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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命”與“偽道義”:東晉南朝“荒政”制度新論

2024-04-12 07:54潘嘉暉
關鍵詞:道義

摘要:由于“天災”“人禍”的雙重打擊,促使東晉南朝時期的“荒政”制度呈現出“多樣化”“體系化”的發展趨勢。這一制度有著鮮明的“重命”色彩。君王們之所以重視民命,客觀上與“天災”“人禍”這一因素有關,更重要的是主觀上受儒、佛、道三家思想綜合影響下所形成之帝王“重命”觀的影響所致。該觀念一經產生便深刻影響了其時“荒政”的制定與社會的發展。然而,君主觀念上的重視民命,并不意味著其實際行動就一定“民本”“道義”。這一時期的“荒政”制度自其制定與執行伊始,便具有帝王權術運作用以安定民心之“把戲”的性質。雖然其對當時社會在備災、防災、救災、抗災以及對于民命的保護等方面發揮了巨大的作用,但這并不能掩蓋深藏于其下君主維護王朝的“政權合法性”之目的。

關鍵詞:東晉南朝;荒政;“重命”觀;“偽”道義;政權合法性

中圖分類號:K235

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672-1217(2024)01-0000-00

收稿日期:2023-12-01

基金項目: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項目(項目編號:17BZS009):魏晉南北朝社會階層研究。

作者簡介:潘嘉暉(1996-),男,浙江臺州人,山東大學歷史文化學院博士生。

由于“寒冷期”氣候和紛亂動蕩政局的影響,魏晉南北朝成了中國歷史上災害頻發的一個時代。當時各朝統治者不斷進行救荒,致使其時的“荒政”不斷完善。相關舉措在繼承前代救荒措施的基礎上多有創新,而這多為當時史家記錄在案,因此魏晉南北朝時期的“荒政”成了這一時期繼職官制度、財政制度、軍政制度、文化政策、民族政策、宗教政策等一系列重大政策之后,學界關注的又一熱點。經過多年的研討,學界關于此時期“荒政”的研究成果頗豐,概而言之主要有以下六種類型:進行具體災種的敘述并兼論相關救助措施(關涉魏晉南北朝,后文類似,不贅);對中國自古以來的“荒政”進行整體性研究;從思想史視閾出發,論述儒、佛、道三家思想對“荒政”施行的影響;對中國古代災荒文獻進行匯編與研究;基于新視角對中國古代“荒政”進行新的探討。

綜上所述,學界對魏晉南北朝時期“荒政”的探索已頗為深入,但與此同時卻也產生了研究模式固化之弊?。ㄉ鲜銮拔宸N研究類型即是)。若想突破此一瓶頸,筆者認為當從新的視角著眼(即上述之第六種新類型),或可一試。為此,筆者不揣淺陋,欲從“生死”與“道義”的角度對東晉南朝時期之“荒政”再做探討,并就此時期“荒政”所體現的帝王“重命”理念及其“道義”外表下所隱含的維護王朝政權合法性之價值觀念略陳己見,相關疏漏不當之處,祈請方家批評指正。

一、東晉南朝時期的“災害”與“荒政”制度概述

要對東晉南朝時期的“荒政”作新的探討,我們首先要對這一時期的“災害”與“荒政”的大體情況作簡要概述。

由于受“寒冷期”氣候的影響

學界現有的成果普遍認為,魏晉南北朝時期是中國歷史上的“寒冷期”。例如,竺可楨于《中國近五千年來氣候變遷的初步研究》一文中運用物侯法得出了魏晉南北朝時氣候較現在更為寒冷的結論(竺可楨:《竺可楨文集》,北京:科學出版社,1979年,第481-482頁)。近年來,王利華就此問題作了進一步申論,指出“第一,魏晉南北朝氣候在總體上以寒冷為主要特征;第二,從歷史文獻及自然證據所記錄的寒冷事件次數變化趨勢看,魏晉南北朝的氣候存在‘冷—暖—冷”的世紀波動;第三,從推算的中國東部冬半年溫度距平看,魏晉南北朝時期整個時段的平均溫度較現代約低0.5攝氏度,其中最冷的20年(480-500年)較現代約低1.2攝氏度,而兩個明顯寒冷時段的溫度距平分別較現代低0.5攝氏度(270-350年)和0.9攝氏度(450-530年)?!保ㄍ趵A:《中國環境通史》(魏晉—唐),北京:中國環境出版集團,2019年,第9-10頁)。因而,寒冷的氣候是造成這一時期災害多發的重要原因之一。,再加上這一時期政局紛擾不斷,因而東晉南朝時期的災害尤多。諸多前賢曾專門對這一時期的災害發生次數及其發生頻率做過統計,但由于相關史料的不斷發掘、擴充以及學者們所使用的統計方法的不同,致使相關的統計結果存在著不小的差異

這些差異主要集中于“天災”層面,而“人禍”則較少。因而,筆者在文中主要以重新整理東晉南朝之“天災”發生次數為主,并就此展開論述,而“人禍”則暫且不論。,筆者認為有必要對這一時期的相關災害記錄數據進行重新梳理。在綜合了前賢們的統計結果以及查閱相關史料文獻的基礎上,筆者繪制了一張“東晉南朝時期諸災種及其發生頻率表”,以期對這一時期的諸多災種及其發生頻率有較為直觀的反映,見表1:

據表1可知,東晉南朝時期的災害具有“發生頻率高”且“災種多樣”的特點。按表1中所計,東晉南朝時期共發生天災660起,其頻率高達241.8%,換言之,即東晉南朝時期幾乎每年都會發生至少2起災害性事件。如果按照各個朝代來計,東晉時期共發生天災294起,其頻率為282.7%;南朝宋時期共發生天災150起,其頻率為250.0%;蕭齊時期共發生天災81起,其頻率為352.2%;蕭梁時期共發生天災96起,其頻率為171.4%;南陳時期共發生天災39起,其頻率為118.2%,其災害性事件發生頻率最低也在118.2%,即幾乎每年都至少會發生1起,因而這一時期的天災發生頻率不可謂不高。再從“災種”角度來看,依據表1中所統計之天災種類,其大類災種就有10項,即水災、火災、風災、霜雪雹災、地震、疾疫、旱災、饑歉、蝗災、雷暴,這還不包括一些發生頻率較低的災害種類,如山崩、凍害、蟲害、獸災等,總計當時天災種類,就目前所得而言,共有18類,這幾乎囊括了現代社會所發生的(下同)所有天災種類,故當時天災種類多樣。

面對如此高發的災情,當時的各朝統治者們都不得不采取有效的備荒救災措施(即“荒政”),以使國家和百姓們渡過難關。這些措施,具體而言,主要涉及三個方面,即災前預防、災中救濟和災后恢復。為直觀、具體、完整地展現東晉南朝時期的“荒政”體系,筆者特繪制“東晉南朝荒政表”,見表2:

據表2可知,東晉南朝時期之“荒政”制度具有以下諸多特點:其一,從整體上看,東晉南朝時期之荒政已呈體系化發展之態勢,但其基本內容是對此前救荒體系之繼承,因而鮮有創新其二,從來源上看,東晉南朝時期之荒政多出自當時統治者之即時詔令,且相關措施并無相應定制為之保障,故雖是帝王所作之政令且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然亦不足以掩蓋其臨時性之特征;其三,從內容上看,東晉南朝時期之荒政中既有科學救災之積極舉措,亦有“祈神拜鬼”之消極措施,因而具有科學性與神秘性相結合之特點。

總之,這一時期的各朝統治者們對當時社會所發生的各種災荒現象都比較重視,而這重視的態度實則反映了君主們對于災民生命之關注。那么,當時的統治者們為何會如此關注災民之生命?“重命”又帶來了怎樣的社會影響?他們關注災民生命的真實意圖又是什么?君主賑濟救荒到底是“真仁善”還是“假慈悲”?“荒政”的內核是否真的是基于“以民為本”的理念,還是另有深意?針對這些問題,下文將作具體分析。

二、“保民安命”:東晉南朝“荒政”中的帝王“重命”觀

東晉南朝時期的君主們之所以重視災民的生命,除了與因其時分裂動蕩的政治格局和大量人口死亡對國家產生的巨大影響有著密切的關系之外,筆者認為更重要的是當時儒、佛、道三家學說對君王們的浸潤與熏陶,致使他們產生了濃厚的“重命”觀念,從而制定并不斷完善著這一時期的“荒政”制度。那么,東晉南朝時期君王們的“重命”觀與儒、佛、道三家之學說間又有怎樣的內在聯系?“重命”又帶來了怎樣的社會影響?

質言之,東晉南朝君王之“重命”觀的形成,是儒、佛、道三家學說共同影響其時人君之思想的歷史結果。此觀念乃是兼采儒家之“天譴災異”說、“仁政”思想與“民本”思想,復采佛教之“慈悲”精神、“因果報應”說與“福田”思想,又采道教之“重生貴命”論、“承負”說以及“扶弱濟貧”理念融貫而成。

就儒家三說而言,無論是提倡“凡災異之本,盡生于國家之失。國家之失乃始萌芽,而天出災害以譴告之。譴告之而不知變,乃見怪異以驚駭之。驚駭之尚不知畏恐,其殃咎乃至。以此見天意之仁而不欲陷人也?!钡摹疤熳l災異”說,還是“仁”之外延與發展,將道德之“仁”與“統御之術”相結合,強調“君子以仁存心,以禮存心。仁者愛人,有禮者敬人。愛人者,人常愛之。敬人者,人常敬之?!敝叭收彼枷?,抑或是作為儒學乃至中國傳統思想文化之重要一環,強調“民為貴,社稷次之,君為輕”、“君者,舟也,庶人,水也;水則載舟,水則覆舟”的“民本”思想,都是在倡導人君要重視百姓生命,尤其是在因突發災難性事件而導致國家人口驟降時,作為統治者之君王更應如此。因為在儒教的評判體系中,“民命”實與王道賢政密切相關,而這一點又直接關乎君王們的實際統治,因而,儒教學說實為其時之帝王“重命”觀之形成融攝了部分現實因素。

就佛教學說而言,無論是提倡“大慈與一切眾生樂,大悲拔一切眾生苦。大慈以喜樂因緣與眾生,大悲以離苦因緣與眾生?!?/p>

體現佛教人文主義精神與人道主義關懷的“慈悲”精神,還是強調“經說業有三報:一曰現報,二曰生報,三曰后報?,F報者,善惡始于此身,即此身受。生報者,來生便受。后報者,或經二生、三生,百生、千生,然后乃受。受之無主,必由于心?!?,作為“佛教之根要”的“因果報應”說,抑或是原指佛教徒因行善而種“善因”積“善業”從而得“善果”以增強自身修為之過程,后逐漸衍生為生“福德”田之義,強調眾生想要得到“福報”,需先行善“利他”的“福田”思想,都是在強調要行善積德,關愛蕓蕓眾生之性命,唯有如此,自身才可得福報。而佛教的這些主張與上述之儒家思想產生共鳴,即:二者皆關注“命”,而佛教所言之“福報”于其時之君王而言,自是皇朝國祚于亂世中之延續。故,上述之佛教學說亦為這一時期之君王采納,甚或是付諸實踐。

而就道教學說而言,無論是承襲自《老子》與《莊子》中所提及之“精”“氣”“神”思想所謂“精”,即指物質基礎;所謂“神”,即指精神意識;所謂“氣”,即指聯結“精”與“神”之能量的流動形式。,后經不斷發展演化,成為道教生命哲學思想之核心內容的“重生貴命”論而相融的關鍵在于“道”。,還是講求“然承者為前,負者為后。承者,乃謂先人本承天心而行,小小失之,不自知,用日積久,相聚為多,今后生人反無辜蒙其過謫,連傳被其災,故前為承,后為負也。負者,流災亦不由一人之治,比連不平,前后更相負,故名之為負。負者,乃先人負于后生者也;病更相承負也,言災害未當能善絕也?!?,勸導世人行善去惡的“承負”說,抑或是為實現“愛之慎之念之,慎勿加所不當為而枉人,侵克非有”而融“六罪十治”所謂“六罪”,《六罪十治訣第一百三》一文有明確記載,即指:

“人積道無極,不肯教人開矇求生”;

“人積德無極,不肯力教人守德養性為謹”;

“積財億萬,不肯救窮周急,使人饑寒而死”;

“知天有道而反賤道,而不肯力學之以自救……自輕不學,視死忽然,臨死乃自冤”;

“人生知為德善,而不肯力學為德,反賤德惡養,自輕為非”;

之“扶弱濟貧”理念,則亦都是在強調行善去惡保命,且在道教的話語體系下,“命”實則源于“道”,“道”則寓于“命”之中,因而追求長“命”實則就是要積德得“道”《太上老君內觀經》載:“道不可見,因生以明之;生不可常,用道以守之。若生亡,則道廢,道廢則生亡。生道合一,則長生不死,羽化神仙?!保ㄗ卟辉敚骸短侠暇齼扔^經》,上海書店出版社編:《道藏》第11冊,上海:上海書店出版社,1988年,第397頁),即可明其理。。這一理念與前述之佛教思想甚同,且亦有其實際意義。體現在就其時之人君而言,無論是個人之增壽還是王朝的統治,都與“民命”關聯。因而,關注“民命”,尤其是災時救民,既是王道賢政之體現,亦是修道得道之過程,此與前述之儒教學說又有相通之處。

綜上可知,儒、佛、道三家之學說在關乎“命”這一命題時,其理論有共通之處。且三家之學說亦皆與其時之社會治理與現實實際相關,故而能為其時之統治者所采納,這正如吳永和所言:“魏晉南北朝時期為三教合流的起始階段……可以這么說,這一時期是封建的中世紀社會秩序從動亂不堪向重新建構的過渡時期。在這樣的形勢下,封建的最高統治者迫切需要一種新的意識形態體系,這一體系不僅要能夠向社會成員提供精神上的鎮痛劑,而且還要能從客觀上塑造起維系社會秩序的力量?!?/p>

“三教”因而于此有了“合流”趨勢,并為這一時期帝王“重命”觀的形成提供了豐富的精神養料與堅實的理論基礎。

此外,仍需強調的是,一定時期的社會意識脫胎于特定時期的社會存在并會反作用于后者。因而,脫胎于“三教”學說與“多災”之社會現實的“重命”觀,一經產生即對東晉南朝時期之“荒政”的制定與施行產生了影響,并進而影響了其時社會的發展。具體而言,有以下三點

結合前文表2分析。:

其一,在“重命”觀的指導下,東晉南朝時期之君主在“災前預防期”時多施行重視農業生產之政策,這有助于推動這一時期封建小農經濟的發展。在“重命”觀的刺激下,這一時期之人君普遍重農重產,如宋文帝元嘉二十年(443)即下詔“有司其班宣舊條,務盡敦課。游食之徒,咸令附業,考核勤惰,行其誅賞,觀察能殿,嚴加黜陟?!雹?;齊武帝永明三年(485)也下詔“守宰親民之要,刺史案部所先,宜嚴課農桑,相土揆時,必窮地利?!雹?;梁武帝天監十五年(516)詔“長吏勸課,躬履堤防,勿有不修,致妨農事?!雹?;陳文帝天嘉元年(560)亦詔“守宰明加勸課,務急農桑,庶鼓腹含哺,復在茲日?!雹?,這些督農耕植之政令的推行,對于其時社會之農業生產的發展是有較大的推動作用的。此外,當時的政府還加強了水利設施的興修并保護耕牛,如東晉張闿任晉陵內史,“時所部四縣并以旱失田,闿乃立曲阿新豐塘,溉田八百余頃,每歲豐稔?!雹?,劉宋政府多次頒令禁止殺牛:宋武帝永初元年(420)下令“停廢虜車牛,不得以官威假借”⑥;孝武帝大明二年(458)“以田農要月,太官停殺?!雹叩?。這些舉措的頒行,亦能助力這一時期農業經濟的發展,從而為抗災“活民”提供物質基礎。

其二,“重命”觀亦能指引其時之君主關注百姓(尤其是災民)的身心健康,從而間接促成這一時期社會保障體系的建立。在多災的東晉南朝時期,若是僅關注物資儲備以防災抗災,則是遠遠不夠的。因為,災害對人的傷害往往是精神與肉體上的雙重打擊,且前者往往持續時間更久。故,其時之人君在救災階段除給災民以一定的物質支援外,亦會出臺相關舉措以撫慰災民的內心。史載:宋大明元年(457),“京邑疾疫,丙申,遣使按行,賜給醫藥。死而無收斂者,官為斂埋?!雹?;宋元嘉四年(427),“京師疾疫。甲午,遣使存問,給醫藥;死者若無家屬,賜以棺器?!雹?;元嘉十二年(435),丹陽、淮南、吳興、義興大水,派沈演之巡行拯恤,“開倉廩以賑饑民,民有生子者,口賜米一斗?!雹?;齊永明九年(491),“京邑大水,吳興偏劇,(竟陵王)子良開倉賑救,貧病不能立者于第北立廨收養,給衣及藥?!盉11;陳太建六年(574),“饑謹疾疫”,“遣大使精加慰撫”B12,即為佐證。而這些舉措的出臺,構成了其時社會保障體系之雛形,且亦反映了“重命”觀于具體救災措施中的潛移默化之作用。

其三,“重命”觀還會與神鬼觀念相結合,指導其時之人君通過超自然的力量驅災辟邪,這助推了這一時期“巫鬼”文化的發展與傳播。由于其時科技水平與知識水平的限制,當時的人們在面對一些未知的災害時往往會將其歸結于是鬼怪作祟的結果,因此,要對付這些災禍就得借助超自然的力量才可,其時之統治者亦不例外。史載:梁天監四年(505),“荊州大旱,憺使祠于天井,有巨蛇長二丈出繞祠壇,俄而注雨,歲大豐?!盉13;陳永定三年(559),“是時久不雨,丙午,輿駕幸鐘山祠蔣帝廟,是日降雨,迄于月晦?!盉14,即反映了因久旱不雨,蕭梁皇室蕭憺,陳高祖霸先都親自祭祀神靈,以求消災活民的歷史史實。因而,東晉南朝時期“好鬼與重祀”B15而由此衍生創設出的神靈、鬼怪更是數不勝數。除與其時多災之社會實際相關之外,亦與這一時期之帝王“重命”關系密切,由此助推了其時“巫鬼”文化的發展與傳播,并深刻影響了后世。

要之,由于東晉南朝正處于儒、佛、道三教合流的初期,故其時人君之“重命”觀的形成與此三教學說密切相關。且該觀念一經產生便深刻地影響了其時“荒政”的制定與社會的發展。與此同時,由于此觀念的內化作用,致使這一時期的“荒政”制度具有強烈的“重命”色彩,這導致君王們關注民命的真實目的常被閃耀于其表面的“道義”光輝所掩蓋。因而,若想探尋其“本相”,就仍需作進一步分析。

三、道義“困境”:東晉南朝“荒政”中的“民本”悖論

“荒政”的制定與實施,一般被認為是統治者施之于被統治者的“道義”之舉。王紅霞就曾指出,“家國同構的社會政治結構,決定了‘愛民如子是最基本的倫理觀念。因而,面對大的災荒,沒有任何一個王朝可以視而不見、聽而不聞,置百姓生死于不顧。歷代帝王都將備荒、救災作為他們義不容辭的責任和義務,甚至舉全國之力與災害抗爭?!?/p>

質言之,即“荒政”是帝王們“以民為本”之“道義”理念的具象化,但這僅是一個面相。就東晉南朝時期“荒政”制度的具體實施而言,其中就存在著諸多與“民本”之“道義”理念所相違背之處?,F試舉四例如下,以為佐證。

(一)賑濟需在法內施行,否則就會遭到懲罰。西晉時,中央政府曾頒布《擅興令》,規定“州郡歲饑,不待報而擅發倉者,有罰?!?/p>

在當時即使民間出現了災荒,但若是地方官不上報中央便私自開倉救濟百姓,仍是要接受處罰的。東晉南朝時期的政府繼承了這一法令,并嚴格執行,當時便有因此法令而受處罰者。例如,東晉元帝時,時任吳郡太守的鄧攸就曾因擅自開倉賑濟百姓而遭到使臣彈劾?!皶r郡中大饑,攸表振貸,未報,乃輒開倉救之。臺遣散騎常侍桓彝、虞([XC馬.TIF,JZ])慰勞饑人,觀聽善不,乃劾攸以擅出谷”。雖然后來鄧攸并未真正受到懲處,但其遭到使臣彈劾確為事實。再如,東晉時補任吳興太守的王蘊亦是如此,“屬郡荒人饑,輒開倉贍恤。主簿執諫,請先列表上待報,蘊曰:‘今百姓嗷然,路有饑饉,若表上須報,何以救將死之命乎!專輒之愆,罪在太守,且行仁義而敗,無所恨也。于是大振貸之,賴蘊全者十七八焉。朝廷以違科免蘊官,士庶詣闕訟之,詔特左降晉陵太守?!?/p>

王蘊開倉救民,且成效顯著,但他仍因未提前上報而擅自開倉濟民之舉遭到朝廷免官之處罰。照理說,無論是鄧攸還是王蘊這樣的為民之官,其在民眾受災時所采取的保全民命之做法是非常符合“以民為本”之“道義”理念的,但就是這樣的官員卻仍因違制而受到了被懲處之提議,雖然他們得到皇帝的特赦被減輕或免于處罰,但他們的行為卻是違犯法律的。如果連這樣的為民之官都因未能提前上報中央的救災之舉而遭受處罰,那么以“民本”“重命”為價值理念的“荒政”制度真的能算是“道義”之舉嗎?

(二)“私產濟民”,凸顯朝廷“荒政”之弊。東晉南朝時,除了政府用國庫救濟災民之外,一些官員亦會調用私產用來賑濟。例如,東晉時吳興內史孔坦“以歲饑,運家米以振窮乏,百姓賴之”;劉宋時交州都督杜慧度“歲荒民饑,則以私祿賑給”;南齊時宗室蕭子良“為征虜將軍、丹陽尹。開私倉賑屬縣貧民”;蕭梁時丹陽尹王志“為政清靜,去煩苛。京師有寡婦無子,姑亡,舉債以斂葬,既葬而無以還之,志愍其義,以俸錢償焉。時年饑,每旦為粥于郡門,以賦百姓,民稱之不容口”;南陳時貞威將軍宗元饒“以秩米三千余斛助民租課,存問高年,拯救乏絕,百姓甚賴焉”。這些救助性舉措亦取得了不錯的效果,成了這一時期“荒政”制度的有機補充,但也正是這些舉措恰恰暴露了其時“荒政”之弊:1.這些舉措是朝廷法律規定之外的救助性措施,雖偶有得到朝廷褒獎),但終究未成為正式的制度;2.朝廷的褒獎是自愿性、偶然性舉措,并非法律規定;那么,此類賑濟之舉所用之錢財幾乎全由官員個人承擔,如此久之,此類救助性舉措怎能繼續保持;3.“荒政”制度依靠的是國庫之財,但在實際的施行過程中卻仍需要諸如官員私產之類的資財作為補充,可見,其時朝廷用于“荒政”之錢財似乎并不充足抑或是其在層層流轉之時已被較大損耗而無法發揮其實際之功效。這些弊端向我們表明了一個事實,即東晉南朝時期的“荒政”制度雖已呈體系化,但其時涉及“荒政”之相關保障性制度卻是缺漏甚多的,而面對這些漏洞,當時的統治者們卻極少采取相關的整治性措施進行補救,如此,“荒政”之實施效果又怎么能得到可靠的保障?因此,這一時期的“荒政”制度其成效究竟如何?是否真正為“民”而行?

(三)“公利私取”,救荒過程中仍存剝削與貪腐之跡象。例如,古時之山林川澤資源原則上應是對所有人無條件開放的,但隨著帝制的不斷發展,山林川澤資源的君主私有化傾向卻不斷加強

,以致多數時期,山林川澤資源都需君王“開禁”后才可使用。然而,即便如此,民眾對于山林川澤資源之開發在多數時期仍不是免費的。通過爬梳史料,筆者發現,正史記載中直至宋朝以后才在“弛山澤之禁”之語后常加諸如“聽民采取”“聽民捕獵”“聽民采捕”等語句,這就說明,在宋朝以后,百姓們免費開采山澤湖池資源的幾率有了一定的上升,而在宋朝以前,百姓們開采此類資源則幾乎都是需要繳納相關費用的,即使是在受災之后亦是如此,而如前文所敘,東晉南朝的君主們是將“弛山澤之禁”作為災時救濟之舉推行的,因此,很顯然這只不過是君主們穩定民心之把戲而已。夏炎就曾明確指出:“君主通過施行‘弛山澤之禁,可以暫時起到穩定社會秩序之功用;然而更重要的是,貧民雖然被獲許利用禁區內的山澤資源,但在多數情況下并非無償使用,而是仍要交納一定的山澤資源稅……因此,所謂‘弛山澤之禁絕不是無條件利用山澤之意。然而,歷代正史卻在記載過程中,為了掩飾其租賃性質,往往將‘假、‘貸等字略去,強調‘公私共利原則,以顯示皇恩浩蕩,使我們無法看清歷史的真相?!?/p>

可見,即使是在“民困”之時,東晉南朝的君王們所施行“弛山澤之禁”之類的救荒舉措依舊是帶有著剝削性質的,而在“公私共利”原則之表象下,帝王們的政策實際上是“公利私取”。又如,救助性的賑貸政策在執行過程中往往會發生“異化”,成為一些不法官吏謀取高額私利的工具。我們都知道,在皇權政治體制下,官吏才是“荒政”制度的直接執行者,因而官吏清廉與否往往會對“荒政”施行的實際效果產生巨大影響。東晉南朝時期是“門閥政治”之鼎盛與余波未平時期,因而,這一時期的官吏存在著鮮明的門第之別,而不同的門第又決定著此一時期之官吏地位的高低之差。雖然南朝時“寒人”的地位不斷上升,但他們所居之官實為“濁職”,其俸祿自是比不上高門士族所居之“清職”的。因此,在實際利益差距懸殊的事實面前,普通官吏亦會利用手中之職權刮取民脂民膏,即使那是用于“活民”的救荒資金。梁朝的郭祖深就曾有言:“朝廷擢用勛舊,為三陲州郡,不顧御人之道,唯以貪殘為務。迫脅良善,害甚豺狼。江、湘人尤受其弊。自三關以外,是處遭毒?!?/p>

可見,蕭梁時期之官吏貪腐荼毒甚深,而這僅是東晉南朝時期整體吏治實況之冰山一角。在這樣一個貪腐成風的時代,“荒政”制度之執行效果又怎么能得到保證呢?雖然這一時期也有“良吏”,但面對著成千上百以“謀取私利”為目的的“污吏”,他們的努力是杯水車薪式的徒勞之舉罷了,其最終的結果只會是“‘最需要錢的人最貸不到錢‘名義上是救助性的低息放貸,實際上卻是高利貸等悖論,在此過程中悄然固化?!?/p>

因此,如此執行之“荒政”又具有“偽善”的一面。

(四)干預民間自救,“荒政”成為皇權統治力于民間延伸的有效途徑。東晉南朝時期存在著諸多的“民間自救”現象——其是政府救災力量的有機補充,但其并不是純粹的“社會性”行為,其中夾雜著鮮活的“政治元素”,即政府對民間自救的“監察”式干預舉措。東晉時期,司馬皇室因靠士族支持立國,故對此類群體人士多有縱容,以致當時貪腐違制現象盛行,監察制度幾乎成一紙空文。至南朝時,因士族尤其是高門士族衰弱,再加之君主吸取東晉王朝衰亡之歷史教訓,認識到“為國之急,惟在執憲直繩”

,故當時監察制度漸顯成效。依據李小樹的研究,南朝監察制度的實施狀況是——“第一,設典簽對宗室諸王和地方刺史進行監察;第二,加強監察官的權力,提高監察官的地位;第三,為了防止士族之間互相庇護,一般不讓世家大族擔任監察官員,即《南齊書·王僧虔傳》中所說‘甲族由來多不居憲臺。;第四,規定監察官員必須敢于糾舉彈劾違法官員,否則便以失職論處;第五,南朝的不少統治者對于不避權貴,敢于糾舉不法的監察官員能夠給予信任、鼓勵和支持?!?/p>

因而當時出現了一批剛正不阿、敢于糾舉的“監吏”,例如,劉宋御史中丞孔琳之為官期間使朝野上下“百僚震肅,莫敢犯禁”;蕭齊御史中丞江淹在任期間先后“彈中書令謝朏……又奏前益州刺史劉悛、梁州刺史陰智伯,并贓貨巨萬,輒收付廷尉治罪。臨海太守沈昭略、永嘉太守庾曇隆,及諸郡二千石并大縣官長,多被劾治,內外肅然”;蕭梁御史中丞到洽在任期間“彈糾無所顧望,號為勁直,當時肅清”;南朝陳御史中丞孔奐在職期間“善持理,多所糾劾,朝廷甚敬憚之”。這些“監吏”的存在,確實會對當時吏治整肅起到一定影響,且亦會對這一時期企圖貪污公款,尤其是救賑之財的污吏們形成威懾,故依據黃平芳所做研究的結論,“在宋、齊、陳各朝前期,由于吏治比較清明,荒政效果也較好;其余時期,吏治比較腐敗,荒政效果也受到嚴重影響?!?/p>

我們還可再作進一步申論,即:因吏治比較清明,荒政效果比較好,因而當時由官員(士人)所領導民間救災效果亦會更佳;而因吏治比較腐敗,荒政效果不好,故當時由官員(士人)所領導之民間救災效果亦會欠佳。由此,當時政府對民間自救之干預作用可謂顯而易見。而正因如此,“荒政”又怎會是純粹的為民之舉?“道義”的光環下暗藏著的恐怕是皇權統治力向帝國基層滲透的私心。

由此可見,東晉南朝時期之“荒政”,其在具體執行過程中并非完全遵循“民本”之“道義”理念的,甚至從某些角度來論,是違背“民本”“道義”理念的。那么這一時期之“荒政”的執行,其真實目的又是什么呢?筆者認為,從維護王朝的“政權合法性”角度來論或許較為合理。因為:第一,南朝之開國君主之帝位多是通過政變之非常手段而獲得的,因此,這樣的政權其本身的合法性就不足,而為了最大限度的消除這一疑慮,君王們自是需要有更多的民意來支持自己的政權;第二,東晉南朝是“變亂”之時代,其時頻繁的天災與戰爭導致這一時期王朝所能實際掌控之民戶銳減,而若就此任其發展下去,一個國家的民力便會被耗盡,國家將自亡,君主統治的合法性也將消失;第三,民力是一個國家、一個王朝在遭大災后得以迅速恢復并發展的關鍵因素之一,因此,保護民命對于統治者而言是國祚永續的前提條件之一,亦是其政權繼續存在的基本條件之一;第四,東晉南朝時期君民皆認為災害是天之“譴告”,而“譴告”的原因就在于人間統治失序,因而為平息“天怒”,化解“天譴”,當時統治者不得不采取必要之應急與救賑措施以?!懊衩辈疤焱?,從而維護自身統治的法理性。所以東晉南朝時期的“荒政”,自其制定、執行伊始,便與王朝之“政權合法性”之間存在著密切的關聯,而由于其以“保民重命”為主要內容,因此,其真實目的往往是被“民本”之“道義”理念所深藏而使人們誤以為其就是“民本”之策、“道義”之舉。周光輝就曾明確指出:“中國歷代王朝對荒政的重視主要是基于三個現實考慮。首先,作為封建王朝主流意識形態的儒家學說要求統治者實行仁政,仁政的核心就在于以民為本,以民為本的關鍵又在于保障小農經濟以‘制民之產;其次,如果說行仁政是王朝政權的道德義務,那么基于天人感應的讖緯之學則使自然災害成為對皇帝本人的政治壓力;最后,自然災害對農業生產的破壞導致農民拋荒、逃荒,由此產生了嚴重的流民問題。大規模的流民往往是造成流寇、農民起義的重要前提條件……而備荒和防災救災的荒政措施則大大緩解了這種壓力?!迸c此同時,“荒政與大一統國家的鞏固”之間的關系,即“第一,荒政強化了王朝國家資源調動的能力;第二,荒政促進了王朝國家的官僚組織建設;第三,荒政維護了國家在基層控制中的優勢地位;第四,荒政鞏固了民眾對于大一統國家的政治支持?!?/p>

因此,“荒政”本身就不是純粹的“民本”之策、“道義”之舉,在其“道義”的表象之下隱藏著統治者們對于“政權合法性”的強烈訴求。

結語

東晉南朝時期,寒冷氣候所致頻發的天災以及紛亂政局影響下四起的戰火,致使這一時期之百姓常處生活艱難之境地。為救民命各朝統治者們大多制定了詳細的“荒政”制度,以為救災保民提供制度支持。因而,這一時期的“荒政”制度有著鮮明的“重命”色彩。而君王們之所以重視民命,除與上述之“天災”“人禍”這一客觀因素之間存在著密切的聯系外,更重要的當是其深受儒家之“天譴災異”說、“仁政”思想與“民本”思想,佛教之“慈悲”精神、“因果報應”說與“福田”思想,道教之“重生貴命”論、“承負”說以及“扶弱濟貧”理念綜合影響下所形成之“重命”觀的影響所致。要之,即在儒、佛、道三家思想共同影響下所形成之“重命”觀是這一時期君王重視民命的內在因素,亦是這一時期“荒政”制度朝著“體系化”趨勢發展并進而推動其時社會發展的精神動力。

然而觀念上的重視民命,并不意味著實際行動就一定是“民本”“道義”之舉?!盎恼敝贫缺緫蔷酢懊癖尽薄暗懒x”的具象化表達,但通過分析這一時期“荒政”制度的具體執行情況及其實際運作效果,發現其中存在著諸多與“民本”“道義”相悖之處。進一步細究可知,若是僅從“民本”與“道義”之角度去分析這些“謬象”,是很難說通的,但若是換一個角度,從維護各王朝之“政權合法性”之角度來論,這些“謬象”便順理成章了。因此,“荒政”的制定與實施從一開始便是帝王權術運作以安撫民心之“把戲”,在“重命”的同時還具有“偽道義”的一面。統治者雖然對當時社會在防災、抗災、備災、救災以及對于民命的保護等多個方面都產生了巨大的影響,但這些并不能掩蓋住暗藏于其下之君王維護王朝之“政權合法性”的目的。我們需要辯證地看待東晉南朝時期的“荒政”制度,理清其“重命”理念中所隱含之深意,唯有如此,我們才可不桎梏于歷史現象之“表象”,從而得以深窺其內在之“光景”。

“HeavyLife”and“Falsemorality”:

aNewTheoryofthe“FaminePolicy”SystemintheEasternJinandSouthernDynasties

PANJia-hui

(CollegeofHistoryandCulture,ShandongUniversity,Jinan250100,China)

Abstract:Duetothedualimpactofnaturaldisastersandman-madedisasters,the“faminerelief”systemduringtheEasternJinandSouthernDynastiesperiodshowedatrendof“diversification”and“systematization”.Thissystemhasadistinct“heavymandate”color.Thereasonwhymonarchsattachgreatimportancetopeopleslivesisobjectivelyrelatedtothefactorsof“naturaldisasters”and“man-madedisasters”,andmoreimportantly,subjectivelyinfluencedbythecomprehensiveinfluenceofConfucianism,Buddhism,andTaoism,resultingintheemperorsviewof“valuinglife”.Thisconcepthadaprofoundimpactontheformulationoffaminereliefpoliciesandthedevelopmentofsocietyatthattime.However,theemphasisonpeopleslivelihoodintheconceptofmonarchydoesnotnecessarilymeanthattheiractualactionsare“people-oriented”or“moral”.Thesystemof“faminerelief”duringthisperiodhadthenatureofa“trick”ofusingimperialpowertostabilizepeoplesheartssinceitsformulationandimplementation.Althoughitplayedahugeroleindisasterpreparedness,prevention,relief,resistance,andprotectionofpeopleslivesinthesocietyatthattime,thiscannotconcealthepurposeofthemonarchsmaintenanceofthelegitimacyofthedynasty.

Keywords:EasternJinandSouthernDynasties;faminepolicy;theviewof“valuinglife”;“false”morality;legitimacyofpoliticalpower

[責任編輯山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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