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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塊鏈提單法律問題探析及其規制完善

2023-12-19 14:15郝錦錕華南農業大學人文與法學學院
珠江水運 2023年21期
關鍵詞:紙質規制區塊

◎ 郝錦錕 華南農業大學人文與法學學院

近年來,海運實踐中對以提單為主的電子運輸單證的使用日趨普遍。而區塊鏈作為數字經濟與數字法學時代的重要技術,研究其與電子運輸單證制度融合發展的重要程度不言而喻,具有很大的探索空間。在此領域,與區塊鏈技術密切相關的便是提單制度。直至今日海內外已有Wave BL、CargoX等區塊鏈提單平臺率先進行實踐探索,但有關區塊鏈提單的法律定位和配套制度并不完善,給區塊鏈提單的推廣帶來很大的阻礙與難題。從法律視角深入探究并闡明基于區塊鏈技術的電子提單制度,嘗試提出相關的法律應對與規制完善建議,具有深遠的法律意義和社會意義。

1.區塊鏈提單定義探析

區塊鏈提單,即基于區塊鏈技術的電子提單。作為一種新興的提單形式,區塊鏈提單發展時間短,國內外有關區塊鏈提單的實踐探索仍然較少,且學界對于區塊鏈提單的定義、屬性等相關概念仍存在爭議。在對區塊鏈提單的定義進行探析時,離不開把握其技術基礎、概念位階等屬性。

1.1 區塊鏈提單的技術基礎

區塊鏈提單所依賴的區塊鏈技術,由分布式記賬技術演進而來。區塊鏈中的各個節點通過創建、插入和使用區塊,用極難修改的加密方式將數據“上鏈”,“上鏈”后的數據永久存在且幾乎不可能篡改,以此確保數據的真實性和有效性。換言之,可以將區塊鏈視作具有透明性和永久性的分布式信任系統,系統中不存在可以隨意更改數據或信息的節點,以此達到“去中心化”的效果[1]。在數據方面,它可以儲存信息并確保各方數據一致;在具體業務方面,它可以執行智能合約,即達成一定條件便可以自動執行某項程序的計算機協議;在社會治理方面,它可以提供審計和監管支持。

1.2 電子提單的下位概念—區塊鏈提單

雖然區塊鏈提單涉及區塊鏈技術中的函數學、計算機學等不同領域,但其本身依然基于互聯網技術而存在,在本質上依然屬于互聯網技術的變種。區塊鏈提單的底層技術也同樣依賴于互聯網技術,即通過電子數據交換的方式傳輸提單內容,因此可以說區塊鏈提單即是電子提單的延伸和升級[2]。電子提單在現有的商業實踐中已經建立起較為成熟的運行模式和較為健全的規范體系。從實踐慣性來說,將電子提單的相關概念推導至區塊鏈提單定義會更易被實踐主體所接受;站在立法的角度來說,區塊鏈提單作為電子提單的延伸,在邏輯上可以沿用電子提單已有的立法經驗,對其進行定義和規制,構建統一性、和諧性強的電子提單法律體系。

2.區塊鏈提單優勢及缺陷

2.1 經濟性強

據估算,傳統紙質提單流轉過程中處理文件所需要的成本大約高達貨物發票價值的百分之七,而在運輸領域,這一比例則甚至高達全部運輸費用的百分之十到百分之十五。區塊鏈提單以計算機編碼作為數據基礎,而互聯網中的數據運輸成本極低,因此相較于傳統提單的運輸成本具備很大的優勢。以區塊鏈提單平臺CargoX的運行模式為例:貿易主體在平臺進行注冊、訪問、使用其提單應用程序以及在十年內訪問相關文件均無需支付任何費用。同時,CargoX開發了短期交易模型和長期會員模型,就像預訂郵政服務、快遞服務一樣,盡可能地控制了各方成本。

2.2 安全性高

在傳統的貿易關系運作中,由于提單的有形性和運輸時間較長,附于提單上的信息存在遭受篡改的可能,且檢測其是否遭受篡改的成本較大。但是通過區塊鏈提單中獨有的共識算法技術,每個提單數據被篡改的可能性幾乎為零,因此承運人、托運人等利益相關人都能對區塊鏈提單予以更高的安全信賴,避免了貿易關系中困擾當事人的交易信息真實性難題。

2.3 新型法律風險

盡管區塊鏈提單綜合運用了哈希函數、時間戳等計算機算法,在預防提單欺詐等法律風險上有顯著優勢,但區塊鏈技術亦存在著一些固有漏洞,如果這些漏洞遭到非法利用,就極有可能帶來新的提單法律風險。

第一類法律風險發生在“上鏈”前,雖然區塊鏈技術能夠保證鏈上的數據不遭受篡改,但由于各個用戶節點將數據輸入、上傳到區塊鏈“公鏈”前不受監管,因此無法保障“上鏈”前數據的真實性。針對這一問題,需要進行區塊鏈相配套制度的建設,管控數據“上鏈”前和“上鏈”中的過程,以此確保鏈上數據真實性,規避相應法律風險。

第二類風險來源于區塊鏈提單可能面臨的“雙花攻擊”?!半p花”即雙重花費,是指數字貨幣系統內由于數據的可復制性而導致同一筆數字資產遭受重復使用的情況[3]。表現在區塊鏈提單運作中,便可能導致承運人和出口商串通,欺詐托運人的情形。為規避這類風險,從根源上構建更合理的區塊鏈技術以優化以太坊共識機制、防止礦機算力壟斷,是一個值得探究的方向。

2.4 功能不等效

1996年,國際貿易法委員會官方公布了《示范法公布指南(1996)》,為電子證據采納建立起一套“功能等效”的衡量方法?!肮δ艿刃А币髷祿畔l揮紙質文件可能發揮的基本功能,“以期提供一種標準,一旦電子數據滿足這些標準,這些標準就可以使這些電子數據獲得與執行相同功能的相應紙質文件相同的法律認可度?!?/p>

但至今只有少數國家通過立法承認了電子提單的法律效力,更多的國家是在合同法而非海商法層面上認定這些以合同機制為基礎的電子提單的效力,這也就意味著電子提單無法實現和傳統紙質提單相同的基本功能,即作為貨物收據、運輸合同證明和作為物權憑證的功能。如果區塊鏈提單無法做到和傳統紙質提單“功能等效”,其在法律層面上的認定和應用便會遭受很大質疑。

3.區塊鏈提單法律性質分析

3.1 區塊鏈提單物權憑證功能分析

從商業管理和司法實踐來看,提單的物權憑證功能得到承認已經是共識[4]。但在區塊鏈場景中,由于電子提單的無形性、去中心化等特性,其在判斷占有的標準、轉讓法律效力的明確性等方面仍存在缺陷。

3.1.1區塊鏈提單轉讓依據不明確

在紙質提單的轉讓中,法律要求提單制作主體和流轉中的相關主體在提單中簽名,以此作為提單轉讓的依據,并且通過這種方式得以盡量保證提單中數據的真實性。但在區塊鏈場景中,參與人只能在電子提單中留下數字簽名而非具象的簽名和標記,而有關數字簽名性質認定的法律規范并不完善,其是否能成為提單流轉的依據在法律上仍有爭議。因此,實現區塊鏈提單與傳統紙質提單的“功能等效”,需要首先確保數字簽名和紙質簽名具有同樣的法律效力。如何將區塊鏈技術中的數字簽名技術納入我國法律規制體系,保障區塊鏈提單的運作,是重要的研究方向。

3.1.2區塊鏈提單占有標準不易明確

民法理論中,占有是指占有人對特定物享有事實上的管領力。判斷是否占有的標準包括三個方面:占有主體、占有客體以及占有主體對客體的管領力[5]。具體而言,占有人要想在事實上對特定物具備管領力,便需要在空間上與該物有某場所性質的結合關系,且具備一定的時間聯系性。

但在區塊鏈應用場景中,明確電子提單的占有標準存在一定難度。首先,由于區塊鏈提單的無形性,對其進行占有可以認定為擬制占有,而在貿易實踐中,欲使貿易主體完全信任數字和信息的占有即是貨物的占有,存在實踐上的難度。其次,在區塊鏈提單實踐中,由于貿易各方往往處在相距甚遠的位置,在這種情況下,各方當事人的注冊、營業信息都有遭受質疑的空間,認定占有的標準也就變得十分困難。

3.1.3區塊鏈提單質押功能存在疑問

盡管提單的物權憑證功能不可否定,但其依然存在不被承認為質押憑證的風險。區塊鏈場景中的提單以數據的形式存在,其所有權的歸屬系密鑰的歸屬—區塊鏈提單的質押實質上是密鑰的質押。由于區塊鏈算法的特殊性,密鑰的轉換意味著原所有權人和新的所有權人所掌握的密碼不一致,這在物權的質押體系是不可想象的。因此,有關區塊鏈提單質押功能的實現,尚存在實踐和理論方面的疑問。

3.2 區塊鏈提單流通性分析

流通性是指“單證持有人基于單證對債務人具有的權利依據單證本身記載(單證內容)決定,而不受債務人對此前的單證持有人可能具有的抗辯權的影響?!痹趥鹘y紙質提單流轉實踐中,由于紙質提單有形的特點,受讓人可以通過背書的方式證明提單下貨物所有權發生轉移,從而享有并行使自身權利。區塊鏈場景中的提單具有無形性,因此其流通性無法得到貿易當事人的完全信任。破解此難題,需要從法律層面上對區塊鏈提單電子簽名的效力加以明確,保障其流通性;建立更加完善的流通機制,并與相關規范相互配合。

4.區塊鏈提單規制完善方向思考

通過上述對區塊鏈提單制度的分析,發現其中依然存在許多理論上與實踐上的困境。根據當下的國際貿易模式特點以及國際經濟法相關的法律規制體系,筆者認為應當從以下三個方面探討區塊鏈提單制度的改善。

4.1 明確區塊鏈提單的法律地位,實現“功能等效”

作為一項新興技術,各國針對區塊鏈及其相關技術的法律規范幾乎都為空白。即使有些國家已經對其作出回應,但區塊鏈提單在涉及不同國家或地區時難免出現矛盾的規定,以至于引起糾紛。因此,有必要在各國法律體系中明確區塊鏈提單的法律地位及相關規制。

直至目前,我國電子提單理論體系尚未建立完善,區塊鏈提單的法律地位更沒有形成定論。因此,在法律層面,我國立法機關應當對區塊鏈提單的法律地位采取積極肯定的態度,如前文所述,通過法律規制的完善促使區塊鏈提單與傳統紙質提單的“功能等效”。在國際層面,我國應當積極參與并推動區塊鏈提單法律制度的構建,接軌全球性國際貿易領域發展新動向。

4.2 建立區塊鏈提單的監管機制

由于區塊鏈技術去中心化的特點,各國對區塊鏈相關技術的監管都無從下手,該痼疾體現在區塊鏈場景中的提單制度中,便是區塊鏈提單的監管難題。區塊鏈技術雖然弱化了國家對航運業的監管,但這種弱化并非是無法解決的。針對監管問題,可以探索“以鏈治鏈”、區塊鏈節點的追蹤跟可視化、聯盟式的穿透式監管等方式,為區塊鏈提單監管機制的構建提供支持。

5.區塊鏈提單規制完善路徑思考

針對國際貿易中數字貿易的治理以及數字技術的規制,有學者提出數字規制和貿易規制兩條路徑[6]。筆者認為在探究區塊鏈提單規制構建時亦可結合此理論,從兩個方向探究區塊鏈提單制度的構建。路徑一是數字規制路徑,即構建全新的、獨立的、區塊鏈場景中的提單規則,在該法律文件中對區塊鏈場景中的提單制度作全新的規定。路徑二是貿易規制路徑,即對《鹿特丹規則》或其他國際貿易規則的提單條款之使用范圍的延伸與擴展。

5.1 數字規制路徑—新國際提單規則的構建

當下,世界貿易正步入數字貿易時代的初期階段,為了適應新的現實環境和數字技術、抓住“數字石油”帶來的發展機遇,已有主權國家嘗試通過國內立法的方式,對數字技術及相關產業做出規定并將其轉化為綜合性的國際數據條約。例如,歐盟以保護個人數據這一核心權利為主旨,制定并適用《通用數據保護條例》;美國則奉行“美國優先”的原則,將本國的數字法律規制移植并制定《美墨加協定》。而在區塊鏈提單規則方面,尚沒有相關國家或組織率先進行新的規制構建,新的國際提單規則也無從談及。

我國暫未就如何進行數據治理規則的制定提出具體的實施方案,有關區塊鏈提單的應用和規制更是一片尚未充分探索的領域。通過對區塊鏈提單定義、運作機制等相關問題進行明確立法,積極參與國際新提單規則體系構建,是一條重要的路徑。

5.2 貿易規制路徑—已有提單規則的適用范圍擴展

如前文數字路徑規制所述,制定全新的數字貿易及提單規則意味著變革和創新,可能會給現行的國際貿易規則帶來沖擊和挑戰。而保持一個經典的、穩定的、具有強大的韌性的制度結構和理論,將區塊鏈提單投入經典提單規則的規范預期,則更能維護當下國際貿易體系的穩定和貿易主體的路徑依賴。

例如,《鹿特丹規則》首次在海商法領域以公約的形式明確定義了電子運輸單證,并盡可能地實現其與傳統提單的“功能等效”?;凇兑巹t》的立法理念,將區塊鏈提單納入電子提單體系的規制范圍,對電子提單體系進行擴展和延伸,是一條值得探索的路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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