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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b3.0時代短視頻產業版權過濾義務規則探析

2024-04-15 00:03曹帥帥
長江師范學院學報 2024年1期
關鍵詞:義務規則數字

曹帥帥

(東北林業大學 文法學院,黑龍江哈爾濱 150040)

一、問題的提出

互聯網是我國數字創新發展的前沿陣地,Web3.0時代(主要以區塊鏈、人工智能、算法等數字技術為標志)的“數字熱”對我國視聽產業提出了新挑戰。其中,短視頻產業當屬最熱新業態?!吨袊W絡視聽發展研究報告(2023)》顯示,截至2022年12月,網絡視聽成為我國第一大互聯網應用,短視頻用戶規模達10.12億[1]。技術革新造就流量繁榮,然而繁榮背后隱藏的卻是版權侵權的泛在,歸其因在于侵權“量”的嚴重和“形”的復雜。2019年至2021年間12426版權監測中心對1 300萬件原創短視頻及影視綜藝等作品的二次創作內容進行監測,累計監測到300萬個侵權賬號,及416.31萬條原創侵權短視頻。據統計,82.5%的作者通過向平臺舉報通知等方式維權,但平臺因提供資料多、回復周期長且侵害已發生的“冷處理”,被不少維權者所詬病[2]。另一方面,既有侵權發生時,平臺以“通知—刪除”規則進行事后、被動等待的保護。但Web3.0時代平臺憑借數字技術,根據用戶特點進行算法的主觀調節,在利益驅動下得出精準計算和取舍之結果。后續內容非中立推送而是直觀體現出平臺意志,導致侵權形式復雜化。

短視頻平臺作為產業運營最佳獲益者,卻無需承擔版權過濾義務,而次獲益者的版權人,卻需承擔大量版權維護義務。當下,在涉及內容維權時單純適用“通知—刪除”規則,使平臺對產業傳播內容應負何種態度曖昧不清。因而,若要實現短視頻版權產業效益最大化,回應平臺數字權力的外延變化,則需考慮對內容過濾義務規則的論證。法律既要兼顧現實還須關注長遠,不能僅止步于事后保護,因而對內容過濾義務規則的探析在Web3.0時代具有可嘗試性與現實可能性。

二、短視頻平臺傳統“通知—刪除”機制檢視

(一)“通知—刪除”規則的緣起

為應對早期互聯網技術發展,20世紀美國《千禧年數字版權法案》旨在通過“通知—刪除”規則來搭建一個安全港。版權人可采取救濟方式和使網絡服務提供者承擔相應義務來確?;ヂ摼W用戶權益達成平衡[3],即由網絡產生侵權責任時網絡服務提供商可通過該規則進行豁免。步驟有三步:第一,不知侵權內容或行為在本平臺或系統中出現;第二,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該侵權發生不是特別明顯;第三,在得知侵權情況發生或權利人通知時及時斷開或刪除侵權鏈接,符合上述情況平臺可主張免責。

當然,任何法律制定和法律秩序都必須從歷史中尋求正當性,即使最普適的法律,也只有在特定的土壤里才能真正實現其目的,而不至于出現南橘北枳的窘境[4]。該規則誕生初始在于促進網絡產業的交流發展,使網絡用戶充分感受時代紅利并刺激其技術潛力。因而所確立的事后保護規則框架意在推動社會信息流動服務,而非致力于遏止在線侵權行為及重視基本權利的保護。由此可見,互聯網時代初期平臺所需承擔義務較輕,起到既能保護版權人合法權益又不過分苛責網絡平臺的作用,有效促進了互聯網文化傳播與版權產業繁榮。之后,我國借鑒并移植了“通知—刪除”規則,首要解決網絡版權治理問題,再逐步覆蓋擴展至版權法各領域。

(二)“通知—刪除”規則的規范呈現

通過梳理其產業治理動態變化可知,早在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于《關于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并非采用“通知”方式而僅以“警告”處理①《關于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提供內容服務的網絡服務提供者,明知網絡用戶通過網絡實施侵犯他人著權的行為,或者經著作權人提出確有證據的警告,但仍不采取移除侵權內容等措施以消除侵權后果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條的規定,追究其與該網絡用戶的共同侵權責任。。后續2006年國務院發布《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規定了“通知—刪除”的具體適用②《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第十四條:對提供信息存儲空間或者提供搜索、鏈接服務的網絡服務提供者,權利人認為其服務所涉及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侵犯自己的信息網絡傳播權或者被刪除、改變了自己的權利管理電子信息的,可以向該網絡服務提供者提交書面通知,要求網絡服務提供者刪除該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或者斷開與該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的鏈接。。該規則正式確立于200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中。隨著對網絡產業的深入治理,2018 年《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將其細化為“通知—刪除—反通知—恢復”的程序③《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規定:知識產權權利人認為其知識產權受到侵害的,有權通知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采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終止交易和服務等必要措施。而互聯網內容提供者也可以向互聯網信息提供者和著作權人一并發出被移除內容不侵犯著作權的反通知,申請進行審核認可后可恢復所移除內容。,對電商產業應當義務進一步非窮盡式列舉。該規則的沿革及動態變化側面反映出平臺注意義務程度的不斷提升。

1. 一般規定

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下稱《民法典》)侵權責任編中將“刪除并轉通知”調整升級為“轉通知并采取必要措施”,并對應采取必要措施方式保持非窮盡式列舉。它主要在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條詳細規定了“通知—刪除”規則。首款不僅明確了通知刪除程序還對通知內容作出規定,即“通知應當包括構成侵權的初步證據及權利人的真實身份信息”。第二款是服務者接到通知后須轉通知至所涉內容參與者,根據通知內容采取必要措施,即事后保護規則。若未及時制止危害發生,需對危害擴大部分承擔相應連帶責任。第三款是關于用戶錯誤通知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規定。后續《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條中將原有平臺連帶責任情形擴大至“知道或應當知道”④《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條:網絡服務提供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網絡用戶利用其網絡服務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與該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睹穹ǖ洹纷鳛榛鶞史?,調整侵權范圍廣泛,不只規定版權侵權更包括其他領域侵權,同時前述法條末款述明“法律另有規定的依其規定”,也為其特別法留有適用空間。

2. 特別規定

“通知—刪除”規則在版權法中規定在《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中。對于平臺免責而言,在接到權利人反饋并及時采用刪除等合理措施且主觀上無過錯便不必承擔間接侵權責任,其目的在于保護版權人信息網絡傳播權,明確網絡平臺適用該規則的條件。一方面,參與者須采用書面形式提出通知及所要求的形式要件(當事人、網絡地址、初步侵權材料等)。另一方面,平臺處置權限更大。在反通知時無需等待權利人起訴或投訴,可直接對通知后刪除的內容進行恢復或繼續運行,且對通知者而言該規則是不能重復主張的。

(三)“通知—刪除”規則的適用機理

毋庸置疑,“通知—刪除”規則在數字技術趨于成熟前對版權產業治理發揮著重要作用,既為權利人提供了救濟渠道,也使平臺有理由維護自身權益?,F行產業治理表現為三方面:首先是適用程序方面,短視頻在傳播過程中若發生侵權可能,即內容相似或相近時,權利人可向平臺發出通知,舉證侵權行為存在,從而短視頻平臺依據“通知—刪除”規則采取事后補救措施,或在侵權訴訟中主張自身并無參與其中且及時履行了通知措施而免責。其次是適用特征方面,主要表現為針對侵權內容采取事后的、被動等待的消極態度。最后是適用主體方面,主體為居于中立地位的短視頻傳播平臺。若電商平臺經營活動,可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但隨著Web3.0時代的到來,適用主體及責任配置皆已悄然變化。

三、短視頻平臺內容過濾義務正當性證成

(一)過濾義務的緣起

針對大數據、人工智能及算法推薦等數字技術,多數學者開始對既有規則進行考量,使平臺的責任配置符合技術更迭與法律治理的深度融合,打破網絡平臺僅負消極保守義務的觀念,嘗試要求短視頻平臺承擔一定的內容過濾義務[5]。

歐盟在立法平衡中傾向于保護本土版權產業。針對網絡服務提供者同版權主體在經濟收益上形成的顯著“價值差”①所謂“價值差”是來自于歐洲音樂行業貿易組織提出的一個口號,旨在表達對互聯網產業而言“避風港”規則是平臺不公平攫取音樂產業有價值的版權內容的法律空子。,率先提升了在線內容分享服務提供者的義務標準,即“過濾條款”。緊接著歐盟又于2020年12月15日公布了《數字服務法案》(Digital Service Act)草案對技術治理進行回應。該草案是基于《歐盟電子商務指令》而修改的,《歐盟電子商務指令》是當互聯網平臺處于發展初期,甚至許多中介服務提供商尚未誕生時,僅規定在一定情況下,豁免互聯網服務商對其傳輸或存儲的內容所應承擔的責任,而非正面規定其應承擔的積極義務[6]。與上述草案誕生背景和所追求目標不同,該草案要求規模較大的網絡服務商應積極采取與其商業模式、技術所相適配的措施,以符合算法推送、內容審查等相關規定。這反映出歐盟的技術治理態度及在過濾義務方面的積極探索。

因而,針對海量短視頻產業的侵權治理,現有規則能否繼續適用以及平臺應負何種義務,學界展開了激烈爭論。部分學者(如崔國斌教授)提出網絡服務提供者可以通過版權過濾技術進行版權治理[7]。也有學者認為通過創設事前審查制度來兼顧產業發展的實際會不利于版權發展初衷,只需對現有“通知—刪除”規則稍加改造,即可以發揮遏制短視頻侵權的作用[8]。此外,還有學者認為借鑒歐盟過濾義務的輸入會削弱我國在全球數字貿易中的地位[9]。本文認為隨著數字技術的進步需發展與之相適配的平臺治理義務,謹防版權糾紛掣肘行業發展,因此有必要適時引入事前過濾義務。

(二)過濾義務的正當性證成

Juan Montero在《新興網絡產業的興起:規制數字平臺》一書中系統闡述了數字平臺的變革,認為數字平臺已非傳統網絡平臺,而是通過自動化交互聚合市場上的供應和需求,從而擁有更多的權力。此外,數字平臺不僅僅是傳統意義上的中介服務機構,還傾向于設置居間交易的流程和條件來影響交易雙方以及交易結果[10]?;貧w我國現實,數字平臺的內容過濾義務可理解為,原則上依權利人申請,由短視頻平臺采取必要的技術措施對其分享內容是否存在侵權問題進行審查的義務[11],以應對短視頻產業新生商業模式。然而,規則的證成自然會與其所處實際適用環境密切相關,主體功能的悄然變化促使我們進一步理解引入過濾義務的正當性。

1. 過濾義務必要性分析

通常意義上短視頻平臺是屬于信息儲存服務提供者。然而,當下短視頻平臺在數字技術的加持下已非簡單的“服務提供”,而是轉化成“輔助參與”角色。實際上,推定平臺非中立或理解不知情存在一定困難,繼續適用“通知—刪除”規則恐引起既做運動員又做裁判員之嫌,難以遏制侵權持續發生。

初期平臺在“通知—刪除”規則下為產業發展保駕護航。但現今存在平臺利用數字技術為侵犯版權產業創造條件,平臺淪為“輔助工具”,如“樂視訴快播侵權糾紛案”,法院認為平臺應采取合理技術措施來阻止用戶侵權行為而非為其實施侵權提供幫助①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2015)深中法知民終字第528號民事判決書。。當下僅以“通知—刪除”規則的履行或僅做到事后保護難以達到預防風險的功能。對于版權價值過高內容,一經侵權再通知短視頻平臺刪除,易陷入短視頻刪除工作與海量侵權行為的拉鋸戰。何況熱度之下短視頻平臺存在獲益可能,其基于利益驅使未必會及時刪除。在北京愛奇藝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抖音信息服務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案中②北京知識產權法院(2022)京73民終486號民事裁定書。。法院認為《延禧攻略》電視劇正處于熱播期間,被告字節跳動公司未經授權便在“今日頭條”APP上利用算法推薦技術對用戶違法上傳切條短視頻進行無差別推送,致使侵權短視頻被廣泛傳播。判決認為被告作為頭部短視頻平臺完全具備條件、能力及合理理由知道平臺用戶侵權行為,在本案中主觀應為“應知”,且認定字節跳動公司在采用算法推薦技術獲得更多流量和競爭優勢的同時,應負有更高的注意義務。因此,若一概堅持既有規則庇護自身,則會助長平臺怠于主動審查和消極承擔企業責任之態勢。

另一方面,平臺因技術優勢在內容傳播過程中可能已然侵權。但“通知—刪除”規則的濫用使其規避已然侵權的風險,短視頻平臺應在其職責范圍內妥善履行好善良管理人之職責[12]。在實踐中,短視頻平臺相較于版權方或參與者而言有著絕對優勢地位,造成侵權舉證難或維權成本高的結果。即便舉證有效,待侵權認定后視頻熱度已過,救濟通知的行為業已于事無補,權利人的損失同樣無法彌補。在“電視劇《三生三世十里桃花》侵害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案”中③北京知識產權法院(2020)京73民終155號民事判決書。,法院認為平臺收到權利人通知后,除及時斷開鏈接外,還應基于其信息管理能力,積極采取其他合理措施。百度公司具備相應的信息管理能力,要求其采取必要措施具有可行性和合理性,且采取上述措施對實現有效制止侵權具有必要性。由此可知,雖“通知—刪除”規則有系列規定,但短視頻平臺所得與版權人的所失相比,不僅會導致創新熱情走低,還會阻礙短視頻產業原創生態發展。

2. 過濾義務合理性分析

首先,內容過濾義務在于采取事前審查方式,具有將侵權風險止于源頭的優勢。其次,加以規范平臺濫用“通知—刪除”規則進而規避其侵權責任豁免。再次,調整平臺形式“中立”,解決實際處于絕對優勢地位而導致的權益失衡問題。最后,通過事前審查化“被動”為“主動”,使版權產業保護力度明顯增強。

具體而言,面對Web3.0時代的技術潮,過濾義務的構想已在其他數字經濟體中進行初步探索,即“守門人”制度?!笆亻T”(gatekeeping)是指互聯網平臺具有的一種數字社會環境下的中介權力,以及數據利用、支付限制、信息處理、通信控制等能力[13]?!笆亻T人”制度明確互聯網超大型平臺“應該遵循的義務”,強調事前規制的重要性。對平臺的監管方式從過去的懲罰與事后救濟為主,轉變成規制事先可能出現的問題[14]。該制度成為規范數字平臺權責配置,合理解決數字經濟結構性困局的新路徑?;貧w我國,Web3.0時代短視頻平臺以用戶參與數量激增為背書,以數字技術為新型生產工具改變了原有利益格局。此時短視頻平臺具有經濟與技術上的雙重優勢。針對短視頻平臺利用數字技術從事傳播的行為,施以短視頻平臺事前過濾義務并無不妥,也符合平臺主體應然義務的價值判斷?!巴ㄖ獎h除”規則在于解決版權權屬利益配置問題,而非短視頻平臺濫用侵權免責的理由。繼續適用該規則會導致短視頻平臺同用戶及版權人之間利益嚴重失衡,明顯違背短視頻平臺在產業數字轉型中不可或缺的支撐功能和初始“守門人”的角色。

3. 過濾義務可行性分析

法不強人所難?!凹夹g不能”是原有“通知—刪除”規則立法建構時所側重的?!凹夹g不能”是指網絡服務提供商沒有有效且經濟的技術手段來監測并清除網絡上的版權侵權內容[15]。然而,隨著數字技術日趨成熟,現行注意義務的滋養背景已非往日,使平臺對上傳內容具備了技術審查可能性。

一方面,技術革新使平臺對上傳內容具備了技術審查能力。Web3.0時代數字技術為甄別侵權內容提供了可能。以算法技術應用于商業為例,短視頻平臺能通過算法推薦、篩選使網絡服務更具針對性,也能通過算法技術起到內容過濾功能。如在“胖虎打疫苗案”中①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22浙01民終5272號民事判決書。,法院認為平臺對涉案NFT數字作品具有較強控制能力,也具備相應的審核能力和條件,且從交易過程中直接獲得經濟利益,足以認定其主觀上屬于應當知道而未采取必要措施,應對侵權行為負有較高的注意義務,判處其承擔幫助侵權民事責任。因此,算法推薦作品若發生侵權時應由平臺自身提供無參與證明,否則基于流量獲利基礎應承擔相應的審查義務,從而減輕版權創作者維權難的負擔。版權人無需在海量短視頻中逐一舉證或查找侵權作品,平臺憑借數字技術對作品進行過濾,對產業侵權治理化“被動”為“主動”。

另一方面,事前注意義務實踐適用的加強促使平臺履行過濾義務的可能性增加。司法實踐中對短視頻著作權侵權的處理態度也反映出變相強化網絡服務提供者注意義務的趨勢。如“抖音短視頻”訴“伙拍小視頻”一案中,法院指出技術的進步可能會影響平臺注意義務的認定②北京互聯網法院(2018)京0491民初1號民事判決書。。又如江蘇省高院二審宣判的“北京字節跳動科技有限公司與江蘇現代快報傳媒有限公司”著作權權屬、侵權糾紛一案中,認為網絡服務提供者作為信息管控強勢方應施加事前過濾義務③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2018)蘇民終588號民事判決書。版權內容過濾義務下由短視頻平臺作為信息管控強勢方來承擔版權內容維護義務。通過數字技術的優勢對所管理的作品內容進行比對識別,可有效扭轉權利人自身維權的弱勢地位,預防平臺利用技術教唆、幫助等手段導致的隱蔽性間接侵權。

(三)“通知—刪除”規則同過濾義務的關系

Web3.0時代“通知—刪除”規則的適用若僅止于事后保護的定位,恐難以起到版權治理與防范風險的作用。此時,恰當地施以平臺事前審查義務已具備正當性基礎,但二者并非去留存一的選擇,而是互為表里,相輔相成的關系。

首先,繼續適用事后保護規則。該規則作為網絡領域版權保護的核心手段,對于打擊版權侵權具有重要意義。網絡產業發展已與其產生深度融合,這是值得肯定的。其次,明確規則本身中立并無不妥。只是技術革新致使主體的適用發生變化,導致該規則被平臺濫用或置于無視,才凸顯適用困頓。最后,施以平臺對內容的事前審查即過濾義務,使平臺回歸中立服務定位。同時,平臺行使數字權力時需承擔更多責任,這也符合“有權必有責”的一般原理,即網絡平臺應承擔合理的“第三人義務”[16]。

實踐中,如“青島世千文化訴字節跳動案”中,判決認為網絡平臺應承擔與其權利和能力相匹配的更好注意與審核義務①廣州知識產權法院(2020)粵73民終3925號民事判決書。。又如上文援引案例中皆使用不同判決詞來表明平臺應具有更多的注意義務。同時,法院也會基于平臺的經營模式、技術水平與涉案作品性質來考慮其是否應當履行更高的注意義務。這印證了當下版權內容事前過濾態勢的緊迫及數字技術發展對企業善良管理義務的新要求。

四、雙重規則下短視頻產業版權保護展望路徑

(一)分層級過渡適用過濾義務

Web3.0時代是高度開放的信息資源社會,需在價值理念上由管理走向治理。算法通過精準推送可能正悄無聲息地改變我們的習慣。短視頻等一系列互聯網平臺正利用數字技術打破原有的責任配置模式。通過借鑒歐盟隨技術革新而引入過濾義務的措施,立足我國實際發展,提出現階段不能貿然全面引入內容過濾義務,而應采取平臺產業分層級適用的過渡方案。

1. 大型平臺率先嘗試引入過濾義務

2021 年10 月,《互聯網平臺分類分級指南(征求意見稿)》與《互聯網平臺落實主體責任指南(征求意見稿)》的發布,將平臺分為6大類31個子平臺②依據平臺的連接對象和主要功能,將平臺分為六大類:網絡銷售類、生活服務類、社交娛樂類、信息咨詢類、金融服務類、計算應用類。。同時,依據平臺用戶規模及限制種類將互聯網平臺劃為三級平臺(超級、大型和中小型)。首先,以分級為出發點。依據作為服務商的短視頻平臺影響力大小、用戶數量與規模進行分級對待,從而實現對數字服務商的精準責任配置。其次,大型平臺可視能力對待。通過數字調控對本平臺內活躍值突出內容重點關注,施加過濾技術,對后續該話題或相關內容提前采取過濾措施,將侵權風險遏制于源頭,使算法推薦不單用于精準服務用戶,也用于精準預防侵權風險。嘗試該方案的法理依據在于風險控制原則,即通過確定危險的制造者與控制者來確定注意義務的承擔者[17]。最后,由于數字技術的賦能,其技術中立地位難以保證實現。該類短視頻平臺也并非傳統的“服務中立”而是“輔助工具”的可能性更大。因此,率先由大型平臺嘗試引入過濾義務,利用數字權力進行事前過濾規制,不僅是當下防范侵權風險的可行性措施,也是因應數字技術潮流的可觀之勢。

2. 較小平臺繼續適用“通知—刪除”規則

若使用統一尺度進行產業治理,要求短視頻平臺承擔相同義務,形式上看似同等對待,卻不符合實質公平之要求,會掩飾事實結果的不平等。由于不成規模的短視頻平臺在技術上仍未步入Web3.0時代要求,現階段可排除其作為版權過濾義務主體,不能因該平臺未采取過濾措施便推定其存在過錯。過濾義務引入的一大邏輯便是要求企業盡到善良管理義務,而善良管理義務的前提是承擔與其認知能力、職業背景相適配的注意義務。對于較小平臺而言,苛責其承擔過濾義務可行性難度也較大,其自身對侵權內容的事先識別或過濾技術也未成熟,讓其承擔較高注意義務對平臺的負擔也大,會阻礙初創平臺創新發展。因此,規模較小的短視頻平臺可繼續適用“通知—刪除”規則,同時強化其版權治理意識,逐步向構建過濾義務規則過渡。

(二)多元緩和過濾義務協同適用

1. 構建產業硬法保護

短視頻平臺作為新型網絡服務提供者,其角色轉變使過濾義務具備了被法律所納入的可能性。所謂法律吸納,是指某種義務一旦獲得了立法創制或認可,便會由非正式狀態轉為正式狀態,成為法定義務,獲得法律的內在權威[18]。首先,嘗試在《民法典》及相關法律中增設或解釋“版權內容過濾義務”條款??晌挥凇睹穹ǖ洹返?195 條平臺義務第1 款,明確平臺責任配置是以“通知—必要措施”為基礎的被動注意義務向平臺“版權過濾義務”與“通知—必要措施”義務二者所事前事后相呼應的思路轉變。具體內容為“對于其利用技術所控制的網絡服務提供者進行傳播的行為,應當采取以涉嫌侵權內容為主的過濾審查技術措施,預防涉嫌侵權內容的傳播;未能采取有效技術措施或不能證明其算法等技術推送而致使侵權行為發生的,應對網絡用戶侵權結果的損害發生承擔連帶責任”。其次,考慮到《民法典》剛頒布及其基礎功能地位,故不宜將過濾義務放置其中,可在《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內規定短視頻平臺過濾義務,將版權過濾技術劃歸為技術措施條款,一致性地保護版權。最后,平臺基于法律規定能對色情、暴力、血腥等內容進行審核。既然可以對非法作品進行審核,同樣也可對其他作品內容進行過濾。盡管當下過濾義務的具體規則化困難較多,但相信Web3.0時代數字技術的革新會使過濾技術精準度和容錯率不斷提升,短視頻平臺負有內容過濾義務只是時間問題。

2. 引入產業軟法塑造

一方面,面對更迭不休的技術融合法律問題,直接適用法律規制未必能起到預期效果。應針對突出問題先行回應,出臺有關政策看是否具備可行性基礎,后續再以規則落地。如2021年9月國家網信辦發布的《關于加強互聯網信息服務算法綜合治理的指導意見》以及上海探索的《上海市網絡交易平臺網絡營銷活動算法應用指引》與后續的《互聯網信息服務算法推薦管理規定》,都側重從技術保障層面回應現行平臺數字技術規制問題。

另一方面,技術進步同行業發展之間存在差距。在及時性的判斷上可嘗試引入平臺自治的空間[19]。硬法規范只能提供盡可能的外圍保障,而難以深入其內部,以最便捷的方式處理糾紛[20]。數字技術改變了短視頻平臺對合規內容“技術不能”的現狀,對短視頻平臺發現并消除侵權內容的認知逐漸從“客觀不能”轉向“主觀不為”。軟法可扭轉主觀消極態度,作為非正式規則,其具有社會治理的靈活性。如阿里巴巴在產業保護方面,設置有阿里網規、投訴舉報等模塊,具有同現行規范相協調的平臺自治規范。在該服務平臺投訴后,參與者認為通知侵權需采取系列證明措施,同時平臺能夠實質有效地參與到糾紛解決中,進行先行判定處理。該自治措施可盡快處理糾紛,不耽誤內容傳播的時效性。另一種則是正常地向有關機關提起訴訟。此外,建議平臺通過在線社區公約、用戶短視頻使用規范等形式,將短視頻常見侵權手段類型化,指導參與者對照自查是否存在內容侵權,利用其算法、人工智能等數字技術簡化糾紛流程并與實體規范交相呼應,增強事前防范化解能力。最后,結合“通知—刪除”事后補救規則,在最大程度上遏制內容侵權風險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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