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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疫病與防治

2024-04-10 06:58麗,柏
關鍵詞:死者疫病

劉 靜 麗,柏 樺

(安徽理工大學 人文社會科學學院,安徽 淮南 232001)

由于疫病流行對中國及世界經濟產生極大的影響,使學者們在關注歷代自然災害與政治、經濟及應對策略的基礎上,逐漸關注歷史上疫病流傳所帶來的社會問題。以明代而言,有整體論述疫災及應對機制者,涉及到上報、祈禳、救治、賑恤、生產、監察等制度,分析其利弊得失[1];有認為重大疫情生發就是社會災難,充分調動與發揮社會力量的作用,乃是疫病防治的關鍵[2]。區域疫病流傳與官方和民間應對策略的研究居多,如談及明代萬歷、崇禎時期華北地區鼠疫流行,從官府應對策略來看社會變遷[3];從地理環境看,城市與交通要道,人口稠密地區疫病容易生發[4];一些地區由于疫病頻發,在疫災面前,朝廷、官府、民間都參與救治[5];有認為官府的應對措施對緩解疫情、安定民心、穩定社會秩序有積極作用[6];也有認為社會力量參與疫病救治,與國家制度性指導缺位有關[7];更有認為官民廣泛參與是成功應對疫災的保障[8];有通論疫災者,根據瘟疫生發的情況,分析其特征,考察傳染與救治過程[9];也有關注疫病的診治者,分析疫病的成因,關注當時醫家救治的策略與方藥[10]??梢哉f舉凡疫病生發的原因、區域、頻率都有所涉及,對于醫療救治過程中的國家策略、官府應對舉措、民間社會力量參與情況也多有論述。按照明代制度規定,災傷要進行申報,上司與朝廷進行查勘,并且根據實際情況,采取一定的救助措施。因為在制度沒有明確規定疫病屬于災傷,也沒有將疫病防治納入考核范疇,故此在疫病生發時,除重大疫病需要向朝廷報災之外,地方官多在自己職權范圍內予以解決。重大疫病申報到朝廷以后,在皇帝特許或指示下,各級官府會采取相應疫病防治措施。一般性或局部地區的疫病,主要由地方官來應對,盡量動員本地縉紳與民眾進行自救??傮w上看,明王朝疫病防治政策是被動的,其經驗教訓耐人尋味。

一、疫病申報制度

明初制定的申報災傷制度,“凡遇水旱災傷,則蠲免租稅,或遣官賑濟?;闰锷l,則委官打捕,皆有其法”[11]卷17,p117。災傷主要是指水旱蝗災,并沒有將疫病納入災傷范疇,實際上若是大疫病,還是可以申報的。如“南安府大庾、上猶、南康三縣大疫”[12]卷74,p1360,顯然是地方官申報的。因為典制沒有明確疫病屬于災傷,在一般的情況下,地方官往往不申報。如洪武十五年(1382),旌表定遠南河寨斡羅村卒裴皮鐵妻李氏,裴皮鐵因疫而死,李氏“停柩二年,晝夜哀臨”[12]卷144,p2271。得了疫病而死,還能夠停柩二年,既可見地方官對疫病不重視,也可以看到一般疫病,地方官是可以不申報的。

永樂年間,疫病納入地方報災范疇,從疫病報災情況來看,應該是疫病死亡千人以上。如“江西廣信府玉山、永豐二縣,疫民死者千七百九十余口”[13]卷81,p1092?!敖鹘ú?、撫州及福建建寧、邵武等府,自五年至今年正月,疫人死七萬八千四百余口”[13]卷83,p1114,“廣信府上饒縣,疫民死者三千三百五十余戶”[13]卷84,p1118。福建“光澤、泰寧二縣民,五年六年,疫死四千四百八十余戶”[13]卷136,p1660?!吧綎|登州府寧海等州縣,自正月至六月,男婦疫死六千一百余口”[13]卷106,p1372,“磁州、武安等縣,民疫死者三千五十余戶”[13]卷116,p1486?!罢憬瓕幉ǜ?、慈溪、奉化、定海、象山五縣疫,民男女死者九千一百余口?!盵13]卷141,p1693疫病災害最嚴重的當屬福建“建寧、邵武、延平三府,自永樂五年以來,屢大疫,民死亡十七萬四千六百余口”[13]卷212,p2139。從申報情況來看,多是巡按申報,也有府縣官直接申報朝廷者。

疫病死亡千人以上才能夠報災,故此,一些地方申報災傷的時候,順便提出疫病問題。如宣德七年(1432),思南府提出“近歲疫死者六十余戶,糧額未除”[14]卷86,p1989。宣德九年,“直隸揚州府泰州,儀真、寶應二縣,湖廣永州府道州及永明縣,衡州府桂陽州及臨武、藍山、衡山、酃四縣,德安府云夢縣,辰州府溆浦縣,重慶府涪州,各奏今年夏秋旱,陂池湖濼皆固,田稼枯槁,民饑加以疫癘,死亡相繼”[14]卷115,p2588。都是在申報水旱災時,順便言及疫病。除了地方官申報之外,地方耆民也可以上言。如“江西宜黃縣耆民李崇政等言,縣民連年遭疫,死亡者多,官田重租,艱于征納,乞如舊例,折納土產苧布,以為民便”[14]卷110,p2483。該縣連年疫病,地方官沒有申報,應該是死亡未達千人以上,該耆民也沒有提出疫病治療及救助的請求。

自宣德以后,大疫申報成為制度,屬于衛所者由該衛都指揮使申報,屬于府縣者多由巡按申報,府縣官逐漸失去直接奏聞的權力,特大疫病的申報也是特例。如正統五年(1440),“湖廣衡州府、寧遠衛、桃州等六所大疫”[15]卷74,p1450;正德十六年(1521),“陜西莊浪等衛,夏旱不雨,至秋雨潦,瘟疫大行,軍民死者二千五百余人”[16]卷6,p270,這是都指揮使申報的。正統八年,“福州府古田縣,自去冬十一月至今夏四月,境內疫癘,民男婦死者一千四百四十余口”[15]卷106,p2150;景泰六年(1455),“正月以來不雨,四月霜雪,瘟疫死者二千余人”;“蘇州地震,并常、鎮、松、江四府,瘟疫死者七萬七千余人”[17]卷72,p5481;成化十六年(1480)“瓊山縣人畜多疫死”[18]卷210,p3670;都是巡按申報的。正統九年,浙江臺州府黃巖縣“自春徂夏,民間大疫,男婦死者九千八百六十九人”[15]卷120,p2417;正統十三年,“江西建昌府新城縣奏,去冬今春疫氣大作,縣民男女死者四千余人”[15]卷170,p3280;景泰三年,“江西宜黃縣大疫,民死者四千六百余人”[17]卷31,p4597;是知縣申報的。正統十年,“浙江寧波府疫,軍民死者六千六百余人”[15]卷127,p2549;景泰五年,“湖廣衡州府奏,去冬至今春,雨雪連綿,兼以疫癘,本府所隸一州八縣,人民死者一萬八千七百四十七口”[17]卷60,p5270;景泰七年,“廣西桂林府疫,民男婦死者二萬余人”[17]卷84,p5662;都是知府申報的。

自正統以后,巡撫逐漸制度化,疫病申報也就成為巡撫的職責之一。如正統十三年(1448),“淮安府海州等十一州縣,連歲水澇蝗旱相仍,加以大疫,死亡者眾,人民饑窘特甚”[15]卷167,p3235;景泰五年,“去冬建昌府屬縣大疫,男婦死者八千余人”[17]卷56,p5177;景泰七年,湖廣黃梅縣“今年春夏瘟疫大作,有一家死至三十九口,計三千四百余口;有全家滅絕者,計七百余戶”[17]卷89,p5740;都是巡撫申報的。作為地方最高軍政長官,不僅僅是申報,還必須提出應對措施,在自己權力范圍之內要奏報處置經過,不在自己期限范圍之內者則要奏請朝廷核準。

朱元璋在進行統一戰爭中,就曾經派宦官傳令、監軍、觀兵、閱視,即位以后,成為常態,其子孫繼承之,遂成制度。從永樂開始,宦官開始全面參與軍政事務,“蓋明世宦官出使、專征、監軍、分鎮、刺臣民隱事諸大權,皆自永樂間始”[19]卷304,p7766。到后來各地又派鎮守中官,“鎮守太監始于洪熙,遍設于正統,凡各省各鎮無不有鎮守太監,至嘉靖八年后始革”[19]卷74,p1822?!笆〖壸罡邫嗔C構從洪武中期開始到正德、嘉靖,經歷了以下演變過程:都司、布司、按司‘三司’并立——鎮守中官、鎮守總兵、鎮守文臣‘三堂’并立——巡撫都御史主持軍務?!盵20]p264在這種情況下,鎮守中官也有申報疫病的責任。如成化十二年(1476),“福建鎮守等官奏,延平府疫癘之余,盜復竊發”[18]卷149,p2728。作為鎮守中官,不但有奏報之責,還要與撫按官共同商議對策,當然他們之間也可以相互揭發檢舉,是相互制約的關系。

明代科道官都有監督百司的權力,在分工上,六科給事中側重于行政監督,以提高百司衙門的辦事效率;監察御史側重于法紀監察,以整肅朝綱,澄清吏治??梢哉f監察觸角無所不及,奏聞疫病之事,自然也在權限范圍之內。如正統十年(1445),“浙江紹興、寧波、臺州三府屬縣,自去冬以來,瘟疫大作,男婦死者三萬四千余口”[15]卷131,p2606;成化十三年,“福建、浙江,以至蘇、松、淮、泗、蒙、毫,并河南,自去年至今,或疫癘流行,或水潮漲溢,或雨雪交加,民物被災,尤為苦楚”[18]卷165,p2985,都是科道官披露的,主要是對朝廷及地方官應對疫病的舉措提出意見。

明代地方疫病從早期府縣官以至于耆民都可以申報,到中期多由巡撫、巡按、鎮守中官申報,府縣官還能夠履行申報之責,而耆民則完全不能夠申報了。嘉靖以后,疫病基本上都由巡撫、巡按申報,府縣官與耆民只有通過撫按,才能夠將疫病奏報朝廷。因為沒有明確規定,以至于權責不明,不但容易出現紛爭,也使疫病不能夠及時申報,直接影響到疫病防治。

二、疫病應對策略

朱元璋頒行《到任須知》,幾乎包含地方所有事務,卻沒涉及疫病,可能疫病不是常態,但也不是沒有應對措施。在朱元璋看來,“朕置民百戶為里,一里之間有貧有富,凡遇婚姻、死喪、疾病、患難,富者助財,貧者助力,民豈有窮苦急迫之憂”[12]卷236,p3457。各府州縣“置惠民藥局,府設提領,州縣曰官醫,凡軍民之貧病者,給之醫藥”[12]卷53,p1040。除了依靠地方官及基層組織之外,遇到大疫,還采取非常措施。如在營建中都時,軍士多以疫死,朱元璋便令都督府“速遣官具醫藥往視之,病甚者官給舟車送還其家,仍沿途給醫治療”[12]卷75,p1383。出現大疫,按照災傷申報規定,“所在官司,踏勘明白,具實奏聞,仍申合干上司轉達戶部,立案具奏,差官前往災所覆踏是實”[11]卷17,p117。經過踏勘,戶部奏聞請旨,皇帝根據情況確定具體應對措施。

在洪武之制基礎上,后世皇帝往往根據情況,派遣欽差前往督促與主持疫病防治。如永樂六年(1408),戶部奏啟江西、福建發生大疫,死亡近八萬人,當時監國的皇太子朱高熾即“遣人巡視災癘之處,令有司加意賑恤”[13]卷83,p1114。永樂十二年,湖廣武昌等府發生疫病,“命戶部遣人撫視”[13]卷149,p1744。正統十年(1445),浙江紹興、寧波、臺州三府屬縣發生瘟疫,死亡超過三萬人,“命戶部即遣人馳令布、按二司官”[15]卷131,p2607,加意存恤賑給。嘉靖三年(1524),鳳陽諸郡縣發生瘟疫,欽派南京兵部右侍郎席書前去賑恤,“所全活百萬余人”[16]卷41,p1042。自嘉靖以后,除了京城發生疫病特派欽差之外,基本上不再派欽差外出,疫病防治則委之撫按官。

因為疫病防治責成撫按官,他們提出的辦法,皇帝一般都予以批準。如永樂九年,河南磁州、武安等縣發生疫病,巡按提出因疫病而死,“荒蕪田土千三十八頃有奇,請除其稅”[13]卷116,p1480;永樂十一年,福建光澤、泰寧二縣疫病生發,巡按提出“鹽糧二千四百一十四石無征”[13]卷136,p1660;永樂十七年,福建建寧、邵武、延平三府大疫,巡按“核實其徭賦及衛勾補軍役,俱未豁除”[13]卷212,p2139,請予以蠲免。正統十年,延綏地區發生疫病,巡撫提出“凡十六處各設醫一人,隨營治療,并支給官錢,措置藥餌”[15]卷129,p2568;正統十三年,淮安府海州等十一州縣發生大疫,巡撫提出“淮安府倉糧數少支用不敷”[15]卷167,p3235,特撥帑銀以救助;景泰五年(1454),淮徐以北發生大疫,巡撫奏請“將被災極甚之處今年該征錢糧俱為除免”[17]卷58,p5232;成化十三年(1477),湖廣因“去歲夏秋亢旱,田禾損傷,人染疫癘,死者甚眾”,巡撫提出“暫免上年拖欠稅糧”[18]卷165,p2994;成化十四年(1478),浙江寧波、紹興、臺州等府災疫流行,巡按提出“暫停收買花木”[18]卷176,p3184;弘治六年(1493),因北直隸六府“水旱蟲疫,連歲相仍”,巡撫提出按《救荒事例》納銀米給授官吏,“請暫賜施行,俟麥熟停止”[21]卷83,p1559。嘉靖四十四年(1565),真定、保定府發生疫病,巡按提出“遠年逋負錢糧,請悉行停免”[16]卷551,p8879。河南衛輝府獲嘉縣,“自萬歷七年以來,災沴頻仍,瘟疫盛作,人戶逃亡過半”,巡撫提出將該縣錢糧“盡行除豁,并蠲其已前積逋”[22]卷262,p4848。凡此都得到皇帝聽之,照請施行,使撫按官得以從容應對。

出現疫病,撫按官除向朝廷提出申請之外,還必須有具體應對措施。如永樂九年(1411),陜西發生大疫,巡按提出“宜令各布政司、府、州、縣,儲積善藥,官府所無者,支價收買,遇軍民有病,官給醫藥”[13]卷117,p1491。正統八年(1443),福州府古田縣出現疫癘,死亡1 440余口,巡按“令有司葬瘞及設法拯救”[15]卷106,p2150。景泰七年(1456),湖廣黃梅縣瘟疫大作,巡撫將“死亡者已令里老新鄰人等掩埋,缺食者設法勸借賑恤”[17]卷89,p5740。在轄區內能夠自行處置,撫按官可以調劑所屬,調撥一些錢物,責令府縣官盡力救助。

朝廷的應對策略,除了撫按等官提出救助方案之外,科道官的建議往往也會被采納。如成化十三年,“廣西、福建、江西、河南,水旱頻仍,瘟疫大作,餓莩盈途,流逋載道”。給事中提出減免逋負,“嚴督司、府、州、縣、衛、所加意存恤”[18]卷163,p2971;監察御史則提出皇帝要修德業,中央部院寺監等衙門中“才德不稱,妨廢政務者”,應該“罷黜一二,以謝天意”,并且嚴加考核,使“人知勸懲”[18]卷165,p2985;萬歷十五年(1587),因為疫癘流行,給事中提出“罷營繕不急之工”,“陛下加意修省以圖實政”[22]卷124,p2308;“皇上慎起居以防嗜欲,御講筵以資啟沃,減內庭光祿之供,省東南織造之煩,勤召對之典,下求言之詔”[22]卷186,p3473??频拦俾毸颈O察,雖缺少疫病防治的實際工作經驗,所提出救助方案很少涉及具體操作,卻也能夠影響到朝廷決策。如弘治六年(1493),因永定河工程用工役甚多,給事中因為“久旱炎蒸,萬一疫氣流行,死亡必眾”,進而提出“命科道官各一員,亟臨役所,分巡訪緝,可少緩者姑俟秋成,所當急者并力興舉,仍措置藥餌以防疫癘”[21]卷75,p1410,最終付諸施行,有利于疫病防治。再如萬歷十年,“瘟疫盛行,營軍死者眾”,給事中提出賑恤,朝廷“發太仆寺子粒銀三千兩于戎政府給貧軍”,使“病故者咸得人沾二兩”[22]卷124,p2311,故此稱為“盛惠”。

在疫癘流行的情況下,撫按官提出處置辦法之后,除皇帝直接下令之外,都要由戶部議定奏聞請旨。如成化十七年(1481),戶部會議漕運并巡撫官所奏事宜時,針對疫病防治提出“天下郡縣皆設惠民藥局以濟貧病,至于邊軍,尤宜加恤。今陜西、甘肅等十余衛所,醫藥俱缺,疾疫無所療治,請敕所司各立醫學一所,選精通醫術者,教軍余子弟習業”[18]卷220,p3805。嘉靖三年(1524),廬、鳳、淮、揚四府,滁、和、徐三州,“疫之死者十之二三”,戶部提出“諭天下有司,先招來逃亡,給之牛種,令其復業。其絕戶荒田,則召人佃種而寬其徭賦”[16]卷40,p1012。戶部多以確保朝廷賦稅為前提,不愿意動用朝廷府庫錢財,多是皇帝直接下令救濟。正統十二年(1447),“免浙江寧波府象山縣疫死人戶秋糧一百八十四石有奇”[15]卷155,p3031;天順元年(1457),“山東諸郡人民饑疫,已發內帑銀賑濟,有司奏報不敷,命再發銀三萬兩賑濟”[15]卷278,p5962;弘治十年(1497),山東蓬萊、黃縣,“瘟死之家量給之,其死亡盡絕及貧不能葬者,給以掩埋之費”[21]卷129,p2278。凡此,都是皇帝直接下令,免賦稅則減少朝廷收入,出內帑則動用皇帝內庫銀兩,一般疫病賑恤沒有此例。

每逢大疫發生,皇帝及百官除了要修省之外,在醫學并不發達的當時,祭祀神靈以驅疫,也是朝廷經常采用的手段。如正統十年,因為浙江臺州、寧波、紹興,陜西西安發生瘟疫,朝廷特遣大臣“祭南鎮會稽山之神”“西岳華山之神,西鎮吳山之神”“赍香幣靈以庇民物也”[15]卷130,p2581;正統十一年,甘州等地發生疾疫,派遣大臣“祭西岳華山、西鎮吳山之神”“甘肅境內山川之神”[15]卷148,p2907;天順五年,陜西瘟疫大行,“遣官致祭境內西岳等神”[15]卷327,p6744;成化七年(1471),順天府災疫流行,“祭告山川等神”[18]卷90,p1752;成化十二年,福建出現疫病,“祭其境內山川等神,以弭災疫”[18]卷149,p2725。祭祀神靈驅逐疫癘是朝廷的責任,也是地方官的責任,有時還請僧道做法驅逐。如萬歷二十八年(1600),因為疫癘流行,閣臣沈一貫請令張真人行醮,“謹擬圣諭一道參進”[22]卷348,p6505。這種看似愚昧的事情,在當時卻被認為是驅疫良方。至少在客觀上能夠起到安撫人心、穩定社會的效用,因此每逢疫病流行,祭祀神靈與請方士驅疫癘,乃是常行制度。

三、兩京地方疫病防治

明代兩京人口不斷增多,衛生條件也逐漸惡化,疫病頻發?!熬熥≌缺普瓱o余地,市上又多糞穢,五方之人繁囂雜處,又多蠅蚋,每至炎暑幾不聊生,稍霖雨即有浸灌之患,故瘧痢、瘟疫,相仍不絕”[23]卷2,p26。再加上每遇災荒之年,四處流民涌入,疫病容易流傳。兩京多次大規模疫病生發,引起統治者的關注。

成化七年(1471),“京城饑民疫死者多”,順天府尹提出:“乞于戶部借糧賑濟,責令本坊火甲瘞其死者,本府官仍擇日齋戒,詣城隍廟祈禳災癘”[18]卷91,p1759。成化帝在允其請之后,特下詔云:“順天府、五城兵馬司,于京城崇文、宣武、安定、東直、西直、阜城六門郭外各置漏澤園一所,收瘞遺尸。仍命通州、臨清沿河有遺胔暴露者,巡河御史一體掩藏之”[18]卷91,p1761。這是在旱災之后,掩埋無主尸體,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抑制疫病蔓延,卻忽略醫治的作用。

嘉靖二年(1523),“南京大疫,軍民死者甚眾”,剛剛即位不久的嘉靖帝,也只是“命撫按有司加意優恤”[16]卷29,p783。朝廷并沒有什么舉措,只是讓當地官員自行處置。應天府通判呂言受命賑濟流民,因疫病流行,其“親給食飲不少避,流民存活十三,然自是君病矣”[24]卷75,p3228??梢姰敃r主要是賑饑,連賑濟官員都染上瘟疫,是沒有將疫病防治納入優恤范疇。嘉靖二十一年,北京疫癘流行,“都城內外之民,僵仆相繼”。禮部左侍郎孫承恩,“乞命大醫院及順天府惠民藥局,依按方術預備藥餌,于都民輻輳之處,招諭散給”。此請得到嘉靖帝批準,一方面“令太醫院差官順天府,措藥物設法給惠”[16]卷261,p5199;一方面“親檢方書,制為濟疫小飲子方,頒下所司,遵用濟民,仍用禮部刊行”[16]卷261,p5204。嘉靖帝的所作所為,也開疫癘朝廷施藥的先例,自此以后,只要是京城出現疫癘,“施藥于朝天門外,以溥濟群生”[16]卷294,p5628,也就成為常例。

嘉靖三十三年,北京城內外又爆發大疫,死亡者充斥道路。嘉靖帝“令太醫院發藥,戶部同錦衣衛官以米五千石煮粥療濟,用副朕好生之意。死者官給席藁,令所在居民收瘞之”。乃是施藥與賑濟、收葬并行,“貧民全活甚眾,遠方聞者爭來就食”[16]卷409,p7133。應該說在朝廷主導下的施藥與賑濟取得較好的效果,但也存在許多問題。如嘉靖四十二年,京師附近“天災流行,民多病疫。上命內使同太醫院官施藥餌于九門外,以療濟貧民。又命禮部官往來巡察,務使恩意及下。上親為制方,名如意飲。每藥一劑,盛以錦囊,益以嘉靖錢十文,為煎藥之費。其憫念窮愁,仁慈懇惻,周悉如此。所費亦復萬計,不之惜也”[25]卷5,p99。這樣的花費,實際上并沒有收到控制疫病的效果,故此嘉靖帝認為:“朕聞湯藥不對證,且饑餒之賜反傷生,又給米時,貧弱者無濟,有力者濫與,違上行私,甚失朕意,是執事者之過也”。不管有病無病,均發給湯藥,取得者要囊中之錢,并非食囊中之藥,而遠近聽聞京城施藥賑濟,“絡繹而來,恩澤難繼,群聚日久,蒸為疫癘”[16]卷495,p8205。反而使疫病傳染加劇,雖然采取在近京要路設卡施藥賑濟,要地方撫按有司招集安撫,減少京城壓力,但也很難收到實效,以至于疫病遲遲不退去,也就無怪首輔徐階講:“往年施藥施粥,民多不蒙實惠”。嘉靖帝也不無感嘆地說:“汝謂施濟二項,俱傷君恩,增民病,反害無用焉,是枉費一番心耳”[16]卷542,p8768。即便是如此,施藥施粥在一定程度上起到醫治疫病、安撫民心的效用,也成為抗疫的常例,后世及地方均可以仿照實行。萬歷十年(1582),順天府“疫癘盛行,人死甚眾”,首輔張居正“止將施藥、賑災二事下禮部”[22]卷123,p2297,則是按例施行。

萬歷十五年,京城內外疫病盛行,首輔申時行等提議讓“太醫院多發藥材,精選醫官,分扎于京城內外,給藥病人,以廣好生之德”[22]卷186,p3474。萬歷帝同意,并“仍照嘉靖年間例,每家量給與銀錢一次”[22]卷186,p3475。太醫院分派醫生在五城診視給藥,較嘉靖時普遍施藥有所進步,能夠有針對性地治療,有病者之家才能夠得到救助,“仍每家給與銀六分錢十文,俱于房號內太倉動支,仍令五城御史給散,不許兵番人等作弊,及無病平人混冒重支”[22]卷186,p3479。施藥賑濟持續進行半個月,共計太醫院醫治病人109 590名,用藥14 668.8斤;兵馬司給散銀641.94兩,錢106 990文,受惠患病人口10 699名,最終“疫漸消減,人遂安寧”[22]卷187,p3508。因為治療與施藥并行收到效果,科道官“奏復藥局以救荒疫”[22]卷188,p3526,也開始付諸實施,已經荒廢的各地方惠民藥局,逐漸恢復,有利于各地疫病的防治。

君主專制政體下的權力和義務分配原則是:下級服從上級,地方服從中央,最后一切聽命于君主,否則便有違君命和乖上之罪。官僚在君主面前,處于被管理被驅策的地位,絕對不能按照自己的意圖或根據客觀條件來運用自己的治理權。疫病防治依賴于君主,若是觸動君主個人利益,施藥與賑濟也不能夠落到實處。萬歷二十八年,給事中提出“畿輔荒疫,乞垂寬恤,弛額外之征”[22]卷348,p6509;保定巡撫提出“畿內荒疫旱蝗,相繼為虐,乞敕盡罷礦稅”[22]卷349,p6652;都沒有得到允許,因為這些措施影響到皇帝及朝廷的收入。在這種情況下,連正常的救助都難以付諸實施。如萬歷四十年,在畿輔連年水旱疫癘的情況下,給事中提出招撫流移,“現在都城內外饑者病者,付民部哺且療之費,不過銀米各數萬,全生靈之命,回天地之心,收既散之民,消意外之釁”[22]卷493,p9281。最終因為沒有得到皇帝的批準,連常例都不能夠付諸實行,則可見依賴君主恩惠的疫病救助,其本身就缺乏穩定性。

四、省府縣疫病防治

據《明史》記載,自永樂六年至崇禎十六年(1408—1643),共計發生疾疫26起。這是影響巨大的,死亡人數在四千人以上的疾疫次數,實際上疾疫死亡千人以上者更多。如《明史》沒有記載弘治年間疾疫,而據《實錄》所載:“四川敘州府自春以來,民間大疫死者三千余人”[21]卷91,p1678;“四川瘟疫盛行,長寧等縣病死男婦三千余人”[21]卷92,p1691;“江西建昌等府,人多瘟疫”[21]卷118,p2129;廣西融縣“疫瘴遍及廂鄉,甚至一家全無動炊者”[21]卷178,p3277;“云南平夷衛順寧府大疫”[21]卷189,p3489;江西“大庾縣大疫”[21]卷197,p3651?!睹魇贰匪?“正德元年六月,湖廣平溪、清涼、鎮遠、偏橋四衛大疫,死者甚眾。靖州諸處自七月至十二月大疫,建寧、邵武自八月始亦大疫。十二年十月,泉州大疫?!盵19]卷28,p443這里僅僅講兩次大疫,而“廣西、桂林等府,興安、灌陽、洛容縣,疫大作,民多死亡”[26]卷17,p510;“遼東定遼左等二十五衛大疫,死者八千一百余人,牲畜亦數萬”[26]卷78,p1713。地方志中所記載的疫病更多,如嘉靖四十一年(1562),“泉州郡城大疫,人死十之七,市肆寺觀,尸相枕藉,有闔戶無一人存者。市門俱閉,至無敢出”[27]卷73,p582?!堕}書》記載福建各府縣稱之為“大疫”的疫病就有163次之多,大多數是《明史》及《實錄》所缺載者,也可見在偌大的帝國之內,局部地區疫病幾乎是每年都有。在大疫才能夠申報的情況下,諸多疫病還是要地方官憑藉自身力量進行處置。

《朝鮮經國典》雖然法本《周禮》,但所述制度多與明王朝有關。如惠民典藥局設置,“官給藥價五升、布六千匹,修備藥物。凡有疾病者,持斗米匹布至,則隨所求而得之。又營子利,十取其一,期至無窮,俾貧民免疾痛之苦,而濟夭札之厄”[28]p49。這里所講,應該是明初惠民藥局運行方式,可補中國記載之不足。明代惠民藥局設置比較普遍,每州縣有一、二所,經費由常平倉支出,有利于疫病防治。如萬歷十五年(1587),北京城內再度流行大疫,“小民無錢可備醫藥”,萬歷帝即令惠民藥局“多發藥料,分投診視施給”[22]卷186,p3475。查閱眾多地方志,很少將惠民藥局列入建置之內,而醫官往往闕如,則可見各級地方官府對惠民藥局建設不太重視,明代中葉以后,大多數州縣已經不復存在,一旦出現疫病,也只有地方官、縉紳與民眾實行自救了。

地方官自救,在疫病達到申報標準的情況下,可以向朝廷與上司申報疫情,申請特別救助;沒有達到申報標準,則要地方官在自己權限范圍內實施救助,不同級別所采取手段也不同。

欽差大員權威所在,影響力大,能夠調動的資源較多,面對疫情能夠及時處置。如永樂時,虞謙督運皇木,“會夏暑疫,役者多病”,他認為是人員密集的緣故,“遽命散處之,病者悉起”[24]卷68,p2956。正德十六年(1521),正德帝南巡回鑾,所役丁夫數十萬,以至于“饑餓疫病死者枕藉”,隨駕內閣大學士梁儲,即“令有司散遣之,民得蘇息,不及于亂”[24]卷15,p511。同年,都水主事管徐州洪事李香,在“荒疫頻仍,人將相食”的情況下,“多方措糴,又勸諭富民周潭等出粟鬻粥,賑活內外饑民,又措銀買藥剉置衙前井中,令人得自汲,疫者以愈。其死而無歸者,又措銀買民間無礙地安瘞之,各碑識其上”[24]卷68,p2972,也就有效控制疫病。嘉靖十六年(1537),工部都水司主事治徐州洪事戴鰲,在歲大饑,餓殍盈野的情況下,及時召集洪夫掩埋尸體,“逾月四方大疫,而徐獨免”[24]卷51,p2185,乃是預防在先。

明代省級官員主要是撫、按及都、布、按三司,“唯巡撫得以便宜從事”[19]卷159,p4352。撫按官可以指揮全省,面對疫情,使用便宜權,效果也明顯。如永樂時,“西安大疫,民間比屋不能興”,陜西巡按魏源“督有司具醫藥往療,全活者甚多”[23]卷44,p1823。弘治二年(1489),四川大饑,流民涌入會府,巡撫謝士元“為廣室于城內十余區,為粥以食之,而勤滌其穢以防疫,飲病者以藥,葬死者以叢冢于東郭外,給歸者以符,使得傳食”,經此規劃,“所親活數萬人,全蜀以安”[24]卷60,p2565。正德十四年,應天巡撫李充嗣“因郡邑饑疫相仍,乃書蘇東坡圣散子方并前方,拯民饑疫,全活甚眾”[29]卷4,p135。嘉靖時,“長夏,薊州、遵化大疫,疫者不肯服藥,得冰則汗出而解,民同取冰于百里之外,大如斗者,比還如繭,公(順永薊州巡撫黨以平)為鑿窖藏冰,更教之醫藥,饑者賑之,死者埋之,境內清謐”[24]卷55,p2343。嘉靖九年(1530),北直隸發生大疫,“巡按御史蔣陽施方藥濟之”[30]卷9,p451。當倭寇侵擾松江,避難者數萬人涌入府城,蘇松巡按周如斗,以“地狹民眾,疾疫時興,人給糜與藥,眾賴以安”[24]卷62,p2671。萬歷三十八年(1610),山西發生大疫,巡撫魏允貞“遣醫施藥救之”[31]卷16,p448。除了撫按官之外,省級其他官員也參與抗疫。如天順元年(1457),山東“饑道殣相望,熏蒸成大疫”,參政劉璋在同官五死其三的情況下,“水爭蛟龍,陸走埃氛,窮僻邑以至倒瘐,勸分藥病而掩骼,心力俱盡,民全活為多”[24]卷50,p2093。隆慶時,云南疫癘大作,左參政李渭“則為藥與糜食,貧民所活無算,死無椑者,官給之,至八百有奇”[24]卷102,p4576。天啟三年(1623),因為盛暑,治理河道“夫役疾疫傳染,死亡枕藉”,河南副使職專河務宋勛“市藥遍飲之,所全活甚眾”[24]卷25,p1072。凡此,都是在職權之內的處置,大多數沒有預算與撥款,乃是采取自籌,或是動用地方無礙官項。

府州縣正官,身為“正堂”,號稱“民之父母”,疫病防治責無旁貸,在得不到朝廷與上司財政支持的情況下,也只能夠盡其所能。如宣德時,河南府大疫,知府李驥“捐俸市藥貯之廳事,遇民有疾即與之,賴全活者眾”[24]卷93,p4032。成化年間,棗強知縣史英“出俸買藥以療瘟疫者,蓋千有余人”[24]卷92,p4020。成化元年(1465),高州知府孔鏞,以“附郭多暴骸,民以疫死,復為義冢瘞焉”[19]卷172,p4600。成化七年,直隸真定府夏秋瘟瘧交作,知府田濟“遂施藥以療,疾苦死無依及尸暴露者,給棺瘞之”[24]卷82,p3466。成化十六年,臨城知縣章忱“鄉鄙舊無醫藥,輒事禱禳,坐以待斃,因痢疫代作,為檢方書,修藥餌施之,且諭以醫禱緩急,所全活者不可勝計”[24]卷82,p3476。弘治元年(1488),直隸太平府知府徐節,在大疫之時,“悉心醫療,全活甚眾”[26]卷140,p2772;河南衛輝知府張咨,因大疫死者甚多,“度城東隙地為義冢瘞之”[24]卷104,p4686。弘治十七年,衡州知府劉瓊,在疫作時,“下車禱神修祀,施藥賑食,孜孜若不及,民賴以存”[24]卷29,p1202。正德二年(1507),廬州知府楊璲,在大疫時,“遍給醫藥活之”[24]卷102,p4571。正德十二年,饒陽縣知縣仇相,本縣“間有疫癘死者,給板作為棺槨,命虆梩掩之,野無暴骨”[24]卷87,p3767。嘉靖年間,直隸巨鹿縣大疫,知縣閻光祖“捐俸備藥餌,全活甚眾”[32]卷69,p677。靈璧縣饑疫,知縣王儀“散倉粟設糜以飼疫者,全活甚眾”[32]卷74,p812。萬歷九年(1581),山西交城縣春夏大疫,“知縣吳騰龍集醫,設惠民局施藥治之”[33]卷1,p209。萬歷二十六年,河南項城縣在大饑之后發生大疫,知縣王欽誥“捐金五百兩買藥,委醫官徐論療治,活貧民劉志強等七百二十余名”[34]卷31,p2339。萬歷四十三年,泉州知府蔡善繼在疫癘大作時,“多方勸賑,施藥施錢,全活甚眾”[35]卷30,p443。萬歷四十四年,山東福山縣大疫,知縣宋大奎“以藥材施濟,病人全活甚眾”[36]卷1,p403。崇禎時,北直隸蠡縣饑疫,知縣姚汝明“寬徭緩賦,給槥掩骼”[32]卷68,p660。崇禎十三年(1640),宣城縣大疫,知縣梁應奇“廣設醫藥以起病者”[37]卷36,p879。崇禎十四年,北直隸清河縣大疫,積尸枕藉,“知縣蔡際皞,設局醫藥,施棺收瘞”[38]卷17,p1181。除了府州縣正官之外,佐貳官也時常參與疫病防治。如永樂時,汀州府通判李銓,因本府疫疾大作,“具醫藥給以饘粥,又為禱于神,病者皆愈,民歌頌之”[24]卷100,p4479。嘉靖時,數以萬計的百姓因避倭寇,涌入松江府城,“民眾壅污蒸染,因大疫”;松江府推官吳時來“四啟水關,便輸薪谷者,因其歸舟以穢滯出之,又多置藥餌,躬行視療疫”[24]卷83,p3616,進而使疫病不至于蔓延。萬歷十一年,湖州府同知王懋,因“大疫,為設醫藥,所全活甚眾”[24]卷47,p1978。從上述府州縣官疫病防治事例來看,個人捐俸、勸捐與動用無礙官銀并舉。向上司提出申請,多少也可以得到一些資助,或者是減免賦役,但很難展開全面防治。

地方疫病防治,王公大臣、縉紳、義民也時常參與。如成化八年,“頻年瘟疫流行,死者甚眾”,靈丘王朱遜烇因尤精于醫,便“遣醫載藥,遍詣鄉村治之,給至三萬余貼,遇井亦投以避瘟等丹,使飲水者不染患,全活者難以數計”[24]卷1,p39。成化十八年,平江伯陳銳,在“淮郡疫癘大行,死者相枕”時,“乃召富人,募得銀數千兩,貯之有司,命醫分投診視給藥”[24]卷9,p295。弘治七年,益王朱厚燁在癘疫發生時,“遍施藥餌,全活無算”[24]卷2,p88??N紳參與救助更加普遍,如正德時,致仕官員王紹,在歲大疫時,“捐俸、輸粟、顧醫,存活者十之七”[24]卷71,p3086。萬歷時,致仕官員李先芳,在歲疫時,“所施藥而療者四百五十人,貧不能收所施槥而掩者幾六十人”[24]卷77,p3263。萬歷十六年(1588),致仕云南布政使陳善,因錢塘“民病疫,施方藥,給槥具,冬月施絮衣,掩骼埋胔不可數計”[24]卷102,p4569。在朝廷旌表,地方官勸捐下,義民自覺與不自覺地參與疫病防治。如洪武時,生員蕭岐“尤不信鬼神邪怪之事,鄉鄰有疫癘,無憚,昏暮赴救之”[24]卷94,p4141。永樂時,里中大疫生發,余汝弼兄弟四人“日煮粥遍食之,死者為埋瘞之”[24]卷51,p2169。永樂四年(1406),因伐木之役,役夫們“既飲食不時,疲于道路,加以隆暑郁蒸,病者、死者扶踣相望”,商人蕭中“乃大出湯藥,分遣所親,多方救濟,役夫賴以全活者甚眾”[24]卷62,p2692。成化時,淮南居士畢德,“設義學清平坊以教貧家子弟,施藥餌圓明寺以療人疾疫,婚無以娶者錢帛之,死無以斂者棺衾之”[24]卷113,p4991。正德時,汀州府兵燹之后發生疾疫,士紳舒經“竭資賑恤,人多德之”[39]卷32,p358。地方志類似的記載更多,亦可見義民在官府引導與督促下,在地方自救過程中發揮重要作用。

總體來看,地方各級官員不太重視疫病的防治,這與明初制度設計有關。朱元璋頒行《到任須知》列舉地方官應辦理三十一款事務,號稱是“為官之機要”(1)其31條目錄依次是:祀神、恤孤、獄囚、田糧、制書榜文、吏典、吏典不許那移、承行事務、印信衙門、倉庫、所屬倉場庫務、系官頭匹、會計糧儲、各色課程、魚湖、金銀場、窯治、鹽場、公廨、系官房屋、書生員數、耆宿、孝子順孫義夫節婦、官戶、境內儒者、起滅詞訟、好閑不務生理、祗禁弓兵、犯法官吏、犯法民戶、警跡人。,疫病并沒有在列。對于疫病的防治,全憑地方官的良心,即便是大范圍的感染,地方官也只是按例申報,上下多是敷衍。如福建巡按張淑上疏言,福州府古田縣,“疫癘民男婦死者一千四百四十余口,已令有司葬瘞及設法拯救”[15]卷106,p2150,得到皇帝認可,便算是盡責了。嘉靖四年(1525),山東登州府“民以疫死者四千一百二十八人”,山東巡撫王堯上聞,也只不過“下所司”[16]卷59,p1402,按例實行,不可能有什么對策。即便是地方官提出對策,朝廷僅僅表示贊同,也不會予以實際支援。如陜西總制唐龍議上賑濟事宜十四款,其“給醫藥”款內講:“官為置買藥物,屬善醫者分鄉設局,以療饑疫之民”。對于這些提議,嘉靖帝也不過是“諭以督率所屬,著實舉行”[16]卷133,p3157,其經費當然也要地方自理了。既然朝廷沒有資助,地方官也就可以推卸責任了。如“黎平大疫,二月城內死六百人,興黃、新龍之間十室九死”,貴州巡撫郭子章一句“臣不能藥”[22]卷374,p7022,便把責任推得一干二凈。身為督撫尚且如此,府州縣官更可以漠視了,疫病很難得到有效防治。

五、結 語

疫病一直與人類共存,特別是傳染性疫病,因為蔓延快,致死率高,更容易造成社會恐慌。從眾多史料記載來看,明代大規模疫病頻發,局部疫病幾乎每年都有。在這種情況下,上自朝廷,下至百姓都會予以重視,疫病的防治不但形成了制度,也改變人們的生活習慣,其經驗教訓值得予以研究與總結。

第一,朝野均知道疫病的危害,卻不能夠給予足夠重視,缺少防范意識。在統治者看來,疫病屬于天災。如正統帝《城隍廟御制碑文》講:“疾疫生于下,有非人所能御”[15]卷160,p3110,只有祈禱城隍神保佑。許多官僚認識到:“疫癘時作,人情大擾”[40]卷437,p4783,所提出的建議則重在安撫。如嘉靖初,南京大理寺左評事林希元曾經上《荒政叢言疏》,羅列救荒得人、審戶之“二難”,賑米、賑錢、轉貸之“三便”,垂死貧民急饘粥、疾病貧民急醫藥、病起貧民急湯米、既死貧民急募瘞、遺棄小民急收養、輕重系囚急寬恤之“六急”,借官錢以糴糶、興工役以助賑、借牛種以通變之“三權”,禁侵漁、禁攘盜、禁遏糴、禁抑價、禁宰牛、禁度僧之“六禁”,戒遲緩、戒拘文、戒遣使之“三戒”,共二十六目。其“六急”則談到疫病防治,提出“令郡縣博選名醫,多領藥物,隨鄉開局,臨證裁方”[40]卷162,p1633,這比發銀買藥與發藥方有效,急湯米、急募瘞涉及疫病防治,其核心則在于安撫,不在于防治。疫病不但關系到人的生命,更關系到社會穩定。古代“荒政”十二策,并沒有將疫病納入,后世雖然意識到疫病災害影響巨大,制度建構卻很簡單。鄒元標認為:“積疫之苦,人皆知救荒,不知救疫。疫者荒之因也,民饑餓中,虛濕相蒸,始一人、終千百人,始一隅、卒窮鄉極邑”[40]卷446,p4907。疫病流傳的危害不亞于災荒,救荒則局限于賑濟,醫治也就成為賑恤的一部分。如呂坤要求賑饑粥場,“每場設醫生一人,制藥二人,預備時病湯散,即與調理,不惟救濟一人,恐傷傳染多命,仁人不可不加之意也”[41]卷2,p271。將疫病防治歸于“仁人”所為,并沒有制度與法律約束,亦可見朝廷與官府都沒有疫病防治意識。

第二,醫療設施與技術落后,各種迷信因素直接影響疫病防治。按照明代制度要求,各府州縣均設惠民藥局,卻投入不足。雖然醫療免費,但看病之人要納糧一斗,這看似不多,但對于一般民眾而言,也是很大的負擔,而惠民藥局因缺乏經費也難以運轉。永樂四年(1406),朱棣“命禮部申明惠民藥局之令,必有實惠,勿徒有文具而已”[13]卷62,p898。永樂十年,江西安仁縣知縣曹閏奏“本縣久廢請復開設”[13]卷127,p1585。由此可見,當時府州縣惠民藥局就已經多有廢棄,至明中葉則普遍廢棄,雖然萬歷十五年(1587)經南京禮科給事中朱維藩上奏“復藥局以救荒疫”[22]卷188,p3526,恢復者并不普遍,即便復設,經費明顯不足。如呂坤所言,大縣48兩,中縣36兩,小縣24兩,這些銀兩“除醫官照雜職吏典,月給倉米一石外,其銀置買藥材、雇覓炮炙以救貧民無藥,及天行癘疫施舍,及賞賚醫生勤敏之用”[41]卷6,p424。鄒元標曾經提議編派濟疫銀,“一縣或三百兩,或四百兩”[40]卷446,p4907,并沒有得到認可,即便有此銀兩,也很難進行疫病防治。按照制度規定,各府州縣都設有醫學,定有醫官、醫生員額,官府不給俸祿,可以靠業務專長以謀生,因人在官籍,就要接受官府的考核,考滿則有升遷降調,杰出者可以到中央太醫院任職。官辦機構若非朝廷要務,很容易廢弛。如呂坤所言:“今醫學署印者,既不識岐黃丹素為何書;醫生在官者,又皆以接遞聽差為本役。其開鋪摽牌挾包賣蕩之人,有書者全不理會,病情藥性,懵然不知;無書者,止記單方,大病危疾,悍然下藥,有余不足。同治內傷,外感倒施,以至巫婦師婆等眾,專治婦人小兒,毫發不知。極蒙信任有命者,或活二三,誤殺者十居四五”[41]卷6,p424。要這樣的醫療機構承擔疫病防治責任,無異于緣木求魚?!兜饺雾氈?首列“祀神”,遇有大瘟疫流行,朝廷派遣大臣祭祀四方五岳之神以禳之,地方官當然也以此為先。遇有疫病流行,不想方設法防治,卻先祈禱神靈。如成化十八年(1482),河南登封知縣侯觀,在大旱繼以瘟疫時,“禱于中岳,愿以身贖,移時雷電交作,大雨如注,病者以起”[24]卷29,p1208。正德時,鞏昌知縣朱裳,因“連年旱荒,瘟疫大行,乃虔誠致禱,即大雨浹旬,眾以為神”[24]卷59,p2504。地方志類似的記載更多,祈禱驅疫往往成為政績,刻于“德政碑”上。官員如此,百姓更甚。如“閩俗最可恨者,瘟疫之疾一起,即請邪神,香火奉事于庭,惴惴然朝夕拜禮許賽不已。一切醫藥,付之罔聞”[23]卷6,p123。不僅僅是福建有此風俗,全國各地普遍存在。如“吳俗尚神而信鬼,一人疾病,遍處禱賽,有因以破家者。鄉鎮尤盛,病則不問醫而問巫”[42]卷11,p94。河南尉氏縣“疾病多事祈禱,蓬茨不自完葺,而神龕佛宇金壁爭崇”[43]卷1,p100。杭州府“疾病罕迎醫,多事祈禱”[44]卷19,p1392。浙江新昌縣“民間疾病多詣城隍廟、張侯、陳老太公、土谷等祠祈禱,繼設戲臺酒席酬謝,或以三牲賽之”[45]卷4,p192。廣東雷州府“闔郡巫覡至三百余家,有病則請巫以禱,罕用藥餌”[46]卷5,p204。諸如此類,地方志記載甚多。有病祈禱神靈,請巫師作法,屬于個人行為,發生疫病還不至于大規模傳染,問題是大規模的祈禱活動,雖名驅疫,實際上會導致疫病的蔓延。如松江府“巫禱率宰殺為祭品,陳列凡十數桌為疊臺,遍禳諸神,歌唱達曙。又用歌童時俏,以曲鼓樂禱賽之靈,轉相愚惑,雖貧家亦勉強事禱。醫初頂帽步行,儒家或曾署官賓禮于有司者戴巾,今皆乘輿絡繹,其以術名家者亦多”[47]卷7,p187。祈禱儀式隆重,連醫官、縉紳都參與,四處斂財,百姓聚觀,疫病蔓延也在所難免。這種行為也很普遍,如萬歷九年(1581),山陜發生大疫,傳染神異,官府帶頭驅疫,“人皆佩符,夜放炮達曙避禳”[48]卷21,p590。崇禎十七年(1644),蘇州發生大疫,“相率祈哀鬼神,設香案,燃天燈,演劇賽會,窮極瑰奇,舉國若狂,費以萬萬計”[49]卷40,p189。祭祀歷時一個月,非但疫病沒有消除,傳染面更加擴大,不但江蘇全省,連安徽、浙江、山東也都受大疫的影響。有識之士深知祈禱無異,認為“醫術盛行,巫者或斂避不齒”[50]卷10,p440。更有認為要移風易俗,“若帖下醫學訓科,措置銀兩,令其買藥量病輕重,診視調治,仍省令境內之人,凡有病者,俱赴惠民藥局,任其取藥,復選醫家之有名者,及僑寓施藥之人,與醫生輪流佐理,咀蚥則所活者多矣”[51]卷7,p360。民俗難改,官府茍且,也只能夠說說而已。

第三,民間力量參與,雖然有利于疫病防治,但制度與自身的局限,能夠發揮作用有限。早在洪武時期,就“命戶部遣耆民于各郡縣糴糧,置倉于民間儲之,委富民守視,以備荒歉”[12]卷231,p3375。明代中葉以后,旌表義民、冠帶榮身等制度的形成與完善,表明動員民間力量參與國家治理的機制日漸成熟[52]p47-52。在疫病發生之地,以宗族、縉紳、商人為代表的民間力量,協助地方官府進行疫病防治已經成為常態。如正德五年(1510),昆山大水,“餓殍滿路,積尸盈河,鄉民嚴春出己地瘞之,復懸金示賞,于是鄉民爭先掩埋”[53]卷51,p270。嘉靖三十三年(1554),山東文登“大祲且疫癘,邑人楊舉埋葬二百余人”[54]卷14,p301。隆慶三年(1569)霍山縣大水之后,“積尸盈野,耆老朱昱捐貲瘞之”[55]卷15,p284。隆慶六年,廣東陽春縣在大饑荒之后,餓殍無數,“生員陳五教捐金收埋死人,道無遺骨”[56]卷15,p159。萬歷三十年(1602),山西忻州大饑之時,致仕參議傅霖,“人有死亡者,施棺葬埋”[57]卷4,p137。崇禎二年(1629),山西朔州在兵荒之后,死人無數,“僧人顯明、善人華時英,捐貲倡眾,郊外為萬人坑,數日填滿”[58]卷2,p289。崇禎十四年,山西寧武災荒,死者山積,“偏關民王士施地埋殍,掘坎深廣三丈,數日而滿”[59]卷10,p148。類似記載甚多,可見疫病發生時,民間力量參與防治之一斑,也應該看到民間力量雖然有所投入,但因缺乏醫療救助知識,只能夠做一些掩埋尸體,捐貲賑濟之事,抗疫則不得不依靠具有“仁心”的地方官。明代旌表義民制度設置,其本身就在于構建以官方為主導,以民間參與的社會治理體系,期望能夠官民相得,在具體實施過程中,也確實有一些地方官認真執行。以疫病防治而言,一些地方官捐俸倡導,勸富民出銀糧,組織士紳救助,承擔領導與組織者角色,官民相得的效果明顯。

第四,官僚體制則是造成疫病難以防治的重要因素。明代疫病防治之責在官府,卻非施政重點。如官設醫學與惠民藥局,“自王政久衰,官業多曠,談及此事便謂迂闊”[41]卷6,p424。為官者何曾關注疫病防治,“地方災傷或天道亢晹,雨澤愆期,蝗蝻旱澇,冰雹疫癘,俱報撫按,以便早題蠲免,原有定例,有司多不得知”[60]卷上,p61。瞞報災荒疫病是當時普遍存在的現象,因為報災之后,上司要派人來踏勘,救災銀糧未到,應付上司開銷難籌,更容易招來罪責,往往得不償失,弄不好會影響政績考核,耽誤自己的前程。景泰年間,南直隸疾疫流行,“有一家連死至五七口者,有舉家死無一人存者”,原本應該予以救助,“豈期郡邑之官,忍心害理者十有八九,憂國愛民者百無一二,科斂銀兩不下千百,侵欺糧米動經數萬”[17]卷71,p5461。百姓“救死不瞻,上司復追征錢糧”[17]卷88,p5729。以至于“疫厲盛行,十人九病,應比之窮氓,悉鬼形而鵠面,守催之胥役亦下淚而傷心”[61]卷2,p86。在官僚體制下,中外臣工“多獻祥瑞,以干恩澤,備極諛辭,即有災異,匿不以奏”[62]卷6,p177。為了完成朝廷的任務,也是為了自己的前程,豈管百姓死活。如萬歷三十一年(1603)治理黃河,“兩岸屯聚計三十余萬人,穢氣熏蒸,死者相枕藉,一丁死則行縣補其缺,及春疫氣復發,先后死者十余萬”[23]卷3,p46。官場風氣日甚一日地敗壞,大小官吏都“不求做好人,只求做好官”[63]卷79,p859。政治日趨敗壞,依靠朝廷與官府的力量,是很難解決疫病的防治問題。

明代在疫病防治方面是有一定成效的,因為大規模的疫病流行及局部地區疫病生發,民眾也僅僅是不相往來,或者是親戚不相吊唁,或者是市無行人、市廛為空、爭先遠避,并沒有怨天尤人、聚眾為亂。大災荒使民不聊生,容易造成社會動亂,相關事例,史不絕書。大疫病常常受害人口眾多,卻沒有見因瘟疫而引起的社會動亂。正因為如此,朝廷與官府對于疫病防治的態度并不積極,而相關的制度也容易成為具文,也就直接影響到疫病防治的效果,其經驗教訓值得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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