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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科技成果賦權改革政策法規導讀

2024-04-06 10:45吳壽仁上海市科學學研究所
科技中國 2024年1期
關鍵詞:賦權使用權所有權

■文/吳壽仁(上海市科學學研究所)

本文對國家有關職務科技成果賦權改革政策法規進行梳理并予以導讀。

一、職務科技成果權屬改革法律規定

1.《專利法》規定。2020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六條第一款規定:“該單位可以依法處置其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和專利權,促進相關發明創造的實施和運用”?!霸搯挝弧笔侵嘎殑瞻l明單位?!疤幹谩笨衫斫鉃橛袡噢D讓、許可、作價投資,也有權放棄,有權用于質押,有權獎勵發明人或設計人等;處置方式包括專利權轉讓、專利申請權轉讓、專利實施許可,賦予發明人或設計人部分或全部申請專利的權利、專利權。

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被授予專利權的單位應當對職務發明創造的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給予獎勵;發明創造專利實施后,根據其推廣應用的范圍和取得的經濟效益,對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給予合理的報酬?!贝颂幍摹蔼剟睢焙汀皥蟪辍迸c《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由科技成果完成單位對完成、轉化該項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貢獻的人員給予獎勵和報酬”中的“獎勵”和“報酬”是同一概念,可以獎勵現金,也可以獎勵股權(票);所謂“合理”,須符合《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和《專利法實施細則》規定的方式、數額和時限,處理好單位與個人之間的利益分配關系。此處的“獎勵”是第六條規定的一種處置方式。

2.《科技進步法》規定。2021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國家實行以增加知識價值為導向的分配政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推進知識產權歸屬和權益分配機制改革,探索賦予科學技術人員職務科技成果所有權或者長期使用權制度?!痹撘幎ň売谥泄仓醒朕k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實行以增加知識價值為導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見》(廳字〔2016〕35號)提出的“穩定提高基本工資、加大績效工資分配激勵力度、落實科技成果轉化獎勵”的“三元”收入分配政策。其中,“國家有關規定”包括《專利法》、廳字〔2016〕35號文等;“知識產權歸屬和權益分配機制改革”包括但不限于《專利法》第六條規定的“依法處置其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和專利權”和廳字〔2016〕35號文規定的職務科技成果賦權改革。職務科技成果賦權改革進入探索賦權制度的新階段。

《科技進步法》第六十條第三款規定的“國家鼓勵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高等學校、企業等采取股權、期權、分紅等方式激勵科學技術人員”,作為科技基本法與專利法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銜接起來。

二、中央發文持續推進職務科技成果權屬改革

1.《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實行以增加知識價值為導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見》(廳字〔2016〕35號)第二部分第(三)條提出:“對于接受企業、其他社會組織委托的橫向委托項目,允許項目承擔單位和科研人員通過合同約定知識產權使用權和轉化收益,探索賦予科研人員科技成果所有權或長期使用權?!边@是中央首次正式提出探索科技成果賦權改革。從該規定的表述看,因是首次提出賦權改革,賦權的“切口”并不大:一是限于橫向委托項目,即單位“接受企業、其他組織委托的橫向科研項目”,所謂“橫向”,是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簽訂技術合同;二是“允許項目單位與科研人員約定知識產權使用權和轉化收益”,表明賦權依據是“約定”,賦權的一項內容是“知識產權使用權”,賦權的目的是讓科研人員分享“轉化收益”。這是項目單位與科技人員意思自治的范圍?!疤剿髻x予科研人員科技成果所有權或長期使用權”有以下三層內涵:一是“探索”是指對新生事物作探討,以形成可復制推廣的經驗和做法,此處是鼓勵和支持先行探索者,即支持四川開展職務科技成果混合所有制改革;二是“賦予”是單向的,是單位向科研人員賦權,其前提是單位擁有科技成果所有權;三是賦予的“權”是“科技成果所有權或長期使用權”。

2.《國務院關于印發國家技術轉移體系建設方案的通知》(國發〔2017〕44號)第四部分第(十四)條提出:“探索賦予科研人員橫向委托項目科技成果所有權或長期使用權,在法律授權前提下開展高校、科研院所等單位與完成人或團隊共同擁有職務發明科技成果產權的改革試點?!迸c廳字〔2016〕35號文規定相比,有以下四點變化:一是明確對“橫向委托項目”開展賦權;二是提出“在法律授權前提下”的賦權條件,即依法賦權,新修訂的《專利法》和《科技進步法》解決了依法賦權問題;三是明確賦權是科技成果產權改革,即允許“單位與完成人或團隊共同擁有職務發明科技成果產權”,“共同擁有”是賦權后的情形;四是以開展“試點”的方式進行“探索”。經過一年的探索,賦權改革的政策進一步明晰。

3.《國務院關于優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績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國發〔2018〕25號)第五部分第(二十)條提出:“開展賦予科研人員職務科技成果所有權或長期使用權試點。對于接受企業、其他社會組織委托項目形成的職務科技成果,允許合同雙方自主約定成果歸屬和使用、收益分配等事項;合同未約定的,職務科技成果由項目承擔單位自主處置,允許賦予科研人員所有權或長期使用權。對利用財政資金形成的職務科技成果,由單位按照權利與責任對等、貢獻與回報匹配的原則,在不影響國家安全、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前提下,探索賦予科研人員所有權或長期使用權?!边@一規定將賦權改革試點從廳字〔2016〕35號文規定的橫向委托項目擴大到“利用財政資金形成的職務科技成果”。對橫向委托項目,進一步明確職務科技成果賦權方式。對于“利用財政資金形成的職務科技成果”,明確了賦權應堅持“權利與責任對等、貢獻與回報匹配”原則;賦權對象是一般科技成果,“影響國家安全、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科技成果不可賦權。

4.《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廣第二批支持創新相關改革舉措的通知》(國辦發〔2018〕126號)提出向8個改革試驗區域推廣“以事前產權激勵為核心的職務科技成果權屬改革”的改革舉措,其主要內容是“賦予科研人員一定比例的職務科技成果所有權,將事后科技成果轉化收益獎勵,前置為事前國有知識產權所有權獎勵,以產權形式激發職務發明人從事科技成果轉化的重要動力”。2015年8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關于在部分區域系統推進全面創新改革試驗的總體方案》,根據該方案確定了京津冀、上海、廣東(珠三角)、安徽(合蕪蚌)、四川(成德綿)、湖北武漢、陜西西安、遼寧沈陽8個全面創新改革試驗區域。該通知的亮點:一是明確賦權的性質是“事前國有知識產權所有權獎勵”,且賦權的前因是源自《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規定;二是“所有權獎勵”比例與“事后科技成果轉化收益獎勵”的比例一致;三是從試點到推廣,即從1個區域推廣到8個區域。

5.《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支持國家級新區深化改革創新加快推動高質量發展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9〕58號)第二部分第(四)條提出:“健全科技成果轉化激勵機制和運行機制,支持新區科研機構開展賦予科研人員職務科技成果所有權或長期使用權試點?!薄百x予科研人員職務科技成果所有權或長期使用權試點”列入“健全科技成果轉化激勵機制和運行機制”,可見職務科技成果賦權屬于健全機制范疇,其根本目的是促進科技成果轉移轉化。

6.《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構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場化配置體制機制的意見》(2020年3月30日)第五部分第(十五)條提出:“健全職務科技成果產權制度。深化科技成果使用權、處置權和收益權改革,開展賦予科研人員職務科技成果所有權或長期使用權試點?!痹撘庖妼①x權試點列為“加快發展技術要素市場”的重要措施之一,可理解為:一是賦權使科技人員享有科技成果所有權或長期使用權,進而使科技人員成為科技成果的權利主體和技術交易主體,有助于發展和繁榮技術要素市場;二是賦權使職務科技成果交易更便捷,提高交易效率;三是賦權使交易方式更加多樣,科技人員可以通過兼職、在職創辦企業、離崗創辦企業等多種形式轉移并轉化科技成果,進而有利于活躍技術要素市場。

7.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建設高標準市場體系行動方案》(2021年1月31日)第三部分第(七)條第21項提出:“健全職務科技成果產權制度。深入開展賦予科研人員職務科技成果所有權或長期使用權試點,探索職務科技成果產權激勵新模式。適時總結試點經驗,完善職務科技成果轉化激勵政策和科研人員職務發明成果權益分享機制?!逼渲袃热莺茇S富,可從以下六個方面加以理解:

一是職務科技成果賦權是健全職務科技成果產權制度的重要內容,但“健全職務科技成果產權制度”不局限于職務科技成果賦權,還包括產權激勵模式、成果轉化激勵政策和職務成果權益分享機制等,即提出了更高的改革目標。

二是從四川省試點,到2020年科技部等九部門聯合組織40家單位開展為期3年的試點,經歷了5年多時間,從2016年的“探索”到2018年的“開展”再到2021年的“深入開展”經歷了三個階段。

三是通過“深入開展”試點,不局限于單位與科研人員的“混合所有”或“共同擁有”,而是探索“職務科技成果產權激勵新模式”。

四是“總結試點經驗”,主要是科技部等九部門聯合組織的為期3年試點的經驗,也包括各省區市各條線各單位開展試點的經驗。

五是賦權的一個動因是現行的職務科技成果轉化激勵政策還不完善,需要在試點中發現問題進而提出改進完善政策的措施。

六是賦權的另一個動因是激發科研人員實施成果轉化的積極性,即通過試點完善科研人員權益分享機制。

8.《國務院關于印發“十四五”國家知識產權保護和運用規劃的通知》(國發〔2021〕20號)第四部分第(九)條提出:“強化國家戰略科技力量,深化科技成果使用權、處置權、收益權改革,開展賦予科研人員職務科技成果所有權或長期使用權試點。充分賦予高校和科研院所知識產權處置自主權,推動建立權利義務對等的知識產權轉化收益分配機制?!蔽募厣觊_展賦權試點既是“完善知識產權轉移轉化體制機制”中“國有知識產權權益分配改革”的重要內容,也是知識產權處置自主權的范疇?;蛘哒f,“賦予高校和科研院所知識產權處置自主權”就包括高校和科研院所賦予科研人員知識產權所有權或長期使用權。無論是職務科技成果賦權還是知識產權處置,均要遵循權利義務對等的原則。

9.《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要素市場化配置綜合改革試點總體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21〕51號)第五部分提出“探索將試點經驗推廣到更多高校、科研院所和科技型企業”,表明支持科技型企業開展賦予科研人員職務科技成果所有權或長期使用權試點。

三、國務院部門發文推進職務科技成果賦權改革

2018年以來,國務院有關部委積極推進職務科技成果賦權改革試點。

1.科技部等九部門《關于印發振興東北科技成果轉移轉化專項行動實施方案的通知》(國科發創〔2018〕17號)提出:“推進職務發明科技成果權屬混合所有制改革。鼓勵中央所屬高校、科研院所與發明人團隊或發明人,通過約定股份比例等方式,在法律授權前提下開展職務發明科技成果權屬混合所有制改革?!贝颂幹饕捎脟l〔2017〕44號文的表述,“混合所有”與“共同所有”同義,采用單位與發明人團隊或發明人約定股份比例的賦權方式。文件鼓勵“中央所屬高校、科研院所”開展賦權,對賦權主體沒作限制,表明其他高校院所也可以賦權,而且無須通過試點方式推進賦權改革。

2.科技部、教育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和中國科學院印發的《關于擴大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相關自主權的若干意見》(國科發政〔2019〕260號)第三部分第(十)條提出:“科技、財政等部門要開展賦予科研人員職務科技成果所有權或長期使用權試點,為進一步完善職務科技成果權屬制度探索路子?!泵鞔_了職務科技成果賦權的主管部門是科技、財政等部門,并將職務科技成果賦權歸入“改革科技成果管理制度”??萍汲晒芾碇贫劝萍汲晒炇?、科技成果登記、科技獎勵、科技保密、科技成果評價等。

3.科技部等9部門印發《賦予科研人員職務科技成果所有權或長期使用權試點實施方案》的通知(國科發區〔2020〕128號)提出:“分領域選擇40家高等院校和科研機構開展試點,探索建立賦予科研人員職務科技成果所有權或長期使用權的機制和模式,形成可復制、可推廣的經驗和做法,推動完善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措施,進一步激發科研人員創新積極性,促進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睆闹锌芍?,賦權試點須完成以下三個具體目標:一是探索賦權的機制和模式;二是“形成可復制、可推廣的經驗和做法”,科技部于2022年2月8日凝練出三個方面19條創新舉措典型案例;三是“推動完善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措施”?!犊萍汲晒D移轉化系列案例解析(十一)——如何用好職務科技成果賦權改革政策?》(《科技中國》2020年第12期)一文已對該文件進行了導讀,不再贅述了。

4.國家知識產權局、中國科學院、中國工程院、中國科協《關于推動科研組織知識產權高質量發展的指導意見》(國知發運字〔2021〕7號)第三部分第(四)條提出:“鼓勵科研組織積極參與國家和地方賦予科研人員職務科技成果所有權或長期使用權試點工作。向科研人員賦予職務科技成果所有權的,要按照權利義務對等原則,明確各自承擔的知識產權費用和獲得的收益分配比例,不得利用財政資金支付科研人員承擔的知識產權費用?!痹撘幎ㄒ皇枪膭羁蒲薪M織參與職務科技成果賦權試點;二是強調職務科技成果賦權中要堅持權利義務對等原則,即科研人員享受部分知識產權,但也須自行承擔相應的知識產權費用。

5.科技部辦公廳、教育部辦公廳、財政部辦公廳、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印發《〈關于擴大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相關自主權的若干意見〉問答手冊》的通知(國科辦政〔2022〕5號)對“賦予科研人員職務科技成果所有權或長期使用權試點改革的總體推進安排”是“下一步,科技部將會同有關部門深入分析40家試點單位在試點過程中形成的經驗,總結出可復制可推廣的改革舉措,適時推廣”??梢?,試點的目的是獲得職務科技成果賦權的經驗做法,試點不是一種決定可否進行職務科技成果賦權的行政手段,沒有列入試點名單的單位,完全可以開展職務科技成果賦權。

6.科技部印發的《“十四五”技術要素市場專項規劃》(國科發區〔2022〕263號)提出建立職務科技成果賦權機制,主要內容包括:一是推動試點單位建立高效暢通的職務科技成果賦權管理制度、工作流程和決策機制;二是建立賦權科技成果的負面清單;三是明確轉化職務科技成果各方的權利和義務。其中,建立“職務科技成果賦權管理制度、工作流程和決策機制”和“賦權科技成果的負面清單”屬于《科技進步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的“探索賦予科學技術人員職務科技成果所有權或者長期使用權制度”的主要內容。這些是職務科技成果賦權須著力解決的問題。

通過上述三個層面的梳理和解讀,職務科技成果賦權改革從政策層面上升到法律規范,且國家有關部門進行全面推廣,職務科技成果賦權改革已經從個別地區、部分單位試點進入全面推廣階段了。職務科技成果賦權已經沒有政策法規障礙了,任何單位都可以開展賦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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