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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1165條?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律師評析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睹穹ǖ洹返?165條規定的是侵權責任歸責原則中的過錯責任與過錯推定。除此之外,《民法典》還規定了無過錯責任。但過錯推定和無過錯責任均須依據具體法律規定予以使用。根據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行為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是為過錯推定原則;行為人損害他人民事權益,不論行為人有無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依照其規定,視為無過錯責任。
本案雙方因大棚合同問題產生糾紛,在爭執過程中,李瓊故意拿水果刀侵犯王春身體并造成王春輕微傷,具有明顯的過錯且侵權事實成立。王春的損失理應由李瓊承擔。
律師提示
在過錯責任原則中,不僅要考慮行為人的過錯,也要考慮受害人的過錯或者第三人的過錯。如果受害人或者第三人對損害的發生也存在過錯,要根據過錯程度來分擔損失,因此可能減輕甚至抵消行為人承擔的責任。在共同侵權的場合,共同侵權人的過錯程度甚至可能成為其內部分擔損失的依據。
過錯責任原則要求行為人盡量履行注意義務,避免損害后果,也要求每個人充分尊重他人的權益,從而為行為人確立了自由行為的范圍,體現了對人的尊重;它有利于預防損害的發生,通過賦予過錯行為以侵權責任,行為人應盡到注意義務,努力避免損害的發生。
(來源:《生活離不開的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