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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與高中政治《法律與生活》中的物權解析

2024-04-21 12:20
教學考試(高考政治) 2024年1期
關鍵詞:受讓人動產生效

郭 斌

(廣東省汕尾市城區林偉華中學)

隨著社會的發展,法律教育在我國的中學教育中逐漸占據了重要位置。其中,物權作為民法的一個重要領域,在《法律與生活》這一高中政治教材中被賦予了特殊的意義。然而,由于物權、債權、交付等概念的內在復雜性和教育方法的不足,對于許多學生和普通公民來說,這些概念仍然顯得較為抽象和難以理解。為此,本文將對這些概念進行深入地解讀和分析,希望能夠為讀者提供一個清晰、系統的認識框架。通過對比《民法典》與高中教材中的內容,旨在揭示這些法律條文背后的真正含義。

一、相關概念

物權是權利人依法對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權利,包括所有權、他物權,如房屋所有權。

債權是因合同、侵權行為、無因管理、不當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規定,權利人請求特定義務人為或者不為一定行為的權利,例如貸款合同中的還款義務。

交付是指將標的物或所有權憑證的占有移轉給受讓人的法律事實。交付是動產物權變動的公示方法,動產交付可分為現實交付與觀念交付兩種。

(1)現實交付

現實交付又稱直接交付,也稱為實物交付,是指動產物權的讓與人將其對于動產的直接管領力現實地移轉于買受人。

(2)觀念交付

《民法典》規定:

第226 條 動產物權設立和轉讓前,權利人已經占有該動產的,物權自民事法律行為生效時發生效力。

第227 條 動產物權設立和轉讓前,第三人占有該動產的,負有交付義務的人可以通過轉讓請求第三人返還原物的權利代替交付。

第228 條 動產物權轉讓時,當事人又約定由出讓人繼續占有該動產的,物權自該約定生效時發生效力。

第226 條明確指出,當權利人在物權設立和轉讓之前已經占有該動產時,物權會在民事法律行為生效時發揮作用。這意味著,只要權利人已經實際擁有動產,并完成了法律上的轉讓程序,該物權就會生效。第227 條指出,如果所有物在轉讓之前已經被第三人占有,出讓人可以將自己請求第三人返還原物的權利轉讓給受讓人以代替交付。第228 條強調了當事人間的約定在物權轉讓中的重要性。即使出讓人在物權轉讓后仍然占有該動產,只要雙方達成了這樣的約定,物權仍然會生效。通過法條我們可以解讀出:觀念交付是指在特殊情況下,法律允許當事人通過特別的約定采用變通的或觀念上的方法轉移標的物權利的交付方式,觀念交付主要分為三種,簡易交付、占有改定和指示交付。

簡易交付,又稱“無形交付”,是指標的物動產在訂約前已為買受人占有,買賣合同生效時即為交付完成。簡易交付的本質就是“動產標的物的買受人先占有而后購買”。典型的情形有“先借后買”“先租后買”。

指示交付是指在動產被第三人合法占有的條件下,出讓人與買受人約定,由第三人直接將動產交給買受人。買賣合同生效時即為交付完成。指示交付的前提條件是動產標的物的所有人和占有人分離,如果所有人和占有人合一不會發生指示交付。典型的情形有“先借給A 再賣給B”“先租給A 再賣給B”。

占有改定是指轉讓動產物權時,讓與人和受讓人約定,由讓與人繼續占有該動產,受讓人取得該動產的間接占有,以代替現實交付。租賃或借用合同生效時即為交付完成。占有改定的本質就是“動產標的物的所有人改變為占有人”。典型的情形有“先賣后借”“先賣后租”。

所有權是指所有權人對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根據主體的不同,我國將所有權劃分為三類:國家所有(全民所有)、集體所有、私人所有。

他物權是指所有權人在其享有所有權的物上為他人設定的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權利,包括占有、使用、收益。

準物權是指某人對物不享有物權,但事實上對物進行占有。占有人對占有物享有一系列類似于物權的利益。

二、物權、債權、他物權與所有權

(一)物權與債權的聯系

物權、債權與知識產權同屬于財產權,都是民事權利的一部分。其中物權是靜態財產權,債權是動態財產權,物權主要是解決物的歸屬和利用過程中發生的法律關系,而債權是解決財產變動過程中發生的法律關系。

(二)物權與債權的主要區別

1.物權的客體是物與權利,債權的客體是給付行為。物權是民事主體對物的權利,直接體現為人與物的關系。物包括動產和不動產,法律規定權利作為物權客體的,依照其規定。債權是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的權利,直接體現為債權與債務的關系。

2.物權是支配權,債權是請求權。物權是支配權,物權人可以就標的物自由行使其權利。債權是請求權,債權人并不能直接支配標的物,債權的實現依賴于債務人的行為。

3.物權是絕對權,債權是相對權。物權是絕對權,又稱對世權,物權人以外的所有人都負有不得干涉物權人的義務。債權是相對權,債權人只能針對特定的義務人主張自己的權利。

4.物權具有排他性,債權具有兼容性。物權的排他性是指同一物上不容許內容不相容的物權并存。債權的兼容性是指一個物上可以存在多個債權。

5.物權具有無期性,債權具有期限性。物權當中的所有權具有無期性,不受時間的限制。法律規定債權為有期限的權利,通常具有期限性。

6.物權具有法定性,債權具有任意性。物權的種類與內容由法律規定,不能自由創設,具有法定性。當事人可以在不違反法律與公序良俗的前提下對債權的類型任意創設,具有任意性。

(三)他物權與所有權的聯系與區別

所有權和他物權都屬于物權的范疇,但它們在性質和功能上有所區別。所有權是最基本的物權,代表對某物的完全支配和控制,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而他物權,如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雖然也允許權利人對物進行占有、使用和收益,但不包括物的最終處分權。需要注意的是,除了所有權之外的其他物權,都是在所有權的基礎上產生的。

以上知識點可以結合圖表1 進行理解。

圖表1

三、物權變動模式

物權變動是指基于特定的法律事實的發生導致物權設立、變更、轉移與消滅。物權變動涉及物權的創建、修改、轉移或消除,基于某些法律事實的發生。物權變動可以根據其原因分為三類:基于民事法律行為的變動、非基于民事法律行為的變動和特殊情境下的變動。其中的基于民事法律行為的物權變動是《法律與生活》中的重難點,所以這一部分需要著重展開。

(一)基于民事法律行為的物權變動

《民法典》第215 條規定,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

通過這個法條我們可以解讀出:不動產合同生效不需要辦理物權登記,動產合同生效不需要進行交付,動產與不動產的物權變動合同自成立時就生效,訂立有效合同時產生的是債權行為而非物權變動。動產依交付產生物權變動,不動產依登記產生物權變動?;诿袷路尚袨榈奈餀嘧儎拥幕竟綖?有效合同(債權行為)+登記/交付(物權行為)=所有權轉移(物權變動)。

1.不動產

《民法典》第209 條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依法屬于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所有權可以不登記。

從這一法條我們可以解讀出:登記既是不動產物權變動的生效要件,也是對抗要件。依法屬于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不需要登記,如礦藏、水流、森林等。不動產所有權變動的基本公式為:有效合同+登記=不動產物權變動。

2.一般動產

《民法典》第224 條規定: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自交付時發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通過這個法條我們可以解讀出:動產所有權的取得應當依照法律規定交付。因此,對于動產,一般來說,動產所有人按照轉讓財產所有權的意圖,直接把財產交給對方占有,對方就取得了該財產的所有權,一般動產不需要登記。一般動產所有權變動基本公式為:有效合同+交付=動產物權變動。

3.特殊動產

《民法典》第225 條規定:船舶、航空器和機動車等的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通過這個法條我們可以解讀出:船舶、航空器和機動車等特殊動產交付發生所有權變動(有效合同+交付),登記產生對抗效力,這類動產因為價值較大,我國《民法典》對這類動產進行了特別保護。特殊動產所有權變動基本公式為:有效合同+交付+登記>第三人。

4.例外情形

《民法典》規定:

第333 條 土地承包經營權自土地承包經營權合同生效時設立。

第335 條 土地承包經營權互換、轉讓的,當事人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登記;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第374條 地役權自地役權合同生效時設立。當事人要求登記的,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地役權登記;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第403 條 以動產抵押的,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通過以上幾個法條可知,土地承包經營權、地役權、動產抵押權合同生效即設立物權,無需交付或者登記,登記產生對抗效力。其基本公式為:合同生效=物權設立+登記>第三人。

(二)非基于民事法律行為的物權變動

1.知識拓展

非基于民事法律行為的物權變動包括政府征收、法律文書、繼承、事實行為等。在非基于民事法律行為中,交付或登記既非所有權變動要件也非對抗要件。其中政府征收決定自公法行為生效時發生效力;法律文書依據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的法律文書取得不動產所有權的,自法律文書生效時發生效力;因繼承取得不動產所有權的,自繼承開始時發生效力;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實行為設立或者消滅物權的,自事實行為成就時發生效力。

2.法律依據

《民法典》規定:

第229 條 因人民法院、仲裁機構的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決定等,導致物權設立、變更、轉讓或者消滅的,自法律文書或者征收決定等生效時發生效力。

第230 條 因繼承取得物權的,自繼承開始時發生效力。

第231 條 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實行為設立或者消滅物權的,自事實行為成就時發生效力。

《民法典物權編解釋一》第7 條 人民法院、仲裁機構在分割共有不動產或者動產等案件中作出并依法生效的改變原有物權關系的判決書、裁決書、調解書,以及人民法院在執行程序中作出的拍賣成交裁定書、變賣成交裁定書、以物抵債裁定書,應當認定為民法典第229 條所稱導致物權設立、變更、轉讓或者消滅的人民法院、仲裁機構的法律文書。

(三)特殊的物權變動

1.知識拓展

特殊的物權變動包括善意取得、先占、拾得遺失物、孳息等。特殊的物權變動不作重點,了解即可。

善意取得的基本公式為:無權處分(必要前提)+善意(不知情且無重大過失)+約定合理對價(約定即可,無需實際支付)+登記/交付=物權變動。

拾得遺失物:我國不適用遺失物歸拾得人所有,拾得漂流物、發現埋藏物或者隱藏物的,參照適用拾得遺失物的有關規定。

先占在完成瞬間即取得所有權,先占的基本公式為:無主物(動產)+自主占有=取得所有權

孳息是指原物所產出的物或者收益,包括天然孳息與法定孳息。天然孳息是指植物所結出的果實、動物的出產物。法定孳息是指利息、租金和其他因法律關系所得的利息。天然孳息,由所有權人取得;既有所有權人又有用益物權人的,由用益物權人取得。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法定孳息,當事人有約定的,按照約定取得;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交易習慣取得。

2.法律依據

《民法典》規定:

第311 條 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

(一)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價格轉讓;

(三)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

受讓人依據前款規定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的,原所有權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損害賠償。

當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權的,參照適用前兩款規定。

第312 條 所有權人或者其他權利人有權追回遺失物。該遺失物通過轉讓被他人占有的,權利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損害賠償,或者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受讓人之日起二年內向受讓人請求返還原物;但是,受讓人通過拍賣或者向具有經營資格的經營者購得該遺失物的,權利人請求返還原物時應當支付受讓人所付的費用。權利人向受讓人支付所付費用后,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追償。

第314 條 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權利人。拾得人應當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

第318 條 遺失物自發布招領公告之日起一年內無人認領的,歸國家所有。

第319 條 拾得漂流物、發現埋藏物或者隱藏物的,參照適用拾得遺失物的有關規定。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321 條 天然孳息,由所有權人取得;既有所有權人又有用益物權人的,由用益物權人取得。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

法定孳息,當事人有約定的,按照約定取得;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交易習慣取得。

第322 條 因加工、附合、混合而產生的物的歸屬,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法律規定;法律沒有規定的,按照充分發揮物的效用以及保護無過錯當事人的原則確定。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或者確定物的歸屬造成另一方當事人損害的,應當給予賠償或者補償。

以上知識點用思維導圖簡化為圖表2:

圖表2

結語:

物權制度不僅是法律體系中的重要組成部分,而且涉及我們日常生活中的許多方面,如購房與租房、汽車的購買與租賃、二手市場交易、繼承、拾得物品的歸屬等。通過對物權的學習,學生可以更加明確地認識到法律在日常生活中的重要性和作用。讓學生明白物權不僅僅是法律書本上的條文,更是與我們日常生活息息相關的實踐。學懂物權,學生可以培養自己分析問題、判斷情況的能力,在遇到相關問題時可以更加明確自己的權益,避免被侵犯。例如,面對購物糾紛,學生可以根據《民法典》中關于物權的相關條文,判斷自己的權益是否受到侵害,以及如何維權。學懂物權,學生會更加明白自己在社會中的角色和責任。讓學生意識到維護自己的權益同時,也要尊重他人的權益,共同構建和諧社會。另外,對于那些希望在未來從事法律、商業、財務等領域的學生來說,物權是一個非常重要的基礎知識。

總之,學懂物權不僅可以幫助學生提高法律素養,更可以培養他們的分析判斷能力、社會責任感和人際交往能力,為他們的未來生活和工作打下堅實基礎。同時,教師還可以引導學生思考物權和債權在實際生活中的應用和重要性,讓他們明白兩者的差異對于維護個人權益和保障合法權益的重要性,學生可以更好地處理與他人的關系,避免因為權益問題而產生糾紛。為他們未來的學習和工作打下堅實的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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