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就業形態勞動者權益保障面臨的困境與對策研究

2024-01-21 22:18呂培亮
關鍵詞:用工權益勞動者

呂培亮,李 濤

(中共河南省委黨校 科學社會主義教研部,河南 鄭州 451000)

新就業形態是經濟發展、技術進步和市場競爭交互作用的產物。新就業形態勞動者是指基于互聯網平臺及云計算、大數據等新技術的不斷應用,與各行各業不斷創新融合發展而出現的靈活就業群體。相較于傳統就業形態,新就業形態是一種依賴于移動互聯網平臺作為交流和管理載體的一種新型就業模式,并衍生出多種多樣的用工模式和就業形式,從而推動著我國勞動者就業朝著信息化、智能化和快捷化方向發展。近年來,我國平臺經濟迅速發展,依托互聯網平臺衍生出網約配送員、網約車司機、互聯網營銷師等新就業形態勞動者數量不斷增加,為靈活就業注入新的活力。據《中國共享經濟發展報告(2023)》數據顯示:2022年我國共享經濟市場交易規模約為38 320 億元,同比增長約3.9%;在生活服務領域,2022 年在線外賣收入占全國餐飲業收入比重約為25.4%,占比較上年提高4 個百分點,受疫情影響,2022 年在線外賣成為滿足居民餐飲消費需求的重要力量;在交通出行領域,2022 年網約車客運量占出租車總客運量的比重約為40.5%,占比較上一年提高6.4 個百分點[1]。從上述數據可以看出,新就業形態以其獨有的優勢,在穩崗穩就業和增加居民收入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梢哉f,新就業形態以互聯網平臺作為鏈接媒介和組織者,將廣大分散的靈活就業人員有效組織起來,實現了快速便捷化就業,從而賦予靈活就業新的內涵,但由于平臺往往采用有別于傳統就業直接用工模式,通過眾包、外包和轉包等多種復雜用工方式來組織勞動者提供勞動,使得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基本勞動關系變得日益模糊,從而造成這一新型就業群體在遭遇工傷、罹患疾病等時往往因勞動關系不明晰而難以得到有效社會保障,不僅容易陷入生活困難境地,也給整個社會帶來諸多不穩定因素。因此,如何有效保障這一新型就業群體的合法權益,既是讓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安心工作的客觀要求,也是維護整個社會和諧穩定的現實需要。

一、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及權益保障

黨的十八屆五中全會公報首次提出“新就業形態”的概念,不僅引起了廣大學者熱議,也引起了社會各界關注。這一新提法,既概括了新一輪技術革命引發就業形態巨變,也凸顯了我國勞動力市場發展的新趨向。與傳統的靈活就業不同,新就業形態更加靈活多樣,在推動廣大勞動者實現快速便捷化就業基礎上,也極大激發了廣大勞動者的創新活力和創業精神,這對新時代我國人力資本和人才資源開發起到了重要的推動作用。

傳統就業形態多指在一個相對穩定的行業領域,從事一份長期穩定的工作,通常這種勞動工作的工資相對較高,各種福利待遇和權利保障也較為豐厚完善,從而在過去很長一段時期深受廣大勞動者的青睞。如今,隨著現代生活節奏的加快,以及互聯網、大數據和云計算等高新技術的快速發展,出現了依托互聯網和網絡平臺實現就業的新就業形態。具體來說,互聯網平臺企業只需通過在APP 軟件上發布工作任務和相關要求,勞動者就可以借助平臺與平臺合作完成工作任務,這種方式不僅可以實現平臺企業與勞動者的雙贏,也提高了整個社會的工作效率。目前來看,新就業形態與傳統就業形態的本質區別,就在于大多數企業或者用工單位并不直接占有勞動力資源,而是依托互聯網平臺來間接使用勞動者,形成了“用工單位+ 平臺+ 個人”的新模式,也實現了用工方式從過去的“崗位導向”向現在“任務導向”的質變,從而造成傳統的勞動者與企業緊密清晰的勞動關系變得日益松散模糊。對于新就業形態勞動者而言,工作形式的自主性、靈活性給自身帶來了極大的便利性,但與企業平臺之間法律關系不明確也使得勞動關系更加復雜、多元化[2]56。此外,平臺用工背景下存在部分兼職勞動者,勞動者與企業平臺之間的用工關系更加靈活多樣化,在此基礎上也形成了更為復雜的用工模式。與此同時,勞動者可以選擇或者嘗試不同工作類型和工作機會,自主地安排工作時間、地點和方式等,從而使自主性、靈活性和便捷性成為新就業形態的顯著特點??梢哉f,新就業形態的這種用工模式,打破了傳統就業模式的諸多弊端,對從業者的年齡大小、學歷背景、工作經驗和社會關系等都沒有嚴格限制,且在勞動關系、用工方式、就業觀念和勞動管理等方面也與傳統就業形態存在根本性區別,從而極大地推動了我國就業觀念和就業模式的深層變革。

具體來講,新就業形態勞動者是在現代信息技術快速發展的大背景下,借助于互聯網或者網絡平臺實現快速就業,其就業模式和勞動關系都有別于傳統的穩就業和靈活就業的人員。就其目前來看,主要包括以下三大類:一是“平臺企業就業員工”,即與平臺企業或者與平臺有業務合作的企業建立勞動關系或者形成事實上勞動關系,進而完成了平臺企業或者平臺經營者派遣工作任務的勞動者;二是“平臺網約勞動者”,即通過與互聯網平臺聯系,進而與平臺企業發生不完全符合確立勞動關系情形,但是根據平臺指令或者工作規則接受并完成了勞動任務,從而獲取相應酬勞或者回報的勞動者;三是“平臺靈活就業人員”,即利用平臺來進行個體經營或者自我創業,也就是依托平臺來進行一些體力或者專業技能方面的經濟活動,從而獲取勞動報酬的勞動者。據《邁向新征程的中國工人階級——第九次全國職工隊伍狀況調查總報告》數據顯示,“目前全國職工總數4.02億人左右,新就業形態勞動者8 400 萬人。新就業形態勞動者成為職工隊伍重要組成部分,產業工人隊伍發展壯大。新就業形態勞動者主要是貨車司機、網約車司機、快遞員、外賣配送員等群體,以男性青壯年為主,農業戶籍人員比例較高”[3]??梢?,目前新就業形態已經吸納了我國數量巨大的勞動者,而且越來越多的人選擇從事新就業形態工作,使得這一群體規模在不斷壯大,同時新就業形態呈現出進出門檻低、容納人員多、靈活性和兼職性強等特點,也將進一步推動新就業形態蓬勃發展。

比較而言,傳統就業形態的勞動關系不僅較為明晰,而且呈現出比較強的人身和經濟層面的“雙重依賴性”,即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一旦建立明確的勞動關系,就會通過支付勞動報酬來長期購買勞動力的使用權,同時勞動者在接受用工單位全面監督管理的基礎上,也享受諸多福利待遇和各種社會保障??梢哉f,傳統就業形態下勞動者與用工單位關系是比較穩定的,二者關系也是比較緊密牢固的。不同于傳統的正規就業和穩定就業,新就業形態對勞動者權益保障的基石或者前提——勞動關系產生了較大沖擊,使得這一新型就業群體的勞動者缺乏明確的正規勞動關系,也造成勞動者與使用勞動的企業之間關系更為模糊,從而使得勞動者一旦遭遇意外就面臨著不知如何處理的尷尬境地。簡單地說,勞動者在其自身遭遇困境而尋求權益保障時,不知道應該找誰對其負責,更不清楚到底該誰對其負責。正是由于新就業形態勞動者游離在“正規勞動關系”及其法定保障范圍之外,從而衍生出諸多勞動糾紛和社會矛盾。對此,如果不及時采取有效措施來對這一龐大的新型就業群體進行權益保障和法制規范,就容易造成勞動風險從就業領域或者勞動者自身向消費端乃至整個社會傳導,這不僅不利于我國數字經濟和平臺企業的長遠發展,也嚴重影響到廣大新就業形態勞動者的安居樂業,更會對整個社會的和諧穩定帶來諸多隱患??傊?,我國新就業形態勞動者權益保障面臨著諸多問題,要充分發揮新就業形態保居民就業的積極作用,就需要多措并舉來推動這一新型就業群體權益保障不斷落地,從而讓新就業形態有序發展,并確保其持續迸發出生機活力。

二、新就業形態勞動者權益保障面臨的困境

隨著5G、大數據和人工智能等各類新技術的廣泛應用,平臺經濟、產業升級和新商業模式隨之涌現,從而不斷推動我國新就業形態勞動者規模劇增。同時,由于我國相關法律法規和社會保障政策不完善,包括企業管理手段和社會對新就業形態看法等有待提升,從而造成在現實社會中新就業形態勞動者權益保障還面臨著諸多問題和挑戰,具體如下:

(一)相關法律法規不健全。時至今天,我國數字經濟和平臺企業發展迅猛,推動了用工模式不斷變化,同時由于勞動關系不明晰或者不確定,同時與之相匹配的勞動法律制度體系并沒有真正建立起來,從而造成用工矛盾和社會爭議等問題愈演愈烈。歸根到底,還在于我國相關法律法規沒有跟上時代發展,對新型勞動關系如何確定、社會權益如何保障、爭議問題如何解決等都缺乏相應法律規制,從而衍生出一系列社會勞動問題。具體來說,在數字經濟和平臺企業快速發展的今天,從事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如同一個個獨立的“自由個體”,沒有相應的組織和單位領導,更沒有上級的指揮和同事配合,而是僅僅依靠互聯網上各種APP 等發布的各種指令和要求來進行工作,同時也通過網絡各種平臺進行考核評介,從而實現勞動的市場化轉化和人生價值的自我體現。應該看到,這種新型用工模式和勞動形態更為私密隱蔽,也更加精準高效,但是由于相關法律法規不完善,從而為平臺用工企業進行“隱蔽雇傭”和“合理避險”提供了便利,更為嚴重的是企業利用法律對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定位模糊及法律修改的時間差,通過所謂“合法”手段諸如利用獨立的商務承攬合同、勞務中介合同等形式來隱藏真實的用工意圖,從而將本應該企業承擔的責任轉嫁給了廣大勞動者和整體社會,進而實現自己的“輕資本化”來達到自我利潤最大化??梢哉f,圍繞最為基礎也是最關鍵的勞動者與平臺關系的界定,包括針對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就業方式靈活、平臺用工靈活以及有大量的隱蔽型雇傭等新情況亟待相關法律法規的科學規范。遺憾的是,當前我國勞動法律法規的相對“滯后性”導致對這種用工“新常態”的規制明顯不足,法律身份確定難、工作強度大、實際收入低、職業風險高、社保缺乏等問題讓新就業形態勞動者面臨“保護網絡的縫隙跌落”困境,他們也被稱成為“困在系統里的勞動者”[4]61,這種情況給當前我國新就業形態勞動者的權益保障帶來了諸多消極影響。

(二)社會保險參與程度低。就現有政策來看,由于勞動關系模糊或者無法明確,造成新就業形態的勞動者只能以社會靈活就業人員身份來繳納城鎮職工養老、醫療等社會保險,同時建立在現有明確勞動關系基礎上社會保障制度,已無法滿足如今復雜用工需求和用工模式,從而造成新就業形態勞動者社會保險參與程度低,進而無法享有各種社會福利。具體來說:一是“先勞動關系、后社保關系”產生的弊端。根據確定勞動關系的三要素來看,勞動者是否受平臺或者用人單位管理,以及勞動者的有償勞動是否是平臺業務或者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是司法案例中爭議的焦點。當前,我國社保關系的建立都是以勞動關系的建立為前提條件,但廣大新就業形態勞動者與平臺之間或者和平臺合作第三方用人單位之間關系,很難用傳統勞動關系進行衡量,造成這一新型就業群體不僅無法享受到用工單位帶來的各種福利保障,且一旦遭遇困境要通過勞動爭議確定勞動關系進行維護社保權益時,維權成本也比較高,反而造成參保的制度性擠出。二是雙重或多重勞動關系產生的問題。就我國現行社保政策來看,勞動者要繳納社會保險只能選擇一家用人單位來進行,但在現實社會中,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往往同時在多個平臺供職或者與多個平臺企業合作,形成了雙重或者多重復雜勞動關系,這就與現實社會只能在一家用人單位繳納社保存在矛盾,其結果造成這一新型就業群體社會參保率較低,一旦遭遇意外或者困境很難得到有效社會保障。三是無勞動關系產生的困境。根據我國法律規定,雇主如果是自然人,就不符合相關法律規定的用人單位主體資格,造成如果雇傭一方面是自然人,與被雇傭勞動者就無法建立合法的勞動關系,從而產生無勞動關系下參保困境,即作為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只能以靈活就業方式參保繳費。但是,受繳費基數等多種因素影響,多數參保意愿不高。除了上述情況以外,參保繳費加重生活負擔,也是造成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參保程度低的現實原因。應該看到,在新就業形態勞動者群體中,外來務工人員占比較大,本身收入有限,加上各種開支多造成負擔較重,過高的個人參保繳費比例必然會加重生活負擔,從而造成大多數人參保積極性不高??傊?,新就業形態勞動者社會保險參與程度低,為保障其合法權益帶來了諸多挑戰。

(三)平臺算法存在不合理。算法、數據和平臺等新興技術的應用,給國家社會經濟發展注入了新的活力,但“最嚴算法”“算法歧視”“大數據殺熟”等問題日益凸顯,算法控制與利用不合理也給新就業形態勞動者權益保障帶來威脅。目前來看,網絡平臺或者平臺企業作為用工方,在工作時間、勞動報酬、平臺福利、用工監管及工作機會的選擇等方面,擁有著制定各項規則和協議的“絕對話語權”,并基于平臺算法和數據系統對勞動者工作過程進行精確控制,通過利用算法程序制定相關規則或協議來對勞動者的勞動過程進行監督管理,從而達到追求高利潤和高效率的目的。具體來說:在互聯網平臺網絡化交易的背景下,在制定和完善訂單分配、計件單價、抽成比例、獎懲等直接涉及勞動者權益的制度規則和平臺算法時,平臺企業往往掌握著在制定各種獎懲機制、超時機制、淘汰機制和完單任務量的權限等方面的“絕對話語權”,為此勞動者為了增加接單數量以提高勞動收入,同時也為了避免因差評或超時帶來收入上損失,往往會主動延長工作時間或提升工作強度,從而造成類似外賣員騎車超速、逆行、闖紅燈、交通意外事故、勞動強度大等情況發生??梢哉f,基于互聯網平臺經濟發展的現實,新就業形態勞動者雖然對所從事的工作有較大的自主性和選擇性,但是在其提供勞動過程中必須嚴格遵守企業或平臺制定的各種算法規則和勞動管理制度,加之算法規制及信息不對稱等諸多原因,造成這一新型就業群體與企業平臺之間雙方法律地位不平等,包括企業或平臺通過制定各種規則和協議掌握著平臺用工管理的權限,而相關勞動者對此并沒有什么參與權和話語權,這種由分散的消費群體、多元的電商平臺和龐大的新就業形態勞動者所組成的多方博弈結構,無疑對新就業形態勞動者權益保障產生了嚴重的沖擊。

(四)監管與參與亟待加強。目前,受制于我國就業總量壓力和結構性矛盾,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地位偏低,往往對其所加入的平臺及平臺企業的滿意度并不是很高,主要表現為進入或退出其平臺有著管理規定、工作中接受工作指示、接受信用評價要求、提成要求等,同時互聯網企業平臺管理存在紀律嚴苛、處罰嚴重、信用評價苛刻、平臺派單不規范、平臺利益分配不公和拖欠工資報酬等問題,加之相關監督管理與民主參與不到位,從而造成新就業形態勞動者權益保障一開始就處于不利境地?;诒Wo新就業形態勞動者權益考量,尤其是我國順應信息技術革命和數字經濟的發展趨勢與勞動力市場變化和勞動者就業偏好變化的趨勢,已經開始多措并舉織就保障網讓這一新型就業群體工作更安心,諸如目前針對平臺或平臺企業的違法違規行為采取罰款、約談和責令整改等措施,但由于懲罰力度與傳統行業相比明顯不足,加之違規成本比較低,部分企業平臺侵害勞動者權益現象依然比較突出。究其原因,還在于我國企業平臺監管主體相對分散,平臺監管和治理效率較低,包括缺乏合理有效的監管機制,以及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及相關主體的法律意識與參與意識不足,不能有效發揮社會主體的監督作用。簡言之,讓新就業形態有序發展,讓新就業形態勞動者權益得到有效保障,建立政府部門、平臺企業、行業協會以及資源提供者和消費者共同參與的多方協同治理機制成為當務之急。

三、新就業形態勞動者權益保障的對策思考

習近平總書記在二十大報告中明確提出:“加強靈活就業和新就業形態勞動者權益保障”[5]1。隨后在中央經濟工作會議上,習近平總書記再次強調“加強新就業形態勞動者權益保障”[6]4。因此,各級政府加強對新就業形態勞動者權益保障,既是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會議精神的客觀要求,也是在當前就業形勢嚴峻復雜背景下穩就業促發展的必然之舉。

(一)健全相關法律法規,為新就業形態勞動者權益保障兜底。目前,我國新就業形態勞動者規模在不斷劇增,已經成為穩就業促民生的重要引擎,因此通過不斷完善相關法律法規來保障這一群體合法權益成為當務之急。具體來講:1.國家層面應將新就業形態勞動者權益保障盡快納入立法工作計劃之中,并積極引導和推動各級地方政府根據本地區實際,尤其是要結合當前新就業形態勞動者權益保障迫切需求,適時修訂和完善就業促進法、失業保險條例和工傷保險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以確保這一新型就業群體權益保障有法可依。2.針對新就業形態勞動者與平臺或者平臺企業關系進行法律界定和司法解釋,尤其是要針對這一新型就業群體日益靈活和復雜多樣的用工模式進行明確的法律界定,對符合應該確立勞動關系情形的,應該明確和要求企業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對不完全符合確立勞動關系情形的,應該明確和要求企業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協議,并合理確定雙方的權利與義務;對自然人作為雇傭方情形的,應該按照民事法律規范雙方的權利義務,確保不同情形的新就業形態勞動者都有法律保障。3.通過法律法規形式拓展新就業形態勞動者權益保障外延,諸如不斷完善針對這一新型就業群體的就業扶持和補貼政策,積極回應涉及就業培訓和技能提升等其他方面的訴求,以及推動行業明確勞動定員定額標準,科學確定勞動者工作量和勞動強度,包括完善最低工資和支付保障制度,推動將不完全符合確立勞動關系情形的新就業形態勞動者納入制度保障范圍,真正實現對新就業形態勞動者權益保障全方位無死角。需要補充和強調的是,數字經濟和平臺經濟是時代發展潮流,在對新就業形態勞動者權益保障同時,也要通過法律法規形式保障支持網絡平臺或者平臺企業靈活用工權益,其中涉及費用結算、稅務申報和糾紛解決等諸多方面問題應給予法律全方位支持,以及鼓勵平臺企業通過購買人身意外、雇主責任等商業保險,提升平臺靈活就業人員保障水平。

(二)完善社會保險制度,為新就業形態勞動者提供社會保障。當前,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參加城市基本養老、醫療保險需要以戶籍為前提;生育保險在大部分地區僅覆蓋城鎮職工,未覆蓋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工傷保險參保以勞動關系為前提,新就業形態勞動者無法參與工傷保險,從而造成大部分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受戶籍限制導致其無法享受工作所在城市的各項公共服務。因此,要從社會保障制度層面不斷發力,為新就業形態勞動者提供應有的社會福利。具體來說:一方面,作為社會安全網的現代社會保險制度,應堅持普惠原則,向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全面擴展?,F有的社會保險制度應采取有效執法手段確保有明確勞動關系的新就業形態勞動者享有與其他正規就業勞動者同等的社會保險權益,明確平臺的用工主體責任,同時確保其他勞動者的社會保險權益;應優先解決新就業形態勞動者的職業傷害保障問題;針對新就業形態勞動群體的類型和特點,積極探索建立多層次職業傷害保險體系,將新就業形態勞動者納入基本醫療保險統籌管理,實施個人繳費機制,建立行業集體基金,補充支持工傷保障項目[7]17。另一方面,通過全面深化改革破除現有社會保險規定與勞動關系需求不相適應矛盾,尤其是要逐步實現“去捆綁化”和“去限制化”,諸如社會保險與勞動關系捆綁以及社會保險各險種互相捆綁參保等各種規定,以及放松在工作地參加養老、醫療保險的戶籍限制,包括取消外省籍和本省跨市流動人員在就業地參加企業養老保險的參保年限等限制條件,全面為異地戶籍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大開參保方便之門。需要補充的是,各級地方政府應充分利用現代科技手段賦能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參保、用保和享受保險的各種便利,讓這一新型就業群體能夠更加便利快捷地享受新時代發展帶來的各種紅利。

(三)規范平臺算法規則,確保新就業形態勞動者最起碼公平。當前,平臺算法應用逐漸滲透到各行各業,成為數字經濟時代一種新型勞動管理方式,同時越來越多的平臺企業通過算法規則控制勞動者及勞動過程。算法是提高效率的方法,在技術進步的過程中將追求效率作為最終目的,卻在現實運用中忽視了對勞動者勞動強度和勞動體驗的考慮[8]62。對此,我們應該加強企業平臺算法規則的合理利用,有效聯結算法治理、數據治理和平臺治理[9]17,形成“政府—平臺—大眾”的多元互動體系,實現平臺治理化、法治化的發展目標。具體來講:1.加強立法規制,建立算法審查與合理利用制度,解決算法領域重點突出問題。目前我國有關算法規則方面的法律法規及政策文件相對較少,對此應在借鑒國外已有經驗的基礎上,不斷完善平臺算法方面的法律法規及相關政策,建立算法安全審查及合理利用制度,提高算法公開透明度,有效保障勞動者的知情權與參與權,形成平等合作、互助協商的用工關系,從根本上解決算法規則對勞動者權益損害的問題。2.依法制定平臺算法規則,注重公平、公開、公正原則,自覺接受勞動者、監管部門、行業協會等多元社會主體的監督。具體到現實社會,企業平臺不能一味地去追求效率和利潤,而忽視人本身的訴求和感受,應避免讓快速、高效、準時的服務要求把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困在系統里。為此,建議企業平臺在制定規則的過程中,應當與勞動者合理協商確定其進入或退出平臺的規則、工資報酬、休息休假、勞動保護及獎勵處罰等制度,以實現維護勞動者權益與企業效益目標有機統一。3.加強平臺算法安全與倫理審查制度,建立良好的糾紛解決機制,強化對勞動者權益的有效保障。在互聯網技術及大數據、云計算技術日新月異大背景下,企業平臺應利用大數據、算法和平臺治理加強自身管理,通過建設內部管理和外部評價體系,避免新就業形態勞動者被困于算法系統,同時也要禁止將最嚴算法控制作為考核要求,遏制“以罰代管”現象的發生。

(四)推進多元協同治理,讓新就業形態勞動者權益更加透明。伴隨著平臺經濟及大數據、云計算技術的進步,出現了一批新興互聯網平臺企業,且平臺情境下社會責任缺失現象與異化行為頻頻出現[10]120。針對互聯網平臺企業社會責任缺失的問題,以及互聯網平臺企業的特殊性,需要加強平臺企業的法律責任、道德責任、經濟責任和社會責任等一體化建設,確保為新就業形態勞動者提供一個良好的就業環境?!笆奈濉睍r期,我國經濟、人口、科技和國際環境都面臨新的挑戰和變革,不可避免地會給企業用工、勞動力市場帶來影響,既有有利因素,也存在制約因素[11]58。應該看到,數字經濟時代下勞動過程發生了根本性變化,政府及相關部門的監管方式也應進行創新調整,針對新就業形態監管領域的諸多問題,應采取合理有效的監管措施和治理手段,諸如加強政府監管與專門勞動監察等,來更好地規范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和企業平臺的行為,從而更好地推動互聯網平臺經濟的創新和發展。具體來說:一方面,各級政府部門及行政機關應依法實施政府監管與勞動保障監察職能,明確各個監管部門之間的權責與義務,通過有效途徑加強行業自律與監督管理,督促企業平臺認真貫徹落實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要求。同時,政府應注重加強與勞動者、企業平臺、行業協會及相關部門之間的溝通協作,成立相關組織專門保護新就業形態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推動社會多元主體參與及時解決相關矛盾與糾紛;另一方面,政府及相關部門應鼓勵平等競爭,依法對相關平臺企業進行監督管理,建立公平、公正、合理的監管制度。針對互聯網平臺企業發展衍生出諸多問題,應通過依法查處企業平臺違法違規行為,建立行政性處罰、經濟性處罰、民事性處罰以及刑罰等多元化法律責任追究制度,加強政府及相關部門監管的威懾力,提高互聯網平臺企業的違法成本,避免惡性事件的發生給社會造成不良影響,從而為新就業形態勞動者發展提供良好的政策環境和法律保護。

四、結 論

針對新就業形態,我們不應簡單地看作是疫情催生的產物,或是解決后疫情時代就業問題的階段性手段,而是應該看到這是數字經濟和平臺經濟發展帶來的就業新模式和我國經濟社會持續發展趨勢下就業新常態。更重要的是,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已經成為暢通經濟循環、助力就業創業、增進民生福祉和維護社會安定的重要參與者、實踐者和推動者,為我國經濟社會發展作出了重要貢獻。鑒于此,在新就業形態蓬勃發展和新就業人數快速增加的背景下,唯有千方百計做到對這一新型就業群體權益保障更加全面、更加系統、更加有力,讓廣大新就業形態勞動者擁有一個良好的職業氛圍和工作環境,才能推動新業態經濟行穩致遠,也才能讓8 400 萬新就業形態勞動者的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不斷增強。

猜你喜歡
用工權益勞動者
意外傷害與權益保護
以“靈活用工”破解用工荒是有益嘗試
勞動者
勞動者的尊嚴不應被“扔”在地上
漫話權益
“用工難”困擾西部地區:費力氣招人 干一個月走人
兒子簽了『用工合同』
廣場舞“健身權益”與“休息權益”保障研究
你的權益被什么保證?
在云端
91香蕉高清国产线观看免费-97夜夜澡人人爽人人喊a-99久久久无码国产精品9-国产亚洲日韩欧美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