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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同歐盟、美國數據知識產權保護實踐經驗對比

2024-03-29 11:09張甲征黎敏莊
中國民商 2024年3期
關鍵詞:實踐經驗獨創性專利法

張甲征 黎敏莊

自2020年3月中共中央、國務院在《關于構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場化配置體制機制的意見》中首次將數據列為繼勞動力、土地、資本、技術后的第五大生產要素之后,我國加快了開展數據知識產權保護工作的步伐,全國和地方一系列政策措施密集出臺,包括搭建數據基礎制度的探索、研究數據知識產權保護制度、構建知識產權登記制度并開展知識產權登記試點工作等。

我國在數據知識產權保護方面取得了很大的成績,但在國際范圍內,作為全球主要的幾大經濟體,歐盟和美國對數據知識產權的保護有其獨到和領先之處。本文現簡要闡述我國、歐盟和美國三地有關數據知識產權保護的實踐經驗,以期對我國數據知識產權的保護有所借鑒。

歐盟有關數據知識產權保護的實踐經驗

歐盟是數據權利探索最早、數據權利保護最嚴格、數據權益法律法規最全面的經濟體。歐盟對數據知識產權的保護基本在既有知識產權法律框架下進行,如《數據庫保護指令》,該指令對數據知識產權的保護主要包括兩方面:

第一,《數據庫保護指令》對于在數據的選擇或編排方式具有獨創性的數據庫按照匯編作品進行著作權保護;

第二,對于不具備獨創性的數據庫,《數據庫保護指令》則是賦予了數據庫制作者一項特殊權利(sui?generis?right),該特殊權利旨在禁止他人擅自提取或復制數據庫的實質內容,為數據庫制作者收回投資并獲取利潤提供保障。

美國有關數據知識產權保護的實踐經驗

美國鼓勵數據的開放共享和自由流通,反對數據壟斷,在數據權利方面積累了豐富的經驗。美國在數據安全和個人隱私方面的立法活動較為活躍,但拒絕對數據產權進行立法。美國對數據知識產權的保護,主要通過司法和行政的方式進行。

美國聯邦和各州法院依據現有知識產權法律體系對數據知識產權進行最終確認。如“Feist案”中,美國最高法院就以判例的形式將“沒有最低限度創造性的數據匯編不受版權法保護”這一裁判要旨上升到了法律層面。

在美國的?“數據經紀商”制度中,數據經紀商采集的數據作為不具獨創性的數據匯編不能受到版權法的保護,但處理數據的技術則可以通過專利保護。同時,數據經紀商在從事數據采集、利用和交易的過程中要受到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等政府部門的監管,保障確保數據經紀行業的交易透明性和安全性。

我國有關數據知識產權保護的實踐經驗

目前,我國在實踐中一般基于《著作權法》、《專利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等對數據知識產權進行保護:

(一)基于《著作權法》對符合獨創性構成要件的數據匯編進行保護

根據《著作權法》第十五條“匯編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構成作品的數據或者其他材料,對其內容的選擇或者編排體現獨創性的作品,為匯編作品,其著作權由匯編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權時,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權?!钡囊幎?,如數據匯編中對內容的選擇和編排符合《著作權法》規定的獨創性構成要件,則數據匯編可以作為匯編作品獲得著作權保護。

數據匯編獲得著作權保護的難度較大。數據匯編的獨創性主要體現在對數據的選擇、編排、處理等一系列“加工”上。反映原始信息的數據(如排污數據、道路交通數據、天氣監測數據等)本身并不具有獨創性,無法成為著作權法保護的客體。而單純對數據進行匯集的過程也因缺乏獨創性而無法獲得著作權法保護。此外,相對人也可以依據《著作權法》第二十四條提出合理使用抗辯,限制權利人對數據匯編所享有的權益。

(二)基于《專利法》對涉及數據的技術進行保護

根據《專利法》第二十二條?“授予專利權的發明和實用新型,應當具備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钡囊幎?,如運行、分析數據等的技術發明或實用新型符合新穎性,并與現有技術相比具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進步,能夠產生一定積極效果,則可以通過申請專利的方式獲得專利保護。

由于滿足專利保護構成要件的難度較大,涉及數據的技術基于《專利法》獲得專利授權的可能性較小。

(三)基于《反不正當競爭法》對數據的競爭性利益進行保護

實踐中,對于無法達到獨創性、新穎性和實用性等要求的數據,權利人往往基于《反不正當競爭法》中的第九條商業秘密條款,或者第二條、第十二條一般性和兜底性條款,對數據所反映的競爭性利益進行保護。

適用《反不正當競爭法》也存在一定門檻,首要前提是當事人之間構成競爭關系。然而實踐中,與數據有關的糾紛往往不是發生在競爭者之間,而是發生在一些沒有競爭關系的當事人之間。在后一種情況下,權利人將無法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對自身數據權利進行保護和救濟。

結?語

目前,歐盟、美國將數據知識產權的保護置于已有的知識產權法律制度框架之下,并形成了各自的實踐經驗。我國對于數據知識產權的保護以《著作權法》《專利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為主要法律依據。

美國“數據經紀商”制度值得我國借鑒。隨著我國“數據二十條”首次要求建立企業數據確權授權機制,廣州、深圳等地先后發布了數據經紀人試點工作方案,明確了有關具體工作思路、主要任務、保障措施和有關監管制度,對于數據經紀人運作過程中出現的數據知識產權保護問題,有待在實踐中進一步加以厘清和規范。

總之,由于我國數據具有市場龐大、資源豐富、交易模式眾多等特點,對數據知識產權的保護應當立足國情,借鑒先進經驗,并根據實踐、交易的實際需求不斷發展。

張甲征系天達共和律師事務所合伙人

黎敏莊系天達共和律師事務所律師

(責任編輯??李秀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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