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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合規管理完善路徑探析

2024-04-27 10:37向昱馨
華章 2024年3期

[摘 要]合規管理是企業可持續發展的基石,是企業防控合規風險、提升核心競爭力的重要保障,加強企業合規管理,是落實黨中央全面“依法治國”戰略和全面推進“依法治企”要求的重要舉措。隨著經濟活動的全球化,營造開放透明和公平有序的營商環境、強化對企業的合規監管已成我國各界共識。近年來,企業合規改革深入推進,受害人作為企業合規中的重要一環,企業合規的完善應該注重從被害人的視角出發,確保被害人的權益得到保護和尊重。

[關鍵詞]企業合規;被害人視角;附條件不起訴

一、恢復性司法理念在企業合規案件中的引入與運用

(一)正視過去,彌補既有損失

恢復性司法理念強調的是對被害人的修復和補償。對于恢復性司法理念在企業合規案件中的應用,一方面主要是由于企業犯罪過程中,對于受害人造成了巨大的經濟損失,企業相較于自然人,具有更強的補償與賠償能力;另一方面主要是由于企業可能往往由于社會地位、稅收、資源等原因陷入錯誤的優越感,侵害受害人權益,致使受害人受到的賠償不充分。

對于其在企業合規案件中的運用,企業合規以 “涉罪企業—被害人—社會” 的關系為中心,重點對于既有損失進行彌補,2021年淮南某機械有限公司在無實際貨物交易的情況下騙取增值稅稅額67425.78元,在認罪悔罪、補繳全部稅款后做不起訴決定,將恢復性司法理念合理應用于實際[1]。

(二)修復關系,實現多方共贏

當一家企業存在合規問題時,涉及的不僅僅是企業自身的損失,更涉及被害人的利益、相關政府部門的聲譽及整個社會的公信力。在企業合規案件中,恢復性司法理念主張以修復受害人和社會關系為目標,在保護法律秩序的同時,關注個體和社區,實現多方共贏。

我國在具體實際案例中引用恢復性司法理念。例如,Y公司暗箱操作中標學校取暖空調設備采購的招標項目,由于其有自首情節,且正處于快速發展階段,疫情期間帶頭捐款捐物,最終決定對該案適用企業合規試點工作,以鼓勵為主進行激勵。整改期間,Y公司依法合規承攬工程2000余萬元,穩定持續提供就業崗位200余個[2],在就業、公司信譽、政府聲譽等方面達成共贏。

(三)面向未來,降低再犯可能

恢復性司法的作用不僅強調恢復損失,修復關系,也是為了面向未來降低企業刑事犯罪和行政違法的可能性。相較于對結果的懲罰,更突出“預防”的目的,降低再犯可能性,以及督促企業更好地承擔社會責任。例如,張家港S公司、雎某某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案,在辦案過程中,有關方面通過積極引導涉案企業開展合規建設,最終S公司各項經營步入正軌,業務預期翻番,發展勢頭強勁,成功降低再犯可能性[3]。

恢復性司法理念鼓勵企業承擔社會責任,也突出強調對涉罪企業“挽救重于懲罰”。監督企業進行合規整改,采取整改措施,確保企業今后的運營合規,預防未來可能存在的違規行為。在我國,由于企業合規屬于“舶來品”,所以在進行本土化的進展中也存在諸多問題,尤其是將企業合規從高風險金融行業到小微企業進行大跨度發展中[4],我國基于被害人的視角并未進行太多關注與反思,所以這也是需要我們進行關注的焦點。

二、企業合規中被害人權益保護的理論與實踐反思

(一)企業合規中被害人權益保護的立法性缺失

被害人權益保護的立法性存在缺失,這是長期以來一直存在的問題。企業合規中沒有考慮到被害人權益的保護和恢復,例如,《關于建立涉案企業合規第三方監督評估機制的指導意見(試行)》(以下簡稱《第三方機制意見》)并未對被害人的權利保護作出全面規定,特別是對于一些大型企業,有時可以利用其影響力和資源優勢規避一些法律賠償和補償責任。企業合規的相關法律更多是為了保護企業的利益,所以對于被害人權益保護并無過多規定,不僅在實體法上缺乏被害人權益保護的專門規定,在程序法上也缺乏被害人參與企業合規建設規定,對被害人賠償的具體規定也未作說明。企業合規中被害人權益保護的立法性缺失需要進一步完善相關法律法規并相應進行制度安排。

(二)企業合規中被害人的主體性缺席

企業合規中被害人往往被忽視或者被置于次要的地位。一方面,被害人沒有被納入企業合規建設的重點范疇。企業通常會關注自身的合規情況和風險,而忽略了對被害人權益的保護和救濟。另一方面,被害人缺乏獨立的主體地位和聲音,往往只是作為證人或者涉案人員出現,無法獨立地表達自己的意愿和需求。具體而言,《第三方機制意見》第十條規定:“涉案企業、個人及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或者其他相關單位、人員提出適用企業合規試點以及第三方機制申請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受理并進行審查?!笔芎θ丝梢蕴岢鱿嚓P意見,但沒有細致規定誰來聽取,何時聽取,是否制作筆錄,以及如何規制聽而不取。因此,企業合規中被害人的主體性缺席需要進一步提高對被害人權益的重視和關注。

(三)企業合規中被害人參與的限度和界限不清

對于企業合規的相關實踐方面,被害人參與程度不足,企業在制定合規政策和決策時,未充分考慮被害人的意見和需求,使其參與感降低。除此之外,企業在合規事務中未向被害人提供足夠的信息,使他們難以了解自己的權益、合規政策及報告違規行為的渠道,或者是在實踐過程中被害人過度參與。企業可能過度依賴被害人的意見和建議,將其視為唯一的參考,而忽視其他利益相關方的聲音和專業意見。這可能導致決策的不平衡和不全面。在認罪認罰案件辦理程序中,確實需要平衡被害人的參與[5],理性的態度應該是兼顧各方利益,并建立相應的權益保障機制?!蛾P于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指導意見》中規定了被害人的參與問題,包括聽取意見、促進和解諒解和處理被害方異議。然而,在制定相關政策和法規時,應更加細致地考慮被害人參與的具體方式和界限,并確保被害人的權益得到妥善保護[6]。

三、被害人參與企業合規制度的必要性

(一)有助于對涉罪企業進行刑事合規效果的評估

被害人參與企業合規制度的實施,可以從多個角度增強企業的刑事合規效果。如果被害人能夠參與企業的合規制度制定和執行,并從整體上監督和評估企業的刑事合規情況,那么企業必然會更加重視刑事合規問題。在企業治理中,企業如果能夠與被害人建立聯系并廣泛接受被害人的監督和評估,那么就會更容易獲得公眾的信任和認可,提高企業的社會聲譽,增強企業的市場競爭力。被害人在企業的合規制度中擔任重要角色,并能夠通過企業制度化的合規措施保護自身的權益,那么在刑事訴訟中被害人的地位也會更為堅實。這樣一來,被害人的權益會得到更好保障,刑事訴訟的公正性和有效性也會得到提升。

(二)有助于消弭公眾對“法外施恩”的質疑

從試點地區實踐產生的典型案例來看,涉罪企業合規整改的內容包括制定各類合規專項制度、接受合規檢查等內容。其整改內容與刑罰均具有相當程度的制裁性,但是公眾對于企業合規仍然存在“法外施恩”的質疑,首先,因為企業合規整改的性質不明,整改的過程中并不是基于刑法的明文規定,在此背景下,雖然它具有實質性的制裁性,但是難以跨越形式上的不被信任感。對于“關于企業合規的治理是否僅僅是為了進行企業保護”的質疑難以消弭。其次,企業合規的參與主要是由檢察院、公安機關、第三方機構和專業人士進行,公眾參與幅度低。因此,被害人參與企業合規制度可使得公眾減少對于企業合規附條件不起訴等的質疑。

(三)有助于彌補外部監督的不足

政府、監管機構、行業協會等對企業的外部監督在某些情況下能夠起到很好的監管作用,但也存在監管不力、監管短板等問題。因此,完全依靠這些外部監督來保障企業合規是不夠充分的,引入被害人的參與,可以提供另一種監督機制,從內部進行監督和管理。被害人作為企業直接接觸到的權益關系人,對企業的行業、業務、經營管理等情況非常了解。如果被害人能夠參與企業制定合規制度,監督企業合規情況,并在合規有所疏漏時提出意見和建議,就可以從內部有效地彌補外部監督的不足。此外,企業在制定和執行合規制度時,需要考慮被害人的權益,增強自身的法律風險意識,加強內部管理,防止刑事違法行為的發生。

四、基于被害人視角的企業合規完善策略

(一)完善企業合規案件中的被害人權利保障的相關立法

為了完善企業合規案件中的被害人權利保障,需要在相關立法中做出完善。第一,立法明確被害人的權利地位。在相關立法中應該明確被害人的權利地位,保障其在企業合規案件中的權益不受侵犯。具體而言,可按照《認罪認罰指導意見》第16條,讓被害人參與到合規計劃的制定過程中,甚至可以在合規考驗期中對被害人進行回訪,考察涉案企業是否確實停止侵害并完成整改措施。第二,完善對企業合規案件中被害人權益的賠償,相關立法應該加強對企業的侵權責任,增加企業對被害人的賠償,并規定補救措施等。第三,建立被害人維權機制。被害人維權機制是保障被害人權益的重要手段。檢察機關決定對涉案企業適用企業合規第三方機制前,應將已履行賠償義務作為審查標準之一,以維護被害人的合法權益。

(二)建立有效的企業與被害人溝通機制

1.暢通企業與被害人的溝通渠道

為了暢通企業與被害人的溝通渠道,建立有效的互動機制,企業需要主動與被害人接觸,了解其利益和訴求??梢栽O立專門的被害人服務熱線或設置投訴處理機構,收集被害人的信息和意見,并及時回應和處理被害人的投訴和意見。組織見面會和聽證會,邀請被害人代表參加,聽取其意見和建議,并就規范、措施等向被害人進行說明,以及建立社會責任委員會,為企業制定社會責任方針和制度提供支持和建議,并監督企業的社會責任履行情況。通過以上方式建立起企業與被害人之間的有效溝通渠道,可以深入了解被害人的需求和意見,加強企業對被害人權益的保護和支持,提升企業社會形象和信譽度。

2.建立合理的被害人賠償機制

在企業犯罪的附條件不起訴中,賠償機制應該作為附條件不起訴的附加條件,并且從多個維度明晰賠償規定。第一,財產性質的賠償,對于企業合規案件中有具體被害人的案件而言,賠償的范圍應當針對犯罪行為已造成及將要造成的損失,對于沒有具體被害人的案件,根據案件的具體類型,進行經濟返還與賠償。第二,行為性質的補償,除去在經濟層面的賠償,在行為層面,涉事企業的悔過態度也是企業是否合規的評估關鍵,如對被害人或者向社會的道歉。

(三)建立有效的多元化主體參與機制

第一,需要重視被害者的參與機制,長期以來,刑事訴訟注重三方結構的約束與穩定,但對被害人的地位卻沒有給予足夠的重視。在實體法上,受害人應當得到賠償,在程序法上,應當重視被害人的應用程序的影響。此外,在賠償直接被害人所造成損失,保護被害人參與權的基礎上,將被害人是否已獲得合理賠償及對是否適用不起訴表示理解作為必要的先決條件,具體的賠償方式和合理的賠償金額需要根據具體情況確定被害人的不合理要求制約了企業犯罪不起訴條件的適用。

第二,多元主體共同參與,協同互補,加強監管。一是由檢察機關主導的監管。檢察機關除業務部門辦案人員外,應設立刑事合規專員,全程參與對企業的監管,承辦對案件的審查、協議簽訂和監管考察等項工作。二是獨立的第三方監控人模式。獨立監控人與涉案企業簽訂獨立監控協議,明確監控權限、職責范圍、履職方式、聘期、費用、權利義務及違約責任。三是行政部門監管模式。即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過程中,對于符合適用合規考察條件的企業,委托政府行政部門擔任考察機關。

結束語

企業合規已是大勢所趨且需不斷完善、深入改革,但是基于受害人角度的企業合規完善依然存在較大空白,對于受害人的保護更多的是遵從刑法、民法等相關法律的規定,并未對受害人權益進行系統保護??梢?,我國有待在立法、司法、執法層面將企業合規中受害人權益保護進行整合。此外,企業犯罪附條件不起訴的實踐已經顯示出良好的社會效果,有望成為企業犯罪治理的一種重要模式。概言之,將包括恢復性司法在內的現代刑事司法理念融入其中,在立法和實踐中確認和進一步探索具有重要意義。

參考文獻

[1]陳光中,馬康.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若干重要問題探討[J].法學,2016(8):3-11.

[2]方彬彬,郭航.認罪認罰案件被害人的權利保障問題研究:以關于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指導意見為視角[J].廣西政法管理干部學院學報,2020,35(6):22-29.

[3]郭恩澤,郭相宏.企業刑事合規激勵規范適用問題研究[J].天津師范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23(3):100-105.

[4]李蘭英.涉案企業刑事合規審查的“準入與驗收”標準[J].政法論叢,2023(2):100-112.

[5]梁濤.企業合規制度的本土化構建模式探索[J].北方法學,2023(3):108-119.

[6]張永進,任海勇.企業犯罪不起訴制度研究:基于中國檢察網3318份不起訴文書的考察[J].社會科學家,2023(3):113-119.

作者簡介:向昱馨(1995— ),女,漢族,湖南辰溪人,湖南師范大學法學院,在讀碩士。

研究方向:刑法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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