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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字身份的泛在形態及其倫理風險治理研究

2024-01-20 19:37峰,楊
關鍵詞:身份倫理數字

張 峰,楊 麗

(華中科技大學馬克思主義學院,湖北 武漢 430074)

凡人皆有身份,從社會學意義上講,身份是指人在社會體系中的位置識別;從法學意義上來講,身份是指人的權利和義務的能力的總和[1]。數字身份是網絡時代出現的有別于傳統身份的新的身份類型,是“在網絡環境下,由個體在線活動提供,能被檢測到或被數據算法得出的所有能表明主體身份信息的數據聚合體和數字化映射?!盵2]顯然,數字身份的網絡空間特性決定了其存在形態的泛在性?!胺涸凇?ubiquitous)概念的引入源于20世紀90年代,最先由美國施樂帕洛阿爾托研究中心首席科學家維瑟博士提出,被用來形容網絡無處不在、無時不在的特性,后來衍生出“泛在網”概念,即無所不在、無時不在的網絡。數字身份是網絡發展的產物,其泛在形態具體表現為云形態、微形態、超文本形態、可視化形態和碎片化形態。數字身份的網絡泛在性引起了人們生產生活的數字化變革,催生了電子政務、數字經濟、網絡文化、虛擬社交、數字生態等新興領域,開拓了虛擬空間、虛擬實踐和虛擬勞動的新場域。不過,數字身份在為人們生產生活帶來便利的同時,也產生了一系列倫理問題。數字身份的認同問題、隱私問題、自由問題和正義問題等倫理議題是學界亟須重視的關鍵問題,對于建設和諧的數字社會、智慧社會具有底層邏輯的意義。

一、數字身份的泛在形態及其倫理向度

據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第52次《中國互聯網絡發展狀況統計報告》顯示,截至2023年6月,我國網民規模達10.79億人,互聯網普及率達76.4%[3]。隨著互聯網普及程度越來越高,傳統身份正在向數字化身份轉型,呈現為云形態、微形態、超文本形態、可視化形態和碎片化形態,泛在化的數字身份也在一定程度上重塑了身份與主體、記憶與遺忘、現實與虛擬、內容與形式的關系。

1.云形態

數字身份的云形態是指將數字身份信息存儲在云計算平臺,實現身份信息的在線化、集中化和共享化。區別于傳統的“中心式”存儲結構,當前海量的數據存儲采用“分布式”結構,數據存儲設備從“單個的固定的”硬件轉變為由眾多存儲設備和服務器所構成的“云”[4]。一方面,數字身份的云形態可以實現安全而穩定的身份存儲,減少本地設備損壞、數據丟失等不確定性因素帶來的身份信息風險;另一方面,數字身份在云平臺上的存儲和管理,可以實現身份信息在不同時間維度的實時同步、更新和在異質空間維度的彼此交互共享,促進更加便捷和高效的數字社會互動。

數字身份的云形態重塑了時間的概念,解構了記憶與遺忘的關系。在數字時代,一鍵清空自己的聊天、購物和搜索記錄是一件很容易的事,但要刪除同步在“云”端的數據則幾乎是不可能的。隨著存儲手段的精進和身份信息數字化的程度越來越深入,個人身份信息將會永遠存在“云”上。具有永生性的“云”信息,讓人們失去了刪除的權利,也喪失了遺忘的能力。在存儲技術匱乏的時代,記憶的成本總是高于遺忘的成本,人們窮盡各種本能和媒介來記憶卻總是抵不過時間,“而數字時代顛覆了這一切”[5]23,數字身份信息的存儲成本遠低于清理成本。

2.微形態

數字身份的微形態是指人們以“微”型身份在虛擬數字空間進行聊天、購物、娛樂、學習等活動,具有實時的快捷性和“個體在場”的臨場感。數字身份帶人們邁入了微時代,跨進了微空間,并形成了帶有微型、快捷、海量和多場景價值特征的微文化。與傳統的身份形態相比,這種虛擬的“微身份”更具靈活性和多樣化,適應了人們在移動互聯網、物聯網等多種場景下的數字身份需求。另外,數字身份的微形態突出表現在“微群”,基于現實聯系人的強關系組成新的“朋友圈”,借助群體傳播的優勢從它們“自然存在的‘動態能力’中汲取能量和刺激”[6],大大延長了人們的社交半徑。

數字身份的微形態拓展了人們的生存空間,重塑了身份與主體的關系。在數字時代,人們的生存空間從實體世界擴展到虛擬世界,但主體的經驗卻無法簡單地復制和平移,只有當借助技術手段實現自身的數字化轉型后,人們才能開展正常的虛擬社交和虛擬實踐活動。因此,生活在數字時代的人們不僅擁有實體身體,還擁有一個活躍在虛擬空間的虛擬主體。隨著數字身份越來越具有自主性,人的主體性將面臨全方位的撕裂乃至坍塌的危險。

3.超文本形態

數字身份的超文本形態是指將數字身份信息通過超文本技術呈現出來,以便用戶更加靈活地訪問、組合和分享自己的數字身份信息。納爾遜創造了“超文本”這一術語,將其定義為一種非連續性寫作[7]。一方面,超文本通過鏈接等技術將不同文本、圖像、音頻、視頻等信息進行互聯和組合,實現了線性與非線性、邏輯與非邏輯、結構化與非結構化信息的跨界面交互融合[8];另一方面,超文本的多樣化和靈活性特征拓展了人們自由活動的空間,也增強了數字身份的信息自由度,在一切可及都可以數據化的技術語境下,“所有的存在物都將被納入文本”[9]。

數字身份的超文本形態擴展了身份信息的維度,其內容與形式的關系將迎來重大變革。超本文憑借超強的交互融合技術,主宰了當前的信息文化傳播環境。圖片、音頻和視頻等超文本正日益取代傳統的文本文字,成為人們主要的信息接收方式和傳播方式。超文本語境下令人眼花繚亂的呈現形式逐漸將讀者的重點吸引到膚淺的形式閱讀,也將人們的消費需求轉向更加注重潮流趨勢和多變風格的標新立異,獵奇的新鮮感和體驗感已經超越了內容本身的價值,并隱含了“超文本變異”的倫理風險。

4.可視化形態

數字身份的可視化形態是指利用數字技術將身份信息整合并以文字、數據、圖表、畫像、聲音和視頻等多種方式融合呈現的可視化效果??梢暬臍v史可以追溯至史前時期,人類結繩記事對社會生活進行了有效記錄,而現在的可視化主要是指將數據以圖形或圖像等視覺方式呈現出來的現代技術、方法和理論。一方面,可視化是數據得以被人們理解的語言和工具,人類對外部信息的接收有80%以上源于視覺[10],對海量、非結構化和多維度的數據進行可視化呈現,不僅能夠洞悉數據背后的規律獲得更多的“附加值”[11],還能通過視覺效應打造“用戶沉浸式體驗”的多場景價值[12];另一方面,可視化技術通過勾畫個人“身份畫像”,以動態化的、立體的數字語言豐富了平面化的二維空間的文字語言,利用數字符號和數字媒介實現了生動而形象的身份呈現。

數字身份的可視化不僅是對身份的類型化構建,也削弱了個體在身份構建上的自主性。一方面,數字身份可視化的實質是將身份信息轉化成數據并根據社會既有標簽進行分類賦值,表明其潛在的價值和可能存在的風險??梢暬摹吧矸莓嬒瘛笔且罁祵W模型來進行數據分析的,不可避免帶有片面性,甚至可能基于不平等的標準進行分組,實行分類管理和區別對待。另一方面,整個數據化和社會分類過程是在“黑箱”中進行,每個被分析的主體完全意識不到從自己身上收集到的數據,是如何分類、“畫像”以及最后被用作何種用途的。這種不透明的數字身份構建過程,讓用戶失去了定義自己身份的自主權。

5.碎片化形態

數字身份的碎片化形態是指數字身份信息在網絡環境下呈現出來的一種分散的、不連貫的形態。碎片化的原意是完整的東西變得零碎,在現代化和后現代化語境中,出現了“信息碎片化”“語境碎片化”和“受眾碎片化”的現象[13]。從人類社會發展角度來看,隨著社會分工日益精細,社會結構在專業不斷細分的背景下不可避免地會呈現出碎片化特征。到了數字化時代,數字平臺與社會生產生活的融合日益深入,數字社會的分工更是滲透到了個體層面,數字身份在參與數字平臺的生產生活實踐中也逐漸被碎片化。微信存儲社交信息、淘寶存儲購物信息、美團存儲娛樂和美食信息,人們甚至還可以基于不同需求形成不同的數字身份,并隨時間、空間和環境的變化隨時變更。這種去中心化的數字身份形態在一定程度上釋放了更多的活動空間,但由此造成的信息閉塞現象也容易導致社會各主體對數據資源占有和使用程度的不對稱。

數字身份的碎片化形態不僅解構了時間和空間,也讓人們形成了碎片化的生存方式。一方面,數字身份的碎片化破壞了人們知識體系的完整性、日常時間的連貫性、工作內容的延續性以及交往的社會互動性,這對人的注意力造成了損耗,進而瓦解了人們深度思考的能力;另一方面,人們對數據資源占有和使用程度的不同造成了“數字鴻溝”現象,此種現象本質上是一種“技術鴻溝”,但其最終指向的是社會的公平正義。數字技術的高速發展并沒有彌合“鴻溝”,反而造成了“富者越富,窮者越窮”的惡性循環,最終必然危及社會的公正與民主[14]。

二、數字身份倫理風險的重點議題

數字身份的泛在形態實現了主體、時空和實踐等多維度的變革,為人們生產生活帶來了豐富的體驗和無數的便利,同時也在一定程度上破壞了傳統倫理的生存土壤,無論是從個體視角還是群體視角都存在潛在倫理風險。綜合數字身份云形態、微形態、超文本形態、可視化形態和碎片化形態潛藏的倫理風險因素,數字身份的倫理風險總體上指向4個重點議題,即認同、隱私、自由和正義。

1.認同危機:數字身份弱化了人的自我認同與社會認同

認同與身份是相伴而生的,認同的英文是“identity”,中文翻譯就同時包含了“認同”和“身份”的含義[15]。認同產生于主客體關系中人的自我同一性,因此認同的基礎是“自我認同”。之后,泰弗爾等提出了“社會認同”的概念,認為社會認同本身是一種集體觀念,是社會成員共同擁有的信仰、價值和行動取向的集中體現,而且注重歸屬感的社會認同更加具有穩定性[16]。無論是自我認同還是社會認同,總是在一定的社會互動中形成的,“人的本質并不是單個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現實性上,它是一切社會關系的總和?!盵17]139隨著數字技術的產生和發展,傳播變量中“空間、時間和物理障礙”的因素變得越來越不重要[18],片段化的數字身份瓦解了主體的完整性和身份發展的一致性,進而導致人的獨特性喪失和人的個體性被過分放大,長此以往,人們將陷入身份認同的危機。

數字身份的生成依托特定的算法技術,這就決定了數字身份的敘事必然受制于某種算法邏輯,而程式化的算法邏輯注定是與人所追求的獨特性價值背道而馳的。依托數學集合中的可度量數據元素建立的數字身份本質上是一種類屬身份,忽視了“以人類為中心的敘事、語境和歷史”[19]51,人的情感、經驗、閱歷和主體性差異等本真屬性都被扁平化了。借助美國學者利波爾德的“可度量類型”概念,可度量類型是一種被用來賦予用戶某個身份的數據模板,而能否被賦予類屬身份取決于是否與算法匹配[19]48。在這種“類型化身份”的生成過程中,人區別于他人的獨特性價值被逐漸解構。數字身份時代更強調規律性而不是變化性,更突出一致性而不是差異性,更彰顯匹配度而不是個性化,人們很容易陷入“標簽化”和“同質化”的身份設定,這讓數字身份時代的人沒有了獨特性,數字社會也逐漸缺乏多樣性。這種類型化的身份特征“將人還原為物的存在,以物確定人的社會身份”[20]110,人與物的關系又仿佛回到了古希臘哲學中人與物同源同性的狀態,“人之為人”的倫理本質在大數據的表證中被消解。

與人的獨特性喪失相反,數字身份時代人的個體性又容易被無限放大。過分強調人的個體性無疑會助長個人主義的不正之風,“社會認同問題的提出實際上是對現代西方社會個人主義價值觀的糾偏”[21]。數字身份在虛擬空間的建構缺乏應有的監管和約束,這致使人們更偏向強化數字身份的認同而忽視了與現實身份的一致性,從而造成數字身份與現實身份的疏離甚至人格分裂,導致數字身份與現實身份主體在道德品格和行為準則方面產生矛盾。過度強化數字身份認同可能會滑向個人主義,威脅數字身份時代的社會認同。因此,平衡好數字身份和現實身份、自我認同和社會認同的關鍵是要回到實踐,在實踐中把握二者的辯證統一。馬克思認為,“社會生活在本質上是實踐的[17]135,人們要在實踐中,也即是在勞動中獲得自我身份的確證?!睌底稚矸輹r代缺乏恰當的社會情景作為互動的背景,基于網緣關系建立的“集體”必然不會持久和穩固,人們也很難對其產生歸屬感。當現代文明將個體最高價值賦予自我之中時,不僅“加劇了個體的自我毀滅”,個人主義的無限泛濫也會使“社會處于無以復加的分裂之中”[20]67。

2.隱私危機:數字身份的“整合型隱私”及“隱私悖論”

隱私對于個人的生存和發展具有重要價值,尊重和保護隱私是人類文明進步的標志。數字身份的實質是現實的人在進入數字空間過程中的身份讓渡。在數字身份時代,人們的肉身并不直接參與交往,而是借助一個或多個數字化的身份參與交往。數字身份本身并不能承擔主體責任也不能享有主體權利,其存在僅僅是“為數字世界確立行為主體”,本質是作為一個“可追溯性的身份”而存在的[22]。隱私權作為一項基本的人權,在傳統身份向數字化身份的轉型過程中也面臨著權利讓渡的風險,在主體知情或不知情的狀況下,主體或主動或被動地放棄自己的部分隱私。數字技術的發展和數字身份的產生在給人們帶來經濟效益的同時,也使個人隱私保護面臨前所未有的挑戰。

數字身份時代的隱私是一種“整合型隱私”,從不受打擾或免于侵害的權利變成了一個動態發展的概念,即“通過數據挖掘技術,將人們在網絡上留存的數字化痕跡進行有規律整合而生成的隱私”[23]。在數字身份信息的分析整合過程中,整體與部分的關系具有了新的內涵,大數據對隱私的影響“不僅僅是1+1=2,很多時候是大于2的”[24],一些看似雜亂無序的個人信息被整合并推算出個人隱私的事例不勝枚舉。這種動態的“整合型隱私”主要有兩個生成路徑:一方面,為了享受一定的數字紅利、實現數字交往的互動和虛擬自我的認同,人們可能主動放棄部分個人隱私;另一方面,平臺通過各種隱蔽的算法技術來收集人們在網絡活動中留下的數字足跡,并為其勾勒詳細的“身份畫像”,從而實現個性化推薦的目的,深度的數據挖掘和數據分析過程極易造成隱私泄露,雖然這并不一定是主觀造成的結果。這種被動收集個人信息的方式是數字身份隱私被侵犯的主要途徑,主要包括搜索引擎、數據庫、攝像頭、指紋識別、人臉識別等方式。人們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被收集了身份信息并進一步提取到個人隱私,所有這些被動收集或主動暴露的隱私信息一起造就了隱私泛濫的現狀。

在數字身份時代,媒介技術和隱私的關系存在著人們對隱私的私密性要求和媒介發展帶來的信息公開的矛盾,而且隨著數字身份的普及程度和媒介技術的發展程度愈高,這種矛盾將愈突出。同時,在媒介技術與隱私的矛盾交織中,人自身也陷入了矛盾:一邊追求私人空間,一邊又主動放棄部分隱私來換取便利,這形成了數字身份時代的“隱私悖論”。數字身份時代,人們已然無法保護隱私周全,那這是否就意味著應該降低對隱私保護的標準或者干脆放棄自己的隱私呢?“后隱私運動”認為隱私會阻礙信息的分享,人們應該主動放棄隱私,但義務論和后果論等主流倫理學觀點仍然堅持要保護隱私[14]。關注隱私是人的天性,但這并不意味著毫無退讓的可能,如果處在能讓自身獲益的特定情境下,個體也是有可能主動讓渡部分隱私的,只是這個讓渡應經由身份主體自主授意并在公開透明的過程中具體展開,而非被強迫或在主體不知情的情況下被利用。因此,數字身份時代隱私保護的關鍵是要把握好個人隱私保護與適度讓渡權利的尺度,各主體要在追求經濟利益和預防倫理風險中找到平衡點,而非“一刀切”地保護隱私或者完全放棄隱私。

3.自由危機:數字身份遮蔽了主體的自由意志和社會遺忘

自由是人們永恒的追求,關于自由的定義多達數百種,但其核心主旨是一致的,都內含著“不受限制而能夠按照自己意志行動”的意蘊。在馬克思那里,人的自由問題就是人的發展問題,人的自由的發展同人類社會本身的發展是一致的,“每個人的自由發展是一切人的自由發展的條件”[25]。因此,探討自由問題必須從個人和社會兩個層面展開。在一定程度上,“每個正常的成年人都是自由的個體,擁有決定自己行為的自由意識”[26]176,但在數字身份時代,每個人都深陷“時間和空間的圓形監獄”[5]159,人們生產了數據卻反被數據所支配、奴役,數字身份的異化致使人們喪失了對身份信息的掌控能力,遮蔽了主體的自由意志和社會遺忘能力,最終引發自由危機。

數字身份的自由危機可以回溯到??碌摹叭俺ㄒ曋髁x”和波斯特的“超級全景監獄”。全景敞視建筑是一種“殘酷而精巧的鐵籠”,通過在被囚禁者身上“造成一種有意識的和持續的可見狀態”來確?!皺嗔ψ詣拥匕l揮作用”[27]226。相較于“全景敞視主義”,“超級全景監獄”的監控和規訓手段則更加具有隱蔽性。在“超級全景監獄”中,數字身份是電腦之間交流的基礎,借由數字身份,人們所有的日?;顒佣技{入被監視的范圍,身份在不知不覺中演變成了一種“囚犯居民的身份”。數據庫給每一個人都構建了數字身份,而且“全然不顧該個體是否意識到這種構建”[28]?,F代社會的監控手段已經發生了無數變種,“個別觀察、分門別類,以及空間分解組合”等規訓原理以更隱蔽的形式呈現出來,通過一系列不露痕跡的操作造成懲罰體系的替嬗,讓我們身在其中,心安理得[27]228。在數字身份逐漸普及的今天,人們接收的所有信息都蘊含著算法邏輯,短視頻平臺生成的個性化娛樂推薦、美食平臺生成的個性化美食推薦、新聞平臺生成的個性化時事新聞推薦都是算法運作的結果??傊?在不知情的情況下,算法勾勒了人們的“身份畫像”,決定了人們所處世界的輪廓以及思維所能可及的邊界。

最重要的是,這種嚴密的監控體系會讓人們潛移默化地形成自我約束的機制,無形地被一種隱形的權力所控制,不僅失去了時空上的自由,甚至喪失了遺忘的能力。一方面,隨著人的身份從現實空間向數字空間的“脫域”,工作的條件從“在場”轉向了“在線”。即使在閑暇時間,人們的注意力也逐漸被網絡平臺掠奪,數字身份擠占現實身份時間和空間的現象愈發嚴重,人們自由意識的陣地逐漸失守。另一方面,數字身份信息可以永續存在于“云端”意味著人們將不再會有遺忘,沒有遺忘的人們就將永遠被囚禁在數字化記憶的“超級圓形監獄”之中,這對于個人的自由全面發展是極其有害的?!斑z忘不僅僅是一種個人行為,我們這個社會也會遺忘?!盵5]21社會遺忘機制能夠給那些曾經失敗過和犯過錯誤的人第二次機會,能夠重新接納隨著時間不斷發展的人們。人是動態發展的,辯證地看待人的發展過程也是遵從人性的體現。在完整的數字記憶時代,人們要記得如何去遺忘,既要從過去吸取經驗教訓,又要堅定走向未來,唯有如此才能取得持續的發展和進步。

4.正義危機:“數據偏差”和“算法邏輯”中的不正義之維

在原始社會對勞動成果進行分配伊始,人們就開始了關于正義的討論。羅爾斯提出了一般的正義觀:“所有社會價值——自由和機會、收入和財富、自尊的基礎——都要平等的分配,除非對其中一種價值或所有價值的一種不平等分配合乎每一個人的利益?!盵29]整體來看,正義要求社會按照一定的規范和標準來分配社會利益和承擔社會義務,這種標準應當以平等為原則,標準的制定者和施行者應保持客觀中立的態度。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明確將“數據”增列為繼“勞動、資本、土地、知識、技術、管理”之后的第七大生產要素[30],并且是最先進、最活躍的生產要素。進入數字身份時代,對數據資源的平等分配和對數據信息的普遍可及成為人們的基本價值訴求之一。要實現數字身份時代的公平正義,就必須做到“任何人都不應當被排除獲得參與社會生活所必需的資源,被排除從這些資源中獲得好處”[31]。

數字身份時代,個體所獲得的數據資源以及從數據資源中的獲益并不是平等的。大數據分析范式的“數據偏差”會造成隱形的社會不公,基于整體而非個體的分配會讓“少數人”遭受不公正的待遇。在數字化時代,數據的收集和處理變得更加簡單,舍恩伯格更是直接指出大數據是“采用所有數據的方法”[32],他認為當樣本量足夠大的時候,可以實現“樣本=總體”。但將整體性直接推廣到個體身上,會導致個體的正義維度被淹沒?,F實中,個體命運總是被基于整體的大數據決策所牽動,個體難以避免地會因為大數據“偏差”而遭受不公,只是這種不公因為有大數據的背書而顯得更加隱蔽。此外,“數據捕獲”過程中的“平臺單一性”也會造成同樣的后果。某個或某類應用程序和網站中所呈現出來的人員數據,僅僅只能指向某個時刻正在使用該應用程序和網站的那些人,但如果取樣的樣本量足夠大,人們會傾向于認為,可以推廣到社會更加廣泛的人群甚至是覆蓋所有人群,這種以整體代表個體的做法也會產生帶有不正義的結果。因此,數字的大小和數量的多少并不代表著可推廣性,人們的視野絕不應局限在數理邏輯下。正如“電車難題”所反映出來的問題:人的權益決不能簡單粗暴地以數量多寡、價值大小的數理化邏輯來評判。

數據本身是中立,但作為數據分析手段的“算法”卻不是中立的。數字身份時代,算法逐漸走向與資本的合謀,引發了新一輪的“社會分類”和“社會分化”。數據掌控者的權力迅速擴張,甚至侵犯了傳統國家公權力和個人私權力的領地,解構了傳統社會的價值秩序。傳統社會以卓越的個人能力和突出的社會成就為榮,具有一定名氣的人物往往都是各領域的佼佼者,他們歷經時間的沉淀,跨越空間而傳播,成為大眾稱贊和追捧的對象,而且成就越大、影響愈是深遠。但現在的“名人”往往與“流量”掛鉤,這些“流量”即算法邏輯入侵的結果,其所呈現的巨大熱度和關注度背后實質是資本的較量。明星形象是靠媒體文本打造和包裝出來的,“造星場域也是權力運作的場域”,明星效應對社會大眾的影響和形塑是巨大而深刻的,控制了名人形象,也就相當于控制了社會性的人理解自己和世界的方式,因此這些潛在的影響也構成了身份的“原材料”,如今流量至上的風氣甚至形成了以“流量”為標準的新一輪的社會分化和階級固化[19]3。

三、數字身份倫理風險的協同治理

針對數字身份不合理應用所引發的認同危機、隱私危機、自由危機和正義危機等一系列倫理風險的治理,是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發展思想的必然要求。數字身份倫理風險的治理路徑,不能依靠現有制度“自上而下”地演繹,而要“自下而上”地從問題出發來解決[26]247。一般來講,技術的負效應主要是技術本身的缺陷或人們不恰當地使用造成的,相應的治理思路也應該從對技術的完善和對使用過程的約束入手。具體而言,可以借助技術本身的發展、法律制度的規約以及道德倫理的約束等三重合力實現數字身份倫理風險的協同治理,使其更好地服務于社會政治經濟的發展和人民美好生活的實現。

1.基于技術、法律和倫理的協同治理思路

第一,技術治理,通過技術進步克服數字身份應用的負效應。當前的數字技術正影響著人們生產生活,從個人到社會都被圈進數字場景革命,但任何技術都有其固有的不確定性,技術開發者也無法完全預知技術使用過程中的所有問題,因而數字身份的應用必然是一把“雙刃劍”。在數字身份逐漸普及的時代,人們必須對其底層技術有著深刻的認識才能盡量規避其應用中的負效應。烏爾里?!へ惪说娘L險社會理論對數字身份倫理風險的治理具有重要啟示意義,其將科學劃分為“初級科學化”和“反思性科學化”兩個階段,并指出第二階段的科學需要直面自己的“產物、過失和二次問題”,這個階段的進步在于將科學的質疑精神擴展到“科學自身的固有基礎和外在結果”[33]190。而且,貝克認為科學的副作用是可以進行評估的,需要一種可以把“科技活動不可預測的副作用”置于關注的中心的理論[33]222。簡言之,科學技術自身的缺陷可能是引發風險的因素之一,但技術的進步也是解決風險的重要手段。數字身份倫理風險的有效防范離不開網絡技術和大數據技術的創新和發展,不能因為技術使用過程中產生的負效應而盲目拒絕技術本身,在發展中求得平衡才是應有的化解之道。

第二,法律治理,堅持數字身份權利與義務辯證統一的原則。法律是調整社會資源配置、平衡利益沖突、保障權利實現的重要手段,運用法律來規范技術是底線思維的運用。從法律視角去審視數字身份創建、存儲、管理和運用的各個環節,會涉及諸多侵權行為,主要是侵犯了數字身份主體的知情權、隱私權、所有權和遺忘權等。目前,我國已經形成了以《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數據安全法》和《個人信息保護法》三法為核心的網絡法律體系,為數字身份時代形成良好網絡生態提供了基礎制度保障,但目前三法體系中精確涉及數字身份權利的內容較少,類似“被遺忘權”這種在國際國內司法領域都備受爭議的新型數字人權更是無從涉及,且已有的三法體系多以數據權利的保障為主,缺乏對相關數字身份主體義務的規定。在數字身份倫理風險的法律治理層面,需要認識到數字身份的倫理風險既與數字身份權利的缺位有關,又與對數字身份義務規定的模糊不清有關。尼葛洛龐帝曾強調,“大多數的法律都是為了原子的世界而不是比特的世界制定的”[34]。作為“比特世界”的產物,數字身份在運用的過程中必然會出現非常多新的法律漏洞,因此必須從法律層面對數字身份進行強制性規定,必須堅持數字身份應用過程中權利與義務辯證統一的原則。

第三,倫理治理,將各個主體的自我約束作為重要補充力量?!吧鐣姷膫惱硪庾R跟不上技術發展的腳步”是轉型期社會易陷入危機的重要原因[35]。數字身份的倫理風險往往無法預測且瞬息萬變,相較于制度和法律的硬性規定和時效上的滯后性,道德約束則更具靈活性,是一種柔性的軟規則,更適用于化解數字身份不合理應用產生的倫理風險。道德約束主要依靠主體的道德自律,道德自律則主要源于個體內在的道德情感和道德理性。先天的道德情感和后天的道德理性是實現道德約束的底層邏輯,而道德約束從“何以可能”到“何以實現”的轉化也離不開道德教育的作用。道德教育是喚醒人的道德情感與道德理性的重要路徑,也是加速道德動機和道德目的形成的催化劑?!肮采啤笔侨祟惿钤谝黄鸬谋厝灰骩20]50,依靠道德層面的自我約束來化解數字身份的倫理風險,需要各個主體明確自己的“初始義務”[14],并在接受道德教育的過程中不斷強化自身的道德情感和道德理性??傊?各個主體越是具有社會責任感、越是有高度的道德自律,就越能創建更可信的數字身份,構建更和諧的數字社會。

2.化解數字身份倫理風險的具體治理路徑

第一,打造可信數字身份,提升數字社會的認同感。數字身份的認同危機主要表現為自我認同感和社會認同感不足,這主要是由于片段化的數字身份破壞了身份的完整性和身份發展的一致性。針對數字身份認同危機的協同治理思路:首先,數字身份主體在登記注冊的時候要上傳最新的和最真實的信息,并根據實際情況及時補充和動態調整,增強信息的真實性和準確度;其次,國家法律部門要不斷完善數字身份的相關立法和使用規范,同時加強對數字身份應用的實時監管,加大對數字身份造假和盜竊等不法事件的打擊力度,維護數字身份的良好信譽度;最后,對于技術工作者而言,要不斷完善數據加密技術、入侵檢測技術、防火墻技術、信息認證技術以及病毒防護等底層技術的升級,并努力打通不同平臺數字身份壁壘,提升數字身份的連貫性和一致性。足夠的信息安全感是數字身份主體獲得自我認同感和社會認同感的前提,只有打造更加可信的數字身份,人們才能更放心地使用數字身份,也才能真正化解數字身份的認同危機。

第二,警惕個人數據泄露,切實維護數字身份隱私權。數字身份的隱私危機主要表現為人們在融入數字社會的過程中或主動或被動地讓渡自己的部分隱私,并且隨著社會的數字化程度越來越高,人們讓渡的隱私也將越來越多。針對數字身份隱私危機,協同治理思路如下:首先,樹立新型隱私觀,在依托數字身份進行工作、學習和娛樂等活動的過程中要警惕主動暴露個人隱私的行為,同時各企業和平臺應當自覺遵守行業規則,在收集數字身份信息的時候要盡量征得主體的同意,尤其是涉及隱私的部分;其次,國家法律部門要繼續完善對數字身份隱私權的相關規定,同時與各大企業、高校及媒體形成多級聯動,充分依托全國科普日、科技活動周、全國科技工作日等活動載體,借助微信推文、短視頻、微電影等媒介載體,面向全社會開展數字身份隱私權的法律知識宣傳普及;最后,區塊鏈技術的去中心化、分布式存儲以及共識機制特性與理念,對于減緩人們對隱私的擔憂具有革命性意義,利用身份信息的“不對稱性”可以有效實現數字身份隱私權保護的目的[36]。

第三,克服數字身份異化,實現每個人自由全面發展。數字身份的自由危機包括個人和社會兩個層面:從個人層面看,數字身份異化會遮蔽主體的自由意志;從社會層面看,數字身份時代的社會遺忘機制正面臨前所未有的挑戰,無論是個體還是社會都不可避免地陷入數字記憶的囹圄。針對數字身份自由危機的協同治理思路:首先,在享受數字身份紅利的同時,也要高度警惕受到數據流量的裹挾,避免因接受過度同質化信息而陷入信息繭房的陷阱,進而喪失獨立思考和自主行動的能力;其次,要在技術層面實現對重要身份信息的數據脫敏處理,阻斷利用敏感數據進行信息溯洄的各種不正當行為,確保個人自由意志的實現和社會遺忘功能的有效發揮;最后,國家要加大監管力度,從法律和制度的層面明令禁止任何以打擊報復或以牟利為目的身份信息獲取行為,不斷完善科技倫理違法違規行為的查處機制,及時肅清數字身份應用過程中的違法違規行為,營造科技向善的良好環境,實現數字社會的繁榮穩定和每個人的自由全面發展。

第四,消解算法邏輯歧視,維護數字社會的公平正義。數字身份的正義危機不僅體現在數據偏差帶來的隱形社會不公,還表現為算法與資本合謀所引發的新的社會正義問題。針對數字身份正義危機的協同治理思路:首先,個體要不斷提高數據素養,積極維護自身的切身利益,成為數字身份倫理風險治理的主動參與者,盡量避免個體正義被淹沒在大數據群體決策,緩解數據偏差和算法邏輯所帶來的社會不公問題。其次,政府應當平衡好經濟發展與倫理風險的關系,警惕數理化邏輯的歧視性影響,在頂層設計預先嵌入知情同意、保護隱私、公平分配、共享共濟、公開透明、平等參與等倫理原則[14],同時密切關注數字身份鴻溝中弱勢群體的感受,設置和完善相應的補償機制。最后,企業主體要擔負起大企業的責任和擔當,一方面不斷精進技術,降低技術的獲得成本,實現數字身份技術的普遍可及;另一方面不斷完善算法程序,兼顧數據收集和分析過程中的效率與公平,盡可能從源頭上減少數據偏差和算法邏輯帶來的倫理風險,確保每一個人的公平正義。

四、結 語

數字身份是未來身份的主流形式,更是元宇宙世界的唯一通行證。屆時,數字身份將對主體、時間、空間和實踐等維度進行更深層次的變革,同時也可能引發除認同危機、隱私危機、自由危機和正義危機之外的全方位的數字身份倫理風險。技術本身是中性的,但任何技術的使用都內含著一定的好壞、善惡以及對錯的價值取向與價值判斷,要用辯證的眼光去認識數字技術的發展,既要肯定數字身份對社會發展的正向推動作用,又要警惕其可能引發的倫理風險,在二者的辯證統一中實現造福全人類的價值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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