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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股東知情權的限制的邊界

2024-01-30 01:20楊愛佳
生活文摘 2023年6期
關鍵詞:實質性知情權行使

《公司法》第33條和97條,明確股東享有知情權?!豆痉ㄋ痉ń忉專ㄋ模返?條規定,股東的查閱權、對公司文件的知情權等不能被公司章程、股東之間的協議所實質性剝奪。這一條明確了一切關于公司章程、股東間協議條款的有關審查的規定:實質性剝奪。但“實質性剝奪的”的描述,這仍是法律允許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權。究竟什么樣的限制程度屬于“實質性剝奪”?公司意思自治應當受到何種程度的限制?由于《公司法》將“實質性剝奪”的認定交由法官自由裁量,所以必須有一個規范明確的標準來去判斷是否構成實質性剝奪。本文欲從一個案例出發,去探討在股東知情權下公司意思自治的邊界。

前言

北京阿格蕾雅科技發展有限公司與金治國股東知情權糾紛一案①中,公司濫用了公司章程的意思自治,通過一個程序性的要求剝奪了股東的知情權,但是我們也能發現一個問題,何為實質性剝奪?法院認為不得以多數決定方式剝奪股東的知情權,但若公司規定經有表決權二分之一以上的股東或者人數過半的股東同意方可查閱公司會計賬簿是否不侵權?而泰安軍豪置業有限公司與王風利股東知情權糾紛一案②中,公司與股東之間通過約定了一份協議,協議的內容在限制了股東的查閱的條件并約定了對違反約定的不合理的加重責任。我認為對于上述兩個案例所存在的問題是很難回答的,其根本的問題就在于,對這種抽象化、原則化的“實質性剝奪”到底如何去界定。

一、限制股東知情權的原因

股東行使知情權的目的很少只是為了單純地獲取公司信息進而了解公司,其常常伴隨著股東代表訴訟、決議效力瑕疵訴訟、利潤分配請求權訴訟等與救濟股東有關的訴訟一同出現。而且大多數情況下都是由小股東提出的,因為大量的案例表明??毓晒蓶|總是借助限制或者剝奪股東的知情權來壓制少數股東,而少數股東希望通過行使知情權來擺脫控股股東對他的限制,因此知情權的糾紛往往涉及的都是大股東和小股東的利益沖突。

1.多數股東濫用權力的現象普遍

多數股東濫用權力的現象普遍。多數股東可能不滿足于合法框架下的權力與利益,為了其自身利益的考慮,進而完全可能將自己的目的滲透到控制權行使之中,以侵害公司、其他股東利益為代價來非法牟利。在我國,由于種種原因,多數股東侵害少數股東的情況嚴重,這種損害來自以下兩個方面,且相互交織在一起。③

(1)來自多數股東的侵害

多數股東侵害少數股東的手段多樣,大體可分為三類:一是排斥少數股東對公司治理的參與,擠壓少數股東;二是通過非公允關聯交易侵害公司利益,間接侵害少數股東利益;三是濫用控制權侵害少數股東的合法利益,如實行不分配股利政策,操縱股價迫使少數股東低價售股等。

(2)來自管理層的侵害

多數股東自己或其代言人充任公司管理層,不會發生管理層侵害多數股東的行為;相反,多數股東可以通過管理層侵害公司、少數股東利益,比如董事會決定高價租用多數股東的房屋。此時,管理層變相成為多數股東的私人工具。這一現象在股權分散的英美公司很罕見,但在股權集中的我國公司中比較普遍。

2.公司與股東之間利益的平衡

但同時,公司或者其他股東對于限制股東知情權的原因也不只是控股股東為了個人的一己私利。否則法院在認定限制或者剝奪知情權的案件中就只需考量是否大股東在濫用公司意思自治這一個理由就可以了。還有一個主要的原因就是為了防止股東做出有損公司利益的事情,這種情況屬于行使知情權的股東為自己或者為他人謀取利益,體現在《公司法》第33條和司解四第8條中,正當目的是屬于法律規定里唯一可以進行限制的例外,如果滿足條件,就可以拒絕股東的查閱行為。

由此可以看出限制股東知情權的第二個原因,就是為了股東損害公司的利益。如果不限制股東的知情權就可能會導致一個股東同時作為一家公司的小股東和另外一家公司的大股東,通過在一家公司行使知情權,來達到讓自己另一家公司的利益最大化,從而損害了公司的利益。

3.小結

因此,法官在判斷公司或者股東對知情權進行限制的時候要結合是否是控股股東或者是管理層是在濫用自己的權力還是公司或者股東在維護公司的利益,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平衡公司意思自治與股東的權利。而且既然司解四對股東的不正當目的已經規定得十分明確了,對股東知情權的保護就不能僅僅停留在“實質性剝奪”層面了,應該加強對小股東的保護,明確股東知情權的性質,限制與規制多數股東權力濫用的法律規范。

二、限制股東知情權的公司意思的類型化分析

公司法是允許公司意思自治的,但是限制股東知情權最大不能到“實質性剝奪”的程度,否則章程或者約定的內容無效?!皩嵸|性剝奪”一詞,是對公司意思限制股東知情權的深度的描述。④公司或者股東限制知情權的對象,其內容可以包括:知情權的權利主體、查閱內容、查閱時間、查閱地點、查閱條件等一切環節,如何理解“實質性”就是在于理解法律并非禁止章程或股東限制股東知情權,問題在于要有一個“度”。當然,“實質性剝奪”的表述始終很抽象化、原則化,法官在此種情況下擁有自由裁量權,法官們應該具體問題具體分析,比如原告公司所遭受限制的嚴重程度、先行權的有效性、執行范圍是否符合相應的比例、公司的意思自由的原因是否是正當的、公司與股東之間發生矛盾等其他情況,應作出相應的判斷。

1.章程剝奪股東知情權

對于章程限制股東知情權分為兩種情形,一種是全體股東一致意思形成的公司意思還有一種是股東相互之間約定形成相對人之間的意思,這兩種情形要分類討論。而股東多數決形成公司的意思因為大股東濫用表決權來壓制小股東這種情況是絕對禁止的,所以在此只討論全體股東一致同意放棄知情權和股東之間協議放棄知情權的情形。

(1)全體股東一致同意限制股東知情權

對于這種情形,有兩種觀點。一種觀點認為,知情權作為股東固有的一項權利,如果法律沒有明確禁止股東處分自己的知情權,則股東可以自己處分其知情權,因此全體股東如果一致同意公司可以剝奪其知情權也是未嘗不可的。另外一種觀點認為,股東知情權是公司法強制規范所保護的權益,而不能通過法律以外的形式來排除或變更。我認為第二種觀點應該是《公司法》采取并應當繼續確立的正確做法,因為就像上文所說,股東知情權作為一項基礎權利,放棄了知情權也就相當于放棄了其他權利,這有悖于公司法的立法目的。所以即使是股東意思一致形成的公司意思,也不得去剝奪股東的知情權。而且有些股東是由于市場上沒有更好的投資公司,迫于壓力才不得已同意限制知情權的行為,一不小心自己的知情權就被實質性剝奪了,這種情況下更應該認定為章程限制股東知情權的做法是無效的。

2.股東間協議剝奪股東知情權

在法官審理時常常將股東間的協議的性質定義為合同,因而適用合同法的有關規定,但其實忽略了股東和股東之間是置于公司之下的,股東與股東之間的契約行為都是借由公司而實現的,協議的當事人股東是公司的成員,其不同于行為法中每個人與每個人都是單獨的個體,而是其在組織法中作為一種特別的情況存在,所以說應當由組織法上的權利義務加以約束⑤同時股東與股東間的約定的成立需要他們形成一致的意思表示,所以與資本多數決不同,但其約定的事項也是討論的關于公司的運營、管理、分紅等事情,公司雖然不是雙方意思表示的主體,但意思表示的對象是公司,約定涉及股東與公司、股東與股東之間的權利的行使和義務的承擔問題,也會影響到其他公司的法人機關的治理結構和職權,有可能還會關乎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對外的影響也是存在的。因此,股東間的協議約定剝奪知情權的時候不能單以合同法來去判斷具體條款的效力,而是應該運用實質性剝奪的判斷標準來判斷條款的效力。

3.小結

在認定實質性剝奪的同時,也要區分實質性剝奪和不屬于實質性剝奪的情況的意思,不要將任何限制的行為都列為實質性剝奪。公司法允許限制,只要是沒有達到實質的標準,這種意思自治法律是允許的,意思就是在一定程度內公司可以意思自治限制股東知情權。具體說,知情權作為股東固有的權利,《公司法》第33、97條所規定主體、客體也就是法律所規定的知情權的范圍,對于公司法規定以外的有關的知情權可以剝奪,但是這種剝奪也不是完全沒有邊界的。

三、我國對“實質性剝奪”判斷的完善

其實無論是最初股東們一致協商同意剝奪了知情權,或是后來通過資本多數決修改章程剝奪了知情權,還是股東之間協議剝奪股東的知情權,大多數國外的做法都是通過嚴格審查查閱行為是否合理來判斷到底是否是公司的錯誤,實質性剝奪了股東的知情權。⑥其實司法解釋四第8條做法亦是如此。所以應當加強關聯性和必要性的審查,這樣才能既保護股東的權利,又不給為了損害公司利益而行使知情權的股東鉆了空子。

1.加強查閱文件與查閱目的的關聯性審查

可以引入像行政法那樣的比例原則,具體來說就是具有適當性。⑦判斷查閱的這個基礎的知情權是否是為了滿足股東行使其他權利,也就是手段與目的是否匹配,若對某一文件行使特定的知情權并不能讓該股東實現監督公司或者救濟自己的目的那么這個特定知情權的行使就是沒有必要的,同時為了某一個目的而查閱公司整個文件這也是不符合比例原則的,公司若是對此加以限制或者剝奪那些濫用知情權的行為時就不構成實質性剝奪。因為公司的這個舉措并沒有將中小股東置于死地,也沒有違反公司法的強制性規定,公司這樣做未嘗不可。

2.加強查閱行為的必要性審查

同樣必要性的審查也要用到比例原則中的損害最小原則,也就是有多種手段可供選擇時,選擇侵害權益最小的那個行為。具體到剝奪股東知情權的情況就是公司不能任憑股東實施一些重復的查閱行為或者效率極低的查閱或復制行為。因為公司在提供查閱條件時也要付出相應的代價。但并不是說此時公司或者股東之間都可以限制這些效率低下和重復的查閱行為。因為股東自身水平的受限,公司往往因為利益的考慮也不會提供一個專門為股東查閱行為提供服務的專業人員。如果該股東完全可以通過別的高效的方法去實施查閱行為,這個時候公司或者股東之間協議剝奪了股東的知情權就是可以的,反之有一些行為如果股東不聘請專業人士往往發現不了自己的權益受損,這時又限制了股東可以查閱,但是不得同時聘請會計來查閱,這就是屬于實質性剝奪了股東的查閱權了,這種行為就應當認定為是無效的。

結語

近些年來,為了平衡股東權利和公司之間的權益和利益,同時伴隨著多數股東對少數股東的壓制,我國的立法也在不斷完善,通過對不正當行為進行解釋、對股東的保護不斷地進行完善,考慮到股東可能自身能力不足,所以可以讓會計和律師幫助其行使知情權。說明我國對于股東的保護體系在不斷完善,但是同時也要注意的是對于實質性剝奪的判斷不能停留在形式上,更多的應該關注小股東和大股東之間的矛盾究竟如何,才能去解釋具體行為是否屬于實質性剝奪。

注釋:

①參見(2018)京01民終2778號判決書.

②參見(2018)魯09民終645號.

③李建偉.公司法學[M].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第358頁.

④⑤李建偉.“實質性剝奪”股東知情權的公司意思效力研究,《公司法解釋四》第9條的法教義學分析及展開[J].中外法學,2018,30(05),第1353頁、第1351頁.

⑥趙旭東.公司法學(第四版)[M].高等教育出版社,2015,第133頁.

⑦紀海龍.比例原則在私法中的普適性及其例證[J].政法論壇,2016.3,第100頁.

參考文獻:

[1]李建偉.競業股東查閱會計賬簿的目的限制研究——《公司法解釋(四)》第8條第1項的法教義學分析[J].北方法學,2020,14(05):70-79

[2]李建偉.股東查閱會計賬簿的“不正當目的”抗辯研究——《公司法》第33條第2款的法教義學分析[J].當代法學,2021,35(01):94-105.

[3]朱大明.論股東會計賬簿查閱權的監督功能——以查閱權的共益性為中心[J].北方法學,2021,15(01):55-65

[4]牛彬彬.我國股東查閱權訴訟制度的完善——以“正當目的”為視角[J].西南政法大學學報,2018,20(06):61-77.

[5]張平.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查閱權對象的界定與完善[J].法學雜志,2011,32(04):46-49.

作者簡介:

楊愛佳(1999.6—)女,漢族,北京人,北方工業大學文法學院碩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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