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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字弱勢群體傾斜保護:理論證成、內涵要義與實現路徑

2024-04-17 08:38顧秀文
理論導刊 2024年4期

摘要:數字弱勢群體傾斜保護是深化數字技術賦能的邏輯使然、推動技術與社會互構的內在要求、落實憲法平等自由規范的應有之義。在全面推進數字中國建設之際,有必要確立數字弱勢群體傾斜性保護。以“保護”為落腳點,數字弱勢群體傾斜保護內涵包括全過程式傾斜保護、動態區分傾斜保護和最低生存保障。圍繞這些內涵要義,在頂層設計層面,我國數字弱勢群體傾斜保護宜持復合視角和總體化方法,形成以國家干預為主的保護路徑,強調硬法與軟法的主次配合,重視數字技術個人拒絕權的保障;在微觀適用層面,宜持問題導向思維,將數字弱勢群體傾斜保護融入網格治理中,聚焦具體場景查明數字弱勢者的真實需求,參酌權益保護緊迫性來確定傾斜保護措施,借由頂層設計和微觀適用的循環互動,實現數字弱勢群體傾斜保護的可操作化。

關鍵詞:數字弱勢群體;傾斜保護;數字公正;動態區分保護;個人拒絕權

中圖分類號:D92文獻標志碼:A文章編號:1002-7408(2024)04-0079-08

一、問題的提出

社會生活數字化給民眾帶來前所未有的現代性紅利,但同時也使得業已存在的“信息鴻溝”轉變為“數字鴻溝”,并逐漸向“數字霸權”方向轉變。受限于民眾在數據獲取途徑、數據分析能力、數據應用能力等方面的客觀差異和數據技術的快速更迭,這份現代性紅利很難惠及每一位社會成員,由此催生出數字時代下新型社會弱勢群體——數字弱勢群體。目前,國內學界已達共識的是,數字弱勢群體有顯性與隱性之分[1],前者主要指因主體的學習能力、經濟情況等因素而在數字時代處于絕對弱勢地位的群體,尤以老年人和殘障人士最為典型;后者主要指囿于主體的數字認識水平、數字資源控制力度等因素而在數字時代中處于相對弱勢地位的群體。習近平總書記強調:“要適應人民期待和需求,加快信息化服務普及,降低應用成本,為老百姓提供用得上、用得起、用得好的信息服務,讓億萬人民在共享互聯網發展成果上有更多獲得感?!保?]在推進數字公正之際,忽視數字弱勢群體的生存狀況和利益訴求,容易導致數字技術和數字勞動的異化,加劇社會撕裂和階層分化,給全面推進數字中國建設帶來不利影響。

近年來,關于數字弱勢群體的研究層見疊出。一是分析數字弱勢群體的形成原因。有學者從數字鴻溝角度分析數字弱勢群體的產生原因,包括信息技術的非平衡擴散[3]、需求不強、精力有限與科技恐懼[4]等。還有學者認為,數字弱勢群體現象與主體條件不足、社會環境不佳、政府功能失效有關,主體條件不足包括年老、受教育程度低、貧困等[5];社會環境不佳指社會自身的系統性缺陷固化和放大數字科技領域的不平衡[6];政府功能失效表現為政策有效性供給不足[7]和政府信息服務不到位[8]。二是探尋緩解數字弱勢群體現象的方案。有學者立足于法治實踐,指出數字弱勢群體享有隱私權、知情權、數據權等各項權利,在現有的法律秩序下可以通過發布典型案例、法律解釋和完善立法來實現數字弱勢群體的權利保障[9]。另有學者從社會融入的角度切入,呼吁加強政府、社會和企業等主體的協同合作,暢通數字弱勢群體社會融入之路[10]。還有學者認為,我國應當積極借鑒域外實踐經驗,將弱勢群體的數字權利保護上升為國家戰略任務[11],應當積極學習英國、新加坡、新西蘭等國的數字包容政策[12]。

綜合來看,既有研究從不同視角考察數字弱勢群體的形成原因,也對如何應對數字弱勢群體問題作了一定程度探討,為后續數字弱勢群體保護研究奠定了基礎。然而,這些研究存在一定局限:一是欠缺復合研究視角。數字弱勢群體形成原因復雜多元,進行數字弱勢群體保護離不開政策、法律等多種機制的協力,急需國家、社會等多元主體的共同介入。既有研究視角比較單一,容易造成對數字弱勢群體的片面理解,方案難以應對數字技術本身的復雜性。二是欠缺問題導向思維。社會科學理論研究強調根據實踐需求來發現問題,根據實踐結果來檢驗知識真偽性,觀點設想必須有助于實踐問題解決,方案設計必須具備實操性。然而,既有研究未深入貫徹問題導向思維,導致內容探討多停留于現象描述和零碎設想。三是未堅持總體化方法。根據馬克思主義唯物辯證法,整體對各個部分的全面的、決定性的統治地位,是科學原則的支柱[13]??傮w化方法能避免孤立視角導致的研究孤島化和機械化。截至目前,既有研究未提出具有統籌性、整體性的保護方案,使數字弱勢群體保護研究易流于主觀恣意。

同時,國內數字弱勢群體研究似乎已陷入路徑依賴狀態,多數學者偏好從數字鴻溝切入主題探討,數字弱勢群體保護也因此通常圍繞數字紅利分享展開。然而,社會利益、個人權利都要借由物質載體呈現出來。目前,數字應用已經滲透到社會生活方方面面,數字技術應用與社會關系網絡高度融合。如果現實個人欠缺基本的數字資源獲取能力和數字技術應用能力,那么其不僅無法享受到數字紅利,原有的安寧生活還會處處受到掣肘,基本權益會受到變相限制乃至剝奪。質言之,當數字鴻溝開始轉變為數字霸權時,“在數字時代里處于弱勢地位”與“在數字紅利分享里處于弱勢地位”儼然是不同概念。因此,當下數字弱勢群體研究應當回到群體保護,而不是只停留在數字紅利分享層面。2023年,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數字中國建設整體布局規劃》,將“數字社會精準化普惠化便捷化取得顯著成效”作為2025年數字中國建設的主要目標。值此之際,本文主張在頂層設計和微觀適用層面確立數字弱勢群體傾斜性保護,并結合數字弱勢群體的復雜性設計傾斜保護方案,以期對實務有所裨益。

二、數字弱勢群體傾斜保護的理論證

成我國向來重視戰略任務、政策內容和制度設計的科學性、人本性和法治性,強調用科學理論推進國家建設,在依法治國下推進改革創新。因此,欲在頂層設計層面確立數字弱勢群體傾斜保護,離不開技術維度、社會維度和法治維度的理由證成。

(一)技術維度:深化數字技術賦能的邏輯使然數據技術的運用過程通常涉及數據采集、數據處理和技術應用三個基本環節,包含事物數據化和數據事物化這兩種方法論的應用。事物數據化就是借助量化思維和工具理性,以數據的形式描述事物信息,一般會在數據采集和處理環節中有所體現;數據事物化就是根據數據規定和構造事物,一般會在數據應用環節中得到體現。如大數據預測的基本原理是從海量數據中挖掘出相關關系,再將相關關系認識應用到事物屬性規定和發展認識中;再如3D打印技術的基本原理是從真實事物中挖掘出各種質料參數進行數據處理,再將經處理過的數據應用到現實事物的構造和生產中。因為涉及事物數據化和數據事物化兩種方法論,所以數據技術的運用,必然遵循著“面向事物的實踐需求→以數據表示事物→數據之間的分析→根據數據重新認識事物或構造事物”的內在邏輯。生活世界里的各種數據技術,主要差異在于數據事物化的呈現方式。由數據技術運用的內在邏輯可以發現,事物既是數據技術發揮作用的前提條件,也是數據技術應用發展的落腳點。

事物是數據技術發揮作用的前提條件,意味著數字技術賦能以真實事物為前提基礎。沒有對真實事物的把握和分析,海量數據將會因失真而失質,進而導致數據分析脫離現實。事物是數據技術應用發展的落腳點,意味著數字技術賦能必須面向真實事物,服務于人類對象化活動,否則將失去意義,進而被人類否定。因此,生活世界里的人既是數字技術的使用主體,也是數字技術的分析對象,在使用數字技術的同時,也在被數字技術分析著。此外,當代數字技術的復合性、交融性特征日益凸顯,如智慧交通運用到圖像識別、大數據預測和云計算,ChatGPT運用到大數據抓取、神經網絡和機器學習。這意味著數字技術的功能實現有賴于各構成技術的協同運作,且各構成技術之間彼此依賴。在數字技術流程中,若有一項構成技術違背數字技術運用邏輯,就會制約后續構成技術的數據事物化,進而影響數字技術的整體功能實現。

數字弱勢群體雖然或遠離數字技術,或在數字社會關系中處于弱勢地位,但卻是生活世界中的真實存在者。如果忽視對數字弱勢群體的保護,會導致該群體在海量數據中的缺席。因為事物是數據技術發揮作用的前提條件,如果缺少關于該群體行動、偏好等海量數據,那么旨在服務于人類實踐的數據分析和數據事物化將是不完整的;又因為數字弱勢群體經常與其它社會弱勢群體重合,所以面向特定弱勢群體的數字技術很難具備健全功能。例如,老年人既是傳統社會弱勢群體,也是顯性數字弱勢群體,如果數字家政服務技術欠缺關于老年人行動、偏好等海量數據,那么相關服務很難具備親和性。進言之,數據技術交融復合特征日益明顯,一項數據技術的功能不完整將會給其它數據技術的功能實現帶來消極影響,進而影響數據技術功能的進一步挖掘。例如,智慧政府建設離不開自動化決策,既然行政權力旨在增進公共福祉,那么自動化行政決策就必須面向生活世界中的真實存在者,支持自動化行政決策的數據必然要包含關于數字弱勢群體的數據,否則自動化行政決策將因欠缺公共性而喪失有效性。

(二)社會維度:推動技術與社會互構的內在要求

“各種經濟時代的區別,不在于生產什么,而在于怎樣生產,用什么勞動資料生產,勞動資料不僅是人類勞動力發展的測量器,而且是勞動借以進行的社會關系的指示器?!保?4]正如鐵質農具推動封建君主社會形成,蒸汽機促進工業資本主義膨脹,技術革命往往通過促進人類生產方式轉型來顛覆傳統生產關系。人類社會發展歷程實際是技術革命推動結構化社會關系變遷的過程。然而,具備自然和社會雙重屬性的人受社會關系形塑、影響。當現代技術應用與社會關系網絡完全交融,以可計算性為內核的數字技術獲得高度自主性時,技術就會成為宰制現實個人的新型專制力量,產生各種異化結果,如制造新型異化政治與文化、將立體豐富的人異化成單向度的人等。因此,技術與社會之間存在張力?!凹夹g的目的性是技術的起點與歸宿?!保?5]根據馬克思主義技術觀,面對張力,應當在正視技術影響社會的同時,肯定社會對技術的制約,從而形成互動互構循環模式。

當下,數字技術因影響著數字資源占取和開發而成為能改變社會結構布局的新力量。這種變革力量通常以如下方式呈現:一是知識。20世紀70年代,美國傳播學者蒂奇諾指出,當輸入社會系統的大眾媒介信息增加時,擁有高社會經濟地位的群體會比居于低社會經濟地位的群體更快獲取信息,從而使二者之間的知識鴻溝愈加明顯[16]。目前大眾媒介信息傳播主要以數字技術為載體,這使得知識鴻溝表現為數字鴻溝,擁有較多數據資源和較強數字技術能力的群體更容易獲得知識信息,進而在機遇獲取等方面占據主動性。二是權力。后現代哲學認為,語言是聯結思維與事物的媒介,沒有被語言記錄的事物就失去表征存在的可能性。因此,哪些事物被記錄、如何被記錄等均是權力的結果,記錄究其本質是與監視等有關的典型權力執行方式。麥考密克就曾指出:“直到文藝復興時期機械化的印刷術出現以后,高度的統一和中央集權才有可能?!保?7]數字技術是一種記錄技術。擁有較多數據資源和較強數據分析應用能力的群體借由數字技術可以更容易地表達訴求,進而占據權力優勢。

技術與社會互動論提倡社會推動技術創新,技術促進社會發展,通過技術與社會之間的互動互構來增進公共福祉、促進社會公平,最終改善人類生活。然而,新技術總是傾向社會資源優勢者。忽視數字弱勢群體的利益訴求和生存狀態,實際是放任南北差異、城鄉差異、東西差異等原有的社會發展不均衡結構延伸到數字生態構筑和數字秩序發展中。數字技術非但沒有起到改變不公平社會資源分配方式的革命作用,反而退變為維護既有利益格局的舊力量。進言之,以生理條件為基礎的學習能力、年齡等數字優勢會逐漸衰弱,這決定任何人都有可能成為顯性數字弱勢群體成員。同時,在政府、企業等背靠國家權力或壟斷資源的單位組織面前,現實個人往往會因勢單力薄而處于弱勢地位。社會連帶關系決定人們的共同需要只能共同地加以滿足,不同的需要只有通過彼此交換服務才能滿足。如果怠于數字弱勢群體傾斜保護頂層設計與措施落實,那么每個社會成員都有被新數字技術邊緣化、在數字社會中被強行噤聲和湮沒的可能。

(三)法治維度:落實憲法平等自由規范的應有之義

平等既是現代憲法基本規范,也是民主政治基本精神。近代,在啟蒙思想家的鼓動下,天賦人權向政治哲學和法律實踐延伸,引出政治道德平等觀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認識。起初,西方學者以抽象自我意識為出發點,將人描繪成強大且理智的生物,預設人依靠自身力量就足以獲得與他人相同的社會資源和發展機遇。因此,平等概念內涵限于形式意義,平等保護停留于消極保護,平等要求限于國家提供表面中立的無差別待遇。然而,20世紀后,隨著貧富分化日益明顯、社會風險日益普遍,“強而智”的人之圖像轉變為“弱而愚”。人們越來越意識到,現實個人會因社會經濟等方面的弱勢而遭受歧視與壓迫,主張正視事實差異、尋求國家積極干預的實質平等觀應運而生。我國政法制度建設以馬克思主義為理論武器,這決定了我國憲法規范推崇實質平等觀。反映到數字平等追求,形式數字平等與實質數字平等應當是辯證統一關系,形式數字平等是手段,實質數字平等是目的,當二者存在沖突時,實質數字平等優于形式數字平等。呼吁國家積極作為的數字弱勢群體傾斜保護實際是實質平等觀在數字秩序里的延伸,是貫徹憲法平等規范的必然之舉。

自由作為現代憲法基本規范,也有形式與實質之分。在近代,理性主義將人類從宗教迷信和自然畏懼中解放出來,國家權力成為壓制自由的最后圍墻。面對國家權力的膨脹趨勢,啟蒙思想家提出形式自由觀和侵害原則,主張政法制度設計以服務于消極自由為目的,公權力行使不得干涉個人的自由意志。形式自由觀深受西方國家推崇,伯林曾直言:“自由就是自由,既不是平等、公平、正義、文化,也不是人的幸?;蛄夹牡陌卜€?!保?8]19世紀下半葉,人們越發地意識到,如果自由概念內涵僅限于形式意義,自由保護停留于消極自由,那么社會弱勢群體將會為爭取喘息之機而不得不放棄各種權利,被社會強勢者奴役。因此,“免于匱乏的自由是一切自由的具體實質”[19]。我國政法制度建設以馬克思主義為理論武器,這決定了我國憲法規范推崇實質自由觀。反映到數字自由追求,形式數字自由與實質數字自由應當是辯證統一關系,形式數字自由是手段,實質數字自由是目的。數字弱勢群體傾斜保護正視不公平社會結構導致的數字歧視與壓迫、重視通過社會幫助來使個人擁有利用數字資源的實際能力,是實現矯正正義在數字秩序里的延伸。

三、數字弱勢群體傾斜保護的內涵要義

根據技術與社會互構論,并結合數字賦能的基本邏輯,可以推演出數字弱勢群體傾斜保護宜包含以下幾方面內涵。

(一)數字弱勢群體全過程式傾斜保護

事物是作為過程而存在的,是運動發展的。因為事物內部各要素彼此聯系、相互作用,所以認識和分析事物時應當把事物發展過程中的要素、階段和環節有機統一起來。又因為事物過程具有整體、綜合和內生的特征,所以認識和分析事物時應當把握整體與局部、頂層設計與微觀適用的循環互動。具體到數字弱勢群體保護議題,在數字霸權主義悄然出現的社會背景下,應當給予數字弱勢群體全過程式傾斜保護。這意味著:在技術維度,數字技術內部各環節彼此聯系,社會成員若在某個環節處于弱勢地位,將會直接影響后續環節的數字資源獲取和數字技術應用。同時,各環節中的弱勢會相互疊加,容易使社會成員淪為顯性數字弱勢者。因此,數字弱勢群體傾斜保護應當貫穿于數字技術應用全過程。在社會維度,數字弱勢群體傾斜保護離不開政策支持。政策支持可以表現為政策引導和政策調控,前者指政府制定政策或規劃來引導市場主體自主采取行為,本質是國家服務;后者指政府通過權力干預、資源投入或制度設計來影響市場主體行為和市場發展走向,本質是國家調控。數字弱勢群體傾斜保護應當貫穿于政策引導與調控的全過程。在法治維度,國家機關在制定法律的過程中通常秉持總體化方法,重視從結構化社會關系切入,關注多數數字弱勢者的生存需求和形成原因,強調實現一般正義,法律制定通常無法顧及到多種多樣的具體情境和現實個人的特殊性。不同于法律制定,法律適用通常秉持由抽象到具體的方法,通過關注具體情境下具體數字弱勢者的特殊性來實現個案正義。法律制定是法律實施的前提,法律實施是法律制定的歸宿,數字弱勢群體傾斜保護應當貫穿于法律制定與法律實施全過程。

(二)數字弱勢群體動態區分傾斜保護

因為社會弱勢群體與數字弱勢群體之間是種屬關系,所以既有研究傾向直接將“社會弱勢群體”的定義沿用到“數字弱勢群體”概念理解。又因為“強勢”與“弱勢”是相對概念,所以既有研究傾向將對弱勢和強勢的觀察置于具體情境下的具體社會關系中。據此,個案中數字權益受侵害方是數字弱勢者,精通算法編程的老年專家不是數字弱勢者。此種理解固然能實現邏輯自洽,但無法精準指向數字弱勢群體的形成原因與獨特性,無助于數字弱勢群體保護的制度設計。同時,將對數字弱勢群體的觀察和理解放置于具體情境下的具體社會關系,必然會使概念內涵因社會關系的流變性、現實個人的特殊性而陷入飄忽不定的狀態中,無法被穩定掌握。其實,社會群體在何種情況下可以被定性為數字弱勢群體,社會成員又在何種情況下可以被定性為數字弱勢者,應當貫徹問題導向思維和總體化方法。當然,因為數字弱勢群體概念具備開放性、經驗性與價值評判性,所以概念理解和外延界定只能透過經驗考察來確定,以概括為主,列舉為輔。

弱勢群體概念的形成同社會福利意識形態存在聯系。也因此,如果現實個人能夠通過自身努力克服數字資源獲取和數字技術應用方面的劣勢,不需要國家特別扶持與社會幫助,那么他自然不應當被定性為數字弱勢者,并歸屬到數字弱勢群體中。換言之,唯有當數字弱勢地位的產生非取決于個人自主意愿,數字弱勢地位難以通過個人努力奮斗加以改變,那么該主體就可以被定性為數字弱勢者,由這些主體組成的集合就是數字弱勢群體。據此,結合生活經驗可以得出兩項用來識別數字弱勢群體的特征:一是政治結構或法治程序上的弱勢地位,即矯正正義的實現離不開強力干預和政策傾斜。在崇尚民主法治的現代社會,如果人們依正常民主程序和平臺仍無法表達數字利益訴求和維護數字權利,那就很容易在數字政策制定和數字立法中淪為局外人或經常被限制利益的群體。二是承載著歷史性或社會性壓迫,即導致社會成員處于結構性次級地位的原因不是后天個性化特征,而是社會或歷史業已存在的結構性偏見或忽視。例如,早期城鄉二元結構下農村數字基礎設施建設滯后,農村居民淪為數字弱勢群體。

以前述特征為基礎,結合數字技術應用流程可知,數字群體通常被以下四個因素分割為強勢群體和弱勢群體:一是接入能力。因為社會利益和個人權利的呈現和實現離不開技術手段和物質載體,所以,人們在互聯網基礎設施、軟件設備條件等方面的客觀差異會導致接入能力差異,進而使數字群體有強勢和弱勢之分。二是應用能力。人們在互聯網信息處理能力和數據技術知識技能方面的差異使數字群體有強勢和弱勢之分。三是內容投送。掌握話語體系、能自主決定服務對象的各數字平臺是數字強勢者,接受內容投送的現實個人看似可以自主選擇數字資源、決定技術應用,但實際會因軟件設置而陷入被動選擇中,成為隱匿的數字弱勢者。四是被迫“意愿”。主體因恐懼、厭惡等主觀因素而遠離數字技術,通常情況下屬于自愿被數字社會邊緣化的個體,但如果主觀因素根源于主體不能控制的生理或智力障礙等,那么相關主體應當被定性為數字弱勢者。例如,因欠缺學習能力而恐懼數字技術的老年人、因生理障礙而厭惡數字技術的殘障人士為數字弱勢者。

接入能力、應用能力、內容投送和被迫“意愿”既是數字弱勢群體形成的主要原因,也是劃分數字弱勢群體類型的主要標準,其中,接入能力和應用能力構成數字鴻溝和數字霸權的內核。一方面,社會問題應對方案的科學性以尊重事物發展過程必然性為基礎,可行性以成本收益分析為保障。據此,對于不同類型的數字弱勢群體,數字弱勢群體傾斜保護制度設計和實踐展開應當根據各原因的作用原理而有所區分。另一方面,數字技術應用環節彼此聯系,社會生活要素相互作用,這使得數字弱勢地位表象背后的因果聯系既可能是單一的,也可能是多元的。例如,導致偏遠地區居民成為數字弱勢群體的原因通常是多元的,既包括數字技術接入能力欠缺,又包括數字技術應用能力不足。因此,形成原因雖然能作為數字弱勢者類型化的標準,但卻無法靜態地區分各自范疇,生活世界里各數字弱勢群體彼此交織、動態聯系。據此,為更好地契合數字弱勢群體的復雜性與促進數字資源流通,數字弱勢群體傾斜保護方式應當由傳統的靜態區分保護轉為動態區分保護。

(三)數字弱勢群體最低標準生存保障

人為謀求更好地生存而選擇讓渡部分權利,進而締造出源自自我又超越自我的利維坦。據此,欲強化國家統治合法性,權力行使必須重視國民生存保障。也因此,19世紀末,生存訴求開始轉變為基本人權,保障國民生存成為國家基本義務。早期西方社會因盛行消極自由觀,漠視社會權,所以生存保障對象限于孤寡老人等極端生活困苦者,生存保障的適用范圍僅限于經濟領域,生存保障的程度要求限于“最低限度生活”層次。隨著社會連帶思想和國家德性觀受到推崇,生存保障的對象擴大至所有生存困難者,生存保障的適用范圍擴張至環境、健康、勞動、教育等各社會生活領域,生存保障的程度要求延伸至“健康且文化性的最低生活”層次。此外,盡管生存與發展有著不同指向和內容要求,但二者實為辯證關系,可實現良性互動循環。生存保障水平的提升會促進參與發展、享受發展權利保障水平的提升;參與和享受發展權利保障水平的提升會給生存保障提供更為豐富的實現方式和更為堅實的資源基礎。

從群體保護角度出發,現實個人是在與社會有機聯系中從事對象化活動,時刻受社會關系網絡影響。目前,數字技術應用已經與社會關系網絡高度融合,這也使得個人權益的呈現與實現都有賴于數字技術。例如,隨著電子政務的推廣,政府信息公開都需要借助數字技術來呈現,如果公民不會使用數字技術,那么他的知情權將會受到變相限制?;谏姹U系倪m用范圍和程度要求,有必要給予數字弱勢群體以最低生活保障,使遠離數字技術的群體也能享有健康且文化性的最低生活,使數字弱勢者的既有權益不會因數字技術的推廣而被限制乃至剝奪。從紅利分享角度出發,分享數字紅利實際是享受發展權利的表現形式?;谏媾c發展之間的辯證關系和良性互動循環,有必要給予數字弱勢群體以最低數字生存保障,使數字弱勢者有物質條件去擁抱數字社會。質言之,“數字弱勢群體最低標準生存保障”應當具備兩層含義:一是數字資源獲取和應用層面的最低標準保障,也就是最低數字生存保障;二是健康、交通、教育等社會生活領域的最低標準保障,也就是最低生活保障。

四、數字弱勢群體傾斜保護的實現路徑

(一)數字弱勢群體傾斜保護的頂層設計

1.形成以國家干預為主的保護路徑。技術在發展速度和規模、暴力方面不承認自我限制原則,沒有自我平衡、自我調節和自我潔凈的美德[20]。若無外在力量的干預和矯正,作為實踐手段的數字技術容易被人濫用。同時,市場雖然有助于社會物質再生產和效率提升,但無助于公平分配。市場壟斷主義、經濟信息不對稱、規模報酬遞增、市場主體的逐利性等客觀現實因素使得市場均衡難以實現。因此,構筑公平公正的數字生態和數字秩序不能寄希望于市場自主調控和技術自我修復。進言之,“數字資源調整分配”與“數字弱勢群體保護”儼然是不同議題,前者面向所有數字群體,后者只面向數字弱勢群體。數字弱勢地位的產生通常根源于歷史因素和社會結構因素,難以通過個人努力奮斗來克服。因此,數字弱勢群體傾斜保護宜以國家干預為主、市場調節為輔,重視政府與社會的多元協作。

總體看,我國數字資源分配結構和數字弱勢群體分布格局是南北分化、城鄉分化、東西分化的再度延伸與升級。因此,數字弱勢群體傾斜保護更有賴于中央政府的政策調控和資源傾斜,且地方政府干預應注意量力而行,重視干預措施效率化。如果政府干預過度依賴國家強制力,行政權力觸手伸向單位組織的微觀運行,指令性計劃凌駕于法律之上,那么政府直接干預會給市場運行體系和數字資源分配方式造成重負。過猶不及容易導致秩序混亂,因此數字弱勢群體國家干預應更多地表現為間接干預,同時貫徹動態區分保護要求,根據數字弱勢群體形成原因采取多元干預手段。例如,針對偏遠地區居民主要因欠缺數字技術接入能力而淪為數字弱勢者的狀況,國家干預手段可以是加大數字基礎設施建設投入;針對很多數字主體是因內容投送被完全掌控而淪為數字弱勢者的狀況,國家干預手段應在于強化對市場壟斷的遏制。

2.強調硬法與軟法的主次配合銜接。數字弱勢群體傾斜保護離不開財政支持、基礎設施建設等,需要市場主體和公共事業單位組織的合作,有賴于通信、財政等多部門的協同。這也導致數字弱勢群體保護措施和政策必然龐雜紛繁,甚至會因各參與主體的價值取向差異、各參與部門的利益追求差異而出現沖突,欠缺穩定性。此外,公權力的膨脹本性決定數字弱勢群體傾斜保護極易淪為掩蓋公器私用的借口,保護措施和政策支持存在權力濫用的風險?;诖?,數字弱勢群體傾斜保護需要立法的支持。一方面,重視體系編排的法規范能為不同參與主體提供穩定的行動指引,數字弱勢群體傾斜保護可借助法的系統性來協調各保護力量之間的價值或利益追求差異,進而實現有機整合。另一方面,現代法通常以成文規范的形式出現,這決定它在給市場主體提供穩定行動指引的同時,也使得國家權力運行趨向透明化。因此,數字弱勢群體傾斜保護可借助法的制約性來有效控制權力濫用和防范行政恣意風險。

法有軟法和硬法之分。目前我國數字弱勢群體保護尚處于探索階段,數字弱勢群體分布情況、嚴重程度等均有待調研,數字弱勢群體保護方向和措施等均不明朗。為保留試錯糾錯空間,數字弱勢群體保護不宜廣泛借助硬法支持。另外,既然我國數字弱勢群體很大程度是既有社會結構在數字生態發展中的延伸,那么保護重心、政策和措施必然會因城市發展和財政資源等方面的差異而有所不同。硬法強調適用平等,無法滿足數字弱勢群體保護差異化要求??傊?,數字弱勢群體傾斜保護宜以軟法支持為主,硬法支持為輔,重視軟法與硬法的主次配合銜接。

3.重視數字技術個人拒絕權的保障。拒絕權就是公民拒絕某事物應用于己身的權利。早期拒絕權多應用在政治實踐和行政管理領域,通常表現為公民對國家機關不正當決定的拒絕,現隨著數字技術的推廣,拒絕權面向對象開始擴張至數字平臺,拒絕權適用領域延伸至數字資源獲取和數字技術應用拒絕。一方面,在數字弱勢群體保護領域,基于形式自由與實質自由、形式平等與實質平等的辯證關系,國家干預應當以尊重公民的自由選擇權為前提,生存照顧的指向對象應當是愿意積極融入數字社會但又不具備融入條件的公民。另一方面,對于因為生理或智力障礙而淪為數字弱勢者的群體,因其通常連維持正常生活都略顯吃力,更不用說掌握數字技術、分析數字資源,要求這類數字弱勢者積極融入數字社會,既不現實,也頗為苛刻。因此,頂層設計應當關注被迫“自愿”遠離數字技術的數字弱者,剖析數字弱勢地位形成的深層原因和群體需求,重視數字技術個人拒絕權的保障。

鑒于目前數字技術應用已經與社會關系網絡高度融合,保障數字技術個人拒絕權離不開國家干預和物質支持。因為“公共”意味著向不特定社會成員開放,“公益”意味著對社會共同體成員有益,所以應當在公共領域和國家投資的公共事業工程里設置非數字技術服務。例如,盡管電子政務和電子投送在我國已經頗為成熟,但考慮到不會使用智能手機的老年人,法院、政府等國家機關仍有必要保留報紙、公告等傳統政務信息公開和投送方式,使公民能有權拒絕適用數字政務。同時,基于最低生活保障要求,應當在基本生活領域里保留非數字技術服務。例如,盡管電子支付在我國已經十分盛行,但考慮到無法刷臉識別的殘障人士,地鐵等國家投資的公共交通仍有必要保留現金支付方式,使公民在拒絕電子支付技術的同時也享有交通出行自由權??紤]到基本生活領域涉及市場主體參與的客觀現實,如出租車行業、民辦醫院等,政府宜以法律來引導相關主體保留非數字技術服務。

(二)數字弱勢群體傾斜保護的微觀適用

1.將數字弱勢群體傾斜保護融入網格治理中。數字弱勢群體傾斜保護需要融入網格治理模式中。2005年后,在我國試行已久的網格治理模式開始與以“維穩”為目標的社會管理體制相結合,應用范圍逐漸擴張至黨的建設、工會、婦聯等領域,延伸至其它行業的管理[21],網格治理已然實現物質、文化、人力等社會資源的重新整合。將數字弱勢群體傾斜保護融入網格治理,可借助網格治理的運作來克服以往社會保障工作中出現的條塊分割、各自為政、推諉扯皮等問題。與單純的政府組織和社區組織不同,網格治理空間存在著多元行動主體,既有代表政府行政力量的街區公務員,也有代表社會自治力量的社區工作者和志愿者。其中,政府因掌握較多權力和資源而在網格治理中處于主導地位,社區工作者是網格治理的主體力量,志愿者是輔助力量,各種治理力量相互作用,取長補短。這種多元治理模式更有助于數字弱勢群體保護政策的落實,在網格治理框架下,數字弱勢群體傾斜保護工作有望得到快速推進。例如,就前期調研而言,因為以社區黨員為代表的社區工作者更接近社區成員,所以將數字弱勢群體傾斜保護工作融入網格治理模式中,更容易掌握數字弱勢群體的真實訴求和分布狀況。就工作展開而言,社會志愿者可以幫助因數字技術應用能差而陷入數字弱勢地位的人,深入基層的街區公務員可以將數字弱勢群體分布狀況由城市細化到家庭乃至個人,進而有針對性地提供幫助。

2.聚焦具體場景查明數字弱勢者的真實需求。生活世界里各數字弱勢群體彼此交織、動態聯系,采取總體化方法的頂層設計無法統攝現實生活中多種多樣的生活事實。例如,發達地區不乏因自身經濟條件不佳而欠缺數字技術接入條件的個人,老年群體中不乏因自身認知水平高而擁有較高數字技術應用能力的個人。因此,欲促進形式自由平等向實質自由平等轉化,數字弱勢群體傾斜保護政策、法律和手段實施宜考慮具體數字弱勢者的特殊性。同時,形成原因不同使得數字弱勢者的地位也存在差異。例如,對數字主體而言,因欠缺數字技術接入能力和應用能力導致的數字弱勢地位具有相對穩定性,很難在短時間內發生改變;反之,數字主體在與數字企業互動的過程中,因勢單力薄等因素導致的數字弱勢地位具有流變性,不是所有權益受到侵害的數字主體都能成為適格的數字弱勢者。因此,數字弱勢群體傾斜保護政策、法律和手段實施宜聚焦具體場景,識別出真正的數字弱勢者和數字弱勢地位形成原因,查明具體場景下數字弱勢者的真實需求。當然,網格治理模式使之成為可能。

3.參酌權益保護緊迫性來確定傾斜保護措施。如前所述,數字弱勢群體傾斜保護應使數字弱勢者能獲得最低標準的生存保障。數字弱勢群體最低標準生存保障包含最低數字生存保障和最低生活保障。生存權是發展權的邏輯前提,如果數字弱勢者連最低的生活保障都不曾擁有,那么數字紅利分享更是無從談起。因此,最低生活保障優于最低數字生存保障。又因為最低生活保障既面向能擁抱數字社會的數字弱勢者,也面向客觀上難以或不能擁抱數字社會的弱勢者,所以政策落實者或法律適用者可以直接適用既有的社會生活各領域最低保障措施和標準。與之不同的是,最低數字生存保障只面向能擁抱數字社會的數字弱勢者。有限的物質投入和人力投入決定數字弱勢群體傾斜保護的可行性以重視成本效益分析為前提。因此,在微觀適用層面,政策落實者或法律適用者須重視具體場景下數字弱勢者的真實需求,并參酌數字弱勢者權益保護的緊迫性,進而有針對性地采取數字弱勢群體傾斜保護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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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項目: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重點項目“美好生活權利的證成與供給研究”(20AFX005);國家人權教育與培訓基地重大項目“數字時代人權保障的平臺義務研究”(22JJD820043);江蘇省研究生科研與實踐創新計劃項目“數字弱勢群體的權利保障研究”(KYCX23_0208)階段性成果。作者簡介:顧秀文(1995—),女,江蘇東臺人,東南大學法學院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數字法學。

【責任編輯:未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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