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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析GB 1589-2016汽車、掛車的修訂建議

2024-03-22 14:17羅明
時代汽車 2024年1期
關鍵詞:欄板貨箱牽引車

羅明

摘 要:對GB 1589-2016在掛車貨箱欄板高度限值、尺寸豁免項目、最大允許總質量限值以及長頭半掛牽引車定義方面存在的不足進行分析,并結合實際應用、汽車電動化和智能網聯化發展需要,提出修訂建議。

關鍵詞:GB 1589-2016 修訂建議

1 引言

GB 1589-2016《汽車、掛車及汽車列車外廓尺寸、軸荷及質量限值》[1]和GB 7258-2017《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是汽車設計領域現行的2項最重要的基礎標準。其中GB 1589自實施以來,對指導汽車廠商合規生產、規范車輛運輸作業及治理“超限超載”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標準發布已有6年,在實際應用中也暴露出了一些需完善的地方;特別是隨著汽車電動化和智能網聯化的迅猛發展,部分內容急需修訂以適應需要。

2 修訂建議

2.1 取消掛車的貨箱欄板高度限值或調整為≤1500mm

GB 1589的4.6.3條款對掛車的貨箱欄板高度限定為≤600mm,結合標準其他條款對掛車在質量、外廓尺寸方面的限值要求,實際限制了部分運輸輕質貨物掛車的合理使用。

最典型的例子就是運輸煤炭的三軸自卸掛車。三軸自卸掛車最大允許總質量限值為40噸,帶蓋的自卸式貨箱具有運輸環保、卸煤高效和安全的特點,本應是最合適、最高效的煤炭公路運輸車型(圖1),但因欄板高度受限,貨箱可用容積小,實際可裝載質量僅為法規允許的60%,少裝載4成(見表1)。

嚴格執行標準要求,帶來的卻是收益和使用效率的降低,與實際的市場需求和用戶期望相違背;同時也催生了部分用戶實際使用時非法改裝欄板提升貨箱容積的行為,給車輛的使用帶來安全隱患。

因GB 1589的4.1.1.1、4.3條款已對掛車的外廓尺寸和最大允許總質量進行了限制,再限制欄板高度沒有必要,故建議取消4.6.3條款對其貨箱欄板高度的限值要求,或將掛車貨箱欄板高度限值同三軸自卸車一樣設定為1500mm,滿足運送不同介質貨物的實際需要。

2.2 將雷達、攝像頭等電子裝置納入尺寸豁免項目

隨著先進駕駛輔助系統(ADAS)技術的成熟,GB/T 39265-2020《道路車輛 盲區監測(BSD)系統性能要求及試驗方法》及GB/T 37471-2019《智能運輸系統換道決策輔助系統性能要求與檢測方法》等ADAS法規的實施,以及汽車智能網聯化發展的需要,車道偏離預警系統(LDWS)、防碰撞預警系統(FCW)、自動緊急制動系統(AEBS)、360環視影像和盲區監測(BSD)等配置逐漸被用戶接受并選裝;同時JT/T 1178.1-2018《營運貨車安全技術條件 第1部分:載貨汽車》[2]的5.10、8.1條款及JT/T 1178.2-2019《營運貨車安全技術條件 第2部分:牽引車輛與掛車》[3]的5.6、10.1條款將LDWS、FCW、AEBS規定為車速>90km/h營運車輛法規配置,各型雷達、攝像頭等電子裝置在車輛上得到大量運用(圖2)。

這類裝置為滿足GB/T 39265、GB/T 37471等ADAS標準探測距離和范圍的要求,需布置在車輛駕駛室或車箱的最外沿,占用整車尺寸空間;現階段的GB 1589尺寸豁免項目(見表2)未包括雷達、攝像頭等電子裝置,要滿足標準要求,必需在設計上進行妥協,縮小貨箱尺寸或減小駕駛室乘坐空間,帶來的是產品適用性和競爭力的降低;目前歐洲同類標準EU 1230/535增加了ADAS系統部件的豁免內容,故建議GB 1589考慮ADAS、汽車智能網聯化的現狀和后續發展需要,將雷達、攝像頭等電子裝置納入尺寸豁免項目。

2.3 新能源商用車的最大允許總質量限值增加1000kg

發展新能源汽車已上升為國家戰略,密集出臺的扶持政策,為新能源汽車的推廣應用創造了良好的環境,純電動汽車(BEV)、燃料動力電池汽車(FCEV)及插電式混合動力電動汽車(HEV)獲得蓬勃發展,各型產品不斷涌現。2022年新能源汽車的市場滲透率已突破25%,其中新能源商用車滲透率10%,從導入期邁入成長期,預計未來數年即將迎來需求爆發。

新能源商用車、特別是新能源重型商用車雖然在使用時的能耗成本上有優勢,但其配置的大電量動力電池短期難以突破能量密度瓶頸,在GB 1589的4.3條款(表3)對各類車輛最大允許總質量限值一視同仁的條件下,因電池重量大,可裝載的貨物及運營收入低于傳統燃油車,不利于其的推廣和普及。

以目前市場最火爆的換電牽引車為例,主流電量的電池包(含框架)重量在2500~3400kg之間(見表4),僅評估純電動車與燃油車在動力、燃油系統的重量差異,換電牽引車相比基礎的傳統燃油車整備質量實際多1200~2100kg,運營收入低4%~6%(表5)。

為助力我國“雙碳”目標的實現,促進新能源商用車市場滲透率的提升,同時兼顧路政執法的便利性、可操作性,建議調整新能源商用車的最大允許總質量限值:參照歐盟法規96/53/EC《歐盟車輛軸荷及質量限值要求》,給與新能源商用車1000kg的額外重量用于新能源技術應用。

2.4 調整長頭半掛牽引車定義

GB 1589-2016的3.11條款對長頭半掛牽引車的定義,與現階段汽車電動化蓬勃發展,造型設計理念不斷提升的實際情況已不相適應,急需調整。

現階段標準對長頭半掛牽引車的定義如下(圖3):

先階段標準定義存在如下問題,見上表6。

建議修改后的長頭半掛牽引車定義為:發動機本體一半以上位于前風窗玻璃最前點以前(純電動汽車和燃料電池電動汽車除外),且轉向盤中心位置位于車輛駕駛室 (整個車頭)總長的前四分之一部分之后。

3 結語

針對現階段GB 1589-2016在掛車貨箱欄板高度限值上的設定,未能很好的滿足輕質貨物運輸實際應用的合理需求;在尺寸豁免項目、最大允許總質量限值以及長頭半掛牽引車定義方面不適應目前汽車電動化和智能網聯化發展需要的條款,提出了相應的修訂建議,供修訂參考。

參考文獻:

[1]GB 1589-2016.汽車、掛車及汽車列車外廓尺寸、軸荷及質量限值[S].

[2]JT/T 1178.1-2018.營運貨車安全技術條件 第1部分:載貨汽車[S].

[3]JT/T 1178.2-2019.營運貨車安全技術條件 第2部分:牽引車輛與掛車[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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