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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帶一路”共建中我國對外直接投資安全保障體系探析

2024-05-09 09:05李樂樂
東北亞經濟研究 2024年1期
關鍵詞:一帶一帶一路國家

王 霞 李樂樂

(蘭州財經大學,甘肅 蘭州 730020)

一、引 言

從2013 年習近平總書記提出“一帶一路”倡議以來,“一帶一路”沿線國家成為我國企業對外投資的重要目的地。根據2020 年度中國對外直接投資統計公報,2020 年中國對外直接投資流量1537.1 億元,首次位居全球第一;其中對“一帶一路”沿線國家直接投資225.4 億美元,直接投資存量達到2007.9億美元,相當于2014年的1.65倍和2.17倍。此后,我國企業在“一帶一路”沿線國家非金融類直接投資繼續增長,2021 年同比增長6.7%,2022 年同比增長7.7%,達到1410.5 億元人民幣,占同期對外投資總額的17.9%。截至2022 年底,中國在沿線國家累積設立的企業超過1.1 萬家,占中國境外投資企業總數的比重接近25%。[1]然而,由于“一帶一路”國家多為發展中國家,整體的經濟基礎較為薄弱,經濟結構單一,經濟穩定性差;部分國家地緣政治復雜,政權更迭頻繁,政治風險較高,[2]而且我國在“一帶一路”沿線國家的投資大部分是基礎設施投資,投資規模大、周期長,面臨的政治風險、經濟風險、環境風險、社會風險等更為突出。對中國全球投資追蹤數據庫的最新數據分析顯示,2013—2020年底,“一帶一路”倡議下我國的對外投資發生了80多例投資風險,其中“一帶一路”沿線國家發生29 例,涉及金額近8200 億美元,占全部風險額的36.25%。[3]可見,對外投資風險已成為影響我國共建“一帶一路”的重要因素,但我國目前對境外投資利益保護能力明顯不足。黨的二十大報告指出,要增強維護國家安全能力,加強海外安全保障能力建設,維護我國公民、法人在海外的合法權益。因此,如何利用國際關系、國際規則與自身能力,建立和完善“一帶一路”共建中對外投資的安全保障體系,是我國對外投資戰略研究的一個重要任務,也是我國共建“一帶一路”高質量發展的現實需要。

鑒于“一帶一路”沿線國家國際投資規則的缺乏、投資的特殊性和高風險性,本文針對“一帶一路”對外直接投資安全保障體系進行研究,在分析其現狀及存在問題的基礎上,提出完善該體系的相關建議,以提高我國企業在“一帶一路”沿線國家的投資成功率,促進“一帶一路”高質量發展。

二、文獻綜述

我國“一帶一路”對外投資的相關研究主要集中于投資風險、投資效率、投資現狀與影響、投資模式等方面,關于投資安全保障的研究相對較少,散見于對外投資保護機制及體系等方面。在對外投資保護機制方面,潘曉明(2017)借鑒日本的對外投資保護制度,提出“一帶一路”下我國對外投資保護應從金融協調配合、投資保險制度以及相關信息服務和咨詢等方面構建具體的投資保護體制。[4]莫建建等(2022)提出應通過完善國際投資協定的實體條款,保護我國的對外投資者。[5]王軍杰等(2019)認為應完善立法規范,銜接國際規則,實現對外投資保險機構的多元發展,為對外投資提供更好的保險保障。[6]石靜霞(2021)認為“一帶一路”法律保護建設一方面需注重國際軟法與硬法結合的多元化治理,利用好現有的多雙邊法律機制,另一方面要注意國際經貿規則的發展趨勢。[7]楊慧(2020)認為“一帶一路”倡議下,我國境外投資保護體系應開拓多元化融資手段,重點建設境外投資信息服務機構和人才培養機制。[8]楊守明等(2023)針對“一帶一路”對外投資中東道國的遵約困境,從我國應加強同他國的多邊安全合作、明確國家利益底線、完善外交保護制度三方面提出了建立海外利益保護機制的對策建議。[9]在對外投資安全保障體系方面,肖鋼(2020)提出應以法律規則為基礎,以政府力量、國際多邊組織力量、民間力量為支撐,協調運用雙邊協定、政治外交、商會協會等多種權益保護工具,建立具有中國特色的境外投資權益保護體系。[10]白永秀等(2018)設計出了“一帶一路”境外企業風險與危險識別、評估及控制的“雙險三控”安全保障體系。[11]郭海良等(2020)認為海外利益保護需要的制度保障應基于境外風險的特征,構建相應的評測監管、研判協同、化解轉移和發展完善機制,建立風險預警防范工作的統一體系。[12]孔慶江等(2022)提出“一帶一路”投資安全保障機制應從風險預警制度、投資保險制度、外匯支持與風險防御機制、合規培訓機制等方面統籌完善。[13]

綜上所述,學者們對加強“一帶一路”投資安全保障達成了基本共識,但對如何保護、建立何種安全保障機制從不同角度進行了分析,存在較大分歧。此外,學者們對構建“一帶一路”投資安全保障的研究主要集中于對外投資保險以及對外投資法律方面,對外投資安全保障體系的研究較少,且沒有和“一帶一路”的歷史使命緊密結合。本文基于“一帶一路”建設不僅僅是經濟合作,而且是完善全球經濟治理體系、推進經濟全球化健康發展、推動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的中國方案這一戰略定位,按照“一帶一路”高質量發展不僅需要把基礎設施“硬聯通”作為重要方向,而且需要把規則標準“軟聯通”作為重要支撐”的要求,借鑒學者們對我國“一帶一路”對外投資安全保障方面的研究,結合我國企業在“一帶一路”沿線國家面臨的風險種類,認為應從國家、社會和企業自身三個層面構建我國的對外投資安全保障體系,建立囊括對外直接投資活動的事前事中事后全過程,涵蓋法律法規與管理體制、風險監測預警、對外投資保險、多雙邊投資條約、投資爭端解決等內容的制度體系。下面本文主要從建立對外安全保障體系的主體——政府、社會和企業三方面出發,梳理我國對外投資安全保障體系的現狀及存在的問題,并提出建立和完善我國共建“一帶一路”中對外投資安全保障體系的對策建議。

三、我國“一帶一路”對外直接投資安全保障體系建設現狀

經過近幾年的發展,我國在“一帶一路”對外直接投資安全保障體系建設方面已取得一定成效,具體分析如下。

(一)國家層面

1.法律法規與管理政策。由于我國在2013年提出“一帶一路”倡議,2015年首次成為資本凈輸出國,因此2015 年以后國務院各部門才相繼發布了企業境外投資的相關法律文件,逐年豐富了對外直接投資的法律體系,主要有對外投資管理辦法、外匯管理、稅費征收三個方面的法律文件,還有少量關于對外投資環境保護、信用體系建設的規范文件,散見于商務部、國家發改委、國家外匯管理局、人民銀行等部門發布的各項規定和指導意見中,具體如下:

“一帶一路”對外直接投資管理辦法方面。2017 年3 月,國家發改委發布《企業境外投資管理辦法》;同年8月,國家發改委、商務部等聯合發布《關于進一步引導和規范境外投資方向的指導意見》;2018 年,商務部、人民銀行、外匯局等7 個部門共同發布《對外投資備案(核準)報告暫行辦法》。這些法規主要規定企業境外投資的備案核準管理方式,明確其辦理程序和時限,并對各類境外投資實行全口徑、全過程監管。

“一帶一路”對外直接投資外匯管理方面。2015 年,國家外匯管理局發布《關于進一步簡化和改進直接投資外匯管理政策的通知》;2017 年,國家外匯管理局配合人民銀行發布《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全口徑跨境融資宏觀審慎管理有關事宜的通知》;2019 年,國家外匯管理局發布《關于進一步促進跨境貿易投資便利化的通知》。這些政策文件在豐富參與“一帶一路”建設企業融資渠道的同時,也在不斷優化外匯管理手段,提升便利化程度。

“一帶一路”投資稅費征收方面。主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完善企業境外所得稅收抵免政策問題的通知》、境外所得來源國與我國簽署的稅收協定等。截至目前,我國稅收協定網絡已覆蓋112 個國家和地區,依據這些文件,居民企業的稅費征收可避免雙重征稅。2021 年,國家稅務總局發布《“走出去”稅收指引》,包含99 個事項,全面覆蓋“一帶一路”國家和地區,創造了有利的對外投資稅收環境。

2.風險監測預警?!耙粠б宦贰睂ν馔顿Y安全的風險監測預警,對于投資者對外投資安全保障具有基礎作用。2010 年,商務部發布了《對外投資合作境外安全風險預警和信息通報制度》,規定該制度所指的五種境外投資安全風險包括政治、經濟、政策、自然風險及其他風險。該項制度主要是由各駐外經商機構等將境外投資安全信息進行整理分析并評估造成的危害,然后上報給商務部,商務部視情況對其進行發布,以起到風險預警作用。此外,還有政策性金融機構提供的一些風險研究報告,也可以為對外直接投資提供風險監測預警。例如中國信保從2015年起每年發布《國家風險報告》,通過對全球各國進行風險評級達到對全球風險形勢進行監測的目的,同時,中國信保還不定期發布《“一帶一路”國家基礎設施行業專題研究報告》,包含“一帶一路”國家的政治經濟形勢、市場投資風險以及風險評估等,這些都是對外投資企業和個人了解“一帶一路”投資風險的重要參考依據。

3.投資保險機構。我國除了商務部、國家發改委、外匯管理局等為“一帶一路”對外直接投資提供相關管理及保障服務之外,還有投資保險機構為“一帶一路”對外直接投資提供一定程度的風險擔保,可分為國內投資保險機構和國際投資保險機構。中國信保是我國唯一一家承辦出口信用保險的機構,承保險種有征收險、匯兌險、戰爭及政治暴亂險和違約險。2013 年至2022 年,中國信保累計支持對“一帶一路”沿線國家和地區的出口和投資約1.3萬億美元,支付賠款42.6億美元。[14]此外,國際間也設立了對外投資保險機構——多邊投資擔保機構(簡稱MIGA),我國作為MIGA的初始成員國,在“一帶一路”對外直接投資中符合承保條件的都可以向MIGA 投保,而且可以在相關信息服務網頁查詢投資信息,MIGA 在一定程度上彌補了中國信保在“一帶一路”對外直接投資中承保能力和承保范圍上的不足。

4.多雙邊投資條約?!耙粠б宦贰睂ν庵苯油顿Y中,雙邊投資條約發揮著重要作用。截至2023年8月底,我國與135個國家和地區簽訂了雙邊投資協定;與112個國家和地區簽署了避免雙重征稅協定(含安排、協議);與28個國家和地區簽署了21個自貿協定;與35個共建國家實現“經認證的經營者”(AEO)互認;與14 個國家簽署第三方市場合作文件,[15]這在很大程度上為我國“一帶一路”對外直接投資起到保駕護航的作用。在多邊投資合約方面,《G20 全球投資指導原則》在2016年杭州峰會上通過,成為世界上首個多邊投資規則框架。自此之后,大型區域國際投資協定(IIAs)相繼涌現,2018 年《全面與進步跨太平洋伙伴關系協定》(CPTPP)生效,2020 年簽署《區域全面經濟伙伴關系協定》(RCEP)。這些大型區域國際投資協定的內容既有發達國家的高標準投資規則,也有發展中國家的包容性投資措施。[16]此外,我國還加入了《多邊投資擔保機構公約》和《解決國家和他國國民間投資爭端公約》等多邊條約,也可以利用這些條約來保護和解決“一帶一路”對外直接投資的相關事項。

5.投資爭端解決?!耙粠б宦贰睂ν庵苯油顿Y的爭端解決,一方面可以利用多雙邊投資協定中的投資爭端解決機制解決,另一方面也可以利用國際投資爭端解決機制(簡稱ICSID)和WTO爭端解決機制來解決投資爭端。[17]“一帶一路”沿線國家對于ICSID 的使用情況各不相同,雖然“一帶一路”大多數國家都加入了ICSID,但是總體來看,中東歐和西亞國家較東亞、南亞、中亞國家使用較多。WTO 爭端解決機制對于爭端雙方的身份有要求,要求雙方必須是公約成員方,限制了“一帶一路”沿線沒加入WTO 的國家,囿于其高額的案件成本和冗長的審理時間,“一帶一路”沿線國家對于WTO爭端解決機制的使用更少。

(二)社會層面

我國社會層面對外投資安全保障體系目前主要有亞洲基礎設施投資銀行、絲路基金及中國海外保安集團。亞投行能夠解決亞洲地區的基礎建設資金短缺,同時滿足其他多邊開發機構,例如世界銀行和亞洲開發銀行所忽略的亞洲經濟發展需要,對“一帶一路”對外直接投融資有很大幫助。絲路基金成立于2014年12月,旨在為“一帶一路”建設提供更多的資金支持。截止2020年10月,絲路基金已累計簽約項目47 個,承諾投資金額178 億美元。[18]中國海外保安集團旨在加強“一帶一路”建設的安全保障工作,目前已在巴基斯坦、南非、泰國、土耳其、馬來西亞、柬埔寨、莫桑比克等國家建立分公司,并且開展了風險評估、保安項目、人防、技防、物防、巡邏押運、安檢等海外投資安保項目。

(三)企業層面

由于我國走出去的企業相對較少、企業走出去的時間較短,我國企業還沒有建立起完善的對外投資安全保障體系,目前采用的對外投資風險防范措施仍停留在傳統的部門管理階段;全面風險管理也處于起步階段,還沒有形成覆蓋事前事中事后、包含政治風險及其他所有風險的風險管理架構;在“一帶一路”沿線國家投資的中國企業也很少有專門的安保部門。

四、我國“一帶一路”對外直接投資安全保障體系存在的問題

“一帶一路”跨越亞、歐、非三大洲,沿線大多為發展中國家,這些國家的政治、經濟、文化和種族等方面存在巨大差異,蘊含著較大風險。在“一帶一路”合作重點“五通”提出的新需求之下,現有“一帶一路”對外直接投資安全保障的建設不論從國家層面還是社會及企業層面,都不能完全滿足對外直接投資安全保障的要求,存有一定漏洞。

(一)國家層面

1.“一帶一路”對外直接投資管理不合理。我國目前還沒有設置專門管理對外直接投資的機構,“一帶一路”對外直接投資管理是由國家發改委、商務部、人民銀行和外匯管理局等部門聯合管理。多個部門分散管理容易導致管理重疊或管理漏洞,且使得部分部門不重視對外投資的安全。美國則設置了專門管理境外投資的機構OPIC,同時美國政府的很多部門成立了促進出口機構,為對外投資提供各類信息,咨詢服務以及行業研究和培訓等。[19]歐盟對于對外投資管理則將投資規則制定的決定權歸于自身,對各成員國的對外投資管理體系進行整合,實行統一的對外投資監管,并對外統一簽訂國際投資協定。

2.“一帶一路”對外直接投資法律體系不完善。我國對外直接投資法制重內輕外、分散龐雜、自由化程度不高,滯后于對外投資發展和以美國為代表的國際法制實踐。[20]“一帶一路”對外直接投資相關立法對投資者的權益保障存在著明顯缺陷,現有的法律法規主要集中在對外直接投資的核準、審批、外匯管理、稅收等方面,很少涉及如何保障對外直接投資安全,對對外直接投資的保護力度不夠。從對外投資保險法律體系來看,對外投資保險法律以政策性規范為主,缺乏與國際條約相接軌的專業性國內法規范,我國對外投資保險機構中國信保仍缺乏其運行的正式法律依據,目前只能依據國家發改委與商務部發布的經濟政策文件提供對外投資保險業務。[21]這些政策性文件效力級別低,沒有嚴格的法律效應;且中國信保在承保和理賠階段缺乏法律授權,追償過程容易受到“用盡當地救濟原則”或卡沃爾主義的限制,不利于其理賠后代位求償權的行使。

3.多雙邊投資規則不完備。首先,我國與“一帶一路”沿線眾多發展中國家的雙邊投資協定大多數都簽署的比較早,有的甚至是在2000年之前,但到現在并未增補或更新。近些年來,國際形勢急劇變化,對外投資過程中沖突矛盾不斷,危害到我國對外投資者利益的情況頻頻出現,一些很早簽訂的雙邊投資協定已經滯后于國際形勢的變化,對于保護對外投資者的安全和利益都很難實現預期效果,急需更新完善。此外,雙邊投資條約中的投資爭端解決程序只限于國與國之間,如果涉及到多個國家之間的爭端,則無據可依。第三,部分“一帶一路”國家還沒有與我國簽訂雙邊投資條約,投資爭端解決無法操作。綜上,我國與“一帶一路”沿線國家的多雙邊投資條約還需不斷補充完善。

4.對外投資保險制度不健全。中國信保是我國唯一的對外投資保險機構,在對外投資保險運作方面處于壟斷地位,沒有其他競爭對手,這會降低其風險評估和監測能力,經營管理也容易滋生腐??;中國信保在《投保指南》中對適保投資者范圍進行的規定,在實操過程中存在不承認自然人、民營和私營企業投保資格的問題,滿足不了“一帶一路”推行過程中投資者范圍增加的實際需要;中國信保承保的險種只是應對傳統的政治風險,在國際矛盾日益尖銳的形勢下,沒有對新的風險情況進行補充或更新;還存在代位求償的不健全,使得對外直接投資在當前的保險制度下仍有一些不能解決的保險方面問題。此外,多邊投資擔保機構(MIGA)對于我國對外投資的保護具有一定的局限性,雖然我國也加入了MIGA 條約,但其昂貴的保險費用使得我國很多投資者都不傾向于選擇MIGA 來維護自身的合法利益,并且對那些規模大、成本高,且在發達國家的投資無法提供保護,總的來看MIGA對“一帶一路”對外直接投資并沒有達到預期中的保護效果。

(二)社會層面

1.“一帶一路”對外直接投資的金融支撐力度尚有欠缺。金融體系對于資源配置至關重要,在我國銀行導向型金融體系之下,企業的資金融通主要靠間接融資方式,這就導致企業在投資融資時難度增大。境外投資是金融資本和產業資本聯合的產物,投資到哪里,銀行就該辦到哪里。[22]我國大多數境外投資企業在國際資本市場上實力和知名度不是很高,靠企業在國外融資很困難,而且投資項目多是資金需求大、回籠慢的基礎設施建設,加大了融資難度;同時一些經營規模較小和資金有限的中小企業,在境內融資時融資成本也較高。而美國發達的資本市場則讓企業可以首先通過資本市場直接融資,大大提升融資效果,相比之下,我國企業對外投資受到的金融支撐力度不夠。

2.對外投資安保機構較少,難以滿足增長較快的“一帶一路”對外投資需求。相對于我國在“一帶一路”沿線國家的員工和企業數,我國對外投資安保機構數量還較少,且目前中國海外保安集團只在“一帶一路”沿線少數國家建立分公司,雖然在阿根廷、吉布提、埃塞俄比亞、伊拉克、約且、斯里蘭卡、老撾、印尼等國家和地區進行了實地考察,但還在組建中,難以滿足海外投資項目在這些國家的實際安保需求。

3.社會文化差異顯著,文化沖突難以避免?!耙粠б宦贰毖鼐€國家眾多,各國在傳統文化、價值觀、宗教信仰、社會習俗等方面與我國往往存在著顯著差異。我國企業在這些國家投資后,在招聘、管理、溝通交流、福利待遇等方面,極易因文化與宗教信仰的差異,與當地居民發生不必要的矛盾沖突,甚至有可能導致當地群眾不滿而阻礙工程項目的正常實施。而對于此類文化沖突引發的對外投資安全問題,我國還沒有專門建立解決此類問題的社會組織,且語言、理解等方面的障礙往往使得解決效率低下,當對外投資企業出現因文化沖突導致的罷工、工程延誤等問題時,僅僅靠雙方協商解決,會造成我國對外企業資金成本和時間成本的雙重損失。

4.社會救濟相對落后,無法對投資者提供全面保護。隨著我國與“一帶一路”沿線國家經濟往來日益頻繁,對外投資活動中出現的爭議也相應增加。對于我國企業在對外投資過程中出現的一些爭端,理論上企業可以利用國際投資爭端解決中心(ICSID)的解決機制解決,然而事實并非如此。由于我國對外投資企業對ICSID 制度不熟,往往會出現不知道如何救濟的情形,再加上高昂的國際救濟費用,不同國家法律、文化以及思維方式等的諸多不一致,導致我國投資者尋求國際仲裁救濟的道路并不順暢;如果求助于國內,目前也只能向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尋求幫助。在國際層面的救濟難以實現、國內沒有完善的救濟機制的情況下,對海外投資者的社會救濟非常必要,但目前我國對企業的社會救濟渠道少之又少,對外投資企業無法得到全面保護。

(三)企業層面

1.企業對外投資風險管理人才缺乏。中國企業“走出去”的實踐證明,由于我國企業熟悉國際營商規則、各國法律法規的人才相對較少,再加上企業的風險意識淡薄,這使得我國企業在對外投資中具有較大的風險,許多跨國項目投資失敗或利益受損。

2.企業對其在國外的投資及運營缺少管理。2018年,國家發改委、外交部、商務部等部門聯合出臺了《企業境外經營合規管理指引》,要求企業及其員工的經營行為要符合相關的法律法規、行業準則以及道德規范等,為企業在境外經營給予了基礎性指導。然而在實踐中,對外投資企業對于自身境外投資的經營管理仍存在許多欠缺。例如,有些企業對境外投資僅僅是派幾個高管人員過去,并沒有建立相應的監督和考核機制;有些企業管理層主觀上不重視財務管理,對于對外投資項目的運營、經濟效益和財務狀況沒有建立完善的核算體系,個別企業甚至沒有及時對會計報告進行審計;有些企業對東道國的財稅政策也只是停留在稅收協定、投資指南等資料的參考,并沒有深入了解,潛伏著較大的稅務風險。

3.企業社會責任意識有待提高。我國企業在“一帶一路”沿線國家的投資集中于能源基建等行業,而這些領域可能會對當地的生態環境造成一定程度的破壞,引起當地居民和社會輿論的不滿。這就需要企業對外投資過程中充分重視環保問題,并及時和當地政府及居民進行溝通,避免誤會和爭端。但我國部分對外投資企業還沒有充分認識到社會責任的重要性,造成其對外投資項目不能順利進行,進而影響了其長遠發展。

4.企業對外投資風險管理意識不強,風險管理水平落后。目前我國參與到“一帶一路”沿線國家投資的企業通常比較重視收益,而對風險問題考慮的較少。此外,我國企業對外直接投資風險管理水平普遍不高,尚未建立或形成系統完善的對外投資風險防范體系和制度。

五、完善我國“一帶一路”對外直接投資安全保障體系的對策建議

在復雜的國際經濟環境之下,“一帶一路”對外直接投資面臨著更加劇烈的經濟波動和更多不確定性因素,對外直接投資安全保障體系亟需進一步完善,才能予以對外直接投資良好的安全保障。因此,應從國家、社會和企業三個主體層面著手,建立覆蓋事前事中事后、采用政治、軍事、法律、經濟、中介服務等多種手段的對外投資安全保障體系。

(一)國家層面

國家層面對于對外投資安全保障體系的完善要堅持以人身安全為宗旨,以對外投資利益安全為基礎,以軍事和科技為保障,統籌傳統和非傳統對外投資安全風險,建設與時俱進的對外投資安全保障體系,以保障“一帶一路”對外投資安全發展。

1.健全對外投資安全保障機制。一是健全對外直接投資法治體系,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首先向社會各界征求意見,出臺專門的《境外投資法》來統領對外投資法律體系,在此法之下針對投資的對象以及投資活動過程分別制定相關的具體法律,尤其是要注重“一帶一路”沿線國家對外投資安全保障的法律法規設置,不僅要設置對外投資安全保障法規,還可以建立對應國家的執法機構,讓投資者在出現問題時有法可循、有法可依,確保自身的合法權益能夠得到有效保護。其次要完善對外投資保險方面的法律法規,制定專門的《對外投資保險法》,填補這方面的立法空白,賦予中國信保合法地位,以便更好地經營對外投資保險業務。此外,要充分利用《多邊投資擔保機構公約》以及WTO框架下的投資規則,在法律設立過程中,要將國內法與國際法緊密銜接,相互補充,構建完整的對外投資法律體系,促進“一帶一路”對外直接投資發展。

二是優化對外投資的政策管理,促進投資便利化。借鑒美國和歐盟對外投資的政策管理,我國應進行相應改善。首先應將“一帶一路”對外直接投資進行統一管理,避免部門之間管理內容交叉引發的管理重疊或疏漏,可以設立國家層面的管理部門,明確規定各部門的管理內容,培訓高水平管理人員,提高管理效率。同時設置監督部門,監督管理部門合理化管理對外直接投資,既可以簡化程序,又能統一管理內容,全面優化對外直接投資管理政策,給“一帶一路”投資提供明確的方向。其次簡化審批機制,減少審批部門。商務部和發改委應制定“一帶一路”對外直接投資的審批標準以及實施細則,將審批權下放到地方,地方設立專門負責審批對外投資項目的審批部門,避免多部門、多層次聯合審批而引發的審批過程雜亂問題,以提高效率。最后完善外匯管理制度。隨著“一帶一路”倡議的實施,我國“走出去”企業越來越多,在投資時的用匯換匯方面需求增大,我國在“一帶一路”沿線國家投資的外匯管理上,要根據境外投資企業的實際用匯情況和用匯換匯需求,進行科學的外匯管理,為“一帶一路”投資提供更多便利。

三是積極簽訂和更新多雙邊投資協定。我國政府應積極簽訂或升級“一帶一路”沿線國家雙邊投資協定,加強多雙邊經貿合作,積極與東道國談判協商,全面升級過舊的雙邊投資協定,預防新型政治風險,為“一帶一路”對外直接投資爭取到更好的投資保護政策。如對中亞、西亞、北非和南亞等投資風險較高地區的雙邊投資協定條款通過談判進行更新和增補,對部分國家可以嘗試使用“準入前國民待遇”和“負面清單”管理,從而降低潛在的投資風險,加強投資者保護。[23]此外,鑒于我國已與全球200 多個國家和地區建立外交關系,在我國從資本輸入國向資本輸出國身份轉變過程中,應該積極與沒簽訂雙邊投資保護協定的國家和地區簽署協議。

2.提高對外投資安全保障能力。一是加強針對重點國家的安全保障工作建設?!耙粠б宦贰毖鼐€國家的直接投資風險不一,應著重加強直接投資風險較高國家的相關投資安全保障建設。例如,國家綜合風險較高的巴基斯坦、孟加拉國、印度等南亞國家,也門、伊朗、埃及等西亞北非國家。[24]這些國家政局不太穩定,經濟發展水平較低,社會環境動蕩不安,國家在建設對外投資安全保障進程中,要在這些國家的投資風險應對上下功夫。

二是提高對外投資新型政治風險防范化解能力。隨著我國在“一帶一路”沿線國家投資區域、行業等的擴大,新型政治風險逐漸顯現于對外投資中。新型政治風險不同于傳統政治風險,它主要是指投資者與東道國在對事物的認知上產生偏差,甚至產生難以化解的矛盾,從而導致雙方在政治層面的相互不信任而引致的不利結果。[25]因此,我國對外投資的風險監測預警機制需要對新型政治風險制定新的監測預警標準,加強新型風險的識別能力;商務部應在新型政治風險的基礎上從風險識別、監測和公布預警方面對該制度進行完善,并監督地方政府部門和對外投資企業貫徹執行。

三是構建多層次投資爭端解決機制?!耙粠б宦贰毖鼐€國家投資爭端中使用現有的投資爭端解決機制存在著種種限制,“一帶一路”沿線國家需要符合各自實際國情,或是有利于區域合作的投資爭端解決機制??梢岳脕喭缎谢蚪z路基金提供的平臺,立足于這些發展中國家的國情,構建以調解為主、仲裁為輔的多層次爭端解決機制,切實滿足“一帶一路”沿線國家投資爭端的解決。

四是加強海外投資者利益保護與國際反恐、安全保障等機制的協同協作。當前國際安全形勢日益復雜,氣候變化、領土爭端、恐怖活動、大國博弈、難民問題等持續加劇并糾纏在一起,企業對外投資面臨的風險更加多元,需要構建起投資者利益保護與國際反恐、安全保障協同協作的機制,才能全方位保護我國在“一帶一路”沿線國家投資企業的利益。

3.完善對外直接投資保險制度。我國“一帶一路”對外直接投資保險機構目前只有中國信保一家,機構單一,承包范圍有限,且主觀傾向國有企業,加劇了中小企業進行對外投資的保險困境。此外,中國信保將承保項目的審批權和經營權集于一身,再加上其政策性金融機構的性質,在經營模式上可能會因為國家的投資政策而脫離純粹的保險經營管理。因此,我國應將對外直接投資承保項目的審批權和經營權分開,設立一個國家級別的對外投資承保項目審批機構,專門對承保項目進行審查并決定是否批準,然后由對外投資保險機構根據審批結果經營正常的保險業務,避免因機構的身份定位將對外投資保險傾向國有企業而忽視了民營企業;中國信保要適當擴大承保范圍,將現有的險種進行細化和補充,根據新的國際形勢對承保范圍進行擴大;要明確《投保指南》中對于適保投資者的界定,嚴格按照規定對境外投資者承保,全方位滿足“一帶一路”下的投資者。而且,為更好地保護“一帶一路”對外直接投資,我國還應增設對外投資保險機構,可以成立非官方的其他商業保險機構,與中國信保相互補充、相互競爭,壯大對外投資保險市場,更好地滿足對外投資者的保險需求。

(二)社會層面

1.加大金融支持力度,促進企業發展壯大。在對外投資迅猛發展浪潮下,不僅企業要走出去,支持企業投資的金融體系也要走出去。為此,央行可以牽頭帶領政策性金融機構建立對外投資金融信息共享機制,共享對外投資的金融風險評估、融資渠道和其他金融產品等。投融資方面要充分發揮貨幣市場和資本市場的融資功能,利用好亞投行和絲路基金提供的平臺,運用多種方式靈活籌資,降低國內融資成本。在擴大融資渠道時,商業銀行、保險機構及證券公司可聯合建設公共合作平臺,不能歧視投資項目,對于資金回收慢、投資風險高的項目,國家應該給予一定的政策優惠,進一步改善企業對外直接投資的融資環境。對“一帶一路”沿線國家直接投資提供金融服務時,金融機構之間不能惡性競爭,要根據其經濟發展情況和投資風險水平設計不同的金融產品,規避直接投資的金融風險。

2.健全完善企業對外投資的中介服務體系,鼓勵法律、管理咨詢等專業領域機構“走出去”,為企業提供信息、金融、網絡、知識、風險等多領域服務支撐。

3.加強海外投資的安保工作。中國海外保安集團要加快“一帶一路”沿線分公司的落地,同時可以借助社會力量成立一些安保協會,來配合其分公司的安保工作,加強對外投資的安全保障。

4.加強跨區域跨文化的溝通交流。為有效解決對“一帶一路”沿線國家投資過程中的文化沖突,我國應積極引導社會主體構建區域文化溝通交流組織,重視與“一帶一路”沿線不同國家之間的文化溝通和交流。首先,在與其他國家簽署的對外投資協定層面下,增加不同國家間傳統文化合作交流的相關文件,在制度層面為文化沖突問題的解決指明基本方向。其次,區域文化溝通交流組織應帶領對外投資企業積極開展文化交流活動,對“一帶一路”沿線國家的文化信仰進行深入分析,增進投資者與當地人民的相互了解,給對外投資打下良好的文化基礎,綜合不同地區的傳統文化、宗教信仰以及資源環境等具體情況,因地制宜地進行投資和合作。

5.完善社會救濟機制,全面保障對外投資者利益。關于對外投資企業的社會救濟是對外投資保障體系建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鑒于國際層面的救濟對我國對外投資企業存在著種種局限,我國應完善社會救濟機制,給對外投資者提供全面保護。我國需深入考察“一帶一路”沿線國家當地的救濟情況,并在雙邊或多邊投資協定中更新補充詳細的對外投資救濟條款,盡量使企業避免一些不必要的損失;同時,我國可以牽頭構建適合中國與“一帶一路”沿線國家的區域性爭端協調機構,并聯合經貿合作區設立區域性的專項救濟資金。區域性爭端協調機構作為一個獨立的社會機構,可以專門來解決對外投資爭端并彌補雙邊或多邊投資協定中對外投資救濟的不足,從而為對外投資企業在發生投資爭議后的救濟提供有效途徑。

(三)企業層面

1.提高企業自身的對外投資安全治理水平。對外投資企業應培養或招聘專門的投資安全風險管理高水平人才,提高對外投資的風險意識;企業也要建立完整的風險預警、應對和處理體系,來提高投資安全保障能力。預警部分應設立屬于本企業的風險評估部門,對投資風險進行初步評估預警,并做出風險預案;應對部分可以在投資合同中增加安全條款,加大勞務人員的保險保障,建立風險基金等;在處理投資安全風險部分,企業應培養自己的專業人才,能夠合理地利用多雙邊協定或是國際爭端解決條款來處理投資安全風險。

2.提高企業對境外投資項目的經營管理水平。首先,我國對外投資企業的管理層應該重視對整個投資項目的經營管理工作。每個對外投資企業都應該設立自己專門負責對外投資運營管理的機構或者部門,通過視頻會議等方式,實時掌握投資項目的經營情況,定期對投資項目進行檢查分析,對發現的問題及時分析解決,防止管理真空;其次,在財務、稅收、法律等方面聘用一些熟悉東道國財務會計制度、法律法規的當地人才,在避免財務管理等漏洞的同時也規避了兩國制度不同導致的風險;第三,企業也要深入了解東道國政策的變化,以便及時調整投資項目和投資策略。

3.加強企業社會責任意識及制度建設。加大對對外投資企業的培訓力度,使其熟悉投資目的地的監管要求和經營習慣,充分認識到社會責任的重要性,從而規范自身的投資經營行為,切實履行社會責任,與東道國政府共同承擔起維護好當地環境、健康和安全的責任,打造與東道國良性互動的局面,在合作共贏中營造良好的經營環境,進而實現投資者利益保護。

4.重視員工的對外投資安全教育。對外投資企業必須要重視投資前的安全教育,不僅讓員工樹立風險意識,還要積極幫助員工了解當地的宗教文化、風俗習慣、法律法規等,更要鼓勵員工入鄉隨俗,遵守當地法律法規,承擔相應的社會責任,同時提高員工應對各種風險的能力。

六、結 語

“一帶一路”倡議順應時代發展潮流,滿足國際形勢新要求。自倡議提出以來,“一帶一路”建設已取得顯著成果,但也存在一定的矛盾沖突。中美貿易戰、新冠肺炎疫情、俄烏沖突、巴以沖突等相繼爆發后,地緣政局動蕩加劇,地緣經濟關系惡化,“一帶一路”投資面臨的風險更為復雜,投資者的利益保護變得更加困難,構建和完善“一帶一路”對外直接投資安全保障體系勢在必行。立足于該體系的現狀及不足,應從國家、社會及企業自身三個層面不斷推陳出新,積極創新實踐。在國家層面需要進一步完善“一帶一路”對外直接投資安全保障體系的各項內容,包括法治體系、政策管理、保險制度以及多雙邊投資規則等,同時要增強對外投資安全保障能力;社會層面要提高對外投資的社會治理,完善對外投資的配套機制;企業自身也要切實履行風險防范的主體責任,提高對外投資安全治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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