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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能等同原則視域下NFT 數字藏品交易的法律定性
——兼論虛擬財產納入物權法調整的新路徑

2024-01-05 22:55
現代法學 2023年6期
關鍵詞:物權債權藏品

郭 鵬

(暨南大學 法學院,廣州 510632)

NFT 全稱為“Non-Fungible Token”,是一種建立在以太坊區塊鏈上的非同質化代幣,其與比特幣最大的區別在于比特幣是可替代的,而NFT 是不可替代的。換而言之,兩個比特幣之間沒有任何差別,呈現出同質性的特點;而NFT 具有非同質性特征,每個NFT 都獨一無二。①See Logan Kugler, Non-fungible tokens and the future of art,Communications of the ACM, Vol.64:9, p.19(2021).從技術原理的角度來看,NFT 表現為區塊鏈上一組加蓋時間戳的元數據,每個元數據都有唯一的數字標識(Token ID),并顯示為存儲特定數字內容的具體網址鏈接或者一組哈希值,通過該鏈接或哈希值就能夠訪問被存儲的特定數字內容。①參見陶乾:《論數字作品非同質代幣化交易的法律意涵》,載《東方法學》2022 年第2 期,第70 頁。簡言之,元數據象征著現實中的原件,表征著該數字藏品唯一的物理形態。元數據與區塊鏈上的智能合約②智能合約技術是由合約模塊、執行模塊、區塊鏈模塊組成的數字形式的可自動執行的協議。參見賴利娜、李永明:《區塊鏈技術下數字版權保護的機遇、挑戰與發展路徑》,載《法治研究》2020 年第4 期,第131 頁。進一步關聯,從而形成一份能夠記錄該數字文件的創建者、創建時間及流轉記錄的所有權憑證。NFT 憑借其非同質化的特性以及區塊鏈不可篡改、可溯源留痕、公開透明的特點,使得虛擬財產在網絡空間中不可分割、不可替代且獨一無二。

數字藝術品是目前NFT 技術運用最為廣泛的領域,一件藝術品兼具物品和作品的雙重屬性,因此,NFT 數字藏品的交易勢必同時涉及民法和著作權法問題。從民法的角度來看,NFT 化虛為實的特殊屬性為長期困擾學界的網絡虛擬財產確權問題提供了可行的技術方案;從著作權法的角度來看,NFT 不可篡改、可溯源留痕的技術屬性則為解決數字藝術品領域長期存在的權利歸屬不明、盜版橫行等問題提供了行之有效的解決途徑。③參見鄧建鵬、李嘉寧:《數字藝術品的權利憑證——NFT 的價值來源、權利困境與應對方案》,載《探索與爭鳴》2022 年第6 期,第88 頁。然而,無論是在民法還是著作權法領域,法律界對于在虛擬空間中適用“物”的概念的做法普遍持否定態度。為了在瞬息萬變的信息時代更好維護法律適用的準確性,本文將突破虛擬和現實二分的藩籬,通過引入動態、靈活的法律適用路徑即功能等同原則,在證成NFT 數字藏品為物的基礎上,進一步厘清NFT 交易的法律性質。

一、功能等同原則下虛擬財產確權的新進路

(一)虛擬財產確權的理論缺失

網絡虛擬財產的確權問題是數字時代變革所帶來的核心法律問題。網絡虛擬財產囊括了網絡游戲裝備、游戲幣、各類賬號、電子照片、網絡課程、電子郵件、網店、數字貨幣、NFT 等內容。④參見趙自軒:《網絡虛擬財產法律問題研究》,西南政法大學2018 年博士學位論文,第18 頁。對NFT 交易進行法律定性本質上是網絡虛擬財產確權問題的“舊題新論”?!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以下簡稱《民法典》)第127 條規定:“法律對數據、網絡虛擬財產的保護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彪m然網絡虛擬財產在《民法典》總則編“民事權利”一章中被明確為受法律保護的權利,但具體適用何種權利對其進行保護,立法者卻未予說明。

我國學界對網絡虛擬財產權屬問題的研究由來已久,但該問題頗具爭議,一般層面的共識遠未形成??偨Y起來,大致有“物權說”①參見沈健州:《從概念到規則:網絡虛擬財產權利的解釋選擇》,載《現代法學》2018 年第6 期,第43-53 頁?!皞鶛嗾f”②參見王雷:《網絡虛擬財產權債權說之堅持——兼論網絡虛擬財產在我國民法典中的體系位置》,載《江漢論壇》2017 年第1 期,第121-129 頁?!爸R產權說”③參見石先鈺、陶軍、郝連忠:《論虛擬財產的法律保護》,載《甘肅政法學院學報》2005 年第4 期,第114-119 頁?!靶滦拓敭a權說”④該說強調網絡虛擬財產由于稀缺性和可支配性受到一定的限制而有別于傳統的財產,故應成立獨立于物權、知識產權之外新的支配型財產權, 設立新的規范予以調整。參見孫山:《網絡虛擬財產權單獨立法保護的可行性初探》,載《河北法學》2019 年第8 期,第4 頁?!袄嬲f”⑤該說強調網絡虛擬財產涉及的法律關系較為復雜且尚未成型,考慮到法的穩定性和實踐的變動性,不宜直接規定其權利屬性;將網絡虛擬財產定位于利益,可以有效避免物權說和債權說“削足適履”的問題。參見高酈梅:《網絡虛擬財產保護的解釋路徑》,載《清華法學》2021 年第3 期,第190 頁。等五種觀點。其中,由于債權客體本質上是行為,而網絡虛擬財產,如網絡游戲裝備,顯然是一種有別于行為的客觀存在,故“債權說”難以自圓其說。就“知識產權說”而言,由于網絡虛擬財產難以構成智力成果權的客體,故不宜將網絡虛擬財產納入知識產權體系進行保護。對于“新型財產權說”而言,由于對網絡虛擬財產特殊性的過度強調以及立法成本的客觀限制,故該說缺乏實際意義。此外,由于抽象的民事利益與具體的權利請求權之間無法構建起邏輯融貫且穩定一致的解釋路徑,故“利益說”作為權宜之計必然難以長久。筆者認為,網絡虛擬財產在客觀上表現為一種以數字化形式存在的,既相對獨立又具有排他性的信息資源⑥參見楊立新:《民法總則規定網絡虛擬財產的含義及重要價值》,載《東方法學》2017 年第3 期,第69 頁。,在主觀上表現為一系列具有占有、使用和收益價值的數字化新型財產,因此,將網絡虛擬財產視為物,既合乎人們的直觀感受,亦符合法律“物債二分”下的邏輯外觀,似有一定的合理性。

然而,“物權說”面臨著一個要害問題,即網絡虛擬財產的稀缺性(特定性)因受制于其本身的技術特征而呈現出不穩定性。仍然以游戲裝備為例,其本質是代碼,理論上可以被復制,不存在稀缺性。為了維護游戲的公平性以及增加玩家的體驗感,游戲運營商往往會通過特殊算法規則來對游戲裝備的生成進行限制,使游戲裝備在特定的技術條件下呈現出一定的稀缺性。然而,這種稀缺很容易被打破,例如,游戲運營商為了追求更大的利潤而生成更多的稀有裝備,或者黑客通過入侵服務器的方式突破算法的限制從而生成大量稀有裝備,等等。⑦參見孫山:《網絡虛擬財產權單獨立法保護的可行性初探》,載《河北法學》2019 年第8 期,第5-6 頁?!睹穹ǖ洹返?14 條第2 款前項規定:“物權是權利人依法對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權利?!毕∪钡谋举|是物的特定,缺乏特定性的事物必然無法成為物,因為不特定的人對同一個物享有同一項對世權,必然會導致權利內部的沖突以及權利外部的擴張。因此,網絡虛擬財產的特定化難題成為橫亙在法律和現實之間的一道難以逾越的鴻溝。

(二)功能等同原則的適用闡釋

自羅馬法以來,傳統民法調整的主要是現實世界的社會關系。進入數字時代后,現實世界與虛擬世界相互交融,虛實交互的新型社會關系亟需傳統民法及著作權法進行理念上的全新變革。⑧參見王利明:《邁進數字時代的民法》,載《比較法研究》2022 年第4 期,第17 頁。為了解決數字時代的變革與傳統法律理念之間的沖突以及信息技術的發展與既有法律規則適用之間的沖突,可以借助能夠銜接現實空間與虛擬空間的“功能等同”(functional equivalent)方法,即一項網絡信息技術應用的結果與傳統技術方法產生的結果,盡管在具體表現形式上可能存在較大差異,但如果這兩種不同形式的結果對商務活動產生相同的事實效應,那么二者在功能上可以視為等同,應享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并在法律上予以同等對待。①參見蔣坡:《論國際電子商務法律規范的主流原則》,載《政治與法律》2002 年第1 期,第77 頁。

功能等同原則最初是為了解決數據電文如何在效力上等同于紙面證據的問題。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于1996 年12 月16 日通過的《電子商務示范法》確認電子記錄具有等同于紙質文件的法律效力,前提是應滿足以下三項功能的等同:其一,一項數據電文所含內容可以保存并調取以備日后查用,即滿足書面要求(書面等同);其二,可使用一種方法鑒定數據電文的發端人并確認該發端人認可數據電文所含內容,即可實現簽字的根本法律功能(電子簽名等同于傳統簽名);其三,數據電文自始至終保持了完整性且可視讀,即滿足原件標準要求(原件等同)。與之類似,《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第14 條明確規定可靠的電子簽名與手寫簽名或蓋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其第4-7 條關于書面、原件、文件保存、證據等方面的規定也體現了功能等同原則。②參見張楚主編:《電子商務法》(第3 版),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11 年版,第77 頁。

隨著虛擬與現實高度互通的元宇宙時代的到來③參見喻國明:《未來媒介的進化邏輯:“人的連接”的迭代、重組與升維——從“場景時代”到“元宇宙”再到“心世界”的未來》,載《新聞界》2021 年第10 期,第55 頁。,區塊鏈技術通過數字內容的特定化突破了其在無形性、稀缺性方面的桎梏,由此,功能等同原則的適用可擴展到網絡虛擬財產確權領域。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于2017 年7 月13 日通過的《電子可轉讓記錄示范法》第10 條確立了電子可轉讓記錄與有形可轉讓單證或票據在法律效力上的功能等同(即電子憑證的物權化),只要該電子記錄是唯一的且在有限期內可被控制并保持完整性。美國《統一商法典》第7-106 條“對電子權利憑證控制”的評論也表明了功能等同原則的適用,其指出電子憑證的控制概念是對有形權利憑證的占有和背書概念的替代,權利人通過轉移控制來實現電子權利憑證的交付。

(三)功能等同原則下的虛擬財產確權構想

徒法不足以自行,新興科技往往可以將“紙面上的法”轉化為“行動中的法”,并通過回應現實需要來解決實踐層面的難題。④參見彭中禮:《新興技術推動法理論變革的因素考量——以人工智能產品侵權責任分配理論為例的反思》,載《甘肅社會科學》2022年第4 期,第125 頁。NFT 憑借其非同質化的特性以及區塊鏈不可篡改、去中心化的技術屬性,為網絡虛擬財產的特定化難題提供了有效的解決方案?;诖?筆者試圖運用功能等同原則,以NFT為范例,建構一種漸進式、要素化的網絡虛擬財產確權新路徑。具體思路如下:首先,通過物權所欲實現的法功能來識別出其彰顯于外的核心要素;其次,對具體的網絡虛擬財產進行要素檢驗,只有具備核心要素的網絡虛擬財產方可納入物權體系進行調整,否則只能將其視為一種民事利益,受到在強度上不高于物權的保護。

值得強調的是,將NFT 單獨證成為物具有重大的現實意義。NFT 與其他網絡虛擬財產并非并列關系,其他虛擬財產如網絡游戲裝備、數字化照片、視頻等都可以通過通證化而成為NFT 并具有物的屬性。因此,筆者對NFT 進行單獨論證并不是為了否認其他網絡虛擬財產成為物的可能。相反,當NFT 通過功能等同被證成為物,其便可成為其他網絡虛擬財產“從利益轉化為權利”的通道,進而成為物權法從規制現實世界通向規制虛擬世界的橋梁。

二、功能等同原則下NFT 等同于“物”之證成

我國法律關于物的開放性定義亦為NFT 基于功能等同原則成為民法上的“物”提供了可能。我國《民法典》第105 條規定:“物包括不動產和動產。法律規定權利作為物權客體的,依照其規定?!笨梢?我國法律并無“物就是有體物”的明文規定,相反,法律還明確了作為無體物的權利具有成為物權客體的可行性。因此,能否將NFT 納入物權法律關系進行調整,關鍵不在于其有體與否,而在于其是否具備物的核心要素進而實現物權法上的各項功能。

物權法調整的法律關系既包括以物權的具體種類和內容確立的對物管領和控制的靜態物權關系,也包括以物權設立、移轉、變更與廢止等制度設立的動態物權關系,故物權法的調整重點是物權變動中的排他性后果與第三人利益之間的關系。①參見孫憲忠:《論物權法》(修訂版),法律出版社2008 年版,第7 頁。因此,要想成為民法上的“物”,就必須實現兩個利益:一是,通過物的排他性支配來實現物權人的靜態利益;二是,通過物權變動的公示公信來維護當事人的動態利益??梢?NFT 功能等同于物的核心要素便是其在靜態層面的可支配性以及動態層面可公示公信,下文將圍繞這兩個核心要素展開詳細分析。

(一)靜態的功能等同:可支配性

“有體物才是物”的觀點并非公理,這種認識主要源于以下兩個方面的原因:其一,有體物是一種識別標志,其物理屬性能夠直接顯示且能為民事主體支配,例如房屋、汽車可以支配,但日月星辰不可支配,故相較于無體物,識別有體物的可支配性往往容易且直觀。其二,在工業革命以前,有體物與財產等價,而無體物由于技術的限制導致其基本沒有可支配利用的價值,如電力、風力等資源由于缺乏相應的工業設備而難以轉化為有用的能源,因此,物的有體形態便成為考量其可支配性的前提。②參見孟勤國:《物的定義與〈物權編〉》,載《法學評論》2019 年第3 期,第5-6 頁。由此可知,“有體物才是物”的觀念源于傳統社會中有體物與可支配性的密切關聯,故成為物的關鍵不在于有體與否,而在于其能否為人所排他性支配。

1.“唯一特定”的可支配性:核心屬性之等同

物權是權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物的權利,其中,“支配”是指物權人依自己的意思對標的物加以管領和處分,“直接”則是指物權人對于標的物的支配占有無須他人的介入就可以實現。③參見梁慧星、陳華彬:《物權法》(第6 版),法律出版社2016 年版,第6 頁。NFT 可直接支配具體表現如下:其一,權利人可以通過排他性控制和使用來實現對NFT 的管控。一方面,權利人通過數字簽名技術可以實現對NFT 的有效控制。數字簽名以非對稱密鑰加密技術與數字摘要技術為基礎,具有不可偽造性和防截留性。④參見關振勝:《〈電子簽名法〉與數字簽名的技術實現》,載《電子商務》2006 年第1 期,第36-37 頁。不可偽造性保證了NFT 的每一筆交易都來源于私鑰所有人,防截留性則確保了私鑰不會在交易途中被第三方截留而導致泄露。由此可見,數字簽名技術通過確保交易的安全性來實現權利人對NFT 的排他性控制。另一方面,權利人對于合法取得的NFT 數字藏品當然可以任意使用,因為NFT 就表征了權利人享有該數字藏品的所有權。權利人可以將NFT 數字圖像用作自己的頭像、壁紙等任何私人用途,也可以隨時隨地收聽任何一首屬于自己的NFT 數字音樂作品。NFT 的核心是權屬關系的證明,因此在使用方面NFT 數字藏品與傳統的數字藏品并無不同。其二,權利人可以通過智能合約系統對NFT 進行自主處分。權利人只需在交易平臺上設置交易條件,買家便可通過數字錢包支付對價和服務費來達成交易,交易達成后智能合約中嵌入的自動執行代碼就會觸發,從而在區塊鏈上生成新的所有者信息①參見陶乾:《論數字作品非同質代幣化交易的法律意涵》,載《東方法學》2022 年第2 期,第72 頁。,進而完成一次物權變動的登記和公示。由此可見,無論是對NFT 的管領還是處分,都無需他人介入就可以直接完成,故從表面上看,NFT 當然可作為物權客體受到權利人的直接支配。

需要進一步指出的是,可支配性只是便于識別物的表面屬性,特定性才是物的內在核心。換而言之,識別物的可支配性在本質上就是識別物的特定性。如上所述,網絡虛擬財產的特定化難題系法律和現實之間難以逾越的一道鴻溝,而區塊鏈技術正好為跨越這道鴻溝提供了堅實的橋梁。NFT 的全稱“非同質化通證”就揭示了其最本質的特征,即不可替代性。同質化通證(Fungible Token,以下簡稱“FT”)和非同質化通證本質上都是基于區塊鏈技術的數字資產管理手段,兩者在功能上的區別主要源于不同標準協議的運用。適用于FT 的是ERC-20 標準,符合該標準的通證可以被任意分割和互換,因此難以實現追蹤每個通證交易和流通的目的。而NFT 適用ERC-721 標準,在該標準之下,每個通證都獨一無二且不可分割,因而也就能通過在區塊鏈上記錄其完整的交易和流通過程,來實現追蹤和驗證每個NFT 所有權的目的。②參見秦蕊、李娟娟等:《NFT:基于區塊鏈的非同質化通證及其應用》,載《智能科學與技術學報》2021 年第2 期,第236 頁。具體而言,藝術作品通過ERC-721 標準“上鏈”轉化為一組元數據,該元數據的外觀表現為一個獨一無二的標識符(Token Id),點擊該標識符就可以瀏覽元數據的內容,其中會包含一個具體網址鏈接或者一組哈希值,通過該鏈接或哈希值的檢索就可以訪問該藝術作品的原貌。③參見王江橋:《NFT 交易模式下的著作權保護及平臺責任》,載《財經法學》2022 年第5 期,第71 頁。標識符、元數據以及特定地址上的數字內容共同構成了一個完整且唯一的NFT 藝術作品。NFT通過區塊鏈技術實現了數字藏品的特定化,從而賦予了數字藏品唯一特定的可支配特性,進而在靜態功能等同視角下實現了“物化”之目的。

2.“相對片面”的可支配性:等同疑慮之澄清

雖然權利人可實現對NFT 的直接支配,但仍有以下兩個疑問亟待回應:一是權利人對NFT 的支配需要借助網絡運營商的技術支持④例如,“NFT 的存在依賴于去中心化的網絡節點對區塊鏈賬本的共同維護;NFT 的交易依賴于不特定的礦工的驗證以及打包成區塊后在網絡上進行廣播”。參見阮神裕:《論NFT 數字資產的財產權益:以權利束為視角》,載《浙江社會科學》2023 年第3 期,第56 頁。,此種相對的支配性是否符合物權之本質? 二是權利人在法律層面支配的對象實際上是NFT 憑證,而不可能在物理意義上直接支配NFT 虛擬財產本身,該種片面的支配性是否滿足物權構建之要求?

第一,相對支配亦符合物權之本質。不可否認,虛擬空間本身就是一個人為構建的系統,包括NFT在內的一切網絡虛擬財產都必然會在一定程度上依賴網絡運營商的技術支持,因而在事實上難以實現對虛擬財產絕對的支配。然而,成為物權客體并不需要絕對的可支配性,法律將物歸屬于某人支配的意義在于使其享受物的利益①參見崔建遠:《物權法》,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9 年版,第17 頁。,從利益享有的角度來看,權利人并不需要對物進行絕對支配,相對支配也能實現物的使用價值或交換價值。進言之,實現物的利益只要求權利人對該物具有一定的控制力,這種控制既可以是賬戶密碼,也可以是數字簽名,而不要求權利人對該物進行人力之下的絕對控制。這種將物的可支配性等同于絕對支配的觀點陷入了“有體物才是物”的觀念窠臼。依照該觀點,原始社會和農業社會的財富創造基本來源于自給自足,財富的實現無需他人協助,因此當然得以準用物的概念。到了工業社會,財富創造的方式轉變為社會化大生產,社會分工日益深入和細化,工業產品的獲取和使用都離不開他人的協助,物的范圍開始縮小。到了信息時代,當元宇宙的預言成為現實,物理世界與數字世界的交互增多甚至合并時②參見陳吉棟:《超越元宇宙的法律想象:數字身份、NFT 與多元規制》,載《法治研究》2022 年第3 期,第44 頁。,財產的形態將普遍數字化,世界上便難覓一“物”??梢?將現實生活生硬地套入不變的概念之中,必然會導致物權規則的扭曲和缺失,進而得出荒謬的結論。③參見孟勤國:《物的定義與〈物權編〉》,載《法學評論》2019 年第3 期,第4 頁。

第二,片面支配亦滿足物權之構建。之所以要限定物的范圍,只將特定的可支配之物稱為物,是因為物的特定化是實現物之利益的前提,這種利益的實現體現為物權客體界定之明晰和定分止爭目標之實現。④參見劉家安:《民法物權》,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23 年版,第14 頁。以所有權為例,權利人通過排他性占有來實現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如果一個物可以脫離所有權人控制而被無限制地復制和使用,那么該物就會失去稀缺性,所有權人的處分利益勢必會受到影響。此外,原件與復制件的不可區分性必然會動搖該物的公示公信效力,進而導致所有權歸屬的不確定,在損害第三人信賴利益的情況下破壞交易安全。由此可見,保證物的稀缺性和保障交易安全是特定物的核心法律意涵。雖然虛擬財產本身是無形的,缺乏物理意義上的可支配性,但其亦可通過NFT 憑證化而實現物理可支配性所指向的法律目的,理由在于:首先,雖然權利人不可能以物理方式直接支配NFT 虛擬財產,而僅是在法律層面支配NFT 憑證,但NFT 憑證的所有人是特定唯一的,故交易中的NFT 本質上也具有特定唯一性及稀缺性;同時,即使存在與NFT 原件沒有任何區別的復制件,第三人亦可通過NFT 憑證的所有人登記情況來識別交易標的是否為原件,因此NFT 數字藏品類同于物理世界的藝術品原件,本質上具備稀缺屬性。其次,NFT 的交易以權利人的登記變動替代了在物理空間采用的動產物權交付,即便存在與NFT 原件相差無幾的復制件,交易人通過簡易查詢區塊鏈系統即可快速識別真正的權利人,從而保障交易安全。因此,對NFT 憑證的片面支配仍然可以在稀缺性和交易安全保障方面實現NFT 數字藏品相對于物的功能等同。

(二)動態的功能等同:可公示公信

公示公信是物權存在的標志, 也是物權法的一項基本原則。⑤參見石杰、吳雙全:《論網絡虛擬財產的法律屬性》,載《政法論叢》2005 年第4 期,第37 頁。公示公信的意義在于通過使他人知曉“該物排他”來消除交易的風險。⑥參見孫憲忠:《論物權法》(修訂版),法律出版社2008 年版,第22 頁。動產需要交付,不動產需要登記,這是一般情況下物權變動所需的法律要件。交付和登記兩種不同公示方式的選擇本質上是對交易效率和交易安全進行取舍。一般而言,動產的價值更低,所以選擇便捷但相對不安全的交付模式;而不動產的價值更高,因此繁瑣但更安全的登記模式便是更好的選擇。

在區塊鏈技術出現以前,賬號密碼被視為證明權利歸屬的憑證,因此網絡虛擬財產轉讓的公示方式一般是賬號密碼的交付。①參見錢明星、張帆:《網絡虛擬財產民法問題探析》,載《福建師范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08 年第5 期,第8 頁。然而,數字網絡環境極度放大了賬號密碼交付的安全性缺陷。首先,用戶在強大的網絡技術和開放的網絡環境下毫無隱私可言。例如,網絡經營者可以通過利用具有跟蹤功能的Cookies 程序來收集用戶的網絡活動信息,黑客會通過口令攻擊、網絡欺騙攻擊、木馬攻擊等惡意攻擊技術手段來獲取個人數據信息。②參見何培育:《電子商務環境下個人信息安全危機與法律保護對策探析》,載《河北法學》2014 年第8 期,第35 頁。在這樣的環境下,用戶的賬號密碼極易泄露,賬號密碼占有所表征的權利人往往不是真正的所有人。其次,數字網絡環境下很容易構成善意取得。由于網絡虛擬財產的交易缺乏公開的交易平臺和市場,因此轉讓價格的確定具有較大的自治性,很容易達成合理價格的認定。③參見錢明星、張帆:《網絡虛擬財產民法問題探析》,載《福建師范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08 年第5 期,第9 頁。上述占有表征的不真實以及善意取得的輕易性會極大威脅網絡虛擬財產的交易秩序安全。

區塊鏈技術的出現為網絡虛擬財產的公示公信提供了全新的可能,即通過登記代替交付。只要網絡虛擬財產通過NFT 化的方式鑄造和上鏈,該虛擬財產就會在區塊鏈中打上唯一的印記,任何的權屬變動信息都會在智能合約中被記錄下來。一般而言,購買者通過第三方平臺成功支付價款的同時,智能合約就會自動地將購買者記錄為新的所有人,這種智能合約下的自動登記有兩個優勢:一是實現交付的便捷性;二是通過區塊鏈不可篡改的技術特性來克服賬號密碼占有表征不真實的安全性缺陷,這為網絡環境下的財產交易提供了新的物權變動公示形式??梢?NFT 通過自動登記的方式實現了動態層面可公示公信的功能等同,且其便捷性和可靠性超越了傳統的物權公示公信方式。

綜上所述,NFT 實現了靜態層面之可支配性和動態層面之可公示公信的功能等同,可在法律層面被視為“物”。

三、功能等同原則下NFT 數字藏品交易的民法定性

雖然NFT 數字藏品在性質上可被視為物,但對于NFT 交易的定性,在民法層面是否應將其認定為所有權轉讓,有學者持否定態度。例如,有觀點就認為,“NFT 數字藏品交易并不轉讓有體物的所有權……將NFT 數字藏品的后續交易定性為債權轉讓……一系列法律問題都迎刃而解?!雹芡踹w:《論NFT 數字作品交易的法律定性》,載《東方法學》2023 年第1 期,第29、33 頁。還有觀點認為,“NFT 數字藏品持有者行使權利須平臺以給付行為配合, 該權利是相對權,即請求平臺在約定期限內持續提供技術服務的債權?!雹堇钜葜?《NFT 數字作品的法律屬性與交易關系研究》,載《清華法學》2023 年第3 期,第198 頁。相較于“物權轉移說”,將NFT 交易行為定性為債權轉讓的做法更有利于擱置爭議,從而維護現行法律體系的穩定。然而,“債權轉讓說”存在兩個亟待解決的問題:其一,從法律適用的角度分析,作為轉讓對象的NFT 在性質上與債權客體的特征是否相符? 其二,從制度效果的角度探討,將NFT 交易評價為債權轉讓是否更有利于實現NFT 權利人的利益? 下文將從以上兩個角度出發,在否定“債權轉讓說”的基礎上,進一步明晰NFT 的物權屬性并肯定“物權轉移說”的積極意義。

(一)功能等同原則下NFT 交易不應定性為債權轉讓

1.NFT 在性質上與債權客體的特征不相符

持“債權轉讓說”的學者認為,NFT 本質上是一種債權憑證,NFT 購買者享有要求NFT 鑄造者和出售者給付的一系列權利,“NFT 數字藏品的首次交易形成了購買者對‘鑄造者’的債權……可以要求‘鑄造者’給付,也就是依合同通過交易系統將購買者的名字記入智能合約……合同通常會約定出售者必須是作品的著作權人或獲得了相應許可的民事主體,而且應確保同一作品不會以超出約定的數量進行‘鑄造’和‘出售’”。①王遷:《論NFT 數字作品交易的法律定性》,載《東方法學》2023 年第1 期,第29-30 頁。

將NFT 在法律性質上視為一種權利憑證是成立的,但權利憑證并不能與債權憑證劃等號。權利憑證可以進一步區分為債權憑證和物權憑證,債權憑證的物品請求權與物權憑證的物權請求權并不一致,前者以請求特定物之給付為標的,而后者則是物權上的請求權。②參見何賽:《〈民法典〉視域下提單物權憑證概念的反思與重構》,載《甘肅政法大學學報》2022 年第3 期,第34-35 頁。換言之,即使標的同為物,表征請求權的債權憑證與表征所有權的物權憑證之間存在區別,而NFT 顯然屬于后者。NFT 本就是一種證明權利歸屬的工具,其作為一組加蓋時間戳的元數據,通過指向網絡中某個唯一且永恒不變的數字藏品來實現證明權利歸屬的功能。因此,NFT 是一種表征所有權的物權憑證,而非債權憑證。

上述“債權轉讓說”所提及的一系列債權給付,實質上是NFT 買賣合同所涉及的主給付義務以及一系列從給付義務。首先,賣方需要將買方的名字記入智能合約從而達到NFT 所有權轉移的主給付目的;其次,合同還規定NFT 的賣方必須是數字藏品的著作權人或經過許可的合法交易主體,從而確保NFT 所有權有效轉移的從給付目的得以實現;最后,合同還規定不得超量鑄造和出售,這實質上是為了保證數字藏品實現類似于有體物所有權唯一性的轉讓效果,其本質為一種從給付義務。

以上一系列給付行為彰顯了NFT 買賣合同的債權本質,但NFT 買賣合同并不能等同于NFT 本身。債權的客體只能是民事主體的行為,而不能是任何獨立于人主觀之外的客觀存在,將虛擬財產視為債權客體,將混淆物權客體與債權客體之間的界限。③參見楊立新:《民法總則規定網絡虛擬財產的含義及重要價值》,載《東方法學》2017 年第3 期,第68-69 頁。以實體書的買賣為例,買家有請求賣家做出交付實體書這種行為的權利,這種行為應是債權的客體,但這種行為所指向的對象即實體書,顯然是作為客觀的物而存在。不能因為實體書買賣合同的債權屬性,就否認實體書是物,認為實體書是買賣合同的客體顯然違背了民法基本原理。同理,在NFT 交易中,買家有權請求賣家通過交易系統將購買者名字記入智能合約,以此來實現NFT 所有權的轉移,但NFT 作為這種行為所指向的對象,其本質上是客觀存在于區塊鏈上的一組加蓋時間戳的元數據,因此其當然是物權客體,而非債權憑證。

值得注意的是,NFT 買賣合同實際上就是買家在NFT 交易平臺所下的訂單,這與現今的網絡購物無異。智能合約的本質并不是合約,而是NFT 物權變動的自動登記系統,智能合約的登記功能等同于物的交付、所有權的轉移及其所具有的公示公信效力。故基于買賣合同產生的請求權實際是債權行為,而基于智能合約的自動登記產生的所有權轉讓則是物權行為??梢?債權行為和物權行為之間界限分明,不容混淆。只有理解了NFT 交易中兩種行為的性質差異后,才不會將基于買賣合同產生的債權行為與物權行為混為一談,亦不會用債權憑證的定性去否定NFT 物權的存在,從而忽視NFT 物權變動的實現。

2.債權轉讓定性與NFT 權利人的利益不相符

將NFT 交易評價為債權轉讓除了與民法適用的邏輯相悖,也與NFT 權利人的利益不相符?;诤蠊摰倪M路,網絡虛擬財產債權定位下的救濟在配置效率上要劣于物權定位下的救濟。①參見許可:《網絡虛擬財產物權定位的證立——一個后果論的進路》,載《政法論壇》2016 年第5 期,第56 頁。將NFT 視為債權憑證,會產生以下后果:第一,債權的每次轉讓都需要通知債務人,逢轉讓必通知的財產流轉模式并不利于NFT 的流通;第二,債權具有相對性,在NFT 被盜的情況下,購買者只能請求作為債務相對人的鑄造者或出售者履行補救義務或進行損害賠償,或根據侵權責任規則要求盜竊者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而不能直接要求盜竊者返還原物。然而,作為一種非標準的藝術品,NFT 在收藏價值層面具有不可替代性,在投資價值層面亦具有巨大的升值空間,返還原物才是最符合當事人利益的選擇。因此,即使從純粹功利的角度而言,“物權說”亦優于“債權說”。

(二)功能等同原則下NFT 交易應定性為所有權轉移

在法律適用層面,因NFT 基于功能等同原則成為民法上的物,其適用所有權的規則應無障礙。在制度效用層面,NFT 所有權的轉移類同于不動產的物權變動——房屋買賣是以其權屬憑證的登記變更實現物權變動以及公示公信,NFT 交易是通過智能合約的變更登記形成新的權屬證明,從而實現物權變動的效果并公示新的所有權主體。不同于“債權說”適用債法而導致的一系列負面效應,所有權轉移的定性與NFT 交易各方的利益相符,具體表現如下:

其一,國內外的NFT 平臺普遍將自身定位為提供NFT 所有權交易服務的第三方平臺。例如,“NBA TOP SHOT”是一個由NBA 官方授權的基于區塊鏈的數字收藏品平臺,其《使用條款》規定:“當您根據這些條款購買Moment 時,您將完全擁有該底層NFT,這意味著您有權交換、出售、毀滅、交換、升級或贈送您的 Moment”。②See NBA TOP SHOT TERNS OF USE,https:/ /nbatopshot.com/terms,2023 年11 月18 日訪問?!巴耆珦碛小币馕吨x予權利人絕對排他的所有權。騰訊旗下的數字藏品交易平臺“幻核APP”在《幻核軟件許可及服務協議》中亦明確規定了NFT 作為所有權憑證的屬性,即“作為購買者,您的相關信息將寫入該藏品的元數據中,作為您擁有該藏品所有權的憑證”。③參見《幻核軟件許可及服務協議書》,https:/ /www.trzrb.com/baike/7136.html,2023 年11 月18 日訪問。作為中小型公司代表的數字藝術品交易平臺“唯一藝術”同樣在其服務協議中多次提及所有權概念,即“用戶賬戶關聯用戶個人信息和數字藝術品的所有權”“數字資產的所有權轉移需要記錄在區塊鏈平臺內的分散式賬本上”等。④參見《唯一藝術服務協議》,https:/ /www.theone.art/news/99eadb85357299d7e101f1998a6a703c,2023 年11 月18 日訪問。

其二,NFT 所有權轉移的定性對于買賣雙方而言具有重大現實意義。NFT 的交換價值并非來源于一份不限量、無差別的數字復制件,而是源于那獨一無二、具備稀缺性的數字藝術作品原件。這就如同現實中我們可以輕易地獲取世界名畫《蒙娜麗莎》的復制件,也可以通過網絡、畫冊等渠道隨時隨地對其進行欣賞,但每年仍然有超過600 萬的藝術愛好者來到法國盧浮宮觀賞真跡,且其原畫早在1920年就被估價高達34.5 億美元。如果NFT 對購買者而言僅僅是一份服務合同,那么便難以解釋其為何能產生像傳統藝術作品原件那樣高達數千萬美元的拍賣價格。①數字藝術家Beeple 的作品《每一天:前5000 天》以6934 萬美元被拍賣。參見郭全中、肖璇:《數字藏品(NFT)發展現狀、新價值、風險與未來》,載《新聞愛好者》2022 年第10 期,第33 頁。NFT 的高溢價建立在對NFT 藝術作品原件價值的肯定之上。正如知名網絡科技媒體The Verge 所言,“NFT 旨在給你一些無法復制的東西……任何人都可以購買莫奈油畫的印刷復制品,但只有一個人可以擁有原作?!雹贛itchell clark:NFTs Explained, The Verge, https:/ /www.theverge.com/22310188/nft-explainer-what-is-blockchain-crypto-art-faq,2023 年11 月18 日訪問。因此,把NFT 交易定性為數字藝術作品的所有權轉移符合交易各方的利益以及心理預期。

四、功能等同原則下NFT 數字藏品交易在著作權法中的定性

當一件作品的原件或復制件作為商品進入流通領域后,該原件或復制件就兼具了作品和商品的雙重屬性。其上既有作為商品的財產權,又有作為作品的著作權。③參見陶乾:《論數字作品非同質代幣化交易的法律意涵》,載《東方法學》2022 年第2 期,第74 頁。將NFT 視為物,不僅意味著在民法層面適用所有權規則,還意味著在著作權法層面適用發行權規則。對此,下文將在否定信息網絡傳播權適用可能的基礎上,進一步對區塊鏈技術背景下的網絡發行進行論證與肯定。

(一)功能等同原則下NFT 的交易傳播不應定性為信息網絡傳播

判斷一項作品的傳播應受何種著作財產權規制的關鍵在于準確識別其傳播的路徑和方式。NFT數字藏品的流轉過程體現為兩個階段:一是鑄造階段,即鑄造者將數字化作品上傳到NFT 交易平臺,經后臺加密后生成附帶智能合約的NFT 數字藏品(此過程稱為“鑄造”),同時為了讓潛在購買者知悉作品內容,鑄造者還需保證該作品可被在線觀賞,完成上述行為后其便可銷售該NFT 數字藏品,故鑄造者既為上傳者,也是首次銷售者。二是交易階段,即鑄造者通過交易平臺與首個購買者進行NFT 數字藏品交易,一旦交易完成,智能合約便會自動記錄該次交易,并將該購買者登記為新的NFT 數字藏品擁有者。首個購買者可繼續將NFT 數字藏品轉讓給他人,新的購買者又被智能合約登記為新的擁有者,以此類推,一個NFT 數字藏品的交易鏈得以形成。④參見王遷:《論NFT 數字作品交易的法律定性》,載《東方法學》2023 年第1 期,第19 頁。

從以上鑄造和交易二分的視角來看,鑄造者通過數字化技術手段將作品上傳至網絡服務器并提供作品的公開瀏覽和欣賞,該鑄造行為受制于著作權法中的信息網絡傳播權應無疑問,但交易行為是否仍然受信息網絡傳播權規制卻值得商榷。杭州互聯網法院對此持肯定態度,其認為,“(NFT)交易對象為不特定公眾,每一次交易通過智能合約自動執行,使公眾可以在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NFT 數字藏品,故NFT 數字藏品交易符合信息網絡傳播行為的特征”。⑤參見《用戶發布侵權NFT 作品,“元宇宙”平臺要擔責嗎? 法院判了》,載微信公眾號“杭州互聯網法院”,2022 年4 月20 日。

然而,上述觀點混淆了NFT 鑄造及交易兩個階段的不同法律特性,未能辨析NFT 數字藏品的交易過程只存在表面上“信息網絡傳播”的假象。⑥參見張偉君、張林:《論數字作品非同質權益憑證交易的著作權法規制——以NFT 作品侵權糾紛第一案為例》,載《中國出版》2022年第14 期,第22 頁。首先,適用信息網絡傳播權進行規制的前提是存在向公眾傳播作品原件或復制件的行為,但NFT 數字藏品的上傳及提供公開瀏覽都只存在于NFT 的鑄造階段。鑄造完成后,服務器的后臺已經存有該數字藏品的復制件并通過平臺持續地向公眾展示,接下來的交易階段本質上只是交易表征數字藏品的NFT 憑證。且基于區塊鏈不可篡改的技術屬性,任何NFT 數字藏品的后續購買者在交易階段都不可能再創造新的NFT 作品復制件,并以電磁波為載體向公眾傳播作品信息。其次,信息網絡傳播權適用于數字環境下作品傳輸數量不受限制的情形,其規制的核心行為是“向公眾傳播”,使公眾中的不特定成員可以在自己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①參見萬勇:《論向公眾傳播權》,法律出版社2014 年版,第255 頁。而在NFT 交易階段,購買者瀏覽、欣賞NFT 數字藏品的時間取決于智能合約記錄該次交易并將該購買者登記為NFT 數字藏品擁有者的時限,其交互性傳播的特性受到限制。最后,NFT 數字藏品通過NFT 憑證化固定在區塊鏈之上并實現了特定化,每一份NFT 數字藏品在區塊鏈上都是獨一無二且不可篡改的,從而在網絡環境中實現了數字藏品“物化”的目標。這意味著數字藏品通過功能等同實現了作品載體從數字空間到物理空間的轉變,作品的傳播可以通過NFT 物理載體的轉移加以實現。因此,在功能等同原則下,后續購買者之所以能瀏覽和欣賞作品,是因為其已成為該NFT 數字藏品的所有權人,并通過作品的有形再現而獲得作品信息,此時,信息網絡傳播權實際上已經失去了適用的基礎。綜上,在功能等同原則下,NFT 交易產生的傳播只是作品載體所有權轉移產生的附帶效果,其與信息網絡傳播權的適用邏輯并不相符,將NFT 的交易行為評價為信息網絡傳播并不恰當。

當然,NFT 的鑄造和首次發售往往是一體的,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的NFT 出售行為通常意味著在鑄造階段對著作權人的信息網絡傳播權構成侵犯,因此通過這種規制前置的方式似乎也可以實現著作權人利益保護的目標。但是,這并不意味著鑄造和交易兩個階段的法律定性可以混淆。值得進一步指出的是,在NFT 合法鑄造的情況下,信息網絡傳播權在交易階段的適用將會賦予著作權人任意剝奪NFT后續購買者利益的權利。換而言之,在適用信息網絡傳播權的情況下,首次購買者將基于著作權人的許可而享有對NFT 作品的使用權,卻沒有轉讓該使用權的權利,故后續的一系列轉讓都是非法的,NFT的著作權人可以隨時禁止除首次購買者外后續任何購買者對該NFT 的使用。毫無疑問,這與NFT“創新數字藝術品流通模式”的本意并不相符。因此,下文將突破網絡環境只能適用信息網絡傳播權的傳統視角,進一步探討發行權適用于NFT 數字藏品交易的可行性和必要性。

(二)功能等同原則下NFT 的交易傳播應定性為發行

著作權法中的權利窮竭原則即“發行權一次用盡”②發行權一次用盡,是指合法獲得作品原件或復制件所有權的人可以不經過著作權人許可將其再次出售或贈與。參見王遷:《著作權法》,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15 年版,第181 頁。,其作為解決同一客體之上著作權與物權相抵觸的黃金法則,旨在避免同為專有權利的著作權與物權之間的行使沖突。③參見陶乾:《論數字作品非同質代幣化交易的法律意涵》,載《東方法學》2022 年第2 期,第78 頁。若將發行權適用于網絡環境,著作權人就會失去掌控數字作品進一步流轉的權利,從而導致數字作品的復制行為無法得到有效控制。故信息網絡傳播和發行之間存在不可逾越的界限,各國立法普遍沒有突破發行權僅針對作品有形載體的教義。④參見王遷:《著作權法》,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15 年版,第179 頁?!吨腥A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以下簡稱《著作權法》)第10 條第6 款規定,發行權是著作權人享有的“以出售或者贈與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復制件的權利”,其強調發行須轉移固定了作品的有形物質載體的所有權。①參見王遷:《著作權法》,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15 年版,第177 頁。而NFT 的發售和轉售并不涉及任何有形物質載體的所有權轉移,故現行《著作權法》不支持將NFT 交易所引發的傳播界定為發行行為。

然而,法律具有天生的穩定性和滯后性,生動的社會實踐總是會產生法律所難以預料的新問題。②余向陽:《彰顯核心價值觀是裁判正義的應有之義》,載《人民法院報》2021 年3 月25 日,第2 版。作為新近出現的網絡技術,NFT 化虛為實的特殊屬性對傳統著作權法理論提出了重大挑戰。因此,與其拘泥于既定的法律文本,不如進一步透過規定背后的立法邏輯以及NFT 技術的底層運作邏輯,如此才能真正揭示NFT 交易的法律性質。

1.功能等同原則下NFT 的交易傳播符合發行的要件構成

著作權法上發行的主要構成要素有三③參見崔國斌:《著作權法:原理與案例》,北京大學出版社2014 年版,第396 頁。:一是發行的對象必須是公眾。如同一般商品的買賣,NFT交易面向不特定的社會成員,因此NFT 的交易傳播滿足向公眾傳播的條件。二是作為提供對象的作品原件或復制件在物理上必須是有形的。如上述分析,數字藏品通過NFT 憑證化固定在區塊鏈之上,從而賦予了NFT 數字藏品特定化、唯一性的物理屬性,因此可將其在法律意義上功能等同為有形載體。三是提供方式僅限于出售或贈與,即向公眾轉移該原件或復制件物理載體的所有權。NFT 交易實質上是一種出售行為,當購買者支付價款后,智能合約便自動變更登記,形成了載明該購買者信息的新的NFT 憑證,從而以此公示公信方式實現了所有權轉移的效果。雖然目前司法實踐并不認可網絡發行,但通過案例分析可見,只要認清了NFT 的技術本質及其交易的法律特性,那么將NFT 交易傳播定性為發行行為就是功能等同原則下法律邏輯推演的必然結果。

在“王某玉訴海南鏈盒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一案中,人民法院認為,“數字藏品的發售、轉售……既不重新提供作品、也不產生新的作品副本、亦未發生新的傳播行為……不屬于發行權所轄范圍”。④參見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2023)川知民終253 號民事判決書,第8 頁。然而,該法院同時又在邏輯上難以自洽地承認NFT 作品兼具物的屬性。⑤參見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2023)川知民終253 號民事判決書,第16 頁。進言之,雖然該法院認為NFT 的發售、轉售在物理認知層面不涉及復制行為或復制件的傳播,從而對NFT 交易適用發行權進行了否定,但是其對NFT 具有物之屬性的定性,從側面肯定了NFT 網絡發行在法律邏輯層面的可行性,即NFT 交易的本質就是作品“物化載體”所有權的轉移,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出售其作品“物化載體”的行為,在功能等同原則下正是發行權適用的情形,購買者獲得NFT 作品的后續觀賞正是NFT 通過“物化載體”的所有權轉移而實現的作品傳播。

在Capitol Records, LLC v.Re Digi Inc.案中,美國法院同樣否定了發行權適用于網絡環境的可行性。Re Digi 公司創建了世界上第一個在線二手音樂交易平臺,用戶需要在其電腦中下載特定的管理軟件,該軟件可以識別用戶的數字音樂,并在刪除本地備份的基礎上將其轉移至云端寄存柜(cloud locker)。一旦用戶選擇轉售,那么該音樂的收聽、下載以及轉售的權利就會由賣方轉移給買方。這一創新引發了版權人的不滿,Capitol 唱片公司因而起訴Re Digi 侵犯其版權。美國法院認為,在網絡環境下,數字音樂的原介質不可能轉移到云端寄存柜,這種轉移本質上是在刪除本地文件的同時在云端寄存柜這個新介質上生成新的復制件,因此不可適用發行權用盡的規則。⑥Capitol Recs., LLC V.ReDigi Inc., 934 F.Supp.2d 640 (S.D.N.Y.2013), aff'd, 910 F.3d 649 (2d Cir.2018).這反映了美國法院對發行權延申至數字環境的反對態度,但通過對比可以發現,Re Digi 公司所使用的云端寄存柜的技術方案與NFT 的技術方案并不一致,二者的法律性質也不相同。前者對數字藏品的轉移并不徹底,云端寄存柜雖然可以保證本地磁盤的音樂文件在軟件安裝之后被刪除,但并不能確保軟件安裝前用戶沒有對該音樂文件進行復制備份,其在技術上并沒有實現數字藏品在絕對數量不增加的情況下進行轉移,因此也就不符合發行權的適用要求。相反,NFT 數字藏品從誕生之日起就在區塊鏈上附著了唯一的數字標識,保證了特定數字藏品在網絡空間的唯一特定性,后續所有的流轉信息都會在區塊鏈上得到記錄,從而實現對數字藏品流轉的有效控制。此外,同樣針對數字出版物的二手市場交易,歐盟法院在“Used Soft 案”中提出了與美國法院截然相反的意見,“從經濟的角度來看,通過網絡傳送軟件與通過傳統渠道發行DVD 在效果上等同,無論是哪一種載體形式,只要有銷售行為,則可以適用權利用盡”。①UsedSoft GmbH V.Oracle International Corp (Case C-128/11).

2.功能等同原則下NFT 網絡發行的定性符合各方的利益期待

第一,NFT 網絡發行的定性是實現買家利益的前提。與信息網絡傳播權不同,發行權的適用意味著著作權人在NFT 首次發售后,便無權再限制該NFT 數字藏品后續的使用和轉讓,從而有效保障了NFT 后續購買者的利益。NFT 作為一種具有稀缺屬性的藝術藏品,購買者通??粗氐氖瞧涮N含的投資價值,故NFT 數字藏品能夠在二級市場自由流通,是NFT 數字藝術藏品市場繁榮發展的重要前提,發行權的適用對于NFT 交易而言具有重大現實意義。②參見張偉君、張林:《論數字作品非同質權益憑證交易的著作權法規制——以NFT 作品侵權糾紛第一案為例》,載《中國出版》2022年第14 期,第22 頁。

第二,NFT 網絡發行的定性與著作權人的利益一致。傳統的二手作品會隨著時間的流逝以及使用次數的增加而產生品質下降的結果,進而導致二手作品的流轉次數受限。與之不同的是,數字藏品的二次流轉并不會導致品質上的褪變,故數字藏品可以進行無限次的流轉。二手和一手數字作品直接競爭,將會嚴重危害著作權人的經濟利益,這也是美國法院否定發行權網絡適用的原因之一。③參見何懷文:《二手數字出版物與發行權用盡——兼評美國“ReDigi 案”與歐盟“UsedSoft 案”》,載《出版發行研究》2013 年第6 期,第95 頁。然而,NFT 數字藏品卻沒有這個顧忌,理由在于:首先,不同于Re Digi 案中的二手交易平臺對唱片公司意志的違背,NFT 數字藏品的鑄造和發布是著作權人自主選擇的結果;其次,不同于Re Digi 案中的二手交易模式使得唱片公司在首次交易后就完全失去了參與數字音樂后續利益分配的機會,在適用發行權的情況下,可以通過NFT 交易平臺規則設置追續權④追續權是著作權人的財產權利之一,其基本含義為藝術作品的著作權人對其作品原件每一次售出以后的財產增值部分都有提成一定比例的權利。,以實現著作權人對數字藏品交易的持續獲利。雖然我國現行《著作權法》沒有規定追續權,但其可作為一種商業模式而存在,如交易各方基于交易平臺規則達成了合意,那么這種體現了追續權內涵的利益平衡設計便可通過合同法予以確認。當下NFT版稅的市場標準是收取轉售價格的10%⑤See Logan Kugler, Non-fungible Tokens and the Future of Art, Communications of the ACM, Vol.64:9, p.20(2021).,相較于中心化、一次性的傳統銷售收入模式,追續權模式無疑更有利于靈活實現著作權人的利益。因此,在NFT 網絡發行的商業模式之下,購買者的使用轉讓利益以及著作權人的持續獲利利益均可得到保障,購買者和著作權人實現了雙贏,法律沒有否定NFT 數字藏品交易傳播適用發行權的必要。

五、結語

數字時代財產虛擬化的現象對“物必有體”的傳統民法及著作權法觀念提出了重大挑戰,借助電子商務法領域中具有銜接特性的功能等同原則可以有效克服傳統法律在適用層面的僵硬性。關于虛擬財產的確權爭議紛紜,而NFT 數字藏品的法律定性問題實質上就是數字虛擬財產的確權問題。區塊鏈技術在數字藏品權屬管理領域的創新應用有效地克服了虛擬財產在數字環境中的特定化難題,從而為將虛擬財產納入物權法調整掃清了邏輯障礙?;诖?本文以NFT 數字藏品為范例,在功能等同原則視角下剖析了虛擬財產在靜態可支配和動態可公示公信兩個層面的物權核心屬性,為虛擬財產的物權化保護提供了明確指引。

無論是“債權轉讓說”還是“信息網絡傳播權說”都沒有從NFT 數字藏品的交易預期出發對其交易性質作出準確評價,而是以削足適履的方式將現有問題塞入既有法律概念之中。正如龐德所言,法律必須是穩定的,但不可一成不變。既然NFT 數字藏品在功能等同原則下可視為實體意義上的物,那么在不違背法律適用邏輯的前提下,基于功能等同原則,便可將NFT 數字藏品交易定性為物權法意義上的所有權轉移以及著作權法意義上的發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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