃分出小團體,將封閉性轉移到制度內部。維奧拉歸納了三種制度封閉模式,分別是同化的多邊主義、分層的多邊主義和排他的多邊主義。同化的多邊主義以滿足特定標準作為獲取成員資格的前提。分層的多邊主義在成員間不對稱地分配權責,將權威限制在少數成員中(如聯合國安理會)。排他的多邊主義則嚴格局限于特定行為體。國際制度中的封閉邏輯以各種形式得以延續和再生產。③

特里斯坦·奈勒(Tristen Naylor)則重點討論制度封閉性的生成邏輯。為了生成和維護制度的封閉性,局內人可能設置明確正式的資格規則(如歐盟的成員標準),也可能借助非正式的慣例(如七國集團的成員標準)來劃定區隔邊界。這些標準可以是物質性的(以某種功能性理由為支撐),也可能是基于觀念因素的(如意識形態的相近性)。實踐中有三種封閉性邏輯較為普遍,或是以能力、責任、貢獻為根據,或是將成員資格限制于某個(基于地理建構出的)“區域”,或是基于某種文化、歷史或意識形態的相似性。具體規則往往包含上述邏輯的某種子集。例如,二十國集團體現了以實力影響和區域代表性為基礎的排他性邏輯。① 此外,局內人還可能借助某些程序和規則(如國際法中先例/先占規則)來延緩向上和向下的等級流動。一些國際組織以慣例和程序等理由拖延對于投票權的再分配。②

上述研究凸顯了國際制度的社會封閉性特別是制度封閉與排斥(以及隨之而來的地位與承認政治)在后來者參與國際制度后的延續。不過,它們更多強調的是秩序封閉與制度排斥的結構性特征,關注局內人如何利用制度來制造、維系并再生產不同行為主體間的社會區隔和等級,忽略了被排斥方應對制度封閉性的能動實踐。實際上,受排斥和限制的國家不是被動的承受者,相反存在多種選擇,既可融入,也可挑戰抗爭,還可采取疏離、無視或中立的態度。融入是試圖進入其中;挑戰抗爭表現為質疑并挑戰某一封閉制度,試圖取代或推翻;疏離、無視和中立表現為有意識地同相關制度保持距離,不主動去改變現狀。被排斥和限制對象的能動反應不僅表現不同主體及不同制度間的差異,還體現同一主體與某項既有制度互動過程中的變化。對于后來者而言,獲得參與機會,從局外人向局內人轉變,以及進入制度后的角色轉換和地位提升,都需要一定過程。在此過程中,后來者既有突破制度封閉性、提升制度地位的意愿,也具有主動創造性作為的能力,需要在尋求身份承認的過程中適應具體情況以調整策略。制度參與進程中的實踐動態是復雜多樣的,對具體互動的分析還有待拓展。本文結合中國實踐,糾正對國際制度參與實踐的主流認識,聚焦于制度封閉性政治的話語維度,分析后來者在參與特定制度的過程中從“尋求進入”到“進入之后”針對制度封閉性的身份敘事調整,揭示其策略能動性。

二、 后來者應對封閉性制度的身份敘事

同以往有關國際制度成員及權威分配的討論不同,國際制度封閉性的研究突出強調相關安排的社會性特征。① 圍繞制度的封閉性,各方既有權威與利益爭奪的動機,以及制度績效的考量,還要考慮社會影響及約束。相關過程除了實力與利益博弈,還表現在話語權較量,進而國家根據自身參與目標及制度封閉特性選擇并調整身份敘事,成為分析制度參與實踐的重要維度。

(一) 制度封閉政治中的正當性競爭與身份敘事

制度封閉性是一種社會性存在。在塑造制度封閉性的政治競爭中,先入者/局內人是開放或是排斥,后來者/局外人是參與或是挑戰,雙方都要說明和論證自身主張,對對方的訴求做出回應,力爭獲得支持和減少阻力。②在一般情況下,局內人固然擁有優勢,但同樣要為制度的封閉性安排辯護,說明區隔的依據和排斥限制他者的理由,論證相關政策和規則的正當性。同樣,受限制方在回應制度封閉性時,也要對自身的訴求和選擇做出辯護,尋求突破排斥,要提供理由來促使制度的接納,質疑或挑戰制度封閉性安排,也要對自身訴求進行解釋。國際制度封閉性由后來者與局內人間持續的話語競爭所塑造,是各方正當性彼此制約的結果。③

各方針對制度封閉性的策略集中體現在對自我身份的話語表達中。受限制方是否/能否參與,以及以何種方式參與制度,是建構和實踐自身制度身份,將自身同其他個體或群體相聯結或分離的過程。① 話語敘事是國家界定利益、傳遞信息、賦予意義、框定認知、溝通并塑造主體間觀念的關鍵機制。其中,不同場域中的身份敘事將上述要素和情節以特定的邏輯排列組合后建構自身身份,表達自身的社會定位及與他者的關系。② 就制度封閉性而言,一方面,為了論證自身特殊地位及權威的正當性,局內人可能暗示被排斥者缺乏必要資質,難以承擔責任,或者聲稱被排斥者的異質性將破壞共識或干擾決策,甚至構成威脅。例如,西方世界通過構建諸如“文明”與“野蠻”、“先進”與“落后”、“民主”與“專制”等概念對立,以排斥和限制非西方國家。另一方面,受限制方嘗試構造特定的身份敘事說明自身獲得參與機會和權威的理由,推動他者對于自身目標的承認。在尋求進入制度、提升制度地位、獲得身份利益及價值承認的過程中,后來者需要結合自身目標和實際情況,調整自身的身份敘事以推動實現自身訴求。不同的話語框架展示了行為體在制度參與不同階段對制度封閉的應對策略,是分析相關實踐的有力抓手。③

(二) 制度封閉的可滲透性與參與策略的調整

如何解釋受限制方的身份敘事在參與制度過程中可能出現的變化? 國家對制度身份的追求是地位政治的一部分。社會學中有關群體區隔及地位競爭策略的研究強調群體邊界可滲透性的重要性①,這被國際關系學者應用到國家地位尋求和管理問題的研究中②。具體到封閉性制度的問題上,邊界的可滲透性是受限制方對于進入制度、獲得特定地位、進而分享并提升治理權威可能性的判斷,考察的是特定行為體的制度參與目標同其依據自身條件在特定封閉規則下所能獲得的參與機會間的差距。

制度封閉的可滲透性首先考察制度參與機會的大小,取決于特定制度封閉規則所設定的標準與后來者所具備的參與條件間的對照。制度封閉規則設定后來者獲得某種制度地位所要具備的特定條件。國際制度的封閉性不是絕對和固定的,并非簡單的封閉與開放二分?;谥贫瓤冃Ъ罢斝缘目紤],局內人可能作出妥協和變通,通過一定規則有選擇地容納若干后來者,使之扮演有限的輔助角色。③ 在進行排斥與限制的同時,封閉規則的存在也為某些行為體留下爭取成員資格及提升制度權威的操作空間。不同封閉規則設定的標準高低不同,開放性程度不一,既可以基于可能改變的個體稟賦與能力特征(如物質實力),也可能針對難以改變的某些類別屬性與群體特征(如種族和區域)。此外,不同封閉規則在界定與執行層面可被重新解釋或發揮的彈性(flexibility)有所不同,正當性與社會接受程度有高低之分,都將影響受限制方在話語等維度的行動空間及策略選擇。

制度封閉的可滲透性除了由相關規則塑造,取決于自身條件與制度標準間的對比,還相對于特定對象的參與目標而言。參與目標是相關主體對于自身制度內參與深度與廣度的期待,包含對參與制度的領域范圍、影響力和話語權大小以及各種制度紅利分享等目標的要求。國家往往基于各種條件變化(包括受國內政治因素的影響),設定調整自己在區域及全球治理中的制度參與目標。參與目標及條件不是固定的,目標受條件影響,隨著參與能力和實踐條件的變化,國家的參與目標在不同的參與階段出現調整。但現實中,自身能力和條件的改善卻可能與制度封閉的標準及程序要求并不匹配。對于后來者而言,一方面,自身經驗和實力的增長,結合其他因素的刺激,往往提高其制度參與目標,但這些變化卻可能并不契合制度封閉標準所設定的要求,不能順利有效地轉化為其在該制度框架內地位的提升。結果,在封閉規則的約束下,參與水平與參與目標間出現落差并逐步擴大,制度封閉可滲透性下降。這也是進入和參與制度后,政治承認問題變得更加突出的關鍵原因。

因此,在參與制度前后,后來者對制度封閉可滲透性的理解和判斷會發生轉變,進而導致參與實踐的變化。具體表現之一是身份敘事的調整。作為封閉性政治的樞紐,制度封閉規則是相關身份敘事的基本邏輯參照。如果相對于參與目標而言,比照區隔規則和自身條件,制度封閉的可滲透性高,為后來者提供了實現制度參與目標的路徑,并為后續的調整保留了可能,那么后來者將受到鼓勵,通過既有制度框架下的針對性努力來擺脫限制,加入制度并分享權威。這在身份敘事中表現為依循制度封閉邏輯來論證自身取得參與資格或提升制度地位的理由(可稱為依循型身份敘事)。反之,如果基于自身參與目標,比照自身的參與條件和制度封閉規則,進入制度并分享權威的門檻高,制度封閉的可滲透性低,限制和約束更嚴格,在既有框架下可利用的空間和達成治理參與目標的可能性更小,后來者就有更強的動機通過修正乃至挑戰既有封閉性規則來打開機會空間。這在身份敘事中則表現為跳出既有制度標準和邏輯的束縛,訴諸其他的框架及依據構建和表達自我身份(可稱為擴展型身份敘事)。

(三) 后來者尋求進入制度的依循型身份敘事

后來者尋求進入國際制度的過程是相關方就后來者以何種身份和態勢加入制度不斷進行利益博弈和雙方關系磨合的過程。在后來者尋求介入某一治理領域的過程中,初期經驗、能力和資源等條件往往存在不足,其制度參與目標也是有限的。對于他們而言,在特定議題領域治理中占據重要位置的國際制度所提供的參與資格,包括信息獲取與意見表達機會等制度紅利,即使是不完全的和受限制的,也比被排斥在外的狀況更有吸引力。① 因此,后來者在尋求參與制度的階段更愿意克制自己的訴求。相關領域及制度的重要程度越高,后來者越迫切地尋求參與這些制度的機會,越可能妥協,降低自身的目標和要求,進而對制度封閉可滲透性的判斷更為積極,愿意依循既有制度的宗旨和規則,接受局內人所設置的準入條件,甚至容忍某些限制性要求乃至歧視性安排。

同時,對局內人而言,在一定程度內接納特定國家的參與可能有助于減輕成本負擔,增進制度紅利,提高制度績效和正當性;而忽略或否定后來者的參與訴求,可能不利于治理資源的爭取和動員,加劇后來者的不滿,刺激其轉向別的制度或創建競爭性的制度??紤]到制度效能及道義壓力,局內人可能有選擇和有限度地對后來者(特別是具有一定的實力及影響,且表露出更強合作意愿的國家)開放制度(包括建立某些特殊的靈活性安排),除了可以吸納資源,還可以緩解社會壓力,分化反對力量,反過來也給后來者以一定的鼓勵。

綜合上述因素,后來者和局內人在一定的互動階段存在著妥協空間,后來者的有限目標與局內人的接納空間相呼應,參與條件的提升能夠轉化為更大的制度參與機會。在身份敘事中,在后來者尋求制度參與的階段,由于其目標預期較低,即便自身參與條件有限,制度封閉規則仍呈現出一定的可滲透性,可利用的空間相對較大,后來者傾向于依循既有制度的封閉邏輯來展開自我身份的表達,塑造展示相關屬性特征,提供各類證據(包括對自己同其他局外人的區分)說明自身滿足或部分滿足其資格要求。這類敘事往往伴隨對局內人/先入者優勢地位的承認,提供配合制度宗旨和行動的承諾。后來者試圖借此說服和安撫局內人,得到進入制度的機會。①

有關中國參與國際制度的既有研究基本都圍繞著進入制度這一階段的實踐展開,形成某種固化思維。需要說明的是,依循型的身份敘事僅僅意味著對既有封閉邏輯的利用和發揮,不意味著對制度規范的內化,后來者并不一定以此為標準改造自我以實現所謂的“社會化”。除了努力論證自身認可、符合或接近相關標準,后來者還可以對既有規則的封閉邏輯創造性地延伸和發揮,利用其彈性空間,創造某些新的身份表達來爭取參與機會。依循是針對規則而言的,未必表現為對局內人話語的附和,有時可能表現為對后者的駁斥,指出既有安排如何偏移了其所標榜的封閉邏輯(如某種“共同體”認同標準),通過話語強制來推動制度的擴容和對自身的接納。②

(四) 后來者進入制度后尋求提升地位的擴展型身份敘事

參與國際制度是個不斷推進的實踐過程,有關封閉性的承認斗爭不會隨著制度參與的實現而終結,對成員地位的形式承認或者稱代表權承認是一種有限的承認。當局內人接受他者進入體系時,并不必然承認他者具有與自身同樣的權利和尊重。③ 對于后來者而言,在介入相關領域治理并參與相關組織活動的過程中,隨著知識積累和能力提升,制度參與訴求也在提升,可能突破此前的范圍尋求擴大參與領域和提升水平,擴展到某些局內人更加敏感的議題,爭取獲得更大話語權和影響力。此外,隨著時間的推移,在既定的封閉性安排下,此前妥協所付出的成本不斷累積,收益的邊際增長卻變得困難,后來者對未來收益的預期趨于下降。

此外,后來者的進入(特別是數量較大或力量較強的情況下)對于局內人的利益、權威及制度決策效率構成沖擊,推動其確保主導權及降低決策成本。局內人在有限開放制度的同時也可能強化和延伸既有封閉邏輯,甚至創造新的封閉邏輯來維護制度內部的權威等級,比如從經濟能力標準轉向政治意識形態標準,在容納某些對象(特別是那些參與條件較好,更可能構成壓力和沖擊的對象)之后繼續對其地位和行動加以明確限制,又或者是對此前較為松散的規則進行更為嚴格的界定和執行,通過更為明確嚴密的規則及政策,擠壓后來者再闡釋和發揮的空間,對于后來者而言,制度區隔在參與之后可能變得更為明確且強硬。

這些情況都意味著,后來者進入制度并不一定等于融合,承認問題可能更為突出。一方面,后來者自身參與相關領域治理的目標期待提高;另一方面,局內人在局部開放后傾向于采取鞏固等級和強化封閉的舉動,后來者的參與條件、參與目標及制度封閉規則三者間表現出某種負向聯動。參與條件的提升難以轉化為制度參與機會,日漸提升的目標與有限的參與空間相對照,后來者對制度封閉可滲透性的判斷將會逆轉,雙方互動的競爭性乃至沖突性可能提升。由于后來者難以在既有框架下突破限制,實現不斷提升的治理參與目標,它們對制度封閉性的感知更為強烈,也就有更強的選擇脫離和挑戰其束縛的動機,尋找增進自身在相關領域權威和影響力的其他可能。

但 是,同其他場景下的承認政治相比,國際制度雖然未必為接納后來者的承認訴求提供更大空間,但能夠提供更為平和的方式以展開博弈,承認政治的沖突程度及呈現方式在一定程度上受到限制。① 國際制度能夠從多方面促進和維系合作以及管理沖突,即便各方的實力對比發生變化,參與者也更傾向于保留該制度進行合作。就局內人而言,考慮到自身的形象、信譽及長遠戰略利益,也受到制度規則和程序的約束,其無法輕易剝奪后來者業已獲得的參與機會。就后來者而言,在獲得一定的參與機會后,考慮到推翻既有制度的代價(包括各種沉沒成本以及制度參與過程中的各種“鎖入效應”),以及挑戰制度可能招致的戰略疑慮和制衡(以及由此而來的安撫需要),直接退出和推翻相關制度的成本和風險較高,好處有限且不確定。① 值得一提的是,既有制度長期存在,因之獲得某種“現狀優勢”,被習慣性地認為是可接受的。后來者在此前尋求參與制度的過程中往往已公開承認既有制度包括其區別性安排的正當性,之后若反悔也有聲譽上的代價。此前對制度封閉標準的依循限制了后續的話語空間,進行直接挑戰的社會成本和風險不小。

在身份敘事中,相對于自身提高的參與目標而言,后來者在既有封閉邏輯框架下所能取得的話語空間縮小,缺乏對之進行利用或再闡釋的可能,但直接推翻相關封閉規則和邏輯的難度也不小,故而更傾向于擴展身份敘事框架,表現為引入或創造對自身更為有利的正當性邏輯來制衡和稀釋現有標準的約束,擴展有關某一治理場域內權威和地位分配的社會評判標準和認知框架,借之擴展自身的話語空間,進行對自我身份的界定和論述,闡述和論證自身在某一治理領域的參與訴求及其正當性。這種敘事調整不能簡單歸入現狀與修正的二分。引入其他規則和敘事基準可以是擴展性質的,未必會顛覆和推翻既有邏輯。不同的規則可以共存,既構成牽制又互相作為某種補充。

綜上所述,本文提出的基本觀點可歸納如下:由于國際制度封閉性的存在與延續,后來者參與國際制度的實踐中存在承認問題,且在后來者進入制度后可能更為突出;同時后來者能調整自身策略加以應對,在避免沖突的同時創造參與空間。在后來者參與封閉性國際制度的實踐中,后來者的應對策略和身份敘事的調整受到制度封閉可滲透性的塑造,取決于自身制度參與目標條件同局內人所制定的封閉規則之間的比較,呈現出階段性的變化。在尋求進入的階段,其目標多限于進入制度和參與活動,條件的提升可能轉化為制度內參與機會,故而傾向于依循制度封閉邏輯,在其框架內展開身份敘事;隨著參與進程的繼續,后來者參與目標水平提高,而自身條件的改變卻難以匹配特定封閉規則的要求,無法轉化為制度參與水平的提升,則更傾向于偏離既有制度封閉邏輯,擴展自身身份敘事的框架。

以下以中國在參與北極治理過程中應對北極理事會等封閉性制度的身份敘事作為典型案例,對上述命題進行展示和檢驗。北極治理是全球治理的重大新興場域,以北極理事會為代表的區域治理機制存在明確一貫的基于地理邏輯的封閉規則。21世紀初以來,中國積極參與到北極治理中①,在此進程中,中方對自身的身份敘事進行調整,超出了既有研究的簡單化預期:在進入制度后依然面對著克服制度封閉性的身份承認問題,同時面對限制和排斥,雖有競爭但沒有出現激烈沖突②。探討這一重要典型案例,有助于展示研究議程轉換的必要性。同時,考察相同國家作為后來者在參與同一封閉性制度過程中的身份敘事變化,控制或排除諸如實力結構、戰略關系、承認態度、國際制度類型、政體差異及國內精英共識等因素的影響,對制度封閉可滲透性(特別是參與目標)對身份敘事的影響進行實證檢驗。

三、 中國應對北極區域治理制度封閉性的身份敘事

北極治理已成為全球治理的熱點。以北極理事會為代表的區域治理制度有著明顯的封閉性特征,對中國等國參與北極治理一直存在明確而嚴格的限制,隨著北極治理參與進程的深化,中國在獲得北極理事會觀察員身份前后對自身的身份敘事進行豐富和調整。① 本節首先說明北極理事會的制度封閉性,接著梳理中國在參與北極治理的過程中獲得北極理事會觀察員身份前后的身份敘事變化,對本文的理論進行檢驗。

(一) 北極理事會及其基于地理邏輯的制度封閉性

北極地區由北冰洋及其邊緣陸地組成,隨著全球氣候變化,北極冰雪加速融化,拓展了北極資源開發和航道開通的機遇。北極域內外國家、次國家行為主體、國際組織和原住民組織等圍繞北極治理展開博弈。② 與南極地區不同,北極地區主要由北極國家基于主權和海域管轄原則分割管理。③ 在北極圈擁有領土或水域的加拿大、丹麥、芬蘭、冰島、挪威、俄羅斯、瑞典和美國八國在1996年共同創建了北極理事會(Arctic Council),從最初的高級別論壇逐步向擁有永久性秘書處(2013年創立,設在挪威)的國際組織轉變,成為北極問題高級別合作互動網絡的關鍵節點,扮演北極治理議題引領者的角色。④

根據《北極理事會議事規則》,其活動參與者被分為三種類型:作為成員的北極國家,作為常任參加者的北極原住民聯合體,以及被賦予觀察員身份的非北極國家、全球性或區域性政府間組織和議會間組織及非政府組織。⑤北極國家即前述領土和領海自然延伸到北極圈內且環繞北冰洋的八個國家。它們以這一地緣屬性為核心,強調北極治理的區域屬性,主張北極國家對北極治理的主導權。它們彼此間不乏分歧,但都不愿仿照《南極條約》來構建北極區域治理體系,反對限制本國的主權管轄,力求控制域外行為體對北極事務的介入。1996年北極理事會的創始文件《渥太華宣言》(OttawaDeclaration)將北極理事會的成員限定為八個北極國家,任何新的正式成員的加入都需要它們的一致同意,并修訂《渥太華宣言》。① 幾個原住民聯合體是北極理事會的常任參加者,它們可就委員會所有問題決策發表意見,但是沒有投票權和決策權。② 北極理事會觀察員可以是非北極國家,也可以是國際組織包括非政府組織。北極治理有相當部分領域屬于國際公域。一段時間以來,北極氣候變化引起普遍擔憂,同時域外國家注意到北極海洋通道和自然資源開發的機會。德國、法國等歐洲國家和以中日韓為代表的亞洲國家紛紛出臺各自的北極政策,積極尋求制度性參與北極治理的路徑。③ 對于域外國家而言,獲取北極理事會觀察員身份能帶來一定好處,包括受邀旁聽會議和參與北極理事會工作組相關項目等。

然而,北極理事會是具有嚴格封閉性的區域俱樂部。觀察員身份需申請并經審核批準方能獲得。即便是觀察員,其參與理事會的范圍和程度同樣受到明確控制。英國、德國、荷蘭和波蘭四國在1998年成為第一批觀察員國。④當2007年中國初次提出申請時,北極理事會對觀察員的準入標準及觀察員作用的具體界定還不明確。到2011年5月北極理事會努克部長級會議時,歐盟、日本、韓國、新加坡、意大利和印度同時提出申請,這促使理事會成立一個工作組來制定更明確的指導方針,同時宣布停止受理臨時觀察員申請。反對增加觀察員的理由包括可能沖擊該機構的俱樂部屬性,削弱理事會活動的一致性,使會議等活動變得程序煩瑣,以及削弱原住民團體的聲音等。①2011年努克部長級會議明確了申請成為正式觀察員必須滿足七個條件,包括承認北極國家在北極的主權、主權權利和管轄權等,同時限制觀察員的主要作用為對北極理事會的工作進行觀察,對理事會工作組的項目給予支持和協助,資助金額不得超過北極國家。② 其意圖是限制觀察員國通過資金投入等方式影響北極國家的決策,防止其作用過于突出。③ 2013年北極理事會第八次高官會議通過新的《北極理事會程序規則》以及《北極理事會觀察員手冊》(并在后續幾年繼續增補),重申正式成員限定于北極八國,觀察員不具有決策權,主要是觀察,可通過工作組作出貢獻,并在科學和其他專門知識、信息和財政資源等方面提供幫助。觀察員的參與應加強和補充北極理事會的工作,包括支持常任參加者,需要自己支付參會費用,不可以轉為完全會員。同時,觀察員身份不是永久的,其資格延期需要審核,取決于成員國的一致意見。任何觀察員若從事違背《渥太華宣言》或《北極理事會議事規則》的活動,其觀察員身份將被取消。① 此外,北極理事會還收緊了對于觀察員的資格審核。在中方申請獲通過后,土耳其和蒙古國在2013年晚些時候提交了申請,希臘在2014年提交了申請,但都沒有成功??傊?,面對域外國家的參與壓力,北極國家在部分開放觀察員身份的同時,進一步明確各類參與者間的區隔。類似的封閉性也存在于北極經濟理事會等其他一些北極治理機制中。②

不過,北極八國不可能完全處理所有北極事務,北極理事會等的權威性需要國際社會的承認。③ 俱樂部封閉規則雖有助于維持影響、減少協商成本,但限制了制度的代表性,不僅阻礙了治理資源的爭取和動員,還可能刺激其他國家創建和轉換制度平臺,對北極理事會構成競爭壓力。④ 2016年9月,在北極理事會成立20周年會議上,時任輪值主席國美國的北極大使戴維·巴爾頓(David Balton)將財政資源不足、永久參與方的能力有限、成員國與日益增加的觀察員之間的矛盾總結為北極治理的三大問題。⑤ 這些問題很大程度上都與北極理事會自身的封閉性有關。同時,北極理事會成員國間也不是鐵板一塊,部分北極國家對接受域外力量參與的態度較為開放。⑥ 冰島和丹麥指出,如果理事會不恰當回應中國等國的觀察員身份要求,將損害北極理事會的聲譽,繼而可能導致這些國家轉向國際海事組織與《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等替代機制。① 2011年8月發布的《丹麥北極戰略》中主張給予所有申請者觀察員身份,避免將理事會變成一個“排他性的俱樂部”,促使其他國家轉而尋求在聯合國體系內建立一個與之平行的北極論壇。② 冰島更在2013年10月創立了北極圈論壇 (Arctic Circle Forum),該論壇向所有國家和國際組織開放,旨在進行多邊對話與協調,討論北極環境保護等問題,但其組織化程度和權威性影響有限。③

北極氣候變化和北極資源與航道開發的前景,推動了域外國家參與北極治理。北極國家對之堅持“防范+接觸”的態度,試圖利用地理優勢,對非北極國家加以制度性的排斥和限制。北極理事會在有選擇地吸納部分域外國家成為觀察員的同時,對觀察員的資格標準、申請流程和權責做了更明確的規定,嚴格控制非北極國家的參與權限并增大其承擔的義務??梢哉f,排他性開放是北極理事會擴容的本質。④ 如何適應及克服“域內國家”主導的制度封閉性成為中國等“域外國家”參與北極治理的重要課題。

(二) 爭取觀察員身份與中國的“近北極國家”身份敘事

中國并非傳統意義上的北極國家,21世紀初以來,由于北極氣候變化、北極航道和資源開發的前景以及相關事務在世界政治中重要性的提升,參與北極治理對中國的意義日益凸顯。① 同時,中國參與北極航道、非生物資源、漁業、旅游資源開發的意愿及能力不斷增強②,中國意識到北極理事會在北極治理中的重要作用,積極尋求成為觀察員,以提升參與北極事務的話語權和正當性。同時,其他域外國家為獲得觀察員身份而付出的努力也構成了競爭壓力。中國在2006年底啟動北極理事會觀察員資格申請程序,并于2007年4月向北極理事會高官會提交第六次部長級會議觀察員身份的申請。此次高官會最終同意給予中國臨時觀察員(ad-hoc observer)身份,同時決定到部長級會議時再審議是否給予中國正式觀察員身份。③ 2009年4月,中國作為臨時觀察員參加在挪威舉行的北極理事會第六次部長級會議,但此次會議并沒有通過中國、意大利、韓國和歐盟的正式觀察員身份申請,表示理事會要繼續討論觀察員在北極理事會中的作用問題。④ 2012年4月,中國再次提出北極理事會正式觀察員身份的申請,北極國家也悉知中國對北極治理的興趣⑤,但是,一些北極國家對中國在北極地區擴大影響心存疑慮和防范,在政治、安全、經濟和環保等方面都出現了所謂“中國威脅論”①。如前所述,雖然觀察員身份是受限的安排,但仍有門檻,需要成員國的一致同意,需要中方付出積極的說服努力。

這一時期,中國作為后來者在自身各方面能力和準備有限的情況下,外交目標是打開自身參與北極事務的空間,重點是爭取制度平臺和渠道的“北極理事會外交”。② 中國政府和學界努力論證中國參與北極事務的理由,強調北極氣候變化關乎中國自然、經濟和社會諸多方面,關乎中國可持續發展,表明中國有意愿也有能力為北極治理作出積極貢獻,同時對北極國家釋放必要的安撫信號,力求說服北極理事會盡早接受觀察員身份申請。③

這些話語的關鍵任務是應對北極理事會的制度封閉邏輯,作為區域治理機制,北極理事會基于地理屬性的封閉邏輯較為明確,其正式成員資格取決于是否為北極國家這一地理因素。北極治理涉及的諸多場域都在北極國家的主權管轄范圍內,對于域內外國家的區分也被區域治理實踐所普遍采納,其在國際社會的接受度也較高。但是,如果拘泥于由北極理事會所界定的非北極國家身份,中國就很難超越他者定位,因此需要在話語層面發展恰當的北極身份敘事,弱化北極國家與非北極國家身份區隔,凸顯自身與北極之間的聯系,論證自身參與理事會活動的理由和正當性。④ 經過一番探索和討論,“近北極國家” (Near-Arctic State)這一身份表述脫穎而出,成為中國官方認定的北極政策表述關鍵詞。①

“近北極國家”身份敘事的特點是在地理臨近性意義上凸顯北極事務對中國的重要影響,既順應北極理事會規則所秉持的地理邏輯,又創造出與觀察員目標相適配的中間性身份,重在說明中國雖不能提出主權和管轄主張,但也應該擁有相應的合法權益和關切,進而為成為觀察員提供理由。官方層面較早對外使用“近北極國家”表述的是前中國駐瑞典大使蘭立俊。中國于2012年再次提交成為正式觀察員的申請。同年11月6日,蘭立俊在時任北極理事會輪值主席國瑞典舉辦的一次觀察員會議上闡述中國進入北極理事會的主張。他指出,北極氣候變化、國際航運等問題具有跨地區性質,影響到非北極國家利益,強調接納新的觀察員有助于增強理事會的包容性,在跨區域問題上提供更廣闊的視角,對理事會工作具有積極意義。他同時明確承認北極國家的主導權,認可北極理事會的重要地位,表達了中國為北極科學活動及其他領域合作作出貢獻的意愿。在這一發言中,蘭立俊特別提出中國是一個“近北極國家”,指出中國地理上距離北極并不遙遠,強調北極地區的氣候環境變化等可能對中國氣候、農業和經濟發展產生重大影響,而氣候變化和空氣污染問題已成為北極理事會許多附屬機構的中心議題,從而論證中國參與北極理事會的理由。②

2013 年3 月,中國的正式觀察員申請進入北極理事會春季高官會議議程。中方也加大外交說服的力度,“近北極國家”成為一系列表態的核心關鍵詞。中國代表團團長高風在接受采訪時強調:“中國作為近北極國家,北極地區的自然環境變化和經濟開發對中國的氣候、生態環境、農業生產和社會經濟發展具有重要的影響。北極事務涉及氣候變化、國際航運等跨區域問題,需要環北極國家和其他國家共同攜手應對?!彼瑫r表示:“非北極國家作為觀察員參與理事會工作,有助于有關各方共同攜手,有效應對北極各種緊迫的區域和跨區域問題,促進理事會用更廣闊的視野看待北極跨區域問題,提升理事會的國際影響力?!雹偻粫r期,《人民日報》在3 月22 日特別刊發署名鐘聲的評論員文章《積極參與北極合作》,指出:“近年來國際社會加大了對北極的關注,中國作為近北極國家,也在積極參與北極事務國際合作,共同應對北極變化帶來的機遇與挑戰?!袊鹬乇睒O國家在北極問題上的重要利益和主要作用?!鳛榻睒O國家,中國的經濟社會發展深受北極變化影響,重視參與北極合作理所應當?!?②這些論述都突出了“近北極國家”的身份定位。它既凸顯中國與北極地區地緣鄰近的現實,以此論證自身參與的基本理由;又在一定程度上將中國從更廣泛的非北極國家中分離開來,說明中國不能被簡單地一并排斥;最后還暗示中國對自身與北極國家差別的承認,展示自我克制與約束。非北極國家在北極治理機制中的弱勢地位與地理因素的制約密不可分?!敖睒O國家”概念順應并創造性地發揮了北極理事會制度封閉性的核心邏輯,為自身創造了與獲取觀察員身份這一目標相匹配的身份敘事。

2013年5月15日,北極理事會基律納部長會議最終正式接納中國為正式觀察員。5月16日,《人民日報》刊發評論文章,指出:“今后中國將一如既往地同北極理事會和北極國家積極合作,在應對氣候變化、促進北極環保方面作出自己的貢獻?!雹弁饨徊堪l言人則在答記者問時表示:“中國一貫支持理事會的宗旨和目標,承認北極國家在北極地區的主權、主權權利和管轄權以及在理事會的主導作用,尊重北極地區原住民和其他居民的價值觀、利益、文化和傳統。理事會上述決定將有助于中方在理事會框架內與有關各方就北極事務加強交流與合作,為理事會工作作出貢獻,促進北極地區的和平、穩定和可持續發展?!雹苓@些表態承認了北極國家和北極理事會的特殊地位,承諾支持理事會及其工作,明確中國對北極國家的安撫信號。

總之,從2006年提出申請至2013年中國成為北極理事會正式觀察員期間,作為說服北極國家的整體策略的一部分,中國圍繞這一制度參與目標有針對性地構建了中國是 “近北極國家”的身份敘事。① “近北極國家”依循制度封閉的地理區域性邏輯,創造性地構建出一個中間身份,將中國自身同北極國家以及其他非北極國家都做了區分。它一方面凸顯了中國與北極地區的地理關系,強調北極事務對自身的影響,暗示中國與相當多數非北極國家的區別,以此突破傳統的非北極國家身份的限制,論證獲得觀察員身份的正當性。另一方面,這一身份敘事也承認自身不享有那些獨屬于北極地區國家的權利,與各類主權管轄事務相隔離,符合理事會相關要求,避免刺激北極國家。

包括“近北極”身份敘事在內的說服策略發揮了一定的積極作用。在2013年基律納部長會議上,中國的申請并沒有被單獨列出進行特別討論,反而是歐盟的申請成為辯論焦點,并最終被推遲。② 成為觀察員并獲得相應的參會權、知情權、發言權和提案權,得以參與北極理事會下屬的六個工作組的活動,是中國制度化參與北極治理的關鍵一步。

(三) 北極治理參與目標提升與中國的“北極利益攸關方”身份敘事

曾有研究認為,北極理事會觀察員身份的獲得意味著有關方面對中國的身份承認,預期中國參與北極事務將更為順暢。③ 但是,制度參與和身份磨合不是一蹴而就的,封閉與競爭并未停止,甚至更加凸顯。如前所述,北極理事會等區域制度依舊保持著嚴格的封閉性,即便中國獲得了正式觀察員身份, 也并未改變在北極治理中受限制的地位。同時,隨著中國在北極各方面參與實踐的深入,參與能力和意愿日益增強,參與北極治理的目標也逐步提高。① 近年來,極地安全被提升至中國國家安全戰略范疇②,2016年發布的“十三五”時期發展規劃提出“積極參與網絡、深海、極地、空天等領域國際規則制定”③。除了深度參與國際海洋治理機制和相關規則的制定與實施,2021年發布的“十四五”時期發展規劃還特別提出參與北極務實合作,建設“冰上絲綢之路”。④ 中國北極外交日益強調要在北極治理領域國際規則的制定、解釋、適用和發展中發揮建設性作用,提升自身話語權與影響力。⑤隨著參與目標提升,中國的北極身份敘事在近年來出現調整。

北極理事會的成員資格和話語權分配并不與國家實力及貢獻大小等掛鉤,雖然中國參與北極事務的各項能力不斷提升,作為觀察員也獲得了一定權利和機會,但在北極理事會中還是受到嚴格限制。就參與北極治理國際規則制定而言,中國作為觀察員所獲得的主要是知情權和表達權,但對理事會議程和決策缺乏影響力,且沒有提升地位的路徑?!敖睒O國家”的身份敘事雖然為中國參與北極事務爭取了空間,但也日益暴露出其局限?!敖睒O國家” 概念存在界定的困難,易受到質疑和攻擊。⑥ 它既意味著自認不享有獨屬于北極地區國家的權利,又可能疏遠其他非北極國家。雖然“近北極國家”的身份敘事不應被輕易放棄(理由包括避免引發外部疑慮等),但已不足以支撐中國擴大和深化參與北極治理的目標訴求。① 要為中國進一步參與北極治理打開空間,在充分利用北極理事會觀察員身份之外,還有必要探索其他選擇,也需要擴展自身的身份敘事作為配合。

在此背景下,一些學者在中國獲得觀察員身份前提出的“北極利益攸關方”概念逐漸為官方所接受,成為中國北極治理身份敘事新的核心關鍵詞。2015 年10月,我國外交部、國家海洋局等有關部門組團參加在冰島舉行的“第三屆北極圈論壇大會”,時任外交部長王毅在視頻致辭中強調“中國是北極的重要利益攸關方”,承諾中國將在北極事務中貫徹“尊重、合作與共贏”三大政策理念。② 時任外交部副部長張明指出,中國在地理上屬于“近北極國家”,北極地區的自然變化和資源開發對中國的氣候、環境、農業、航運、貿易和社會經濟發展具有直接影響,中國是北極的重要利益攸關方。中國是北極事務建設的參與者和合作者,北極的未來不僅僅關乎北極國家和北極地區人民的福祉,而且也關系到國際社會的整體利益,中國也愿意同各方共建“和平穩定、環境友好和可持續發展的北極”。③ 此后,“北極利益攸關方”在各類官方表述中一再出現,逐步成為中國北極身份敘事的重心。

國內學界已充分論證“北極利益攸關方”敘事的優點,“利益攸關方”是全球治理中的常用概念。相比“近北極國家”,“北極利益攸關方”跳出地理邏輯,更直接地表述北極治理與中國的利益關聯性,有助于避免疏遠其他非北極國家,更重要的是其有著更高的開放性,能夠匹配參與目標提升的現實?!袄尕P方”不僅是對自身利益的表達,也包含責任論述,以期發揮一定的安撫作用。中國更明確地向國際社會宣示自身在北極地區具有重要利益,在這些利益應得到尊重的同時強調自身是北極事務的建設者和參與者,包括公共物品的提供者。這一敘事力圖將中國在北極地區的責任和利益統一起來,充實自身參與北極治理的正當性論述。①

這一敘事反映出中國獲得觀察員身份后,應對北極區域治理制度封閉性的策略變化?!氨睒O利益攸關方”可能并非如一些研究所暗示的那樣替代“近北極國家”,二者各有側重,分別從地域和領域功能兩個維度對參與理由進行論證,同時“近北極國家”也成為支撐“北極利益攸關方”的重要依據。2018年1月26日,中國政府發布《中國的北極政策》白皮書(以下簡稱“白皮書”),系統闡述中國參與北極事務的政策目標和基本原則,完善自身參與北極治理的政策論述。白皮書明確中國“北極事務的重要利益攸關方”的定位,聲明中國是“近北極國家”,是陸上最接近北極圈的國家之一,以之作為“利益攸關方”的關鍵理由,反映出中國北極政策的延續性。白皮書又指出,“中國與北極的跨區域和全球性問題息息相關,特別是北極的氣候變化、環境、科研、航道利用、資源勘探與開發、安全、國際治理等問題,關系到世界各國和人類的共同生存與發展,與包括中國在內的北極域外國家的利益密不可分”,突出強調北極治理的跨區域和全球維度,以之論證中方在其中的利益關聯與參與理由。②

與這一身份定位相配合的是,白皮書既承認北極理事會是“研究北極環境和可持續發展問題的主要政府間論壇”,又一再凸顯“所有國家”“國際社會”和“人類”在北極問題上的重要性,指出中國將積極參與全球環境、氣候變化、國際海事、公海漁業管理等領域規則的制定。白皮書明確將《聯合國憲章》和《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定位為“現行北極國際治理體系的核心”,援引《斯匹次卑爾根群島條約》(即《斯瓦爾巴德條約》)作為中國參與北極活動的國際條約和國際法依據,突出自身雖不在北極地區享有領土主權和管轄權,但依據相關條約有開展科技和經濟等方面活動的合法權利。①

這些表態明確傳遞了中國將以《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為代表的全球性機制作為北極治理體系核心的信號,反映出中國參與北極治理路徑的重要調整。在尊重北極國家權利的同時,中方認為現行北極秩序需要因應形勢漸進調整。北極事務兼具地區屬性與全球屬性,在氣候變化、國際航運等跨區域問題上尤其如此。② 北極區域治理制度的封閉性使域外國家及國際組織對北極理事會等多有不滿,在北極理事會成員國要求其他行為體承認其權利的同時,域外國家則以《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等為依據要求北極國家尊重自身在該區域的合法權益。③ 隨著北極事務重要性進一步凸顯以及更多行為體的積極加入,北極治理中全球性制度與區域性制度間的競爭逐漸凸顯,不同主體以及各種規則與規范主張間的碰撞為中方的相關努力提供了重要背景。④相比以北極理事會出臺的具有國別和區域限制的規則,突出以聯合國為代表的全球性機制、平臺和規范有助于推動北極治理向平等合作的“共治”方向轉變。⑤ “北極利益攸關方”的身份敘事更加適配中國參與目標及策略的轉變。

既有研究將“北極事務的重要利益攸關方”視作中國作為負責任大國這一總體性身份通過領域和地域兩個維度在北極治理場域的投射。⑥ 本文結合制度參與的身份承認實踐對之加以解釋。北極理事會等平臺基于地理屬性和主權原則所構造的制度封閉邏輯有嚴格的排他性,在國際社會有較高的接受度,中國難以直接質疑和突破。隨著自身治理參與目標的提升,制度封閉可滲透性進一步收窄,中國轉而探索超越區域框架的約束,引入全球性規則,將北極治理重塑為全球空間,以之支持自身對規則制定話語權的追求。作為這種策略變化的一部分,“北極事務的重要利益攸關方”的身份敘事也擺脫了地理框架的束縛,拓展了中國的參與理由。

(四) 小結

中國已成為北極事務治理的積極參與者,隨著參與進程的推進,特別是參與北極治理目標的提升,中國對于自身身份的敘事框架呈現出階段性調整。在“北極理事會外交”階段,基于爭取觀察員身份的有限制度參與目標,中國選擇順應北極理事會的規則邏輯,在既有標準的地理框架內展開“近北極國家”的身份敘事,突破北極國家與非北極國家的區隔,結合其他的說服及安撫作為,獲得了北極理事會觀察員身份。隨著中國進一步提升參與目標,積極尋求參與北極治理規則制定,北極理事會封閉性的限制更加凸顯。繼而,中方超越地理框架,發展出“利益攸關方”框架來豐富自身身份敘事,將“近北極國家”統括在內,強調北極治理的跨區域性和全球面向,以《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等作為自身訴求的正當性依據,試圖進一步打開參與北極治理的空間。從“近北極國家”到以“北極利益攸關方”為主的敘事的轉換及組合,有助于中國在北極治理問題上形成“不缺位又不越位”的身份平衡,也展示了后來者在制度封閉政治中的策略能動性,驗證了由參與目標、參與條件與制度封閉規則三者間的對比所界定的制度封閉可滲透性對于后來者身份敘事的影響。

四、 結論

國際組織與多邊機制中普遍存在對不同行為體的區隔、排斥及等級式安排。相關政治動態在當前國際秩序轉型的背景下日益凸顯,也是中國崛起過程中面對的重大課題。國際制度社會封閉性是國際關系理論的新興議程,以揭示制度封閉性的延續及再生產為重點。本文將研究重點轉向被排斥方的實踐能動性,聚焦于分析它們通過身份敘事調整來推進制度封閉性研究。本文指出,由后來者在國際制度中的參與目標、參與條件和制度封閉規則相互參照所界定的制度封閉可滲透性對于其參與制度過程中的承認實踐策略有著關鍵影響。面對帶有封閉性的國際制度,受限制方的身份敘事選擇取決于對制度封閉可滲透性的判斷,在后來者參與同一制度的進程中尤其同其參與目標的變化密不可分。在參與某一領域治理的過程中,后來者起初的追求多限于獲得成員資格及參與機會,傾向于依循制度封閉邏輯展開身份敘事,試圖通過說服和安撫來獲得包容與接納。在進入制度之后,自身治理參與目標趨于提高,基于自身條件又難以在特定封閉規則下達成(在局內人強化封閉性的情況下就更是如此),后來者則可能尋求在既有制度的封閉邏輯之外擴展自身參與治理的身份敘事。

本文以中國參與北極治理為案例做了展示和檢驗。在全球氣候變化的推動下,北極治理日漸超越了區域范疇。作為北極治理的關鍵機構,北極理事會具有明確的制度封閉性。就中國參與北極治理的過程而言,在爭取北極理事會觀察員身份的早期階段,中國主要遵循其制度封閉標準的敘事框架,構建“近北極國家”的身份敘事,通過說服和安撫贏得地位承認。在成為北極理事會觀察員國后,根據自身治理參與目標的提升與制度封閉性的持續,中國通過“北極利益攸關方”擴展身份敘事,強調相關事務的跨區域和全球屬性,力求提升自身在北極治理中的制度話語權。這些變化體現了制度封閉可滲透性對于后來者身份敘事選擇的關鍵影響。

中國與國際制度互動中的同類案例還有不少,且在不斷增加。具體如中國在世界貿易組織中的市場經濟國家地位問題,中國對“跨太平洋伙伴關系協定”(TPP)、“全面與進步跨太平洋伙伴關系協定”(CPTPP)以及“印太經濟框架”(IPEF)的應對,中國與七國集團等西方發達國家俱樂部機制以及同東盟、南盟等周邊及“一帶一路”沿線區域一體化組織的關系演變等。宏觀則表現為中國同美國所主導的日益強調其“自由民主國家俱樂部”屬性的所謂“自由國際秩序”間的戰略互動。后續研究可以結合其他案例,特別是結合不斷涌現的新事實,對相關理論命題加以更為系統的檢驗,思考和討論國際制度的社會封閉邏輯如何引發不同形式的身份政治實踐。①

本文的啟示在于,當代中國參與國際制度的進程中不僅有進入與容納的積極互動,也有壓制與抗爭的消極互動,進入不一定意味著斗爭的終結,而受挫也未必就走向沖突。中國參與國際制度的實踐形式豐富多彩,結果多種多樣,且日漸進入新的境界,很難從各種傳統理論預設出發進行研究,需要更加全面及時的討論。伴隨自身利益與影響力的拓展,面對崛起過程中必然遇到的各種制衡(包括制度制衡)壓力,如何處理與某些對自身采取排斥和限制態度的全球及區域性制度安排的關系,如何充分調動有利條件,完善自身的戰略敘事,推動和平有序的秩序變遷,已成為中國崛起過程中的重大問題,需要做出審慎和全面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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