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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準必要專利的反壟斷分析與對策研究

2024-01-22 17:06趙東旭
品牌與標準化 2024年1期
關鍵詞:反壟斷對策

【摘要】相比一般專利權人,標準必要專利(SEP)權人對市場競爭的影響更為顯著。目前,中國正處于高速增長向高質量發展轉型的關鍵階段。隨著中國科技進步和創新強國建設議程的不斷推進,由SEP引發的一系列反壟斷糾紛將會變得更為普遍。本文認為,為了有效應對這一問題,中國亟須借鑒和總結國內外SEP反壟斷糾紛的實踐經驗,并結合本國國情,推動市場競爭與經濟發展的穩步運行,完善相關的政策措施和法律制度。

【關鍵詞】標準必要專利;反壟斷;對策

【DOI編碼】10.3969/j.issn.1674-4977.2024.01.020

Anti-monopoly Analysis and Countermeasure Research of Standard-essential Patents

ZHAO Dongxu

(Jinan University, Guangzhou 510632, China)

Abstract: Compared to general patent holders, Standard Essential Patent (SEP) holders have a more significant impact on market competition. Currently, China is at a critical stage of transitioning from high-speed growth to high-quality development. With the continuous advancement of China’s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progress and the agenda of building an innovation-driven country, a series of antitrust disputes triggered by SEPs will become more common. In order to effectively address this issue and promote the steady operation of market competition and economic development, this article believes that China urgently needs to learn from and summarize the practical experience of domestic and foreign SEP antitrust disputes, and improve relevant policy measures and legal systems in accordance with its own national conditions.

Keywords: standard-essential patents; anti-monopoly; countermeasures

在科技迅猛發展和全球化浪潮的推動下,為了推廣不同廠商的產品或服務,為消費者提供更便利的選擇,各種不同的規范應運而生。當這些規范涉及專利時,企業要進入相關市場參與競爭,就不可避免要使用該專利,此時該專利就被稱作標準必要專利[1](Standard-Essential Patents,以下簡稱“SEP”)。當專利與技術標準融合在一起時,它們的本質通常會引發一定的緊張關系[2]。當技術標準中含有某項專利技術時,標準實施人就必須取得專利許可方能參與市場競爭,由此形成一系列SEP反壟斷糾紛。這些糾紛主要圍繞侵害專利權糾紛和許可費糾紛展開,其焦點在于無法確定相關利益方所認為的公平合理的價格。

在理論研究上,學者們圍繞科學合理的定價方法提出了諸多方案。這些方案主要以產出導向(output-oriented)為主,但這類方案對數據要求過于嚴苛,計算過程煩瑣且難以應用于實際,僅適用于特定對象;也有部分方案具備一定的實際可操作性,但在理論基礎上還不夠嚴謹完善,這類方案大多以投入導向(input-oriented)為主。在實踐層面,為解決SEP許可費爭議等相關糾紛,我國各級行政和司法機關采取了一系列舉措,如發布部門規章、司法解釋和法院內部適用的工作指南等。這些準則形成了目前我國解決SEP許可費爭議的制度基礎[3],為市場參與者和司法實踐提供了一個活“地圖”,但其中還存在如對許可費的定價規則過于籠統、相關規定效力過低等問題。

基于此,本文從經濟學的角度出發,嘗試通過厘清SEP反壟斷的相關問題,提出可行的SEP許可費定價規則,并期望能通過自身的研究,對國家處理相關糾紛提供可行建議。

確定SEP許可費是一個全球性難題,目前還沒有全球統一的方式和機制。然而,長期的司法和執法實踐為確定SEP許可費提供了有益的參考和借鑒。本文通過Lexis Nexis數據庫、律商網(Lexis China)、北大法寶、知網等途徑收集并整理國內外近期發生的和經典案例,并對其進行探索性案例研究,為后續深入挖掘并重點完善SEP許可費的定價機制與計算方法提供借鑒。

1.1歐美司法實踐關于標準必要專利許可費分析

1)TCL起訴Ericsson

在2014年3月初,TCL提出了合同違約訴訟,指控愛立信在通信專利包的許可談判中違反了FRAND承諾。他們希望法院能就愛立信涉及2G、3G和4G專利包的FRAND費率作出裁決,這些專利約有150件。TCL主要基于愛立信關于SEP的公開聲明提出申訴。在愛立信曾經的聯合聲明中,如果涉及2G/3G整體費率,那么愛立信的整體費率不高于移動通信產品平均價格的5%。在4G/LTE標準中,愛立信擁有的SEP價值約為20%~25%。2017年,耗時三年之久的案件終于獲得宣判,美國加州中區法院對愛立信和TCL的手機技術專利進行了裁決,明確了愛立信公司涉及2G GSM/GPRS、2G EDGE、3G和4G專利包向TCL分別提出每部手機0.8%、1.0%、1.2%和1.5%(4G費率2美元保底、4.50美元封頂)的費率,該費率遠低于愛立信最初的訴求。

美國法院首次確認,一家公司的SEP組合可以基于FRAND原則收取許可費率。該案例對于當前關于SEP爭議實踐具有重要的指導作用。雖然計算方法比較簡單,但是確定所采用數據的工作非常煩瑣,因而最終計算結果更為客觀。在該案例中,法院將區域強度因素納入了自上而下的方法中,破除了全球統一費率的觀念。這種做法的合理之處在于,全球各個地區的專利保護程度的發展并不平衡。塞爾納(Selna)法官也承認,盡管自上而下法可能會削減專利權人本來可以收取的許可費,對其創新積極性存在一定程度的打擊,但卻有利于相關標準的應用與實施。SEP許可費方法的合理確定在一定程度上對司法實踐提出了挑戰。

2)Continental VSAvanci

汽車有可能是繼智能手機通信領域之后,又一個全球范圍內專利訴訟的風口。尤其是LTE技術在汽車領域的應用,通信領域的SEP專利權人已經開始從智能手機深入汽車。

Avanci是一個管理標準必要專利池的組織,代替其成員公司頒發SEP許可。Continental是一名汽車零件供應商,其擁有包含2G、3G和4G無線功能的TCU。Continental在2018年嘗試獲得SEP許可證,但未成功,因為該許可證僅限于制造商。于是,Continental在2019年5月指控Avanci及其成員公司違反FRAND承諾、壟斷和不公平競爭,并要求法院簽發禁訴令以防止Nokia起訴其下游公司。案件的一個爭議焦點在于在汽車產業鏈上,SEP的實施者是多個主體時,SEP專利權人應當向終端產品生產商還是零部件供應商收取專利許可費。根據專利權用盡的原則,專利權人只能在同一產品的產業鏈上收取一次許可費。

從專利法的理論上來看,兩種做法各有道理。司法實踐中既有法院支持“SSPPU”(最小可適銷專利實施單元)的標準,又有支持“終端產品”的收費基準的案例。雖然在本案中,美國法院并未對提出的問題進行實體審理,但至少可以看出,在汽車行業標準必要專利確立的進程之初,有效解決這個問題的緊迫性與必要性。

1.2我國關于標準必要專利許可費計算的案例分析

1)華為起訴IDC

2013年,華為公司和交互數字集團(IDC)之間的訴訟案成為我國通信領域中首例SEP訴訟案。雖然兩家公司曾進行過多次談判,但未能在SEP的許可費問題上達成一致。于是,華為向廣東深圳法院提起訴訟,并指出IDC主張的SEP許可費過高,大幅度超過了其他企業在同等條件下繳納的許可費用,并違背了FRAND原則。

關于許可費問題是本案的最大難點。在華為訴IDC案之前,我國法律對于FRAND承諾沒有相應的概念,而國外對于FRAND承諾也沒有統一概念,所以該案應當適用哪國法律來解釋FRAND承諾成為難題。華為訴IDC案最大的亮點是FRAND原則首次適用于SEP許可費的審理。在該案件中,“可比較協議法”作為我國司法實踐上FRAND許可費的確認的重要方法,應系統性地考慮SEP所涵蓋的技術創新水平、市場需求、專利的影響范圍以及持有者在市場中的地位等因素,對相關行業中其他SEP實施者支付的許可費進行調查和比較,進而盡可能地得出在相似條件下,企業所支付的相近FRAND許可費[4]。

2)小米起訴IDC

2015年開始,小米公司及其關聯公司就許可費問題與IDC展開多輪談判,雙方并無實際進展,談判陷于僵持狀態。為打破標準專利談判僵局,小米公司便向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雙方關于許可費問題圍繞禁訴令與反禁訴令展開多輪訴訟。該案屬于在中國先受理,印度后受理的情況下發生的平行訴訟,原則上應由先受理的法院行使管轄權。在此案審結前,IDC禁止提起訴訟。

本案為我國發出的第一個全球范圍禁訴令,雖然達到了維護管轄權和企業利益的目的,但并不意味著沒有負面影響。在一定程度上這個禁訴令忽視了國際禮讓原則,遭受了印度德里高等法院以及德國慕尼黑第一法院的反禁訴令反制。這反而加劇了管轄權沖突,造成判決碎片化,也影響到小米公司在印度和德國的企業利益和長遠發展。禁訴令是一把雙刃劍,一方面它能夠有效地抑制濫訴的現象;另一方面,它也可能導致司法僵局,對國際關系產生不良影響[5]。

1.3案例總結

無論是國內還是國外司法實踐,專利權人與標準實施者的爭議均首先著眼于是否違反FRAND原則,然后再進一步針對合理的許可費確定涉及許可費基礎和許可費率,從而圍繞此兩大主題對定價機制和計算方法展開廣泛的討論。對上述案例的梳理總結見表1。

2.1深化FRAND原則內容

因為FRAND承諾的內涵過于抽象,以至于涉及FRAND承諾所引起的訴訟糾紛源源不斷?;诖?,本文提出兩點建議以完善FRAND原則相關內容。首先,在專利被納入標準后進行FRAND承諾時,應依據案件許可談判的背景、雙方條件、交易內容等條件差異,對許可費率的范圍恰當地作出承諾,從而減少諸多許可費率過高案件的直接糾紛。例如,在華為訴IDC的案件中,華為聲稱IDC公司對于3G技術標準所必需的專利許可費率過高,比其授權給蘋果公司的費率要高得多。其次,FRAND承諾相當于合同法中的合同,一旦專利權人在作出承諾后,出現違背承諾的情況,則視為專利權人違反合同條款,即可判定該約定的合同無效。由此將該理念應用到FRAND原則,若許可方在后續談判中違背進入標準前的FRAND承諾,則將該專利納入標準這一行為無效,可從標準中剔除該專利。上述兩種做法的優勢在于能夠在標準必要專利設立之前,有效防御眾多違背FRAND原則的訴訟案件的產生,對FRAND原則進一步豐富與深化的同時,司法人員能夠有效處理繁雜的訴訟事務,提高工作效率,節省司法資源。

2.2交叉結合假設性協商法和討價還價模型

假設性協商法的最后一步是,假定在平等的專利授權談判過程中,SEP專利權人和實施者具備自主能力,可以自主選擇何種合理、公平、非歧視性許可費用。在確定該費用時,必須遵守反對專利濫用和許可費用重復計算的原則和準則,以最大程度地確保公平。而此步驟成為假設性協商法的關鍵一環,其協商方式的確定與否決定了事前協商法運用的成敗。類似于華為訴IDC案中自上而下法結合可比較許可協議,在滿足假設性協商法所要求的前提條件之下,Lemley-Shapiro仲裁機制的操作性更高,因為它不需要復雜的數理計算,而是基于雙方提出合理報價來計算最終的許可費。因此,將討價還價模型應用到此階段不僅在更大程度上確保合理許可費的認定,也提高了司法效率,豐富了假設性協商法的司法實踐。

2.3改進自上而下法

自上而下法避免了個性化決策導致的過高專利使用費問題,并得益于所有相關專利持有者在確定專利使用費總額和分配方案方面的參與[6]。針對自上而下方法存在的局限性,一些學者提出了一種集體談判的方式,即所有SEP持有者和實施者共同商定整體費率。這個方法有時被稱為先期授權談判,由標準化組織或被授權的中立外部機構發起聯合談判。

類似于上述案件中,Avanci作為專利池平臺組織,多個專利持有人可以通過聯合組織或專利池,達成協議并相互授權或共同向第三方許可專利。根據各成員所持有的專利價值和數量分配收益。這種做法可以消除專利實施中的授權障礙,降低交易成本,并有助于推廣應用專利技術。協商專利許可費本身并不屬于壟斷行為[7]。盡管約有91%的SEP并非歸屬于專利池,而是由SEP權利持有人承諾按照標準化組織的FRAND原則實施許可,標準化組織成員仍可以通過協商SEP整體費率的方式來降低糾紛的風險和成本,促進市場有效運行。

2.4應對SEP領域禁訴令的思考

應對SEP領域禁訴令需要基于平衡各方利益的原則。首先,SEP擁有者可以與其他公司達成合理許可協議以避免被認為濫用專利權利,并降低法院頒布禁訴令的可能性。其次,SEP擁有者可以嘗試開發替代技術來免受禁訴令的影響。這是因為如果他們能夠在某個領域中成功推出一項新技術,那么他們就不必依賴其SEP了,進而在減弱禁訴令影響的同時,還可以為市場創造更多選擇。再次,需要推出更加完善的機制來調解SEP和合法使用者之間的糾紛,例如建立專門機構協調他們之間的關系,并制定相關規定以防止專利權的濫用。在制定標準時,應該考慮到SEP對市場競爭產生影響的可能性,并盡量避免采用存在爭議的技術。最后,對于我國而言,為了保護我國企業在國際專利糾紛中的合法權益,我們需要加強相關法律制度的建設和完善。例如在理論探討及實踐經驗的基礎上,應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增設禁訴令條款。

3.1建立專利信息預期披露制度

建立SEP相關信息的披露,能夠讓相關利益者在全面了解信息后,做出更合適的選擇。信息公開透明能從根本上防止專利劫持。本文認為,專利信息的披露可以從以下三個維度去建設。第一,設置詳細的專利信息披露范圍,讓專利權人充分了解并學習。在標準制定的過程中,就專利信息的披露范圍,我們認為專利權人不僅應該披露一些基本的專利信息,如專利標題、摘要、技術背景和發明內容等,還應該披露更多關于該專利的深入相關信息,如專利實施方式、附圖和說明書等。第二,從擴大主體范圍著手。社會各界對于專利權人是否有義務披露信息并沒有太多的看法,由此可見,在現實中確實存在被納入標準的專利權人中有非標準專利權人的情況,因此SEP的相關利益方均有義務對專利信息進行披露。第三,告知專利權人違反披露義務信息的法律責任。

3.2承諾制度的適用

反壟斷法的制定主要是為了預防制止市場經濟中的壟斷行為,保護相關利益人的合法權益,維護市場良性發展,并不單單是為了懲罰違規行為,更多是希望能通過懲罰的手段,保證市場經濟健康發展。因此,在對實施壟斷的經濟體進行懲處時,可以加入專利法的元素,利用壟斷法的強制性和權威性,讓相關侵權人意識到事情的嚴重性,并作出承諾。為了有效使用承諾制度以規制專利權人的壟斷行為,在執行承諾制定時,需明確承諾的內容、承諾履行路徑的監督手段、事后實施效果的評估等。

3.3確立計算標準必要專利許可費的合理方法

當專利權人愿意作出FRAND承諾時,確立計費標準就變得尤為重要。雖然各行各業的專利許可費用不能共用一個公式,但是可以根據行業的不同,制定可行的計算方法。目前,由于專利自身價值和行業差異性特征,形成了諸多SEP許可費計算所需的方法,且各具特色。例如:自上而下法主要側重的是專利價值,可比較交易法聚焦于可供比較的專利許可協議,專利池法則考慮的是參考對象本身。故而當確立多方所認可的合理的許可費計算方法時,在分析SEP的理論和發展的基礎上,綜合運用多種方法,取長補短以平衡各方利益是后續司法實踐的重點。

本文首先明晰了當前SEP反壟斷案件糾紛的焦點在于許可費糾紛問題,通過對國內外SEP相關典型案例進行分析,總結了當前SEP案件糾紛的實踐經驗,進一步針對案件中所涉及的許可費確定方法提出相應的改進方案,最后從整體上提出SEP反壟斷規制的措施。熟練掌握并運用當前通信領域的SEP反壟斷相關工具,為后續這些工具應用于醫療設備、智能家居等領域奠定基礎。

【參考文獻】

[1]柯一嘉.標準必要專利禁令救濟的反壟斷問題研究[D].上海:上海交通大學,2020.

[2]顧萍,楊晨.域外技術標準化中的標準必要專利權人承諾研究:合同法、專利法與競爭法視角[M].北京:知識產權出版社,2016.

[3]孫鈺鋼.標準必要專利許可費定價規則研究[D].上海:上海交通大學,2021.

[4]潘曉麗.FRAND標準必要專利許可費的司法確認研究[D].杭州:中國計量大學,2021.

[5]宋建立.我國標準必要專利訴訟中禁訴令制度的構建[J].中國法律評論,2023(1):216-226.

[6]畢春麗.標準專利許可費中Top-Down的確定及未來挑戰[J].信息通信技術與政策,2018(10):16-20.

[7]郭禾,呂凌銳.確定標準必要專利許可費率的Top-down方法研究:以TCL案為例[J].知識產權,2019(2):58-68.

【作者簡介】

趙東旭,男,碩士,研究方向為金融。

(編輯:侯睿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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