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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現共同富裕的稅制結構優化研究

2024-03-09 09:14張懷雷
財會研究 2024年2期
關鍵詞:間接稅直接稅稅收制度

張懷雷 陳 妮

一、引言

黨的十九屆五中全會審議通過《中共中央關于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四個五年規劃和2035年遠景目標的建議》,其中明確指出:“完善現代稅收制度,健全地方稅、直接稅體系,優化稅制結構,適當提高直接稅比重”。黨的二十大提出,要“健全基本公共服務體系,提高公共服務水平,增強均衡性和可及性,扎實推進共同富?!?,“增加低收入者收入,擴大中等收入群體”。稅收作為國家治理的重要工具,其制度結構安排和功能定位決定了稅收制度結構是促進收入分配的重要杠桿,是推動中國經濟高質量發展從而促進共同富裕的關鍵因素。

二、稅制結構的內涵

稅收制度結構概念的研究由來已久,但學者們對其內涵的理解并不一致。早在19世紀下半葉,瓦格納就明確指出,單一稅種不能滿足各項稅收原則,要有效滿足各種稅收原則,必須將各種稅種組合起來形成一個稅收體系。20世紀中期,西方學者開始分析稅種相對地位的演變趨勢以及相關因素對稅種相對地位的影響。然而,西方學者對稅收制度結構的內涵探討甚少。20世紀80年代以后,中國學者開始研究稅收制度的結構。有三類具有代表性的觀點:第一類觀點認為,稅制結構是稅種的分布和主要稅種的選擇,即稅種在質量上的結合和在數量上的比例關系(馬國強,1991)。第二類觀點認為,稅制結構除了稅種結構外,還包括多個層次的稅收安排,如:稅系結構、要素結構、征管構成等(李文,1998;陳共,2001;朱為群,2016)。第三類觀點認為,稅制結構包括稅種結構、稅制要素外,還包括中央稅和地方稅的關系(龐鳳喜,2006)。第一類觀點界定了稅收制度結構的基本含義,第二類觀點和第三類觀點是第一類的延伸。從研究的角度來看,學者們力求從各個層面全面解釋稅制結構。但隨著研究的深入和細化,對稅收制度和政府之間關系的研究已成為稅收學界一個獨立的研究方向,前者成為影響微觀主體的研究重點,后者通常與財政分權相結合進行研究。稅收制度包括兩部分:稅收制度結構和各稅制度。稅制結構是指各個稅種之間的關系,而各稅制度是指每個稅種的內部要素的構成和界定??梢?,稅制結構并不等同于稅制,稅制結構是后者的從屬概念。與此同時,稅制結構和各種稅制也成為稅收領域不同的研究方向。

綜上所述,本文對稅收制度結構的定義如下:稅收制度結構是指一個國家根據經濟發展水平和政治要求,依照法律法規建立和形成的各種稅收關系,包括組合方式和相對地位。稅制結構主要包括兩個方面:一是稅類結構,二是稅種結構。本文主要從這兩個層面對我國稅制結構進行優化研究。

(一)稅類結構

稅類,亦稱稅系,是指按照一定的標準把相同或相近的稅種歸為一類,以形成不同的稅類。稅類結構是指一國或地區稅收體系內的稅種類別和其主次,該類稅種占總稅收收入的比例是一種衡量指標。根據構成稅類的稅種性質,可分為直接稅類、間接稅類和“五分法”分類,即分為商品稅類、所得稅類、財產稅類、資源稅類、行為稅類。國內學者多以直接稅和間接稅的概念對稅種進行分類和歸納,并根據主要稅種所占比例,具體分為以直接稅為主的稅制結構、以間接稅為主的稅制結構和兩者并重的雙重主體結構。

(二)稅種結構

稅種結構是指稅種在稅制結構內的組合,表現為哪些稅種被納入國家稅制,反映了一個國家稅制的內涵。稅種的選擇和結構關系反映了一國稅制結構的總體趨勢和結構布局。不同稅種之間相互促進又相互抑制,形成了一個相當復雜的體系,形成了國家稅制結構的“血肉”。在稅制結構中,各稅種的地位和作用是不同的,各稅種的稅收收入占比成為衡量其作用的重要指標。比例越大,在經濟和社會中的作用就越大。根據這一標準,稅種分為主要稅種和輔助稅種。主要稅種占稅收收入的比重很大,在稅收政策中起著重要作用,對稅收制度有重大影響。

三、我國稅制結構現狀分析

(一)我國稅系結構的現狀分析

直接稅和間接稅是理論和實踐中常用的稅制結構劃分方法。然而,對于兩者的劃分以及不同稅種的分配,學術界仍存在諸多爭議,其根源在于無法準確界定稅負轉移的結果。從國內現有的研究來看,對增值稅、消費稅、城市維護建設稅、資源稅、關稅、環境保護稅(2018年開征)等多個稅種的分類是一致的,這些稅種被歸類為間接稅。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房產稅、契稅、車船稅、耕地占用稅、城市土地使用稅等都屬于直接稅。目前,主要有爭議的稅種有煙葉稅、印花稅、車輛購置稅、船舶噸位稅和土地增值稅,共5個稅種(劉佐,2010;國家稅務總局稅收科學研究所課題組,2005)。一般來說,已繳稅款在最終形成后不再進入市場進行交易,或難以轉嫁的,歸為直接稅,否則歸為間接稅。因此,本文將煙葉稅歸為間接稅,將印花稅、船舶噸位稅、車輛購置稅、土地增值稅歸為直接稅。

綜上所述,我國現行的18個稅種中,屬于間接稅的有7個(增值稅、消費稅、關稅、城市維護建設稅、資源稅、環境保護稅、煙葉稅),其余11個稅種屬于直接稅。具體分類如表1所示。

表1 稅系結構——直接稅和間接稅

由于環境保護稅數據、2017年前進出口增值稅和消費稅數據無法獲得,故沒有進行數據統計。按照表1的分類標準得到2007-2021年我國直接稅和間接稅收入統計圖,如圖1所示。

圖1 2007-2021年我國直接稅和間接稅收入(單位:億元)

從圖1可以看出,近14年來,我國的直接稅和間接稅收入總額呈上升趨勢。其中,間接稅的稅收收入在我國稅制中基本占主導地位,高于直接稅的稅收收入。從2007年的20574.97億元增加到2021年的87830.92億元,增加53558.5億元,年均增長率為11.25%。直接稅也從2007年的17945.18億元增加到2021年的85501.8億元,增加67555億元,年均增長率為12%,高于間接稅的年均增長率??傮w來看,此階段稅制結構的特點是直接稅比重逐漸上升。但是,間接稅的比重仍然比較高,2021年接近58%。間接稅比重過高,不利于收入分配調整,也容易造成社會稅負由企業承擔,導致生產經營成本增加,特別是在經濟下行周期,不利于企業抵御外部環境風險,造成企業經營困難,最終對經濟高質量發展產生負面影響。

(二)我國稅種結構的現狀分析

稅制結構由不同的稅種組成,各稅種在不同的領域發揮著不同的作用。目前我國一共18個稅種,本文選取我國4 個主體稅種進行分析,結果見圖2。

圖2 2007-2021年我國四大稅種占稅收收入比重

由圖2可知,在我國現行稅收制度中,增值稅作為財政收入的主要來源,一直占據著重要地位,但是在2007-2015年其所占比重從33.91%一直下降到24.90%,呈現出明顯的下降態勢。2016年我國對增值稅和營業稅作出了重大調整,開始全面推行“營改增”,增值稅所占比重大幅度回升,2017年達到“峰值”40%,2021年到回落至36.80%。消費稅的比重從2007年的4.48%上升到2021年的7.79%,上升了3.31個百分比,除2007與2008兩年,基本保持在8%左右的穩定水平,變動起伏較小。個人所得稅所占比重緩慢上升,從2007年的6.98%上升至2021年的8.1%,上升了1.12個百分點,作為調節收入差距的主要稅種占比較低。企業所得稅作為直接稅體系中的主要稅種,歷來受到國家的重視,所占比重逐步上升,總體規模僅次于增值稅,從2007年的19.24%上升至2021年的23.61%,上升了3.37個百分點,是4個稅種中上升幅度最大的。從稅種結構分析來看,我國稅制結構中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不論是所占比重還是變動情況都相對明顯,這與我國的經濟增長及稅收政策的變動都有著相當大的關系。

(三)稅制步入法治化軌道

稅收制度結構的優化需要稅收的法制化保障。沒有一個合法的稅收制度,它是不穩定和不可持續的。稅收法定原則是稅收的核心原則,在2000年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頒布實施的《立法法》中得到了確認?!读⒎ǚā返诎藯l規定,財政、稅收等基本制度只能立法,屬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專屬立法事項。依法治稅理念初步確立,隨后修訂完善各項稅收實體法和稅收程序法,依法治稅不斷取得突破。在中國稅制改革的整個過程中,在重要的時間點上,稅制都在不斷優化和完善。2013年,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通過了《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明確提出“實行稅收法定原則”。稅制改革和稅收立法進程已進入快車道?!吨腥A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2017年,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稅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噸位稅法》,并于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2018年,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占用耕地稅法》,并于2019年9月1日起施行?!吨腥A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法》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2019年以后,稅收立法的步伐明顯加快。2019年8月26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法》。2020年8月11日,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稅法》。此后,中國已經通過了11項稅收制度的立法(不包括稅收征管法),稅收制度進入法制化軌道,為進一步優化中國稅收制度結構提供了堅實的基礎。

四、共同富裕下稅制結構面臨的主要挑戰

當前,我國正處在“兩個一百年”奮斗目標的歷史交匯點,必須認識到,實現共同富裕任重道遠,經濟社會等方面還存在不少問題。根據國家統計局公布的數據,中國的基尼系數目前維持在0.46左右,高于收入分配差距的“警戒線”0.4。稅收作為調節居民收入和財富分配的根本制度,在降低社會基尼系數方面具有重要作用,西方發達國家普遍將稅收調控作為再分配的主要手段。近年來,中國稅制結構性改革逐步致力于改善收入分配問題,但其作用還不是很明顯,財富分化尚未得到根本扭轉。

(一)稅制結構整體呈現累退性

間接稅在中國稅制結構中所占比例較高,而間接稅特別是增值稅一般是對商品和服務征收的,具有累退性,不利于實現社會公正。增值稅是在交易過程中對商品或服務的增值征收的稅。由于居民日常生活所必需的商品和服務需求的價格彈性較低,企業更有可能通過提高價格將稅負傳導和轉移給居民。由于絕大多數居民的基本生活費用占比較高,中低收入人群實際上承擔了更多的稅收負擔,也就是說,增稅實際上會造成高收入者納稅比例低、中低收入者納稅比例高的不公平局面。此外,雖然消費稅和個人所得稅的選擇性征收是一種具有較強收入分配調節功能的累進稅,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緩解增值稅等間接稅的溯及性,但由于其稅種貢獻率低,缺乏累進性,間接稅的溯及性難以解決??偟膩碚f,稅收制度結構仍然是累退的,這加劇了社會各階層個人之間的沖突,不利于實現社會公平。聶海峰等(2010)利用投入產出表技術估算了增值稅、消費稅等間接稅在城鎮居民不同收入群體的負擔情況,結果發現,我國各項間接稅種都具有累退性,實證研究表明增值稅等間接稅在居民收入分配方面發揮著“逆向調節”的功能。

(二)稅制結構中“直接稅”還不完善

在稅制結構上,直接稅主要體現在所得稅和財產稅上。所得稅包括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以及與所得稅性質類似的土地增值稅。由于所得稅普遍征收、多繳少繳的特點,在實踐中體現了承擔能力原則,在調節收入分配方面具有天然的優勢。因此,加快提高所得稅內部要素的合理性具有重要意義,如個人所得稅在綜合征收的基礎上,應繼續完善征收要素,將資本利得納入征收范圍,繼續推進稅收扣除的合理性標準,完善個人所得稅改革。其目的不是為了減稅,而是為了增加稅收的合理性,更好地體現直接稅調節收入分配差距的作用。

財產稅對自然人收入分配差距的調節效果顯著,但在中國,財產稅主要是針對企業的房產稅,針對自然人征收的房產稅尚不完善。在中國,房產稅既不是外部稅,也不是新稅,但在實際實施中并沒有廣泛征收。在大中城市,隨著房價的不斷上漲,擁有房產的數量在一定程度上意味著擁有財富的多少。房產稅可以直接調節居民之間的收入差距,效果最為直接。例如,美國所有50個州都征收了財產稅,財產稅主要由地方政府征收,用于地方教育和公共服務,這類稅收占地方政府收入的50%以上。然而,中國在上海和重慶試點房產稅的效果并不理想,這表明中國房產稅的定位和管理仍有待進一步完善。此外,“遺產稅”在我國尚未開征?!斑z產稅”在調節代際收入分配差距方面效果顯著。針對“直接稅”不完善的現狀,開征房產稅和試點“遺產稅”,不僅能在一定程度上調節收入分配差距,還能解決部分地方政府財政收入緊張的現實問題。

(三)稅制結構中地方主體稅種不明確

在2016年5月1日全面實施“營改增”政策之前,除關稅外,中國共有17個稅種。通過統計2012年到2021年每個稅種占總稅收收入的比例,我們發現在17類稅種中,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占10%以上,而資源稅、房產稅、印花稅、城鎮土地使用稅、車船稅,車輛購置稅,煙葉稅、耕地占用稅8個稅種占比不到2%,別外土地增值稅占比約5%,契稅占比3%。稅制中稅種的分散程度是指融資能力較低的小稅種,特別是1%以下的稅種。與經合組織國家的稅收結構相比,稅種主要集中在五個方面:所得稅、資本利得稅、社會保障稅、財產稅、商品和勞動稅??梢钥闯?,中國一些份額較低的稅種應該進行改革。一般來說,如果稅制分散程度高,稅收征管成本也會相應高,在一定程度上也會造成重復征稅,不利于稅收征管。2016年5月1日以后,中國全面實施“營改增”,此后以營業稅為代表的地方主要稅種退出了歷史舞臺。目前,增值稅占比明顯提高。增值稅作為一種中央與地方共享的稅種,在土地增值稅、契稅等完全由地方政府控制的稅種中,占總稅收收入的6%左右,而其他稅種占1%左右。在地方主體稅種上存在明顯的差距,世界上幾乎所有發達國家都將財產稅,尤其是房產稅作為地方主體稅種。即使在經濟轉型期國家和發展中國家,也正在促進稅制改革,加速財產稅成為地方主體稅種進程。進入新時代,中國經濟面臨轉型升級,地方主體稅種短缺。一方面不利于地方政府有針對性地調整收入差距;另一方面,長期的轉移支付會產生地方財政分配的異質性,同時也不利于調動地方政府的積極性。

五、共同富裕下稅制結構優化的對策

稅制結構的優化是一個動態演化的過程,不可能一成不變。除非時代的政治、經濟、社會環境已經固化,否則不變的稅制結構必然會阻礙社會進步,減緩經濟發展的步伐。中國稅制結構優化的方向應圍繞社會主要矛盾,有利于市場資源優化配置,促進經濟高質量增長,充分調節收入分配公平,縮小貧富差距,同時保證財政收入穩定。

(一)科學設置稅種,完善間接稅體系

1.調整和完善增值稅。我國增值稅自開征以來,經歷了四十多年的改革和完善。增值稅是最大的稅種和重要的財政收入來源,占稅收收入的近40%。不僅在中國,而且在許多國家,增值稅都受到政府的高度青睞。這主要得益于稅源豐富、持有效應中性、促進企業間公平競爭等優勢。然而,由于增值稅具有追溯性,因此增值稅改革亟待提上日程。第一,推動立法,簡化稅率。從2019年4月1日起,我國將增值稅稅率調整為13%、9%、6%三個等級,在一定程度上減輕了企業的稅負。但是,對于一些利潤較低的產品,如生活必需品和農業生產資料,仍然征收9%的稅。與其他國家相比,法國的生活用品稅率為2.1%和5.5%,而印度的稅率僅為4%和1%。這些產品9%的稅率比較高。因此,在綜合考慮我國具體稅收情況后,可以選擇進行“三層兩層”的改革,實行“分中分兩端”的方案,保留6%的低稅率,將9%和13%合并為一級稅率,將13%稅率降低1~2個百分點,拆分適用9%稅率的產品。對保障民生、需求彈性較低的生活必需品,可納入6%的低稅率,其他應稅產品按標準稅率征收。第二,完善增值稅的保留、抵扣和退稅政策。在2018年對部分行業實施增值稅抵扣退稅之前,中國一直采用年度轉移的方式??鄢屯丝罱痤~實質上是政府的“無息隱性債務”。如果退稅沒有被批準,它將被計入政府的預算收入,導致政府收入“虛高”。從企業的角度來看,大量的資金被占用,也增加了企業成本,影響了正常的生產經營(趙書博等,2019)。2019年,中國對全行業納稅人全面開展增值稅抵扣退稅試點,改變了以往歷年結轉的方式,實現了增值稅抵扣退稅的重大突破,但是由于仍處于試點階段,配套措施尚不完善。第三,組織增值稅優惠政策。目前,中國的增值稅優惠政策非常復雜,分為《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的免稅項目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免稅項目。此外,還有跨境免稅、即時收繳退稅等。目前的這些增值稅優惠政策急需重新審視和組織,稅收優惠應側重于兩類:必需品和具有積極外部效應的產品。糧油、蔬菜、肉、禽、蛋、奶等生活必需品需求彈性小,生產鏈短。他們大多屬于低收入群體,他們的利潤率已經很低了。在財政支持下,政府可以免除這部分稅收,減輕企業負擔,促進企業稅負公平。

2.調整和完善消費稅。消費稅是在增值稅基礎上重新征收的一種稅種,主要針對非必需品和有害物品。它具有很強的調節收入分配的功能,但在實際征稅過程中效果并不顯著。因此,調整和完善應從以下三個方面著手:第一,細化征稅范圍,合理調整應稅項目。例如,對于金銀首飾,可以取消普通金銀首飾的消費稅;對于高端消費品、奢侈品消費品和高能耗、高污染消費品,應擴大征收范圍。第二,調整征收稅率。煙酒是中國消費稅的主要來源。就香煙而言,A 類香煙的稅率為56%加固定稅,B類香煙的稅率為36%加固定稅,增值稅稅率為13%。低高端稅負為52%-72%,距離世界衛生組織要求的75%的目標稅率還有較大距離。中國有很多低端吸煙者,這在一定程度上擴大了收入分配差距。因此,通過提高稅率來增加購買卷煙的成本,控制消費可以有效調節市場需求,實現稅收公平的目標。同樣,我們應該對其他消費稅類別進行深入分析,以找到更準確的稅率。第三,改革稅收征管程序。在原規定中,消費稅納稅人涉及委托加工、生產、銷售、進口等多個環節。隨著消費稅改革,增加了批發和零售環節。由于生產、批發、零售都產生銷售行為,需要將相關概念整合統一為:消費稅的納稅義務人是在中國境內銷售、委托加工、進口應稅消費品的單位和個人。這種稅收過程的向后轉變可以使消費稅在調節經濟方面發揮真正的作用。為了降低成本,生產企業會利用間接稅易于轉移到稅負上的性質,將稅負轉嫁給消費者,將稅收征收從生產環節轉移到財富分配和保留環節,能夠給消費者帶來更強的感知和沖擊,更好地發揮調控作用。稅收過程的向后轉移導致納稅人數量的增加和稅基的擴大,從而使財政收入更加充裕。

(二)健全直接稅體系,提升直接稅地位

1.調整和完善企業所得稅。2008年金融危機,世界經濟不確定性增加。雖然各國主要稅種保持原有格局,但企業所得稅在各國稅收收入中的占比呈現出新的趨勢,企業所得稅稅率和占比正在悄然下降。隨著全球競爭的加劇,各國紛紛采取減稅措施,爭奪有限的資金、人才和資源。對于中國的企業所得稅,我們應該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完善和調整。一是優化企業所得稅率。為應對全球減稅浪潮,中國可以適當降低企業所得稅稅率。目前中國的企業所得稅稅率為25%,在各國企業所得稅稅率中處于中等水平。但是,在世界各國擴大稅基、降低稅率的趨勢下,中國的稅率仍有降低的空間??梢钥紤]再降低幾個百分點的稅率,降低企業的生產成本,激發企業的活力,拓寬稅基,將更多的企業納入企業所得稅征收范圍,保證企業所得稅占稅收的比重。二是鼓勵企業創新,加大研發投入。企業在創新體系中扮演著重要的角色,企業所得稅是各國常用的創新激勵手段之一。在中國,主要包括允許企業扣除研發費用、對高新技術企業實行低稅率、對企業技術轉讓所得免征所得稅等優惠政策??傮w來看,我國鼓勵企業創新的稅收制度主要以研發費用抵扣為主,但與巴西、印度等發展中國家相比,抵扣強度仍相對較低。因此,在研發階段,研發費用的扣除比例應不斷提高。同時,借鑒世界各國在研發過程中采用的稅收抵免方式,如英、法、美、日等國的創新稅收激勵都采用了稅收抵免的方式。虧損返還或結轉至未來年度,稅收抵免不受企業所得稅稅率的影響,激勵效果更強。三是繼續穩定“小微企業”所得稅率。例如,自2018年以來,國家出臺了一系列針對“小微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其中,對于小微企業的企業所得稅,政府規定每年應納稅所得額在50萬元以下的部分,按1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征稅,實際稅率為2.5%。出臺有利于“小微企業”發展的稅收優惠政策,可以充分發揮小企業大就業的作用,特別是針對中低收入群體的就業問題。

2.調整和完善個人所得稅。個人所得稅實行分類與綜合相結合的個稅模式,已于2019年正式實施。然而,從稅收公平的角度來看,仍有一些問題需要改進。第一,在稅收征收模式的選擇上,可以在對稅目進行詳細分類的基礎上,考慮進一步整合。建議中國進一步細化稅種分類的表述,明確稅種分類的標準和相應的稅種征稅范圍。對于來自平臺經濟、共享經濟等常見來源的新收入模式,很難覆蓋現有的稅收主體。在“一件一議”的基礎上形成統一的稅收規則后,可以在稅法中增加相應的稅目進行規范。此外,我國個人所得稅綜合征收范圍相對狹窄,影響了稅負的公平性。根據獲得相關專利的不同方法,重新分類“特許權使用費”。對開發商直接取得相關知識產權并許可他人使用并獲得利潤的,應納入“勞動報酬所得”征稅范疇。通過轉讓或者其他方式間接取得相關知識產權,并許可他人使用并獲取利益的,應當排除在“勞動報酬所得”的范疇之外。知識產權由于沒有參與到開發的勞動過程中,只是作為一種類似于房地產的資本盈利工具。因此,應按照資本利得的有關規定征稅。隨著稅收征管條件的不斷成熟,建議將租金、短期股息利息等短期資本收入納入綜合收益范疇。第二,對于綜合所得,可以適當降低最高邊際稅率,降低整合水平。目前,中國真正年收入過百萬的人很少,綜合所得最高邊際稅率實際上是空缺的。較高的最高邊際稅率也導致了太多的稅收水平。多層次累進高邊際稅率在一定程度上迫使高收入人群更加隱蔽地逃稅,從而使高邊際稅率空缺,對稅收公平造成更嚴重的損害。過高的邊際稅率也會損害經濟效率,不利于中國吸引高科技和管理人才。參考OECD國家的經驗,建議將綜合所得稅率降至5級,最高邊際稅率降至30%-35%。在降低最高邊際稅率的同時,也相應調整對應的起征點。第三,對于資本利得,考慮到經濟效率和稅收征管效率的雙重要求,仍然可以堅持比例稅制。在此基礎上,參照各國資本利得稅變動趨勢,及時調整中國資本利得的基本稅率水平。此外,有必要積極探索個人所得稅與企業所得稅相似稅源的銜接。

3.考察居民財產構成,逐步開征財產稅。財產稅的征收應考慮中國經濟發展所處的階段、經濟發展的動力、稅收管理水平、財產轉讓的便利性等多方面因素。財產稅改革還需要與健全地方稅制度相結合,賦予地方政府更多的設計、管理和調整稅收制度的權力,因地制宜調整地區貧富差距。

在房產稅改革方面,目前中國房產稅的征收主體僅為生產經營物業,個人非經營性住房暫免征房產稅。經過上海、重慶等地幾年的房地產稅改革試點,中國的不動產登記、不動產信息聯網、不動產價值評估等配套制度不斷完善,在稅收征管技術上不存在障礙。在當前促進共同富裕的宏觀背景下,中國房地產稅的稅制設計需要貫徹“房住不炒”的中心精神,堅決遏制房地產過度投機的趨勢,核心目標是在調節和平衡房地產存量財富的基礎上豐富地方稅源。從發達國家的實踐來看,房產稅一般采取“寬稅基、低稅率”的稅制??紤]到中國產權的復雜性,房產稅在征收初期應僅限于城市商品住房,這更合適。未來,結合產權改革,將逐步擴大到現有的所有財產。在稅率的設定上,也要精準考慮,核心是不能對房地產市場造成太大影響,要守住不發生系統性金融風險的底線。

在遺產稅征收方面,中國于1993年出臺了《遺產稅暫行條例》,但此后一直沒有立法。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可以在適當的時候考慮征收遺產稅和贈與稅。目前,中國居民的資產存量相當高。根據瑞士信貸的《2021年全球財富報告》,2020年中國財富排名前1%的居民占總財富的比例為30.6%。根據瑞銀和普華永道發布的《2020年億萬富翁報告》,中國目前有415名億萬富翁,以人口計排名世界第二。億萬富翁的年齡呈現低齡化趨勢,而且已經具備征收繼承贈與稅的基本條件。征收遺產稅的好處包括:一方面,減少財富在代際間轉移的集中度,增強代際流動性,促進下一代起點的公平性。另一方面,有利于社會公益捐贈的發展。公益基金會和慈善福利事業將得到更多捐贈資金的支持,形成良性的第三次分配調節。

(三)我國稅制結構優化的配套政策建議

稅制結構的優化需要建立合理的稅系和稅種比例,但這些合理比例的形成僅僅依靠良好的制度設計是不夠的,必須輔以適度放權、技術跟進、精準征管、有序推進。因此,制定配套體系對于優化稅收制度結構具有重要意義。

1.“適度分權、突出主體”進行稅制布局。自1994年實行分稅制以來,地方政府的事權范圍不斷擴大。為了平衡財政收入,滿足公共需求,“土地財政”現象日益突出。非稅收入過多不僅占用了稅制結構優化的內部空間,而且在剛性約束缺失的情況下,增加了納稅人的實際財政負擔。建立“雙主體”稅制結構體系應切實遵循“一級政府、一級事權、一級財權”的原則,適度劃分各級政府的事權,賦予地方政府適當的獨立稅收權,包括盡快確立地方主體稅種。在建立“雙主體”結構的過程中,重點是核心稅種的改革,如流轉稅中的增值稅和消費稅,所得稅中的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財產稅中的房產稅。只有突出主體稅種改革,才能準確把握稅收結構優化的總體方向,使稅收結構布局更加合理。

2.“聯網數據、信息共享”進行稅收監督。稅收監管的最大難點在于收稅人與納稅人之間的信息不對稱。在以“大智移云”為代表的新發展階段監管手段不斷更新。近年來,中國建立了個人信息收集制度,并建成了銀行、保險、工商、質檢、海關、交通等與稅收相關的第三方信息平臺。在立法的基礎上,建立國務院直屬全國稅收信息中心,促進數據網絡化形成,實現信息共享,切實加強對納稅人涉稅信息流和資金流的監測,為以直接稅為主的個人所得稅和財產稅提供有力的數據支持。同時大力推進金融系統交易流通信用卡支付系統,加強貨幣資金流動的追蹤溯源,加強現金管理,實行10萬元以上現金提取備案制度,嚴厲打擊隱蔽經濟和地下交易,努力實現所有經濟交易信息的透明化。

3.“立法優先、循序漸進”進行稅制改革。稅制改革本身不可能一蹴而就,因為時代背景是不斷變化的。積極推進稅收法治化,可以為中國“雙主體”稅制結構的形成提供規則保障。在稅收立法過程中,逐步推進稅收制度改革。一是依法規范稅收征管行為,嚴格執行稅法,將稅法作為稅務機關征收行為的唯一依據。二是大力規范和整合稅收優惠。在立法背景下,為防止稅收優惠過度侵蝕稅基,造成腐敗,應通過立法盡快形成“嚴格優惠、寬稅基、低稅率”的稅收制度結構體系。第三,推進費用依法治理。大力清理各種不合理、不合法、不正當的亂收費亂罰款行為。合理收費要加強監管,必要收費要在時機成熟時轉為稅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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