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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式現代化視域下的碳市場法治保障研究

2024-01-24 01:44張葉東
經濟發展研究 2023年1期
關鍵詞:配額交易

張葉東

一、引 言

黨的二十大報告指出,中國式現代化是人口規模巨大的現代化,是全體人民共同富裕的現代化,是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相協調的現代化,是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現代化,是走和平發展道路的現代化。①習近平.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為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而團結奮斗——在中國共產黨第二十次全國代表大會上的報告[M].北京:人民出版社,2022.可見,實現人與自然和諧共生是中國式現代化的基本特點之一,中國式現代化的鮮明底色在于人與自然建立融洽的關系(秦天寶,2023)。這也為我國當前及未來的環境法治建設提出了新要求、新任務,需要積極圍繞中國式現代化的內涵、環境法治的核心要求、環境立法、環境法典編纂以及推進中國式現代化的規范路徑等方面展開深入研究。實現碳達峰、碳中和(以下簡稱“雙碳”)目標,是一場廣泛、深刻的經濟社會系統性變革。只有在法治軌道上推進碳達峰、碳中和,才能為實現“雙碳”目標提供有力保障。

在現有中國環境與氣候治理、推進“雙碳”目標實現的法治建設下,僅依靠法律修訂難以解決環境和氣候治理的根本問題,其根本途徑還是要依靠發展理念的普及、整體法治環境的優化、法律體系的完善、嚴格執法與公正司法?!斗ㄖ嗡{皮書:中國法治發展報告(2023)》指出,在“雙碳”目標背景下,中國碳市場的法治建設仍滯后于經濟社會發展,應對氣候變化與碳中和已然成為立法的重點領域(莫紀宏和田禾,2023)。因此,如何圍繞“雙碳”目標加強立法,并進一步完善中國碳市場的立法、監管和司法,從而推動中國碳市場高質量發展,為中國碳市場的有效運行提供有力保障,以中國式現代化推動構建中國式碳市場,①賓暉.全國碳市場建設的上海經驗[EB/OL].北極星火力發電網,https://news.bjx.com.cn/html/20210315/1141709.shtml,2022-12-15.以法治思想和途徑實現中國“雙碳”目標,是未來亟待解決的重大課題(賓暉和張葉東,2022)。

二、中國碳市場法治發展的歷史源流

黨的二十大報告指出,應當積極穩妥推進碳達峰與碳中和,健全碳市場交易制度,推進綠色低碳發展。碳市場是借助市場機制對溫室氣體排放進行控制、對降低碳排放量的成本進行縮減的核心制度創新,也是推動實現“雙碳”目標的重要政策工具。在一定程度上,碳市場兼具金融市場、環境市場、能源市場的屬性。從2011 年國家發展改革委同意上海、北京、廣東等7 個省、市開展碳排放權交易試點,到2021 年全國碳市場上線交易,②上海環境能源交易所.全國碳市場于2021 年7 月16 日正式啟動上線交易[EB/OL].上海環境能源交易所網站,https://www.cneeex.com/c/2021-07-16/491247.shtm,2022-12-16.中國碳市場歷經十年發展,已初具規模(昌敦虎和周繼,2022),并構建了符合實際的碳交易制度框架,培育了多層次、多主體的碳交易市場結構。

(一)初步構建符合國情的碳交易制度框架

結合我國實際情況,全國碳市場和各試點碳市場逐步探索構建并形成了符合中國實際的碳交易制度框架。

第一,從制度形式上看,形成了以法規為引領,以規章為支撐,以規范性文件、機構規則和管理規范為補充的多層級碳市場規則體系(表1)。從地方層面看,7 個碳交易試點地區相關政策法規的最高效力等級不同。例如,北京和深圳出臺了地方性法規,分別是《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北京市在嚴格控制碳排放總量前提下開展碳排放權交易試點工作的決定》和《深圳經濟特區碳排放管理若干規定》,為碳市場建設和運行提供了強有力的法律保障(孫永平,2020);上海、廣東、湖北等地區以政府規章的形式發布了相關管理辦法。此外,試點地區碳市場主管部門也發布了一系列針對特定問題的規定、指南等規范性文件,為地方碳交易提供規則指引。從全國層面看,全國碳市場已初步形成以《碳排放權交易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管理辦法》)這一部門規章為統領,以碳排放權登記、交易和結算等規范性文件為補充依據的碳交易規則體系。目前,《碳排放權交易管理暫行條例》已經列入國務院2022 年度立法工作計劃。為規范全國自愿碳交易及相關活動,2023 年生態環境部、市場監管總局聯合發布了《溫室氣體自愿減排交易管理辦法(試行)》。這些新規的出臺,意味著碳交易規則的位階已升級到行政法規層面??傮w來看,我國碳市場從地方試點起步,通過試點不斷完善和優化碳交易制度和規則,為全國碳市場建設積累了豐富的實踐經驗,同時也培養了大量專業人才,從而為提高我國碳市場的適應性和競爭力,進而促進全國碳市場的發展、壯大奠定了堅實的基礎。

表1 國家和地方碳市場相關立法政策

第二,從制度內容上看,構建了覆蓋配額總量、分配、交易、核查、履約等內容的核心管理制度(賓暉和聶利彬,2022)。具體包括:(1)配額總量制度。在摸排歷史排放數據的基礎上,確定各試點碳市場配額總量目標,各試點年度配額總量在0.5~2.65 億噸。(2)配額分配制度。在確定了各地碳市場配額總量的基礎上,我國逐漸形成以免費為主、自愿拍賣為輔的配額分配方式,拍賣比例逐漸提高。以廣東為例,在強制競拍3%配額總量的規定遭遇適用困難后,當地政府取消了強制拍賣的規定,一年分四次進行拍賣,企業可以自主選擇是否參與拍賣。(3)交易制度。中國目前的碳市場交易主體是以控排企業為主,投資機構為輔,同時容許個人有限參與,整體上表現出以履約為目的的特征。①徐衛星.全國碳市場運行平穩有序,低成本減碳效果初現[EB/OL].中國環境網站,https://www.cenews.com.cn/news.html?aid=991152,2022-12-18.以全國碳市場為例,交易主體全部為控排企業,首個履約周期中,70%的交易量發生在2021 年12 月,也就是履約截止日期前的一個月。②生態環境部.國新辦舉行啟動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上線交易國務院政策例行吹風會[EB/OL].中國人民共和國生態環境部網站,https://www.mee.gov.cn/ywdt/xwfb/202107/t20210714_846936.shtm,2022-12-14.(4)核查制度。我國的碳核查制度是政府主導型,由政府制定標準和方法,并主要由政府購買服務或提供補貼的第三方機構進行核查檢驗。目前,全國已有300 多家第三方核查機構,積極支持碳排放數據核查核驗工作。(5)履約制度。我國的履約制度以配額清繳為主,以國家核證自愿減排量(CCER)抵銷清繳①配額清繳,是指在規定的期間內,向分配配額的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提交不少于其經核查確認實際排放量的配額或抵銷量。國家核證自愿減排量(CCER)抵銷清繳,是指企業可以通過購買CCER 來實現碳配額的清繳。這兩種清繳方式需要進行比例換算,即重點排放單位使用CCER 抵銷配額清繳的比例不得超過對應年度應清繳配額量的5%。為輔。據統計,在全國碳市場首個履約周期里,約3400 萬噸CCER 被用于配額抵銷清繳,為企業降低了配額清繳的經濟負擔。

(二)初步培育了服務于碳排放管理的碳交易市場

第一,形成了從地方到國家的多層級碳交易市場體系。目前,中國碳市場已經初步形成了由1 個全國性碳市場、8 個地方性配額市場和9 個自愿減排市場組成的分布體系,碳交易市場體系初步形成。中國碳市場運行總體平穩,基本發揮了市場配置資源的功能,有效實現了市場導向與政府推動相結合,同時立足實際統籌推進,充分發揮試點碳市場的探索作用,促進碳交易市場可持續發展。

第二,對層次豐富的碳交易產品和價值實現路徑進行了探索。各試點碳市場均高度重視加強碳市場創新和碳金融發展及實踐,探索形成了依托碳排放權的各類融資工具、交易工具及支持工具。以上海碳市場為例,自2014 年起相繼推出了碳配額及CCER 的借碳、回購、質押、信托等業務,協助企業運用市場工具有效盤活碳資產超600 萬噸,協助企業實現融資超7000 萬元。上海環境能源交易所與上海清算所合作推出的上海碳配額遠期產品于2017 年1 月上線,累計成交量400多萬噸,累計成交額超1.5 億元。此外,部分試點還發揮地方特色,探索開展了依托森林碳匯的生態產品價值實現路徑。例如,廣東省龍川縣碳匯造林項目將林業碳匯納入碳交易,為生態產品價值實現提供市場路徑,保障經濟持續運行與生態環境保護的雙贏。

第三,循序漸進,鼓勵多樣化主體參與。自2013 年各試點相繼啟動交易以來,試點市場覆蓋了鋼鐵等20 余個行業,所覆蓋的重點排放單位數量達到3000 家左右。除重點排放單位外,各試點均引入投資機構,多數試點還引入了個人參與碳市場(表2)。據統計,約超一千家投資機構和一萬個自然人參與了碳市場交易。多樣化的交易需求對提高市場活躍度,促進交易市場發展起到了積極作用。截至2022 年10 月,試點省市碳市場累計配額成交量超5 億噸,成交額超140 億元。

表2 碳市場交易主體

(三)初步形成了多樣化的碳金融產品及其規則體系

碳金融產品分為狹義碳金融產品和廣義碳金融產品。狹義碳金融產品是指以碳排放權期貨和期權為代表的金融衍生產品;廣義碳金融產品不僅僅包括碳排放權及其衍生產品,同時也包括發展低碳能源項目的擔保、咨詢、融資等服務產品(張葉東,2021)。目前,各地方試點開發和創新了碳金融產品,為碳金融制度完善提供充足的資金保障。結合證監會發布的《碳金融產品》金融行業標準(JR/T 0244-2022),從產品譜系上看,碳金融產品反映了碳市場中的主流金融產品。當前,碳質押、碳期貨、碳債券、碳保險、碳票據、碳基金和碳信托等產品是我國核心的碳金融產品,相應地,這些產品的交易與流轉也促進了相關規則的形成。

1.碳質押規則

為了進行碳排放權交易從而減少二氧化碳等溫室氣體的排放量,碳質押應運而生。這種融資方式是控排企業將碳排放權(碳配額)作為質押物進行的融資。上世紀末,因二氧化碳的超量排放而引發的全球氣候變化問題成為世界各國的關注焦點?!毒┒甲h定書》于上世紀90 年代引入了碳排放權交易機制來減少二氧化碳等溫室氣體的排放量,這就意味著以碳信用或碳配額為憑證將碳排放視作一種量化權利,借助碳交易為碳排放主體創造相應的誘因來減少碳排放量,從而減少溫室氣體的排放量。研究碳質押制度的核心在于剖析碳排放權的特殊性,正是碳排放權的可交易性衍生出碳質押的交易實踐。

2.碳期貨規則

碳期貨是以碳排放權配額及項目減排量等現貨合約為標的物的合約,主要包含交易平臺、最小交易規模、最小/最大波幅、合約到期日、結算方式、清算方式等基本要素。碳期貨作為跨期投資商品,具備一定的代表性,具有管控交易風險、價格發現、套期保值等優勢,能夠以公開、連續、前瞻性的價格引導碳排放主體,經由任意性規范交易合約,利用未來碳排放配額交易收入,通過金融市場轉變為當前的碳減排技術投資,實現綠色低碳轉型。而金融監管服務將碳金融商品、投資服務作為規制對象,強制性規范作為其調整各方利益的工具之一,在確保企業可持續發展的同時,亦能為投資者獲取穩定收益提供法律保障。

3.碳債券規則

債券的發行主體以進行低碳經濟項目融資而向投資主體發行的債券即為碳債券,它是碳金融的一種創新形式。碳債券具有將債券利率與清潔發展機制項目(CDM)收入關聯起來的特點,以減少碳排放量為核心。碳債券將公司、政府作為發行主體,公司發行的碳債券可稱為碳企業債,政府發行的可稱為碳國債。

4.碳保險規則

碳保險伴隨低碳經濟而生,是碳金融的重要組成部分,為低碳經濟的可持續發展起到了良好的促進作用,碳保險也體現了保險領域的全新理念、方式與目標。聯合國于1992 年5 月9 日通過《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碳保險便是以該國際條約和《京都議定書》為基礎對碳排放進行了安排,或是為模擬京都規則而形成的碳金融活動的保險。作為碳金融創新的一種核心工具,碳保險目前仍處于試點階段。我國當前將《保險法》作為核心的法制框架難以為碳融資等提供有力的風險保障。

5.碳票據規則

碳票據是為實現“雙碳”目標,支持和擴大綠色低碳產業融資服務的一種碳金融產品,是為碳減排項目的開發、發展、產品創新、營運及風險管理提供的各類票據業務產品與服務的總稱,是由符合規定條件的企業簽發或者申請貼現的票據。碳票據作為碳金融體系中重要的組成部分,由于碳減排判定標準不統一、碳票據監管缺乏針對性等問題,一直未被廣泛推廣。相較于碳債券、碳保險、碳質押、碳期貨等較為成熟的碳金融產品,碳票據未來具有較大的發展空間。

6.碳基金規則

碳基金是指集合政府、金融機構或企業投資者資金投資于碳排放權、清潔發展機制和履約機制項目等碳資產的專門基金,主要目的是為完成自《京都議定書》以來的減排目標或增加碳市場流動性服務,同時獲取相應的商業回報。碳基金逐漸成為碳減排項目開發的重要資金來源,在“雙碳”大背景下,碳基金法律制度對于促進碳基金產品創新、推動碳基金有序發展具有重大意義。

7.碳信托規則

碳信托是碳排放權原始所有人將碳排放權作為信托財產轉移給受托人,按照信托合同約定的目的,對碳排放權進行管理的一種信托產品。它是碳金融活動的表現形式之一。目前已有信托公司結合自身資源稟賦試驗碳信托發行,取得了較為顯著的實踐效果。然而,實踐中仍然存在大量法律空白,亟待分析解決。

8.碳指數規則

碳指數是重要的碳價觀察工具,這種工具能夠反映碳市場的整體價格、特定類型的碳資產價格變化情況、發展趨勢,是開發碳指數交易產品的基礎。我國已有北京綠色交易所推出的觀測性指數“中碳指數體系”,以及復旦大學以第三方身份構建的預測性指數“復旦碳價指數”。此外,廣州碳排放權交易中心也推出了根據納入碳市場的上市公司表現構建的“中國碳市場100 指數”,不過該指數并非碳價指數。目前國內碳指數存在的問題是,各交易所只能建立自身試點內的碳指數,但由于信息的保密性等問題,無法和其他試點進行溝通,因此也無法利用這種方法形成全國范圍內的碳指數。①翟云鵬.如何怎么從“碳指數”看出碳市場未來走勢分析[EB/OL].碳排放交易網,http://www.tanpaifang.com/tanguwen/2014/0515/32307.html,2022-12-17.

三、中國碳市場政策體系立法轉化

為實現“雙碳”目標,需要加強碳市場法治保障,積極開展立法工作,對當前法律規定中與“雙碳”工作不相符的內容進行全面清理,加大法律規定之間的統籌、銜接力度。②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完整準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做好碳達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見[M].北京:人民出版社,2021.自2009 年國務院確定中國減排溫室氣體行動目標以來,中國持續出臺了多部與碳減排、碳達峰及碳中和密切相關的法律法規,堅持以法治手段保障中國碳政策的推行(楊解君和胡卓然,2011)。從低碳領域來看,我國已經初步形成碳達峰、碳中和“1+N”政策框架,國務院接連出臺一系列“雙碳”領域的政策,并提出碳達峰十大行動,二十大報告提出要積極穩妥推進“雙碳”戰略,必須以市場機制為抓手,充分發揮碳市場的功能(表3)。在碳市場逐漸發展的基礎上,我國應當適時梳理過去的低碳立法,以“雙碳”戰略的最新要求制定和修訂各項低碳立法,從低碳能源立法、低碳消費立法、低碳金融立法和低碳城市立法四個方面展開。我國還應當注意加強碳匯立法,呼應增強碳匯能力行動,在加強林業碳匯立法的同時,重視海洋碳匯這一廣闊的領域,積極探索林業碳匯立法和海洋碳匯立法雙向發力,以碳匯立法保障“雙碳”目標如期實現。從環保領域來看,實現“雙碳”目標必須充分考慮生態環境要素,也要充分吸取環境立法的相關經驗。實現“雙碳”目標的抓手是控制溫室氣體,而溫室氣體控制與《環境保護法》《海洋環境保護法》《大氣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法》和《濕地保護法》等法律息息相關,保護好生態環境,才能夠儲存起足夠強大的碳庫,為碳市場的運行提供資源保障,由此形成溫室氣體控制的動態循環。

我國以往建立的排污許可制度、排污權交易制度和生態補償制度,與中國碳市場的立法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系。排污許可制度是從行政控制角度進行的嘗試,排污權交易制度是從市場角度進行的試驗,而生態補償制度則是跨區域角度的經驗總結。從能源領域來看,黨的二十大報告指出,要積極穩妥推進碳達峰與碳中和,其中能源安全是“穩妥”的關鍵,因此,從能源角度拓展中國碳市場的立法至為關鍵。我國節能制度、合同能源管理制度和用能權交易制度的建立說明我國在推進能源立法的過程中有很多與綠色低碳發展相結合的有益實踐。從氣候變化領域來看,我國積極響應氣候變化應對,同時設置了相關機構,并嘗試進行政策和法律制定,將應對氣候變化上升為國家戰略,與當前的“雙碳”戰略相互作用,共同推動經濟社會的系統性變革。中國碳市場立法不僅應當考慮氣候變化減緩的因素,還需要考慮氣候變化適應的影響(張梓太,2010),此外,還應當關注氣候投融資制度的實踐進展。

中國碳市場是以“雙碳”政策導向為依托的市場機制,法律與政策協同發力,助力碳市場運行發展。目前,我國在“雙碳”直接相關領域共制定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及行業規定116 件(表4),其中法律、行政法規尚未出臺;地方性法規1 件,即《天津市碳達峰碳中和促進條例》;部門規章1 件,即生態環境部頒布的《碳排放權交易管理辦法(試行)》;規范性文件93 件,其中包含2 件中央規范性文件,部委規范性文件13 件,涉及生態環境、發展改革、財政、教育、交通、農業、住建、工業信息化、科技、能源、市場監管等多個領域的“雙碳”行動方案,省、自治區、直轄市規范性文件78 件,包含全國26 個?。▍^、市)已發布的“雙碳”實施方案及配套規范性文件,大多從財政、工業、科技、城鄉建設等領域結合各地區實踐開展“雙碳”工作;行業規定21 件,包含監管部門制定的碳標準和各社會團體制定的碳標準,特別指出《碳管理體系要求及使用指南》《企業碳資信評價規范》等涉及企業碳管理和碳資信評價的標準陸續出臺,這意味著未來企業需要進一步管理好碳資產,并借助碳資產的管理運營,將企業碳資信的評級工作落實到位。

表4 與“雙碳”領域直接相關的規范性文件梳理

四、中國碳市場政策體系的執法責任與司法進路

(一)執法責任

“雙碳”目標最關鍵的環節是實施(考夫量和哈斯默爾,2013),“雙碳”目標實施的最終落腳點是行政執法管理。中國碳市場的發展與監督管理部門的有力執法密不可分,除了建立完善的立法制度,還需要建立一套健全的行政執法管理體系。隨著全國碳市場的鋪開以及各方參與主體的加入,企業由于不熟悉碳市場相關規則或者企圖鉆法律漏洞牟利,必然會產生大量違法行為。碳市場監管部門是面向企業違法的直接主體,必須就企業違反碳市場核查、報告、交易和履約等規定的違法行為做出處理決定。

生態環境部門是監管碳市場的主要部門,通過梳理過往行政處罰案例,本文發現在碳排放權交易過程中,容易招致行政處罰的行為包括(表5):(1)超額排放/未足額清繳/違反碳排放管理制度。按照各管理辦法要求,控排企業如果超額排放,應當清繳上年度碳排放配額,清繳量應當大于等于有關部門核查確認的上年度溫室氣體實際排放量;(2)未及時申報或虛假申報年度報告。按照各管理辦法,控排企業應當于每年規定時間前向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履行報告義務;(3)不配合核查。按照現行各管理辦法,在碳排放權交易過程中,主管部門或第三方核查機構將對控排企業提交的碳排放年度報告進行核查,控排企業有義務予以配合;(4)其他違法行為,如:控排單位通過欺詐、惡意串通、散布虛假信息等方式操縱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等。值得注意的是,寧夏、新疆等地存在較多碳排放處罰案例,當地生態環境部門也將典型案例公布,作為企業警示案例來規范市場主體的碳排放行為。①筆者梳理發現,僅有寧夏和新疆地區官網發布了碳排放違法典型案例且數量較多。

表5 部分地區碳市場行政執法案例梳理

(二)適度能動司法進路

在中國碳市場司法方面,各級司法機關高度重視、不斷完善服務“雙碳”目標的相關司法體制機制。實際上,司法領域在推進“雙碳”立法方面非常積極,是以適度能動司法的進路為“雙碳”立法積累審判實踐經驗(周珂,2021),從而為實現“雙碳”目標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2022年7 月25 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為加快建設全國統一大市場提供司法服務和保障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指出應建立統一的要素以及資源市場,從司法層面為在全國范圍內建立統一的大市場提供服務和保障。對于“雙碳”目標的實現問題,《意見》中做出相關規定,其中第3 部分第11 條指出,通過研究出臺相應的司法政策,為“雙碳”目標的實現提供有力支持,對綠色信貸等方面的糾紛案件進行審理,促進碳排放權交易機制的改善。精準地使用民法典關于綠色條款等方面的規定,對碳排放領域出現的新問題、行業形態等進行全面梳理,改善與碳排放權等交易相關的糾紛裁判規則。對適用于碳匯認購等方面的替代性賠償方式進行研究,引導公司對生產技術與設備進行綠色升級。此類規定有利于促進全國統一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的建設,進一步為“雙碳”目標的實現夯實司法基礎。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新統計,自簽署《巴黎協定》以來,中國碳糾紛案件正逐漸增加,各級法院對112 萬件與碳糾紛相關的案件進行了審理并予以結案(表6)。其中,與產業結構調整相關的案件、與能源結構調整相關的案件、與碳市場交易相關的案件、與經濟社會綠色轉型相關的案件、其他與碳糾紛相關的案件分別為13 萬件、90 萬件、600 余件、1.5 萬件、6.9 萬件,分別占比11.9%、80.4%、0.06%、1.4%、6.2%。

表6 涉碳司法案例類型與占比

然而,涉碳市場是比低碳市場、碳市場、碳金融市場更大的概念(圖1),從這個角度看,實踐中與碳市場直接相關的案例并不多。根據裁判文書網檢索,并篩除無關案例,中國碳市場司法案例共計16 件(表7),其中民事訴訟案件11 件,行政訴訟案件2 件,環境公益訴訟2 件,執行案件1 件。

圖1 “雙碳”領域相關概念

表7 與碳市場直接相關的司法案例梳理

1.民事訴訟案件

通過對11 件民事訴訟案件進行梳理,可以將其分為碳匯交易、配額交易(CER)、CDM 交易、CCER 交易和氣候變化服務協議五個類型。然而,案件數量偏少,也缺乏更為深入的涉碳民事訴訟案例研究。從當前的司法實踐來看,碳排放履約管理存在巨大漏洞,容易被企業鉆空子牟利。具體來說,由于碳交易所在程序設計過程中忽視了類似于證券交易的券款對付功能,因此不能像證券交易一樣對交易機構進行限制,導致碳交易所經常出現隨意劃撥配額的情形。①微碳(廣州)低碳科技有限公司、廣州碳排放權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2020)粵01 民終23215 號。

2.行政訴訟案件

行政訴訟案件目前僅有2 件,均為控排企業未按時進行碳排放配額年度履約,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處罰后,當事人不服提起行政訴訟。以深圳翔峰容器有限公司訴深圳市發改委一案為例,該案中法院沒有對碳排放配額年度履約數量的計算標準進行界定,缺乏碳排放核查標準界定這一關鍵環節。本案中原告翔峰公司以“認定事實錯誤、處罰程序違法”為由,向法院起訴了深圳市發展改革委,請求撤銷該行政處罰決定。一審法院經審理認定,深圳市發展改革委做出的行政處罰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予以支持。翔峰公司不服并再次補充以“核查機構沒有核查資質,深圳市發展改革委不應依據核查報告做出行政處罰”為由,向二審法院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經審理再次支持了深圳市發展改革委的行政處罰。①深圳翔峰容器有限公司與深圳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其他二審行政判決書,(2016)粵03 行終450 號。

3.環境公益訴訟案件

環境公益訴訟案件目前僅有2 件,系兩起棄風棄光案件,這些案件都是因受到特定原因的限制而被迫使用易于造成環境污染的化石能源,放棄使用兩種清潔能源。環保組織以違反《可再生能源法》以及《環境保護法》相關規定為由,提起環境公益訴訟。以自然之友訴甘肅電網公司一案為例,該案中法院沒有就氣候變化是否會帶來實質性的環境公共利益損害進行分析,未來這一問題值得進一步研究探索。

4.執行案件

2021 年的順昌法院案系全國首例“碳執行”案件,具有較強的代表性。持有人可以借助于具有財產屬性的碳排放配額進行市場交易以獲得經濟利潤。本案件所涉及的公司因能源節省改造持有結余碳排放配額,可用于償債、減小債務壓力。本案中,執行法院對碳排放配額的法律屬性進行了精準把握,將其作為與被執行人現金等具有相同財產屬性的可執行財產,按照法律規定對被執行人持有的相應碳排放配額進行凍結,并出售碳排放配額后用于債權抵償,這種方式改變了原有的執行方式,也在探索如何實現生態產品的價值方面邁出了重要一步,有助于盡可能地保護債權人的正當權利與利益,促進碳市場交易量的提升和金融市場發展。①最高人民法院.司法積極穩妥推進碳達峰碳中和典型案例[EB/OL].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網站,https://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389341.html,2023-02-20.

五、中國碳市場法治發展對策建議

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現代化是碳市場發展的根本遵循和行動指南(秦天寶,2023)。中國式碳市場的發展必須與中國式法治現代化緊密結合進行分析研究。實踐是檢驗真理的唯一標準,開展中國法治研究,必須立足中國本土國情和法治實踐,為中國式碳市場的法治保障提供獨特方案(張文顯,2022),這要求我國立法機關逐步構建法律體系,執法部門逐漸形成生態環境部與其他碳市場監管部門的部級聯合執法體系,司法部門逐漸出臺碳市場相關司法解釋,用健全的立法保障、嚴格的執法與公正的司法,并在此基礎上向企業傳播綠色低碳發展理念,鼓勵企業布局和謀劃碳合規體系建設,以法律思維和法律手段實現“雙碳”目標,以中國式現代化助推碳市場行穩致遠。具體而言,未來中國碳市場應當從立法、執法、司法三個方面加強法治保障。

第一,立法保障。2022 年7 月5 日,國務院將《碳排放權交易管理暫行條例》列入國務院2022 年度立法工作計劃。從相關法律規定的梳理情況來看,當前約束我國碳市場的《碳排放權交易管理辦法(試行)》僅為部門規章層級,且其他地方性法規、黨內規范性文件(包含中央、部委和地方)仍大多為政策性表述,尚不具備可操作性和強制性。因此,未來行政法規乃至法律層級的規范亟待出臺,為多方主體的正當權利提供有力保障。同時,對立法以及行政等機關部門在配額分配中的權力邊界進行合理界定,并拓展碳排放義務主體范圍,為立法層級與質量的提升提供有力支持(張葉東,2021)。此外,未來我國還應當加強氣候變化應對立法,借鑒域外經驗,立足本土國情,通過專門立法來確立應對氣候變化的目標與計劃,并確定應對氣候變化的立法目的、基本原則、主要框架和關鍵制度等具體內容。因為只有通過專門立法調整與氣候變化主體的權利義務關系,才能有效推動“雙碳”目標的實現。在立法體例上,可以將此前有關氣候變化立法進行有效整理,形成一個完整的法律體系。在調整主體范圍上,應當明確政府責任、個人在節約使用資源方面的義務等(張梓太和張葉東,2022)。

第二,執法保障。從中國碳市場執法的案例梳理來看,我國各地區已經出現一定數量的碳市場行政處罰案例,但各地對于碳市場行政處罰所采取的罰則并不完全一致,導致處罰程度不一,這一情況正是由于缺乏統一的執法依據所導致的。更為重要的是,目前證監會已經原則上同意券商可以參與碳市場的交易活動,這意味著金融部門未來也可能參與到碳市場的監管中,對于不同部門間可能出臺的碳市場監管規則必須做好銜接適用的準備。因此,未來應當在明晰碳市場各監管部門職責的基礎上,逐步建立部際聯合執法機制,由生態環境部會同國家發改委、證監會、銀保監會、中國人民銀行等部門,明確各自監管范圍,不斷加強溝通與聯系,開展聯合執法,必要時建立常設監管機構(樊東星和張葉東,2023),共同對碳市場交易活動開展監管,以便實施好碳市場相關政策法規。同時,構建違規交易追責機制,加大違規交易行為的處置力度,并支持全國碳排放權交易機構對碳交易市場的監督管理,完善碳市場交易規則體系。

第三,司法保障。未來我國應當逐步構建與立法相適應的司法體系,強化司法保障體系,堅持公平、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及各自能力原則,保護和可持續利用自然資源原則,損害擔責原則“三大原則”,綜合運用預防性司法措施、恢復性司法措施、公益訴訟制度和多元化糾紛解決方式等司法措施(楊臨萍,2021),逐步將碳市場交易糾紛類型化和系統化,依法保障人民群眾針對碳市場爭議問題訴諸司法的權利。同時,通過立足《民法典》第9 條規定的綠色原則,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關于為加快建設全國統一大市場提供司法服務和保障的意見》中有關碳排放權交易的規定,有針對性地加強對碳達峰、碳中和適用法律問題的研究,加強研究碳排放權的法律屬性問題,準確界定糾紛的可訴性;妥善審理碳排放權交易、排污權、綠色金融等新類型案件,提升生態系統碳匯能力,支持重點行業領域減污降碳行動,從而使中國碳市場能夠獲得可預期和穩定的司法保障。此外,“雙碳”議題未來將對企業產生深刻影響。由于碳達峰、碳中和是一場廣泛而深刻的經濟社會系統性變革(申森,2022),企業將面對更多的碳風險,因此,未來還可以從碳合規的角度探討中國碳市場的發展趨勢。做好碳資產管理,做好碳合規制度體系管理建設,將成為未來40 年的重大議題,而司法機關也必須為企業應對碳風險做好相應的保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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