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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邊缺官員升遷的困境與應對*

2024-03-25 06:46
史學月刊 2024年3期
關鍵詞:檔號吏部清廷

付 永 杰

邊缺是清廷為加強治理邊疆、民族、沿海及氣候惡劣之地而設立的特殊官缺,種類較多。邊缺并非新設立一官缺,而是在原有官缺前加“煙瘴”“苗疆”等字樣,一旦擁有該字樣,此官缺則由普通的腹缺變為邊缺,其選任方式、任職年限、俸滿升遷的方式皆不同于腹缺。目前對邊缺的研究分別集中于幾類典型邊缺,如海疆缺、苗疆缺、煙瘴缺(1)相關研究,參見張振國:《清代海疆缺考論》,《史學月刊》2015年第9期,第93~103頁;張中奎:《清代“苗疆缺”官制研究》,《求索》2012年第8期,第114~116頁;張振國:《論清代“苗疆缺”的演變——以貴州省所屬文官為中心》,《清史研究》2017年第2期,第37~49頁;付永杰:《清代“煙瘴缺”制度演變考——以兩廣所屬文官為中心的探討》,《清史研究》2022年第1期,第135~148頁;戴龍輝:《清代煙瘴缺的制度發展與時空演進》,《歷史地理研究》2022年第1期,第90~103頁。,缺乏整體性研究。此外,當前對邊缺的研究多聚焦于邊缺設立的原因、選官權力的易位、俸期向久任的轉變、邊俸與邊缺的關系等問題,強調邊缺的俸滿優升(2)參見張振國:《從優升到久任:清代邊疆缺之演變——以云貴二省文官歷俸為中心的探討》,《中國邊疆史地研究》2019年第2期,第154~166頁;張軻風、戴龍輝:《清前期“邊缺”與邊疆治理述論》,《中國邊疆史地研究》2020年第4期,第28~41頁;戴龍輝:《從邊俸到邊缺:清代邊疆官員選任中的制度演替》,《云南社會科學》2022年第1期,第45~53頁。?!百簼M優升”是邊缺的基本屬性之一,但尚未發現學界對邊缺俸滿優升問題進行專題探討。邊缺官員俸滿后的升遷方式為何,是否有不同的類別?在清代整個官缺升遷體系嚴重壅滯的情況下,邊缺俸滿升遷的道路是否暢通?上述問題是邊缺研究中不可或缺的部分,對研究清廷的邊疆政策及實施實效也有助益。因邊缺體系的復雜性,本文將以清代所有文職邊缺為中心,對邊缺俸滿優升的相關問題進行探討(3)為方便研究,只要符合俸滿優升和督撫題補兩大屬性,本文一概視之為邊缺,包括正印、佐雜和教職。。

一 康雍之際邊缺俸滿官員的升遷方式及過程

清初,邊疆地區道路險遠、環境惡劣,基本處于缺官狀態。為吸引官員任職邊疆,清廷繼承了明朝的邊俸制度。邊俸是相對腹俸而言的。順治九年(1652年)定京官四品以下、外官布政使以下,俸滿三年須進行考滿(4)參見《(康熙)大清會典》卷一○《吏部八·考功清吏司》,近代中國史料叢刊三編第72輯,臺北:文海出版社1992年版,第402頁。??紳M時,內地官員必須俸滿三年,其俸期稱為腹俸。邊疆地區條件艱苦、路途遙遠,為優恤邊疆官員,邊疆官員俸滿十個月算作一年,俸滿兩年半算作三年,此即為邊俸(5)參見王永吉:《揭陳邊遠有司應就近推升并議邊俸之例》[順治十三年四月(日不詳)],張偉仁主編:《明清檔案》第26冊,臺北:聯經出版事業公司1986年影印版,第B14911頁。。歷邊俸者,其實際俸期比腹俸少六分之一。順治十三年(1656年)后,邊俸與腹俸的換算比例進一步提高,司道官員歷邊俸一年半,可換算為腹俸兩年;知府歷邊俸兩年,可換算為腹俸三年(6)參見《(康熙)大清會典》卷八《吏部六·文選清吏司》,第311頁。。

此期清廷對邊疆官員的優恤,主要體現在邊俸上,但是官員在比較俸期深淺(長短)、決定遷升次序時,邊俸換算為腹俸后,依然要與腹俸官員比較俸期深淺。歷俸深者優先升遷,淺者次之,即深淺次序決定了升遷次序。既然最終還是要與腹俸官員比較俸期深淺,相較之下,不如一開始就任職腹地。因為腹地雖然不享受邊俸,但腹地一般不存在生命危險。如此一比較,邊俸的吸引力便大打折扣。早在順治十三年,大學士王永吉就曾言,邊俸換作腹俸后,“又與腹里各官較俸深淺,沉滯實多,不足以鼓舞勞吏”。為體現邊俸的特殊性以及清廷對邊疆的重視,王永吉奏請“另立邊俸一行,不與腹里通論計算,俸滿應行取者即題行取,應升轉者即與升轉,則危疆苦地自然樂趨,無向隅不平之嘆矣”(7)王永吉:《揭陳邊遠有司應就近推升并議邊俸之例》[順治十三年四月(日不詳)],張偉仁主編:《明清檔案》第26冊,第B14911頁。。該奏請的實質,就是將歷邊俸者與歷腹俸者由統一比較變為分開比較,在中央升轉系統中專設邊俸一類,該類只有歷邊俸者才可進入。但是,清廷應該是未準此奏。因為在順治十五年(1658年)清廷又規定,邊疆司員歷邊俸兩年半可換作腹俸五年(8)參見《清世祖實錄》卷一二一,順治十五年十月己巳,北京:中華書局1985年版,第935頁。。這次邊俸換作腹俸的比例雖然增大了,但是仍需與歷腹俸者比較俸期深淺,仍未將其單獨設為一類。

康熙二十三年(1684年),清廷命臺灣副將、參將等官俸滿兩年或三年后,即可回內地升遷,不必再與歷腹俸之人比較俸期長短。這意味著開啟了一種新的升轉方式(9)參見宜兆熊:《為題明事》(康熙二十七年一月十二日),臺灣史料集成編輯委員會編:《明清臺灣檔案匯編》第2輯第9冊,臺北:遠流出版事業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版,第160頁。,成為清代邊缺的開端,并確定了邊缺優升的原則。隨后云南、廣西等地文武官職皆效仿臺灣之例,確立新的邊缺。邊缺官員俸滿后不必再轉為腹俸以比較歷俸深淺,而是僅與任職邊缺者比較歷俸深淺,標志著邊缺俸滿官員的升轉已成為一套獨立的升轉體系(10)戴龍輝對邊俸與邊缺的關系進行過探討,認為邊缺由邊俸發展而來,后邊俸成為邊缺的一部分(參見戴龍輝:《從邊俸到邊缺:清代邊疆官員選任中的制度演替》,第45~53頁)。。各類邊缺確立后,基本擬定了三年或五年俸滿即升的升遷模式。當邊缺官員的俸期達到俸滿年限時,其升遷的相應程序也將隨之啟動。下面以兩例比較完整的臺灣缺俸滿人員升遷的史料,探究其相應的程序。

雍正六年(1728年),福建總督高其倬保題臺灣缺兩教職俸滿人員:

臺灣縣教諭張壽介,于雍正三年十月初四日到任起,連閏扣至雍正六年九月初四日;又諸羅縣教諭黃獻,于雍正三年十月初八日到任起,連閏扣至雍正六年九月初八日,俱歷俸三年已滿,任內并無未完學租錢糧、捐積谷石及降罰、停住、戴罪等案,相應具題,聽候部議(11)張廷玉:《為臺灣文職員缺請敕部臣查照俸冊就近銓補以速職守以重海疆事》(雍正七年二月十九日),臺灣史料集成編輯委員會編:《明清臺灣檔案匯編》第2輯第12冊,第168、169頁。。

雍正七年(1729年)二月十九日吏部復議:

今該督既稱臺灣縣教諭張壽介、諸羅縣教諭黃獻,俱歷俸已滿三年,并無未完學租及降罰、停升等案,應照例以應升之缺即用,可也。恭候命下,臣部遵奉施行。臣等未敢擅便,謹題請旨。

(雍正七年二月)二十一日奉旨(朱批):依議(12)張廷玉:《為臺灣文職員缺請敕部臣查照俸冊就近銓補以速職守以重海疆事》(雍正七年二月十九日),臺灣史料集成編輯委員會編:《明清臺灣檔案匯編》第2輯第12冊,第168、169頁。。

雍正七年四月二十五日,吏部于天安門外舉行月選掣簽,同年五月十七日,吏部將月選掣簽結果奏報雍正帝,其中有:

張壽介,福建副榜,現任福建臺灣縣教諭,雍正七年二月二十一日三年俸滿即升,今升國子監學錄,其即升照例銷去……黃獻,福建舉人,現任福建諸羅縣教諭,雍正七年二月二十一日三年俸滿即升,今升江南松江府婁縣知縣,其即升照例銷去。

(雍正七年五月)十九日奉旨(朱批):張壽介等依擬用(13)張廷玉:《為推升主事等官事》(雍正七年五月十七日),臺灣史料集成編輯委員會編:《明清臺灣檔案匯編》第2輯第12冊,第273~278頁。。

由上述史料可知,當邊缺人員俸滿時,地方督撫會出具考語,題咨到部,吏部審核并經皇帝核準后,俸滿官員參與月選掣簽。因時空的局限性,公文傳遞、審閱、批復皆需一定的時日。而吏部的月選又分為單月選(急選)、雙月選(大選),若遇閏月則停選。即升班只能入大選,且并非所有雙月皆有即升班,僅二月、四月、六月、十月有即升班(14)參見《(嘉慶)欽定大清會典》卷七《吏部·文選清吏司二》,近代中國史料叢刊三編第64輯,臺北:文海出版社1991年版,第311頁。。因此,即使雍正帝批準張壽介、黃獻可入即升班升轉,此二人亦需等到相應的雙月份,且該月還須有俸滿官員應升的官缺,才可依奉旨先后參與即升班掣簽。掣簽后,吏部將掣簽結果報呈皇帝,皇帝批準后,掣簽結果生效,俸滿人員升任新職。從邊缺人員俸滿之日到其參與掣簽需要等待的時間,本文稱之為“候升期”。張壽介、黃獻的候升期約為八個月。各邊缺俸滿人員候升期時長不一,其用時長短直接決定了俸滿人員的升遷速度。

另需注意的是,吏部向皇帝呈報月選結果的題本中,有選中官員的履歷,邊缺官員的履歷中一般有某年某月某日“三/五年俸滿即升”字樣,該字樣前面的日期并非該邊缺官員三/五年俸滿的日期,而是經由一系列程序(督撫出具考語、吏部審核并呈請皇帝)之后,最終由皇帝批準該邊缺官員可按三/五年俸滿即升之例參與月選的日期。如在張壽介和黃獻的履歷單中,皆有“雍正七年二月二十一日三年俸滿即升”字樣,該日期就是雍正帝朱批同意張壽介和黃獻按三年俸滿即升之例參與月選的日期。

邊缺官員在候升期內是仍任職于原邊缺以等待升遷(在任候升),還是先離職再等待升遷(離任候升),有關清前期邊缺的典章中并未明確記載,但通過相關奏折可窺探一二。下面以三年俸滿即升之黃起盛、五年俸滿即升之施坦為例,做簡要分析。

雍正元年(1723年)十一月,吏部尚書隆科多將該年十月二十五日在天安門掣簽的結果報呈雍正帝,內有廣西忠州州同黃起盛:

康熙五十八年七月二十四日任,連閏歷邊俸四年三個月二十六日……康熙六十一年九月十一日三年俸滿即升,今升湖廣長沙府通判,其即升照例銷去(15)《吏部尚書隆科多題請推升萬際璋等員為湖北下荊南道等職本》(雍正元年十一月十七日),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編:《雍正朝內閣六科史書·吏科》第7冊,桂林:廣西師范大學出版社2002年版,第15頁。。

雍正三年(1725年)五月,吏部尚書隆科多將該年四月二十五日在天安門掣簽的結果呈報雍正帝,內有廣西鎮安府通判施坦:

康熙五十五年三月十八日任,連閏歷邊俸九年五個月二日……雍正二年四月二十三日五年俸滿即升,今升江西饒州府同知,其即升照例銷去(16)《吏部尚書隆科多題為推升國子監學錄及各省同知州判等官本》(雍正三年五月十五日),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編:《雍正朝內閣六科史書·吏科》第20冊,第236頁。。

黃起盛三年俸滿的日期應為康熙六十一年(1722年)五月二十四日(17)本文所有的俸期皆以農歷計算,俸期內包含農歷的閏月。另,邊缺官員自任職邊缺之日算起,加上規定的俸期,所得日期即為俸滿日期。,但其在忠州州同任上實際歷俸四年三個月又二十六日,日期至雍正元年十月二十日,為其參加月選掣簽的前五天。施坦五年俸滿的日期應為康熙六十年(1721年)元月十八日,但其在鎮安府通判任上的實際歷俸達九年五個月零二日,日期至雍正三年四月二十日,同樣為其參加月選掣簽的前五天。

根據前文所述邊缺俸滿升遷流程,再結合黃起盛、施坦實際歷俸情況可知,當邊缺為三/五年俸滿即升的,邊缺官員俸滿時,督撫會按時出具考語,合格者,督撫題咨到部,奏請按三/五年俸滿即升之例安排其升遷。吏部審核后,或應或駁,并將緣由題奏皇帝?;实叟鷾屎?考核合格者將進入即升班按奉旨先后升遷。一旦確定可參與某雙月大選,則吏部會將其歷俸日期自動截止到大選當月的二十日。以“邊缺任職時間”為起點,加“歷俸時長”,再加五天,時間點正好是“俸滿掣簽時間”。換言之,當邊缺官員俸滿以后,并非立即開缺離職,而是仍然在該邊缺任上,直至其確定了升遷的新職位。此外,在雍正初期關于月選得缺官員是否來京引見的準奏中有這樣的說法:正印官,“吏部簽掣得缺后,即行具題開缺”;現任推升州同以下佐雜官員掣簽得缺后,吏部將“文憑封發”,并“該撫令其詳加驗看,給憑令赴新任”(18)《吏部尚書隆科多題請推升萬際璋等員為湖北下荊南道等職本》(雍正元年十一月十七日),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編:《雍正朝內閣六科史書·吏科》第7冊,第11頁。。這說明在未掣簽得缺之前,各官并未開缺離職。廣東瓊州府煙瘴邊缺未改為離任候升之前,廣東督撫描述過其俸滿后的情況:“叁年俸滿保題之后,必俟內部核議、題覆、行回知照,仍復在任聽候推升,計其俸滿后多經月日,難以數計?!?19)《兩廣總督鄂彌達奏為瓊州府屬地方州縣正雜各官久滯瘴地請照臺灣現行之例辦理交代等事》(乾隆元年二月初三日),朱批奏折,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藏(后引朱批奏折藏所皆同),檔號:04-01-12-0001-029。綜上可知,在邊缺確立的初期,官員俸滿以后,確實仍然任職于邊缺,直至其確定升遷的新官缺后,邊缺官員才在邊缺任上開缺,此時的邊缺官員實為在任候升。

臺灣缺是最早設立的邊缺,筆者根據康熙《臺灣府志》,對臺灣各文職邊缺中有確切任職、離職時間及升遷路徑的人員進行統計,發現在最初確立邊缺時,文職佐雜邊缺的候升期一般為一年,個別邊缺人員有長至約兩年者(20)符合統計條件的具體人員分為兩類,即正印官與佐雜教職。其中正印官:臺廈道高拱乾,臺灣府知府蔣毓英、吳國柱,臺灣府同知梁爾壽,臺灣縣知縣王兆升,鳳山縣知縣楊芳聲、閔達;佐雜教職:臺灣府經歷王道弘、尹復,臺灣縣縣丞趙行可,鳳山縣典史王輅,諸羅縣典史楊輔業、朱應龍,臺灣縣典史張元初、高烺,新港巡檢紀文達、常文謨,佳里興巡檢孫寅、周彥,臺灣府教授林謙光,鳳山縣教諭黃賜英,諸羅縣教諭陳志友(參見康熙《臺灣府志》卷三《秩官志》,臺灣文獻史料叢刊第1輯第2冊,臺北:大通書局1984年版,第55~64頁)。。

因邊缺種類多、紛繁復雜,難以統籌駕馭,故筆者擬以三年俸滿即升之佐雜邊缺為例,進行分析,以期更好地梳理出邊缺候升期的變動趨勢。由臺灣缺可知,三年俸滿即升之佐雜邊缺在確立伊始的康熙中期,其候升期約為12個月。筆者根據目前收集到的佐雜邊缺候升期的相關史料,分別求得雍正元年、三年、六年、七年、十年(1732年)、十一年、十二年、十三年8個年份當年次各候升期的平均值,其平均候升時長依次為11.6(21)參見隆科多:《為推升方面等官事》(雍正元年十一月十七日),臺灣史料集成編輯委員會編:《明清臺灣檔案匯編》第2輯第9冊,第484~485頁。被統計人員為黃起盛、朱義、郭洪亮、朱其昌。、21.2(22)參見隆科多:《為推升同知等官事》(雍正三年七月十五日),臺灣史料集成編輯委員會編:《明清臺灣檔案匯編》第2輯第10冊,第296~297頁。被統計人員為王一正。、29.1(23)參見張廷玉:《為推升主事等官事》(雍正六年十一月十五日),臺灣史料集成編輯委員會編:《明清臺灣檔案匯編》第2輯第12冊,第67~68頁。被統計人員為左懋源、倪國珍、陳朝芳、史箴。、7.6(24)參見張廷玉:《為臺灣文職員缺請敕部臣查照俸冊就近銓補以速職守以重海疆事》(雍正七年二月十九日)、《為推升主事等官事》(雍正七年五月十七日),臺灣史料集成編輯委員會編:《明清臺灣檔案匯編》第2輯第12冊,第168、273~278頁。被統計人員為張壽介、黃獻。、72.8(25)參見張廷玉:《為推升郎中等官事》(雍正十年十一月十六日),臺灣史料集成編輯委員會編:《明清臺灣檔案匯編》第2輯第15冊,第102頁。被統計人員為丁祚錫。張廷玉:《為推升山西汾陽縣知縣鄧文炳補行引見》(雍正十一年三月十五日),《清代吏治史料·官員銓選史料》第29冊,北京:線裝書局2004年版,第16961頁。被統計人員為鄧文炳。、15(26)參見張廷玉:《為推升各省縣丞等官》(雍正十一年三月十四日),《清代吏治史料·官員銓選史料》第29冊,第16952頁。被統計人員為顧純祖、陳魯榮。鄂爾泰:《為推升福建等省照磨吏目典史》(雍正十一年十一月十二日),《清代吏治史料·官員銓選史料》第30冊,第17737~17738頁。被統計人員為趙弘越、方文煥。、35.3(27)參見張廷玉:《為推升主事等官事》(雍正十二年三月十五日),臺灣史料集成編輯委員會編:《明清臺灣檔案匯編》第2輯第15冊,第463頁。被統計人員為張中立。、24.4(28)參見張廷玉:《為推升中書等官事》(雍正十三年十一月十四日),臺灣史料集成編輯委員會編:《明清臺灣檔案匯編》第2輯第16冊,第461~462頁。被統計人員為徐柄、魯南、陳琦、王咸英。個月。雖然能找到的史料有限,導致個別年份的數據可能存有誤差,但依然可以看出邊缺候升期處于總體增長的趨勢。此外,康熙中期臺灣缺確立伊始,州縣印官(臺灣縣、鳳山縣)的候升期平均約為12個月(29)參見康熙《臺灣府志》卷三《秩官志》,第55~64頁。。雍正三年,同樣為州縣印官,廣西崇善縣知縣周夢錦、橫州知州劉斌的候升期分別為18個月和16個月(30)參見隆科多:《為推升同知等官事》(雍正三年七月十五日),臺灣史料集成編輯委員會編:《明清臺灣檔案匯編》第2輯第10冊,第295頁。,也呈現出增長趨勢。但總體而言,雍正初期的候升期,相較于康熙中期雖有延長但并不顯著。筆者認為,這主要是因為康熙六十一年,除臺灣、云南等少數地區保留邊缺外,其余邊缺皆被廢止,故而雍正初期邊缺升遷的壓力較小(31)參見《(雍正)欽定大清會典》卷一三《吏部·文選清吏司·委署題補(保留附)》,近代中國史料叢刊三編第77輯,臺北:文海出版社1993年版,第623頁。。直至雍正四年(1726年),清廷又開始廣設邊缺,此后邊缺升遷的壓力漸增(32)參見《清世宗實錄》卷四八,雍正四年九月甲寅,北京:中華書局1985年版,第730頁。。綜上可知,邊缺雖有俸滿優升的待遇,但隨著候補、候選官員的增多及邊缺數目的增加,邊缺的升遷速度已呈現出總體趨向遲緩的趨勢。

目前學界對邊缺類型的認定尚有不同意見,張振國將與邊疆民族地區相關的特殊官缺分為邊疆缺、苗疆缺、夷疆缺、棚民缺、煙瘴缺、沿海缺六類,又將其中的“邊疆缺”分為沿邊缺、邊遠缺和極邊缺三種(33)參見張振國:《清代文官選任制度研究》(博士學位論文),南開大學2010年,第42~48頁。。張軻風等認為張振國關于“邊疆缺”的這一定名,是以狹義的“沿邊”特征為標準的,應當據其實質,將邊缺概括為海疆缺、苗疆缺、沿邊缺、煙瘴缺四種類型(34)參見張軻風、戴龍輝:《清前期“邊缺”與邊疆治理述論》,第28~30頁。。張振國在其后的論著中也將苗疆缺、煙瘴缺等統稱為“邊疆缺”(35)參見張振國:《從優升到久任:清代邊疆缺之演變——以云貴二省文官歷俸為中心的探討》,第154~166頁。。筆者認同根據其實質進行分類。但學界未注意到,有一類邊缺專由旗人任職,分布于新疆、青海、河北等地,分布區域與張軻風認為的西北沿邊缺基本重合,然而旗缺與漢人任職的邊缺在諸多方面有所不同。此外,西南沿邊缺多處于民族地區,或煙瘴地區,可以劃歸相應的苗疆缺和煙瘴缺。因而,筆者主張將邊缺分為海疆缺、苗疆缺、煙瘴缺、旗缺四種類型。

各種邊缺立廢、改動頻繁,涉及范圍廣,又有文武、正印佐雜之分,難以統籌分析。筆者擬選取具有代表性的部分邊缺,將這些邊缺文職州縣正印官的設立、變動情況制成表1,以期直觀地了解各類型邊缺的俸期、升轉情況。因各類型邊缺紛繁復雜,只能勾勒出其主要的時間節點與發展脈絡。

表1 清代州縣正印邊缺俸期及升轉方式沿革表

二 離任候升者無官可做的困境與各方應對

雍正七年以前,邊缺官員俸滿后皆在任候升,入吏部即升班,由吏部負責其升遷事宜。自雍正七年開始,邊缺俸滿人員的升遷方式發生變化,以臺灣缺最為典型。此年臺灣正印官缺實施協辦制度,即臺灣所有文職官缺在俸滿之后,無論內地是否有空缺可升,一律先開缺離職,撤回內地候升。其中,同知、通判、知縣等缺改為留于福建本省升用,佐雜官員離任撤回內地入吏部即升班,表明臺灣缺已由在任候升變為離任候升(36)參見張廷玉:《為奏臺灣官員調補事》(雍正七年二月初一日),臺灣史料集成編輯委員會編:《明清臺灣檔案匯編》第2輯第12冊,第124頁;《(光緒)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六五《吏部四十九·漢員遴選·臺灣調補》,第153頁。。同知、通判、知縣等缺改留本省升用后,標志著原先由吏部負責、入吏部即升班的邊缺俸滿官員,改為留本省升用并由督撫負責,其所升之缺只能是本省督撫能夠控制的題補缺。

此后,離任候升的邊缺規模開始逐漸擴大。乾隆元年(1736年),廣東瓊州府所屬崖州、感恩、陵水、昌化四州縣正印官缺,仿照臺灣例,俸滿后離任并撤回內地候升。乾隆十五年(1750年),瓊州府同知缺也繼而仿之(37)參見《(嘉慶)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五一《吏部三十八·漢員遴選·廣東煙瘴邊缺》,近代中國史料叢刊三編第65輯,第2352、2352~2354頁。。乾隆十九年(1754年)、二十一年(1756年)瓊州府所屬儋州、萬州,雷州府所屬欽州等正雜各官缺,俸滿后全部離任并撤回內地候升,留于本省升用(38)參見《大學士兼管吏部事務傅恒題為遵議署廣東巡撫周人驥請準將煙瘴之地各員于報滿時統歸即升班內升用事》(乾隆二十二年五月十四日),內閣吏科題本,檔號:02-01-03-05396-008。。部分省份,如廣西的煙瘴邊缺,雖仍入吏部即升班,非留本省升用,但亦改為離任并撤回內地候升。參考《大清會典》可知,邊缺中治所位于惡劣煙瘴地帶者,基本陸續改為離任并撤回內地候升。離任候升者主要分為兩類:離任并撤回內地,留于本省升用;離任并撤回內地,入吏部即升班升用。

乾隆時期,無論是離任候升還是在任候升,候升期都已延長。如離任候升的正印官“一時不能即遇相當之缺,竟有閑居連年不能得缺升補者”(39)《廣東布政使托庸奏陳煙瘴俸滿之員與內地之員對調升補及委用之員題署試用事》(乾隆八年九月二十四日),錄副奏折,檔號:03-0073-002。。佐貳官員升遷的速度也一樣變緩,如臺灣縣縣丞葉文炳,自雍正十二年(1734年)俸滿離任入吏部即升班,直到乾隆四年(1739年)七月才遷升陜西布政使司理問(40)參見《大學士管吏部尚書事張廷玉題為遵議閩浙總督郝玉麟因俸滿臺灣縣縣丞葉文炳等人推升無期請予題達事》(乾隆四年十月十九日),內閣吏科題本,檔號:02-01-03-03657-013。。又如崖州永寧司巡檢方圖相,乾隆八年(1743年)六月初二日俸滿離任入吏部即升班,至乾隆十一年(1746年)正月仍未得缺升職(41)參見《廣東巡撫準泰奏為煙瘴雜職俸滿等官請于本省通融升補等事》(乾隆十一年正月二十五日),朱批奏折,檔號:04-01-12-0048-095。。乾隆二年(1737年),廣西布政使楊錫紱曾就其時廣西邊缺俸滿人員離任后入即升班的候升期有過表述,言吏部“即升班內之人不止粵西一省,是以即升之人有遲三五年而后升者,甚有遲七八年而后升者”(42)《署理廣西布政使楊錫紱奏為敬陳微員革職免追編俸等條應行變通事》(乾隆二年十一月十七日),朱批奏折,檔號:04-01-12-0009-025。。而在任候升者多入吏部即升班,則其升遷速度與離任候升者應無二致。觀此情形,閩浙總督郝玉麟感嘆:照此速度升遷,不僅現在俸滿之人的升遷遙遙無期,此后俸滿之人亦升遷無望(43)參見《大學士管吏部尚書事張廷玉題為遵議閩浙總督郝玉麟因俸滿臺灣縣縣丞葉文炳等人推升無期請予題達事》(乾隆四年十月十九日),內閣吏科題本,檔號:02-01-03-03657-013。??梢娗r期邊缺俸滿官員的升遷速度已遠不及康熙、雍正時期。

相較于康雍之際邊缺俸滿官員的候升期,乾隆時的候升期確實已經延長,甚至達七八年。但候升期的延長并非僅存在于邊缺,而是整個官缺系統的候升期都在延長。此時普通官缺的候升期已達二三十年,據乾隆四年吏部所言,其時普通教職、佐貳等官如升補正印官,至少需要二十多年(44)參見《大學士管吏部尚書事張廷玉題為遵議閩浙總督郝玉麟因俸滿臺灣縣縣丞葉文炳等人推升無期請予題達事》(乾隆四年十月十九日),內閣吏科題本,檔號:02-01-03-03657-013。。乾隆九年(1744年),吏部侍郎田懋曾言,舉人若候選知縣,需等待二十余年,大部分舉人無官可做(45)參見《吏部左侍郎田懋奏為舉人揀選亦仍應用舊制事》(乾隆九年八月初二日),朱批奏折,檔號:04-01-12-0041-005。。因此,雖然此時邊缺俸滿官員的候升期已延長,但與普通官缺相比,邊缺的候升期還是短的,也證明清廷對邊缺俸滿優升的體恤依然有優越性。

凡屬離任候升者,皆與在任候升有一明顯區別,即“在任候升者猶有俸祿、養廉可以支持,令離任候升,則俸祿、養廉俱無可領”(46)《署理廣西布政使楊錫紱奏為敬陳微員革職免追編俸等條應行變通事》(乾隆二年十一月十七日),朱批奏折,檔號:04-01-12-0009-025。。在任候升者雖仍任原官職,級別、俸薪無變化,但可以按現任官職級別領取俸祿和養廉銀。離任候升者已無官職,則無俸祿和養廉銀,即失去經濟來源。若候升期短尚可勉強支撐,若長達七八年,則意味著邊缺俸滿官員在此時間段內,只能通過別項途徑解決自身的經濟問題。故對于離任候升者而言,升職已不是他們的第一要務,解決候升期內的經濟來源才是首要問題。

督撫雖然認為這些有才干、功績之離任候升者不能及時升遷、為朝廷所用,非??上?47)參見《大學士管吏部尚書事張廷玉題為遵議閩浙總督郝玉麟因俸滿臺灣縣縣丞葉文炳等人推升無期請予題達事》(乾隆四年十月十九日),內閣吏科題本,檔號:02-01-03-03657-013。,但他們更深刻地意識到離任候升者所面臨的經濟壓力,稱此類人員,“回至內地轉令其長年困守,得缺無期,且無俸祿、養廉可以養膳家口”,無法安慰俸滿官員(48)《廣東布政使托庸奏陳煙瘴俸滿之員與內地之員對調升補及委用之員題署試用事》(乾隆八年九月二十四日),錄副奏折,檔號:03-0073-002。。因而,地方督撫開始設法幫助此類人員解決首要的經濟問題,比如多令俸滿官員“回至內地亦可委署差遣”,以緩解經濟壓力,但是“非其本任,終難長久”(49)《署理廣西布政使楊錫紱奏為敬陳微員革職免追編俸等條應行變通事》(乾隆二年十一月十七日),朱批奏折,檔號:04-01-12-0009-025。。其時離任候升主要集中在兩廣和福建,故三地督撫想通過變通現有的選官用人制度,或針對離任候升者制定新的制度,以幫助其擺脫困境。

廣西布政使楊錫紱提出,以后本省空出的官缺,若“有與俸滿之員升缺相當者,準令咨題補授,不必拘定內部升班選期”(50)《署理廣西布政使楊錫紱奏為敬陳微員革職免追編俸等條應行變通事》(乾隆二年十一月十七日),朱批奏折,檔號:04-01-12-0009-025。。但是該奏請并未獲準。廣西離任候升者入吏部即升班,本省若有相應的部選缺缺出,題請邊缺俸滿官員升補,似乎并無不妥。但入即升班者也需依照奉旨日期先后(51)參見《(光緒)欽定大清會典》卷一○《吏部·文選清吏司四》,續修四庫全書第794冊,第108頁。,不得隨意插隊,楊錫紱的奏請破壞了這一原則。廣東布政使托庸則奏請:本省若有被處分、遭開缺之部選缺,督撫可將本省離任候升之俸滿人員題咨補授(52)參見《廣東布政使托庸奏陳煙瘴俸滿之員與內地之員對調升補及委用之員題署試用事》(乾隆八年九月二十四日),錄副奏折,檔號:03-0073-002。。吏部旋即駁議,認為部選之缺必須用于月選,若依廣東所奏,“則月分應選人員必致壅滯,殊非平允之道”(53)《大學士兼管吏部尚書事張廷玉題為遵議廣東省請以煙瘴俸滿之員與內地之員對缺調補等事》(乾隆八年十二月初二日),內閣吏科題本,檔號:02-01-03-04130-008。。吏部之所以駁議,是因為托庸的提議打破了邊缺俸滿官員留本省升用時僅能升補本省題補缺的現有規則。因為邊缺實質上由督撫任命,而部選缺則由吏部任命,故留本省升用之邊缺官員不得升補部選缺,僅能升補本省督撫控制的題補缺。托庸的奏請以及吏部駁議的實質是督撫和吏部在爭奪地方官的任命權。

雖然兩廣的提議遭到駁議,但清廷卻審議并通過了福建督撫提出的臺灣缺俸滿后的調補方案。臺灣正印官缺自雍正七年始,俸滿后須撤回內地候升。撤回內地后,如一時無缺可升,福建督撫會令其先平級調補本省官缺,以保證其有官可做。如雍正十三年(1735年),福州府糧捕通判空缺,福建督撫題請原任臺灣澎湖通判、俸滿回內地候升的梁樟調補,吏部議準:“臺灣府澎湖通判俸滿之梁樟,準其補授福州府糧捕通判?!庇赫弁狻耙雷h補授”(54)《兼吏部尚書張廷玉題請將梁樟等補授福建福州府糧捕通判等缺本》(雍正十三年十一月十七日),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編:《雍正朝內閣六科史書·吏科》第83冊,第392頁。。但這一做法并未有確切的諭旨或條例依據,也未有明確的章程,僅能臨時具奏請旨。乾隆七年(1742年),清廷“議準臺灣調回官員如一時無應升之缺,令該督撫分別題咨,以原官補用,將應升之處帶于新任”(55)《(光緒)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六五《吏部四十九·漢員遴選·臺灣調補》,第153頁。。此處的“以原官補用”,并非指補用任職臺灣缺之前的官職,而是指在本省無相應官缺可升時,可以安排其擔任與臺灣官缺平級的官職,即暫不升補,而是先平級調補,待有相應官缺可升時再行升補。這就是清廷為解決臺灣缺官員升補壅滯而創設的“臺灣模式”,有效地解決了離任候升者候升期長、無官可做、無經濟來源以養家的困難,是一種折中方案,即優先解決離任候升者的生存問題。

乾隆八年,廣東提出了與臺灣模式類似的方案。布政使托庸奏請:廣東邊缺俸滿后,督撫隨即在內地官員內擇選合適人員調補邊缺,而“俸滿之員交代清楚回至內地,即令補授所遺員缺”(56)《廣東布政使托庸奏陳煙瘴俸滿之員與內地之員對調升補及委用之員題署試用事》(乾隆八年九月二十四日),錄副奏折,檔號:03-0073-002。。其實質是邊缺俸滿官員與內地官員對調。而吏部認為,“俸滿人員升轉之路已屬寬裕,該省督撫若遵照定例遇缺查核辦理,何至俸滿調回人員有連年守候不能得缺升用之處”(57)《大學士兼管吏部尚書事張廷玉題為遵議廣東省請以煙瘴俸滿之員與內地之員對缺調補等事》(乾隆八年十二月初二日),內閣吏科題本,檔號:02-01-03-04130-008。?通過托庸的奏請和吏部的駁議可知,他們的聚焦點不同。其中,吏部關注的是離任候升者是否有相應的升遷途徑。其時離任候升者確實有多種升遷途徑,但因候缺之人嚴重壅滯,以致升遷速度極度遲緩,空有即升之名。在此背景下,地方應優先保證離任候升者有官可做,以便解決其候升期內的經濟來源問題。

乾隆八年,廣西邊缺所轄地區發生匪患,數位邊缺官員有失察之罪,處以降級并停俸三年的處罰。但是邊缺俸滿官員,在任候升者尚有俸可停,離任候升者則無俸可停。因此,時任巡撫楊錫紱奏請離任候升者俸滿時“撤回內地,即于疏內聲明留于本省,于內地對品之缺補用,俟接算開復之日,再行咨部聽內部歸于即升班內升用”(58)《廣西巡撫楊錫紱奏為陳明廣西失察匪犯李梅各員遵旨查參部議分別降革事》(乾隆九年四月二十八日),朱批奏折,檔號:04-01-12-0040-068。,以便使失察官員有俸可停。楊錫紱的奏請再次揭明了離任候升者無俸祿的窘境,并援引臺灣撤回內地官員可先平級補授內地官缺的做法。乾隆八年廣東援引臺灣例時被駁回,然此時吏部卻同意了廣西的奏請。吏部議復:“準其照臺灣俸滿一時無應升之缺,分別題咨,以原官補用之例,于本省以對品相當之缺補用,將應升之處帶于新任,俟接算年滿開復之后再行升用?!?59)《大學士兼管吏部尚書事張廷玉題為會議廣西省題請變通辦理接算現在煙瘴地方曾罹失察李梅案各員開復之后再行升用事》(乾隆九年六月二十六日),內閣吏科題本,檔號:02-01-03-04259-007。這表明臺灣模式已不再局限于臺灣,開始適用于其他離任候升者。此外,清廷進一步規定:嗣后凡離任候升者,無論有無參罰,在未獲升用之前,皆“以內地對品之缺分別補用,將即升之處帶于新任,如此則俸滿離任候升人員辦理均得畫一”(60)《大學士兼管吏部尚書事張廷玉題為會議廣西省題請變通辦理接算現在煙瘴地方曾罹失察李梅案各員開復之后再行升用事》(乾隆九年六月二十六日),內閣吏科題本,檔號:02-01-03-04259-007。。臺灣模式被進一步適用于其時所有邊缺中的離任候升者,表明優先解決離任候升者的經濟來源問題已成為朝野共識。

三 臺、瓊的“輪升”模式與暫且平級調補的延展

對于離任候升者,特別是離任后留本省候升者,由督撫具體負責。為盡快解決留省升用者無缺可升的問題,地方多次奏請將留省升用改為入吏部即升班升用。而其時整個官缺系統皆壅滯不堪,因為官缺數目總體固定,但候補、候選官員不斷增加,供需嚴重失衡。嘉慶元年(1796年),廣東再次奏請將瓊州離任并留于本省升用之缺改歸吏部即升班,認為瓊州留省升用官員“壅滯愈甚,似應稍為變通”(61)《署兩廣總督朱珪奏為廣東崖州感恩等地煙瘴漸平所屬各官宜延長任期予以擢升事》(嘉慶元年八月初八日),錄副奏折,檔號:03-1469-058。。其時廣東留省升用官員共八員,可供其升補之缺有三十余缺,且自乾隆五十六年(1791年)至五十九年(1794年),在以上三十余個題補缺中,選用內地應升之人九員,邊缺俸滿者未用一人,故吏部認為“此項人員壅滯,由該督撫題升未能公允,并非額缺不敷也”(62)和珅:《題覆兩廣總督朱珪奏請疏通煙瘴地方俸滿官員事》(嘉慶元年十月二十二日),張偉仁主編:《明清檔案》第274冊,第B154919頁。。為迫使廣東將俸滿留省升用官員盡快題升,清廷規定:“嗣后同知、州縣遇有應升缺出,將煙瘴俸滿之員與內地人員分缺輪升,庶勞員不至向隅,而俸滿之后計日可升?!?63)和珅:《題覆兩廣總督朱珪奏請疏通煙瘴地方俸滿官員事》(嘉慶元年十月二十二日),張偉仁主編:《明清檔案》第274冊,第B154919頁。即此后廣東題補缺缺出需升補時,每兩缺之中必須題升一名撤回內地候升的邊缺俸滿官員,以保障留省升用官員切實可升。廣東的煙瘴缺主要集中在瓊州府,故本文將這種升遷方式稱之為“瓊州輪升模式”。

乾隆末期臺灣發生林爽文事件,引發清廷對臺灣官職的改革,文武俸期一律改為五年。臺灣缺俸期轉向久任,以期久久為功,深化臺灣的治理(64)參見《清高宗實錄》卷一三〇五,乾隆五十三年五月丁丑,第560頁。。乾隆五十六年,清廷又對臺灣缺的升遷方式作出調整,嗣后同知、通判、知縣以及佐雜等官,俸滿后一律留在臺灣候升,不得回內地升遷(65)參見《(嘉慶)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五○《吏部三十七·漢員遴選·臺灣調補》,第2324~2325頁。。標志著臺灣缺由離任候升變為在任候升。這一轉變意味著臺灣缺俸滿后的經濟來源問題得到了保障。此外,在臺灣缺出現空缺時,優先升補在臺任職且俸期已滿、考核合格的候升者;若臺灣缺俸滿候升者想升補內地官缺,則“該員等論俸推升,應與內地人員通行較俸”(66)《(嘉慶)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五○《吏部三十七·漢員遴選·臺灣調補》,第2325頁。。即他們的優升僅限于臺灣內部,若升遷內地官缺,只能與腹缺官員按歷俸深淺排隊候升。乾隆五十六年臺灣缺升遷方式的改制,喜憂參半。喜的是俸滿后可在任候升,與離任候升相比,經濟來源有保障;憂的是優升的范圍縮小到臺灣府,回內地升補時,喪失了邊缺優升的特權。

臺灣缺優升的范圍限定在臺灣后,其弊端逐漸顯現。其時福建本地海疆缺的升遷方式為三年俸滿,升銜留任,再任三年,六年后升職。而臺灣缺五年俸滿后,留臺灣升用,“似較內地六年俸滿為速,但臺灣員缺無幾,實難升擢”。此外,強制將臺灣缺俸滿人員留臺升用,則“人地未宜,將就補用,轉非核實之道”(67)《閩浙總督方維甸奏為臺灣文職應照海疆論俸武職應復預保舊例請旨事》(嘉慶十五年六月十七日),朱批奏折,檔號:04-01-12-0286-003。?;诖?嘉慶十五年(1810年),閩浙總督奏請將臺灣缺照內陸海疆缺例,三年俸滿,升銜留任,再任三年,六年后,無論內地與臺灣皆可升補。此份奏請的實質是:臺灣的官缺數目有限,想在臺灣順利升遷,需時甚久,也無法體現對臺灣缺的優恤,故需變通其升遷方式。經吏部審議后,清廷并未同意該奏請,但清廷意識到臺灣缺現行升遷方案確實無法滿足其升遷需求,故規定:嗣后臺灣廳縣印官五年俸滿后,“除臺灣應升缺出,仍照例先盡升用外,遇有內地應升之缺,即照廣東瓊州府屬之例,先升臺俸期滿一人,次用內地應升一人,分班輪用”(68)《(光緒)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六五《吏部四十九·漢員遴選·臺灣調補》,第156頁。。即當臺灣缺出現空缺時,仍然優先升補在臺灣任職且俸期已滿的候升者,若福建省內出現臺灣缺俸滿官員應升之缺,每兩缺中必須升補一名臺灣缺俸滿的候升者。這項規定打破了臺灣缺俸滿優升的范圍僅限于臺灣的局限性,優升范圍擴展至福建本省,且有升補比例的規定,使俸滿官員的升遷之路得以拓寬、順暢。

臺灣和瓊州是比較特殊的地區,皆為孤島,遠離大陸,任職此地者皆需橫渡大海,路程遠比陸路艱辛。此外,兩島的環境也比較惡劣。因此,通過規定閩、粵兩省若遇應升之缺時,每兩缺中必須有一缺為臺、瓊俸滿候升者,可極大地保障臺、瓊俸滿候升者的升遷速度。如嘉慶四年(1799年),廣東總督題請會同縣知縣曹世華升補萬州知州,吏部認為,“查知州上次升用內地人員止今,此萬州知州一缺,輪應升用煙瘴俸滿之員”,且“查該省現有俸滿候升人員尚未升用”(69)魁倫:《題覆兩廣總督請以曹世華升補萬州知州與例不符》(嘉慶四年三月三十日),張偉仁主編:《明清檔案》第289冊,第B163797頁。,駁回其奏請,要求另選煙瘴俸滿候升官員升補。同年,廣東督撫奏請以煙瘴俸滿候升官員鄧宰令升補儋州知州,吏部審查后認為,“查知州上次升用煙瘴俸滿人員止今,此儋州知州一缺,輪應升用內地人員”(70)達椿:《題覆廣東巡撫請以鄧宰令升補儋州知州應毋庸議》(嘉慶四年九月十六日),張偉仁主編:《明清檔案》第292冊,第B165307頁。,駁回其奏請。雖然煙瘴俸滿候升之鄧宰令未能成功升補儋州知州,但從側面反映出清廷的確是按此規定嚴格執行的,保證了臺、瓊兩地俸滿候升群體的遷升比例與速度。

新疆自設缺置官后,多被定為邊缺,并且在俸滿后入吏部即升班。乾隆五十二年(1787年),陜甘總督??蛋卜Q新疆俸滿官員“推升之例甚遲……實在升用之員寥寥無幾”(71)《陜甘總督??蛋沧酁檫吶比藛T俸滿請即調回甄別事》(乾隆五十二年二月初五日),錄副奏折,檔號:03-0219-005。,請求將新疆邊缺官員俸滿后留于本省升用。吏部旋即同意該奏,相應邊缺三年、五年俸滿后離任并撤回內地候升,俱留本省升用(72)參見??蛋?《奏請調補知州》(乾隆五十二年五月二十七日),張偉仁主編:《明清檔案》第248冊,第B140037頁;《陜甘總督勒保奏為請補新疆宜禾縣知縣員缺以裨地方事》(乾隆五十四年五月初十日),宮中檔奏折-乾隆朝,臺北故宮博物院藏,清代檔案檢索系統:https://qingarchives.npm.edu.tw/index.php,[發布日期不詳]/2023-07-15(后引宮中檔奏折出處皆同),檔號:故宮083032。;并且明確規定:同知、通判、知縣俸滿后,“儻一時無應升之缺,先以原官補用,將俸滿應升之案帶于新任”(73)《(光緒)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六六《吏部五十·漢員遴選·陜甘邊缺調補》,第163頁。。此外,在清后期新建或改建的邊缺中,若為離任候升者,亦采取撤回內地,先以原官補用,待有可升之缺時再行升補的辦法。其中,直隸承德府所屬邊缺較為典型。承德府所屬州縣缺出時,起初由理事同知、通判調補,后撫民同知、通判亦可調補,皆屬大銜調小缺,俸滿后仍以原銜升補(74)參見《(光緒)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六五《吏部四十九·漢員遴選·直隸承德府并所屬州縣調補》,第149頁。。以撫民同知、通判調補者,俸滿后入吏部即升班升用,若一時無缺可升,則回本省“以原官先行補用”,此與前文所提并無異處。但道光九年(1829年)規定,若以理事同知、通判調補者,俸滿后在本省“以撫民同知、通判調補,儻一時無缺可調,準于本省州縣缺出,不論繁簡,即行借補,仍照原銜題升”(75)《(光緒)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六五《吏部四十九·漢員遴選·直隸承德府并所屬州縣調補》,第150頁。。因為以理事同知、通判調任州縣本就屬于大銜調小缺,若依無缺可升時先平級調補的原則,應調補理事同知、通判,而不是知州、知縣。若俸滿后仍調補州縣缺,代表此時邊缺俸滿官員不僅無法升遷,甚至連平級調補都無法實現,僅能任更小的官缺。

其實,邊缺俸滿官員撤回內地借補小缺的情況早就存在。如雍正十年,福建南安縣知縣缺出,其時原任臺灣淡水同知劉浴正俸滿后留在內地候補升遷,福建督撫奏請將劉浴借品調補南安知縣,獲得清廷允準(76)參見《福建總督郝玉麟題請以南安縣知縣楊翼成調補晉江縣遺缺以淡水同知劉浴借品調補本》(雍正十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編:《雍正朝內閣六科史書·吏科》第70冊,第535頁。。這說明邊缺俸滿官員撤回內地暫時無法升遷,甚至平級調補都無法實現時,可借補小缺的現象早就存在。但這僅為個案,尚未明確制定相關的條例章程。而道光年間承德府所屬邊缺撤回內地借補小缺已成為普遍現象,且有明文規定。這說明相較于普通候補、候選官員,清廷把保證邊缺俸滿后有官可做,作為對邊缺官員的重要體恤,官職高低皆可。同時也說明此時整個官缺系統臃腫不堪,確實沒有足夠的官缺供邊缺俸滿官員升補,甚至連平級調補都無法實現。

上文提到,乾隆八年廣東奏請將俸滿離任候升官員與內地調補邊缺官員相互對調,以解決離任候升官員無官可做的困境,遭部駁議。乾隆四十三年(1778年),為解決臺灣缺俸滿后無缺可升的困境,閩浙總督等奏請:在臺灣缺同知、知縣及佐雜教職俸滿后,“于內地揀選賢能人員,對缺題咨調補”(77)《閩浙總督楊景素奏為臺灣俸滿人員請照武職對缺調補之例以勵勤勞以省守候事》(乾隆四十三年十二月十六日),宮中檔奏折-乾隆朝,檔號:故宮063065。。這一做法與乾隆八年的廣東奏請并無二致。筆者暫未發現清廷關于該奏請的回復,亦未發現該份奏請實施的相關記錄,但這種對調的方式在清后期卻不時地出現。如嘉慶九年(1804年),清廷議準鎮迪道道員、鎮西府知府俸滿,“令該督等照例于內地人員內揀選,互相對調”(78)《(光緒)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六六《吏部五十·漢員遴選·陜甘邊缺調補》,第163頁。;嘉慶十九年(1814年),云南迆南道道員改為三年俸滿撤回內地,“于內地人員內揀選,互相對調”(79)《(光緒)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六七《吏部五十一·漢員遴選·苗疆題補》,第177頁。;道光四年(1824年),又定承德府知府三年俸滿撤回,“揀選內地旗員知府,互相對調”(80)《(光緒)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六五《吏部四十九·漢員遴選·直隸承德府并所屬州縣調補》,第149頁。。由上可知,清廷允許俸滿后對調的邊缺一般為道府缺,道府以下不得對調。時任陜甘總督惠齡在奏請鎮迪道、鎮西府對調時,曾言及“惟道府兩項,缺分本少……俸滿調回之員送部引見仍回本省候補者,一時無缺即成候補之員,間有待至年余而猶不得補缺者”(81)《陜甘總督惠齡奏為芻議嗣后口外調回道府即以內地調往人員遺缺先行互相調補等情事》(嘉慶九年三月二十一日),朱批奏折,檔號:04-01-13-0148-038。。由此可知,清廷之所以允許道府缺對調,是因為道府以上的官缺極少,故其升遷路徑極窄,只能允許其對調,方可解決無官可做的問題。

四 在任候升者之優升轉久任與升途的多元化

康熙后期,因康熙帝不信任督撫題補,除臺灣、云南、廣西等地的邊缺尚存外,其他各邊缺皆被廢除。雍正帝繼位后,一改其父之風格,因地制宜,廣設邊缺,以期加強對邊地的統治。邊缺數目的增多,必然導致俸滿應升官員數量的增大,從而延緩了俸滿官員升遷的速度。但雍正帝在廣設邊缺的同時,也將開發程度較高、生存環境得到改善的地區的邊缺予以撤銷,回歸部選。此外,暫時不宜撤銷但生存環境確已部分改善的邊缺,清廷傾向于令其久任。在由優升向久任的改制中,乾隆中期的改制規模最大。

乾隆二十五年(1760年),乾隆帝得知苗疆要缺古州道道員四十七長期被委派別項事務后,嚴令各省邊缺官員不得委辦他務,隨即傳諭云南、貴州、四川、湖南、廣東、廣西、福建七省督撫:

通查邊缺內有地非煙瘴、宜令久任者,于俸滿之時,或量予優敘,或準其升銜留任,或其人實系材能出眾,即于本處附近應升之缺酌量升擢,使該員等益得熟悉本地事宜,實力經理,方為允協。其如何分別定例之處,著各該督撫就本省情形悉心詳查,妥議具奏,候朕降旨(82)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編:《乾隆朝上諭檔》第3冊,乾隆二十五年三月十七日,桂林:廣西師范大學出版社2008年版,第408頁。。

此項諭旨的核心是邊缺需要從優升向久任轉變。在此旨意下,湖南最先復奏。其時湖南正印邊缺有永順府知府、喜鵲營同知等共計17缺,皆為五年俸滿在任候升(83)參見《湖南巡撫馮鈐奏為遵旨議奏湖南苗疆通查邊缺務須諳練事》(乾隆二十五年五月十一日),朱批奏折,檔號:04-01-12-0100-032。。湖南巡撫馮鈐稱,“湖南苗疆各地方久經沐浴圣化,與腹地無異……官其地者尤須撫輯得宜,必習久而益相安,乃得熟悉其風土人情……當令其久任諳練以資實用”(84)《湖南巡撫馮鈐奏為遵旨議奏湖南苗疆通查邊缺務須諳練事》(乾隆二十五年五月十一日),朱批奏折,檔號:04-01-12-0100-032。。不僅論證了湖南邊缺轉向久任的可行性,而且結合苗疆實情,論證了其轉向久任的必要性。故馮鈐奏請:湖南17處苗疆缺全部“于五年俸滿之時,核其任內如果地方寧謐、政績可觀,而材能又復出眾,準其保題以升銜留任注冊,俟在任再滿三年,以該員附近應升之缺即行保題升用”(85)《湖南巡撫馮鈐奏為遵旨議奏湖南苗疆通查邊缺務須諳練事》(乾隆二十五年五月十一日),朱批奏折,檔號:04-01-12-0100-032。。因為湖南的奏請順應了乾隆帝關于邊缺久任的圣意,故其奏請得到清廷的允準(86)參見《署理吏部尚書歸宣光題為遵議廣西省請酌改思恩府知府等缺保題升用條例以利各官久于其任事》(乾隆二十五年九月十三日),內閣吏科題本,檔號:02-01-03-05689-001。。至此,湖南全省所有正印邊缺的俸期全部由五年延長至八年,意味著在單位時間內湖南正印邊缺俸滿官員的數量將減少,也將減輕俸滿官員候升的壅滯程度。

繼湖南之后,云南省奏稱,云南三年俸滿即升之邊缺共計二十缺,除有煙瘴之六缺不宜久任外,其余十四缺改為三年俸滿后升銜留任,再任三年(87)參見《云貴總督愛必達奏為遵旨議奏邊缺守令外任分晰定例及本省情形事》(乾隆二十五年六月初二日),朱批奏折,檔號:04-01-12-0102-046。;貴州省稱,貴州三年俸滿之邊缺共十缺,除永豐州尚有煙瘴外,其余九缺改為三年俸滿后升銜留任,再任三年。此類奏請皆得到清廷允準(88)參見傅恒:《大學士兼管吏部事務傅恒題為會議云貴總督題請酌改苗疆邊缺各官歷俸年限以令其久于其任事》(乾隆二十五年八月初八日),內閣吏科題本,檔號:02-01-03-05684-012。。廣西省奏請將非煙瘴之地的思恩府知府、桂林府龍勝通判二缺,改為五年俸滿后升銜留任,再任三年。獲準(89)參見《署理吏部尚書歸宣光題為遵議廣西省請酌改思恩府知府等缺保題升用條例以利各官久于其任事》(乾隆二十五年九月十三日),內閣吏科題本,檔號:02-01-03-05689-001。。四川省奏請將四川松潘同知等三缺,改為五年俸滿后升銜留任,再任三年。獲準(90)參見《四川總督開泰奏請酌定久任邊缺各官之條事》(乾隆二十五年五月二十九日),錄副奏折,檔號:03-1197-031;《(嘉慶)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五一《吏部三十八·漢員遴選·邊疆久任》,第2394~2395頁。。福建省奏請將閩縣知縣等九缺,改為三年俸滿后升銜留任,再任三年。獲準(91)參見《署理吏部尚書歸宣光題為遵議福建省請酌改閩縣等缺保題升用條例以利各官久于其任事》(乾隆二十五年九月十四日),內閣吏科題本,檔號:02-01-03-05689-004。。乾隆二十六年(1761年),云南東川府知府、貴州安順府知府等共二十三缺,改為五年俸滿后升銜留任,再任三年(92)參見《(光緒)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六七《吏部五十一·漢員遴選·邊疆久任》,第175頁。。此后還有一些邊缺逐步轉向久任,如廣西柳州府懷遠縣知縣,改為五年俸滿后升銜留任,再任三年;浙江黃巖等十二處廳縣缺,改為三年俸滿后升銜留任,再任三年(93)參見錫珍等:《吏部銓選則例·漢官則例》卷七《銓選漢官》,續修四庫全書第750冊,第648、650頁。。但是,廣東邊缺因“煙瘴水土惡劣之區,原與他省苗疆、海疆、沿邊各缺不同,地難久居”(94)《署理吏部尚書歸宣光題為遵議廣東省請酌改崖州等缺保題升用條例以利各員久于其任事》(乾隆二十五年九月二十日),內閣吏科題本,檔號:02-01-03-05690-006。,仍依舊制不改。臺灣因地處海外,交接、渡海耗時較長,環境惡劣,故臺灣缺亦依舊制不改(95)參見《署理吏部尚書歸宣光題為遵議福建省請酌改閩縣等缺保題升用條例以利各官久于其任事》(乾隆二十五年九月十四日),內閣吏科題本,檔號:02-01-03-05689-004。。

以上改為久任的邊缺,除俸期延長外,其俸滿升遷的方式也隨之變化。前文已述,邊缺俸滿官員留本省升用者一般升補本省題補缺,入吏部即升班者升補部選缺,請旨簡用者升補請旨缺,各有路徑,互不混淆。乾隆帝既然要求久任邊缺俸滿官員“即于本處附近應升之缺酌量升擢”(96)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編:《乾隆朝上諭檔》第3冊,乾隆二十五年三月十七日,第408頁。,所升之缺應為督撫控制的題補缺,所以湖南巡撫馮鈐在復奏同意將湖南17處苗疆缺俸期改為“5+3”模式時,同時聲明八年俸滿后:

迨至應升之時,若必俟附近例應在外題補之缺出始準題升,則久任苗地,賢員未免至應升而又復需時,或轉不如腹地人員升轉之速。似于仰體我皇上鼓勵久任之至意猶有未周。相應仰懇皇上天恩,如遇久任苗地俸滿八年應升賢員,無論附近應題、應選、應請旨之缺,準其照應升實缺,遇缺即行保題升擢(97)《湖南巡撫馮鈐奏為遵旨議奏湖南苗疆通查邊缺務須諳練事》(乾隆二十五年五月十一日),朱批奏折,檔號:04-01-12-0100-032。。

馮鈐認為湘省題補缺數目有限,為確保久任邊缺官員能夠及時升遷,以體現朝廷體恤邊缺之至意,奏請將原本單一的升遷途徑改為三條。只要考核合格,久任邊缺官員俸滿之后,可升補附近題補缺、部選缺、請旨缺。經吏部復議后,乾隆帝同意馮鈐所請(98)參見《署理吏部尚書歸宣光題為遵議廣西省請酌改思恩府知府等缺保題升用條例以利各官久于其任事》(乾隆二十五年九月十三日),內閣吏科題本,檔號:02-01-03-05689-001。。這標志著久任邊缺俸滿官員的升遷途徑由單一走向多元,此為邊缺久任中的“湖南例”。此后云貴等其他省份,凡改為久任之邊缺,俸滿后的升遷方式皆效仿湖南,題補缺、部選缺、請旨缺皆可升補。

除延長俸期、升途多元外,馮鈐還奏請嗣后苗疆各缺中,知府、同知、通判、直隸州知州及知縣等官缺缺出,應先盡附近苗疆各員升用、揀補,如不得人,始準于通省人員內揀選具題,也一并獲準(99)參見錫珍等:《吏部銓選則例·漢官則例》卷七《銓選漢官》,第647頁;《湖南巡撫馮鈐奏為遵旨議奏湖南苗疆通查邊缺務須諳練事》(乾隆二十五年五月十一日),朱批奏折,檔號:04-01-12-0100-032。。此舉不僅為湖南久任苗疆缺俸滿人員提供了多種升遷途徑,還為苗疆缺俸滿人員任滿后優先升補提供了保障,即在本省邊缺出現空缺時,須優先選擇本省久任邊缺俸滿官員升補。筆者稱此為“邊缺專項”。云南也奏請本省迤東、迤西二道缺出,需從昭通、普洱二邊缺知府俸滿人員中升補,其實質用意與湖南相同,亦獲清廷允準(100)參見《大學士兼管吏部事務傅恒題為會議云貴總督題請酌改苗疆邊缺各官歷俸年限以令其久于其任事》(乾隆二十五年八月初八日),內閣吏科題本,檔號:02-01-03-05684-012。。這種“邊缺專項”并非所有久任之邊缺皆有,僅適用于其中的一部分。

清廷將生存環境并非極度惡劣的邊缺改為久任的主要原因,并非是解決邊缺俸滿官員的升遷問題,而是希望官員能夠長期任職于邊缺,以期更好地治理邊疆地區。但不得不承認,邊缺久任的附帶效果則是間接緩解了邊缺俸滿官員的升遷壅滯問題。如僅本部分提到的改為久任的邊缺就達九十缺,意味著單位時間內俸滿應升官員的數量將減少。以五年俸滿改為八年俸滿為例,理論上,四十年內,原先會有八位俸滿者,改為久任后,只有五位俸滿者。單位時間內邊缺俸滿官員數量減少,升遷途徑由單一走向多元,部分久任的邊缺還有“邊缺專項”,當這些條件聚集在一起時,久任邊缺俸滿官員的升遷速度必定要快于之前。而改為久任的邊缺數目增大,將間接減輕邊缺俸滿官員候升壅滯的程度。

這些可久任邊缺的俸期為“5+3”或“3+3”模式,無論哪種模式,第一個俸期滿了之后,若考核合格,皆會升銜留任,再歷之后的三年俸期。升銜時一般“知府加副使道銜,直隸州知州加知府銜,知州加同知銜,知縣加通判銜”(101)《湖南巡撫馮鈐奏為遵旨議奏湖南苗疆通查邊缺務須諳練事》(乾隆二十五年五月十一日),朱批奏折,檔號:04-01-12-0100-032。,這種升銜并非真正的升職,而是使其享有升銜后級別的待遇。如嘉慶初年苗疆缺鳳凰廳同知傅鼐,三年俸滿后加知府銜,照知府銜食俸(102)參見佚名編,伍新福點校:《苗疆屯防實錄》卷一七,長沙:岳麓書社2012年版,第392頁。。第一個任期俸滿后,雖不能直接升遷,但可以享受升遷后的俸祿、養廉銀,此為清廷在經濟層面優恤久任邊缺官員的重要體現。

此次邊缺久任改制主要針對知縣及以上官缺,正如廣西巡撫鄂寶在奏疏中所言,廣西佐雜邊缺雖有三年、五年在任候升及撤回內地候升之例,“但系微末之員,應辦之事既屬無多,責成亦輕,非正印官員可比,應請仍循其舊”,該奏請獲得清廷允準(103)《署理吏部尚書歸宣光題為遵議廣西省請酌改思恩府知府等缺保題升用條例以利各官久于其任事》(乾隆二十五年九月十三日),內閣吏科題本,檔號:02-01-03-05689-001。。因而,久任改制對象并未涉及佐雜邊缺。

雖然在本次久任改制中并未議及佐雜官員,但在其后,部分佐雜邊缺因各種原因也改為久任。如嘉慶十五年后,臺灣正、雜各缺俸滿后雖可留臺升補,亦可回內地升補,但臺灣內部無巡檢可升之缺,內地也僅主簿一缺可供升遷,故規定:臺灣巡檢“到任五年以上者,咨部量予主簿升銜,俟再滿三年,始終奮勉,咨部準其照升銜遇缺升轉”(104)錫珍等:《吏部銓選則例·漢官則例》卷七《銓選漢官》,第636頁。。此外,也有佐雜官缺雖未改為久任之缺,但在現實中因暫時無合適的繼任者或有專事要辦,也會不時地出現久任現象。如道光年間,新疆昌吉縣呼圖壁巡檢王業均三年俸滿后,“因有承辦招戶認懇等事,奏準再留一任”,久任之后雖未立即升遷,但被“委署喀喇巴爾噶遜糧員事務”(105)《陜甘總督瑚松額奏為邊缺人員俸滿請留口外差委升用奏祈圣鑒(附件:奏報委署府篆片)》(道光十九年四月十一日),宮中檔奏折-道光朝,檔號:故宮108741。。依然是通過各種方式保證久任佐雜邊缺俸滿官員有官可做。

五 強化考核與間接延緩邊缺俸滿官員的增長速度

康熙二十三年臺灣缺的確立,為清代邊缺的開端,確定了邊缺優升的原則??滴踔泻笃?廣西、云南煙瘴缺確立時,強調“照福建臺灣例,三年內稱職,即行升擢”(106)《清圣祖實錄》卷一八八,康熙三十七年六月乙巳,第1002~1003頁。。貴州等處苗疆缺初立時,亦強調三年俸滿即升(107)參見《吏部尚書陳廷敬為楚黔蜀邊地需材孔亟等事》[康熙四十年(無月日)],內閣吏科題本,檔號:02-01-02-2273-008。??滴鯐r期確立邊缺的初衷之一,就是邊疆無官可用,急需選員前往任職,故由此出現了各邊缺確立時強調的重點是俸滿優升,以此吸引官員前往任職,而不太強調任職內的考核。

雍正元年清廷正式確立海疆缺時,已有調任官員“倘有不善,或行劾參,或題明另調”的表述,并且強調:“如有通同容隱及致貽誤地方者”,將保題之官降三級(108)《吏部尚書隆科多題閩浙等省濱海州縣出缺請由司道公詳督撫考察保題調補本》(雍正元年十月初四日),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編:《雍正朝內閣六科史書·吏科》第6冊,第78~79頁。。雍正二年(1724年)確立新的煙瘴缺時也強調:調任官員,考核合格,保題即升;若“調補之后,變易操守,才不稱職者,許即行奏明改調”(109)隆科多:《議廣東瓊州所屬水土最為惡毒州縣官員請準調補等事》(雍正二年五月二十日),《清代吏治史料·官制改革史料》第1冊,第176頁。。由此可見,雍正時期清廷在保有邊缺俸滿優升的基礎上,開始重視對調往之人的考核。雍正帝對邊缺官員群體是否盡心任職有一定的認知,也知道地方督撫等徇情庇護私人,“以保題煙瘴邊缺為名,俾得速于升遷,仍將其人委署近地展轉留滯,而本任竟屬虛懸”,并“尚有借委署他處之名不到本任,延至數年,俸滿居然得以升遷者”(110)《清世宗實錄》卷八一,雍正七年五月庚申,第69頁。。因此,雍正時期清廷對于邊缺官員的鑒別愈加嚴格,不再像康熙時期因邊缺少人而忽略對邊缺官員的考察。此時只有盡心任職、確有實績者,才可享有俸滿優升的待遇。當調往之人不適合邊缺,或調往之后不盡心履職者,一旦查明,皆不遷就,而是革職或迅速撤回。

以臺灣缺為例,首先,貪污瀆職者,革職拿問。如林鵬飛原任福建省建寧縣知縣,辦事頗有才干,故調補臺灣鳳山縣知縣。調任后不久,督撫查明林鵬飛任職建寧的后期有貪污行為,并縱容縣衙屬員巧取豪奪,有損官德,故奏稱:這種品行不端之人在建寧任內都敢行不法之事,任職臺灣鳳山,更有可能肆無忌憚,請旨將其革職。獲得清廷允準(111)參見《兼管吏部尚書事張廷玉題閩浙總督郝玉麟自行查出前濫行題調之鳳山縣知縣可否免其處分本》(雍正十三年五月初八日),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編:《雍正朝內閣六科史書·吏科》第80冊,第489頁。。其次,即便無任何不法行為,只要不適宜邊缺,亦被調回,取消優升資格。如雍正十年八月姚孔針到任諸羅縣知縣,次年三月,督撫奏稱:姚孔針雖無過錯,但其不熟悉臺灣風土,無法提出行之有效的施政方案,應將其調回內地,取消優升資格。也獲得清廷允準(112)參見《福建總督郝玉麟題請將臺灣諸羅縣知縣調回內地以連江縣知縣陸鶴調補該缺本》(雍正十一年三月二十日),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編:《雍正朝內閣六科史書·吏科》第71冊,第565頁。。最后,實為干練之人,亦政績卓著,但任內因公事被降級者,也不能俸滿即升。如臺灣縣俸滿知縣冷岐暉,“任內有降級之案”。調回內地后,僅能平級調補知縣,不得俸滿即升,待案銷時才可升遷(113)《福建總督郝玉麟題請趙琳等員補授新設福寧府知府等缺并鑄給新印本》(雍正十二年七月二十九日),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編:《雍正朝內閣六科史書·吏科》第76冊,第48頁。。后經督撫奏請,并獲清廷允準,冷岐暉回內地調補霞浦縣知縣(114)參見《兼管吏部尚書事張廷玉題議準冷岐暉等員調補補授福建新設霞浦屏南二縣知縣本》(雍正十二年九月十六日),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編:《雍正朝內閣六科史書·吏科》第76冊,第289~290頁。??梢姶似陔S著對邊缺官員考核的加強,并非所有任職邊缺者皆可俸滿優升,只有通過考核者才能俸滿優升。

乾隆時期,隨著邊缺的久任,對邊缺官員的考核更加細化。以湖南苗疆缺為例,清廷規定:五年俸滿之時,若考核合格,可升銜留任,再任三年。八年后,準其以附近應升之缺即行題請升用。五年俸滿時,若政績平平,人才僅屬穩妥者,調回內地,以原官補用。已經調補苗疆,尚未俸滿之人,若不能勝苗疆之任,督撫可隨時將其撤回,改以簡缺題補(115)參見《署理吏部尚書歸宣光題為遵議廣西省請酌改思恩府知府等缺保題升用條例以利各官久于其任事》(乾隆二十五年九月十三日),內閣吏科題本,檔號:02-01-03-05689-001。。對于久任的苗疆缺人員,主要分為以上三類,只有第一種情況方可保證俸滿升遷。之后確立久任的云貴、川粵、閩浙等省份的邊缺,雖有歷俸“5+3”或“3+3”的不同模式,但對邊缺官員的考核基本與湖南例相同。

以煙瘴缺為代表的不能久任的邊缺,也在細化考核標準。俸滿時,若政績卓著,則保題即升;若循分供職,但年力強壯尚可使用者,取消其俸滿優升資格,仍以原品調用;雖無劣跡,但辦事因循守舊,年力衰老者,勒令休致(116)參見《廣東布政使歐陽永裿奏請酌更粵東廉州瓊州二府煙瘴地方官員俸滿考核之例以飭吏治事》(乾隆三十三年十一月十四日),宮中檔奏折-乾隆朝,檔號:故宮052215。。乾隆四十四年(1779年),臺灣缺亦仿照煙瘴缺例,實施分類考核,主要內容與煙瘴缺相同(117)參見《清高宗實錄》卷一〇七七,乾隆四十四年二月辛未,第455頁。。在清后期新建或改建的不可久任的邊缺中,也規定:循分供職之人,撤回內地,以原品級補用,不得升補(118)參見錫珍等:《吏部銓選則例·漢官則例》卷七《銓選漢官》,第630~631頁。。除此之外,久任邊缺與不可久任邊缺的考核基本相同。

對邊缺官員的考核,是清廷整肅吏治、獎賢懲劣,提高官員隊伍行政效率的重要舉措,也是治理官吏隊伍的應有之義。但同邊缺久任一樣,對邊缺官員的考核,也對邊缺俸滿官員的升遷產生了間接的影響。因為未通過考核要求者被排除在俸滿優升者之外,間接延緩了俸滿優升官員增加的速度,從而間接緩解了俸滿官員候升的壓力。

六 各種舉措的成效與署理制度對邊缺的沖擊

前文已述,至少在乾隆初年邊缺俸滿官員的候升期已達四五年,甚至七八年之久,為此清廷采取各種舉措,試圖疏通壅滯的升途。下面將乾嘉之際部分新疆邊缺的任職及升遷情況制成表2,以此為例,探討相關邊缺任職的現實情況及疏通的實際效果。

表2 乾嘉之際部分新疆邊缺任職及升遷簡表(119)此表基本資料來源:《三州輯略》卷二《官制門》,中國西北文獻叢書二編·西北稀見方志文獻第5卷,北京:線裝書局2006年版,第239~250頁。達琳署迪化直隸州知州、達洪阿任吐魯番同知、楊光祖署阜康縣知縣、申保署內病故、福善告病卸事的史料,亦參見以上諸頁。

2.“乾39-1”代表乾隆三十九年一月;“嘉3”代表嘉慶三年。若同一人在同一官缺中先署任,后又實授,按二人次計算;若同一人在同一官缺中多次實授,僅按一人次計算。其歷俸時長為首次實授的起始時間至最后一次實授結束。符合升遷者俸滿離任的時間,為俸滿后實際離任邊缺的時間,如和齡任職吐魯番同知,至嘉慶八年三月五年邊俸期滿,但其實際離任時間為嘉慶九年十二月。符合升遷者在離任后所任職務的時間,以實際到任時間為準,若無法確定到任時間,則標注清廷同意該員就任的時間,如“嘉3-4*”,帶“*”者,即為清廷同意該員就任的時間。

由表2可知:就人次而言,邊缺的署任人次多大于實授人次;實授人員中,每缺真正能夠歷滿俸期的僅有二至四人。有人歷俸雖滿,但并不代表其擁有升遷資格,因為有多名俸滿者因任內之事被參革職,亦有病故和丁憂者。如景明,乾隆六十年(1795年)調補阜康知縣,至嘉慶六年(1801年)俸期早滿,但因該年有罪犯逃脫,被參革職,直到嘉慶十二年(1807年)才得以捐復原官,委署昌吉縣令(120)參見《和寧奏請準以景明補授昌吉縣知縣》(嘉慶十三年四月二十二日),宮中檔奏折-嘉慶朝,檔號:故宮096413。。此外,共有九名實授官員在俸期尚未滿時就因事被參革職(121)參見《三州輯略》卷二《官制門》,第239~250頁。。而邊缺官員一旦犯事,即使已俸滿升遷,亦會倒查追責。如原任迪化直隸州知州木和倫,俸滿升遷至嚴州府知府,又調補至紹興府知府后,因查出在迪化知州任內有犯科之事,被革職查辦(122)參見《閩浙總督陳輝祖奏報查抄迪化州冒銷案犯現在紹興府知府木和倫任所資財事》(乾隆四十七年五月十一日),錄副奏折,檔號:03-1312-020。。說明邊缺并不因其地處偏遠而游離于清廷的監察之外,正是監察的深入實施,使得諸如平庸、唯圖升遷之類的人無法在邊缺上尸位素餐,從而減少了邊缺俸滿官員應升的增量。

從符合升遷者俸滿后的任職簡況來看,僅有木和倫與納福直接升遷,其他人皆已無法實現邊缺的俸滿優升。而且從所處時間來看,木和倫與納福俸滿時間為表2統計時段的最早期,之后無一人能夠直接升遷,也間接印證了官缺壅滯程度日甚一日。俸滿后無法直接升遷之人,其仕途走向主要分為兩種:其一,先行委署其他官缺,所署之缺可大可小,待有可升之缺時再行升補;其二,先平級調補,待有可升之缺時再行升補。就候升時長而言,從離任邊缺至真正能夠升遷,短則一年左右,長則十年左右,多數則需五年左右。無法直接升遷之人,在其離任邊缺后多數都可快速實現委署他缺或平級調補,但很少有無縫銜接者。故時人言俸滿之人,“即以原官借補,亦因人多缺少,守候維艱”(123)《閩浙總督楊景素奏為臺灣俸滿人員請照武職對缺調補之例以勵勤勞以省守候事》(乾隆四十三年十二月十六日),宮中檔奏折-乾隆朝,檔號:故宮063065。,一般在一年左右即可實現,僅有少數需三年左右。以上所列新疆邊缺皆為離任候升之缺,候升期內無俸祿、養廉銀。在他們無法快速升遷時,皆可先行委署他缺或平級調補,一可解決其長時間無官可做的困境,二可解決候升期內的經濟來源問題。

綜上,從新疆邊缺情況來看,實授之人較少,實授后能歷滿俸期者亦少,實際上是減少了邊缺俸滿官員應升的增量。但一旦確定其俸滿后擁有升遷資格,即使無法立即升遷,也會暫時安排他職。由此可見,在清中期大量候補、候選之人無官可做的情況下,邊缺的優越性依然明顯,只是從原先的俸滿優升轉變為優先保障俸滿之人有官可做。新疆邊缺的實踐說明,在邊缺俸滿官員無缺可升并伴有經濟拮據問題的情況下,清廷采取的補救措施是有一定效果的。

署任原本是因官員丁憂、告病、離任等導致官缺缺人而采取的臨時性署理措施,但隨著候選、候補之人激增,大量候補、試用人員開始被分發至地方署理官缺,并逐步形成相關制度。在清中后期,逐漸暴露出委署官員過多、督撫用佐貳官長期代理正印官缺等多種弊端,為此清廷多次發布上諭,制定規則,防止濫行署理而破壞現有的官缺選用體系,但收效甚微(124)參見胡存璐:《清代州縣官署理制度研究》,《史學月刊》2022年第8期,第54~67頁。另,署理有調署、委署、兼署、代理等多種類型,本文一概視之為署理。。由表2可知,在署理盛行之下,邊缺并未因其特殊性而獨善其身,除綏來縣外,其他各缺署任人次皆大于實授人次,而其中的昌吉縣,署任人次則為實授人次的2.5倍。

署理邊缺和實授邊缺有著本質的不同:實授邊缺后,歷俸達到規定的俸期且考核合格,即可享受俸滿升遷的政治紅利;若僅為署理,即使署理時間再長,也不可能享受上述紅利,署理的本質是臨時性過渡。晚清,隨著外國殖民主義勢力不斷侵吞我國邊疆領土,為切實加強對邊疆的管控,清廷在邊疆省份持續調整行政區劃,分析、增改、裁撤邊缺,故晚清邊缺的確切數目難以統計,僅能統計一省某一年的總官缺數目。同治四年(1865年),廣西全省州縣正印官缺(不包括土州縣)共計63缺,其中33缺為署理,比例達52.4%(125)參見胡存璐:《清代州縣官署理制度研究》,第61頁。;光緒三十四年(1908年),云南全省州廳縣正印官共計90缺,其中56缺為署理,比例高達62.2%(126)參見佚名:《報滇省光緒三十四年分考核各廳州縣事實表冊》,清代邊疆史料抄稿本匯編第33冊,北京:線裝書局2003年版,第1~534頁。。一省官缺的總署理比例如此之高,其邊缺的署理率也應不會過低。如道光十八年(1838年),福建本地海疆邊缺文職正印官共11缺,除南安、漳浦不詳外,其余9缺中有5缺為署理缺,署理缺占已知邊缺的比例為55.6%;臺灣所有正印文職邊缺共9缺,其中6缺為署理,署理比例達66.7%(127)參見佚名:《閩省現任文職大小各官簡明履歷清折》,清代邊疆史料抄稿本匯編第43冊,第13、15、18、32、34、35、37、41、43、49、50~60、100頁。。

以上從橫向方面探討的邊缺署理率,亦可從縱向方面予以佐證。如從道光元年(1821年)至同治十三年(1874年),共計53年。其間海疆缺新會、新寧二縣知縣,由署理官任職的時長之和分別約為26年、34年,分別約占總時長的49.1%、64.2%(128)參見光緒《廣州府志》卷二七《職官表十一》、卷二八《職官表十二》,中國地方志集成·廣東府縣志輯第1冊,上海:上海書店2003年版,第454~456、472~474頁。。亦可通過表3了解清中后期部分邊缺署理人次及時長。

由表3可知,清中后期邊缺的署理人次遠大于實授人次,且至少一半時間是由署理官任職,最典型的為崖州知州。廣東瓊州府屬崖州知州一缺,為煙瘴邊缺,在咸豐元年(1851年)至宣統元年(1909年)的58年間,共有47人次任職,僅有4人為實授,43人為署理。實授4人任職總時長不超過10年,意味著在晚清58年的時間里,崖州知州一職長達48年為署理人員任職;同時也意味著在這48年當中,崖州知州一缺不會產生一名俸滿即升者。而4位實授者中,除唐逢泰暫無史料考證外,徐錫麒任內病故,蕭長庚因事被革,李懷清因事被降為通判補用(130)參見《兩廣總督張人駿奏請以李懷清補授高州府通判員缺事》(光緒三十四年四月十一日),朱批奏折,檔號:04-01-12-0664-030;《大學士管理吏部事務徐桐題為議駁廣東省請以蕭長庚補授儋州知州事》(光緒二十四年十二月十五日),內閣吏科題本,檔號:02-01-03-12793-029;《廣東巡撫張兆棟題報準升崖州知州徐錫麒病故日期事》(光緒二年正月二十二日),內閣吏科題本,檔號:02-01-03-11760-009。。此外,即使實授邊缺,但俸期時長超過三年者卻寥寥無幾,如表3所示,東莞知縣一缺在115年間僅有6人俸期超過3年,意味著僅有6人可以參與俸滿考核,合格者方可享受優升紅利。

晚清官員被委派署理邊缺數月甚至數年,卻不能享有邊缺的政治紅利,被委派之人是否會推辭?筆者認為不會,因為其時就官員與官缺而言,供需嚴重失衡。以光緒二十六年(1900年)的廣東為例,全省府州縣正印官、佐雜共有413缺,而本省現有的候補、試用人員高達1740余員,需數十年才能補用完畢(131)參見李鴻章:《廣東需次人員過多請暫停分發折》(光緒二十六年六月初四日),顧廷龍、戴逸主編:《李鴻章全集·奏議》,合肥:安徽教育出版社2008年版,第16冊,第198頁。。時人描述其時謀知縣缺的激烈程度云:“每省候缺者多至數百人,閑居數年,揭債巨萬,始得一署縣事?!?132)繆荃孫:《藝風堂文集》卷一,清代詩文集匯編第756冊,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0年版,第412頁。所以,在當時的時空背景下,有官做已是萬幸,已容不得個人選擇。

綜上可以斷定,晚清邊缺署理的比例居高不下。正是高比例的署理,使得能夠實授邊缺的官員數量大大減少,而實授官能夠將任期做滿者的比例極低,從而導致能夠享受邊缺政治紅利的人員微乎其微,邊缺俸滿優升的屬性已名存實亡。

七 結 語

綜上可知,在雍正七年以前,邊缺官員俸滿后不會立即開缺離職,而是報吏部,入吏部即升班,在任候升,待掣簽到升遷職位后,才可離任邊缺,赴新缺任職。自雍正七年開始,邊缺俸滿官員的升遷開始逐漸分為在任候升和離任候升兩種類型。然無論哪種類型,他們俸滿后的候升期都在逐漸延長。但邊缺候升期的延長,只是相對于康雍之際邊缺自身候升期而言的,并不代表邊缺喪失了俸滿優升的基本屬性,與普通官缺候升期相比較時,其優越性依然明顯。

相較于在任候升,離任候升者一旦離任,在候升期內沒有俸祿和養廉銀,基本生活會因此陷入困境。因而,對離任候升者而言,俸滿后能否升遷已不是最關鍵的問題,首要問題是解決經濟來源。為此,清廷在他們無官可升時,一般令其先平級調補,待有缺可升時再升遷。至晚清,當平級調補都無法實現時,離任候升者也會借補品級更小的官缺。

相對而言,在候升期內,在任候升者的俸祿和養廉銀照舊發放,經濟壓力較小。雖然清廷將邊缺改為久任的出發點是加強邊缺地區的治理,但隨著在任候升之邊缺趨向久任及升遷途徑由原先的單一轉向多元,也間接減輕了邊缺俸滿官員升途壅滯的程度。

在擁有做官資格卻無官可做之人不斷增加的情況下,清廷通過直接或間接強化考核、延長俸期,控制俸滿人員的數量;俸滿后,拓寬升遷途徑,強制臺、瓊與內地輪升,暫且平級調補或高銜借補小缺,以提升俸滿人員的升遷速度。其舉措呈現出各邊缺既相互援引,又保持自身獨特性的特點。清廷雖采取多種組合措施,意圖提高邊缺俸滿后的升遷速度,但在官缺數目總體固定、候補候選官員不斷增加的情況下,官缺處于供需嚴重失衡的狀態,壅滯程度仍在不斷加劇。在此情況下,清廷在政治層面對邊缺的優恤,被迫由俸滿優升變為優先保證邊缺俸滿官員有官可做,此亦為清廷優恤邊缺的重要體現。至清后期,署理制盛行,此時任職邊缺者在意的已不是清中期實授邊缺俸滿考核合格后能否及時升遷的問題,而是能否有機會實授邊缺,因為真正能夠實授邊缺且歷滿俸期者寥寥無幾,邊缺俸滿優升的屬性已名存實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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