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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市場法律威懾力與審計定價
——基于新《證券法》的準自然實驗

2024-03-11 07:57巖,吳
財經論叢 2024年3期
關鍵詞:證券法審計師定價

張 巖,吳 芳

(江西財經大學會計學院,江西 南昌 330013)

一、引 言

自成立以來,我國證券市場歷經三十余年已發展成總市值全球第二的多層次市場??墒?,中小投資者保護問題卻長期困擾著監管部門。內幕交易、信披違規、財務舞弊和欺詐發行等行為屢禁不止,獐子島、康得新和康美藥業等事件更是引起軒然大波。從“法與金融”的角度看,證券市場違法違規者承擔的法律責任過輕、違法違規成本過低是導致法律對投資者保護力度不足的重要原因之一[1]。2019年12月,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審議通過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簡稱新《證券法》),是《證券法》實施以來最重要的一次修訂。其中,最大的亮點是大幅增加違法違規成本,提升法律威懾力。從行政責任看,新《證券法》對上市公司或責任人的違法違規處罰從最高60萬元提至1000萬元,增長約16倍,對會計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及其責任人的處罰力度也大幅增加;從民事責任看,新《證券法》推行具有中國特色的代表人訴訟制度,旨在降低中小投資者的訴訟成本、提高其勝訴概率?;谛隆蹲C券法》法律威懾力提升的經濟后果是學術界和實務界關注的重要話題。

作為證券市場的“看門人”,審計師通過提供高質量的審計服務緩解代理問題和降低信息不對稱,有助于提升投資者保護水平。然而,部分審計師因未能勤勉履職盡責而導致審計失敗事件頻發,甚至存在不少審計師幫助上市公司造假的案例。新《證券法》的實施能否有效地規制審計師的行為、促使其提高執業質量?鑒于審計定價是衡量審計投入和風險感知的重要指標[2],本文將從審計定價的角度展開分析。本文認為,在新《證券法》加大對中介機構違法處罰力度以及集體訴訟制度放大訴訟風險的情況下,審計師應將更多的資源投向審計活動,并向風險更高的公司索取更多的審計風險溢價,進而提高審計定價。

本文利用2016—2021年A股上市公司的數據,采用雙重差分法檢驗新《證券法》實施對審計定價的影響及其作用機制。結果表明,相較于新《證券法》實施之前,上市公司的審計定價在新《證券法》實施后顯著提升,且信息披露質量較差公司的審計定價提升幅度更大。機制分析表明,新《證券法》的實施增加了審計時長、緩解了審計定價過低的現象,審計師對經營風險較高和治理水平較低的公司收取了更高的審計溢價。進一步研究發現,新《證券法》實施后,信息披露質量較差公司的盈余質量提升幅度更大、財務重述概率下降幅度更大。

本文的貢獻主要體現在:第一,豐富了“法與金融”的文獻?,F有文獻大多從法律淵源、公共或私有執行方式、法律環境變遷和地區法律環境差異的角度闡釋法律對公司的影響[3][4][5][6][7][8],鮮有基于違法違規成本(法律威懾力)視角展開的研究。本文從中介機構的角度切入,分析《證券法》威懾效應變化對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定價的影響,對相關文獻具有顯著的增量貢獻。第二,拓展了證券市場法律制定或修訂對審計定價影響的文獻。目前,證券市場法律的制定或修訂對審計定價影響的文獻主要基于美國的薩班斯法案(Sarbanes-Oxley Act)[9][10][11]。這些研究的結論并不能完全適用于我國《證券法》修訂的情境,因為這兩種法律對審計活動的影響機制存在差異。薩班斯法案對審計定價的影響主要來自404條款,該條款強制要求審計師在對企業的內部控制系統進行測試和評價的基礎上出具評價報告,同時必須對管理層的內部控制系統結論進行核查后出具正式意見,這些工作必然增加審計工作量、促使審計定價提升。與此不同的是,新《證券法》側重于加大處罰力度和提高上市公司的訴訟風險,但未針對審計師額外的工作內容提出強制要求。因此,探討我國新《證券法》實施對審計定價的影響及機制將為現有文獻提供有益的補充。第三,豐富了對新《證券法》實施后果評估的維度,有助于我國證券市場法律法規的制定和完善。自證券市場成立以來,我國對《證券法》進行多次修訂,但違法違規現象仍屢禁不絕。此次《證券法》修訂的規模和影響力空前,引起廣泛關注。已有研究僅探討了新《證券法》實施引發的市場反應[12],本文從審計師的角度對新《證券法》實施的后果進行分析,為證券市場相關法律的制定和完善提供了參考依據。

二、制度背景

《證券法》是證券市場的基礎性法律,旨在規范證券發行和交易行為、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1998年,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通過我國首部《證券法》;2005年,對原《證券法》進行大幅修訂。然而,法律對投資者保護的效果并不理想。從法律環境來看,一方面,監管層對上市公司違法違規處罰過輕的現象飽受詬病,一些上市公司利潤造假高達數百億,卻僅被罰款60萬元。過輕的處罰力度難以有效地震懾和規制上市公司或中介機構的不良行為,這種“不痛不癢”的處罰甚至被認為是縱容或鼓勵違法違規。另一方面,中小投資者訴訟難度大。首先,中小投資者因專業知識匱乏且信息獲取能力有限,與公司發生糾紛時,往往處于劣勢地位,特別是在普通投資者不具備專業的法律知識時,通常無法獲得有效的證據,不能主張合理合法的權益[13]。其次,訴訟成本高、訴訟結果不明、訴訟耗費的時間和精力過多導致多數中小投資者不愿意選擇維權。最后,投資者訴訟請求得到法院支持的概率較低。徐文鳴(2017)[14]發現,在民事一審判決中,30%的投資者獲得了賠償,在民事二審判決中,僅有3.41%的投資者上訴成功,即使勝訴,獲賠金額也不高。造成該現象的原因之一在于,2002年發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受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侵權糾紛案件有關問題的通知》第四條規定,對于民事賠償案件,人民法院不宜以代表人訴訟的形式受理,中小投資者只能以個體形式發起訴訟,而時間和金錢成本高昂以及結果不明都是中小投資者維權面臨的巨大障礙。2019年末修訂的新《證券法》從加大違法違規的處罰金額和建立代表人訴訟制度兩方面大幅提高了違法違規成本。

三、理論分析與研究假設

犯罪經濟學將犯罪定義為一種理性行為,其目的在于追求效用最大化。當個體從事違法活動的獲利高于其承擔的成本(懲罰)時,違法傾向將會增加[15]。Becker(1968)[16]通過建模發現,法律的威懾效用取決于懲罰的強度和概率。懲罰強度越大、概率越高,犯罪的意愿越低?;诖?,本文將從懲罰強度和懲罰概率兩方面分析新《證券法》的威懾效應。

在懲罰強度方面,新《證券法》規定,若會計師事務所違反業務規則,處罰金額將從原《證券法》下的“違法所得的一至五倍”增加至“違法所得的一至十倍”;當不具有違法所得時,罰款將由“十萬至三十萬元”提升為“五十萬到五百萬元”。對于直接負責人,原《證券法》未制定專門的懲處規定,而新《證券法》制定了有針對性的懲罰辦法。同時,如果注冊會計師未勤勉盡責、出具的文件有虛假記載,其面臨的處罰金額將由原來的“業務收入的一至五倍”增加為“業務收入的一至十倍”;若暫不具有業務收入,同樣面臨“五十萬至五百萬元”的罰款。對于直接涉事負責人員,處罰金額將由“三萬至十萬元”提升至“二十萬至二百萬元”。綜上,相比原《證券法》,新《證券法》大幅度提高了針對證券市場違法違規行為的行政處罰力度。

在懲罰概率方面,新《證券法》首次實行適用于我國國情的集體訴訟制度,規定投資者保護機構可作為訴訟代表人,按照“明示退出、默示加入”的原則依法為權益受到侵害的投資者提起民事訴訟。雖然中證中小投資者服務中心在新《證券法》實施前已經成立,但是由于法律地位尚不明確,其投資者保護工作難以突破瓶頸[12]。相比之下,專業的投資者保護機構擁有專業且經驗豐富的業務人員,能夠與監管部門開展深入的合作,具有較高的社會影響力,訴訟的勝訴率遠遠高于中小投資者[17]。

那么,新《證券法》的實施將如何影響審計定價呢?審計定價通常取決于審計工作成本和審計風險溢價等因素[18]。一方面,新《證券法》的實施會促使審計師增加審計工作投入。審計費用涵蓋履行正常審計程序所需投入的成本,包括指派適當數量的審計人員進行盤點和函證等工作消耗的工時、內部流程測試的保障以及對管理層和審計委員會的審計詢問[19]。我國的審計市場普遍存在低價競爭現象[20]。過低的審計定價會給會計師事務所帶來盈利壓力,為了保證盈利空間,事務所傾向于壓縮工作時長和減少高級審計師的數量以降低審計工作成本,而這樣必然會降低審計質量[21]。由于新《證券法》大幅增加了審計業務的違法違規成本,如果審計師“偷工減料”節省的成本低于違法違規增加的處罰成本,那么審計師減少審計投入的動機就會下降,審計定價將相應地提高,審計質量也會得到提升。另一方面,新《證券法》的實施導致審計風險溢價提升。如前文所述,新《證券法》對違法違規處罰力度的提升勢必對事務所產生威懾效應。事務所的違法違規行為一旦被查實,他們將遭受更大的損失,負責人也會因此受到處罰。此外,新《證券法》推出的集體訴訟制度大幅度降低了中小投資者的訴訟難度,提升了他們的勝訴概率,從而間接地提高了審計師的訴訟風險。因此,為了補償風險,會計師事務所會收取更高的審計風險溢價[18]。

基于以上分析,新《證券法》的實施在懲罰強度和懲罰概率兩方面形成了更強的威懾力,這將增加審計工作成本和審計風險溢價,進而提高審計定價。據此,本文提出如下研究假設:

假設1:《證券法》法律威懾力的增強提高了上市公司的審計定價。

四、研究設計

(一)數據來源

為保證新《證券法》實施前后樣本的均衡性,本文選取2016—2021年滬深A股上市公司作為初始研究樣本。按照以下條件進行樣本數據篩選:(1)刪除2016年后上市的公司樣本;(2)刪除數據缺失的樣本。最終,得到來自2790家上市公司的16495個觀測值。本文的數據來自國泰安(CSMAR)數據庫和銳思(Resset)數據庫。為了保證研究結論不受離群值的影響,本文對所有連續變量在上下1%的水平上進行了縮尾處理。

(二)模型構建與變量定義

本文主要研究新《證券法》威懾力的增強對上市公司審計定價的影響。由于新《證券法》的頒布在同一時間影響所有上市公司,所以如何識別是新《證券法》而非同時期的其他政策或事件影響了審計定價是本文實證研究需解決的關鍵問題。借鑒Greenstone等(2006)[22]和Hochberg等(2009)[23]的思路,按照受新《證券法》影響的程度將樣本分成兩組。本文按照新《證券法》修訂之前公司定期報告是否有收到交易所問詢的記錄進行分組。信息披露質量好的公司收到問詢函的概率明顯低于信息披露質量差的公司[24]。據此可以推斷,定期報告被問詢的公司受到新《證券法》的影響更大,故本文將其作為實驗組,反之,則為對照組。在本研究的樣本中,實驗組公司有681家,對照組有2109家。由于新《證券法》的實施時間為2019年年報審計時間(即2020年春),所以2019—2021年的年報審計均受到新《證券法》的影響,而之前年份的財報未受影響?;诖?,本文采用雙重差分法進行研究,構建如下計量模型:

AuditPricting=β0+β1×Req+β2×Post+β3×Req×Post+βk×Controls+ε

(1)

其中,AuditPricing為審計定價,根據審計費用的自然對數計算得出。Req為處理變量,在新《證券法》頒布前,如果上市公司的定期財務報告受到交易所監管問詢取值為1,否則為0。Post為時間變量,對處于2019年、2020年和2021年的樣本賦值為1,其他年份取值為0。參照以往文獻[25],本文還選擇了相關控制變量,具體變量定義如表1所示。

表1 變量定義

五、實證結果

(一)描述性統計

本文主要變量的描述性統計結果如表2所示。審計定價自然對數的均值為13.8701。處理變量Req的均值為0.2410,表明樣本中約有24.10%的樣本公司的定期報告在新《證券法》頒布前收到過交易所的問詢。由于樣本區間為新《證券法》頒布的前后三年,所以Post的均值為0.4975。

表2 主要變量的描述性統計

(二)基準回歸結果

表3列示了本文模型(1)的基準回歸結果。在列(1)中,僅加入處量變量Req和控制變量,Req的系數為0.0978,在1%的水平下顯著,表明受到監管問詢公司的審計定價更高。原因在于這些公司的信息披露質量相對較差,審計師需要更高的審計風險溢價??刂谱兞肯禂档娘@著性與現有文獻大致相同[25]。在列(2)中僅放入Post虛擬變量和控制變量,Post的系數為0.1624,同樣在1%的水平下顯著為正,表明新《證券法》實施后,審計定價顯著提高。當然,該結果并不能明確審計定價的提高來自于新《證券法》的實施,也可能是由同時期其他因素導致的。為了排除同時期其他因素的影響,在列(3)中同時加入處理變量和時間變量以及二者的交乘項Req×Post進行雙重差分檢驗。交乘項的系數為0.0508,在1%的水平下顯著,表明新《證券法》的實施對信息披露質量較差公司審計定價提升的影響更大,本文的研究假設得到支持。

表3 基準回歸結果(N=16495)

采用雙重差分模型估計的前提條件是對照組和實驗組在事件發生前滿足平行趨勢假設?;诖?,本文將檢驗實驗組和對照組樣本的年度變化趨勢,即當年份分別為2017年、2018年、2019年、2020年和2021年時,相應地設置五個虛擬變量year2017、year2018、year2019、year2020和year2021,并分別將其與處理變量(Req)交乘后再進行回歸,結果如表4所示。Req×year2017和Req×year2018的系數在統計意義上不顯著,表明實驗組和對照組在事件發生前未呈現顯著差異,即滿足平行趨勢假設。相比之下,Req×year2019、Req×year2020和Req×year2021的系數顯著為正,說明新《證券法》實施后,審計師對信息披露質量較差公司的審計定價有顯著的提升,符合動態趨勢檢驗要求。

表4 平行趨勢檢驗(N=16495)

(三)穩健性檢驗(1)限于篇幅,穩健性檢驗結果未列示,作者備索。

1.替換實驗組和對照組的分組變量。采用其他三個變量作為分組依據。第一個為信息披露評級(DisLevel)。上交所和深交所每年會對上市公司進行信息披露質量評級,根據考評結果分為A、B、C和D四檔。本文根據評級結果構建信息披露評級的虛擬變量DisLevel,當新《證券法》實施前考評結果出現過C或D級時,DisLevel取值為1,否則為0。第二個為企業違規(Violation),如果在新《證券法》實施前公司出現過違規記錄,Violation取值為1,否則為0。第三個為訴訟風險(Suit),若新《證券法》實施前公司有被起訴記錄,Suit取值為1,否則為0?;貧w結果表明,在新《證券法》實施后,信息披露評級較低公司的審計定價相對更高、審計師對近期有違規記錄和訴訟風險較高的公司收取了更高的審計溢價。

2.采用固定效應模型估計。為了控制公司層面不隨時間變化的不可觀測因素對審計定價的影響,本文采用固定效應模型進行回歸,結果與前文保持一致。

3.遺漏變量敏感性檢驗(Oster檢驗)。雖然在主回歸模型中本文盡可能多地引入控制變量,但依然存在遺漏重要變量的可能性,進而降低回歸結果的可靠性。Oster(2019)提出了一個判別遺漏變量敏感性的方法,該方法已經被應用于會計領域的研究中[26][27]。本文借鑒Oster(2019)[26]的方法檢驗模型(1)中的遺漏變量是否會改變回歸結果,檢驗結果如表5所示。根據判斷標準,本文模型受遺漏變量的影響不足以改變現有結論。

表5 遺漏變量敏感性檢驗

4.采用PSM-DID的方法。在第一階段,采用Logit模型,基于模型(1)中的自變量得出傾向評分,采用最近臨近點匹配(n=1)的方法進行匹配;在第二階段,將匹配后的樣本進行DID檢驗,回歸結果與基準回歸結果保持一致,交乘項的系數在1%的水平下顯著。

5.安慰劑檢驗。按照原始實驗組和對照組樣本分布比例,將全樣本隨機分配到實驗組和對照組,從全樣本2790個公司中隨機抽取681家公司作為實驗組,其余公司作為對照組,進行OLS回歸。重復上述步驟2000次后的系數分布大致以0為對稱軸對稱分布,表明研究結論并非由不可觀測的因素導致,進一步驗證了本文研究結論的穩健性。

6.排除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影響。2020年初,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爆發。由于疫情爆發時期正是新《證券法》的實施時期,所以需要排除因疫情導致審計定價上升的可能。如果確實因疫情導致審計定價上升,則可推斷2019年年報的審計定價高于2020和2021年。這是因為2020年初,也就是2019年年報審計期間,受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影響,全國大面積實施管控政策,人員流動受到限制,而在2020和2021年年報審計期間,防范更為精準,只對部分市、縣在不同時間段實施管控,其他地區并未受到顯著影響。為檢驗上述邏輯,本文僅保留2019—2021年的樣本,設置虛擬變量Year2019,當2019年年報被審計時取值為1,否則為0。從回歸結果看,Year2019與交乘項的系數均顯著為負,表明2019年年報審計定價低于之后兩年,從而排除了由新型冠狀病毒感染導致審計定價上升的可能性。將2019年疫情因素納入主回歸模型重新回歸發現,交乘項Req×Post的顯著性未發生根本性改變,進一步排除新型冠狀病毒感染對本文結論的影響。

(四)機制分析

前文的結果表明,新《證券法》的實施增加了審計定價,但并未揭示具體的作用機制。本部分將從是否增加審計時長、是否緩解過低收費以及是否收取更高的審計風險溢價三個方面檢驗新《證券法》實施對審計定價影響的作用機制。

1.是否增加審計時長。審計定價主要由審計工作成本、審計風險溢價和事務所利潤構成[18]。本部分將探究新《證券法》實施后,會計師事務所是否為了降低審計失敗風險而加大時間和人力等資源的投入,從而導致審計成本增加,進而提高審計定價。由于審計資源投入的數據較難獲得,所以借鑒現有文獻,本文以上市公司財務報表日到注冊會計師簽字日之間的天數加1取自然對數作為審計投入的度量指標(Time),檢驗新《證券法》實施后,審計時長是否顯著增加。鑒于以審計時長度量審計投入的噪音較大,為了盡量降低噪音的干擾,本文采用固定效應模型進行估計。結果如表6所示,列(1)中自變量Post的系數在1%的水平下顯著為正,表明新《證券法》實施后,審計時長顯著增加。列(2)中Req與Post交乘項的系數顯著為正,表明定期報告曾收到監管問詢的公司在新《證券法》實施后的審計時長增加幅度更大。這兩個回歸結果表明,新《證券法》的實施確實給審計師帶來了壓力,促使其投入更多的審計資源。

表6 新《證券法》實施對審計時長的影響(N=16492)

此外,本文進一步檢驗由“四大”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公司在新《證券法》實施后的審計時長變化。在列(3)中,Post與Big4的交乘項顯著為負,表明新《證券法》實施后,“四大”會計師事務所的審計時長增加幅度相對較小,因為“四大”會計師事務所的執業水平相對較高,所以他們受到的影響相對較小,而其他會計師事務所在受到新《證券法》的威懾后,為了提高審計質量,投入的審計資源相對更多。

2.是否緩解過低的審計定價現象。過高和過低的審計定價都會影響審計質量。過高的審計定價會影響審計獨立性[28],而過低的審計定價會導致事務所無法補償合理的資源投入,難以保證審計質量[29]。本文推斷,在新《證券法》實施后,會計師事務所面臨的處罰成本大幅提高,之前因收費較低而“偷工減料”的事務所勢必投入更多的審計資源并相應地提高審計定價,從而減少審計定價過低的現象。為驗證上述邏輯,本文借鑒Asthana和Boone(2012)[29]的方法計算異常審計定價。具體來說,先采用模型(1)估算正常的審計定價,再用實際審計定價減去正常審計定價(即殘差項)作為異常審計定價(AbnPricing)。其中,殘差值為正表明審計定價過高,殘差值為負表明審計定價過低。由于本文重點關注審計定價對異常值絕對額度的影響,所以AbnPricing在回歸中取絕對值,該值越大,表明審計定價異常高或低的現象越明顯。將全樣本按照殘差值的正負分成兩個子樣本,分別進行回歸,結果如表7所示。列(1)為審計定價過低組,因變量為異常審計定價的絕對值,交乘項的系數為-0.0255,在5%的水平下顯著,表明新《證券法》實施后,信息披露較差公司審計定價偏低的現象有所緩解,事務所對這類公司提高了審計定價。列(2)為審計定價過高組,交乘項的系數不顯著異于零,表明新《證券法》對審計定價過高組的影響不明顯。

表7 新《證券法》的實施對異常審計定價的影響

3.是否收取更高的風險溢價。經營風險和治理水平是影響審計定價的重要因素,較高的經營風險和較低的治理水平會帶來更高的風險溢價。本文繼續研究新《證券法》頒布后,高風險公司的審計定價提升幅度是否更大。在基準模型的基礎上,分別引入三個變量。

第一個是表示經營業績波動率大小的虛擬變量(ROASd.),用于度量企業的經營風險。具體計算方法為:將樣本期內企業ROA的標準差按照中位數分為高低兩組,高于中位數的取值為1,否則為0?;貧w結果如表8列(1)所示,自變量中的Moderator為ROASd.。此時,重點關注三重交乘項,該項的系數為0.0463,在5%的水平下顯著,表明新《證券法》實施后,對于定期報告收到問詢函的公司,經營風險越高,審計定價也越高。

表8 新《證券法》實施對高風險企業審計定價的影響(N=16495)

第二個變量為股權質押(Pledge)?,F有研究發現,股權質押不僅存在控制權轉移風險,還會降低企業信息披露質量、降低供應商的授信額度、增加股價崩盤風險,表明股權質押水平更高的公司,風險相對較高[30][31]。在實證檢驗中,本文的變量構造方法為:分年份計算股權質押比例的中位數,若股權質押比例高于中位數,Pledge取值為1,否則為0?;貧w結果如表8列(2)所示,Moderator代表Pledge,三重交乘項的系數為0.1246,在1%的水平下顯著,表明股權質押風險會強化新《證券法》實施對審計定價的影響。

第三個變量為公司金融化程度(Finance)。由于金融資產多數以公允價值計量,管理層對評估方法和模型的自由裁量權較高,所以審計人員需要投入更多的資源和努力。此外,金融化程度較高企業的歷史財務數據可比性較低,加大了審計失敗的風險[32]。本文借鑒王紅建等(2017)[33]的做法,用金融資產占總資產的比重度量公司金融化。其中,金融資產包括交易性金融資產、衍生金融資產、持有至到期投資凈額、發放貸款及墊款凈額和投資性房地產凈額。接著,按照年份計算公司金融化的中位數。最后,若公司金融化程度高于中位數,Finance取值為1,否則為0?;貧w結果如表8列(3)所示,此時的自變量Moderator表示Finance,三重交乘項的系數為0.0833,在5%的水平下顯著,表明公司金融化同樣會強化新《證券法》實施對審計定價的影響。

(五)進一步研究

本文將進一步研究新《證券法》的實施是否提升了審計質量,采用可操縱應計的絕對值(|DACC|)和是否發生財務重述(Restate)度量審計質量[34][35]?;貧w結果如表9所示,列(1)的因變量為可操縱應計的絕對值,采用修正Jones模型計算而得。采用OLS模型回歸,交乘項的系數為-0.0141,在1%的水平下顯著,表示相較于新《證券法》實施前,信息披露質量較差的公司在新《證券法》實施后可操縱應計的絕對值相對更低。列(2)的因變量為是否發生財務重述,采用Logit模型進行回歸,交乘項的系數為-0.4979,在1%的水平下顯著,表明信息披露質量較差的公司在新《證券法》實施后出現財務重述的概率更低。

表9 新《證券法》實施對審計質量的影響

上述研究結果表明,在新《證券法》實施后,與信息披露質量較好的公司相比,信息披露質量較差公司的審計質量得到更大幅度的提升。

六、研究結論

《證券法》的修訂是完善我國證券市場法制建設的重要環節。新《證券法》實施的效果及其對市場主體行為的影響是學術界和實務界共同關注的話題。本文利用2016—2021年滬深A股上市公司的數據,實證檢驗新《證券法》實施對上市公司審計定價的影響。結果顯示,新《證券法》實施后,上市公司的審計定價顯著提高,信息披露質量較差的公司審計定價上漲的幅度更大。機制分析表明,新《證券法》的實施增加了審計時長、減少了審計定價過低的現象、提升了高風險以及低治理水平公司的審計風險溢價。進一步研究發現,新《證券法》實施后,信息披露質量較差公司的盈余質量提升幅度和財務重述概率下降幅度更為顯著,審計質量得以提升。

基于上述結論,本文提出如下啟示:第一,對違法違規行為加大處罰力度和提升懲罰概率有助于促使中介機構增加工作投入、減少低價競爭和提升風險溢價,從而提高工作質量,進而有助于加強對投資者的保護。新《證券法》的實施不僅影響著上市公司的行為,還能促進會計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增加資源投入、避免低價競爭,有助于形成良好的行業生態,在更大的范圍內提升投資者保護水平。第二,企業管理人員需要加強對經營風險和公司治理的重視。根據本文的研究結論,在強法制環境下,相比其他公司,經營風險高和治理水平低的公司需要支付的審計費用增加幅度更大。在新《證券法》實施后,隨著我國法制環境不斷完善,上述效應將更為顯著,同時可能增加這類公司在獲取其他中介服務時的支出。因此,建議管理人員重視對自身經營風險和治理水平的控制,這樣不僅有助于公司的健康發展,還有助于顯著地降低中介費用的支出。

目前關于新《證券法》的研究尚處于起步階段,還有很大的研究空間。未來的研究可以關注如新《證券法》對上市公司董高監以及獨立董事等其他主體行為可能產生的影響。此外,新《證券法》對上市公司的融資或創新等決策也可能產生影響。這些內容都具有重要的意義和價值,值得開展深入的研究和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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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刊2020年36卷第12期版權頁定價勘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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