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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合作平臺有助于城市群大氣污染治理嗎?
—來自長三角城市經濟協調會的實證分析

2023-12-15 13:52王柯云張學凱
電子科技大學學報(社科版) 2023年6期
關鍵詞:協調會城市群長三角

□馬 捷 王柯云 張學凱

[電子科技大學 成都 611731]

近年來,極端天氣、環境污染、資源短缺等問題嚴重影響著人口高度聚集的城市和城市群高質量發展。研究表明,污染帶來的健康不平等會導致城鄉地區間的實際經濟不平衡性和污染的親貧性[1~2],污染還會提高居民生活成本,進而降低人民幸福感[3]?!笆奈濉逼陂g我國要實現生態文明建設的新進步,尤其強調持續減少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逐步完善的政策體系也彰顯了我國對大氣污染治理的決心。

圍繞大氣污染的研究一定程度上揭示了治理的難題,其中最關鍵的是大氣污染的外部性挑戰和屬地管理方式而帶來的兩難沖突。一方面,傳統的環境管理制度下地方政府僅負責行政區劃范圍內的污染治理[4]。另一方面,經濟增長是核心的政績考核指標,治理流動性污染的“代價”會驅使地方政府互相推脫責任,進一步制約地區間環境污染的外部性治理[5]?;诖?,立足不同區域特征的協同治理成為學理研究和改革實踐的重要內容。目前大氣污染協同治理的理論研究主要有三個視角:一是組織視角,關注污染治理的內部要素與創新技術對協同治理實現的影響,如綠色創新、組織變革[6~7];二是制度視角,這一視角注重治理體系的構建,包括管制政策工具實施的作用機理,如環保督促制度[8];三是網絡視角,網絡治理的相關研究指出大氣污染治理是自下而上的自組織互動過程,網絡分析更多關注各行動者的角色、資源能力和交互行為[9]。由此可見,現有理論主要研究“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協同實施,探討屬地分割下環境污染協同治理問題,著重解決中國情境下協同治理實現中的梗阻、變通、扭曲等交易成本困境[10]。這些研究聚焦大氣污染治理的跨域協同問題,卻忽視了地方政府跨越領域邊界的行為結果及其交互影響關系。

相關的經驗研究實證了城市群發展與環境污染之間的三種作用關系。其一,城市群發展戰略有助于產業協同和優勢互補,在促進產業結構升級的同時擴大消費市場,但城市群集聚帶來經濟過熱發展,給自然環境造成的影響愈發嚴重,在加劇資源消耗的同時也加重了大氣污染[11~12]。其二,城市群發展對環境具有改善的正向作用,更明確的分工、更加嚴肅的環保標準以及協同戰略促使低污染排放的實現[13]。其三,城市群與環境之間的關系是一個動態的過程,政府部門在通過城市聚集大力發展經濟的同時,也會非常關注城市民眾對于環境質量惡化的反對意見,民生問題促使政府加大環保治理的投入,使環境問題得到有效的改善提升[14];但由于城市群內部生態環境存在空間異質性,核心城市因為產業結構更加合理而更有利于環境質量提升,但是外圍城市往往會因為發展水平的差異而在環境質量工作上收效不足[15]。

已有研究表明有關城市群大氣污染治理的研究還處于探索進程中,非一致的結論揭示了我國城市群的復雜性和多樣性特征。我國目前已經規劃了19個城市群,城市群發展是未來推進城鎮化和構建經濟新格局的重要抓手,探索出一條既能夠促進經濟增長又有利于環境保護的高質量發展道路尤為重要。以推動和加強區域經濟聯合與協作,促進可持續發展為目標的城市群經濟合作平臺是否也會通過一定的路徑推動環境治理,而經濟績效和環境質量又能否實現同步提升?以往的研究沒能給出一個明確的回答。針對這些問題,本文選取長三角城市群作為研究對象,探究長三角城市經濟協調會改善城市群大氣污染治理績效的內在機理。長三角城市經濟協調會于1997年成立,該合作機制運行20多年,成為長三角區域最具實際性和代表性的地方政府合作平臺。一方面,協調會的成立不僅有利于打破地方市場分割的局面、推動各區域的市場整合、實現經濟績效的提高;另一方面,區域一體化還顯著提高了產業結構的合理化和高度化程度[16],促進城市群內部經濟高質量發展[17]。那么除了推動經濟協同增長,在面對具有公共屬性的區域性問題上,長三角經濟協調會還能否發揮積極的促進作用有待學者們進一步論證,這也給予了本文邊際貢獻的空間。

本文聚焦于長三角城市群運行二十多年的經濟協調會制度對城市群大氣污染治理績效的影響,一方面可以驗證該組織在應對大氣污染聯防聯控問題時發揮的實際效果;另一方面以我國發展最為成熟的長三角城市群為研究對象,可以為其他城市群應對發展過程中的大氣污染問題提供一定的經驗指導。以往關于經濟協調會相關實證研究較少,學者也很少探討某一區域協調會制度對城市群大氣污染治理績效的影響,本文的創新之處在于利用“長三角經濟協調會”這一準自然實驗,采用對比分析的研究策略驗證了經濟合作平臺對城市群大氣污染治理績效的影響,拓展了城市群大氣污染防治研究領域的廣度和深度,為研究城市群跨領域交互影響提供了一種思路。

一、理論分析與研究假設

(一)經濟協調會對城市群大氣污染的影響

對于大氣污染這類具有較強外溢性的區域問題,各自為政的屬地治理無法顯著改善區域整體績效[18],只有突破行政邊界,形成治污合力才能有效治理[19~20]。多邊參與、跨域治理的合作機制能夠一定程度上改善污染治理中的“搭便車”問題,成為實現制度性集體行動的有效途徑[21~22],尤其是合作機制建立起地方政府之間良好的溝通交流渠道在消除信任危機面前扮演著十分重要的作用[23]。我國三大經濟圈先后建立了大氣污染治理聯盟,紛紛展開大氣污染聯合治理機制建設:2013年10月,京津冀及周邊地區大氣污染防治協作機制正式形成;2014年1月,長三角區域大氣污染防治協作小組建立;同年3月,珠三角地區創立大氣污染聯防聯控技術示范區,還制定了中國第一個區域層面的清潔空氣行動計劃。然而,由于上述機制缺乏聯合治理主體,在利益關系瞬息萬變的情境下,非強制的弱連接使得責任利益模糊,參與主體可能無法發現互利的機會,無法就合作收益的分配達成一致,或者他們會投機取巧,無法兌現承諾,這使得在解決跨域污染問題時依然面臨困境[24]。

長三角經濟協調會以經濟合作為基礎,內部成員之間經過長期的合作形成了較好的互惠機制[25],用經濟關聯帶動利益關聯,從而為聯防聯控機制的有效運行提供保障。這樣的保障機制主要包含三個層面。一是“基礎層”,長三角經濟協調會成立的初衷是追求更高的經濟效益產出,也兼顧經濟發展與環境之間的關系?;谶@一理念,區域政府從上到下定期召開座談會和持續重視,長三角經濟協調會在運行發展過程中打破了原本地方市場割裂局面,推動區域的市場整合和區域一體化發展,提高了經濟績效并促進了經濟高質量發展。在這樣的經濟基礎上,長三角經濟協調會成員城市更有余力和實力開展大氣污染治理。二是“平臺層”,協調會的存在為城市群大氣污染協同治理提供了一個堅實有力的合作平臺。通過城市群之間的優勢互補、市場整合,在經濟協調會內部每個成員城市均可以發揮自己城市的優勢效應,并進行自然資源的有效利用。通過市場共享、人力資源共享以及先進科學技術的高效交流,城市群的正外部性效用進一步顯現。而當面對一些公共屬性的問題,如城市群大氣污染問題,經濟協調會可以有效扮演聯防聯控的橋梁紐帶作用,進而有效解決公共問題。三是“實踐層”,協調會一方面通過市場整合與產業聯動穩固了成員城市之間的分工協作關系,另一方面基于協調會的府際合作模式累積了合作經驗和信任基礎,使得各成員在共同面對大氣污染治理時相較于未加入的城市更加靈活,合作更加穩定有效。區域內部城市之間通過良好的溝通交流機制,不斷優化產業結構。產業結構轉型升級可以顯著影響大氣環境,有利于環境的改善。此外,協調會內部成員之間加強信息溝通與處理,通過政策學習,能夠創新污染治理路徑,提升治理能力。

長三角經濟協調會經過20多年的發展具備了穩定性和可持續性,這與各參與城市在資源、技術和信息等方面的長期協作有關。那么,對于新加入協調會的成員而言,需要在不斷尋求優勢互補的過程中確認自己在協調會中的位置,且穩固自己的可信度也需要一個過程。隨著融入協調會時間的加長,在形成經濟共同體的過程中,協調會助力提升區域整體的環境治理效果[26~27]。有效的污染治理策略通過確保及時的資源支持和長期的合作基礎來提高治理的實施能力。由此,本文提出以下假設:

H1:加入長三角經濟協調會可以顯著改善城市群大氣污染狀況。

H2:加入長三角經濟協調會對于城市群大氣污染的改善效果具有滯后性。

隨著城市群經濟的不斷發展,工業企業不斷集聚,人口流入增加,勢必導致環境治理壓力更大。人口密度越大,經濟規模越大,能源需求越大,大氣污染也就越嚴重[28]。因此隨著城市群不斷發展,經濟活躍會使得污染物排放增多,一定程度削弱經濟協調會通過產業結構優化以及聯防聯控所帶來的大氣污染改善的正效應。由此可見,城市群合作與城市大氣污染的影響關系是一個動態的過程。因此提出以下假設:

H3:加入長三角經濟協調會對于城市群大氣污染的改善效果是一個動態過程,改善程度會隨著加入時長增加而有所削弱。

(二)空氣流動性對城市群大氣污染改善的影響分析

大氣污染具有空間關聯的特性,面對污染問題,地理相鄰的地區無法獨善其身。Maddison利用二氧化碳、氮氧化物、揮發性有機化合物和一氧化氮的排放量數據,在傳統的環境庫茲涅茨曲線中引入空間加權值,發現各國的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的人均排放量受到鄰國人均排放量的嚴重影響[29]。城市群大氣污染及其治理比單一城市更為復雜:首先,城市之間的大氣污染存在空間相關性[30~31]。城市間地理位置越鄰近,彼此之間的污染影響就越明顯,這就是溢出效應[32]。其次,“污染避難所效應”的存在會進一步抵消單邊治理的效果,造成區域整體治污的低效。最后,屬地治理模式并不符合大氣污染物擴散規律,難以避免區域間大氣交叉污染和重復治理現象,也不能充分調動各方主體治理大氣污染的積極性[33]。

學者們往往引入交易成本來分析區域合作的阻礙,交易成本理論是新制度經濟學的重要內容之一,在此視角下,交易成本由各主體間的交易引致,地方政府的合作實質上是以利益為核心的行政管理權交易。國際前沿的“制度性集體行動”框架(ICA)指出,地方政府在考慮協作效益的同時,能否實現有效合作還受交易成本與交易風險的制約[34],高的交易成本意味著更大的合作阻力與風險,及更小的合作可能。在區域環境污染合作治理中,一般來說,交易成本來源于:(1)協調成本,地方經濟發展水平、資源環境基礎、人口統計特征、地理位置等基礎條件的參差增加了協調的難度、形成了一些摩擦損耗,這是即便擁有共同的區域目標也無可避免的現實問題。(2)信息成本,要做出高質量的治理決策,克服公共問題的復雜性和多變性,治理主體須掌握有效且充分的信息,但行政區劃帶來的職權分割使得各地方政府實際掌握的信息有限,空氣的流動性更為環境監測數據增加了不確定性、信息獲取和利用成本。(3)執行成本,當參與合作的各方做出可信承諾,協作行為的開展才可能不存在執行成本,但這實際中幾乎不可能[35]。例如,當上海大力整治PM2.5時,安徽只承諾限制PM10的排放[36],這不僅沒有減少安徽的空氣污染向上海擴散,還加劇了上海的污染源向安徽轉移,最終造成上海和安徽的治污效果都不盡人意。(4)監控成本,地方政府簽署的行政合作協議往往并不具有強制性,難以監管也不便監管,與其主動承擔更繁雜的責任,選擇低成本的違約、不作為是面上更優解。經濟協調會的存在降低了交易成本,但并不意味著交易成本小到足以忽略不計,反而大氣污染是一個具有擴散性和復雜性的問題,很難明確治理邊界,而治理邊界通過地方政府間合作的交易成本來影響合作治理決策和績效[37]。因此加入經濟協調會的城市空氣質量會受到周邊城市(群)大氣質量的影響,從而不能充分反映出治理效果的差異,由此提出本文最后一個假設:

H4:空氣的流動性使得長三角經濟協調會對大氣污染治理的改善效果受到周邊城市的影響而降低。

二、模型設計與變量說明

本文采用雙重差分模型(difference-indifference model, DID)來探究加入經濟協調會是否有助于城市群大氣污染治理效果的改善。長三角經濟協調會經歷20多年的運行發展,多次擴容,為本研究提供了重要的準自然實驗機會。本文選取加入經濟協調會的城市為“實驗組”,通過與沒有加入的城市組成的“對照組”對比,考察因為加入經濟協調會這一事件而導致實驗組平均變化的差異,從而估計經濟協調會對環境治理的實際效果。在實驗設計環節,嚴格篩選實驗對照組,以此降低對照組與實驗組的自然環境差異性以及事件發生前的其他不可控因素的影響。此外,考慮到城市群大氣污染治理的溢出效應問題,將對照組分為兩組,與實驗組地理相鄰的對照組和非相鄰對照組。

(一)樣本選擇與數據來源

截至2020年10月,長三角經濟協調會成員共計41個城市。最近的兩次擴容分別是2018年4月和2019年的11月,第一次擴容,城市數量由30增加到34,第二次擴容增加到41。本文實驗組樣本選擇考慮如下三個因素:第一,長三角經濟協調會的倒數第三次擴容時間是2013年4月,距最近的兩次擴容時間間隔較遠,在這期間發生的不可控因素較多;第二,我國從2013年才逐步開始采用以AQI為代表的空氣質量評價指標,早期數據無法統一;第三,2016年之前加入長三角經濟協調會的成員均來自同一省份,不能很好實現差異化分析。因此,綜合擴容時間間隔、樣本特征以及相關數據的可獲性等因素,選取的空氣質量數據記錄時段為2016年1月至2020年10月。最終選取銅陵、安慶、池州、宣城、黃山、蚌埠、六安、淮北、宿州、亳州、阜陽等共11個城市作為實驗組研究對象,對其加入經濟協調會后的空氣質量改善效果進行實證檢驗。

對照組的選擇遵循以下兩個標準:其一,對照組城市與加入經濟協調會的城市均來自相同的省市或者地緣位置相鄰的周邊省市,以減少自然地理因素差異帶來的影響;其二,盡管無法找到與實驗組大氣質量完全一致的對照組城市,但是盡可能尋找在加入經濟協調會之前與實驗組城市空氣質量變化趨勢一致的城市來對比作為對照組。選擇過程主要包含三個步驟:首先,在中國空氣質量在線監測分析平臺上,選擇加入經濟協調會前兩年,即2016年1月到2018年3月共計27個月的周邊省市的城市;其次,在選取的城市里,計算出每個城市大氣質量的逐月變化趨勢,即用該城市本月的空氣質量指數(AQI)值減去該城市前一月的數值;最后,用以上選擇指定城市的逐月差值與實驗組城市的均值的逐月差值做相關分析,選擇相關系數最接近1且統計學上顯著的城市作為與實驗組空氣質量指數變化趨勢最為相似的對照組城市。采用這一方法,最終選擇景德鎮、九江、黃石、黃岡、信陽、周口、商丘、棗莊、菏澤、開封、平頂山、駐馬店、南陽、隨州、孝感、咸寧、撫州、上饒等18個城市作為對照組,并根據對照組城市與實驗組城市的地理鄰近的關系,將對照組城市分為相鄰城市對照組和非相鄰城市對照組。具體實驗樣本選取如表1所示。

表1 實驗設計樣本選取表

經過上述過程,本文選定了長三角地區29個城市為研究對象,選用2016年1月~2020年10月的大氣污染的月度面板數據。環境質量數據來源于中國空氣質量在線監測分析平臺,控制變量等相關經濟發展指標、氣象控制變量主要來源于歷年《中國城市統計年鑒》、各省市的統計年鑒和國家氣象局,缺失數據利用插值法補齊。

(二)模型設計

雙重差分法可以有效避免評估政策效果時無法剔除時間趨勢和共同沖擊所造成的實驗結果偏差,進而更加準確地評估政策效果。本文研究的“加入經濟協調會”是多期進行的,借鑒相關文獻,本文采用面板數據雙向固定效應模型來探究這一事件性行為對城市大氣污染治理績效的影響。模型如下:

其中,Yit為被解釋變量,采用空氣質量指數(AQI)以及所包含的污染物成分,即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NO2)、可吸入顆粒物(PM10)、可吸肺顆粒物(PM2.5)、臭氧(O3)和一氧化碳(CO)6種污染物,共計7項指標作為結果變量評估空氣質量情況,下標i、t分別表示城市和加入經濟協調會年月,滯后以一月為一期;Treat代表是否為實驗組城市,是記為1,否則為0;Timet代表加入經濟協調會的時間點,加入之前記為0,加入之后記為1。Xit為各控制變量,具體包含變量及測度見表2。α1表示不隨時間變化的城市個體效應, μ1為時間的虛擬變量, εit為隨機誤差項。

表2 變量測度表

三、實證結果與分析

(一)加入經濟協調會城市不同時期效果的實證分析

表3報告了加入經濟協調會城市的有效性檢驗結果。其中,首行結果檢驗了加入經濟協調會與城市環境空氣質量指數AQI以及污染物組成各成分之間的影響機理,以此來驗證假設H1;第二、三行檢驗經濟協調會的滯后效應,其中Treat·Timet代表加入經濟協調會當期,Treat·Timet-3、Treat·Timet-6分別代表加入經濟協調會滯后三期、六期的效應,通過對比分析來考察經濟協調會作用效果的變化趨勢,以此來檢驗假設H2和H3。

表3 加入經濟協調會城市不同時期效果展示表

實證結果表明,加入經濟協調會當期對城市AQI的影響不顯著。就污染物而言,其對PM2.5、PM10、SO2和CO有負向不顯著影響;對NO2有顯著負向影響;對O3有顯著正向影響,假設H1部分得到驗證。關于臭氧O3有進一步加劇污染的趨勢,可能的解釋有城市群經濟合作繁榮發展的負效應、其來源的廣泛性和復雜性、對該指標關注不夠和舉措不足等。

加入經濟協調會滯后三期對城市PM2.5和NO2有顯著負向影響,特別是對PM2.5的影響從不顯著變成顯著,說明隨著加入協調會后的進一步磨合與合作,協調會對于新加入的城市的PM2.5有較好的改善作用。對于NO2,相較于當期,滯后三期系數的負值有所減小,說明在NO2指標上加入協調會對城市大氣改善作用有減弱趨勢。解釋變量對O3有顯著正向影響,且系數變大,可見加入經濟協調會的城市的O3濃度有加重的趨勢。加入協調會滯后三期對于城市的AQI、PM10、SO2和CO仍表現出負向不顯著影響。

加入經濟協調會滯后六期對城市P M2.5、PM10和 NO2有顯著負向影響。PM2.5、PM10的系數的負值逐漸增大并變得顯著,說明經過加入協調會半年的持續合作與磨合,協調會對新加入城市大氣的PM2.5、PM10有較好的改善作用,且改善效果在逐漸加強。對于NO2,盡管各期系數均顯著,但是系數絕對值呈現繼續減小趨勢。滯后六期對加入協調會城市的O3有顯著正向影響,且系數逐漸變大,由此驗證加入經濟協調會的城市的O3濃度有進一步加重的趨勢。此外,加入經濟協調會對城市的AQI、SO2和CO在滯后六期呈現負向但不顯著影響。

總的來講,加入經濟協調會的城市的大氣污染指標除O3之外均降低,對AQI、PM2.5、PM10、CO的改善效果逐漸加強,對SO2、NO2的改善效果隨時間延長逐漸削弱,經濟協調會對于城市群的大氣污染的改善是有效果的,只是對某些指標的改善效果未達到統計學意義上的顯著。上述研究驗證了假設H2,部分驗證了假設H3。

(二)空氣流動性對大氣污染改善效果的影響分析

為探究加入經濟協調會的城市是否存在溢出效應,以及與周邊相鄰城市和非相鄰城市的大氣污染改善情況的差異,故進行不同組別的回歸分析,結果如表4所示。從表中可得,對于大氣質量綜合指標AQI來說,實驗組與相鄰對照組的改善差異更加明顯,隨著加入時長增加,改善效果越來越好,顯著性也增強;實驗組與非相鄰對照組的改善情況差異并不顯著,改善系數也比與相鄰對照組小。對于污染指標PM2.5和PM10,實驗組與相鄰對照組的改善系數以及顯著性均明顯優于實驗組與非相鄰對照組的結果,且隨時間增加改善效果越來越好。對于污染指標SO2和CO,兩組實證結果均顯示能夠一定程度上改善SO2和CO,但改善效果未達到統計學顯著。關于污染指標NO2,結果顯示實驗組與相鄰對照組的改善系數和顯著性與實驗組與非相鄰對照組的變化趨勢一致,由顯著變為不顯著,改善效果也在逐漸減弱。對于污染指標O3來說,實證結果顯示實驗組與相鄰對照組的改善系數以及顯著性和實驗組與非相鄰對照組的呈現一致的變化趨勢,顯著性逐漸增強,加劇大氣污染的影響也在逐漸增強。

表4 不同對照組大氣改善對比分析

從實驗組與不同組別的對比分析可以看出,大氣質量指標AQI和其他六項大氣污染指標在實證結果中的顯著性以及改善系數均不同,造成實證結果差異最主要的原因是對照組分為相鄰對照組與非相鄰對照組兩類。相鄰對照組城市均是與實驗組城市在地理距離上更加相近的城市;非相鄰對照組與實驗組城市在地理空間上相隔更遠。說明最本質的原因在于加入經濟協調會后大氣質量的改善除與經濟環保合作有關之外,與所在的環境地理因素也有密切聯系。

研究假設H4在上述回歸模型的對比分析中沒有得到驗證。在實驗組與相鄰城市對照組的實證結果中,我們發現加入經濟協調會的城市對除CO外的其他大氣指標均有不同程度的顯著影響。但是與之形成對比的是,實驗組與非相鄰對照組的實證結果中僅有四個污染物指標存在不同程度的顯著影響,且顯著性不如實驗組與相鄰對照組的結果。該實證結論與研究假設相反,可能的解釋是城市群因為加入經濟協調會所帶來的環境改善的正外部溢出效應輻射范圍有限,大氣污染流動性也受地理空間環境的影響。

(三)穩健性檢驗

1. 內生性檢驗

為排除長三角經濟協調會將大氣質量的好壞作為城市是否被吸納的考量因素這一特殊情況,探究加入經濟協調會與城市大氣污染治理績效的內生性問題,本文選取督察開始前2016年1月~2018年3月的數據,以是否為加入經濟協調會的城市(Treat)作為被解釋變量,以PM2.5、PM10、NO2、O3為解釋變量,加入控制變量進行Logit回歸,結果如表5所示。除了NO2系數為正且在10%的顯著性水平上顯著,其余指標PM2.5、PM10、O3等的系數P值大于0.1,說明空氣質量對于是否為加入經濟協調會的城市的影響不顯著。盡管實證結果顯示實驗中沒有做到完全避免內生性的問題,但四項結果變量中的三項指標系數均不顯著,符合隨機性前提,說明空氣質量對于是否加入經濟協調會的影響不顯著,基本符合實驗要求。

表5 內生性檢驗結果表

2. 其他穩健性測試

為了進一步驗證城市群大氣污染治理績效的改善效果確實是由加入經濟協調會所帶來的凈效應,本文選取政策實施之前時間段的樣本,將空氣污染物PM2.5的變化率作為被解釋變量,以檢驗在政策實施前處理組和對照組是否具有相同的變化趨勢。結果如表6的第一列所示,反映是否為處理組的虛擬變量Treat的系數在10%水平下并不顯著,說明處理組和對照組在政策實施前的大氣污染指數變化趨勢不存在顯著的差異。

表6 穩健性檢驗結果表

此外在第二、三列中,利用相似變量替代的方法,進一步進行穩健性檢驗。通過構造加入協調會之前的2017年6月、2017年12月的月份虛擬變量與是否處理組虛擬變量的交互項,即分別表示實驗組的城市在2017年6月加入經濟協調會和在2017年1 2 月當期加入經濟協調會,在模型中我們用Treat·TimeT+2和Treat·TimeT+1來表示自變量項,結果顯示兩個交互項的系數都不顯著。由此,上文所發現的城市群大氣污染的改善提升確實是由加入協調會所帶來的,結果穩健。

四、結論與啟示

經過長期的合作和積累,經濟協調會在推動長三角城市群經濟協調發展中起到了積極的作用。與此同時,經濟社會的高質量發展不僅需要經濟的合作,更需要依據不同合作領域的特性實現更大范圍內的利益關聯,推動共同體形成。本文利用雙重差分模型、采用面板數據雙向固定效應模型來探索經濟協調會在區域協同、城市群大氣污染治理方面所發揮的作用,最終給出幾個結論,并據此對我國城市群協同發展提出以下啟示。

第一,污染協同治理具有復雜性和多樣性,需要精細化指標,并從時間和空間維度進行綜合考察。(1)從污染指標來看,長三角經濟協調會對城市群大氣污染治理效果的改善作用具有局限性,對不同指標的改善效果不盡相同。其中對于PM10、PM2.5以及NO2等污染物的改善尤為顯著,但對大氣污染物O3不但沒有改善作用,反而具有進一步加重污染的趨勢。(2)從時間維度來看,加入經濟協調會在發揮其大氣污染協同治理的正向作用上具有時間滯后性,協同正效應隨著加入時長增加而變得更加顯著,但改善效果趨勢不盡相同,對于PM10、PM2.5等改善趨勢逐漸加強,但對于NO2,其改善效果隨加入時長的增加而減弱;對于大氣污染物O3,經濟協調會帶來的負效應也具有時間滯后性,且加重趨勢也越來越大。(3)從空間角度來看,在地理鄰近的情況下,經濟協調會對區域城市群大氣污染治理發揮的作用是穩健的,周邊區域城市的大氣質量對于該協調會成員城市的大氣污染影響有限,加入經濟協調會給城市群帶來的大氣污染改善效果并沒有受周邊城市大氣環境所影響而變得不顯著,說明大氣污染的流動性或者說擴散效應的影響范圍還是存在的。實驗組與非相鄰對照組的實證結果顯示,空氣流動性對大氣污染的改善的效果不是很明顯,其原因是大氣污染治理有較強的地理有限性,這也間接說明在區域城市群大氣污染治理方面采用經濟協調會這樣的協調會制度對于改善大氣質量是有效的。

第二,城市群大氣污染需要精準治理,實施針對性的改善策略。在大氣污染的實際治理中,應該對大氣污染指標進行細化,更直觀精確地展現污染問題。指標的細化意味著管理部門要樹立空氣環境質量治理全局觀,不單單要注意控制污染排放的量,更要注意其在實際中造成的影響,通過對不同指標數據的分析可以找到治理環節存在的問題,以此制定出更具體和更有操作性的治理方案。各項指標的數據特點也能夠為區域單位制定治理措施提供參考,使相關規定實踐性更強,治理效果更加顯著。

第三,推動產業轉型升級,做好常態化的藍天保衛戰。大氣污染的主要來源是城市的工業建設以及工業企業的污染排放。因此在大氣污染的協同治理過程中,要從根本上著手促進工業產業方式的轉變。政府部門可以整合資源設立排污績效考核部門,使生產活動向綠色化模式轉變;制定相應的環保優惠稅收政策,建立低碳市場體系,通過推動低碳交易與排污權交易模式發展減少企業廢氣的排放;鼓勵企業更新廢氣排放處理設施,減少污染氣體排放。大氣污染治理是一項需要長時間統籌協調各方共建共治的民生問題,需要做好常態化打藍天保衛戰的準備。

第四,創新區域協同形式,形成大氣污染協同治理的思維模式。過于單一的協同形式通常不能滿足協同成員的要求,會影響協同效果的實現。經濟發展過程往往就是與城市的環境問題密切相關,因此任何策略的制定以及制度的實施均要通盤考慮。要從單一城市治理向跨區域城市群的大氣治理模式轉變,積極探索區域聯合治理模式,在城市群區域聯合制定應對大氣污染聯防聯控的方案時和在實際治理過程中都應該將當地土地自然環境狀況考慮在內。各種治理措施的制定到落實,協同組織績效的提高是與其協同形式密切相關的。從長三角經濟協調會的制定到實施,均是在綜合考慮的基礎上穩步推進,才取得現如今不錯的實施效果。因此我國城市群發展過程可以充分借鑒以長三角經濟協調會為代表的協同制度,在發展經濟一體化的過程中也將充分發揮其大氣污染協同治理的制度優勢,拓展協同思路,不斷創新協同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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