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俄羅斯傳統法律文化中的法律觀念

2024-04-08 18:48
法制博覽 2024年7期
關鍵詞:東正教義務觀念

何 靜

江蘇師范大學,江蘇 徐州 221116

廣義的法律文化應該能夠囊括所有法律現象:法律觀念、法律意識、法律的機構和實施、法律制度和作為符號體系的法典、判例,以及不成文的慣例和習慣法等;狹義的法律文化則主要指法(包括法律、法律機構和設施等)的觀念形態和價值體系(包括知識、信念、判斷、態度等),與此有密切關系的人類行為模式也應包括在內。[1]從時間跨度上看,俄羅斯傳統法律文化是俄羅斯千百年來法律實踐活動及其成果的統稱,主要是指從古羅斯至俄國十月革命之前,廣泛流傳且具有高度穩定性和持續性的法律文化。

一、俄羅斯傳統法律文化的總體特征

傳統法律文化是在社會歷史演變中產生的,體現著基本的民族精神和共同的理想信念。9 世紀之前,俄羅斯人的祖先東斯拉夫人處于原始氏族社會,遵循傳統習慣法,主要借助具有神秘色彩的多神教、原始道德觀念和習俗來調節社會關系。公元988 年,基輔大公弗拉基米爾下令廢除多神教信仰,將傳自拜占廷帝國(東羅馬帝國)的基督教定為國教,強制民眾集體接受具有鮮明宗教色彩的法律。13 世紀中期,蒙古韃靼的入侵在很大程度上切斷了羅斯與拜占廷以及與西方的聯系,羅斯公國大公們開始學習蒙古文化法律政策和專制主義中央集權制度,引入具有蒙古法律文化特色的習慣法。

從17 世紀開始,隨著西方自由民主思想在俄國上層社會的廣泛傳播,西方法律文化影響力與日俱增,持續猛烈沖擊著本土法律文化。彼得一世改革使俄國法律文化產生了巨大的裂痕:城市貴族階層感知并倡導以自由、平等、民主和法治為主要特征的西方法律文化,而偏遠農村下層人民受改革影響較小,依舊堅守著建立在宗教道德基礎上的本土法律文化。隨著封建農奴制的逐步瓦解和資本主義經濟的發展,法國大革命所宣揚的自由主義在俄國社會得到廣泛傳播,亞歷山大二世采用了上述西方派的思想,實行自上而下的改革,借鑒和移植西方法律體系,但這一時期的改革并不徹底,不可避免地保留了封建農奴制殘余,在俄國社會也依然存在“逆西方化”的社會思潮,各種法律思想主張錯綜復雜且充滿了矛盾斗爭,這場橫亙百年之久的西方派和斯拉夫派的法律文化的對抗,在十月革命爆發前仍舊沒有得到徹底解決。實際上,這場“向西看”還是“向東看”的法律文化發展道路選擇爭論至今仍具有現實意義。

在整個歷史發展進程中,俄羅斯傳統法律文化始終面臨多種異質法律文化的沖突與融合的問題,充滿了西方化與東方化、外來文化和本土文化的交織和斗爭,歷經了各種形式的變化和演進,但它在俄羅斯傳統文化的影響下對外來法律文化進行了俄羅斯式的改造和處理,最終發展成為具有強烈民族性特征且兼具東西方文化特征的法律文化,“俄羅斯法律文化很早被稱為具有歐亞雙重屬性的法律文化,由于皈依東正教的歷史傳統、橫跨亞歐大陸的地理位置,國內一部分民族為東方文化的代表者等因素,俄羅斯法律文化在具有西方特征的同時,也融合了東方法律文化的特征”。[2]俄羅斯傳統法律文化所屬類型是由具有歐亞二元文明屬性的俄羅斯文明決定的。橫跨亞歐大陸的地理位置決定了俄羅斯處于東西方文化的交融地帶,“東方與西方兩股世界歷史之流在俄羅斯發生碰撞,俄羅斯處在二者的相互作用之中,俄羅斯民族不是純粹的歐洲民族,也不是純粹的亞洲民族。俄羅斯是世界的一個完整部分,是一個巨大的東方—西方(的混合體),它將兩個世界結合在一起”。[3]正是在這種徘徊于東方化和西方化之間的法律文化中,孕育了俄羅斯獨具特色的傳統法律觀念。

二、俄羅斯傳統法律觀念

在西方法律文化中,法律觀念最初是與宗教聯系在一起的,早在古希臘時期,法就被認為是由上帝創造的神圣不可更改的命令,這是法律至上觀念的重要思想淵源。公元前5 世紀之后,隨著哲學與宗教的分離,自然法觀念開始盛行。在自然法思想的長期影響和感染下,西方人習慣于相信法是由理性創造的,是自然的某種最高的命令在人間的體現。國家任何機關和個人都必須在法律框架下活動,這種價值系統奠定了法的神圣性基礎,賦予法律獲得尊重所必需的權威性。與之相比,在俄羅斯傳統法律文化中,法律并不具備獲得至高無上地位所需的價值基礎和文化來源,“俄羅斯人傳統法律觀念中缺乏對法的信任,法律至上的觀念更是無從談起。俄羅斯人對待法律的態度是矛盾的,既有東方的特征,也有東正教的理解方式”[4]。這種代表著俄羅斯民族獨特精神標識的法律觀念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真理觀和自由觀

俄羅斯傳統法律觀念從一開始就受到東正教思想的影響,法律與宗教道德之間并不存在清晰明確的界限,在后續發展過程當中,它也從未完全擺脫后者的制約。俄羅斯人對法的最初認識是建立在“真理”和“自由”兩個概念的基礎之上的,古羅斯的“法(право)”是從基督教“真理(правда)”這個概念中得來的,因此在俄語中法和真理是同根詞;真理是東正教中的道德規范,是善良、正義、良心、榮譽、尊嚴和使命的集中體現,也是人類追求的終極價值和最高理想,“基斯嘉科夫斯基指出:法律主要和最根本的內涵是自由。當然,這是外在的、相對的、受社會環境制約的自由,而內在的、更加絕對的、精神的自由,只有在有外在自由的情況下才成為可能,外在自由是內在自由的最好訓練班”[5]。

早在11 世紀,都主教伊拉里昂在《法與神賜說》就闡明了法律、真理和自由之間的關系,他認為真理是人們追求的最高理想,實現的是內在的、精神上的、絕對的自由,而法律是外部強制性規范,實現和保障外在和相對自由,這種調節方式是必要的,因為人具有原罪和缺點(不完善性),是基于基督教的原罪觀念,但法律僅與人們的外部生活相關,它是真理(神賜)的“影子”和實現真理的手段和條件。這也是俄羅斯第一部成文法典《羅斯法典》又被稱為《羅斯真理》的重要原因。在上述“真理觀”和“自由觀”的影響下,在人們習慣于把內在自由與外在自由對立起來,在看待法律、宗教和道德這三種調控社會最有效的手段時,常常把宗教道德與法律對立起來,將宗教道德作為調整社會秩序的優先手段,賦予宗教道德價值至高地位?!白鳛閮r值觀的真理是高于法律價值的,相對于真理來說,保障個人自由、榮譽和尊嚴的法律是第二位的,在人們的意識中,法和法律本身并不能顯示其價值,法律只有被定義為‘真理的’,才可以成為價值觀”[6],這種法律觀念是產生道德主義和法律虛無主義價值觀的重要原因。

(二)個人觀和集體觀

雖然經過西方自然法和理性主義的洗禮,國家現行法中很早就開始借鑒和移植西方的法律精神,但“俄羅斯沒有經歷過西方國家發生的文藝復興、宗教改革、啟蒙運動和科學革命等資本主義的文化變革運動,傳統的村社意識和依附性的個性使得俄羅斯人個體自主獨立意識發展不充分,一直依賴于一個集團、一個群體”[7]。這種具有典型東方文化特色的法律慣性思維包含了濃重的東方社會傳統和依附性思想觀念,體現了與個人主義形成對立的社會中心主義。這種穩定的認知模式強調集體利益,反對自私自利和以自我為中心,重視在群體中衡量個體價值,它并不是完全排斥自由,而是認為自由的主體應是作為整體的社會,而不是作為組成部分的個人。

這種集體本位的法律觀念與俄羅斯東正教的“同心同德”思想和公社精神密切相關?!巴耐隆币辉~是在東正教傳統中孕育產生的,反映了俄羅斯東正教集體意識?!巴耐隆币辉~是基于俄羅斯東正教傳統生長起來的民族文化特質,具有文化心理上的“共同”“同一”“聚合”等意義,它緣起“公社精神”,承載“東正教精神”,促成“集體主義精神”,凝聚“俄羅斯精神”[8]。在這種思想中人們時刻感到自己是集體的一部分,集體利益至上,共同利益優于個人利益,這在一定程度上束縛了個體的獨立發展、阻礙了私法文化的發展。同時,與俄羅斯集體主義相關的是對法的否定態度、法與道德的融合,對法的否定是個人自我意識弱化的標記,是個人尊嚴不足,是沉浸在無個人(個性)的集體中,這種特征對于俄羅斯來說是具有一定風險的。[9]

公社形成于原始社會末期,在俄羅斯延續了千年之久。公社建立的首要基礎不是血緣,而是農業生產的需要以及相鄰的土地。農村公社同時具有經濟、行政、宗教禮儀和文化功能,因而成為俄羅斯傳統社會的標志性特征之一。與之相對應的公社精神是俄羅斯傳統文化的重要組成部分,它與“同心同德”思想一樣都被稱為特殊的“俄羅斯精神”。20 世紀之前的俄羅斯,在農奴制和公社制度影響下,耕地屬于村社集體所有,分配給社員家庭使用;森林、河流、牧場等也屬于村社集體所有,由全體社員共同使用。在俄羅斯形成了獨特的所有權關系和所有者的定義,農民習慣將自己定義為不擁有任何東西的主體,在這種集體所有權的作用下,他們成為“天生的”集體主義者,他們的物質生活和精神生活全部與公社直接相關,公社就是他們的整個世界,因此他們必須遵循公社內部的宗法制和習慣準則,依賴集體的庇護,堅守集體本位的價值觀。

(三)權利觀和義務觀

從現代法學觀念上來看,集體本位實質上是一種義務本位,在這種法律架構下,在個人法律觀念結構中占主導的不是權利,而是義務。與西歐法律文化傳統中個人權利本位的基本理念不同,“在俄羅斯所有歷史時期中,個人的權利和自由從未被看作最高社會價值,個人在國家面前經常是無權的,建立強有力的國家政權至今仍是俄羅斯社會基本共識”[10]。俄羅斯傳統法律文化的發展歷史,可以說就是一部義務本位的法律文化發展史,“俄羅斯人的傳統法觀念主要歸結于知道自己的義務,他們擁有比政治權利更多的政治義務”。

義務本位的形成是俄羅斯歷史條件和社會環境的產物。在俄羅斯漫長的專制統治以及農奴制歷史中,占多數人口的農奴沒有任何的私有財產和權利自由,他們僅僅是農奴主的附屬物,政治上完全處于無權地位,這種與奴隸制相差無幾的制度直到1861 年才被徹底廢除。為維護身份秩序和實現社會控制,統治者們制定法律,對不同身份的人訂立不同的義務,使主要權力機構的活動建立在臣民對國家盡責的義務本位的基礎上,“任何人都不會懷疑沙皇有下達命令的權利,同時信奉東正教的沙皇也會明確意識到自己擔負的道德義務,對于自己的臣民,他有義務成為一個像上帝一樣仁慈的君主”[11]。社會各個階層是處于服從地位的臣民,分別履行國家規定的不同義務:神職人員的義務是向上帝祈禱,關注人的心靈;貴族階層向其他階層講解沙皇的命令并執行命令;普通下層人民必須勞作和為人奴仆,因為他們將“靈魂交給了上帝,腦袋交給了沙皇,后背交給了主人”。這種義務本位要求民眾無條件服從封建等級秩序,從而嚴格限制了民眾的公私權力,形成了極少數人享有特權,而普通民眾被剝奪基本權利、長期受奴役和剝削的局面,使法律成為維護統治者特權的工具。

綜上所述,俄羅斯傳統法律文化是在幾千年文明發展史的影響下形成、積累和流傳下來的,是積淀深厚的整個俄羅斯文明的重要組成部分。這種兼具包容性和矛盾性特征的歐亞型法律文化是建立在東正教思想、公社制度、農奴制經濟體制和集權專制政治基礎之上的。這種類型的法律文化中的法律觀念以追求真理為終極目標,以集體和義務為本位。這些法律傳統如同血脈一樣,貫穿了俄羅斯數千年的法律文化發展史,早已深深嵌入民族意識和思維模式,成為俄羅斯民主與法治建設的心理基點和文化支撐。

猜你喜歡
東正教義務觀念
維生素的新觀念
幸福的人,有一項獨特的義務
別讓老觀念害你中暑
東正教的圣誕節不在12月25日
三十載義務普法情
健康觀念治療
大蛋糕
中國東正教的現狀與反思
在東正教之外
跟蹤導練(一)(4)
91香蕉高清国产线观看免费-97夜夜澡人人爽人人喊a-99久久久无码国产精品9-国产亚洲日韩欧美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