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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些里程碑個案推動法治進程

2024-04-08 02:16王巧捧
廉政瞭望·下半月 2024年3期
關鍵詞:孫志剛聶樹斌法治

王巧捧

這是三個個體的故事,但又不僅僅是他們個人的故事。

在特定的時代背景下,他們或是因為他人或是因為自己的一些不當作為,而引發了一些極端法治事件。在各方力量的推動下,這些個案的影響不斷放大、擴展,攪動了全社會,引起廣泛的關注和反思,并最終成為中國法治進程中的標志性案例。

這些案例中,都有生命的代價,并且牽扯了許多相關人員的命運,以其重大、影響深遠,而讓一些法律問題進入公共視野,推動法治的進一步完善。專家對此表示,法治社會的進程不是一蹴而就的,也不會一成不變,它往往隨著時代的變遷而不斷發展,隨著社會矛盾的變化而不斷完善。

“孫志剛之死”,終結一個法外之刑

如果沒有那場被“收容”后的意外,孫志剛今年應該是48歲,但他的生命定格在了2003年,年僅27歲。

孫志剛出生于1976年,2001年從武漢科技學院染美專業畢業,在深圳工作了兩年后,他應聘到廣州達奇服裝公司當美術平面設計師。

來到廣州僅僅20多天,2003年3月17日,既沒帶身份證,又沒辦暫住證,還沒有用工證明的孫志剛在去網吧的路上被警察攔下。

暫住證制度是1984年起多數城市對非本地戶籍人口的管理辦法,用以登記和管理外來流動人口。直到2015年2月15日,國家《關于全面深化公安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框架意見》及相關改革方案,經中央審議通過,戶籍制度改革啟動,暫住證制度逐漸取消,居住證制度開始實施。

彼時,廣州市公安機關正在開展“嚴打”的統一清查行動,經過潦草有瑕疵的手續,孫志剛就被送到廣州市收容遣送中轉站。其間,朋友來保他,被值班警察拒絕。3天后,朋友得知,孫志剛死了。

經法醫鑒定,孫志剛系遭毒打致死。孫志剛之死,掀開了收容遣送的亂象。

收容遣送,是我國特定歷史條件下的產物,當時為了維護社會秩序和國家安全,針對一些違法犯罪、行為不當或者社會危害性較大的人群,包括行為不端的青少年、無業游民、社會閑散人員、流浪乞討者、吸毒成癮者等,采取的一種行政強制措施,通常的措施包括強制教育、社區矯正、勞動教養等。

在實踐中,這一政策中“救助”與“管制”的功能不斷博弈,隨著時間的推移,管制功能越來越占據上風。隨著收遣適用對象的擴大,出現亂收費、勒索、非法拘禁等現象。收容遣送制度一度被稱為三大法外之刑之一。

由于孫志剛的身份是大學畢業生而非流浪漢,一個偶然的機會,媒體從網絡空間發現了他在收容中被暴打致死的相關帖子,在媒體的報道下,孫志剛事件引起強烈關注,迎來了深入調查,最終法院判決,涉嫌故意毆打孫志剛致死的12名被告及在孫志剛被收容過程中涉嫌瀆職犯罪的6名被告,分別被判處死刑及有期徒刑,相關公安、衛生、民政等部門的負責人及有關人員20多人受到了黨紀、政紀處分。

以“孫志剛案”為導火索,許多同一性質的案件被曝光。據媒體報道,僅孫志剛被送往的廣州收容人員救治站,4個月時間登記在案的死亡人數就達58人。社會上掀起了對收容遣送制度的大討論。2003年5月23日,5位著名法學家聯合上書全國人大常委會,就孫志剛案及收容遣送制度實施狀況提請啟動特別調查程序。

2003年6月20日,國務院公布了《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并宣布在同年8月1日正式實施,同時廢除了舊有的《城市流浪乞討人員收容遣送辦法》。至此,存在20年的收容遣送制度終結。遍布各個城市的收容遣送站紛紛摘牌停業,更人性化的社會救助站逐漸掛牌開張。

時任民政部社會福利和社會事務司副司長張世峰說:“廢除收容遣送制度,建立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制度,這是中國社會主義法制建設史上的一件大事、好事?!?/p>

“孫偉銘醉駕案”,推動法條與時俱進

“12年前,我因為醉駕鑄成大錯。一場事故,碾碎了幾個家庭,將痛苦和遺憾永遠留給了生者?!?021年8月,孫偉銘在獄中寫的書信,再次提到自己的大錯。

時間回到2008年12月14日下午5點,孫偉銘酒后駕駛黑色別克車在成都市成龍路連撞多車,致4人當場死亡,一人重傷。事后警方鑒定,孫偉銘為醉酒駕車,血液中酒精濃度達到135.8mg/100ml,還長期無證駕駛。

孫偉銘一案經媒體傳播,以“瘋狂別克”的代名詞在全國引起轟動。關于孫偉銘的定罪量刑,審判場內的控辯雙方,以及場外的洶涌民意,經歷了激烈交鋒。

2009年7月23日,孫偉銘一審被判處死刑,罪名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孫偉銘提出上訴。

與此同時,廣州佛山黎景全酒后軋死2人案,進入終審階段。

之前一審二審均被判處死刑的黎景全多次上訴。為此,最高人民法院召開了針對惡性交通肇事案件的專家論證會。會后不久,2009年8月26日黎景全由死刑改判無期徒刑。9月8日,孫偉銘在二審后,也被改判無期徒刑。同年致死5人的江蘇南京醉駕慘案,肇事司機張明寶亦獲無期徒刑。

慘案觸目驚心,三人因此獲刑的罪名均為“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但醉駕由此引發了輿論廣泛的擔憂:難道只有在醉駕發生悲劇之后,才有力量去懲戒?

因為在當時,醉駕行為本身并不觸犯刑法,對于造成交通事故的醉駕案件有“交通肇事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但未造成嚴重后果的醉駕行為仍然處于刑法處罰的空白區域,不足以起到預防和震懾作用。而酒駕、醉駕造成的悲劇十分慘痛,影響惡劣,社會各界對同類悲劇防患于未然的呼聲高漲,引發醉駕入刑的大討論。

法學界人士認為,當時刑法體系對交通肇事罪的認定,已經與社會現實狀況脫軌,提出在“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間,需要增加一個過渡性罪名“危險駕駛罪”,加大刑法的威懾力。

2011年2月25日,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增設“危險駕駛罪”,這俗稱“醉駕入刑”。這意味著,只要有醉酒駕車等危險駕駛行為,即使沒有造成嚴重后果,也將用刑法進行處罰。

“醉駕入刑”被認為充分體現了堅持生命至上的立法初衷,顯著地遏制了醉駕傷亡事故。2022年,時任公安部黨委委員孫茂利提到,11年間累計減少數萬起酒駕醉駕肇事導致的傷亡交通事故。

醉駕入刑是法治進程適應社會現實狀況的體現,同樣,十多年后的今天,由于醉駕入刑在司法適用中出現困境和爭議,又迎來新的調整。

去年12月18日,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司法部四部門聯合下發《關于辦理醉酒危險駕駛刑事案件的意見》,調整了醉駕的入罪標準,將血液酒精含量的單一標準,修改為“血液酒精含量+情節”的復合標準。其中明確“對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不予立案”。這被認為重新激活了刑法總則的規定,具有重大的進步意義。

“聶樹斌錯案”,警示多項問題

不到21歲的青年聶樹斌,被判強奸殺人,匆匆執行了死刑。又一個21年后,經過最高法主導的審慎的復查,他被改判無罪。

那是1994年9月,聶樹斌被警察帶走,說他涉嫌在石家莊西郊奸殺一名女子,次年4月25日被河北省高院二審維持死刑判決,27日被執行槍決。

誰料,10年后,聶樹斌被指犯下的案子,卻冒出了真兇。

2005年,在逃嫌犯王書金在河南被捕,他交代的幾起案子中,就有聶樹斌當年被指控的案件。

一案兩兇,引起媒體、法律界人士的強烈關注,聶家四處申訴。2016年12月2日,聶樹斌被改判無罪。

在復查后的判決中,關于聶樹斌的無罪依據提到,原審判決存在問題達九條之多。包括聶樹斌的作案時間、作案工具來源以及被害人死亡時間和死亡原因這些基本事實不能確認;聶樹斌被抓獲之后前5天的訊問筆錄、案發之后前50天內多名重要證人的詢問筆錄等缺失;證據沒有形成完整鎖鏈等問題。

“聶樹斌冤案”產生的原因,學者們分析有多個方面,包括過去有罪推定的司法觀念和當時“命案必破”的司法背景,司法不夠獨立,過分依賴口供以及由此導致的刑訊逼供問題,以及“聶樹斌案”發生時全國“嚴打”的背景,快審快判的要求下,可能出現辦案機關為了盡快破案銷毀無罪或疑罪證據。???

“‘聶樹斌案再審不僅社會影響重大,其判決在司法理念、裁判規則等方面也具有重要指導意義?!碑敃r最高法負責人在答記者問時表示,這具體包括,彰顯了疑罪從無原則的價值蘊含,對歷史疑案的處理應當堅持實事求是態度,貫徹了證據裁判原則,明確對證據缺失的裁判規則。

此外,最高法院在復查該案中應用異地審查機制,對于排除阻力和干擾,提高司法公信力提供了保障,在司法程序改革中起到了重要創新作用。

“聶樹斌案”的再審改判,是健全完善冤假錯案防范、糾正機制的一大步,為解決同類疑難問題、促進辦案機關規范辦案行為,起到了程序典范作用。

法治建設正在前行

縱觀上述案例以及其他一些在我國法治進程中的典型案例,可以看到,這些個案被關注的意義不僅在于推動案件的公正裁決,更是在推動中國法治進程上留下印記。

不可回避的是,這些典型個案發生之前,就已經有諸多類似的案例,是相關問題積累、發展到一定階段后,在各種合力推動下的發酵,從而在法治上促進了一些改變。

法治建設的進程,受限于時代發展階段,受制于社會整體法治觀念的程度,法治的進步需要多元的力量。而里程碑式案件,從一定層面上來說,“訓練”了更多理性力量,經由民眾的關注、討論,對于激發公民權利意識、法治意識的覺醒,以及對司法文明、政治文明的追求,具有重要意義,因為一起影響性個案,就是一堂法律公開課。

然而,典型個案對法治進程的影響,往往帶來民意與司法的沖突。如何讓司法機關面對輿論壓力仍能秉公執法、依法辦案,也是司法機關在法治進程中的考驗之一。

中國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教授、刑法學研究所所長羅翔在接受廉政瞭望·官察室記者采訪時表示:“我個人覺得,法治建設是需要一定的時間的。因為法治在本質上就是一種悖論性的存在,它的立場是不鮮明的,它是一種權衡利弊式的,總是只能給出暫時性的、有限性的一種方法,不可能設計出一勞永逸的法律體系?!?/p>

推動法治進程是一個點滴前行的過程,羅翔認為,這需要每個人忠于自己的職責,忠于法律所賦予的使命?!耙徊揭徊絹?,持樂觀的現實主義或者現實的樂觀主義態度?!?/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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