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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云南府滇池魚課司與河泊所述略
——基于滇池魚課司大使霍思誠檔案的考述

2024-01-22 03:13■龍
云南檔案 2023年6期
關鍵詞:滇池大使云南

■龍 熙

前言:洪武十五年(1382),明朝平定云南后,派遣大量官員前往云南開展行政治理工作,霍思誠被派至滇池魚課司任職。云南省圖書館館藏典籍《元官藏》紙背載錄了兩則關于霍思誠的檔案史料,其一是霍到任后寫給家人的信札,其二是霍在滇池魚課司任職期間所經手的文書。對兩份檔案進行解讀,分析其中的人物活動及所涉機構運作流程,為研究明朝初期云南的治理與開發情況、明代公文形式等提供了重要參考,亦對研究明代云南府滇池魚課司、河泊所的設置和功能,以及漁稅管理制度有重要價值。

近期,在云南省圖書館藏《元官藏》中啟四《釋摩訶衍論》卷4 部分的背面發現手書文字,包括署名為霍思誠的信札以及發文機構為魚課司的公文,此二則檔案史料具有重要價值。

一、信札:《滇池魚課司大使霍思誠家書》

厶(按:古同“某”,為自稱之謙詞,代指作者本人)人拜上:

爹爹、娘娘、耶耶、婆婆、伯伯、母母、叔叔、嬸嬸、姑姑、姨姨、姑夫、姨夫、姐姐、妹妹、嫂嫂、妳妳、舅舅、妗子。

外甥、姪子(按:霍思誠對女性長輩自稱)、孫兒、孩兒眾親眷都道伸意。伏自拜別,未曾下懷,無時忘也,倏更一載有余,我身體安康,不須憂念。于十五年三月廿四日到(按:此處空格,用于對后文京城地名表示尊敬)京城聽候,至本月廿八日除授云南府滇池魚課司大使,至本年十二月十九日到于云南府,至本月廿二日,本衙門到任署事,辦魚課米糧,每月并無虧兌。如書到日,勝如見面一般,如達,萬望(按:另起一行,以表對岳父母的敬重)岳父母、小舊舊(按:指有交情的人,“舊”字在明代一般書寫為“舊”,元人刻書慣用簡體字,霍思誠可能受其風氣影響)、眾親眷主盟照覷家中大小孩兒女,異日回還,本家另有拜謝。不須條條,只此伏乞。

尊照

洪武十年 月 日

再拜

信札雖未署名,但對下述公文進行揭批考釋,可知該信札為時任滇池魚課司大使的霍思誠所書。信中內容提到霍思誠在洪武十五年(1382)三月廿四日抵達京城等候授官,三月廿八日被明廷授予云南府滇池魚課司大使一職,于十二月十九日抵達云南府,十二月廿二日開始上任理事,管理滇池地區的漁業稅收?;羲颊\在順利到任后寫信問候族中多位親眷,告知自己近況安好。他在寫信時已離家一載有余,十分掛念家中境況,希望岳父母等親眷可以幫忙主持打點家中事宜,看顧好孩子。

二、信札史料價值

(一)霍思誠生平

明代對任職于云南的官員記載著墨不多,筆者遍覽明清云南方志及明史相關資料,仍未見關于霍思誠個人的記載,僅在明人程本立的詩集中窺見其一絲蹤影。在剛收復云南的動蕩的局勢下,程本立于洪武二十年(1387)被貶到云南,至洪武三十一年(1398)奉調回京師。程本立在滇十一年,結交了許多云南官員及當地土官、土酋等,其間曾寫有《送魚課使霍思誠赴京師》一詩:

三年官守滯蠻荒,萬里夢魂飛大行。居有馬韉留客坐,食無魚鲊寄親嘗。

晴天梅樹常含霧,臘月山花不受霜。辭滿得歸人共樂,將詩送別意茫茫。

霍思誠時任云南府滇池魚課司大使一職,“大使”即為魚課司的主官。云南府滇池魚課司設有大使、副使各一名,《罪惟錄》中記錄云南府滇池魚課司大使官位等級為從九品,而在《事物考》、《官爵志》、《大明一統賦補》等明史材料中,又將云南府滇池魚課司大使一職記為未入流的雜職。因地域及職業關系,霍思誠在滇為官時的飲食同魚類有著緊密的聯系,而程本立寫“食無魚鲊寄親嘗”一句便是贊揚霍思誠身為漁官,不因官職之便謀私,為官清正廉潔。

在霍思誠被授職的洪武十五年(1382)三月,明廷已基本平定了云南,為穩定云南的局勢,明廷派設了大量官員前往管理,先后從行政、軍事、賦稅等諸多方面采取措施以加強對云南的統治。此外,通過霍思誠的低階職級也可以看出,明廷收復云南僅僅數日,對云南的治理便已深入基層,不單是府州縣事,縣之下更低階的事務官員也已任命赴任并前往開展工作。

程本立筆下的云南風景優美、氣候宜人,卻也是蠻荒之地。明朝官員實行地域回避制度,程、霍二人人皆為外省調配至滇的官員,從該詩的意境、內容看,二人有著同樣的思鄉情結。洪武六年(1373)太祖停罷科舉,直到洪武十七年(1384)才重新對科考程式作了規定,霍思誠在此期間因舉薦任官的可能性較大。同樣擔任過魚課司大使一職的明人張適便是以明經舉薦,于洪武二十一年(1388)調任云南魚課大使,考滿改宣課大使,至洪武二十七(1394)年,卒于任上。

綜合以上信息,霍思誠于洪武十五年(1382)至云南赴任,任職六年后,于洪武二十一年(1388)在友人的送別下任滿赴京。

(二)滇池魚課司的設置

信札中提及霍思誠任滇池魚課司大使一職,滇池魚課司是明代云南的地方機構之一,《景泰云南圖經志書》中有對它的記載:

府治:在廣威門內,洪武十五年(1382)建置,內有經歷司、照磨所、司獄司、廣盈庫、架閣庫。其廣備倉、稅課司、滇池魚課司、陰陽學、醫學、僧綱司、阿吒力僧綱司、道紀司,則散置于城之內外。

古代對漁業所征稅收,稱漁課或魚課。滇池是我國西南第一大湖,漁業發達,明廷設滇池魚課司以征收魚課,加強對云南地區的管理,米糧為明初魚課的主要征收物,故霍思誠在信中稱:“任魚課司大使,辦魚課米糧”。

筆者所見最早關于魚課司的記載來自《南詔野史》中:“元有孔廟,在城外魚課司”。雖魚課司現已不存,但老地名保留了下來。如今在昆明城區南部東寺街與書林街之間仍有一段路叫“魚課司街”,長183 米。從古至今,滇池的水位在步步降低,元明時期,滇池水位尚高,那時滇池北岸的水位靠近今“魚課司街”所在的東寺街北段。魚課司的位置與漁業環境聯系緊密,如今的“魚課司街”附近幾百米處有一橋曰云津橋,為水陸交會之要地,元代昆明人王升所作《滇池賦》中稱“千艘蟻聚于云津(按:舊時大德橋附近是碼頭,稱云津碼頭),萬舶風屯于城垠,致川陸之百物,富昆明之眾民”,可見云津為昆明城南重要的水陸碼頭,“云津夜市”,也是元代著名的“昆明八景”之一,其繁盛程度可見一斑。

史料記載,昆明城南亦曾設有魚市街:道光《昆明縣志》稱有節婦曹氏牌坊立在城南魚市街;康熙《云南府志》稱有一清真寺在城南魚市街,該清真寺歷經數次修復重建,至今仍立于魚課司街附近。清代昆明城市有“十八鋪”,均為商業發達的場所,大多位于明清時期老昆明的鬧市區,“魚課司鋪”便是“十八鋪”之一。綜上所述,魚課司大約建立在一個交通便捷、商販漁戶聚集的要地,其建置時間由于沒有具體史料,故不能下定論。

《續通志》有載:“按明初沿元代之制置行,……滇池魚課局皆因時暫設之官”。滇池魚課司設有大使、副使各一人,根據《明實錄》的記載,景泰六年(1455)九月癸酉朔,裁革云南府滇池魚課司副使一員,弘治八年(1495)八月庚申,裁撤云南府滇池魚課司大使一員。

整體而言,魚課司為明初收復云南后的因時暫設之機構,而大多數史料中對明初征收漁稅的官署機構的記載確也僅涉及下述公文中將提及的河泊所;且筆者所見有關魚課司的記載或是全稱為云南滇池魚課司,為云南府的一個收稅機構,或是以“魚課司街”、“魚課司鋪”等形式作為昆明一處地名的形式被記錄;在《大明一統賦》中有對衛所機構數量的直接記載,其稱:“典史雜職魚課司一處”;筆者翻閱洞庭湖、鄱陽湖、沿海地區等漁業活動密集地區的方志資料,僅在《光緒江西通志》中見到一處對魚課司未入流官職的記錄:“魚課司金銀場局鐵冶所大使副使俱未入流”,筆者并未見江西有關于魚課司的其他相關記載,而該段文字與明代史籍《官爵志》中對魚課司的記載幾乎完全一致,作者應是出于習慣直接抄錄了整段文字,而江西本地并未設有魚課司機構;筆者目前也未見學界有任何對魚課司的研究成果。

綜上所述,魚課司應該是云南滇池漁區特有的衙門機構,在明廷收復云南的政權更替下,由于云南“荒外不治之地”的特性,被沿用了下來。

三、公文:《洪武十六年(1383)云南府滇池魚課司就魚課事公文》

云南府滇池魚課司。洪武十六三月初九日承奉云南府帖文,據晉寧州河泊所申,該據女只告系已故魚戶張興妻室,女壽告系已死魚戶張益妻室。洪武十六年正月內,有張興等俱患傷寒病證,節□□故,原認課□糧米,各戶委無以次人丁,難以辦納課。得此,今將病故日期開申施行。得此,看詳來解內中間雖據開寫魚戶張興、張益病故,不見委官體勘。各人是否因病身故,戶下有無以次丁口,輒憑鄰甲張大等供說,是實妄亂申稟,事屬不當,未欲另行,擬合照□。為此仰委官體□魚戶張興、張益是否因病身死,戶下有無以次人丁,明白保結申來,以憑施行。奉此。照得此奉帖文先為魚課事,已關大使霍思誠親詣呈貢縣江尾等村催督,擬合移文本官,就便體□。為此,當司合行移關,請照驗。煩為親詣晉寧州河泊所體□魚戶張興、張益各人是否因病身故,戶下有無以次人丁,明白保結關來,以憑施行,須至關者。

右 關

本司大使霍

洪武十六年三月 日

由行文格式可知該公文是關文,關文是中國古代的一種平行公文,主要用于同級或不相隸屬的中、低官署、官員之間的相互行文,也可用于衙門與屬官之間相互行文。

此公文書寫工整規范,符合公文易辨實用的要求規范。筆者將公文的字體結構及筆鋒走勢與信札進行對比,發現筆跡相差較大,在部分字的寫法上更是有著明顯差別,例如,霍思誠家書中的“滇”中間寫有三橫,而在公文中出現的“滇”僅寫有兩橫。滇池魚課司可能配置了書寫公文的專職人員以強化行政管理、提高辦事效率。

四、公文史料價值

此篇關文的發文機構為云南府滇池魚課司,行文目的是“為魚課事”。

古代對漁業所征稅收,稱漁課或魚課。在中國歷朝歷代,較之于農業,漁業長期處在邊緣地位,直到明代才被稍稍引起重視,上述滇池魚課司僅為云南特有的魚課征辦機構。而在眾多明代史籍材料記載中,明建國后廣設河泊所專辦魚課事宜,明代雖加強了對魚課的重視程度,但就整體而言,魚課在整個國家財政收入中所占的比例還是很少,可供查閱的資料也不多,其相關記載亦零散含糊。

根據內容格式來看,該公文為衙門與屬官之間相互行文,即洪武十六年(1383)三月云南府滇池魚課司就魚課事向本司大使霍思誠發出的平關。其具體事務為:晉寧州河泊所發申文稱魚戶中張興、張益二人身故,其中緣由只聽鄰甲張大一人之辭,實為不妥,為確定魚戶張興、張益是否因病身故,戶下有無男丁承繼,從而理清所管轄地區中呈貢縣江尾村應繳魚稅額度,晉寧州河泊所發申文上報給滇池魚課司,而魚課司據此發文遣魚課司大使霍思誠親往呈貢縣江尾等村催促查辦此事。

明洪武十六年(1383)云南府滇池魚課司就魚課事公文

(一)明初云南府河泊所的考釋

整體來看,學界一直對河泊所有所研究,尤其是上海師范大學的尹玲玲針對這個問題系統地作了多篇文章,但學界對河泊所的研究多從農業史、政治制度等角度進行闡述,只是籠統而概論之,且主要集中在沿海地區、湖廣和江西,目前還未出現專門研究明代云南滇池地區河泊所的著作或論文。

公文中魚課司就魚課事有提及“晉寧州河泊所”,河泊所是明清兩代漁稅征收的主要機構?!睹魇贰份d:“官司有河泊所”,“河泊,取魚課”,河泊所的主要職能包括為管理相應的漁區、漁戶、征收魚課。元代起便設置河泊所用來管理漁業,一直延續到清代,在明中前期最為興盛。洪武十五年(1382)十一月,吏部奏準頒行河泊所官制,使之正式定為通制。滇池是我國西南地區的第一大湖,漁業活動密集。明代前期滇池魚利豐厚,魚課很高,明廷在攻下云南后,在滇池北岸已設有滇池魚課司的基礎上,繼而于滇池周邊建立多所河泊所,共同征辦魚課事務。

明代云南府各州縣河泊所建置情況如表所示,筆者據《景泰云南圖經志書》將河泊所的位置記載與明代云南府地圖對照,見河泊所皆環滇池,分別建立在漁業漁民相對集中區域的腹地,不嚴格按照州縣劃分,而是按照一定的水域格局而建。

明初晉寧州為云南府的一個屬州,如今的昆明市晉寧區上蒜鎮仍有河泊所遺址,關文中涉及的呈貢縣江尾等村屬晉寧州,明代呈貢縣在州北六十里,屬晉寧州河泊所的管轄范圍。據《明實錄》記載,河泊官的等級地位及待遇在洪武年間一度有過幾次反復變化,從從九品到充七品再到未入流不等,《明會典》中也曾將河泊官記為未入流之官。

明廷在滇池周邊初設河泊所時剛剛收復云南,百廢待興,此時滇池地區漁業興盛,能夠為朝廷帶來豐富的漁稅。而到了明中后期,云南府所設河泊所因魚課不足被逐漸裁撤,明代的河泊所制最終亦在“農進漁退”這一歷史發展趨勢下逐漸消亡。

(二)云南府滇池魚課司與河泊所的職能解析

公文的發文機構為云南府滇池魚課司,正文內容由“據晉寧州河泊所申”引出,申文在明代主要用于向上級提出申請、匯報情況等,為上行文的一種,由此可見云南滇池魚課司為云南府各區河泊所的上級機構。

一般而言,地方魚課歸河泊所負責管轄征收,然而滇池池面寬闊,漁戶稀散,不便管理,且明初邊疆尚未穩定,在云南等偏遠地區河泊所官常以當地土官充任,地方的行政、司法和治安權力集中在州縣官員的手里,魚課司的設置可以監督避免河泊官與地方勢力串通一氣,貪污漁業貢賦,起到統領河泊所工作,加強官員廉潔性的作用。結合前文,再次佐證了魚課司是云南滇池漁區的特有機構。

關于明代云南府魚課情況的史料記載較少,筆者現結合公文內容對魚課司、河泊所的職能做一個簡單的勾勒。

1.管理漁戶。明代采用戶籍制管束人民,將全國百姓按戶為單位編制成不同的戶種,漁戶與灶戶、軍戶等一樣被單獨劃分出來,河泊所會對其管轄區域范圍內的漁戶信息造冊登記,確定漁戶人數及征課數額,將人與地域相捆綁,以加強對漁戶的管理控制。漁戶隸籍于河泊所辦理魚課,每個河泊所通常都管有數十到成百上千戶漁戶,云南府人口分布不平衡,為完成征課和管理工作,在官吏之下又對漁戶進行編甲,甲首選自漁戶中眾人所信服者,能夠監視甲內人員,幫助府衙進行管理和征課。

明代云南府河泊所設置

公文中晉寧州河泊所就魚課相關問題發文上報給滇池魚課司,而滇池魚課司認為僅憑甲首張大的一面之詞妄下結論實為不妥,故發文遣大使霍思誠親往晉寧州河泊所所轄呈貢縣江尾村調查此事,說明漁民同時受到滇池魚課司與所在漁區河泊所的雙重管轄,且滇池魚課司的職權要高于河泊所,能夠對河泊所的工作起到指導作用。

隨著中央政權管控范圍的不斷擴大,明廷對邊疆地區漁業控制也不斷加深,對漁民的管理也逐漸起到了管理人丁、田土,維護地方治安,維持邊疆穩定的任務。

2.管理漁區。云南府各河泊所皆圍繞滇池,按照一定的水域格局而分布。滇池是我國西南地區第一大湖,云南府各河泊所管轄的漁區面積非常大,因地理因素其所轄水域的邊界也時常變化,所以河泊所同時也負責對水域進行測量,調整魚課額度。

晉寧州河泊所曾發文滇池魚課司上報魚課事,晉寧州當地已設有河泊所,而滇池魚課司管理范圍或包闊整個滇池漁區。魚課司所轄滇池池面寬闊,漁戶分布不均,給收取賦稅造成了不便,云南府各河泊所作為滇池魚課司的下級機構,分管滇池各片水域,為各漁區的漁政提供便利。此外,漁民常年從事水上活動,多以舟船作為謀生工具,漁船是漁民的重要生產工具,魚課司與河泊所還需要對所轄漁區的漁船負責。

3.征收魚課。滇池魚課司所書公文是為魚課事,征收魚課是滇池魚課司與河泊所最重要的職能,對漁區、漁戶、漁船的管理都是為了保障魚課的征收。在按照事先規定的額度征收完魚課后,還需將其押解配送,若不能按時如數地上繳魚課則會受到朝廷的懲處。

河泊所辦公時若是遇及拖稅、漏稅、稅額不定等難以處理之事,則需向滇池魚課司上報。若是遇及公文中因事致使漁稅含糊不清的情況,滇池魚課司亦可親往河泊所催督其工作,查明實況,以正魚課稅額。

五、結論

洪武十五年(1382)明廷平定云南后,為鞏固政權,在元舊制的基礎上因地制宜地對行政機構進行了調整,并迅速深入地派遣官員入滇赴任并開展工作。

由于明軍平定云南后有銷毀檔案資料的舉動,元末明初云南留存的史料非常珍貴稀少,寫于云圖館藏《元官藏》紙背的文書為前人未發現、未研究過的新資料,具有重要的史料價值。該資料反映了洪武十五年(1382)官員霍思誠獲授滇池魚課司大使一職的過程,體現了滇池魚課司與云南府河泊所的上下級運作關系以及其管理漁戶、漁區、漁船以及征收魚課的基本職能,同時也印證了魚課司為云南府滇池水域的特有機構這一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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