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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衛生安全視域下刑事司法治理機制的完善

2024-01-02 11:19
鐵道警察學院學報 2023年4期
關鍵詞:相濟社會秩序秩序

劉 卉

(鐵道警察學院法學系,河南鄭州 450053)

一、公共衛生安全刑事司法治理現狀分析

(一)建構多元的應急法律體系

習近平總書記多次在重要會議上指出,要堅持依法防疫,全面提高依法防控、依法治理能力[1]。為應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①參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第二條規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是指突然發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會公眾健康嚴重損害的重大傳染病疫情、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職業中毒以及其他嚴重影響公眾健康的事件。,我國的衛生安全應急法律機制在快速處置、穩定社會秩序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已先后出臺《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等多部防控法律規范,面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中嚴峻的社會形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等多部門也及時回應司法實踐需求,為保障防控秩序先后出臺了一系列關于法律具體適用的意見,為快速處置、恢復社會秩序、保護人民群眾合法利益提供了堅實的保障。2020 年12月26日,《刑法修正案(十一)》依據實踐需要對妨害傳染病防治罪進行修訂。在此基礎上,形成了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等法律為主體、刑事司法為保障的應急法律體系,指導我國依法快速處置突發公共衛生事件。

(二)貫徹從嚴從快的刑事司法政策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發生期間,正常的社會秩序受到影響,各種社會矛盾進一步激化。事件發生后,人民群眾穩定的社會秩序受到沖擊,出現哄抬物價、傳播虛假信息、妨礙公務、妨害傳染病防治、玩忽職守等一系列妨害防控管理秩序的違法犯罪行為。面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帶來的各種影響,刑事司法在恢復社會秩序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尤其是對涉傳染病疫情、群體性疾病等影響面較廣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刑事司法適應特定時期的特殊處置,從嚴從快打擊妨害防控管理秩序的違法犯罪行為,切實發揮了司法保障作用。從嚴從快的刑事司法政策在公共衛生安全防控期間對于提高訴訟效率、快速處置疫情病情和穩定社會秩序起到了積極作用,彰顯了我國在應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中的法治能力和法治水平。

二、公共衛生安全刑事司法治理的指導原則

(一)堅持秩序法益價值優先

自由、秩序價值是人類社會存在和發展的基礎,國家設立刑事訴訟的最初目的就是解決社會糾紛,維護社會秩序,進而保障公民的人身自由[2]。社會契約論認為犯罪就是對社會秩序的嚴重破壞,國家作為社會公共利益的代表者,有義務及時預防懲治犯罪,維護社會秩序。在法律范圍內,公民可以自由支配自己的行為,法律不做過多的干涉,這是公民行使權利的自由,但為了每位公民都可以自由支配自己的行為,穩定人與人之間、人與社會之間的秩序,同時還需要法律發揮調整作用,這就構成了法律的秩序價值。自由和秩序都是刑事訴訟法要實現的重要價值,現代法律也是積極追求兩者的平衡。當社會進入無序狀態,公民權利行使的自由受到客觀約束,個人社會需求的多樣性會引發自由和秩序的價值沖突。同階位的價值產生沖突時,我們應根據個案均衡原則,根據兩者的利益、需求做出最優選擇[3]。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發生后,公民的生命權、健康權、治療權、預防權、財產權等權利[4]受到來自事件本身以及波及產生的一系列違法行為妨害的威脅,為保障公民恢復到正常的生活狀態,即對法治秩序提出了特殊要求,根據價值位階原則和個案均衡原則,法的秩序價值優先于法的自由價值。

近年來,刑事法律的修改更加注重對公共管理秩序和公共衛生安全的保護[5]。例如,《刑法修正案(九)》將暴力襲擊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列入妨害公務罪,將擾亂醫療秩序納入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增設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缎谭ㄐ拚福ㄊ唬访鞔_了襲警罪,修改了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將秩序價值置于優先地位符合我國刑事司法治理的現實需要。國家以刑事手段快速打擊犯罪,充分發揮刑罰的威懾作用,抑制潛在的法益侵犯行為,從而快速穩定社會秩序。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發生后,人民群眾的生活環境發生變化,社會秩序進入非正常狀態,民眾迫切希望快速穩定社會秩序,回歸正常生活狀態。因此,自由價值讓位于秩序價值,刑事司法快速打擊犯罪,穩定防控秩序,具有理論和現實基礎。

(二)堅持寬嚴相濟刑事政策

為快速應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秉承從嚴從快的刑事司法政策確實可以有效地打擊犯罪,同時產生犯罪預防功能,以穩定社會秩序,而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則是保障從嚴從快政策能夠良好運行的一個重要平衡器。寬嚴相濟的刑事司法政策要求對刑事犯罪區分處理,根據不同情形該寬則寬、當嚴則嚴,罰當其罪[6]。對于人身危險性高、社會危害性大、具有法定或酌定從重處理情節的犯罪行為要依法從重處罰;對于人身危險性小,犯罪情節較為輕微,具有自首、坦白、立功等法定或酌定從輕處罰情節的犯罪行為要依法從寬處理。在處置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過程中,對于暴力傷醫、妨礙公務、尋釁滋事、制假售假、哄抬物價、玩忽職守、失職瀆職等嚴重妨害公共衛生安全防控秩序的行為要從重打擊[7]。對于不遵守防控秩序、瞞報信息等行為,情節輕微或社會危害性不大、未造成嚴重后果的,應予以從寬處理。

寬嚴相濟與從嚴從快并不矛盾,從嚴本身就是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一部分。按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發展規律,在事件初期,由于缺乏充分的認識,違法犯罪行為呈上升趨勢,強調對于涉公共衛生案件的從重打擊,有利于震懾犯罪、穩定社會秩序,順應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防控的現實需求。隨著情勢的發展,防控進入緩和期,繼續強調從重打擊妨害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防控秩序犯罪不利于緩和社會矛盾、恢復經濟發展。2010 年,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于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見》①《關于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見》第一條規定,要根據經濟社會的發展和治安形勢的變化,尤其要根據犯罪情況的變化,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適時調整從寬和從嚴的對象、范圍和力度。,要求正確把握寬與嚴的關系,切實做到寬嚴并用,并根據經濟社會的需求,適時調整從寬和從嚴的適用。從嚴從重的刑事司法政策,是社會形勢變化的動態需求,在依法從重打擊犯罪的過程中要準確把握嚴和寬的關系,堅持寬嚴相濟的刑事司法政策。我們可以通過一組具體的公共衛生安全涉刑事案件辦理的數據變化進行對比分析,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布數據,截至2020 年4 月16 日,全國檢察機關共審查批準逮捕涉傳染病疫情案件2910 件3517人,依法不起訴68 件88 人;截至2020 年9 月底,全國檢察機關共審查批準逮捕涉傳染病疫情案件5335件6480人,審查提起公訴6850件8682人;截至2022 年2 月,檢察機關共批準逮捕涉傳染病疫情案件7047 件9377 人,不捕1584 件2528 人,不訴1437件2393 人①參見《全國檢察機關辦理涉疫情防控刑事案件情況(截至4月16日)》,載最高人民檢察院2020年4月17日,https://www.spp.gov.cn/spp/xwfbh/wsfbh/202004/t20200417_458926.shtml;《最高檢:截至9月底全國共批捕涉疫刑事犯罪5335件6480人》,載中國新聞網2020年12月4日,https://www.chinanews.com/gn/2020/12-04/9354530.shtml;《最高檢:截至今年2月檢察機關共批捕涉疫情案件7047 件9377 人》,載人民網2022 年3 月31 日,https://cj.sina.com.cn/articles/view/6456450127/180d59c4f02001kaq6?finpagefr=p_104。。從以上數據可以看出,隨著傳染病疫情形勢的變化,涉傳染病疫情案件的數量在逐步減少,檢察機關不捕不訴的案件數量在整體提高,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在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防控中發揮著積極作用,也是符合這一政策的適用規律的。

三、公共衛生安全刑事司法治理的完善路徑

在全球一體化的大背景下,不斷升級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是對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一個重大挑戰,刑事司法作為保障國家利益和人民群眾合法權益的重要法律防線[8],在公共衛生安全防控領域發揮著不可替代的作用?;诋斍肮残l生安全風險常態化防控的現實需求,要不斷完善公共衛生安全刑事司法規范化治理路徑,為我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防控提供法治保障。

(一)嚴格把握入罪標準,明確刑事與行政處置的界限

應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是一項牽涉到社會多方面的綜合治理活動,按照現有法律規定,在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中可以對相關違法行為追究內部行政法律責任、外部行政法律責任以及刑事法律責任等,需要根據不同情形予以準確定性②參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第五十一條規定,在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工作中,有關單位和個人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履行報告職責,隱瞞、緩報或者謊報,阻礙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工作人員執行職務,拒絕國務院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指定的專業技術機構進入突發事件現場,或者不配合調查、采樣、技術分析和檢驗的,對有關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在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刑事治理中,對于違法犯罪行為,司法機關準確適用刑法罪名,既是堅持從嚴從快打擊犯罪,又是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司法政策。嚴把入罪標準要求司法機關在現行刑法所規定的罪名基礎上,堅持罪刑法定原則,按照犯罪構成,準確適用法律。

一是體現在客觀方面。第一,要考慮實行行為。對于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防控期間的犯罪認定,首先從形式上判斷是否符合法條的罪狀表述,是否實施了妨害防控秩序的行為;其次從實質上判斷其行為是否具有相當危險性,該危險方法是否足以侵害法益。如以暴力、威脅的方法妨害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認定該罪時要考慮行為人實施的行為是否足以妨害國家工作人員執行公務[9],是否具有法益侵犯的可能性,若行為人僅實施了謾罵、推扯等行為,不應認定該行為具有侵犯法益的危險性。妨害公務罪為行為犯,行為人實施的行為足以妨害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并不要求其行為具有傳播傳染病疫情的危險性或傳播傳染病疫情危險的結果,就應將其行為認定為妨害公務罪。又如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行為人實施的行為能夠帶來傳染病疫情傳播的危險,行為足以危害衛生公共安全,應將其行為認定為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10]。適用該罪要嚴格適用同類解釋規則,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危險方法”應當與同條規定的放火、爆炸、決水、投放危險物質等手段的危險性相當[11]。第二,要考慮危害結果。結果是行為給刑法所保護的法益造成的現實侵害事實與現實危害結果[12]。在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防控期間,行為人造成的法益侵害結果既有可能是危險狀態,法益處于危險、緊迫的可能性,也有可能是實害的結果,個案中需要區別對待。如認定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傳播嚴重危險”的認定,需要辦案人員對行為人造成的實際損害結果進行綜合判斷;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危害結果要求公共安全處于危險的狀態,并不要求實際造成危害結果,但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則要求具有侵害結果。

二是體現在主觀方面。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防控期間,如果行為人已被衛生機構確診感染或疑似感染傳染病并處于隔離期間,或出現相關癥狀,具有高度傳播的風險,出入公共場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以無防護措施接觸不特定人員,應當認定行為人具有主觀故意[13]。在傳染病疫情暴發初期,疫情信息等公共信息尚處于封閉狀態,行為人雖出現了傳染病相關癥狀,但其僅認為是普通疾病,不應認定為行為人的主觀認識。對于行為人主觀認識的認定,應當綜合判斷行為人是否具有認識的可能性,以及是否存在對相關信息不了解或者基于錯誤認識等因素形成主觀過失。

(二)規范訴訟程序,實現程序保障價值在應急處置中的最優化

基于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的緊迫性和特殊性,對相關違法犯罪行為追究責任適用司法程序的正當規范和適時變通,能夠保障特定情勢下案件實體處理結果的準確性和高效性,實現既體現從嚴從快、又體現合法合理的雙贏效果。

一是保障被追訴人辯護權的落實。有權獲得辯護原則重點是要保障被追訴人獲得辯護律師的有效幫助。受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影響,律師與被追訴人的會見在特殊情況下成了一個公認的難題。對此,要強化辦案人員的權利保障意識,依法保障被追訴人的辯護權,辦案機關要及時告知被追訴人有權獲得律師的幫助,并為與辯護律師的會見、通信、閱卷積極提供條件。在以往的案例中,部分地區出臺了律師遠程會見的通知,通過網絡平臺打破空間限制,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的辯護權,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按照這樣的思路,在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防控期間,辦案機關可以進一步探索擴大遠程會見適用等變通方式,并在會見時的網絡監管、技術支撐、證據收集等方面予以完善。

二是進行羈押必要性審查,落實少捕慎訴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少捕慎訴慎押要求將非羈押作為刑事訴訟的常態,盡量少適用逮捕措施,盡量適用不起訴終結訴訟程序,羈押后及時進行羈押必要性審查,減少羈押強制措施的適用[14]。在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中,辦案機關適用強制措施時應當對社會危險性條件進行慎重判斷,行為人是否存在自首、坦白、立功等法定或酌定量刑情節。若行為人不滿足社會危險性要件,應當適用非羈押措施,對于情節輕微、危害不大的犯罪適用不起訴。適用強制措施后應進行羈押必要性審查,對于不具備社會危險性要件或者羈押期限屆滿的及時予以釋放或變更強制措施[15]。

三是充分發揮認罪認罰的積極作用。2018 年刑事訴訟法將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作為一項基本原則予以確立,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是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保障被追訴人合法權益的重要舉措[16]。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適用沒有案件類型的限制,無論重罪還是輕罪案件只要符合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規定,都可以依法從寬處理[17]。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要依法保障被追訴人認罪認罰的自愿性、真實性、合法性。訴訟過程中,辦案機關要告知其認罪認罰可以獲得從寬處理的規定,堅持全面告知與“釋明”相結合的原則,保障被追訴人的知情權[18]。認罪認罰中要充分發揮辯護律師與值班律師的作用,并為律師與被追訴人的會見、了解案情提供幫助,保障被追訴人在準確了解相關法律規定的基礎上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充分發揮認罪認罰的積極作用,有利于在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防控特殊時期實現案件的繁簡分流,提高訴訟效率,有效緩解訴累?!皬膶挕睂嶓w上可以減輕被追訴人的刑事處罰,在法定量刑幅度內適用較輕的處罰;程序上會簡化訴訟程序,縮短辦案流程,符合條件的可以適用速裁程序,庭審中一般不再進行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從而提高了訴訟效率。

(三)健全信息化合作機制,提高案件有效辦理的水平

在以往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處置實際工作中,按照防控要求,各地司法機關對特殊時期案件遠程訊問和在線審理進行了大量探索,最高人民法院也出臺了相關的指導意見,規定刑事案件可以通過遠程視頻的方式進行訊問,對部分案件探索遠程視頻方式開庭,有效地提升了結案率,避免了案件的超期審理。后續應進一步加強信息數據智能平臺的建設,規范線上辦理流程,健全信息化合作機制。一方面,構建辦案信息共享平臺,加強公、檢、法機關在文書移送、電子卷宗移轉、遠程訊問等方面的信息共享與交流。偵查機關建立辦案信息通報機制,引導檢察機關提前介入案件,強化對訴訟程序、證據收集與審查的監督,暢通偵檢的案件流通渠道[19]。加強卷宗電子化建設,推行電子簽字、電子捺印,提高訴訟程序智能化信息化程度[20]。另一方面,加強信息技術建設,為信息化合作提供技術支撐。建立律師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的專門網絡,保障會見時不被監聽[21],加強會見配套設施的建設,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創新會見機制,構建統一的云會見平臺。除看守所外,探索在偵查機關、檢察機關建立線上會見室,為辯護律師提供便利。引進大數據和區塊鏈存證系統,通過技術手段加強對于證據的分析審查,保障證據的客觀性、真實性和合法性。進一步加強司法視頻專網建設,明確在線庭審技術標準[22]。在線庭審直播中經常會出現網絡卡頓、聲音模糊等問題,為此應充分利用信息網絡新技術,搭建在線庭審專網,優化遠程訊問和在線庭審系統,保障在線庭審的順利進行。

我國刑事司法在快速處置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維護社會穩定和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在公共衛生安全問題上,刑事司法治理要契合時代化發展,堅持秩序法益價值優先,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司法政策[23],從傳統的強調打擊犯罪向強調規范治理進行轉變,堅持刑法的謙抑性,堅持公正與效率相統一的原則,平衡公正與效率的關系,平衡常規案件與涉公共衛生安全案件的資源分配,大力推進信息化智能化辦案手段的應用,充分發揮刑事司法在保障國家利益和人民群眾合法權益中的應有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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