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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盡到管理職責,安全部門的“原罪”?

2024-01-01 14:32張鑫燁
東方劍·消防救援 2023年12期
關鍵詞:原罪職責車間

張鑫燁/文

2021 年4 月22 日13 時25 分,勝 瑞電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勝瑞公司)陽極氧化車間發生一起火災事故,過火、煙熏面積約2.1 萬平方米,導致8 人遇難(含2 名消防救援人員),造成直接經濟損失約3113.22 萬元。這期筆者就和大家聊聊這起事故,為何公司整個安全環保部門事后被“一鍋端”了。

違規吸煙,非一二日,為何不查處?

勝瑞公司主要從事電子產品外觀件金屬機殼的表面處理,主要生產工藝有陽極氧化、注塑、噴砂、清洗等,其工藝主要包括電鍍與退鍍。發生火災的退鍍工藝流程主要有脫脂、退鍍、中和、烘干等,其間會使用硝酸、磷酸、硫酸、氫氧化鈉等酸堿溶液,盛放溶液的槽體多為耐酸堿的PP(聚丙烯)材質。

這樣一個使用?;返膯挝?,自然對“點火源”有非常明確的管理要求。這也是可以預見的。據當時接受采訪的工人介紹:“廠區安檢較為嚴格,打火機被嚴禁,容易被摩擦發熱的牛仔褲都不能穿,手機也要放在柜子里。至于設施上,每一層樓都有消火栓,也有人定期檢查?!钡?,現場勘察卻發現火災現場有“3 個打火機殘骸、1 個打火機防風罩和大量煙蒂”,火災的直接原因竟然是作業人員黃某在車間內違章吸煙,引燃周邊雜物并擴大成災。

我們不禁要問,員工在車間里吸煙為什么沒有被發現?沒有被制止?從調查報告中,我們可以窺知一二。首先,雖然有檢查,有禁止吸煙標識,并設有金屬探測安檢門,但員工可以“通過拆除煙盒中的錫紙和打火機防風罩等手段,違規將香煙和打火機帶入車間,并擅自將包括已停用的自動退鍍線在內的隱蔽角落作為吸煙、休息點”。這樣的行為難道是當日才發生的?這樣的行為沒有人加以制止?筆者推測該行為應該是日積月累的習慣性違章,所以“見怪不怪”。習慣性違章成了默認的現象,自然就沒有處罰一說了。

事故發生當天,據火災前最后進入的工人黃某所述,其最后一次進入自動退鍍線中部空槽位處吸煙時未見異常,吸了一半煙后,將煙蒂扔在空槽位南側地面,踩了兩腳,但未確認是否完全熄滅即離開。經判斷,地面的可燃物被煙蒂引燃后,高溫直接作用于PP 槽體和PVC 圍擋,最終導致整條生產線燃燒。

消控室不起作用?消防設施形同虛設

據報道,當日13 時27 分,當員工發現該生產線有明火時,第一時間呼救,其他兩名員工到附近消火栓箱處取了滅火器滅火,發現火勢較大,一邊呼喊一邊逃生疏散。救火的員工孫某按下了車間內的手動報警按鈕,撥打了119 報警。這些行為都非常正確,也體現出該公司對員工有進行消防知識的培訓教育。但是,為什么火勢持續擴大?

13:29:“其間,控制主機持續報警,但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員王某僅操作了控制主機的消音按鈕,未將火災自動報警控制主機由手動狀態切換至自動狀態,也未撥打119 報警?!?/p>

13:45:“電工孟某、甄某切斷了主廠房除應急照明外的各路電源?!?/p>

看到這個時間軸,相信所有的讀者都會很詫異,為什么消控室值班人員這樣隨意?聯動主機都報警了,還能消音?另外,為什么過了近20分鐘,才切斷電源?不是應該噴水滅火前自動切斷主電源,轉應急供電的嗎?那是因為火災自動報警控制系統一直是手動狀態,無法自動完成聯動滅火設施。

根據《消防控制室通用技術要求》(GB25506-2010)4.2.1 消防控制室管理應符合下列要求:a)應實行每日24 h 專人值班制度,每班不應少于2 人,值班人員應持有消防控制室操作職業資格證書;b)消防設施日常維護管理應符合GB 25201 的要求;c)應確?;馂淖詣訄缶到y、滅火系統和其他聯動控制設備處于正常工作狀態,不得將應處于自動狀態的設在手動狀態;d)應確保高位消防水箱、消防水池、氣壓水罐等消防儲水設施水量充足,確保消防泵出水管閥門、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管道上的閥門常開,確保消防水泵、防排煙風機、防火卷簾等消防用電設備的配電柜啟動開關處于自動位置(通電狀態)。

但實際情況是,值班人員僅有1 人,控制系統設在手動狀態。

從已有的資料看,該廠房設置有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水滅火系統、排煙系統及其他消防設施和器材。除4 層夾層外,其余各層設有煙感探測器、手動報警按鈕和聲光報警裝置,建筑各層均設有消防應急廣播。建筑各層均設有室內消火栓,屋頂設有18 噸的消防水箱,建筑2-4 層設有預作用自動噴水滅火系統。僅從文本看,應該是可以滿足初期滅火需求的,但什么都沒有啟動,就連消防應急廣播都沒啟動。(車間內各生產班組通過內部電話和口頭告知等方式通知車間起火消息,人員開始陸續疏散。)這些情況也是匪夷所思,令人咋舌。

現場的員工告知媒體記者:就在這種緊急情況下安檢員還要求他們進行安檢?,F場混亂、無序、缺乏統一指揮。最初,他們被要求朝北門走。后來,他們撤離去了東門附近。當天下午2 時許,天下起了雨,員工們在雨里接受點名。

安環部“一鍋端”,“原罪”抑或是“報應”?

在建議移交司法機關處理人員的11 人中,有6 名安全管理人員,包括勝瑞公司的環安部副經理、職業安全科科長、環保系統科副科長、助理管理師、科員等,被業內人士戲稱為“一鍋端”,建議的理由是“未能切實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職責,消防安全管理不力”“對作業現場長期存在的火災隱患疏于管控,得知其負責管理的生產車間有違章吸煙等火災隱患后,未能引起重視并及時落實整改措施”。

這些都沒錯,的確是存在的安全管理亂象。但是網上也有不同的聲音,畢竟“管生產必須管安全”,生產部門的人為何不追責?有人提出“作為此案的安全監督人員,肯定有監督不到位的情況,但安全人員的職責也只是抽查。對于工人的日常管理和監督,正是其直接主管或者直線經理的責無旁貸的職責,即便是勞務派遣工,勞務派遣工人服務于車間,也屬于車間直接管理”。

的確,生產部門有責任,但安全部門的管理職責盡到了嗎?當然沒有。也有讀者注意到,死亡的4 人并非勝瑞公司的人員,而是承租該廠房的另外一家公司的員工,他們聽到報警并沒有第一時間逃生。這為什么要勝瑞公司的安全管理人員負責?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九條已經明確規定了租賃雙方的安全生產職責:“生產經營項目、場所發包或者出租給其他單位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與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賃合同中約定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生產經營單位對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統一協調、管理,定期進行安全檢查,發現安全問題的,應當及時督促整改?!?/p>

雙方簽訂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和合同中的約定對雙方都有約束力,但是并不能減輕對外的責任。換句話說,雙方不能因為約定“各管各”,出租人就可以放任自由。承租人擅自做了一些違反安全生產方面的事項,一旦發生事故,出租人依舊要承擔監管責任,因為他沒有履行法律明確要求的“定期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督促整改”責任。

早在2020 年上海市多部門就聯合印發了《關于本市加強租賃廠房和場所的生產、消防、特種設備安全管理的意見》,第二條“出租方應當履行下列生產、消防、特種設備安全管理職責”,其中第三款“對承租方的安全生產進行監督檢查,并對同一廠區、場所范圍內的多家承租單位安全生產工作統一協調、管理,明確安全生產協調、管理人員”。強調的“統一”,即安全生產工作要統一進行,租賃單位和出租單位需執行一致的要求和行動。這也是為了防止出現“城門失火,殃及池魚”的問題。

現在我們回頭再次審視這起案例,對“失職追責”是不是又多了一分敬畏?當然,安全管理責任是永遠做不完的,因為隱患是動態的,安全永遠在路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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