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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口供”醉酒型強奸案件證據審查及出庭公訴要點

2024-03-11 13:21羅靜方曉霞
中國檢察官·經典案例 2024年1期

羅靜 方曉霞

摘 要:醉酒型強奸案件一般多發于相識者及相熟者之間,雙方在“是否違背被害人意志”方面往往各執一詞,形成“一對一”證據狀態。案件審理過程中,應充分運用“常識、常情、常理”法則,并借助間接證據構建完整證據體系,運用輔助證據增強司法確信,進而得出唯一結論,排除合理懷疑。庭審時,面對被告人的拒不認罪,要秉持客觀公正立場,通過結構及技巧性訊問,科學合理布局示證、答辯體系充分還原事實,以法庭教育釋法說理共促達成社會共識,實現指控犯罪的目的。

關鍵詞:醉酒型強奸 零口供 違背被害人意志 證據審查

一、基本案情及辦理過程

被告人李某(52歲,原籍務農)和被害人劉某(19歲,大二學生)因疫情原因滯留某旅館十余天并相識。某晚,劉某應邀進入李某房間(劉某房間隔壁),并被誘騙飲用高度白酒半斤左右。李某趁劉某醉酒之機,在自己房間內對劉某實施摸胸、摳陰道等行為,并脫掉內衣褲欲強行與劉某發生性關系。期間李某曾外出小便,并警告劉某會將劉某房門鎖住,她赤身裸體無處可去,不要跑。劉某趁李某小便期間,發信息“救我,我想死”給好友求助并發送定位給好友。后因好友報警,民警及時到場李某未得逞。民警趕到現場時發現李某房門被李某從里邊反鎖,敲開門后看見劉某赤身裸體蜷縮在遠離門口和窗戶的床邊一角,衣物被扔在房間門口。經鑒定,劉某面部腫脹、外陰撕裂,構成輕微傷。

案發后,李某辯解到:當晚劉某只是抿了一口白酒,全程清醒;另外,在其外出小便期間,自己房門未鎖,劉某未趁機逃跑,也從未呼救,劉某自愿與其發生性關系。

檢察機關受理案件后,引導偵查機關圍繞被害人是否處于醉酒狀態、是否被迫與對方發生關系等爭議焦點取證,用證據多向印證突破“零口供”。如勸說劉某母親陳述劉某案發后的異常表現,側面印證李某行為違背劉某本人意愿;再如通過翻看案發現場監控、調取執法記錄儀,發現當晚李某外出小便時將劉某房間鎖住,印證被害人“叔叔離開房間時警告我會把我房間鎖上,我非常害怕,且意識模糊、身體發沉,所以一直沒敢動也沒力氣動”等表述。與此同時,精心準備出庭預案,應對無罪辯解,最終實現犯罪的精準指控。天津市某區人民法院以強奸罪(未遂),判處李某有期徒刑4年。李某不服提出上訴,二審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零口供”醉酒型強奸案件證據審查經驗做法

醉酒型強奸案件中,言詞證據多呈現“一對一”情況,即被告人、被害人雙方各執一詞,且缺少認定犯罪的其他直接證據,給審查起訴工作帶來較大困難。如本案中,單有簡單的求救信息、事后查驗的輕微傷,綜合李某房門未鎖劉某未逃及劉某血液檢測結果乙醇量為零的情況,無法認定醉酒強奸案件證據的完整性,難以得出唯一結論。具體履職時,要注意運用經驗法則和“常識、常情、常理”標準對雙方言詞證據的真實性進行綜合審查和分析判斷,構建以間接證據群驗證核心證據的沖突解決法則,實現不枉不縱。

(一)運用間接證據構建完整證據體系

辦理“零口供”案件,要充分重視間接證據的收集與審查,并遵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140條的間接證據運用規則。一方面要重點審查間接證據的調取程序是否合法,另一方面審查間接證據能否相互印證,是否存在無法排除的矛盾和疑問。要以單個證據合法為前提,以證據多向印證為原則,合理運用推定認定案件事實。[1]辦案中要堅持間接證據的協調性、完整性以及合邏輯性,使證據相互印證形成完整的證據體系。如關于被害人是否醉酒雙方各執一詞時,應重點審查被害人案發當天喝了多少酒、喝酒后精神狀態如何、被害人平日酒量等要素,雖然這些證據無法直接證明被害人案發時的狀態,但在一定程度上為判斷雙方陳述的真偽提供重要幫助。又如關于是否違背被害人意志的問題,應重點審查事發時當事人身上有無傷痕、衣物有無撕扯痕跡,現場提取的酒瓶、酒杯有無被害人指紋等,被害人是否及時報警、精神狀態有無異常。[2]對是否違背被害人意志的認定,除雙方陳述之外,還需借助于案件表現在外的客觀因素予以綜合判定。本案中,李某對劉某是否處于醉酒狀態及是否違背劉某意愿作出辯解,檢察官圍繞上述爭議焦點補充調取上述要素相關的證據,如劉某多名好友、同學證言,證實其平時酒量不好,鮮少飲用白酒,原因是容易喝醉;現場提取到的一次性紙杯上有劉某多枚指紋;被害人男友張某證言及二人微信聊天記錄,證實張某與劉某系男女朋友關系,且感情較好;劉某母親證言,證實劉某案發后長期接受心理輔導,甚至有自殺傾向。上述證據雖與犯罪事實之間無直接關系,但綜合劉某求救信息后可判斷出被害人劉某的陳述更符合慣常經驗和邏輯,被害人在意志上并非自愿,應當依法采信。

(二)運用“常識、常情、常理”標準消除證據沖突,排除不合理懷疑

“常識、常情、常理”對于司法機關辨析證據沖突和認定案件事實具有積極意義。在審查案件過程中,要充分考慮現實生活中的社會經驗、生活常識、風俗習慣等因素,尤其注重運用“常識、常情、常理”標準對被害人陳述、被告人辯解的真實性進行綜合審查和分析判斷,力求盡力辨別言詞證據真偽。如被告人李某辯解被害人劉某醉酒后自愿與其發生性關系,并稱劉某面部彌漫性腫脹不是自己打的,是劉某與其發生性關系過程中過于心急磕在床頭柜上,自己房門未鎖,劉某可自愿離開。而在案證據證實,劉某與李某僅相識十余天,大學在讀,雙方不是微信好友,未互留電話,日常聊天劉某尊稱李某“叔叔”。結合劉某是一個剛剛成年的女孩,劉某關于李某所述自己能離開未離開是因為其當時衣服被脫光扔在李某隨時可能會出現的李某房間的門口,自己害怕不敢跑,自己非自愿的表述,綜合年齡、學歷、親疏、現場情境等情況,被告人的辯解明顯有違常理,不應采信。

(三)運用輔助證據增強司法確信

輔助證據又稱佐證證據,包括環境證據、情態證據[3]等。輔助證據是基本證據的重要補充,無法直接證明犯罪事實,但卻能夠支持基本證據的證明力,與待證事實具有一定的關聯性。輔助證據往往能夠增加司法工作者的內心確信,是言詞證據“一對一”情形下的重要突破口,為搭建醉酒型強奸案件中的證明體系提供了新的思路,要重點審查和挖掘。

一是注重對環境證據的審查。環境證據本身可能與案件事實并無直接關聯,但對于分析被害人案發時的精神狀態、解讀案發時的行為舉動有一定幫助作用。如被告人往往辯解,被害人未呼救、未逃跑,可見行為不違背被害人意愿。但強奸行為往往發生在隱蔽空間內,被害人可能因為醉酒、恐懼等多種原因未能反抗,對此環境證據往往能為我們辨別被害人是不想反抗還是不能反抗。本案案發時,被害人劉某赤身裸體處于封閉空間,遠離門窗和隨身衣物,且因意識模糊、感到恐懼,而無力、不敢呼救逃跑。通過分析環境證據,能夠側面印證被害人劉某陳述內容,進而得出其逃無可逃的結論。

二是情態證據有助于判斷雙方親疏關系。本案中,旅館監控錄像顯示,二人從未單獨出現在大廳、食堂等公共場合,女方案發之前從未進入男方房間,公共場所聊天時女方始終與對方保持正常交往距離,綜合被害人的言語、舉止等整體上表現出來的情態,劉某有意與李某保持距離,再結合其有男朋友的客觀事實,印證其陳述中所稱“不愿、不想和李某發生性關系”具有真實性。

當然,運用“輔助證據”辦理案件,切不可對證據進行單一解讀,并直接作為定案依據,一定要結合輔助證據外的其他間接證據綜合審查認定,防止造成對案件事實的誤認。

三、“零口供”醉酒型強奸案件出庭公訴要點

(一)通過結構及技巧性訊問還原事實

在被告人不認罪的情況下,對其訊問的終極目的是讓其難以自圓其說,向法庭展示出被告人辯解存在諸多不合理之處。醉酒型強奸案件中,被告人往往辯解被害人未喝醉,雙方系自愿發生性關系。訊問中,不宜對主觀目的進行直接發問,如“你是否想強奸被害人”“被害人是否同意與你發生性關系”,上述問題往往得到被告人的否定回答,導致訊問陷入被動局面。此種情況下,應當盡量訊問被告人的客觀行為,以呈現被告人主觀目的。因此,遇到被告人不認罪的情形,要充分利用“場景構建、聲東擊西”等訊問技巧,全面展示其辯解的矛盾和不合理之處。本案訊問中,辦案人重點訊問房間大小、屋內陳列及雙方在床上具體位置、被告人外出原因,以證實案發空間密閉,被害人所處位置不易逃跑;二人聊天時長、酒杯大小、飲酒多少、白酒度數高低,以證實被害人案發當天飲用大量高度白酒;二人年齡、學歷、被告人職業及被害人臉部、陰道傷情形成原因,以證實被告人所述對方自愿與其發生性關系不符合常理。

(二)重視舉證、答辯技巧和方法的使用

圍繞爭議焦點及構成要件,對證據進行排列組合,確保結論唯一,排除其他合理懷疑。上述案例中,檢察官圍繞“醉酒”“違背被害人意志”等爭議焦點,將證據分組、打包出示,通過科學布局證據體系、證據順序,彰顯舉證力度。如舉證環節首先出示被害人母親證言,直觀呈現被告人行為的危害后果,以觸動被告人內心,引起合議庭及旁聽群眾的共鳴,促進指控成功。其次,出示劉某求救信息及李某外出小便時將劉某房門關上的現場監控錄像,印證劉某不愿與李某發生性關系及因衣物被脫光、自己房門被鎖逃無可逃的陳述具有真實性。對此,李某僅以“不知道、記不清”蒼白回應,再次強化了法官內心確信。另外,對反向證據的出示要做好答辯預判,充分運用環境證據、情態證據、品格證據、關系證據等輔助證據完善證據鏈條各環節的內在邏輯,做到答辯有據、有力、有度。如辯護人提出劉某酒精含量檢測結果顯示為零,表示其案發時并未醉酒,甚至都未曾飲酒。對此,檢察官予以答辯:經與鑒定人核實,被害人血液中酒精含量檢測時間為案發20小時后,無法證實案發時的飲酒狀況,打破非合理的判斷和邏輯,助力法官作出正確判斷和事實認定。

(三)注重法庭教育釋法說理共促達成社會共識

面對拒不認罪的被告人,發表公訴意見的目的不僅是維護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更要力求取得被告人情感共鳴。本案在發表公訴意見環節,檢察官結合李某行為給對方家庭造成的傷害,對其行為的法益侵害性和社會危害性進行充分釋法說理。最后陳述環節,李某落淚,不再對行為性質作過多辯解,而是向被害人及其家屬、自己親屬致歉,取得較好庭審效果。與此同時,發揮個案警戒作用,通過明確事實、釋法說理讓公眾看懂法律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之間的邏輯關系,形成法律共識和社會共鳴,從而增進人民群眾對司法的認同和信賴,以個案公正厚積司法公正,以司法公正引領社會公正。

*天津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第三檢察部四級高級檢察官[300210]

**天津市河東區人民檢察院第一檢察部四級檢察官助理[300210]

[1] 參見《朱紀國盜竊案——無直接證據的“零口供”案件審查要點和證據運用》,載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審判第一、二、三、四、五庭編:《刑事審判參考》(第125集),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年版,第40頁。

[2] 參見金昌偉:《強奸案中“一對一”證據的審查》,《人民司法(案例)》2018年第20期。

[3] 情態證據是指通過行為人的心理活動和狀態以及在此支配下的面部表情、肢體動作等的觀察和分析在司法活動中起到一定程度的證明的證據。參見陳禹橦、王珍:《情態證據在熟人醉酒強奸案件中的審查運用》,《中國檢察官》2022年第1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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