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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未愈,停工留薪期是否應當延長

2024-04-22 12:47曹寶卿
人力資源 2024年3期
關鍵詞:傷情工傷李某

曹寶卿

【基本案情】

李某系山東某公司的一名員工,2021年3月15日在上班的路上發生交通事故,經交通警察大隊認定,李某負同等責任。

2022年5月21日,公司向當地人社局提交了工傷認定申請。2022年6月5日,人社局依法認定工傷(視同工傷)。李某自發生事故之日起共住院335天。2023年6月8日,李某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為七級傷殘。

2023年11月,李某向公司主張工傷待遇,其中,李某主張因受傷后一直在治療、康復,無法工作,因此停工留薪期為12個月。那么,李某是否應該享有12個月的停工留薪期呢?

法律法規中的相關規定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后,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p>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山東省貫徹〈工傷保險條例〉實施辦法的通知》第十七條規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承擔以下任務:……(二)停工留薪期限確認……”

《山東省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管理辦法》規定:“第三條 工傷職工應及時將工傷醫療服務機構出具的診斷證明報送給所在單位,申請停工留薪。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協議醫療機構出具的診斷證明,按照《山東省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分類目錄》(附件1),確定其停工留薪期限,并書面通知工傷職工本人(附件2)。

“第四條 對于多部位或多組織器官受到傷害的,以對應的各停工留薪期中最長的期限作為該工傷職工的停工留薪期。各受損傷部位停工留薪期的時間不得累加。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的,經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后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12個月。

“第五條 遭受原發性損傷引起感染及并發癥的,根據協議醫療機構的診斷證明,可以在原停工留薪期的基礎上增加2個月。

“第六條 所受傷害部位或組織器官未列入《山東省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分類目錄》的,以臨床治愈或者經治療相對穩定的時間為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6個月。

“第七條 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滿,傷情尚未穩定或未痊愈,不能恢復工作仍需治療的,應在期滿前5個工作日內向本單位提出延長停工留薪期的書面申請,并提交協議醫療機構出具的休假證明。用人單位同意后,可以延長停工留薪期。

“用人單位對工傷職工延長停工留薪期有異議的,應在接到申請7個工作日內持該職工的工傷認定決定書、住院或門診病歷、相關檢查報告、協議醫療機構出具的休假證明、職工延長停工留薪期申請書等,向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延長停工留薪期確認。用人單位未提出申請的,視為同意延長停工留薪期。

“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確認結論前,工傷職工繼續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

“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未在規定的時間內提出延長停工留薪期申請的,停工留薪期終止?!?h3>停工留薪期確定流程

仍以山東省的相關規定為例。對于停工留薪期的確定,工傷員工有報送診斷證明的義務,用人單位有確定停工留薪期并負責書面通知員工的義務。但員工或用人單位對停工留薪期有爭議的,可以依據《山東省貫徹〈工傷保險條例〉實施辦法的通知》的規定,向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確認(相關流程詳見第63頁圖1)。

對于停工留薪期的延長,由用人單位負責確定,用人單位不同意延長停工留薪期的,應當依據《山東省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管理辦法》向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確認,否則,視為用人單位同意延長(相關流程詳見第64頁圖2)。

案例分析

結合本文的案例,我們分析以下問題:

●停工留薪期期限

本案中,李某未及時向單位報送診斷證明,單位也沒有核實確定停工留薪期及書面通知李某。那么李某的停工留薪期應當如何確定?結合目前的司法判例,主要有以下幾類觀點:

醫療終結之日,停工留薪期期滿。根據《山東省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管理辦法》第二條的規定,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是指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后,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期限。

申請勞動能力鑒定之日?;趯嶋H操作中,在填報勞動能力鑒定申請時,主管部門通常要求填寫停工留薪期滿,視為此時傷情穩定或停工留薪期滿。

仲裁機構或法院依法確定。案件審理過程直接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診斷證明,按照《山東省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分類目錄》,確定工傷職工的停工留薪期。

仲裁或訴訟程序中止,委托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根據《山東省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管理辦法》的規定,用人單位對于停工留薪期存有異議的,應由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來確認。

綜合以上觀點,結合李某的傷情,根據《山東省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分類目錄》,李某的停工留薪期應為5個月。李某未向用人單位報送診斷證明,用人單位也未曾核實確認停工留薪期。李某在停工留薪期內并未完全康復,仍然需要繼續治療,但李某在停工留薪期滿前5個工作日未向單位申請延長停工留薪期,因此,李某的停工留薪期是否必然延長至12個月,仍存有一定的爭議。

●停工留薪期滿后的工資待遇

《山東省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管理辦法》第九條規定:勞動能力鑒定期間,停發停工留薪期待遇,因傷情不能工作的,由用人單位發給生活津貼,其標準不得低于因病醫療期內的病假工資。

同時,從評定傷殘等級的次月起,需要繼續治療的,必須有工傷協議醫療機構的休假證明,其工傷醫療費予以報銷,但不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由用人單位發給生活津貼,其標準不得低于因病醫療期內的病假工資。

作者 勞達laboroot執業律師、高級咨詢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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