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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直播侵權現象的剖析及法律規制

2024-04-27 11:44蘇晗彤何晴
華章 2024年3期
關鍵詞:直播帶貨網絡直播

蘇晗彤 何晴

[摘 要]各頭部主播將網絡直播引入網友的視線范圍內,也逐漸形成了以網絡直播為核心的內容傳播模式,不僅延伸出“直播帶貨”等新興電子商務模式,還引得UGC、PGC等內容生產者紛紛效仿。但在此過程中,網絡直播陸續出現用戶隱私數據泄漏、侵犯他人著作權、侵犯他人肖像權等問題,尤其是自媒體主播,其法律意識十分薄弱,又不斷追求經濟利益的最大化,甚至在直播帶貨的同時,引發虛假宣傳及售賣、直播數據造假等現象。要知道,數字技術發展孕育出的網絡直播等媒介形態隸屬于網絡空間,但其和物理空間一樣擁有開放性、聚集性和交互性等特點,因此同屬于公共交往空間,同樣需接受法律的管控?;诖?,文章采用文獻分析法,深度剖析網絡直播的種種侵權現象和法律問題,并進一步提出強化網絡直播監管的具體對策,助力構建網絡直播合法化的管理體系,推動網絡直播平臺及經濟健康發展。

[關鍵詞]網絡直播;虛假售賣;直播帶貨;直播監管;直播侵權

基于4K/8K高清攝像技術,智能手機的拍照、攝像等功能不斷優化升級,為網絡直播提供了良好的硬件設施;與此同時,移動互聯網資費的降低讓網絡直播變得“觸手可及”:媒體可通過互聯網實時直播影視劇或音樂會,UGC可直播游戲、帶貨等。早在2017年,我國網絡直播的用戶規模已達4.22億,年增長率達22.6%,吸引了眾多垂直內容的用戶群體;同年,網絡直播因其打賞功能、付費坑位帶動了網絡經濟的高速增長,逐漸構建起完整的商業化產業鏈?,F如今,5G時代的到來促使網絡直播以更快的速度進入移動直播時代,直播產業越發壯大。然而,一些處于“灰色地帶”的侵權現象也隨之而來,因此,針對網絡直播的監管,亟待重視。在構建合法化的管理體系的同時,相關法律法規亦需更新迭代。

一、網絡直播行業存在的法律問題

(一)用戶的隱私數據泄露

當今移動互聯網便捷性強、開放度高,人人都可以直播講述自己的故事。雖然網絡直播少有平臺側視頻存檔現象,但屏幕前的用戶仍可以自發錄制、保存,導致主播的個人信息存在被公開泄露的風險,尤其是在面對“人肉搜索”等違法行為時,其敏感個人信息極有可能暴露于眾,使其人身和財產安全受到威脅[1]。

此外,人工智能、機器學習等技術改變了直播平臺的算法推薦機制,既為用戶提供了個性化的直播內容,又被廣泛應用在精準投放的效果廣告中,導致用戶數據泄漏與隱私侵犯時有發生。比如,直播平臺未經用戶同意,利用網站設置的cookie追蹤用戶的網絡瀏覽軌跡,收集其填寫的資料等數據[2];或者非法盜用用戶IP地址,未經用戶同意從其他網站購買用戶數據信息,并據此進行網絡精準營銷,提供地域性、關聯性強的直播內容;再者,在沒有事先告知征得同意的前提下,網站收集用戶信息的范圍超過用戶協議規定等,以上行為都有侵犯用戶隱私之嫌。

(二)容易侵犯他人著作權

網絡直播同樣存在侵犯知識產權的潛在風險。諸如游戲轉播、體育賽事轉播、直播中的音樂運用等,不可避免地涉及版權問題[3]。尤其是直播間所使用的音樂往往具有瞬時性特征——主播會根據用戶的反饋或是直播間的節奏調整背景音樂,也正是這種瞬時變化的緣故,導致主播無法提前預判進行報備,加大了直播侵權的可能性。

此外,隨著AR/VR等技術的發展,智能化“變裝”軟件應運而生,智能主播逐漸出現在人們的視野之中,雖然智能主播的研發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直播內容的生產效率,卻也容易被用于“洗稿”,侵犯原作者的著作權;而“洗稿”產業鏈的出現,延伸出“人工+機器”的洗稿方式,導致抄襲更加難以辨認。而且,直播這類實時發生的場景很難被判定為創意上的抄襲。

(三)容易侵犯他人肖像權

主播法律意識的缺乏導致其出格行為屢見不鮮。部分網絡主播為了“蹭熱點、蹭熱度”,在某一社會熱點爆火于網絡后常常蜂擁至事件發生地或者熱點主角的居住地,如全紅嬋奪冠事件、十元盒飯姐事件、大衣哥事件、B站二舅事件等。在熱點主角的居住地對其親屬進行圍堵等擾民行為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在他人不知情的情況下將其肖像曝光于直播間,更是直接侵犯了公民的肖像權。無獨有偶,曾有某網紅在直播平臺上直播虐狗,引起網友憤慨,遂有網友發動人肉搜索,在各大社交平臺上披露了網紅主播未整容時的照片以及相關家庭背景信息,捏造其與他人有不正當關系,侵害了網紅主播的肖像權和名譽權。

(四)主播的法律意識薄弱

由于網絡直播行業“熱錢”流入增大、成為網絡主播的門檻偏低等原因,大量人員涌入網絡直播行業,部分主播為了吸引觀眾眼球、加強競爭力,不惜在直播中違反公序良俗,甚至涉嫌違法。比如,某些主播通過線上與同平臺主播“約架”、教唆粉絲說臟話等行為展現所謂“男子氣概”;還有一些主播有意造成“浴巾滑落”等事件來吸引人氣,這些行為產生不良社會影響的同時,也可能間接導致違法行為。

(五)存在虛假宣傳及售賣

網絡直播的熱度催生出了新的銷售方式——網紅帶貨,一般由所謂的“頭部主播”即擁有百萬以上粉絲的主播通過直播的形式進行銷售商品。但是,一些主播所推銷的商品渠道不明、監管不到位,商品的質量及售后問題屢見不鮮,甚至還存在不少“三無”產品。不僅如此,網絡直播交易的消費者維權困難、維權成本高,導致帶貨商品售假的現象時有發生。

(六)網絡直播的數據造假

表面看來,算法技術是通過挖掘用戶個人喜好進行個性化推送,將趣緣群體引入直播間,通過技術賦能使電商直播實現全景式傳播[4];然而,用戶長期被大量同質化商品或同類商品的推送包圍,被迫強化對某類產品的認同,其消費行為不可避免地受到技術及資本的隱性控制。與此同時,直播樣態愈發豐富,為獲取更大利益,直播帶貨行業的造假之風盛行,圍繞“影響力”這一指標的造假儼然形成產業鏈。部分商家希望通過網紅效應提高商品的銷售量,因此“刷單”“買粉”“刷評論”等行為甚至成為行業潛規則。而高流量、高銷量為電商平臺帶來了熱度和人氣,部分平臺樂見其成,作為直接監管者疏于管理。

二、強化網絡直播監管的具體對策

(一)加速網絡直播專項立法

網絡直播屬于新興事物,我國對于網絡直播的專項法律法規尚不完善,這是導致網絡直播亂象的重要原因之一。在沒有相關法律條文約束的情況下,主播當然會將利益置于首位,傾向于做出種種越軌行為。盡管立法并非一日之功,但向專項立法過渡的過程中,可以采用2015年頒布實施的《新廣告法》及隨后的《互聯網廣告管理暫行辦法》進行管理,打擊網絡直播中的虛假宣傳、低俗傳播等現象[5]。

此外,人們還應該完善著作權法,保護原創作品?,F行的版權保護機制面對新興的新媒體傳播方式已明顯滯后,故相關法律法規的出臺迫在眉睫。洗稿現象需要由法律勒緊準繩。如杭州快憶科技有限公司“后羿采集器”因提供偽原創服務,抄襲他人文章,被法院判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10萬元。新的《著作權法》即將施行,侵權法定賠償額上限將大幅提高至500萬元,提高洗稿的法律代價,有利于遏制洗稿行為。

(二)發揮直播用戶監督作用

大部分互聯網用戶對隱私數據不甚重視,應充分利用互聯網、大眾傳媒等方式對用戶進行網絡信息安全宣傳與教育,呼吁用戶盡量少留或不留個人信息,留取后應及時處理刪除,提高用戶謹慎度,主觀上加強對信息的防護。同時還應對用戶進行普法教育,提升用戶媒介素養,避免人肉搜索等違法行為。

為發揮直播用戶監督作用,直播平臺可以給予網絡直播用戶監督權——觀眾在觀看直播的過程中,如果發現違法行為,則可以第一時間向平臺方反饋,由平臺予以制止,降低不良內容大范圍傳播的可能;此外,平臺的上級部門應提供信訪通道,如果平臺故意縱容不良直播內容,用戶也可自行整理相關證據上傳至上級監管部門處,由其對違規平臺和主播進行處罰[6]。不過,為規避惡意舉報現象的發生,對于多次無效舉報的用戶,平臺可禁止其在一段時間舉報作為限制,減少對監管部門人力資源的浪費,也能夠為廣大群眾營造一個健康、積極的網絡直播氛圍。

(三)完善平臺監管技術手段

由于人工巡查和監督的人力成本較高,人們也可借助大數據技術研發出一套基本可應用于所有直播間的監管系統。這一系統可對直播間的聲音和畫面進行抓取監控,在檢測到主播發言、行為有違法嫌疑時及時預警反饋到監督者處,再由人工對主播行為進行辨別。研發者可以定期上傳違規模型和行為,以此提升系統的精確度。應當承認的是,在現有技術條件下,開發這樣一套系統的技術架構和算法成本較高,及時性和準確性也相對較差,無法用于實際工作之中。因此,現階段需要設計出符合要求的計算模型和架構,在控制成本的同時,增強實時性。

(四)實行實名制并嚴格審查主播

直播行業應當引入更加嚴格的主播資質核查制度。比如,主播填寫身份證號碼進行注冊的同時,還需要通過手持身份證、人臉識別等方式進行認證,避免主播借用他人身份證進行違法直播;并且,在直播間出現異常情況時,監督者更容易在第一時間確定責任人、追查個人賬戶[7]。

同時,應適當加大對違法直播主體或個人的處罰力度。網絡直播的利潤巨大,現有法律條文的處罰上限對于如今的違法所得來說相對較少,因此很多平臺和主播都為了高收益不惜以身試法,即使因違法行為受到處罰,也并不會對其起到威懾作用。對于上述問題,有關部門針對網絡直播制定法律法規時應該加大處罰力度;對于監管不到位的直播平臺應該一并處罰,要求其上繳違法收益并處罰金,嚴重者可限制其直播活動的進行甚至吊銷營業執照,禁止該平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一定年限內從事直播行為和有關經營活動。

(五)建立跨平臺多級監管

直播平臺是監管直播人員的責任方,并且對有關管理部門負責,應該在此基礎上建立跨平臺、多層級的監管體系。

首先,建立跨平臺監督制度需要將曾進行違規操作的主播記錄存檔,在該主播轉移到其他直播平臺時,對新平臺進行違規提醒,督促其重點監督該主播的直播行為[8]。

其次,實行“直播主題申報”制度,要求主播在直播前進行主題申報,由監督部門進行審核。平臺應規范主播所使用的背景音樂和演唱曲目等,避免不良內容和侵權行為的產生;如果直播中出現了申報范圍之外的內容,監督者有權直接中斷直播。這種“先審后播”的方法可以有效避免違規內容。

最后,引進主播責任金機制,要求直播帶貨的主播上交占其直播收入一定比例的押金,用于產品質量糾紛的賠付,避免消費者售后無門的情況發生。

(六)建立并強化自律機制

一時的喧嘩并不能為平臺帶來持續健康的發展,加強行業自律才能贏得長遠的共同利益。執法者可聯合網絡直播平臺,設定明確的直播內容標準,對在線直播行業的監管做好“違法-違規-低俗”的等級界定,真正做到執法、監管有的放矢[9];此外,“低門檻”并不代表著“低素養”,網絡直播平臺作為網絡直播的內容提供方,有義務對簽約主播提供媒體素養培訓,執法者亦應督促相關平臺開展培訓,提高網絡主播的法律意識;直播從業者也應該自覺維護行業的健康發展環境,維護行業和企業的聲譽,尤其是網絡主播應嚴格規范自身的傳播行為,樹立堅強、自覺的倫理意識,在自媒體時代“自把關”,扭轉社會大眾對直播的不良印象。

結束語

網絡安全和信息化是一體之兩翼、驅動之雙輪,人們既要推進網絡基礎設施建設,鼓勵網絡技術創新和應用,推動網絡直播活動積極開展,又要建立健全網絡安全保障體系,用民商法、經濟法等法律法規和行業自律,構建網絡直播合法化的管理體系,提高網絡安全保護能力,做到“雙輪驅動、兩翼齊飛”。

參考文獻

[1]蔡琦琦.用戶版權侵權時網絡直播平臺注意義務的判定規則研究[D].青島:山東科技大學,2021.

[2]郭倩倩.網絡直播平臺演唱歌曲的著作權侵權問題研究[D].上海:上海音樂學院,2020.

[3]蔣一可.網絡游戲直播著作權問題研究:以主播法律身份與直播行為之合理性為對象[J].法學雜志,2019,40(7):129-140.

[4]浦萌迪.經濟法視域下直播帶貨虛假宣傳的法律規制[J].中國價格監管與反壟斷,2023(2):36-38.

[5]丁國峰,蔣淼.我國網絡直播帶貨虛假宣傳的法律規制:兼評禁止網絡不正當競爭行為規定(公開征求意見稿)[J].中國流通經濟,2022,36(8):29-39.

[6]史東明.法治化營商環境視域下“直播帶貨”的經濟法規制[J].遼寧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學院學報,2022(2):18-23.

[7]姚鋒,唐岳曦.網絡游戲直播畫面法律保護的前瞻性思考:再析“耀宇訴斗魚”案[J].邵陽學院學報(社會科學版),2021,20(3):25-31.

[8]林美辰,姚天沖.網絡直播中音樂使用的侵權行為分析:以音著協訴斗魚直播案為例[J].產業與科技論壇,2020,19(19):36-37.

[9]曹開研.加強監管,優化規則,完善秩序:網絡直播營銷管理辦法(試行)治理亮點探析[J].青年記者,2021(11):83-85.

作者簡介:蘇晗彤(2002— ),女,漢族,黑龍江哈爾濱人,北京郵電大學,在讀本科。

研究方向:網絡法,知識產權法。

指導教師:何晴(1986—),女,漢族,江蘇無錫人,北京郵電大學,講師,博士。

研究方向:競爭法,網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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