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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簡牘材料的秦代文書退回制度考察

2024-01-23 12:30
關鍵詞:司空岳麓秦簡

張 以 靜

(西南大學 歷史文化學院,重慶 400715)

文書是中央實現地方統治的重要方式和媒介。不同行政機構之間的聯結與交往都可以通過文書的往來實現。近年來,多批秦簡相繼面世,其中包含大量秦代律令和地方官府文書,為揭示秦代行政文書的制作、發出、傳送、接收、批復、存檔等基本流程提供了豐富材料[1-5]。文書的退回是文書行政的重要環節,本文所指的文書的退回,是指文書接收后,文書接收方需要對文書進行處理和批復,但因各種原因無法受理文書,而將文書退回。文書的發出到退回再到復請,是個動態生成的過程,退回文書的性質、形態以及運作流程,值得關注。文書退回用語常見“環”和“卻”,已有研究認為“環”即是“卻”[6]112[7-10],而從地方行政文書來看,“環”和“卻”在使用語境上,存在明顯差異。本文嘗試利用新出里耶秦簡文書和岳麓秦簡律令,系統考察文書退回的原因、用語、退回文書構成、文書形態、運作流程、退回文書的處理機制等問題。文章不揣谫陋,敬請方家指教。

一、“家弗能入而環(還)者”釋義新探

岳麓秦簡中,有一組司空律與文書的退回相關:

1.257/0350司空律曰:有辠以貲贖及有責(債)于縣官,以其令日問之,其弗能入及償,以令日居之,日居八258/0993【錢】,食縣官者日居六錢,居官府食縣官者,男子參<叁>女子駟(四);當居弗居者貲官嗇夫、吏各一甲,丞、令、令259/0793【史】各一盾。黔首及司寇、隱官、榦官人居貲贖責(債)或病及雨不作,不能自食者,貸食,以平賈(價)賈,令260/0795食(?)居作(?),為它縣吏及冗募群戍卒有貲贖責(債),為吏縣及署所者,以令及責(債)券日問其人。能入者,261/J57令日入之若移居縣入;弗能入者,以令及責(債)券日居之如律。移居縣,家弗能入而環(還)者,貲一甲。[11]246

此組律文是有關“有辠以貲贖及有債于縣官”的人應如何居作償債以及因特殊原因不能居作的人,縣官應該如何貸其食及令其償債。簡260-261的含義是:當在它縣為吏及冗募群戍卒有貲贖或欠官府債務,其所在地的官吏,需要憑借判決或債券所規定的期日,對其進行訊問。能夠繳納錢財的人,責令在規定期限內繳納錢財或交由居縣入錢,不能繳納錢財的人,則憑借判決或債券所規定的期限,按規定居作償債。

關于“移居縣,家弗能入而環(還)者,貲一甲(261/J57)”,其中“居縣”,陳偉認為“是指當事人家鄉之縣”[12]。其中“環”,整理小組曰:“還債?!盵11]174此注可疑。第一,此組律文的第一枚簡“其弗能入及償(257/0350)”,以“償”字來表“償還”,非“環”,同組律文、同樣的語法結構,字詞語匯的使用習慣通常一致。第二,秦簡牘所見之“環”,常見的含義有“退回、返還”,參見岳麓秦簡相關律令:

3.003/1108……母更嫁,子敢以其財予母之后夫、后夫子者,棄004/1023市,其受者,與盜同法。前令予及以嫁入姨夫而今有見存者環(還)之,及相與同居共作務錢財者亟相005/1024與會計分異相去。令到盈六月而弗環(還)及不分異相去者,皆與盜同法┖。[13]219

材料2、3所見之“環”皆釋作“退還、返還”。材料2的“環”,當是指結束后退還筭橐;材料3中的“環”,指退還在令文頒布以前更嫁女性及前夫子給予姨夫、后夫及后夫子的財產。

此外,“環”還出現在岳麓秦簡奏讞文書《學為偽書案》中。其中,癸以馮毋擇將軍的口吻寫信上呈胡陽丞,假裝是馮毋擇將軍之子,向胡陽丞借錢。這封送至丞矰所的“偽書”內容如下(節選):

文書中表達了“癸”的“求貸要求”,并指出:“稼熟倍賞。勿環!環之,毋擇不得為丞主臣走?!奔丛谇f稼成熟之后加倍償還,請不要退回文書,若退回,我恐將無法再為您盡心效力。言辭刻意給胡陽丞施壓,為使得其難以拒絕。值得注意的是,此處表達“償還”義也使用的是“賞(償)”,非“環”,此處的“環”最基礎含義是退回這封私人書信,進一步引申含義是拒絕求貸要求。

通過以上分析,認為秦簡中表“償還”義,多使用“賞(償)”字。岳麓秦簡司空律“家弗能入而環者”中的“環”并非“還債”,其基礎含義是“退還”,指退還文書,正如岳麓秦簡奏讞文書《學為偽書案》中所見“環”。對此,里耶秦簡中的貲債文書,與材料1密切相關,可進一步加深對“家弗能入而環(還)者”的理解,也可以此探討秦代退回文書的構成、形態以及文書運作流程。

二、退回文書的構成與文書形態

里耶秦簡8-60+8-656+8-665+8-748內容如下:

表1:

以上看到的材料5,是從僰道發回遷陵的文書。這份文書的債務追償流程與前引岳麓秦簡司空律260-261密切相關,對讀如下:(1)一位名數在犍為郡僰道西里的冗佐公士亭在洞庭郡遷陵縣欠錢4 302,即司空律“為它縣吏及冗募群戍卒有貲贖責”;(2)遷陵縣作為亭供役的署所,憑校券向亭追償欠款,即對應司空律“為吏縣及署所者,以令及債券日,問其入”;(3)亭無法償還而“自言家能入”,于是申請由居縣的家屬代為償債,遷陵縣少內將校券和文書發送至亭的家鄉僰道,請求僰道向亭的家屬追償債務受計,即司空律“移居縣入”;(4)僰道都府守胥經過調查發現亭妻胥亡因家貧,無力償還,即司空律“家弗能入”;(5)僰道建議遷陵“謁令亭居署所”,即使亭在其所供役的遷陵縣居作償債,即司空律“弗能入者,以令及債券日居之如律”;(6)僰道將校券及文書退回遷陵,表示不受計這筆債務,即對應司空律“家弗能入而環(還)者”;(7)由于追償債務失敗,應依律論處亭,從岳麓秦簡推之,或以“貲一甲”論亭。

通過岳麓秦簡司空律與里耶秦簡文書的對讀,可以明確洞庭郡和犍為郡下轄兩縣間債務追償的流程。其中“上真書謁環”與文書的退回密切相關,嘗試進一步分析“上真書謁環”的具體含義。陳偉曾指出:“(里耶秦簡)‘上真書謁環’的確切含義待考,其與《岳麓秦簡(肆)》260-261號所云‘家弗能入而環(還)’密切相關,則應無疑義?!盵12]結合前文對“家弗能入而環(還)”的分析來理解“上真書謁環”的確切含義。首先,關于“真書”,里耶秦簡校釋小組指出:“疑指上文‘為校券一,上謁’的文書原件?!盵15]45其實“真書”即司空律所言“責(債)券(261/J57)”。其次,關于“環”的含義,司空律“家弗能入而環(還)”之“環”指退回文書,里耶秦簡“上真書謁環”之“環”也可以解釋為:退還文書、校券及欠債憑證,引申含義則是拒絕履行遷陵縣提出的受債請求,將欠債者的債權關系退回至在遷陵縣。那么退回文書的構成和具體形態如何,試做分析:

材料5屬于遷陵縣廷的存檔文書,從表1來看文書構成如下:A部分是都府守胥的原始發文(內容包括三個部分:都府守胥對遷陵縣此前發來兩份文書的摘編、都府守胥按來文要求的調查結果、對亭的處理意見);B部分是僰道的處理意見并將文書轉發至遷陵縣;C部分是遷陵丞昌的處理意見;D部分是遷陵丞昌轉發遷陵少內的發文記錄;E部分是遷陵縣作為收文機構書寫的收文記錄。

趙炳清曾指出:“發送公文要記錄發送信息,收到公文要記錄簽收信息。這種記錄只寫在己方作為存檔的文本上,不會出現在發出的公文上面。也就是說,只要看見公文上出現這種記錄,我們就可以視其為存檔文書,不再進入流通環節了?!盵16]此說甚是,那么作為債務追償申請發出的原始發文單位遷陵少內,最終所收到的退回文書,其構成要素應該包括表1所見A、B、C部分,而不含D、E部分。此外,劉自穩曾指出:“此簡牘或當與其他簡牘存在組合關系,而此簡前或可還有其他內容?!盵17]據此推測,作為債務追償申請發出的原始發文單位遷陵少內,所收到退回的內容,除了文書(A、B、C)、校券及欠債憑證,還可能還包括遷陵縣此前所兩次發往僰道的文書。文書退還的路徑是:都府守(胥)→僰道()→遷陵丞(昌)→遷陵少內。

里耶秦簡中的“卻書”也是了解退回文書的構成、文書形態以及文書運作的絕佳案例,以下用表格來展現文書構成:

表2 文書構成

以上三例都與“卻書”相關。8-157是啟陵鄉嗇夫申請任命成為典、丐為郵人,被遷陵丞昌以不符合律令規定而“卻之”。9-450的是啟陵鄉請求遷陵縣派遣令史督察吏卒、徒隸及日食者亦被“卻之”;8-135是遷陵司空就狼假遷陵公船未還而亡一事發起追還,并上呈遷陵守丞敦狐,遷陵守丞予以“卻之”并備注駁回的原因。

表2所見三份文書都是遷陵縣的存檔文書,文書的構成要素包括四個部分:A部分是原始發文機構上呈的文書原件;B部分是遷陵(守)丞簽署意見,并寫明駁回原因以及書寫者;C部分是遷陵縣作為駁回文書的發文機構書寫的發文記錄;D部分是遷陵縣作為原始文書的收文機構在文書簽收時所寫的收文記錄。按照前引趙炳清關于收發文記錄僅見于存檔文書的論述,[16]那么原始發文單位啟陵鄉、司空收到的“卻書”,其文書構成僅包括以上A(原始文書)、B(遷陵丞的批復)部分,不見C、D部分。從文書的發出到退回再到復請,是個動態生成的過程,文書的形態會隨著文書的流轉不斷發生變化。

關于8-157文書字跡、文書運作流程,游逸飛在已有研究的基礎上[2][19-21],作出了較為全面的分析:“遷陵縣回復啟陵鄉公文的正本與副本都是‘氣’所抄寫。A組的作者是啟陵鄉吏,BCD三組的作者都是遷陵縣吏。(8-157)是啟陵鄉上呈的正本,由壬書寫;送到遷陵縣后,由欣拆封并記錄于背面左側;再由第三位書手抄錄遷陵縣丞對啟陵鄉的回復,最后由欣寫下正本的發出記錄,始成為遷陵縣的完整副本?!盵22]若按此說,啟陵鄉所收到退回的文書中的原始發文和遷陵縣批復的筆跡應當相同,可能是遷陵縣工作人員“氣”另用新牘進行謄抄后再將文書退回。9-450原始文書書寫于正面,由“氣”將遷陵批復駁回原因寫在牘的背面,原始文書和卻書字跡不同,因此9-450和8-157性質相似,啟陵鄉所收到的“卻書”,只會出現一個人的筆跡。而8-135的文書字跡、運作流程則不同。魯家亮曾指出:“8-135中原始文書和卻書均書寫在牘的正面,字體相同,兩者之間用符號‘/’隔開。而8-157的情況則有所不同,原始文書寫在牘的正面,卻書則寫在了背面的右側,且卻書的字體也與原始文書不同?!盵23]此說可從。8-135是遷陵丞在原件上批復后將文書分別返回至司空和啟陵鄉,而重新謄抄一份文書存檔,也就是現在看到的8-135,而退回司空的文書上應該會出現兩個人的筆跡:一是原始發文機構司空工作人員的筆跡,二是遷陵縣工作人員書寫的批復筆跡。綜上,作為原始發文機構所收到的“卻書”,有可能是遷陵縣廷批復的原件,也可能是抄件,“卻書”上的筆跡可能有一種,也可能存在兩種。

此外需要注意的是,8-135“卻書”的文書構成與8-157、9-450有別,8-135原始來文顯示“今寫校券一牒上”,文書涉及移送校券的問題,可見上呈的原始文書中包含附件校券。那么作為原始文書發文單位的司空,所收到的“卻書”則包含兩個部分:有遷陵縣批復的文書(A、B)、校券。這與材料5貲債文書中的“上真書謁環”中“環書”的構成有相似之處,材料5本質上是屬于僰道與遷陵兩縣間的平行往來文書,只是“環”出現在都府守胥上呈僰道的文書語境中,材料8“卻”出現在上級機構對下級機構的下行文書中;前者是另用牘制作文書回復,并將此前收到的文書一并退回,后者是在原簡上直接批復后駁回,這也是不同主體機構處理退回文書的差異。

三、文書退回原因

岳麓秦簡令文中有關于獄案文書退回的原因:

10.066/1009制詔御史└:吏上奏當者具傅所以當者律令、比行事固有令。以令當各署其所用律令、比行事067/1008曰:以此當某。今多弗署者,不可案課。卻問之,乃曰:以某律令、某比行事當之。煩留而不應令。今其令068/1000皆署之如令。五[13]221-222

以上三組令文都與獄案文書相關,內容涉及在不同情形下對獄案文書的駁回。材料9是指當監御史下劾郡守,由縣官審結案件后,將判決呈告郡守,郡守謹慎考察獄案文書,若“不具者,輒卻”?!熬摺?有“全、完備、詳盡”義,參見《史記·項羽本紀》:“良乃入,具告沛公?!盵24]“不具”應指獄案文書不完備,上奏獄案文書,對其內容有嚴格的要求和規范?!安痪哒?輒卻”是指若獄案文書不完備,則郡守將文書駁回至縣。若郡守審核文書無誤,則上呈郡監御史,郡監御史若發現案件“有不具不平者,御史卻郡”,即案件存在處罰結果不公平或者獄案文書不完備的情況,郡監御史則駁回至郡守。

材料10“吏上奏當者,具傅所以當者律令、比行事”的含義是“下級官吏上奏斷獄文書之類,當下級官吏碰到疑難案件或意見有分歧時常常將案卷連同判決結果一并上報。要將斷獄時所依據的法律條款附上?!盵25]若未完整地附上案件所適用的法律條款,則需將文書駁回,駁回時需要在文書中備注詢問:“以某律令、某比行事當之”。

材料11“罪人久系留不決,大費殹(也)”的含義是“稽留的獄訟得不到及時解決,有罪之人就會一直被拘系,這樣會消耗較多的人力、物力、財力等?!盵26]后接簡文分別例舉不同情況下應該如何斷獄上奏,其中第四種情況是“其奏決有物故,卻而當論者,以后卻當更論之”即:上奏的判決若發生變故,應駁回后重新論罪上奏獄案文書。

綜上所述,文書退回的本質原因主要有兩層:一是就文書相關事項予以質詢;二是無法滿足來文訴求。就獄案文書而言,當出現處罰結果不公平、文書不完備、未完整地附上案件所適用的法律條款、上奏的判決若發生變故等情況,都會將文書駁回,秦代以詔令的形式明確對文書退回的相關制度規定。

四、退回文書的處理機制

上行文書被“卻”之后,可以再次上呈,岳麓秦簡法律文獻中有對上請、上對、上奏文書被退回后的處理方法:

12.117/1731牘一行毋過廿二字。書過一章者,章□之└,辤(辭)所當止皆腏之,以別昜<易>智(知)為故。書卻,上對而復與卻書及118/1722事俱上者,繠編之,過廿牒,階(界)其方,江(空)其上而署之曰:此以右若左若干牒,前對、請若前奏。用疏者,如故。[13]224

13.185/1737制曰:吏上請└、對└、奏者,皆傅牒牘數。節(即)不具而卻,復上者,令其牒牘毋與前同數。以為恒。廷卒乙[13]228

材料12是有關“上請、上對、上奏”文書簡牘尺寸、容字、編聯、內容等方面的規定,令文涉及文書被“卻”之后該如何再次上呈?!皶鴧s,上對而復與卻書及事俱上者,繠編之?!标悅フJ為“簡文是說上級官署駁回(‘卻’)上書后,再次上書時需與先前駁回的文書(‘卻書’)以及要求補充的材料即‘事(使)俱上者’‘繠編’在一起?!盵27]魯家亮認為:“‘書卻上對’可能涉及多份文書,當至少包括最早的‘請、對、奏’文書、被駁回時的‘卻書’、再次上對的文書3種,這些文書再次上對時需要‘繠編’”。[23]陳偉之說可從,“書卻上對”的文書可以說包含2種文書:被駁回的文書、再次上對的文書。被駁回文書的構成要素和文書形態,則包括原始“請、對、奏”文書以及上級所作的批復。

從材料13來看,當被駁回的文書再次上呈時,為了區分“卻書”和后來增補內容的混淆,于是按照材料13的規定:“不具而卻,復上者,令其牒牘毋與前同數”。關于本句的含義,蘇俊林認為:“官吏在上報‘請’‘對’‘奏’等文書時,都要附上‘牘牒’的數目,駁回之后再上報時,所附‘牘牒’數目不能相同。正文與呈文之間存在著‘傅’與被‘傅’的關系。至于所傅‘牒’‘牘’的數目,如前所述,一般在呈文之外另外計算,不與呈文合計?!盵28]則按此說,文書被駁回后再次上報時文書呈文所附的牘牒數目不得與第一次呈文所附的牘牒數目相同。然而呈文之外,牘牒的數目與文書上報內容密切相關,僅從形制上要求兩次上呈文書呈文之外的牘牒數目不能相同,似難以明確立法意圖,也難以起到區分兩次上呈文書的目的。在此提出另一種可能性以供參考:“令其牒牘毋與前同數”中的“數”作動詞,《說文解字》曰:“數,計也”[29],另可參見岳麓秦簡“盜賊亡,司寇、隸臣妾、奴婢闌亡者,吏弗能審而數,其縣道嗇夫(094/2122)”[11]239中的“數”?!傲钇潆籂┪闩c前同數”具體是指兩次上呈文書所附牘牒的數目不要合計,要分別計算兩次上呈文書所附牘牒的數目,這樣就可以有效達到區分兩次上呈文書的目的,也便于文書的存檔和案課。

五、文書退回用語

里耶秦簡中還有陽陵與遷陵兩縣間的貲債文書,其中的“環書”也與文書的退回相關:

14.卅三年三月辛未朔戊戌,司空騰敢言之:陽陵下里士五(伍)不識有貲余錢千Ⅰ七百廿八。不識戍洞庭郡,不智(知)何縣署。今為錢校券一上,謁言洞庭尉,令署Ⅱ所縣責,以受陽陵司空——司空不名計,問何縣官計付,署計年名為報。已訾Ⅲ責其家,家貧弗能入。有物故,弗服。毋聽流辭,以環(還)書道遠。報署Ⅳ主責發。敢言之。/四月壬寅,陽陵守丞恬敢言之:寫上,謁報,署金Ⅴ9-3(正)布發。敢言之。/堪手。Ⅰ

卅四年七月甲子朔辛卯,陽陵遬敢言之:未得報,謁追。敢言之。/堪手。Ⅱ

卅五年四月己未朔乙丑,洞庭叚(假)尉觽謂遷陵丞:陽Ⅲ陵卒署遷陵,以律令從事,報之。/嘉手。以洞Ⅳ庭司馬印行事。

敬手。Ⅴ9-3背[18]11-12

15.卅三年三月辛未朔戊戌,司空騰敢言之:陽陵仁陽士五□有贖錢七千六百八十?!酡袷赐タ?不智何縣署。今為錢校券一上,謁言洞庭尉,令□署所縣受責,Ⅱ以受陽陵司空——司空不名計。問何縣官計付,署計年名為報。已訾責□家,家貧弗Ⅲ能入?!跤辛鬓o,弗服。勿聽,道遠,毋環書。報署主責發。敢言之。Ⅳ

四月壬寅,陽陵守丞恬敢言之:寫上,謁報,署金布發。敢言之。/堪手9-9正

卅四年八月癸巳朔朔日,陽陵遬敢言之:至今未報,謁追。敢言之。/堪手Ⅰ

卅五年四月己未朔乙丑,洞庭叚(假)尉觿謂遷陵丞:陽陵卒署遷陵,其以律令Ⅱ從事,報之,當騰騰。/嘉手以洞庭司馬印行事Ⅲ

敬手。Ⅳ9-9(背)[18]16-17

以上兩份文書性質相同,因陽陵士五不識和□在陽陵分別欠1 728錢、7 680錢,與岳麓秦簡司空律“為它縣吏及冗募群戍卒有貲贖責(債)”相關,陽陵縣向陽陵士五所在縣發出追債申請,但陽陵縣只了解到不識和□“戍洞庭郡”,而不知所戍地具體屬于洞庭郡下哪一個縣,所以陽陵縣司空只能將文書先發往洞庭郡,由洞庭郡協助調查清楚后,再將文書下發至不識和□所戍的遷陵縣。陽陵縣作為士五不識和□的家鄉所在縣,在文書發出前已分別向不識和□的家屬追償債務,即完成律文所規定的流程“能入者,令日入之若移居縣入”,但調查結果顯示不識和□“家貧弗能入”。

值得注意的是,材料14、15中“還書”與文書的退回密切相關,關于“環書”的含義,學界曾有過爭議。馬怡認為:“讀為‘還’。環書道遠,返還文書的道路遙遠?!盵30]戴世君指出:“環書,卻書,駁回文書。環,拒絕、推卻義,《周禮·夏官》注:‘猶卻也?!贝魇谰J為馬怡所釋不正確,指出可疑之處在于:“(1)文書‘返還’之事于文獻無征。筆者翻檢各類文獻所載秦漢往來公文,只見有請求對方回復的,不見說文書‘返還’的。(2)退一步講,縱有文書‘返還’之事,‘道遠’也不妨礙‘返還’,收‘責(債)’部門‘為報’時,盡可一并送回?!盵8]里耶秦簡校釋小組注釋曰:“‘環書’當以戴氏之說為是,‘以環書’,是說勿聽不識之言而不受理文書?!盵18]13除此之外,文章開頭已經提到,多位學者在解釋“三環”時,也將“環”解釋為“卻”,此不贅引。那么對于“還書”的含義,以及“環”和“卻”的差異,有必要進一步厘清。

首先,馬怡將“環”作“返還”義,這種說法對“環”的基礎詞義理解無誤。戴世君認為“文書‘返還’之事于文獻無征”的說法有待商榷。其實材料14、15中“環”和前引岳麓秦簡司空律“家弗能入而環(還)(材料1)”以及里耶秦簡“上真書謁環(材料5)”中的“環”含義相同,文書的退回在里耶秦簡中也有實際文例。結合前文對“環”的分析,材料14、15 “還書”也可以理解為退回文書、校券及相關欠債憑據,只是在文書流轉的過程中,退回的文書相較于最初原始來文,其文書性質、形態及構成,已發生變化。若遷陵縣返還文書,則文書的退回應不再需要經過“洞庭叚尉觽”,文書退回的路徑為:遷陵縣丞→陽陵守丞(恬)→陽陵司空(騰)

其次,針對“環書,是指不受理文書”一說?!碍h書”在某些情況下的引申義的確指不受理文書。具體到文書語境,陽陵縣之所以要在貲債文書中備注“勿環書”等語,主要暗示發文機構已經把貲債其家的調查結果在文書中表述得清楚詳盡,且路途遙遠,隱晦勸誡對方切勿輕信不識和□的言辭,再往返文書質詢或退回文書。因而這里的“還書”的目的主要有兩層含義:一是(遷陵縣)不受理文書,不受計債務;二是(遷陵縣)就事件相關細節予以質詢。來文囑托提示的目的,旨在提高行政運作的效率。

再次,針對“環書,卻書,駁回文書”一說:戴氏引以為據的首則材料是《周禮·夏宮》:“環猶卻也,以勇力卻敵?!盵31]其中“猶”字較為關鍵,這意味著“環”與“卻”的含義相近,但不完全相同,尤其是與文書退回相關的用語環境中,“環”和“卻”的使用有明顯區別。

關于“環”在文書中的使用語境。前引材料5、14、15三份文書中的“環”皆指退回文書,材料5從“都府守胥敢言之”和“上真書謁環”來看,“環”出現在上行文書的語境中,材料14、15從“司空騰敢言之”和“今為錢校券一上,謁言洞庭尉”來看,“環”也是出現在上行文書的語境中。那么“卻”通常出現在什么樣的語境當中?

從前引材料6、7、8來看,“卻”主要是用于上級機構對下級機構文書的駁回。陳運影曾結合游逸飛的研究對材料9進行解讀:“‘下劾’似當出現在下行文書中。監御史雖與郡守是平級,卻使用出現在下行文書中的‘下劾’一詞,正好體現了監御史可以制約郡守的司法權力?!盵32]從材料9所見兩處“卻”來看,除了郡守對縣官下行文書的駁回會使用“卻”,“卻”出現的語境也可以是在有權利制約關系的同級機構間,如郡監御史與郡守。

此外,《里耶秦簡》8-657中也出現了“卻”:

16.?亥朔辛丑,瑯邪叚(假)【守】□敢告內史、屬邦、郡守主:瑯邪尉徙治即【默】?Ⅰ瑯邪守四百卅四里,卒可令縣官有辟、吏卒衣用及卒有物故當辟征遝?Ⅱ告瑯邪尉,毋告瑯邪守。告瑯邪守固留費,且輒卻,論吏當坐者。它如律令。敢□?Ⅲ□一書?!ひ陨n梧尉印行事。/六月乙未,洞庭守禮謂縣嗇夫聽書從事□Ⅳ□軍吏在縣界中者各告之。新武陵別四道,以次傳。別書寫上洞庭。Ⅴ8-657正[15]193

“8-657號簡是瑯邪假守通報內史、屬邦及其他郡守‘瑯邪郡尉徙治’的公文,瑯邪郡尉治所遷到了即墨?!盵33]因為瑯邪郡尉徙治之所與瑯邪郡守治所相去較遠,所以瑯邪假守告誡內史、屬邦、各郡守主:“告瑯邪尉,毋告瑯邪守。告瑯邪守固留費,且輒卻,論吏當坐者,它如律令?!奔锤骺h相關事宜需向瑯邪尉稟告,而非瑯邪守,若仍稟告瑯邪守,則會使案件滯留不決,消耗大量的人財物力,若發生此類情況,則駁回(卻)文書,相關官吏還會受懲處?!艾樞凹偈叵蚨赐タな厮l的文書,屬郡與郡之間的平行文書?!盵34]從行政級別和文書用語“敢告”來看,“卻”出現的語境,屬于不存在權利制約關系的平級機構間的文書往來。吳方基曾指出:“縣令、丞的審批方式主要分為兩種:批準和不批準。不批準的方式一般使用‘卻之’之類用語?!畢s之’指退卻此次申請文書回原申請機構。原申請機構需要再次提交申請文書?!盵35]但當前材料并未顯示所有被“卻”的文書都需要再次上報,現實中應視情況而定,只是被“卻”的文書,通常允許再次上報。

秦代法律簡牘中還有一類情況,是官府或官吏對普通民眾申請的駁回,也通常使用“環”。除了前引岳麓秦簡案例十四《學為偽書案》癸所寫“偽書”中使用“勿環”外,睡虎地秦簡《法律答問》簡102、147中也有相關文例:

17.免老告人以為不孝,謁殺,當三環之不?不當環,亟執勿失。[36]117

18.甲徙居,徙數謁吏,吏環,弗為更籍,今甲有耐、貲罪,問吏可(何)論?耐以上,當貲二甲。[36]127

關于秦簡中“三環”的含義,學界已有諸多討論,認為“還”應理解為“卻”,“三環”最終目的拒絕受理案件。[6]106-114[7,9-10,37]筆者認同“三環”最終目的拒絕受理案件,但關于“環”和“卻”的關系,還需謹慎辨別?!斑€”和“卻”密切相關,兩者在法律文獻和文書行政中,“環”并不能等同于“卻”,兩者的使用語境存在明顯差異。但具體到材料17、18,“免老告人”“甲徙居請更籍”屬于民眾對縣官所提出申請,而沒有使用通常上級機構拒絕下級機構來文訴求駁回時所用的“卻”,而用“環”,“環”在文書中所表現的語氣相對謙和,以此表示對百姓的尊敬,這也是兩者在情感語氣上的差異。

岳麓秦簡中也用“勿聽”一詞來表達拒絕受理、駁回訴訟請求:

20.188/1099·十三年三月辛丑以來,取(娶)婦嫁女必三辧券└。不券而訟,乃勿聽,如廷律└。[13]228

劉敏曾對“勿聽”作出解釋:“‘三環’和‘勿聽’是兩種不同的拒絕受理制度,‘勿聽’是徹底的,‘三環’是不徹底,留有余地的?!盵7]此說甚是。岳麓秦簡令文可以進一步佐證此說,當出現“辠已決當傳而欲有告及行有告”或者“娶婦婦嫁女無三辨券而訟”兩類情況時,相應官府應對訴訟請求予以直接駁回,不進入實際審查的程序,駁回之后也不再接受就同一事件的再次上報,也不再有更論的機會,而被“卻”或“環”的文書是允許更論后再次上報,“三環”也可以三次提出申告,“勿聽”所呈現的態度,比“卻”和“環”更為堅決。

六、結 語

本文利用秦簡牘材料,重點考察秦代文書退回的用語、原因、流程、退回文書形態、構成、文書運作,以及退回文書的處理機制等問題,以期復原秦代文書退回制度,主要結論如下:

岳麓秦簡261/J57“家弗能入而環者”之“環”,不當釋為“還債”。與債務追償相關的文書或律令中所見之“環”和“環書”,應是指退還文書,同時還包含返還校券或其他欠債憑證,引申含義則是拒絕履行來文申請。

文書從發出到退回再到文書復請,是個動態生成的過程,退回的文書性質、構成及形態,不斷發生變化。通過分析“環書”和“卻書”,可知原始發文機構所收到退回文書的形態主要有兩種:第一種是在原始來文木牘上直接批復并退回文書(材料6、7、8),退回文書的構成則包括原始來文、駁回的批復,作為原始發文機構所收到的“卻書”,有可能是遷陵縣廷批復的原件,也可能是抄件,“卻書”上的筆跡可能是同一人的筆跡,也可能是兩人的筆跡;第二種是重新用牘制作文書回復,重新制作文書時一般會先概述來文內容后再書寫回稟內容(材料5),這類情況通常是原始發文機構此前就同一事不止一次發文,或收文機構按要求對某些事項進行調查,原始發文機構此前發來的文書也可能會一并退回。

文書退回的本質原因主要有:一是就文書相關事項予以質詢;二是無法滿足來文訴求。在獄案文書中:處罰結果不公平、文書不完備(材料9)、未完整地附上案件所適用的法律條款(材料10)、上奏的判決若發生變故(材料11)、不傅牒牘數(材料13)、不符合律令規定(材料6)等情況下,文書都會被駁回。按照秦代法律的規定,不管是獄案文書還是行政文書,若要對文書進行退回處理,都需要在文書的批復中說明退回的原因。

關于退回文書的處理機制。當文書被“卻”或“環”之后,原則上有機會再次呈送。岳麓秦簡令文中有對再次上請、上對、上奏文書的形制要求:文書被上級單位駁回后再次上對時,被駁回的文書和再次上對的文書要編聯在一起。但是兩次上呈文書所附牘牒的數目不要合計,要分別計算兩次上呈文書所附牘牒的數目,這樣就可以有效達到區分兩次上呈文書的目的,也便于文書的存檔和案課。

秦簡牘所見與文書退回相關的詞匯有“環”“卻”“勿聽”,三者具有不同的情感語氣差異,適用于不同的文書場景,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1)“環”與“卻”的含義相近,但不能完全等同,兩者在實際的文書行政中,各有其特定的使用場景和詞匯內涵。平級機構間文書的退回,通常使用“卻”(材料16);上級機構對下級機構文書的駁回通常使用“卻”(材料6、7、8、9、10、11),“卻”出現的語境也可以是在有權利制約關系的同級機構間,如監御史與郡守(材料9);上行文書語境下文書的退回通常使用“環”(材料5、6、7)。(2)官府和官吏對普通民眾申請的“拒絕受理”或“駁回”,不用“卻”,而用“環”(材料4、17、18),不同于上級機構對下級機構的文書往來用語,“環”的語氣相對溫和,這也是體現了“卻”和“環”在語匯情感中的差異。(3)秦代與文書退回相關的詞匯還有“勿聽”(材料19、20)。官府對某些訴訟請求要予以直接駁回,不進入實際審查的程序,駁回之后也不再接受就同一事件的再次上報,也不再有更論的機會,這與“三環”有所不同,“勿聽”所呈現的態度更為堅決。歸納總結文書中的程式化用語,可以更為精準把握文書往來的制度與法則。

關于不同主體機構文書退回的態度差異。下級對上級機構的來文,通常會遵循上級機構的意見開展相應調查,后再另擬文書稟告,并將此前收到的文書一并退回;而上級機構對下級機構來文,通常是直接在原始文書上進行審查和批復后退回,處理決策相對果斷,不同的主體機構在處理文書的方法和態度上其實也有微妙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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