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邁向責任的分配正義:自動駕駛交通事故的歸責邏輯
——基于語境主義的視角

2024-02-01 10:17
關鍵詞:交通事故分配語境

張 曬

(安徽大學 社會與政治學院, 安徽 合肥 230601)

一、 問題的提出

當前, 人工智能突飛猛進, 促進了自動駕駛技術的飛躍發展。 自動駕駛在很大程度上改變了所涉主體的權責形式和利益格局, 尤其是改變了駕駛事故責任的主體結構, 從而對責任分配提出新要求, 并帶來一個新的分配正義問題, 即自動駕駛交通事故責任的正義分配[1]。 “如何確定責任主體問題, 不僅涉及司法實踐領域, 更與哲學上的道德判斷有關, 也與邏輯上的責任界定有關?!盵2]從哲學上的道德判斷來講, 自動駕駛交通事故責任應該如何正義分配? 對于這一問題,國內外學術界從不同的角度展開了一些研究。

自動駕駛起步之初,一些研究者對自動駕駛交通事故責任的正義分配一度表現出悲觀情緒。比如,瑪強特等[3]就認為,在自動駕駛場景中,無論是部分自動駕駛還是完全自動駕駛,自動駕駛系統與駕駛員之間的責任分配都會異常困難;哪怕自動駕駛的事故場景確定是由技術問題導致,由于自動駕駛系統往往涉及多個不同生產商,即存在多個潛在責任方,這會進一步加劇責任分配的困難。

隨著自動駕駛的進一步發展,研究者們對自動駕駛交通事故責任的正義分配的研究態度發生了轉變。在一些研究者看來,自動駕駛交通事故責任的正義分配關鍵取決于人工智能的自動駕駛系統能否或應否作為道德主體[4]。如果人工智能的自動駕駛系統不能作為道德主體,那么,自動駕駛系統就不能承擔相應事故責任,進言之,自動駕駛交通事故責任分配就無從正常展開。圍繞自動駕駛系統能否或應否作為道德主體產生了很多爭論。有研究者認為,自動駕駛系統不具有“自由意志”和“電子人格”[5],“不具備人類所擁有的道德決策和反思能力,也不具備人類的道德地位”[6],“無法復制、模擬和超越人類主體性”[7-9],因而無法承擔交通事故責任。也有研究者持相反的觀點,認為在大數據及算法的精確控制下,自動駕駛系統具有人類思維、辨認與控制能力及行為選擇權[10],“常常像人類一樣思考”[11],是超脫于人類指令存在的獨立意思表示主體[12],可以賦予自動駕駛系統人工智能法律人格或直接法律人格,為其設立責任基金賬戶,由其獨立承擔事故責任[13-14]。兩派的觀點針鋒相對,至今尚未形成定論。

在另一些研究者看來,上述爭論無關緊要。潘恩榮等[15]打破了以上僵局,他們在對人工智能的兩種技術設計思路——“人工的智能”(AI)和“智能增強”(IA)——進行區分的情況下,提出基于AI(機器取代人類)思路的人工智能應用出現倫理問題時應問責設計者,基于IA(智能增強)思路的人工智能應用出現倫理問題時應問責使用者。參照此觀點,在自動駕駛交通事故中也可以讓其他主體來代表或代替自動駕駛系統扮演道德主體角色。比如,有研究者認為,可以由自動駕駛汽車所有人或使用人來代替自動駕駛系統承擔責任[16];還有研究者認為,相較于消費者(自動駕駛汽車所有人或使用人),生產商(包括研發者與生產者)處于控制危險的最佳位置,可以將自動駕駛系統的責任轉移給生產商,即“系統控制,生產商負責”[17-18]。進言之,可以直接賦予生產商以嚴格責任或者以是否通過監管機構審批為標準區分生產商的事故責任[19]??傊?將自動駕駛交通事故責任分配聚焦于強人工智能的自動駕駛系統能否或應否作為道德主體上,對解決自動駕駛交通事故責任分配問題并沒有實質意義。

在人類能夠代表或代替自動駕駛系統承擔事故責任的觀點支持下,一些研究者又在國際自動機工程師學會(SAE)對汽車自動化進行六級劃分的基礎上引申出自動駕駛交通事故責任劃分方案,認為自動駕駛系統屬于其背后民事主體(汽車生產者)侵權的工具,主張通過分析和論證不同道路交通參與主體注意義務的不同和對機動車支配程度的不同來確定責任主體進而分配責任[20-22]。具體來說,在半自動駕駛狀態時,要么由自動駕駛汽車使用者承擔責任,要么由自動駕駛汽車生產商承擔責任,要么由二者共同承擔責任[5];在處于完全自動駕駛狀態時,自動駕駛系統完全掌控機動車運行,負擔所有注意義務,應當承擔所有事故責任[23]。即便是對乘客或人類駕駛員課以嚴苛的注意義務或謹慎駕駛義務,要求承擔過失責任,也極為勉強,甚至不合乎道德理性[24]。

以上觀點受到另一些研究者的質疑,他們指出,根據國際自動機工程師學會建立的對汽車自動化的六級劃分標準對自動駕駛侵犯責任進行劃分有一定的參考價值,但也存在商榷之處:其一,在自動駕駛的Level 3~Level 4中,由于駕駛員不同于機器,信號接收延時、接收時誤操作等狀況都可能發生,從而導致引發事故的責任分配很難進行[2]。其二,由于人工智能的深度學習能力使智能汽車在自動駕駛中對現場的預測和作出決策可能超出生產商的預見,造成的損害后果難以直接歸因于生產商[25]。其三,在自動駕駛中,由于預測人機互動方式的內在復雜性和機器產品的相對自主性,讓生產商盡到充分注意義務進而承擔完全責任很困難[26],而且,會加重生產商的負擔,不利于自動駕駛發展[25]。其四,忽略了機動車所有人和使用人存在分離的情況,進而忽視了此種情況下應該由汽車所有者、駕駛員與汽車生產商共擔責任的事實[23]??陀^地講,四點質疑也很中肯。

針對完全自動駕駛情況下生產商擔責過重而影響自動駕駛發展的質疑,有研究者提出應根據其社會有用性容許其危險性,將注意義務在行為人、受害人和社會之間作出合理配置,把原來由生產商或使用者承擔的注意義務分配一部分給社會或受害人[25]。這具有啟發性,但缺乏道義基礎,難以獲得社會支持。

為此,有研究者進一步提出,解決自動駕駛事故責任分配問題,需要構建超越道義論和功利主義算法的自動駕駛道德算法[27-29],即參與方在碰撞中形成基于最大化最小值算法決策的道德關聯,相應地產生各種形式的責任[30]。這一觀點用正義的標尺衡量并分辨了自動駕駛中各參與主體的事故責任,有一定的道義基礎和現實應用價值,但實際上各個主體在無知之幕下根本無法公允地論辯如何設計自動駕駛算法[31];況且,其本質還是在對人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進行量化[32],沒有同等地對待事故中每一個主體的生命安全,違背直覺正義。一言以蔽之,根據最大化最小值算法決策進行事故責任分配也背離了正義。

綜上所述,既有研究展現了學術界對自動駕駛交通事故責任的正義分配的積極關注和深度思考,不乏理論啟迪意義和現實借鑒價值,但也存在明顯不足,主要表現在:第一,圍繞自動駕駛交通事故責任分配所做的研究更多地停留于就事論事層面和一般性的問題與對策層面,著重于講述“應該怎么做而非為什么要這樣做”的邏輯,相對缺乏倫理層面的思考及相應的理論建構,即使個別研究從倫理層面借用羅爾斯正義論對自動駕駛交通事故責任正義分配進行了探索,但也面臨著與正義相悖的困境。第二,缺乏從總體上對自動駕駛交通事故責任分配進行宏觀思考。自動駕駛交通事故責任分配牽涉面廣,影響深遠,有必要將其放在當下宏闊的時代背景以及未來長遠的發展趨勢中進行整體性謀劃和研究?;诖?本文將吸收既有研究成果,并站在時代與社會發展的高度,選取合適的理論視角對自動駕駛交通事故責任的正義分配進行宏觀上的理論建構。

二、 社會語境、意義與正義:自動駕駛交通事故責任分配的理論框架

語境主義正義理論家沃爾澤[33]論述道:既有的分配正義的各種理論總是這樣描述分配過程,“人們向(別的)人們分配物品(goods,也譯作善)”,將分配的焦點“集中在代理人和物品的領受者身上”,而不是集中在物品即善上;然而,現實情況并非如此,現實情況是,“人們構思和創造出物品,然后在他們自己當中進行分配……構思和創造優先于(物品)并控制分配(物品)”。對沃爾澤的這段話作進一步分析,可以闡述為兩點:①正義分配不是任意的,而是依據人們所共享的關于“善”是什么,以及它們的用途何在的觀念摹制出來的,即分配是由“善”的意義所決定的;②“善”的意義是產生于社群的文化背景(語境)當中的,即“善”的意義是由社群的文化背景(語境) 所決定的[34]。反過來可以濃縮為一句話:善所處的社會語境決定了善的社會意義進而決定了善的正義分配。

沃爾澤的語境主義正義論對于自動駕駛交通事故責任分配具有重要的啟發價值。換言之,語境主義正義論可以運用到自動駕駛交通事故責任的分配上。由此,本文的理論預設為,自動駕駛交通事故責任是社會諸善中的一種。作為社會諸善之一的自動駕駛交通事故責任會面臨不同的社會語境,不同的社會語境會賦予自動駕駛交通事故責任不同的社會意義,而不同的社會意義則決定了自動駕駛交通事故責任會形成差異化分配原則。這是自動駕駛交通事故責任正義分配的理論邏輯。據此,形成本文的理論框架,見圖1。

圖1 自動駕駛交通事故責任正義分配的理論框架

三、 不同“社會語境”中事故責任的不同“社會意義”

“社會雖然是以相互聯系的‘構成性的自我’而組成的一個有機整體,但是,整個社會并非‘不可分割的鐵板一塊’或‘整齊劃一’的整體,而是被不同的社群進行了區隔或劃分”[35]87,即表現為不同的領域。在不同的領域中會產生或存在不同的善,這也意味著不同的善會面對不同的社會語境(1)文化背景與社會語境既可以是一體兩面的關系,也可以是從屬于關系。就前者來說,將文化背景看成一個整體,作為一個整體的文化背景就是一個社會語境;就后者來說,將文化背景看成是由不同的領域或部分所構成的有機體,構成文化背景的不同領域或部分就是主體所處的一個個社會語境,社會語境涵括在文化背景當中。不管是哪一種,文化背景與社會語境的關系都可以表示為文化背景決定或生成社會語境。雖然人類社會分成了不同的文化背景,即不同的國家或民族擁有不同的文化背景,但不同的文化背景之間并不是完全相斥和對立的,而是擁有程度不同的“共同道德”,即“厚的共同道德”和“薄的共同道德”。由于擁有“共同道德”,因此,生活在不同文化背景中的主體仍然可以處于相同的社會語境當中,從而對特定善擁有“共享理解”,進而特定的善在不同文化背景中呈現出相同的社會意義?;蛱幱诓煌纳鐣Z境當中。而且,“物品(善)并沒有殘忍的‘自然的’意義,它們僅僅是通過某種解釋和理解的過程,獲得了‘觀念和創造’的意義”[36]。換言之,善本身不具有“意義”,善所擁有的“意義”來自于善所處的社會語境,進言之,它表現為特定的群體對特定的善的“共享理解”,即“特定的人群因出生環境、成長經歷、直面情景等大致相同而形成的能夠相通的情感和認知”[35]118。因此,不同的社會語境除了賦予不同的善以不同的形態和名稱之外,更重要的是會讓不同的善擁有不同的社會意義。即使對于同一種善而言,其所面對的社會語境也會發生變化。當社會語境發生不同變化時,同一種善也會跟著被賦予不同社會意義。一言以蔽之,在不同社會語境中,不管是不同善還是同一種善,其社會意義都是不同的。

自動駕駛交通事故責任是一種分配之善。自動駕駛交通事故責任會面臨兩個不同層面的社會語境,分別為宏觀層面的社會語境——因與社會中其他善相區分而生成的社會語境,以及微觀層面的社會語境——因面對不同主體而生成的社會語境。以下分析這兩個層面的社會語境及其決定的事故責任的社會意義。

1. 宏觀社會語境及其決定的事故責任的社會意義

從宏觀上看,作為分配諸善之一的自動駕駛交通事故責任(設為善A)所處的社會語境與社會中其他善所處的社會語境是不同的。在此,不妨選取分配諸善之一的人類手動駕駛交通事故責任(設為善B)作為比較分析的例子。如果將善A所處的社會語境看作語境A,那么,可以將善B所處的語境看作語境B。由于語境A與語境B是不同的,所以,處于語境A中并由語境A所決定的自動駕駛交通事故責任的意義(設為意義A)與處于語境B中并由語境B所決定的人類手動駕駛交通事故責任的意義(設為意義B)也是不同的,見圖2。

語境A究竟是一種什么樣的語境?分析語境A需要聚焦兩個核心元素,即“人工智能”與“自動駕駛”。當前,人工智能的飛速發展使人類進入到一個新的時空當中,沒有任何人能夠完全脫離或拒斥人工智能的影響,人們再也回不到前人工智能時代。盡管有很多人還不適應人工智能對其生活帶來的影響,但他們對于這種影響是無能為力的。人工智能的飛速發展也帶動了自動駕駛的發展。隨著人工智能向縱深發展,自動駕駛也將成為取代人類手動駕駛的必然選擇。自動駕駛成為一種歷史的必然,沒有任何力量能夠阻擋自動駕駛發展的歷史潮流。雖然基于人工智能的自動駕駛對車輛的控制能力要強于人類手動駕駛對車輛的控制能力,但基于人工智能的自動駕駛還是不能完全避免失控或誤操作的風險,這意味著自動駕駛的風險還是存在的。這樣一來,人們是帶著對自動駕駛的謹慎樂觀的心情來迎接自動駕駛。這就是自動駕駛交通事故責任所處的社會語境。

圖2 不同宏觀社會語境決定的交通事故責任的不同社會意義

這樣的一種社會語境決定了善A的社會意義。 如前所述, 善A的社會意義實質上是人們對善A產生的“共享理解”。 具體來說, 對于善A, 人們的“共享理解”是, 通過對人進行協調性的心理觸動和整合性的利益調適, 促進人與人之間、人與機(自動駕駛)之間更好地融合發展。 這便是善A的社會意義。 在此, 還是以善B為例。 人類手動駕駛交通已經有幾百年的歷史, 發展中造成了無數交通事故, 對人們的生命財產安全造成了的巨大損失。 面對手動駕駛, 人類迫切需要新的駕駛方式來取而代之。 這是善B所處的社會語境。 按照這樣的語境, 人們對善B產生的“共享理解”是, 通過對人進行事后的懲戒和威懾, 減少交通事故從而保證交通秩序和社會和諧穩定。 這也是善B的社會意義。 顯而易見, 善A與善B不同的社會語境決定了二者擁有不同的社會意義。

2. 微觀社會語境及其決定的事故責任的社會意義

從微觀上看,作為分配之善(A)的交通事故責任不會總是處于同一社會語境中,而是會處于變化著的社會語境中。變化著的社會語境源于善A會面臨著不同的主體,自動駕駛交通事故涉及的主體主要包括自動駕駛系統、生產商、汽車所有人、乘客、行人、政府等。相應地,就形成善A面對的六個社會語境,分別稱之為語境1、語境2、語境3、語境4、語境5、語境6等。由于語境1與語境2、語境3、語境4、語境5、語境6是不同的,所以,處于語境1中并由語境1所決定的善A的意義,與處于語境2中并由語境2所決定的善A的意義,與分別處于語境3、語境4、語境5、語境6中,并由其各自所決定的善A的意義也是不同的,分別將它們設為意義1、意義2、意義3、意義4、意義5、意義6,見圖3。

圖3 不同微觀社會語境決定的交通事故責任的不同社會意義

我們來看善A即自動駕駛交通事故責任所面對的六個語境及相應的意義。

語境1及相應的意義1:支持自動駕駛的智能系統是由人工設計和生產的,并不具備像人一樣的主體地位。不過,“雖然自動駕駛算法不具備主體地位,但其在駕駛中的決策主導性至少部分地替代了人的主體性和能動性”[37]。其表達的意思是,自動駕駛并不完全是由人主導和支配的,自動駕駛具有等同于甚至在某些方面超越于人的功能,能夠按照自己的理性和意志運行。由這樣的語境,可以得出意義1,即對于自動駕駛系統而言,自動駕駛交通事故責任是特定行為導致的后果。

語境2及相應的意義2:一般來說,在生產自動駕駛汽車的過程中,生產商會本著盡可能地讓不同的主體都滿意的目標來生產出安全行駛的自動駕駛汽車。但生產商并不能保證自動駕駛汽車始終按照預先設計好的程序運行,即自動駕駛汽車不出現任何的差錯和閃失。由這樣的語境,可以得出意義2,即相對于生產商而言,自動駕駛交通事故責任是類似于生產成本的一種特定的社會成本。

語境3及相應的意義3:汽車所有人(有時也是不操控自動駕駛汽車的駕駛人)對自動駕駛汽車擁有所有權和使用權,自動駕駛汽車行駛產生的各種后果與汽車所有人存在不可分割的關系。由這樣的語境,可以得出意義3,即相對于汽車所有人而言,自動駕駛交通事故責任是其必須認領的自我附屬性損失。

語境4及相應的意義4:乘客乘坐自動駕駛汽車在獲得自動駕駛帶來的便利的同時,會希望自身的生命財產得到安全保障。但是,只要乘坐自動駕駛汽車,就會面臨無法預料的風險,這種風險是乘客在乘坐自動駕駛汽車時予以默認和接受的。由這樣的語境,可以得出意義4,即相對于乘客而言,自動駕駛交通事故責任是其為獲得特定的便利條件而不得不接受的負擔或付出。

語境5及相應的意義5:行人在行進的過程中,都希望自身的生命財產是一直安全的,不希望遇到任何的危險。然而,只要生活在地球上,風險就是避免不了的。道路上的行人時刻有可能面臨著來自自動駕駛交通事故造成的傷害。由這樣的語境,可以得出意義5,即相對于行人而言,自動駕駛交通事故責任是其在沒有獲得利益時卻要額外遭遇的主觀上避免不了的風險和負擔。

語境6及相應的意義6:作為政府,需要引導包括自動駕駛在內的科學技術事業的發展。在發展自動駕駛事業的同時,既要為生產商提供良好的營商環境,也要保障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由這樣的語境,可以得出意義6,即相對于政府而言,自動駕駛交通事故責任是其工作內容的題中之義和必要構成。

綜上所述,作為人類社會中諸善之一的自動駕駛交通事故責任在面對著不同的社會語境——包括宏觀上因其區分于其他善而形成的社會語境和微觀上因其面對不同的主體而生成的社會語境時——會擁有不同的社會意義。

四、 不同“社會意義”決定的事故責任的差異化分配原則

善的社會意義決定善的分配原則。由于擁有不同的社會意義,自動駕駛交通事故責任的正義分配自然擁有不同的分配原則。如前所述,自動駕駛交通事故責任分別在宏觀上因與其他的善所處的社會語境相區分而表現出不同的社會意義,在微觀上因面對不同的主體及其生成的不同社會語境而表現出不同的社會意義,因此,自動駕駛交通事故責任的分配由兩個層次上不同的社會意義所決定的分配原則所構成,分別將這兩個原則稱為第一原則和第二原則。在理念和作用上,第一原則統領第二原則,第二原則在第一原則的支持下發揮著作用。

1. 面向宏觀語境的社會意義決定的第一分配原則

首先來分析第一分配原則。對于第一分配原則的推導,還是回到自動駕駛交通事故責任的社會意義上。由于自動駕駛交通事故責任與手動駕駛交通事故責任等善擁有不同的社會意義,自動駕駛交通事故責任就與手動駕駛交通事故責任等善的分配原則不一樣。如前所述,對于人類命運共同體來說,自動駕駛交通事故責任的社會意義不是別的,而正是通過對人進行協調性的心理觸動和整合性的利益調適,進而促進人與人之間、人與機(自動駕駛)之間更好地融合發展。這樣的社會意義決定了,自動駕駛交通事故責任的分配需要恪守兩點原則。

第一,不能采用過嚴的制裁性原則, 而宜采用適度的寬容性原則——采用過嚴的制裁性原則會打擊自動駕駛生產商的積極性和創造力, 不利于自動駕駛事業的發展和社會的進步。 第二,不能采用單一的事后追究的原則, 而宜采用事前警示與事后追究相結合的原則——單一的事后追究原則起不到更好地預防自動駕駛交通事故的作用。 第一原則的兩個方面在自動駕駛交通事故責任分配中發揮引領作用, 是自動駕駛交通事故責任分配需要堅持的一個統領性的原則。 它或許比較抽象, 但卻能夠在具體的分配實踐中落地和執行。

2. 面向微觀語境的社會意義決定的第二分配原則

在分析完第一分配原則之后,再來分析第二分配原則。第二原則事實上并不是一個單行原則,而是一個系統性原則,它由六個分支內容構成,包括自動駕駛交通事故責任面對的六個主體生成的不同社會意義所決定的分配原則。依照前述的六個主體的順序,對第二原則的構成進行分析。

(1) 對稱性分配原則。 對于自動駕駛系統來說, 自動駕駛交通事故責任的社會意義是, 自動駕駛交通事故責任是自動駕駛系統特定行為導致的后果。 如果沒有自動駕駛特定的行為發生, 交通事故就不會產生。 自動駕駛系統理應為自己的特定行為買單。 因此,自動駕駛交通事故責任應該采用對稱性原則分配給自動駕駛系統。 所謂對稱性分配原則, 就是指自動駕駛系統對于引起特定的事故發揮了多大的作用, 就應該承擔與之相對應的責任, 既不可以多一點, 也不可以少一點。

(2) 恰適性分配原則。對于生產商來說,自動駕駛交通事故責任的社會意義是,自動駕駛交通事故責任是類似于生產成本的一種隱性社會成本。既然是一種成本,那就意味著會虧損。當自動駕駛發生交通事故時,這個隱性社會成本就會轉變為顯性社會成本。對于生產商來說,成本當然是越低越好,但又不可能低到不存在。因此,自動駕駛交通事故責任應該采用恰適性原則分配給生產商。所謂恰適性分配原則,就是根據生產商自身的實際承擔風險能力,分配分量合適的即不會對生產商實現持續生產構成較大威脅的責任給生產商。

(3) 還原性分配原則。 對于汽車所有人來說,自動駕駛交通事故責任的社會意義是, 自動駕駛交通事故責任是其必須認領的自我附屬性損失。 既然對自動駕駛汽車擁有所有權, 那么, 汽車所有人就需要對自動駕駛汽車的行為負責, 進而需要對自動駕駛汽車因其特定的行為而產生的特定后果負責。換言之, 自動駕駛汽車的行為產生什么樣的后果, 汽車所有人就需要承擔什么樣的后果。 這就好比一個人養了一只小動物, 小動物給別人造成傷害后, 小動物的主人應該對小動物傷害人的事件負責任。 因此, 自動駕駛交通事故責任應該采用還原性原則分配給汽車所有人。 所謂還原性分配原則, 就是將自動駕駛系統需要承擔的責任完整地轉移給汽車所有人, 由汽車所有人來代替自動駕駛系統承擔相應的事故責任。

(4) 共擔性分配原則。對于乘客來說,自動駕駛交通事故責任是其為獲得特定的便利條件而不得不接受的負擔和風險。不乘坐自動駕駛汽車,乘客自然就不會與自動駕駛交通事故責任產生直接的聯系。選擇乘坐自動駕駛汽車,乘客就與自動駕駛汽車形成了一個利益和命運共同體,需要與自動駕駛汽車共同面對可能發生的各種事故和風險。利益與風險同在,因此,自動駕駛交通事故責任應該采用共擔性分配原則分配給乘客。所謂共擔性分配原則,就是將自動駕駛交通事故責任分配一部分給乘客,至于分配多少責任由乘客的數量來決定。

(5) 包容性分配原則。對于行人而言,自動駕駛交通事故責任是其在沒有獲得利益時卻要額外遭遇的主觀上避免不了的風險和負擔。既沒有獲利,還要承擔風險與負擔,這對于行人來說是非常不公平的。然而,一項嶄新的社會事業要實現快速發展,在很大程度上是需要社會大眾給予一定的支持并分擔風險的。既然如此,自動駕駛交通事故責任應該采用包容性分配原則分配給行人。所謂包容性分配原則,就是讓行人對自動駕駛產生同情和理解,從而自愿地象征性承擔一點自動駕駛交通事故責任。行人分擔責任具有特殊的意義,適當分配即可。

(6) 兜底性分配原則。對于政府來說,自動駕駛交通事故責任是其工作內容的題中之義。政府存在的一個重要目的就是為社會的發展保駕護航,為社會發展過程中存在的一些困難和產生的復雜問題進行兜底。自動駕駛交通事故責任雖然與政府不存在直接關系,但卻是政府躲不開、繞不過的。換言之,自動駕駛交通事故責任是政府必須承擔的。因此,自動駕駛交通事故責任應該采用兜底性原則分配給政府。所謂兜底性分配原則,一方面是指在分配自動駕駛交通事故責任時,政府的格局要大,起到帶頭擔當的作用;另一方面是指對于自動駕駛交通事故責任分配中其他主體難以承擔即分配不完的剩余責任,政府要主動認領。

五、 差異化分配原則下自動駕駛交通事故責任的分配機制

正義分配原則確立后,接下來就是按照原則對自動駕駛交通事故責任進行分配。然而,正義分配原則只是為具體的分配實踐提供了一種抽象的價值指引,如何按照抽象的價值指引對自動駕駛交通事故責任進行分配并不容易。

在自動駕駛交通事故責任分配中,六個主體地位平等,也缺乏一個能夠擁有完全公正性和理性能力的裁決力量。換言之,沒有一個超越所有主體并能夠按照六個分支原則來對自動駕駛交通事故責任進行公正分配的主體。由此,在差異化原則下建立自動駕駛交通事故責任的分配機制至關重要。

1. 成立分配共同體

自動駕駛交通事故責任的分配機制首先需要成立一個分配共同體。自動駕駛交通事故責任相當于一個完整的蛋糕擺在六個主體面前,分配交通事故責任實質上就是切蛋糕。切蛋糕關乎每一個主體的切身利益,只有每個主體都在場,才能保證分配的公平公正。然而,由于六個主體中的部分主體(如乘客、行人)涉及到的人數較多,而在分配時又不可能讓每一個乘客和行人都參與其中,這就需要從乘客和行人當中選取合適的代表來代表乘客和行人參與到分配共同體當中[38]。

另外,作為六個主體之一的自動駕駛系統并不像其他五個主體一樣擁有話語表達能力和理性辯論能力,這就導致自動駕駛系統無法作為一個獨立的主體參與到自動駕駛交通事故責任的分配共同體中,而是需要由其他的主體來代表(在人工智能發展到高級階段后,如果機器人能夠像人一樣進行正常思考和話語表達,自動駕駛系統可以直接參與)。然而,由于生產商只是設計和生產了自動駕駛系統卻不對自動駕駛系統擁有所有權,而汽車所有人對自動駕駛系統擁有所有權卻沒有設計和生產自動駕駛系統,這又使得生產商和汽車所有人都不能作為自動駕駛系統的合適代表參與到分配共同體當中。那么,在六個主體之外選擇和確認一個合適的主體來代表自動駕駛系統參與分配共同體就是唯一的選擇。由于自動駕駛是一個非常專業的問題,作出與自動駕駛相關的判定離不開自動駕駛相關領域的專家,因此,從事自動駕駛相關領域研究的專家無疑是合適的人選。

2. 以協商執行原則

由六個主體即代表自動駕駛系統的專家、生產商、汽車所有人、乘客、行人、政府等,組成的自動駕駛交通事故責任分配共同體,必須嚴格按照由第一原則和第二原則組成的分配原則來對自動駕駛交通事故責任進行分配。

由于第一原則是總體性原則,并不會對六個主體的利益構成偏向性的影響。因此,對于第一原則,分配共同體只需要明確其中的要義。其要義是,第一原則是對自動駕駛交通事故責任進行分配時需要堅持的價值主線。盡管自動駕駛交通事故責任的分配會面對六個不同的主體,但在向六個主體分配責任時都應該恪守這一原則。具體來說,對于自動駕駛交通事故只要不是六個主體主觀刻意造成的,在向六個主體分配事故責任時,盡可能不進行制裁而是寬容對待。即使六個主體中個別或部分主體的主觀刻意行為造成了自動駕駛交通事故發生,也不能對其進行嚴厲制裁,而是多給予悔過自新的機會。此外,向六個主體分配自動駕駛交通事故責任,主要也是進行事前警示,提醒各個主體各盡其責,共同為自動駕駛發展作出貢獻。

構成第二原則的六個分支原則與各個相關主體的利益密切相關。運用每個原則對自動駕駛交通事故責任進行分配會直接影響相關主體的利益,因此,在運用六個分支原則對事故責任進行分配時,每個主體都需要發表自己的觀點。在此,以六個分支原則中的對稱性分配原則為例。對于自動駕駛系統來說,是按照對稱性分配原則來分配責任給自動駕駛系統。那么,分配多少責任才與自動駕駛系統應當承擔的責任是相對稱的,對此,分配共同體中代表自動駕駛系統的專家可以首先進行陳述,其他主體則表達各自的看法。按照對稱性分配原則,既不會完全采納專家的意見和建議,也不會完全聽從其他主體的意見和建議,而是綜合六個主體的意見和建議,運用投票表決形成共識,并作為對稱性分配原則的執行指令。

當運用其他五個分配原則即恰適性分配原則、還原性分配原則、共擔性分配原則、包容性分配原則、兜底性分配原則,進行自動駕駛交通事故責任分配時,同樣需要六個主體共同討論,從而形成共識即分配執行指令。

需要指出的是,兜底性分配原則實質上不需要六個主體進行過多的討論。當分配共同體圍繞其他五個原則進行充分的討論進而將相應的責任分配給五個主體之后,剩下的責任都需要由政府來認領和承擔。這也是兜底性分配原則的本意和初衷。但是,這并不意味著政府要對自動駕駛交通事故責任進行大包大攬。對于能夠運用五個原則分配好的責任,政府沒必要予以承擔。

六、 結 論

自動駕駛的發展既給人類社會帶來便利,也給人們對自動駕駛交通事故責任的正義分配帶來難題。一些發達國家圍繞自動駕駛交通事故責任的認定進行了一些立法上的探索,學術界聚焦于自動駕駛交通事故責任的正義分配并開展了一些理論上的探討,取得了一些成果,但并沒有為自動駕駛交通事故責任的正義分配提供一個統領性的框架。本文在吸收既有研究成果的基礎上,借鑒語境主義正義論的理論資源對自動駕駛交通事故責任分配問題進行了較為深入的研究。

根據語境主義正義論,作為社會諸善之一的自動駕駛交通事故責任會面臨不同的社會語境,不同的社會語境會賦予自動駕駛交通事故責任不同的社會意義,不同的社會意義又決定了自動駕駛交通事故責任會形成差異化分配原則,即由第一原則和第二原則共同構成,第一原則統領第二原則。第一原則表現為,在分配自動駕駛交通事故責任的過程中,不能采用過嚴的制裁性原則,而宜采用適度的寬容性原則;不能采用單一的事后追究的原則,而宜采用事前警示與事后追究相結合的原則。第二原則包括針對自動駕駛系統的對稱性分配原則、針對生產商的恰適性分配原則、針對汽車所有人的還原性分配原則、針對乘客的共擔性分配原則、針對行人的包容性分配原則、針對政府的兜底性分配原則。在差異化原則的引導下,由代表自動駕駛系統的專家、生產商、汽車所有人、乘客、行人、政府等組成自動駕駛交通事故責任分配共同體進行充分的討論,從而形成面向各個主體的分配共識和執行指令,進而實現自動駕駛交通事故責任的正義分配。

本文從語境主義的視角為自動駕駛交通事故責任分配構建了一個整體性的正義理論框架,這是一種理論創新。相對于既有研究所提供的各種事故責任的認定方法,按照本文的正義理論框架所展開的責任分配,事故所涉主體都能夠得到公正的對待,事故責任能夠得到相對公平的分配,既不會影響相關主體乃至整個社會對責任的正義分配秩序的信任,也不會影響自動駕駛事業的發展??偟膩碚f,本文所開展的研究為自動駕駛交通事故責任的分配提供了一個新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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