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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企業破產重整中的問題與對策

2023-12-15 22:39李達
中國市場 2023年36期
關鍵詞:企業發展

摘?要:我國現行的《企業破產法》當中,有關重整部分的制度,對維護社會經濟秩序、預防企業破產、維護企業穩定性方面發揮了積極的作用。與此同時,其在制訂重整計劃、計劃和制度貫徹執行、平衡各方利益方面產生了一定的影響。經分析總結,現階段我國企業破產重整的過程中,主要面臨重整援助的實施策略、債權人權益的保護辦法、職工權益的保護策略、重要信息的披露等現實問題。文章中筆者圍繞這些問題展開研究,同時提出了針對性的解決策略,以期相關研究內容能夠為廣大工作人員帶去一定的啟示、提供一定的參考。

關鍵詞:企業發展;破產重組;資產整合

中圖分類號:F253.7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5-6432(2023)36-0102-04

DOI:10.13939/j.cnki.zgsc.2023.36.102

根據現代企業破產理念,清算主義走向再建主義已經成為一種常規,而在歷經重整之后,很多企業會選擇在利益的導向及要求下,走向多方合作與共贏,此時與其說破產重整制度的建立是企業破產管理的關鍵性一環,倒不如說是企業重獲新生的開始。在世界經濟一體化的今天,通過構建穩定的市場機制和社會秩序,對于推動企業發展建設具有重要意義,正視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和不足,采取有力的措施應對,需要引起各方面的關注。

1?我國企業破產重整的意義闡釋

最新出臺的破產法科學設置了破產重整制度,其從盡可能地挽救市場主體的角度出發,無論對整個社會的經濟發展還是對參與重整程序的各個主體,都有著極為關鍵的作用和意義。

1.1?從社會整體利益的角度進行意義闡釋

從社會整體利益的角度來剖析,賬務人重整的目的在于保護債權人以及部分社會公眾的整體利益,其中就包括了企業內部廣大職工的權益,所以正視企業破產重整,有助于維護社會經濟的穩定與和諧[1]。

1.2?從債務人的角度進行意義闡釋

對于企業的債權人而言,如果債務人破產重整成功,會規避進入破產清算之后出現債券償債比例過低的情況,很大程度上能夠挽回自身的損失;對于被重整企業的債務人來說,重整的直接目的是挽救企業日漸惡劣的經營狀況,尤其是當企業本身擁有被挽救的價值和重整的必要時,重整可以免于其陷入更加危險的境地,同時能夠及時清理到期的債務,讓瀕臨窘境的企業“起死回生”。

1.3?從破產重整制度的角度進行意義闡釋

在傳統的破產理論當中,清算破產制度占據主導地位,其創設的主要目的在于解決債務人無力進行債務清償,或者資不抵債時,如何將債務人的有效資產公平地向債權人進行清償。但隨著市場經濟體制的不斷發展和完善,人們逐漸發現一旦債務人大量破產,不僅會損害債權人的權益,更會損害社會的利益。特別是一些規模比較大的企業,因為本身員工數量就比較多,一旦陷入破產的地步,會導致大量的工作人員失業,甚至有可能引發周邊地區的嚴重動蕩。所以,最新出臺的企業破產重整的相關制度,會盡可能從挽救市場主體的角度出發,無論對整個社會,還是對直接參與破產重整程序的相關人員,都有著極為關鍵的意義。

2?我國企業破產重整中的問題表現

我國自《企業破產法》頒布落實以來,重整制度的貫徹已經對維護區域經濟穩定、維護社會秩序、規避企業破產等問題,產生了積極的作用和指導影響。但也面臨著一定的問題需要引起關注和重視。

2.1?在職工的權益保護方面存在問題

因為知識技能、談判技巧等因素限制,廣大職工作為弱勢群體,往往會成為企業破產重整過程中的犧牲者,因此如何保護其合法權益,就成為一個非常關鍵的問題?,F階段,雖然我國的《企業破產法》已經在破產財產分配等方面對職工權益予以一定的保障和傾斜扶持,但是就整體而言,仍然有很多可以優化和提升之處。任何企業只要進入到破產清算的階段,作為內部的職工,就有可能在以后失去賴以庇護的工作保障,所以任何企業即便是從心理安全的角度出發,其所期待的,也都僅僅是破產重整而非清算,但是因為現有的破產重整機制當中,企業并非具體的申請主體,所以很難被單獨羅列出來,作為一個特殊的群體而受到關注和保護。

2.2?重整援助的有效實施存在壓力

首先,缺少資金、人才以及業務支撐的企業,重整之路必然面臨重重困難;其次,作為處在破產邊緣的企業,因為其本身的經營就已經非常困難,在獲取運營經費以及選拔人才方面更是如此;再次,對于深陷困境的企業而言,倘若其沒有嚴格和清晰的制度設計,其獲得更加廣泛資金支持的可能性不高,也很難在較短的時間內開展新的合同談判;最后,法律所假定的“人”是“經濟人”,其對企業運營管理的追求必然是利益的最大化,而在商業競爭的市場背景下,企業有必要從最初的利益最大過渡至利潤最大,不過一旦企業身處風險和窘境當中,后續發展必然會步步受阻[2]。

2.3?破產企業重整之后的信息披露存在難點和壓力

企業破產重整的過程會涉及諸多的債務人、債權人以及其他關聯的社會信息,及時恰當地披露這些信息有助于關聯利益方了解企業的實際運營情況,及時對企業資產處置行為進行動態監督管理。根據《公司法》以及《證券法》的要求,企業在進入破產重整程序之后,需要同時向債權人以及社會層面履行法定的信息披露義務、披露相關的信息和事實。

但是修訂以后的《破產法》,只有第八條內容列出在申請破產時所需要提報的目錄,可是這些信息僅僅是向法院進行提交,至于破產企業以及相關管理人員計劃的制訂、執行過程中究竟該如何進行信息的披露,卻沒有明確的規定,導致法律規范當中出現了空白。誠如大眾所熟知的一般,我國股市建立的時間其實并不長,證券市場的發展也不夠成熟,浮躁的股民心態、投資的股市行為,常常會影響到市場以及競爭主體的最終權益[3]。

2.4?對管理人進行規范和要求

管理人是我國企業破產立法的關鍵點所在,也是用以平衡多方利益的特殊主體,加強對其的規范和要求,同樣十分關鍵。

(1)管理人選擇方面的問題。按照我國《企業破產法》的要求,這類企業的管理人是由法院所指定的,如果作為債權人對指定結果不能接受,可以向當地法院提出申請,進行更換。因為債權人和破產企業在空間上往往存在一定的距離,即便是法院提出的管理人選,也很容易不為債權人所認可、所選擇,更換后,更有可能符合債權人的真實利益需要。另外,管理人對債務人執行重整計劃實施監督,需要對重整結果承擔相應責任。但是實際開展工作的過程中,管理人專業背景大多以財務以及法律為主,較之破產重整所需要的專業性存在較大差距。

(2)缺少對于管理人的必要監督和控制。根據《企業破產法》的要求,破產企業只需要向人民法院提交監督報告,不必向債權人提交,作為債權人只享有部分的查閱權,對于自身合法利益的保護顯然有所不足。隨著時間的推移,對企業管理者的監督工作也非常容易浮于表面、流于形式。再加上部分管理者無法依法、公正地履行權責,無法勝任崗位的具體要求,就會在企業破產重整制度的設計過程中,缺少平衡的導向和要素的融入。

(3)依法保護債權人的合法利益方面存在問題。盡管債權人可以從企業破產重整的過程中獲取一定的利益,最大的獲利者始終是債務人以及企業股東,但是在重整過程中所面臨的風險,卻主要由債權人承擔。在這種情況下,保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顯然具有重要的意義[4]。

首先,為企業人力資源和專業性、基礎設施所影響,部分負責主導破產重整的機構很難對企業的真實情況進行判斷,進而導致債權人的合法權益面臨損失;其次,因為企業破產重整機制具有社會性,會由公權強力干預整個破產重整的過程,因此后續非常容易發生在債權人完全不同意的情況下,強行進行重整的結果。雖然根據最新破產法的要求,人民法院已經獲得了批復計劃草案的權利,但是歸根結底仍然很難徹底擺脫行政的要求和影響;最后,有關研究表明,企業追求重整的過程,也就是債權人利益不斷退讓、不斷被蠶食的過程。在此過程中雖然會面臨各方面的利益博弈,但是以過分犧牲某一方利益為代價尋求企業的穩定發展,顯然是不科學、不合理的。根據我國現行的《企業破產法》,企業在進行計劃重整的過程中,即便是從繼續營業的角度考慮,有擔保的債權人也很難單獨進行優先受償。

(4)我國企業破產重整在制度方面存在缺陷。從制度的角度來說,我國企業破產重整面臨著較大的阻力和缺陷。一是專注于破產程序當中的重整。在很多西方發達國家,企業破產重整既有可能出現在具體的破產程序當中,也有可能出現在破產程序之外,所以兩者之間構成了相對清晰的重整雙規機制,和非破產型的重整進行區分。但是在我國,現有的破產法只是對破產重整制度進行規定,進而導致程序外的破產重整失去了規范的可能性[5]。二是在現行的制度當中,重整與和解沒有被聯為一體。在國外一些國家和地區,重整與和解之間存在一定的關聯性,但是其彼此之間也存在一定的獨立性,和解并不意味著重整的必然發生,也不是重整的必要條件。但是這種情況在我國卻并不存在,既沒有能夠脫離和解而存在的重整,也沒有離開重整可以獨立存在的和解。相對而言,我國法律規范當中對這種關系的約定,既有其優勢,也存在不足,優勢主要表現為和解和重整之間相互影響、彼此促進,兩者之間可以在合力的影響下快速達成與實現。

3?我國企業破產重整過程中的問題對策

3.1?保護企業內部職工的合法權益

在我國,廣大企業職工作為內部經濟活動的主要參與者,其合法權益理應受到保護和支持,而且這種保護必須貫穿在企業破產重整的整個過程當中,不能局限在破產清算的階段。能夠實現成功重整,就是對廣大職工的最大保護,在此過程中,根據我國既定的法律法規,所有債權人、債務人以及企業股東,都有權利提出重整申請,職工卻不在這個范圍內,這對于其合法權益的保護十分不利[6]。

一方面,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需要賦予廣大職工代表申請企業重整的權利,并且采取一定的保障措施,使權益得以實現;另一方面,鑒于企業破產重整過程中存在的企業擅自降低勞動標準、拖欠薪資等問題,需要從立法角度出發,由監察部門和勞動監察部門實施強制性監督,加大管理和處罰力度;倘若企業本身因為經營存在困難,影響到具體的用工訴求,在破產重整計劃當中,需要囊括職工分流安置的相關內容;如果確實因為重整計劃導致生活得不到基礎的保障,需要從經濟角度予以其適度的補償,減少其所面臨的生活沖擊。

3.2?進一步優化重整援助機制

優勝劣汰是市場競爭的必然法則,在對破產企業實施重整援助時,很容易出現道德方面的風險和隱患,讓一些利益集團獲得一定的“機會”。但如果企業走到破產清算的地步,很容易出現多方共輸的局面,所以針對以上種種情況,進一步完善重整援助機制具有一定的必要性。

3.2.1?大幅度減免或控制稅費

作為政府及財政部門的主要收入來源,稅費的合理控制與大幅度減免,雖有可能讓政府的財政工作一度面臨窘境,但卻可以促使其在企業破產清算過程中產生積極的作用和影響,促使其在短期內減少一定的稅負和壓力。政府及相關單位需要結合社會經濟發展的實際情況,做好相關優惠政策的設置和規劃。

3.2.2?鼓勵廣大破產企業重新申請融資

根據《企業破產法》的要求和規定,企業在進行破產重整的過程中,無論是作為債務人還是管理者,出于繼續經營目的而進行借款的,都可以為該款項設置相應的擔保條件。而為了鼓勵廣大破產企業及時向相關機構申請資金援助,對于過程中因為缺少相關擔保的債權保障,無論重整計劃是否已經按部就班地進行,都應該享有優先清償債務的權利。但是對于已經設定了擔保出借人債權的情況,有必要嚴格按照《擔保法》的規定進行清償[7]。

3.2.3?設置專門的人才基金

對于身處運營管理困境的企業而言,這種局面往往伴隨著人才流失等一系列現實問題,最終在彼此相互作用、相互影響的氛圍里陷入惡性循環。為了幫助企業留住人才,可以在企業當中啟動人才基金,至于基金的來源,可以通過社會救助、企業自行籌集以及政府財政等方式獲取。

3.3?規范企業破產重整信息的披露機制

針對企業破產重整過程中所需要實現的信息披露,需要構建相應的機制和保障措施,具體需要從以下角度進行貫徹落實。

首先,因為企業重整信息相對復雜,只有構成“重大”程度的信息才有必要進行披露,所以相關部門必須對“重大”進行界定;其次,企業破產重整過程中信息披露是否充分,需要引起各方關注。通過立法可以明確披露的信息是否充分,所以立法層面必須出具相應的評判標準;再次,正視信息披露的關鍵性作用,針對具體的披露范圍、對象、時間和地點必須嚴格貫徹落實法律要求,否則就要承擔相應的責任;最后,因為企業破產重整進行信息披露的時間以及地點比較敏感,所以具體披露的信息究竟是否準確,直接關系到披露的效果?;诖?,企業可以通過制定具體的規則,進一步明確信息披露所需的時間限制和空間要求,比如在表決重整計劃草案之前,需要向債權人提供相應的資產以及合同執行信息;此外,針對信息披露的時間以及范圍,則面臨同樣的情況,比如若是債權人本身就是在某省之內,就可以單純在省內進行公布;倘若債權人分布于全國,就可以在全國范圍內有影響的媒體上進行公布[8]。

3.4?完善企業破產重整過程中的管理人權責和監督管理機制

企業管理者本就斡旋于各種沖突以及利益當中,管理者的選擇直接關系到企業運營管理的成果,所以在破產重整過程中,企業有必要構建完善的管理人權責以及監督管理機制。

首先,企業破產重整計劃當中的計劃制訂和執行,是非常關鍵的要素,更是債權人以及債務人利益博弈的主要內容;其次,在管理人履行相關權責的過程中,如果出現了沒有嚴格依法履行相關職務,進而導致其沒有辦法勝任工作要求的情況,作為債權人有權利在相關決策中申請,進行置換;再次,針對管理人員專業性的問題,如果企業本身專業性較高,需要在確定管理人的同時,委托專業的管理機構參與管理,以免出現不專業的管理結果;最后,在《企業破產法》當中,因為將企業破產重整計劃草案的制定和實施授權給了企業管理者,等同賦予債權人和新決策地位,如此等于間接達成了一種驅動、一種平衡。同樣,企業破產重整計劃的貫徹落實,也關系到相關債權人的基本權益,如果管理者提交的監督檢查報告忽視了作為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就會造成不必要的問題和矛盾,所以管理者必須向債權人提交相應的報告,并且要早于法院,保障債權人在決策當中的絕對地位。

3.5?保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

根據我國目前已經出臺的相關規定,企業破產重整計劃往往是由債務人以及管理者自行決定,很少有債權人參與其中。但是重整計劃一旦確定和啟動,就會導致最初的債務人成為計劃的執行者,在企業陷入發展困局時被委以重任。雖然多數情況下,作為債權人也會擁有一定的監督權,但是在表決和召集方面會存在一定的時滯性,存在利益受損的可能性。

第一,人民法院可以及時對企業破產重整的草擬計劃及其細節內容進行審查,及時剔除不合理的內容,用以彰顯法院的公平性以及公正性。第二,保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可以考慮如何擴大其對相關事務的參與程度,比如在重整計劃和實施方案的擬定過程中,加入債權人代表,或者賦予債權人對管理層的建議權和選擇權。第三,對企業破產重組計劃做出相應決策的同時,人民法院方面必須對決策的實施細節進行細致的說明,進而保證各方面的訴求得到充分的考量。當然,對于債權人的保護必須建立在合法合規的基礎上,個別債權人通過債務人破產的方式凸顯自身的競爭優勢,其實應該予以嚴格的規定和限制。第四,為了減少公共權利對債權人合法權益的影響和擠壓,即便是破產企業的債權人,其也要被賦予能夠和政府進行談判的權利。相關法律條文及內容必須對其角色定位以及職能要求進行嚴格的界定,防止出現權力濫用的情況。因為擔保債權實際行使職權所遭遇的限制條件和物權法規定存在一定程度的沖突,因此如果并非破產重整計劃所要求,不需要也不應該阻礙擔保權的行使。第五,在企業當中,究竟哪些擔保的物權可以結合情境,進行必要的約束,需要管理人或者債權人在計劃草案當中予以明確落實,并且獲得法院的認可。對于能夠獲取各方面認可的重整計劃,在不違背法律法規的情況下,人民法院不可以否決。如果計劃草案沒有通過,說明部分內容是不符合債權人利益要求的,甚至存在和既定利益相沖突的情況。此時需要由人民法院召集債權、債務以及工會組織啟動聯席會議,認真聽取來自各方面的建議,分析不能通過的根本原因。

4?結論

總而言之,一旦企業走入破產重整的境地,必須引起企業自身以及社會各界的高度重視。相關機制的設置、程序的啟動,必須保護各方面的合法權益,同時正視程序啟動過程中來自內部員工的合法權益、重整援助機制、信息披露、管理人員權益以及債權人權益等方面的問題,采取針對性的措施予以保障和完善。如此企業才有可能快速走出破產的“陰霾”,盡快完成重整、煥發生機,或者迎來新一輪的發展機遇,快速走向新的“正規”。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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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周曉,湯霞.中小企業破產重整制度探究——程序調整和恢復[J].法制博覽,2022(11):79-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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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李達(1977—),男,漢族,浙江杭州人,本科,中級會計師,研究方向:酒店財務預算、運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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