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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者面前?誰的平等?如何平等?

2024-04-24 14:32楊俊鵬
攀枝花學院學報 2024年2期

楊俊鵬

[摘要] 平等是社會主義法律的基本價值,是法理論關注的重要議題。新中國法律平等理論發展,與國家從站起來、富起來到強起來的奮斗歷程同頻共振、互動共生?!拔逅膽椃ā贝_立“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則,法律平等研究初漸,雖是階級話語下的論爭,但“何者面前、誰的平等、如何平等”的論題意識清晰化。改革開放新時期,再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公民在法律適用中一律平等”成為當時的通說。90年代后,市場經濟呼喚立法平等,法治現代化要求具化平等以關懷實踐。新時代以來,研究轉向實質平等,關注技術變革、人類命運共同體中的法律平等。當前我國發展不平衡、不充分,世界發展不平等、不穩定,法律平等研究將既深窺本土又放眼國際;既抽象演繹又具象關懷;既宏大敘事又精細化論證。

[關鍵詞] 法律平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立法平等;適用法律平等;權利平等

中圖分類號:D909.2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2-0563(2024)02-0089-17

DOI:10.13773/j.cnki.51-1637/z.2024.02.011

引言

平等作為社會主義法制/治的重要價值和基本要求,貫穿于立法、執法、司法和守法的全過程和各環節。中國共產黨一經成立,就將平等作為重要的價值追求和法制原則。1934年《中華蘇維埃共和國憲法大綱》第4條①,1942年《陜甘寧邊區保障人權財權條例》第2條也明確規定了這一原則。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理論思考——究竟是何者面前平等、誰的平等、如何平等②——是新中國成立后法理論關注的重要論題。

本文以新中國成立以來法理學界對法律平等研究的演進為進路,旨在發現總結新中國法律平等理論如何被提出、發展、深化和升華,并闡明歷史演進中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究竟是“何者面前”“誰的平等”“如何平等”,以促進對法律平等理論之理路和學理的認知。在此基礎上,希冀對法律平等研究之未來發展以必要的啟示。

一、法律平等研究初漸:階級話語的闡釋與批判(1949—1978)

新中國成立至中共十一屆三中全會召開的30年,是階級話語下奠定法律平等研究之初步基礎,并出現反復和曲折的時期。[1]此時,法律平等研究主要集中在兩方面:一是“五四憲法”確定“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則后,引發了學界關于法律平等的第一次討論;二是在革命思維和階級話語下,對資本主義的法律平等進行批判。但1957年反右擴大化后至改革開放這段時間,學界對該議題的討論近乎沉寂。

(一)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何者面前、誰的平等、何種平等

新中國成立初期,《共同綱領》規定了男女平等和民族平等原則,在隨后頒布的《婚姻法》《民族區域自治綱要》《選舉法》等法律法規中,也明確規定了男女平等和民族平等。但對法律平等的學理研究,需要追溯至1954年《憲法》中“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則的規定。一時間,如何認識這一憲法法律原則,成為學界研究的重點和熱點,引發了新中國成立后第一次法律平等問題的討論。具體言之,主要包含以下四方面。

一是“法律上平等”指立法上平等還是適用上平等,抑或二者兼有之,即法律面前平等究竟是何者面前平等。此時多數學者認為,法律平等僅指法律在適用上的平等。如金默生等(1956)[2]說,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是指,國家在適用法律,或其他法律實施中,對各個階級的人都按照憲法法律的規定一律平等。張光博(1957)[3]也強調不能將公民在法律上(指立法上)平等與法律適用上平等等同,并特意區分了法律上與適用上存在主體和內容的不同,法律上的主體是公民,而適用上則是國家機關;前者說的是公民個人與國家法律之間的關系,后者則是國家機關在適用法律時遵循的原則。

二是哪些“公民”在法律上平等,即法律平等是誰的平等。因“五四憲法”已明確規定法律平等的主體是“公民”,故論爭的范圍便是“法律上哪些公民平等”。對此,主要有“所有人”和“未被剝奪政治權利的公民”兩種觀點。金默生、李猛和朱云(1956)[2]說,由于社會主義法律反映的是人民意志,在立法中就已經明確了人民的利益,因此在法律實施中應平等適用于包括階級敵人在內的所有人。但樓邦彥和李光燦(1955)[4]則強調,“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僅適用于所有公民,不包括國家依法剝奪政治權利的封建地主和官僚資本家等人。也即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不屬于公民,不應當在法律上與公民平等。

三是公民在法律上哪些方面一律平等,即法律平等的內容是什么,也即法律上如何平等。形成了“民族平等、男女平等說”和包括民族平等、男女平等在內的開放內容。胡其安、秋禹、肖生等(1954)[5]認為,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即是民族平等加男女平等。與此有不同意見的張光博(1957)[3]指出,就我國歷史實際而言,明確民族平等和男女平等確實有重要意義,但不能因此認為公民的平等權利就是民族平等和男女平等二者的相加,還有諸如社會出身、教育程度、宗教信仰等諸方面的平等。

四是公民在法律上平等是否意味著權利義務平等。對此,有兩種觀點。李光燦、楊化南等(1955)[6]認為,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意味著我國每個公民在權利義務上是平等的,一切公民都有平等的權利義務去參加國家管理,參加政治的、經濟的、文化的和社會的生活。但張光博(1957)[3]認為,二者是兩個不同的問題,他從法的階級性角度指出,現階段剝削階級還沒有最后消滅,法律上權利義務平等不包括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只適用于公民。從其論述看,他所謂的法律上僅指立法上,法律上平等與權利義務平等是兩個問題,實際上指的就是立法上權利義務不平等。

(二)批判資本主義法律平等

革命思維下的階級性話語是這一時期法律平等研究的顯著特點。在此條件下,資本主義國家的法律平等理論和司法實踐不受限制地遭到廣泛批判。學者們從馬克思主義階級立場出發,認為資產階級憲法具有反動本質,并認為資本主義法律規定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具有欺騙性,進而揭露并鞭撻資本主義法律實踐的虛偽性。如譚叔辯等(1954)[7]說,馬克思主義認為法律作為階級社會產物,是統治階級意志的反映,為階級利益服務,進而強烈指出,法律的階級屬性決定了資本主義法律不可能對各個階級同等看待,并且,在資本主義國家的法院中,由于法官受到資本、金錢驅策,絕不可能平等地適用法律。只有在人民真正當家作主的國家里,法律平等原則才能真正成為事實。此外,不少學者還從法律平等之下的權利平等、立法平等等具體議題中,批判資本主義法律平等的腐朽性、虛偽性。[8]

(三)小結與評析:法律平等研究的論題意識清晰化

新中國成立后的30年,是人民政權取得并加強,社會主義建設在摸索中曲折前進的時期。與此相應,法理界對法律平等的研究總體上經歷了從肯定到否定的過程。盡管階級話語控制下的“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則,不同學者對其含義、主體、適用對象和范圍存在不同認知,也未能在討論中形成一致的觀點。且不無遺憾的是,1957年反右擴大化后,由于受到法律虛無主義思想的影響,法律平等原則被當作資產階級、修正主義的東西遭到批判,[9]被視為是“敵我不分”“革命與反革命講平等”“抹殺無產階級法律的階級性”,被定性為資產階級的異端邪說[10]。甚至在1975年和1978年的憲法中,均刪除了“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內容,法律平等問題成為被討伐的對象[11],學界在理論上對法律平等的討論幾乎處于沉寂狀態。

但其中的部分觀點不乏真知灼見,并為往后各階段承繼,且也正是這些論爭,使得法律平等研究所要進一步厘清的范疇清晰化,對法律平等研究的問題意識逐漸明朗。如果要清晰地認識法律平等原則,就需明確法律平等究竟“在何者面前”“是誰的平等”“如何實現平等”。如若不能對此做出清晰的界定,法律平等只能成為冗余性概念。實際上,1978年底中共十一屆三中全會召開以后,中國經歷了三次思想大解放,給中國法學帶來了無窮的活力,迎來新中國歷史上法學發展的黃金時期,法律平等再一次成為論爭的主要戰場。此后各階段對法律平等的研究也主要是從這幾個方面展開、深化和細化的。

二、法律平等大討論:何者面前?誰的平等?(1978—1992)

1978年12月6日,李步云在《人民日報》發表了題為《堅持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文章,指出資產階級法律平等的進步性與虛偽性,強調我國公民在法律上人人平等是真實可實現的,堅持之,是歷史、社會進步的必然和客觀要求,拋棄之,則意味著允許一部分人享有特權,憲法和法律就會遭到破壞[12]。該文被公認為是當時法學界突破思想理論禁區的第一篇文章,是時代之先聲。隨后,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公報宣布要保障人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第二次大討論的帷幕由此拉開:“法律面前”平等是立法面前平等,抑或是司法面前平等,抑或是其他法律實施面前平等;“人人”的主體及其范圍是什么;法律平等與法律上權利義務平等是何關系等,成為該階段論爭的焦點。

(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何者面前

改革開放初期,針對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究竟是立法面前平等還是司法面前平等,抑或既是立法平等也是司法平等問題,展開了激烈討論。與上一階段“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討論相比,其內容都圍繞法律上的平等究竟是立法上還是適用上平等來展開。不同的是,這一階段的論爭更加激烈,內容更為豐富,且形成了主流觀點——公民在司法上一律平等。

一種觀點認為法律面前既是立法面前,又是司法面前。如潘念之、齊乃寬(1980)[13-14]不遺余力地強調,立法是司法的前提,如果立法上不確認公民的平等權利,司法適用上也就不會有平等權利的保障,因此法律面前平等既是司法面前平等,更是立法面前平等。程輯雍(1980)[15]、胡承槐(1981)[16]也認為立法平等與司法平等是統一的。他們指出,若想確保公民在司法上是平等的,首先要保證立法上的平等,因為司法適用必然以法律規范為依據,司法的平等就是要保證法律規范上的平等,而法律規范的平等即是立法的平等,立法上平等是司法平等的前提基礎。

另一種觀點以法的階級性為抓手,認為法律面前平等只能是司法面前平等,不可能是立法面前平等。針對立法平等論,李光燦等(1980)[17]指出,如果法律平等包括立法平等,就會背離法的階級性。李步云等(1978)[12]也認為,階級性是法的本質屬性,立法要體現人民和階級敵人的本質不平等,司法適用中應當對任何人平等。因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實質上就是立法上不平等前提下的司法平等,體現了法的階級性,且立法上不平等和司法上平等相結合是社會主義法制的基本原則。還有學者區分立法和法律的具體規定,強調立法平等論混淆了立法和法律上的具體規定之間的界限,進而誤解了立法和法律實施的關系[18]。

由此可知,該觀點認為立法平等論忽視了法的階級性,如果講立法平等,就是不講法的階級性,法所具有的強烈的階級性與適用法律時具有的平等性不能混為一談。也即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僅僅指在法律制定后的適用上,才應堅持人人平等原則。

經過論爭,法律平等是法律適用上的平等,成為當時的通說觀點,被主要法理學教材所采用[19]。如今,我們以反思性態度回理時發現,立法平等與司法平等之爭之所以成為論爭的焦點,其中重要原因是,此階段對法本質的認知是在階級思維和階級話語框架下展開的,很大程度上受法本質“唯階級意志論”的影響,得出立法上不平等但司法上平等的論斷,是法階級意志的體現。

(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誰的平等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中的“人人”指的是誰、其范圍是什么?對此,學者們從不同視角和依據出發,提出了公民說(全體公民說)、人民說、國民說、部分公民說等觀點。

第一種觀點認為“人人”指的是“公民”。這一觀點一方面承繼了“五四憲法”中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規定,一方面受李步云文章影響,不少學者贊同“公民在法律上平等”的觀點。就公民所包含的范圍而言,該觀點認為國家法律須統一、平等地適用于全體公民。[20-23]還有學者將其范圍做了擴大,認為法律上平等不僅存在于公民之間,還存在于法人之間和地方之間。[24]與前一階段對公民范圍討論的比較中可以看出,學界在此階段已經拋棄了公民不包括被剝奪政治權利之人的觀點。

第二種觀點是中共十一屆三中全會公報(簡稱“公報”)中的提法。公報首次提出“人民在自己的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即要保證“人民”在自己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成為當時對法律平等最明確的表達?;诖?,黃維鳴等(1979)[25]指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則的確切含義是“人民”在自己的法律面前平等,也只能在“人民內部”講平等,這是因為法律是人民的法律,不是“敵人”的法律,人民在自己的法律面前是平等的,對“階級敵人”講法律平等與法的階級本質存在根本性沖突。[26]與之不同,潘念之、齊乃寬(1980)[14]則說,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國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此外,還有國民說、部分國民說等觀點。但是這些觀點在當時屬少數派,且在討論之后認為,“國民”與“公民”同義,人民是一個政治概念,而公民是一個法律概念,因此,國民或部分國民說、人民說的表述逐漸被放棄。

基于對法律平等的主體及其范圍有不同認識,該原則的表述也呈現為三種,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和“人民在自己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對此,一般認為前兩種提法基本一致。多數學者認為“人人平等”的主體是“公民”,公民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第一種提法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已約定俗成地成為法理上通用的提法。

(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與“法律上權利義務平等”辨識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否意味著“公民在法律上有平等的權利義務”?與前一階段對此論題的論爭結果相對峙不同,該階段學者的意見相對統一,認為二者既相互區別,又密切關聯。一方面,從階級立法觀角度講,若將法律平等視同為“讓階級敵人和人民群眾享有平等權利”,就是把法律平等與平等的權利和義務這兩種不同的概念混為一談。而另一方面,盡管從立法角度來說,公民平等的權利和義務是不平等或不完全平等的,從司法角度來說是平等的。概言之,從立法層面來說,權利義務平等不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一部分;從法律適用層面來說,它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一部分。實際上,此時對二者關系的討論就是“何者面前權利義務平等”的另一種表達,因為權利義務是法律的核心內容,但凡論及立法或司法平等,就會涉及權利義務平等。支持立法平等意味著支持公民在任何時候在法律上權利義務平等,支持司法或適用平等則意味著只有在法律適用時權利義務才是平等的,立法上權利義務不平等。

(四)小結與評析:公民在適用法律上平等

這次較大規模論爭在理論與實踐上有兩個顯著特征,一是同前一階段相同,仍是階級話語框架下的展開;二是討論的內容也是法律平等是何者面前、誰的平等問題,但內容和深度上有較大發展,在一些基本問題上達成了一致的意見。[27]大部分學者接受了“公民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觀點。同時,法律平等的討論,對我國的立法實踐產生了直接的推動作用。1979年6月五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通過的《人民法院組織法》《人民檢察院組織法》《刑事訴訟法》及其后制定的其他法律,特別是1982年通過的《憲法》,都明確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則。這場討論也極大激發了法學理論工作者沖破禁區、探索真理的熱情,為法學領域其他重大討論揭開了序幕。

當然,現在看來,當時的討論也存在一定的局限。如論爭雙方都沒有完全擺脫階級斗爭的思維進路,以階級對立的思維方式批判對方,特別是反對立法平等論者以法的階級性為“棍子”,把立法平等論逼到“階級調和”和“修正主義”的死胡同[28],批評立法平等論者將資產階級的法律平等生搬硬套地應用于分析社會主義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還有一些學者將法律絕對地分為資產階級法律和社會主義法律,并認為既然資產階級法律沒有立法平等,社會主義法律當然也就不講立法平等。此階段對“法律面前包含立法面前平等”持否定態度,大部分教材中也明確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僅意味著法律適用的平等,而不能擴及立法平等。[28-30]這一狀況在市場經濟和法制(治)現代化建設開始后出現了歷史性轉折。

三、現代化范式下法律平等之何者面前、如何平等(1992—2012)

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與法制(治)建設是中國式現代化的重要標志和基本內容。1992年10月,中共十四大提出建立和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1993年將“國家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寫入憲法。1997年9月,中共十五大報告指出“健全社會主義法制,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1999年憲法修改時鞏固了這一治國方略。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依法治國基本方略和法治國家建設的目標使得現代化范式成為支配和影響法學研究的基本研究范式。[31]在現代化范式影響下,市場經濟呼喚立法平等,依法治國要求法律平等關注權利之機會平等、司法平等的量化、特殊群體權利平等保護等。

(一)何者面前:市場經濟呼喚立法平等

平等是市場經濟發展的基礎,市場經濟對立法面前人人平等有客觀需求,人人平等實際上是市場經濟的法律反映。[32]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建立發展過程中,階級斗爭學說逐漸式微,法本質唯“階級意志論”話語霸權開始動搖。在此背景下,法理論界涌現出大量研究成果,促進了立法平等理論的更新和立法實踐的發展。具言之,主要形成了以下三種論證進路。

一是從市場經濟現代化建設需求出發,反思法唯統治階級意志論的平等觀。這種觀點認為,市場經濟從客觀上需要立法平等,法治發展也必然走向立法平等。江平(1993)[33]說,根據不同階級地位制定的法律,不符合市場平等競爭原則。郭道暉、文正邦(1994)等[34-35]也強調,敵對階級作為階級已被消滅,人民民主專政不再是對反動階級的專政,因此,不應在立法上預設權利的不平等,而應體現市場經濟主體在立法上的平等,實現“身份到契約”的進步。當然,這并沒有否定法的階級性,而是指出,法律確是統治階級意志的體現,但僅作為統治階級意志的體現,就過分強調了階級對立,忽略了法的社會屬性,不是法本質的合理表達,對推進法律和經濟現代化建設十分不利[36]。法的階級性只是法本質的一方面,在市場經濟下還要體現市場經濟規律,其社會性同樣應被揭示和重視。如此一來,將法的階級性與社會性相結合,為立法平等破除思想禁錮提供了可能。

二是從市場經濟各主體之權利平等保護證立立法平等。閆國智、徐顯明(1993)[37]說,權利平等是法律平等的核心內容,舍此則無所謂平等,若將其排除于平等的范圍之外,就等于取消了平等,因而,平等不能僅限于法律實施,還有立法權利平等,二者并非相互排斥的對立關系,只有立法上權利平等,才能保證法律實施上權利平等。若上述論證成立,進一步需要釋明的是,既然法律平等要求權利平等,那么,平等在法律中究竟是原則還是權利?邵誠認為,平等是立法總原則。[38]與此相對的觀點則認為,將平等作為原則,就排除了平等權,故應將其作為一項基本權利[39]。后來,學界普遍認為平等既是一項權利,也是一個原則,二者并不沖突。

三是從法律平等的憲法內涵來理解立法平等。焦洪昌(2002)[40]從平等是“一項憲法原則”的角度,對“平等是否包含立法的平等”這一問題作出明確回答。他說,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中的法律當然包含憲法,因而,依據憲法制定的所有規范性法律文件,都要服從憲法所確立的平等原則,都不得侵犯憲法所確認和保障的平等權利,且從世界各國的憲法發展和法治實踐來看,公民在立法上的平等已成為共識。與此同時,對法律面前平等包含立法平等仍有一些質疑聲,主要以法的階級屬性為其依據。但盡管如此,與前一階段立法平等幾乎沒有生命力相比,此時的立法平等觀念不再“孤掌難鳴”,而是越來越多地被學界和民眾肯定,成為主流觀點,并逐漸滲透到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立法實踐當中。

(二)如何平等:法治現代化要求法律平等細化

在基本厘清法律平等是何者面前、誰的平等的基礎上,越來越多的學者開始關注法律平等如何實現的問題。同時,市場經濟和法制(治)現代化建設在客觀上要求作為原則和基本權利的平等能夠落地關懷實踐。主要集中在權利之機會平等、司法平等的量化、特定群體權利平等保護等議題上。

1.法律權利之機會平等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就是權利的平等。[41]權利平等是我國公民平等權的根本內容,是法治特征質的規定性?,F代法治之社會公正、政治民主和法制權威等特征的內涵,都離不開權利平等,都要落到該基點上才能作出某種實質性的解釋。平等作為權利,能夠約束國家權力,減少立法、執法和司法中的不平等,進而促進法治,包含權利的形式平等和實質平等。機會平等是權利形式平等的重要方面[42],確保在法律上機會平等,是現代市場經濟的基本原則之一,是現代法治的重要原則。[43]

這一時期,學者主要以城鄉發展不平衡突出的社會問題為切入點,研究二元法制的機會平等問題,主要涉及政治權利平等、民事權利平等等方面。如在政治權利機會平等方面,引起學者關注且影響廣泛的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的修訂問題。有學者指出,2010年《人大選舉法》修改前規定“八比一”或“四比一”城鄉選舉比例,造成城鄉人大選舉的機會不平等,進而提出實現城鄉“同票同權”的“城鄉按相同人口比例選舉人大代表”的原則,有助于實現城鄉居民選舉權的機會平等。[44]此外,學者們分析了戶籍、國土資源權利、城鄉稅費、國民收入再分配等二元法制,認為二元法律制度以及由此形成的差別法律待遇,是造成農村貧困的制度根源。[45]在民事權利機會平等方面,較具代表性的是2005年“三輪車車禍案”,引發學者對城鄉“同命不同價”的關注,有學者認為,從根本上消除這一不平等現象,就需要樹立憲法平等理念,明確立法平等,注重人作為權利主體的平等保護。

法理上對反歧視訴訟的理論反思是機會平等研究的核心面向。歧視是對平等機會理念與原則的否定。周偉(2006)[46]說,平等和禁止歧視在本質上是一致的,平等不反對差別,但反對沒有合理依據的區別對待。還有研究從就業方面更細致地指出,所有人不得因與工作毫無聯系的特征而受到不平等待遇。對域外禁止歧視立法的比較研究,是當時反歧視研究的一大亮點。他們認為,盡管中外各國的歧視有著不同的政治、經濟和社會條件,但通過對歧視的定義和適用類別、反歧視立法、反歧視的機構以及救濟途徑的比較分析,域外反歧視的立法和實踐將對我國歧視問題的研究和解決提供了有益的借鑒。

2.司法平等的量化

此階時司法平等研究已經不再是對法律面前平等究竟是司法面前平等還是立法面前平等的爭論,而是研究司法平等本身的相關問題,如司法平等學說、評價指標以及司法適用平等。胡玉鴻(2003)[47]說,司法平等是司法公正價值的實現方式,馬克思主義司法平等包含對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平等保護,對當事人訴訟平等的條件予以同等的保障。楊松才(2015)[48]分析了司法平等的評價指標,指出司法平等作為司法公正的評價指標之一,其本身也是由法律地位平等、訴訟權利平等和法律適用平等等要素構成的,這些要素也是分析司法平等的主要指標。與胡玉鴻的觀點深度契合。有學者在司法平等的具體適用方面做了研究,認為平等作為司法的核心價值,對于防止公訴裁量權濫用具有重要意義,應當完善公訴制度,以更好地保障當事人獲得平等保護的權利。

3.特定群體權利平等保護

權利平等保護問題首先要關注權利主體在現實社會中,其權利是否得到平等保護。權利主體特別是特定群體權利平等保護,包含著豐富的平等內容,涉及性別平等、弱勢群體權利平等保護等子題,是法律平等重點關注和保護的對象。部門法和人權法學者對這些子題的研究取得了豐碩的成果。在法理研究中,蘇力(2008)[49]的觀點值得反思,他指出,一方面弱勢群體權利平等保護要于法有據,且要保證在具體案件中,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一方面也要重視立法中弱勢群體權益傾斜保障的社會基礎和倫理基礎,要做到社會利益平衡。但這并不意味著,平等將排除對殘疾人、孕婦等特殊群體的傾斜對待。齊延平等(2006)[50]認為,婦女、兒童、殘疾人等弱勢群體處于結構性社會歧視中,需要法定的特別保護,要通過制定傾斜性的法律規范,實質性實現特定群體人權平等保護。

4.平等與其他法律價值的關系

對平等與其他法律價值的比較研究,有助于深層理解法律平等。市場經濟意味著平等競爭,平等與效率的關系則成了十分重要的理論問題??傮w而言,學界認識到了兩者在法律上不可分割的統一關系,但又有明顯的價值偏向。有學者認為,基于市場經濟發展規律和經濟體制改革要求,效率在法的價值中居于首要地位;效率居先并不排斥平等,只有主體以平等資格、在平等條件下公平競爭,才能激發和保證持續的效率。與此不同的觀點認為平等和效率處于同一位階,效率是實體性、根本的目的價值,平等是程序保障性的手段價值,效率是平等的歸結,平等是效率的前提和基礎。肖北庚(1995)[51]則從建構平等與效率二者協調機制的實踐訴求出發,認為以往法學理論界在對平等與效率的探討側重于法理分析,對如何構建促進平等與效率協調發展的法律運行機制研究相對薄弱,提出應當以平等與效率的法律內涵及其關系分析為理論基點,通過對我國平等與效率現狀的宏觀透視,提出了協調平等與效率的具體法律對策。

平等與其他法律價值——如民主、自由、正義的關系是認識法律平等的又一重要方向。趙震江、付子堂(1998)[52]曾對平等與民主的密切關系做了清晰說明,認為要全面理解民主,就要看到基于國體政體原則的公民權利,特別是平等權利,民主從消極意義上講即沒有特權,從積極意義上講即人人平等。平等與自由都作為法律之重要價值,是法律規范欲達之目標,張文顯認為二者在靜態上都是抽象理想,是兼容和諧的,但在動態上,自由將產生更大的不平等,會出現矛盾沖突。法理論中平等與公正是一對既相互區別又緊密聯系的概念。俞可平說,平等在法律價值范疇是基本權利,公正則是程序的概念,主要體現為合理調節社會資源和權利分配的規則、制度和程序,平等的結果與公平的程序相結合,就是社會正義的實現。在實現社會公平正義過程中,法律平等具化為若干社會熱點問題,相關研究更加緊密結合社會現實,重點關注具體的、不同領域的不平等現象。公平問題和權利平等保護問題是恒久的法哲學和法理學問題,只不過在不同的時代和不同的歷史發展階段有不同的表現方式,以及人們對其有不同要求。

(三)小結與評析:立法平等與法律平等之細化

1992年之后,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法制(治)現代化建設,為法律平等理論的發展提供了深刻動因,在客觀上深化了對該原則內涵的認識。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需要的生產力、運作機制、安全保障和市民社會理念等,就是通過勞動者、公平競爭及產權制度、契約精神等來實現。這就意味著,應在立法上主動消除可能阻礙市場經濟發展中的主體、機制、保障等方面不平等的法律因素,以及其他制度性風險,因而,立法平等訴求應運而生。實現了從“公民在法律適用上一律平等”到“公民既在法律適用上平等,更在立法上平等”的理論嬗變[10],并具化了法律平等如何實現的內容。

這一時期,法律平等理論之所以實現從法律適用平等到立法平等的“驚心動魄的跳躍”,主要有兩方面動因。一方面,市場經濟和法制現代化建設促使階級思維和階級話語淡化。法律平等問題不再是階級立場是否正確的問題,也不再是單純的政治話語或法律文本如何理解的問題,而是被真正作為法理論問題受到關注。法律平等研究不再僵化地套用語錄“引經據典”去“權威立論”,也不再將立法平等的證成建立在法唯統治階級意志論的基礎之上[10]。另一方面,理論研究與社會現實的聯系更加緊密。70年代末80年代初,平等問題研究缺乏足夠的社會實踐基礎,或停留在高度抽象的思想認識層面,或徘徊于對過往的糾錯。但從90年代往后,法律平等研究因立基于市場經濟發展和法制(治)現代化的現實需要,呈現出強烈的理論闡釋、解說之愿望,顯現出鮮明的社會化趨勢。

同時,我們還應看到,在市場經濟確立和發展的初階,人們一門心思追求經濟總量,法律平等的研究也隨之出現“粗糙”的一面。例如,圍繞市場經濟發展去論證立法平等,未從正面回應立法平等與法的階級性的關系問題;證成立法平等主要是為了市場經濟主體平等自由地參與市場競爭,但過于強調市場經濟的發展勢能和效率,一定程度忽視了競爭中可能出現的資源過度集中與分配不均,以及城鄉二元法制差距加大等不平等問題。當然,我們并非責備當時的法律平等研究存在不足,苛求其具有超越時空的前瞻能力。實際上,我們毋寧是在反思性態度中,更客觀地看到了這一時期法律平等研究之邏輯演繹、理論深化的積極意義。

四、新時代法律平等理論升華及實踐關懷(2012至今)

新時代以來,在習近平法治思想的指引下,法律平等理論實現從形式平等向實質平等的跨越。研究闡釋習近平法治思想中的平等思想,一方面能夠促進權利平等的實質性實現。另一方面指引實踐回應人工智能、大數據等新技術變革帶來的數字平等問題及人類命運共同體中的法律平等問題。

(一)法律平等理論升華:形式平等轉向實質平等

新時代以來,習近平總書記反復強調法律平等對全面推進法治中國建設的重要意義。全面落實依法治國基本方略,堅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健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障機制,完善體現權利公平、機會公平、規則公平的法律制度,維護國家法制統一、尊嚴、權威,之所以反復強調這一理念,是因為平等是社會主義法律的基本屬性,是社會主義法治的基本要求。這些理念集中反映在習近平法治思想中。習近平法治思想是新時代以來全面依法治國和人權法治保障實踐經驗的歷史總結,深刻凝練了中國法律平等理論與實踐的理論底色和話語邏輯。法理學界正在積極闡釋習近平法治思想中的法律平等論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科學內涵不斷得到拓展深化。習近平法治思想之法律平等,不僅強調在立法和法律適用上要實現平等,而且要更加注重實質平等的追求。

習近平法治思想蘊含著豐富的法律平等的理論資源,理解并闡釋相關理論是新時代法律平等研究的重點。其中甚為重要的是,習近平法治思想中的‘法律平等觀超越了形式上的平等,關注的是實質平等,這意味著在法律體系中須保證每個人平等地享有各項權利,并且使每個人的平等追求——如機會平等、適用規則平等都能在法律的框架內,且能得到法律的保護。因而,堅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就必然使全體人民共享社會發展成果。習近平法治思想將平等放在解決社會基本矛盾的高度,歸根結底是要實現全體人民共同富裕,體現了將平等價值向結果之實質平等范疇進一步展開的愿景。

一方面,習近平法治思想要求國家堅持以人民為中心,保障人民在法律上人人平等。張文顯說,習近平法治思想要求堅持以人民為中心,堅持人民在法治中的主體價值和中心地位,保障人民平等參與、平等發展權利,就是要確保權利的實質平等實現。付子堂等指出領導干部應帶頭樹立法律平等觀念,習近平法治思想中的法律平等是法治思維的重要內容,尤其是“每個領導干部必須深刻認識自己在全面依法治國中的特殊重要性和肩負的重大責任,牢固樹立憲法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另一方面,權利平等是習近平法治思想的核心內容,是社會主義法治的精髓和要義之一,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則在權利方面的具體體現。其中,特定群體權利平等保護是習近平法治思想和習近平關于尊重和保障人權重要論述的核心內容。平等是特定群體權利法制的前提,法律保障特定群體平等參與、平等發展的權利,在法治實踐中不斷成為現實,實現了實質平等保障。習近平法治思想指引下的中國特定群體權利保障的理論與實踐發展,堅持各特定群體權利的平等定位,推進權利的平等保障。特定群體權利實質平等保障的立法方面,弱勢群體保護的立法目的是確保在法律面前的實質平等,而非為了保護而保護甚至無限保護;立法途徑是資源分配傾斜,但應受合理與公平原則的限制,不得產生反向歧視,而更具實質意義的是,弱勢群體自身應參與涉及切身權益的規則制定中。

(二)技術變革中的法律平等:機遇與挑戰并存

當今世界正快速進入數字時代,人的生存和發展越發依賴數字科技,甚至運用數字技術的能力一定程度上直接決定一個人的發展及其程度。但不得不關注,與數字技術發展的方興未艾形成鮮明對比的是,數字紅利并未惠及每一個社會成員,反而帶來了更嚴重的社會分化,我們可能正在面臨形成一個數字強弱極端化的更不平等的社會。黨的二十大報告提出要加快建設數字中國,我國“數字中國”正在加速建設,以互聯網、大數據、云計算、人工智能等為代表的數字科技成為時代的標識,法理論迎來數字平等研究新機遇,是法律如何實現平等的新面向。新技術變革引發的不平等問題,日益受到法理論和實踐的關注,國內外學者對數字不平等問題開展了諸多研究。

有不少學人關注數字人權平等保護問題,構成新時代法律平等理論的實踐關懷之一?!盁o數字,不人權”,數字科技與社會生產和人民生活深度融合,數字科技的廣泛使用已經成為人民生活、生存和發展須臾不可或缺的部分[53]。數字人權平等問題成為信息革命帶來的新興問題。盡管,互聯網中數字身份的符號化實現了機會和起點平等的規則,但由于數字科技的固有特征、不均衡傳導和社會既有結構等客觀因素存在,反而可能加劇知識水平、技術能力和年齡差異等帶來的不平衡,進而導致出現“知識貧困”“信息貧困”、權利缺失、能力不足的“數字弱勢群體”,他們在社會中地位處于邊緣、資源匱乏、易受挫傷,是法律平等理論和法治實踐必須面對和解決的重要問題。數智社會中,數字信息的接入、數智產品和服務的獲取、使用以及借此獲得數智化發展的能力因人、因環境而異,這種差異對個體數字權利的平等實現有深刻影響。也可能會進一步導致數字使用和發展之機會、資源、能力等方面的結構性失衡,引發實質不平等,進而威脅共同體的價值根基。

數據平等利用是人工智能、大數據新技術帶來的又一新命題。數字化技術應用所帶來的不平等,不僅存在于前述數字技術的普通民眾之間,還存在于數據的管控者與使用數據的普通民眾之間。因為當前的數據交易與利用實踐中,數據作為關鍵性生產要素,主要為少數企業所控制,作為用戶的個人則難以利用數據。因此,數據管控者與民眾平等使用數據是法律平等研究和實踐亟需關注的。我國目前傾向對企業數據進行確權,以期實現數據的公平利用。但是在丁曉東(2023)[54]看來,數據具有聚合性、關聯性、場景依附性、非競爭性與非排他性等特征,確權無助于解決數據利用過程中的爭議,他提出將數據視為權益混同的聚合型財產,通過行為規制與數據治理實現數據平等利用,是更為合理可行的路徑。人工智能在司法實踐中已有所運用,倒逼理論界關注司法實踐中的平等問題,特別是法院數據的智能化處置存在的不平等風險。有學者指出,傳統司法活動僅就行為適用規則,排除其他身份因素干擾。但基于信息采集和運算規則的人工智能會形成概率性個體規則,某一(些)行為隨著數據積累和算法學習,其影響不因處理結束而終結,并且隨著數據積累,在司法實踐中,會出現強者愈強而弱者愈弱的趨勢,法律平等將面臨解構的風險。[55]

由此可見,一方面,數字化帶來了生活方式、生產方式和治理方式的深刻變革,數字正義有助于實現更高水平的平等。但另一方面,數字技術的發展帶來了諸如數字(據)權利不平等、數字化歧視,出現了“數字弱勢群體”;大數據控制本身帶來的社會不平等、個人權利在大數據時代備受擠壓的倫理和法律問題、數據管控者與個人之間的信息不對稱和權力不平等,均挑戰著平等價值。但毋論技術如何變化,面對數字技術發展和人的數字化生存實際,我們需要直面已經或將出現的不平等實際與挑戰。這就更需準確確立數字法治之平等價值的內涵、屬性與邊界重新立定和限縮平衡,防止數字技術對社會平等的普遍性侵蝕。

(三)人類命運共同體構建需要法律平等

習近平總書記十分鮮明地提出,“和平、發展、公平、正義、民主、自由,是全人類的共同價值,也是聯合國的崇高目標”[56]。人類正處在大發展、大變革、大調整時期,世界多極化、經濟全球化深入發展,社會信息化、文化多樣化持續推進,新一輪科技革命和產業革命正在孕育成長,同時,人類也正處在一個挑戰層出不窮、風險日益增多的時代,各國相互聯系、相互依存,全球命運與共、休戚相關①。人類命運共同體理念正是在這樣的全球發展背景下產生,并對人類社會形成新認知、新理念和新價值,給全球治理提供了新思想、新思路和新方案。

當今全球政治、經濟、軍事、社會及科技等多方面各層次的交往,要想實現和平、發展與共贏,首先就須確保各方交往的平等性,其中最重要的就是法律規范的平等。世界各國主權平等,是國與國規范彼此關系最重要的準則,也是聯合國及所有機構、組織共同遵循的首要原則,是人類命運共同構建的基礎。主權平等要求各個國家在國際交往中均應得到平等對待,也要平等對待他國,主權和尊嚴必須得到尊重,各國平等參與決策,構成了完善全球和平、穩定、平等發展的重要力量。人類百年未有之大變局新形勢下,更要堅持主權平等,推動各國權利平等、機會平等、規則平等。龔柏華(2018)說,“一帶一路”倡議是促進全球治理體系變革、倡導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的重要步驟,其中共商、共建、共享的“三共”原則將成為人類命運共同體構建的國際法基石,是國家主權平等原則的繼承與發展[57]。

實際上,無論是國際社會交往之主權平等還是其他國際關系交往規則,最重要的就是法律規范的平等性。也不論是國與國、國際組織、非政府組織之間的利益共生還是風險共擔,想要形成一致行動并取得成效,首先就要確保關系各方之間的交往規則是平等的。規則平等特別是法律規范平等,成為國際社會交往,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的基石和重要價值指引。

(四)小結與評析:法律實質平等回應實踐

新時代以來,在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和習近平法治思想指引下,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進入高質量發展新階段,人類命運共同體建設實現新突破。習近平法治思想蘊含著深刻的法律平等內容,理論界在法律平等問題的研究中取得了顯著成就。法律平等理論實現形式平等轉向關注如何平等的實質平等研究;新技術變革帶來的不平等問題成為學者關注的熱點和重點問題;人類命運共同體構建中的法律平等問題,既是國之大者,也是理論界應當關注并給予實踐關懷的時代命題。

同時,學界在法律平等問題的研究上,還需更加重視我國發展不平衡不充分的主要矛盾在社會生活中的深層面實際,既要敏銳地發現實際生活中存在的不平等問題,還要在法理論上對此進行精準而深刻的分析。當今世界,一方面全球經濟、社會發展不平衡、國際交往中不平等問題日益突出,人類面臨著如何平等、和諧相處的實踐難題。然而,另一方面人類又是利益、風險及命運與共的共同體。因此,消弭人類生存發展中的不平等問 題,是當今及將來迫切需要關注的法理論內容。在主權平等的基礎上,認識到國際交往中應當確保規則平等。而國際交往規則的平等本身又將成為學界進一步需要精細化論述的對象,如規則平等的主體性要求、內容要求、適用范圍,以及如何確保平等主體之間在規則上的實質平等等問題。

①人類面臨的風險挑戰有:世界經濟增長乏力,金融危機陰云不散,發展鴻溝日益突出,兵戎相見時有發生,冷戰思維和強權政治陰魂不散,恐怖主義、難民危機、重大傳染性疾病、氣候變化等非傳統安全威脅持續蔓延。詳見習近平2017年1月18日在聯合國日內瓦總部的演講《共同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

五、法律平等研究總結與啟示

(一)法律平等研究的理路總結

回顧新中國法律平等研究的演進歷程,回首其經歷的風雨曲折,總結新中國法律平等研究的經驗,對當下及未來法律平等研究具有深刻的啟發意義。

第一,從背景變遷看,法律平等研究從外在分裂性①走向內在一致性,表現為法律平等研究的理論化轉向。如改革開放前“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則確立過程中,“公民”“法律面前”內涵的確立頗受階級話語的阻撓,儼然成為“階級斗爭的科學”。隨著社會主義經濟、法制(治)現代化推進,革命思維和階級斗爭逐漸式微,法的階級性和社會性統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回歸法理論的軌道,并不斷得到深化和升華。

第二,從研究進路看,縱向的歷時性演進,一方面清晰呈現法律平等研究的發展歷程的階段性特征,另一方面能夠展現法律平等內容的演進歷程。橫向內容看,每一發展階段的內容可以歸納為法律平等的何者面前平等、誰的平等、如何平等問題??v向的研究演進和橫向的內容融合發展,既客觀清晰展現了法理論上法律平等的演進與新中國從站起來、富起來到強起來的奮斗歷程緊密相關、共生互動,又展現出在每一特定歷史時期研究內容的跨越式發展。

第三,從發展內涵看,法律平等研究從“階級內平等”到“形式上平等”,再到“實質性平等”,表現出逐步理性化、學理化和實踐化的變遷特征。新中國成立初期反“封資修”、同修正主義作斗爭的革命斗爭思維主導了法學的全部內容,法律平等研究概莫能外,只講階級內的平等。改革開放后,這種階級斗爭思維逐漸消退,法律形式平等得到發展,但仍未完全擺脫階級話語的控制。20世紀90年代以后特別是新時代以來,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法制現代化建設的實際需要,現代化成為法律平等研究的重要范式,法律平等理論實現了形式平等向實質平等的轉向。

法律平等研究的發展是對社會現實的映射,是學者在特定的政治、經濟與社會條件下逐步解放思想,參與法治實踐的結果。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歷經數次討論,無一不是特定歷史背景下的展開,并隨著政治、經濟和社會的發展,研究也隨之深化、深刻。這一方面說明,在特定歷史時期對法律平等的討論,并非一定有非此即彼、非對即錯的、必須遵循的普適性原則和絕對真理,也并非存在必須恪守的教義。[10]因此,另一方面啟示我們“真理越辯越明”,各種觀點在良性交流、廣泛的論爭中才能“越來越接近真理”。同時,法律平等研究啟示我們,特定時空條件下,學者關于某個問題的認識總是有限的,必定會受到特定歷史條件和自身局限性的束縛。這就決定了,我們不能苛求特定歷史時期的學者把握有關問題的全部真理。這期間必然要經歷一個不斷迭代、深化的歷史過程,正如我們仍要繼續當下與未來法律平等問題的研究。

(二)法律平等研究的反思性啟示

新中國法理學法律平等問題研究的演進有著明顯的時代特征,理論來自 實踐,又與實踐互動發

①所謂“外在分裂性”是指學術之外的“左”與“右”的政治話語的影響,主導了新中國成立以來至1978年的中國法學。即便是1978年改革開放以后至今,這種影響仍舊以各種不同方式存在著。詳見周尚君的《中國法學的話語流變考略》載于法制與社會發展,2012年第5期第13頁。

展。立足當下而展望未來,法律平等研究更需拓寬研究領域,既注重國內平等實踐,也關注國際社會平等發展;既重視學理分析,更需關懷實踐,在理論與實踐的互動圖景中推動法律平等理論的發展;學理分析既要宏大敘事,更要進行精細化論證。

法律平等研究的題域上,深窺本土平等實踐和關懷人類平等發展是其大者,更為重要的是要精準切入實際題域。新中國成立以來,學者更多關注憲法法律對平等的規定,重視解決法治平等問題,并取得了顯著成就。今后,我國法律平等研究要著力紓解我國發展不平衡、不充分主要矛盾下的具體實際,如婦女、兒童、老年人、農民工等特定群體權利平等問題,中西部協同發展中的法律平等問題,城鄉發展不平衡問題,數字弱勢群體權益保障問題等。

世界各國都已深深融入全球化發展浪潮之中,人類儼然是利益共享、風險共擔、命運與共的共同體,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是世界各國人民前途所在。因此,法律平等的研究在人類命運共同體的宏大敘事中,要聚焦如何確保不同經濟發展水平、不同文化、不同政治、不同社會交往規則的國家和地區,在法律規范中的平等問題。

國內外研究視域下的法律平等何以切入并展開?從既往經驗看,仍需以關懷具體實踐為指引,繼續深化、創新理論研究。我們已然走進一個數字的、人類命運共同體的時代,數字平等、國際和平穩定平等發展是法律平等理論必須面對并需要發揮重要作用的時代命題。但我們也面臨著新技術發展、人類命運共同體構建過程中更隱秘性、但又更具廣泛性的不平等問題,如數據利用不平等、全球數字強權、數字經濟壁壘等。這就要求,一方面要善于發現數字技術發展、國際交往中可能增加不平等的社會風險的問題。另一方面,數字技術形塑人的生活方式、政府的管理方式是具體的、深刻的,人類命運與共比以往任何時候更加切實,因此,法律平等理論要回應、支持和指引紓解這些不平等實際問題,就必然要繼續深化、創新基礎理論,成為社會平等實踐之實踐理性。

既然需要深化創新法律平等理論,該如何深化創新?主要是要實現宏大敘事和精細化論證相結合,這是今后法律平等問題研究的重要方面。宏大敘事為法律平等理論提供宏觀方向,新中國成立以來的法律平等研究實際上更多的是從宏觀的政治、經濟、社會等方面展開的論爭及論證。新中國法律平等理論研究關注宏大敘事,與我國法制建設特別是立法發展密切相關,理論論證平等這樣的宏大問題必不可少。即使在今天,我國已經形成完備的法律體系,宏大敘事的作用依然重要。

平等價值的宏大敘事仍發揮著衡量實在法“合理性”的作用,裨使以實在法為前提和主導的法制建設能夠更加完善。一方面,經過論證,在理論上厘清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何者面前、誰的平等、如何平等,這是處在宏觀、中觀層面的論述。但若將此原則具體化后,又會在一定程度上出現適用范圍不明、規范效力不清以及解釋同案同判存疑的問題。因此,另一方面,為了使這一抽象原則和權利不顯得冗余,就必然考慮如何繼續將其落實在具體的法治實踐中。平等原則具體化解決社會發展中出現的不平等問題,應著重解決當前社會發展不平衡、不充分的突出問題,就要法律平等理論透過層層迷霧發現實際不平等問題的本質。這就必然要在宏大敘事的基礎上更需穿針引線式的精細化論證,實踐中的法律平等理論,就是精細化論證的平等理論。[58]如果說宏大敘事為法律平等理論的發展提供“骨骼”,那么,精細化論證是在骨骼上“造血增肉”。如此,法律平等理論的價值方能更好彰顯,關懷實踐的目標方能更好實現。

六、結語

新中國法律平等研究與國家政治、經濟和社會發展同頻共振,與特定的歷史環境互動共生。從縱向法律平等研究之演進歷史看,后一階段的內容是在前一階段研究成果基礎上的進一步推進,呈現出鮮明的承繼性。從橫向法律平等研究之理論內容看,每一個階段基本是以圍繞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究竟是何者面前的平等、誰的平等、如何實現平等展開的論爭或論證。

當前及今后一段時期,我國發展不平衡不充分的主要矛盾繼續存在,新技術變革能否讓人更幸福前途未卜;人類和平、穩定、平等發展的風險挑戰與機遇長期共存。法律平等理論研究及其實踐關懷,將繼續為紓解國內外發展不平衡、不充分、不平等的重要面向。中國學人在習近平法治思想指導下,繼續秉承求理論之真、務實踐之實的精神,將國際視野和中國立場相結合,理論創新與社會實際相結合,宏大敘事與精細化論證相結合,賡續法律平等研究,為我國平等理論與實踐發展貢獻新方法、新思路和新舉措,為世界平等發展提供中國方案,貢獻中國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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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付麗萍]

Before whom? Whose equality? How to Achieve Equality?

— A Study of Legal Equality in New China

YANG Junpeng

(Administrative Law School,Southwest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Chongqing 401120)

Abstract: Equality is the fundamental value of socialist law and an important topic of legal theory.The development of the theory of legal equality in New China resonates and interacts with the countrys struggle from standing up and becoming prosperous to becoming strong.The “May Fourth Constitution” established the principle of “citizens being equal before the law,” marking the initial emergence of the study of legal equality.Although it was a debate under the discourse of class,the consciousness of the issue “before whom,whose equality,and how to achieve equality” became clearer.In the new era of reform and opening up,the discussion on “equality before the law for all” and the idea that “citizens are equal in the application of the law” became prevalent.In the 1990s,the call for legislative equality emerged with the advent of the market economy,and the modernization of the rule of law demanded the actualization of equality to care for practice.Since the new era,research has shifted towards substantive equality,focusing on legal equality in technological changes and the global community of human destiny.Currently,Chinas development is uneven and insufficient,and world development is unequal and unstable.Therefore,the study of legal equality will ?investigate the domestic as well as international aspects,encompassing both abstract deduction and concrete care,and ranging from grand narratives to meticulous argumentation.

Keywords: ??legal equality; equality before the law for all; legislative equality; equality in the application of the law; equal righ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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