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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回重審

  • 民訴法修訂,這三處為什么不變
    程序”而再次發回重審的規定。按《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二審法院針對一審判決,認為“原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的”,既可以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也可以在查清事實后改判。而一些上級法院傾向于把案件發回,而不是自己改判,以減輕自身的判決責任。而問題在于,被發回重審的案件在重審之后,如果當事人不滿意判決結果,再次上訴之后,二審法院原先還可以再次發回重審。在之前沒有法律約束的情況之下,極個別案件竟然8次發回重審,當事人就墜入了“一審、二審、發回重審”的“程

    文萃報·周五版 2023年36期2023-09-18

  • 反腐敗視野下刑事發回重審制度比較研究 ——兼論刑事二審程序“事后審”構造
    人意,尤其是發回重審制度仍存在較大瑕疵,不僅表現在裁判理由的正當性不足,也表現出制度本身的設計欠缺[1]。作為國家監察體制改革的題中應有之義,反腐敗所要求的“程序之治”必然包含了刑事二審程序的發回重審制度。2012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刑事訴訟法》)的修改在發回重審問題上進行了大幅度的增刪和完善,尤其是針對司法實踐中屢屢被濫用的“多次發回”問題,充分吸收了學術界的研究成果和實務部門的意見,將以往缺乏有效規制的“發回重審次數”明確限定為一

    鐵道警察學院學報 2022年3期2022-12-08

  • 我國民事二審中發回重審的實體性事由探究
    0012一、發回重審的實體性事由概述二審發回重審的原因,主要也是一審法院在形成裁判的程序當中,損害了整個民事訴訟的實體正義以及程序正義的基礎條件,從而造成了二審法官采用發回重審的判決手段,加以否定一審判決的結果。從各個國家和地方政府的立法規定來看,按照能夠引起民事訴訟二審程序展開原因的不同,相應的民事訴訟二審程序中的發回重審的事由也有不同的區分。當第一審法庭作出裁定以后,能使二審程序啟動的理由一般是當事人認為第一審法庭的事實判斷、司法適用以及程序運行中存在

    法制博覽 2022年32期2022-11-24

  • 論建立世貿組織上訴機構發回重審制度的必要性
    制中均不包含發回重審程序。在WTO成立后,爭端解決機制改革一直是成員方的關注重點,應否賦予上訴機構發回重審權的問題也是其中一項議題[3]。囿于WTO協商一致的決策機制,多年來WTO成員的改革談判停滯不前,這些議題只能被逐漸淡化。某種意義上,此次上訴機構面臨的體制性危機也是一個契機,倒逼改革,各種程序的、實體的問題有機會被一并討論,進而推動多邊貿易體制的發展。發回重審問題尤其值得被關注,因為該事項橫跨兩類關注,即重大程序改革和越權裁判這一實體問題。一、發回重

    華北電力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 2021年3期2021-11-29

  • 上訴發回重審案件中抗訴權行使之限制
    事實不清為由發回重審,重審法院未予改判。此后,一審檢察機關在原判事實、情節、量刑均未發生明顯變化時,以主刑部分量刑適當、但遺漏附加刑提出抗訴,即依法應對劉某甲并處沒收財產、對劉某乙、孟某并處罰金為由提出抗訴,二審檢察機關支持抗訴。二審法院終審判決駁回抗訴,維持原判。本案中,對二審法院是否能夠采納抗訴意見予以改判存在爭議。[速遞]筆者認為,本案二審法院不能改判。此種情形下檢察機關的抗訴權應當適度限縮,即界定為“有限的抗訴權”。理由如下:1.應準確厘清二審抗訴

    中國檢察官·經典案例 2021年6期2021-11-27

  • 行政訴訟遺漏第三人發回重審的反思
    而遺漏第三人發回重審制度則是第三人制度在維護第三人合法權益上的具體落實。然而在實踐中,第三人的范圍呈現擴張趨勢,從而導致大量遺漏第三人的案件被發回重審,使得該制度逐漸的工具化,淪為推脫案件的手段,也背離了制度設計的初衷。為此,應當回歸實踐,以尋求更好發揮遺漏第三人發回重審制度效用的有效方法。一、司法實踐中的發回重審第三人行政訴訟第三人制度是尊重利害關系人權利的制度,是增強裁判確實性和穩定性的制度,是減少訴訟周折實現最佳效益的制度。①參見江必新:《行政訴訟法

    山東法官培訓學院學報(山東審判) 2021年3期2021-07-05

  • 論民事二審案件裁定再次發回重審的正當性原理
    加“不得再次發回重審”條款①《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2款:“原審人民法院對發回重審的案件作出判決后,當事人提起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不得再次發回重審?!?,但直至2020年,司法實踐中仍存在一定數量的裁判,認為在特定情形下,因避免損害權利或錯誤判決等現實需要,可以再次發回重審。相反觀點則認為,既然立法已作了限制,應嚴格按照法律規定執行。兩方觀點的對立,根本上是由于發回重審制度“缺乏整體理論的支持與指導,缺乏對特殊本質的有差別的研究”②王斐弘:《質疑“發回重

    海峽法學 2021年1期2021-03-31

  • 程序違法發回重審兜底條款之合理適用 ——以全國人民法院2761份刑事裁定書為樣本*
    厘定程序違法發回重審具體理由之邊界的關鍵。同時,筆者通過與部分司法實務人員的交流,發現不少實務工作者對二審人民法院任意適用兜底條款的做法頗有不解,尤其是不少一審人民法院的審判人員指出:“二審人民法院使用不太恰當的程序違法理由將案件發回重審,容易加大一審的工作量,浪費司法資源?!笨梢?,該問題實有探究的必要。然而,觀察現有研究成果,學界鮮有在程序違法發回重審問題上,以現行《刑事訴訟法》第238條之兜底條款為主要研究對象者。①筆者于2019年3月20日在中國學術

    新疆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 2021年2期2021-03-05

  • 基于程序違法二審發回重審問題研究 ——以管轄錯誤為視角
    為一紙空文。發回重審是上訴法院對程序違法案件的歸責方式之一[2],它的制裁性在于對下級原審法院裁判結果的完全否認,要求其重新審判,這種要求其重新審判的態度和行為構成了對原審法院的訓誡和壓力,使得原審法院不得不審慎地重新開始裁判程序,從而維護程序的正當性,實現程序獨立價值。而在現行法意義上的“發回重審”僅指發回原審法院,表面上看這符合審判管轄原則的要求,也有助于原審法院及時總結審判經驗[3],在不可挽回之前及時糾錯,利用自身的案情了解優勢利用正當、正確的程序

    湖北工程學院學報 2021年1期2021-01-15

  • 民事訴訟發回重審制度在司法實踐中的問題探微
    0034一、發回重審制度的立法規定在目前的情況下,我們國家關于發回重審的法律規定,可以概括為以下幾種情況:第一,原審判決認定的基本事實不清,在原審判決之中遺漏了當事人或者出現了嚴重違法違規的情況、當事人在一審之中已經提出了訴訟請求,但是法院在進行審理的時候,對該訴訟請求沒有進行判決的、經過二審法院的調解,依舊能夠達成和解協議的、必須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在一審過程之中沒有參加訴訟,在二審之中參加訴訟,經過二審法院調解之后,依舊不能夠成功的達成相關協議的、一審判決

    山西青年 2020年7期2020-12-08

  • 重新審視第二審程序中發回重審
    二審程序中的發回重審制度,我們可能認識還不夠,值得大家思考。浙江曾出現過一起拍案驚奇的案件:一無證人證言,二無物證書證,三無鑒定結論,僅憑一份刑訊逼供下的“認罪”口供而認定被告董某犯走私、販毒罪判處其死刑。自1994年自2003年先后經歷了一審、兩次發回重審,最后一次是在媒體的高度關注下,才作出無罪判決。像類似幾上幾下的案件還有很多,當然這與案件客觀情況有很大關系,另一個主要原因是我國訴訟程序中的第二審發回重審制度。一、二審發回重審制度現狀及存在的問題二審

    法制博覽 2020年16期2020-11-30

  • 尚倫生:建議法官一案只審一次
    人民法院對于發回重審的案件應當另行組成合議庭進行審判。這是保障司法公平的重要制度措施。但尚倫生卻發現,這種廣義的法官回避制度存在一個盲點,即對于發回重審后再次上訴案件的審理,法律中卻并沒有規定二審法院另行組成合議庭進行審判。尚倫生說,司法實踐中,某法官參與某起案件的二審審理工作,審理結果為發回重審。經原審法院重審后,當事人仍然不服提出上訴。對此類案件的二審,大多數法院的做法是:發回重審后又上訴的案件,大多數仍然由第一次參與或主辦的法官繼續負責該案的二審審理

    法人 2020年6期2020-11-23

  • 論民事發回重審的應有程序違法事由*
    審結案方式是發回重審,重審消耗法院和當事人雙方的資源,不符合訴訟法理念中對司法效率的追求,應僅在必要情況下采用發回重審的手段進行救濟。肆意發回重審會破壞程序的安定性,使當事人爭議的權利義務關系因無確定判決而處于不明確狀態(1)傅郁林.論民事上訴程序的功能與結構——比較法視野下的二審上訴模式[J].法學評論,2005,(4):36-44.。從訴訟經濟與程序安定的價值取向出發,發回重審的事由應被嚴格限制在有限的范圍內,其中的程序違法事由存在立法規定模糊的問題,

    時代法學 2020年2期2020-06-01

  • 基于刑事程序違法而發回重審的制度研究
    程序違法 發回重審 無害錯誤作者簡介:王若彤,浙江工業大學。中圖分類號:D925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文獻標識碼:A ? ? ? ? ? ?? ? ? ? ?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03.2472012年新刑事訴訟法針對發回重審導致的“循環審判”的現象進行了一次修改,將“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發回次數以限制在

    法制與社會 2020年9期2020-05-14

  • 上訴案件發回重審后變更起訴可否加刑
    事實不清為由發回重審。后檢察機關變更起訴,認為韓某某在整個犯罪過程中均起到了幫助作用,應對全案60萬元承擔刑事責任。原審法院以變更起訴后的犯罪數額改判被告人韓某某有期徒刑5年,并處罰金20萬元。本案的爭議焦點主要圍繞上訴案件發回重審后,檢察機關變更起訴,增加指控犯罪數額,能否加重原判量刑?[速解]筆者認為,本案中原審法院在檢察機關變更起訴后,加重對原審被告人量刑,屬于變相違反“上訴不加刑”原則,明顯不當,理由如下:第一,不應混淆“變更起訴”與“補充起訴”的

    中國檢察官·經典案例 2020年1期2020-03-12

  • 反腐敗視角下刑事發回重審制度考察
    事二審程序的發回重審制度進行了立法修改。為避免程序倒流等問題,《刑事訴訟法》限制了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發回重審次數,但相關問題并未由此得到根本性解決,并在職務犯罪案件中出現新的弊端。國家監察體制改革后,監察委員會作為反腐敗工作機構,貫通執紀和執法,促進了反腐敗案件中紀檢監察工作效率的巨大提升。[1]但刑事二審程序在彰顯反腐敗工作的法治化、程序化以及維護被追訴人合法權益方面,仍然不盡如人意。比如,在多地的高級人民法院二審裁判中,可以發現刑事二審法院對于發回重

    山東警察學院學報 2020年1期2020-02-24

  • 刑事發回重審制度若干問題研究 ——以職務犯罪案件為切入的分析
    的“無限制”發回重審、程序倒流導致的被追訴人長期羈押等問題,《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二款明確規定,因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發回重審的,次數以一次為限,希望以此去除發回重審在實踐中的弊病。發回重審次數雖然得到了限制,但是其他相關問題并未隨著《刑事訴訟法》的修訂而徹底得到解決。國家監察體制改革以來,依規治黨與依法治國、黨內監督與國家監察的有機統一,促進了反腐敗案件中紀檢監察工作效率的巨大提升[1]。但是在職務犯罪案件中,刑事二審程序作為維護社會公正和被追訴人

    鐵道警察學院學報 2020年1期2020-01-08

  • 漫談民事再審發回重審
    ,尤其對再審發回重審案件缺乏規范、具體的程序性規定,造成實際操作中存在一定的困惑和難度。一、關于民事再審發回重審案件的界定民事再審中重審案件的再審主要是指上級法院重新審理案件并將其送回原審法院再審的案件。對于再審和重審,“民事訴訟法”沒有明確規定,只有作出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決由二審法院作出,二審是在重審的情況下審理。根據“民事訴訟法”關于二審程序的規定,二審人民法院未審理上訴案件,認定原審的事實是錯誤的,或者原審判的事實不明確。如果證據不足,原判決可能會被

    職工法律天地 2019年4期2019-12-14

  • 漫談民事再審發回重審
    ,尤其對再審發回重審案件缺乏規范、具體的程序性規定,造成實際操作中存在一定的困惑和難度。一、關于民事再審發回重審案件的界定民事再審中重審案件的再審主要是指上級法院重新審理案件并將其送回原審法院再審的案件。對于再審和重審,“民事訴訟法”沒有明確規定,只有作出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決由二審法院作出,二審是在重審的情況下審理。根據“民事訴訟法”關于二審程序的規定,二審人民法院未審理上訴案件,認定原審的事實是錯誤的,或者原審判的事實不明確。如果證據不足,原判決可能會被

    職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9年2期2019-05-09

  • 民事再審發回重審案件若干問題的探討
    摘要:再審發回重審案件,指來源于上級法院的再審裁定而發回重審的案件。再審發回重審案件是在實務中客觀存在的一類案件,但在理論上并無一個準確的定義。而且理論上和實務中對再審發回重審案件探討和規定較少,所以導致對該類型案件的處理存在爭議。再審發回重審案件,對于重審法院來說,應當將其在程序上作為一個新案件進行審理,同時不能完全忽視該案被原終審裁判已決的事實,要附條件的適用一審程序,限制當事人的相關程序權利,同時在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上要充分考慮原審時的情況,參考現

    當代人(下半月) 2018年7期2018-10-21

  • 略論民事二審發回重審制度
    龍聲波摘要發回重審是二審法院糾正一審法院錯誤判決的重要手段之一,體現了上下級法院之間的監督與被監督關系。發回重審制度構建的初衷,無疑是追求實體正義和程序正義的有機統一。本文通過對某中院發回重審案件的實證分析,發現民事二審發回重審制度在司法實務中未能充分發揮其保障實體和程序正義的價值功能。試圖從時發回重審次數的修正、基本事實的判斷、強化說理和案件評查等方面完善該制度。關鍵詞民事二審 發回重審 監督制約一、概念及價值民事二審發回重審是指,在民事訴訟二審審理階段

    法制與社會 2018年22期2018-09-25

  • 刑事二審發回重審制度運行失靈之審視與破解 ——以刑事司法場域中法官行為策略為視角
    由撤銷原判,發回重審。2009年6月,福州中院重審時再次判處念斌死刑,念斌再次上訴。福建高院二審維持了死刑判決,并將該案移送至最高法院死刑復核。2011年4月,最高法院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撤銷原判,發回福建高院重審。2011年5月,福建高院又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發回福州中院重審。2011年11月,福州中院重審時又判處念斌死刑。隨后,念斌又上訴。2014年6月,該案在福建高院再次開庭審理。兩個多月后,福建高院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判決念

    山東法官培訓學院學報(山東審判) 2018年4期2018-09-06

  • 我國刑事發回重審制度的改革和完善
    一、我國刑事發回重審的問題緣起發回重審制度是指上級法院認為下級法院的判決、裁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者認定的事實錯誤或違反法定程序而裁定撤銷原判,將案件發回原審法院重新審判,由其另行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的制度。它的設立是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而進行的補充性救濟??紤]到原審法院對案件的情況掌握得比較全面,同時也便于當事人行駛訴訟權利,其可實現司法效率和司法工作的良好平衡,同時也有助于上級法院監督和督促下級法院提高審判工作質量,從而更好地懲治犯罪,維護社會秩序?!吨腥A

    司法改革論評 2018年2期2018-03-31

  • 商事仲裁裁決司法監督問題分析研究
    申請撤銷 發回重審 不予執行銜接機制自《仲裁法》頒布實施以來,我國對商事仲裁裁決的監督方式一直采取的是申請撤銷與不予執行的雙重監督機制以及對國內和國外的仲裁裁決采取內外有別的雙軌監督機制。然而,這種雙重雙軌監督機制從其實施開始,就一直飽受爭議。結合中國目前的實際情況,現仍采取這種雙重雙軌監督方式是否是對司法資源的一種浪費?以及我國是否應該向國際商事仲裁監督規則靠近,實行內外統一的監督標準?這些都是我們值得研究的問題。雖然爭議一直不絕于耳,但也并未引起什么

    大經貿 2017年9期2017-10-30

  • 合理運用監視居?。簭腻e案的發回重審反思審前羈押(1979-2014)
    ?。簭腻e案的發回重審反思審前羈押(1979-2014)熊謀林 王馨蘭 陳 強如何緩解司法失范所帶來的損害,這是當前刑事司法研究的熱點和難點。我們統計了近年來披露的316件錯案,試圖為評估刑訴法的改革背景及未來方向提供依據。我們發現,審前羈押是關系無辜者權利的重要問題,但實際執行中存在如下問題:羈押期限較長,平均羈押1123天,羈押率95.9%;二審基本不糾錯,案均4次審級,58.8%被發回重審;再審是糾錯的有效途徑,但發回重審顯著延長羈押871天。1996

    山東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 2017年5期2017-08-23

  • 二審法院發回重審裁判之拘束力研究
    0?二審法院發回重審裁判之拘束力研究周繼勇山東眾成清泰(濟南)律師事務所,山東 濟南 250000我國采兩審終審制的審級制度,二審法院對于當事人不服一審裁判提出上訴的案件,經過審查后,若認為存在基本事實不清或者程序嚴重違法等情形,可以裁定撤銷原判,發回重審。司法實踐中,二審法院適用發回重審裁定的現象相當普遍,學界對于發回重審的事由研究較多,但對于發回重審裁定本身的拘束力研究幾乎沒有,立法上也沒有涉及。因此,本文參考德、日及我國臺灣地區立法及學理上的研究,試

    法制博覽 2017年13期2017-05-18

  • 關于民事訴訟發回重審制度的探討*
    關于民事訴訟發回重審制度的探討*韓志偉 王 彥內蒙古科技大學,內蒙古 包頭 014010民事訴訟發回重審制度是我國上級法院進行審判監督的重要手段和舉措,較好地維護法律適用的統一性,彰顯我國司法制度體系的公平和正義。它是出于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的需要,強化原審法院的審判職能,并實現上級法院對下級法院的司法監督,充分體現出審判程序中的審級功能。然而,在司法實踐之中,民事訴訟案件的發回重審制度的運作還存在諸多問題,降低了司法部門在群眾中的權威性和信任度。為此,對

    法制博覽 2017年34期2017-01-27

  • 刑事二審發回的價值取舍 ——以程序違法的情形為切入點
    是否必然導致發回重審二、法律條文層面的規范解釋刑事訴訟法第227條規定了在第一審法院的審理過程中,因違反法定訴訟程序第二審法院應當裁定撤銷原判發回重審的五種情形,即違反關于公開審判的規定的;違反回避制度的;剝奪或者限制當事人法定訴訟權利,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的;其他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一)對“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理解這里的“公正審判”應當理解為實體的公正。二審法官應當始終以追求實體正義為出發點和目標,反復考量程

    山東法官培訓學院學報(山東審判) 2017年1期2017-01-27

  • 民事再審發回重審檢察監督制度的構建
    雖然民事再審發回重審法律制度的規定比較完善,但在審判實踐中,民事再審發回重審亂的問題依然存在。對民事訴訟活動實施法律監督是檢察職能的內容之一,構建完善的檢察監督制度是杜絕民事再審違法發回重審亂象的一個重要方面。本文認為構建檢察監督制度應當從完善檢察建議、檢察監督方式、加強責任追究機制等方面進行。關鍵詞:民事再審 發回重審 檢察監督從現行法律規定來看,民事再審發回重審的監督以法院的內部監督為主,輔以外部監督制約機制,但實踐中監督制度不落實和監督乏力異常凸出。

    中國檢察官·司法務實 2016年4期2016-11-19

  • 民事訴訟重審程序獨立性初探
    審法院將案件發回重審的程序公正性提出質疑,同時對民事案件重審程序中遇到的增加訴訟請求、提起反訴、舉證規則等相關程序問題的處理,存在不同的觀點。因發回重審的法律制度源于上級法院的監督權,如果一旦發回重審的不當,當事人又得重復訴訟,造成資源浪費。本文通過對重審民事案件法律特征的分析,探析發回重審事由和重審民事案件獨立性審理程序。關鍵詞 民事訴訟 審理程序 發回重審作者簡介:王惠慧,貴州大學法學院法律碩士研究生。中圖分類號:D925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

    法制與社會 2016年4期2016-11-19

  • 刑事上訴案件發回重審加刑問題的實證分析
    刑事上訴案件發回重審加刑問題的實證分析伍金平1林冬松2(1.廣東省東莞市人民檢察院廣東東莞523129;2.揭陽市榕城區人民檢察院廣東揭陽522000)刑事訴訟法修正案通過之前,上訴案件發回重審應否受上訴不加刑原則的制約,在學界及實務界一直都存在較大分歧。司法實踐中,既有重審后犯罪事實發生變化而加刑的案件,又有重審后犯罪事實無變化而加刑的案件。人們反對上訴案件發回重審加刑,并不是反對重審加刑本身,而是反對二審法院借發回重審為名的變相加刑以及原審法院重審后的

    社科縱橫 2016年8期2016-08-19

  • 死刑案件改判和發回重審原由研判及完善建議
    后二審改判和發回重審的案件占有一定比例,應通過對此類案件進行匯總梳理、分析研判,找準問題、研究對策、提出建議,以筑牢一審死刑案件質量基礎。關鍵詞:死刑案件 改判 發回重審 上訴 二審剝奪生命的死刑因其嚴厲性和不可恢復性,要求司法機關必須嚴格貫徹死刑政策,從實體和程序兩個方面嚴格控制和慎重適用死刑。近幾年的司法實踐充分踐行了這一要求。通過抽樣調查幾個省轄市近三年的死刑案件辦理情況,可以發現死刑案件改判或發回重審的數量占有一定的比例,其中發回重審案件數每年基本

    中國檢察官·司法務實 2016年2期2016-03-10

  • 民事再審發回重審檢察監督制度的構建
    文?民事再審發回重審檢察監督制度的構建●王彥春*侯毅**/文內容摘要:雖然民事再審發回重審法律制度的規定比較完善,但在審判實踐中,民事再審發回重審亂的問題依然存在。對民事訴訟活動實施法律監督是檢察職能的內容之一,構建完善的檢察監督制度是杜絕民事再審違法發回重審亂象的一個重要方面。本文認為構建檢察監督制度應當從完善檢察建議、檢察監督方式、加強責任追究機制等方面進行。關鍵詞:民事再審發回重審檢察監督*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檢察院[010011]**內蒙古自治區太仆寺

    中國檢察官 2016年7期2016-02-11

  • 民事訴訟發回重審制度在司法實踐中的問題
    2?民事訴訟發回重審制度在司法實踐中的問題劉思嬌西北政法大學民商法學院,陜西西安710122摘要:發回重審制度在我國制定新《民事訴訟法》時予以修改完善,但在司法實踐過程中仍然存在一些問題,這在一定程度上損害了當事人的權益,也顯現了我國發回重審制度存在的弊端。本文通過闡述發回重審制度在我國司法實踐中存在的問題,以期完善我國發回重審制度,更好地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關鍵詞:民事訴訟;發回重審;司法實踐;問題一、發回重審制度的立法規定(一)發回重審的情形我國法律規

    法制博覽 2016年16期2016-02-01

  • 我國刑事程序違法發回重審制度研究
    刑事程序違法發回重審制度在發回重審的條件和發回重審的程序上都存在明顯的問題,根本原因在于沒有處理好程序公正、實體公正及效率價值之間的關系。我國應該以兼顧程序公正、實體公正、效率三種價值的實現為指導思想,重構基于刑事程序違法的發回重審制度。關鍵詞:刑事程序違法;發回重審;程序公正;實體公正;效率中圖分類號:DF73文獻標志碼:ADOI:10.3969/j.issn.1001-2397.2015.03.20引言原審法院的違法判決一般采用發回重審的方式予以處理另

    現代法學 2015年3期2015-05-29

  • 發回重審民事案件審理范圍探析
    質審理的案件發回重審。與實行三審終審的國家相比,中國的二審程序既是上訴審又是終審,必須承擔更多的職責。上訴權是當事人基本的訴訟權利,當事人在法定期限以內提起上訴就能啟動二審程序。二審法院一方面需要對當事人重新審理案件、解決糾紛的要求作出回應,另一方面還承擔了統一適用法律的責任。二審法院對案件的事實問題和法律適用均須進行審查才能有效履行其職能。在此過程中,二審法院如果發現案件在一審法院存在未獲實質審理的情形,應該將案件發回一審法院重審,以保障當事人二審終審的

    法治研究 2015年5期2015-04-17

  • 新刑訴背景下二審“發回重審”的反思與重構
    背景下二審“發回重審”的反思與重構卜淼(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北京 100038)發回重審是世界普遍采用的一項訴訟制度,在保障公平正義和實現權利救濟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我國刑事二審程序中的發回重審制度在司法實踐中存在著不容忽視的問題,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二審程序目的實現。新刑事訴訟法對發回重審制度進行了改革,限制了發回重審的次數。在此背景下,革除發回重審制度的弊端,仍需要進一步規范發回重審的適用,重構配套的訴訟制度和司法制約機制。發回重審;司法制度;改革重構一、

    湖南警察學院學報 2015年3期2015-03-28

  • 淺論刑事發回重審中的新的犯罪事實
    淺論刑事發回重審中的新的犯罪事實盛偉浙江省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浙江金華321000摘要:2012年新修訂的《刑事訴訟法》對發回重審制度作了重大的改革。對發回重審制度規定中“有新的犯罪事實,檢察院補充起訴的”含義進行了深入分析,明確其含義,詳細闡述了在實踐中如何具體應用,以便更好地發揮發回重審制度在保障訴訟權利,促進司法公正中所起的作用。關鍵詞:新的犯罪事實;遺漏罪行;發回重審中圖分類號:D925.2文獻標識碼: A2012年全國人大對《刑事訴訟法》(后面簡

    法制博覽 2015年25期2015-02-06

  • 二審發回重審后不起訴案件賠償義務機關的確定
    以及二審法院發回重審后作無罪處理的,都由作出一審有罪判決的法院單獨作為賠償義務機關,即實行后置原則,由后一機關吸收前一機關的羈押期間,一并承擔賠償責任。然而在實際操作中,對“作無罪處理”的不同理解,直接導致檢法兩家誰為賠償義務機關的不同確定。這一點突出體現在了二審發回重審后不起訴案件中。一、二審發回重審后不起訴案件的賠償義務機關確定的現狀[基本案情]2010年6月至11月期間,于某某在北京市豐臺區角門南路楓楠世嘉3號商業樓內,涉嫌以經營超市的名義與被害人簽

    中國檢察官 2015年24期2015-01-30

  • 重復的意義:對民事訴訟二審發回重審制度的思考
    判、改判或是發回重審,都有對一審程序的監督作用,特別是發回重審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承載著監督和制約上下級法院審判的功能,同時具有維護當事人審級利益、維護審級制度恒定的價值。雖然學界對發回重審制度的存與廢存在不同的聲音,但這并不影響此項制度的發展完善,其在程序糾錯方面仍然發揮著重要作用。一、分析數據——從某市中院二審民事案件的相關數據看發回重審的特點當前我國正處于社會矛盾的凸顯期,糾紛數量日益增長,隨著人民群眾維權意識的提高,大量的矛盾糾紛通過訴訟的方式進入法

    江西社會科學 2014年8期2014-11-28

  • 論程序違法發回重審的條件
    袁錦凡摘要:發回重審是重要的程序違法的制裁與救濟機制,它對于維護程序的公正、實現程序的獨立價值具有重要作用,但是程序違法不是發回重審的充分條件;只有程序違法嚴重影響程序公正或者可能影響判決、并且已經在原審中被及時提出過異議,才會導致發回重審。關鍵詞:程序違法;發回重審;充分條件;中國立場中圖分類號:DF73文獻標識碼:ADOI:10.3969/j.issn.1008-4355.2014.03.08一、問題的提出:程序違法不是發回重審的充分條件自行改判與發回

    西南政法大學學報 2014年3期2014-09-12

  • 刑事發回重審制度域外考察及借鑒
    199)刑事發回重審制度是刑事訴訟程序確立的一項重要制度,是指二審法院經過對一審案件審理認為一審判決、裁定存在認定事實錯誤或者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者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公正審判等事由;由二審法院作出撤銷一審判決的裁定,將案件發回一審法院,由其另行組成審判庭重新審理的審判制度。發回重審制度在訴訟程序中有特殊地位和重要意義,其設立的根本目的是強化二審法院對一審法院的監督,糾正一審法院的審判錯誤,維護被告人的合法權益,是對被告人的權益受到侵害時采取的

    河南警察學院學報 2014年3期2014-08-15

  • 刑事程序性上訴的若干問題研究
    審理為原則;發回重審是主要的程序性裁判方式,但只有嚴重影響程序公正和實體公正的程序錯誤,才會導致發回重審。 關鍵詞:程序性上訴;上訴模式;上訴理由;上訴審構造;發回重審 中圖分類號:DF73文獻標識碼:A DOI:10.3969/j.issn.1008-4355.2014.02.05 上訴是指針對下級法院尚未生效的裁判,請求上級法院予以救濟和糾錯的活動。根據上訴對象的不同,上訴可以分為實體性上訴和程序性上訴兩種,實體性上訴主要是針對事實認定和實體法律適

    西南政法大學學報 2014年2期2014-07-25

  • 論在我國建立更換公訴人制度
    25)案件的發回重審和再審,不僅是對原審判決的否定也是對原審訴訟活動包括公訴活動的否定。讓原審公訴人繼續出席發回重審和再審的法庭支持公訴容易受到思維定勢的影響,也與另行組成合議庭制度不相銜接,不利于實現發回重審和再審的立法目的,影響案件的實體和程序公正的實現。在我國建立區分情況的更換公訴人制度具有應然性及可行性。更換公訴人;發回重審;再審;程序正義一、我國更換公訴人制度概述(一)公訴人的作用在刑事訴訟程序中公訴人發揮著重要作用。在西方國家,檢察官作為控訴一

    湖北警官學院學報 2014年7期2014-04-06

  • 民事訴訟發回重審制度之完善
    11105)發回重審是指上級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經過審理,發現原審判決事實不清或者有違反法律規定訴訟程序的情形,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理的訴訟活動。盡管2012年修改的《民事訴訟法》(以下稱新《民事訴訟法》)在減少和防止二審法院不當發回重審和反復發回重審方面下了不少功夫,但此次修改仍沒有從根本上革除民事發回重審制度的痼疾。究其原因,是我們沒有厘清發回重審制度的價值取向和制度功能,而且這一改革結果與我國民事訴訟法律責任制度不健全且訴訟法律責任實現不暢不無關系

    西華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 2014年5期2014-03-03

  • 新《民事訴訟法》視野下的民事二審發回重審制度
    鴿民事二審發回重審制度是二審法院針對一審判決,基于法定理由,予以撤銷并發回一審法院或者發交其他法院重新審理的制度。已于2013年1月1日開始生效的新《民事訴訟法》第170條對我國民事二審發回重審制度作了部分修改,該修改不僅對制度的理論研究具有指導意義,更重要的是,將直接影響二審法院對二審程序的選擇。一、制度的運行現狀1.改判率的降幅大于發回重審率圖1 2003-2012年我國民事二審改判案件數與發回重審案件數(件)2003年至2012年間,二審發回重審

    終身教育研究 2013年5期2013-12-19

  • 民事訴訟發回重審制度之探討
    50080)發回重審,具體是指上級法院對下級法院民事案件(上訴或再審案件)的判決審理后,發現原審出現一定程度的程序性瑕疵或實體性錯誤時,認為直接改判有違訴訟價值且發回重審符合法定情形,遂撤銷原審判決,將案件發回一審法院重新審理的訴訟法律制度。作為一種特殊的訴訟程序,發回重審設置的意義在于有效地維護訴訟程序的正義性,充分地保障當事人的審級利益,真正地實現人民法院內部的監督與糾錯。從我國發回重審的設計和多年的司法實踐來看,該制度的設計存在諸多問題,與訴訟公正、

    黑龍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學院學報 2013年3期2013-08-15

  • 民事二審發回重審制度的建構 ——評新《民事訴訟法》第170條
    方錢民事二審發回重審制度的建構 ——評新《民事訴訟法》第170條許方錢一、我國民事二審發回重審制度的實踐狀況(一)發回重審案件數相對穩定,發回重審率穩中有降從圖1的2002-2011年我國民事二審審結案件數與發回重審案件數的折線圖可以看出,①本文圖1與圖2的數據均來自2002-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全國法院司法統計公報》。在二審審結案件數方面,2002-2009年,呈上升趨勢,其中,2007-2009年,上升幅度明顯;2009-2011年,略微下降

    上海政法學院學報 2013年4期2013-06-01

  • 新刑訴法二審發回重審制度的思考 ——以一個三次發回重審的案件為分析視角
    新刑訴法二審發回重審制度的思考 ——以一個三次發回重審的案件為分析視角□任曉旭(山西大學法學院,山西太原 030006)新修訂的刑訴法對發回重審制作出僅限發回一次的修改,這并不能從根本上改變以下弊端:一是有違“公正與效率”的訴訟價值取向;二是違背刑訴法的二審終審制;三是有違“疑罪從無”原則;四是程序性違法發回重審,形同虛設;五是發回重審的周期過長,不利于被告人訴訟權利的保障。解決之道需從“立法”入手,即用“法律真實”的證明標準代替“客觀真實”的證明標準,制

    山西警察學院學報 2013年4期2013-04-10

  • 刑事二審發回重審制度實務研究
    24100)發回重審是我國現行刑訴法中唯一具有典型意義的程序性制裁方式,本質上是法院系統內部在程序上的自我約束機制。佘祥林“殺妻”冤案透視出發回重審制度的諸多弊端,反映出這一制度由于忽略了自身程序的終結性與正當性,導致難以實現司法公正與審判效率的二重價值目標。筆者希望通過本文的初步探討,以期引起法學界和司法實務界對發回重審制度的關注和思考。一、發回重審制度現狀的問題之所在(一)影響二審的糾錯功能國家的刑事追訴活動是以公共資源的消耗為代價的,當二審發現一審中

    湖北經濟學院學報·人文社科版 2012年11期2012-08-15

  • 刑事訴訟法再修改視野下的二審程序改革
    審審判方式、發回重審以及審理期限等制度進行了改革,但是力度明顯不夠。第一,關于全面審查原則的問題。在此次刑訴法再修改中,第186條規定的全面審查原則不需要修改。同時,為兼顧訴訟效率,在司法實踐中,二審法院可以重點審查上訴或者抗訴所涉及的內容,并全面審查案件材料特別是有利于被告人的事實和法律問題。最高人民法院可通過制定司法解釋對此子以具體規范。第二,關于二審審判方式的問題。為了改變二審原則上不開庭審理的情形,《草案》已經做出了一定的修改,但存在以下兩個明顯缺

    中國檢察官 2012年1期2012-01-29

  • 民事二審發回重審的機理與制度重構
    來,民事二審發回重審制度立法上的缺陷及司法實踐中法官濫用發回重審權的現狀引起了理論界和司法實務界的關注和反思,甚至有人主張廢棄事實問題發回重審的立法規定。面對發回重審制度立法和司法實踐中存在的種種問題,我們不能因噎廢食,必須理性思考發回重審制度的設置機理,深入剖析發回重審制度存在諸多弊端的深層原因,探討重構發回重審制度的具體方案,以促使發回重審制度的應有價值及功能的實現,并為發回重審制度的修改提供理論支持。一、民事二審發回重審正當性的法理基礎發回重審作為一

    政法學刊 2012年3期2012-01-27

  • 我國刑事二審發回重審制度的實然分析與規范設計
    我國刑事二審發回重審制度的實然分析與規范設計方晨辰(中國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中國北京 100088)刑事二審發回重審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實現了上級法院對下級法院的監督且有利于發現事實真相,但它在理論和實踐中也出現了很多問題。通過對發回重審立法規定的合理性和實踐成效及問題進行實然分析,將揭示出我國發回重審制度在實現其實體性補救和程序性制裁功能時所體現出的缺陷。在此基礎上提出修改建議,完善該制度就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實體性補救;程序性制裁;實然分析;規范設計刑事

    河南警察學院學報 2011年6期2011-08-15

  • 民事上訴審發回重審裁判之效力研究
    )民事上訴審發回重審裁判之效力研究周曉霞(北京大學法學院,北京海淀100871)由于我國民事訴訟法沒有明確規定上訴審法院撤銷原判發回重審裁判的效力,進而導致實踐中頻頻出現原審法院重新審理案件后,仍然做出與上訴審法院撤銷原判發回重審裁判中判斷完全相反的判決,當事人對此大多不服,再次上訴。為了根本解決上下級法院在同一案件審理上的沖突問題,以及發回重審制度自身功能的發揮,民訴理論有必要明晰上訴審法院作出的發回重審裁判的效力。上訴審;發回重審;終局判決;拘束力;審

    湖北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 2011年4期2011-04-09

  • 刑事二審發回重審制度的功能異化:從救濟到懲罰
    刑事二審案件發回重審而產生的訴訟效率下降、重復追訴、超期羈押等問題引起了理論界的廣泛關注,但是大多數學者的討論都局限于就事論事層面,而沒有注意到刑事二審發回重審制度的功能異化問題。我國刑事二審發回重審制度在司法實踐中產生各種各樣的弊端,盡管與發回重審的理由、次數、方式等制度設計密切相關,但其蘊含在背后的本質是我國刑事二審發回重審制度的功能異化問題,即刑事二審發回重審制度在理論上和立法上應該具有救濟的功能,但是在司法實踐中卻異化為懲罰犯罪的一種方式。如果不從

    政治與法律 2011年11期2011-02-19

  • 我國刑事二審程序功能的審視與重構
    序保障功能 發回重審 全面審查中圖分類號:D925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9-0592(2009)09-155-02最高人民法院印發的《人民法院第三個五年改革綱要(2009-2013)》提出了優化人民法院職權配置的改革任務,這其中完善刑事訴訟第一審程序和第二審程序,構建科學的審級關系是具體的改革目標?!耙粋€法律制度的價值是通過其功能的實現得以展現出來的”①,因此,筆者認為,構建我國科學的審級制度的一個重要前提是厘清不同審級程序各自應承擔的合理功能,在

    法制與社會 2009年27期2009-11-02

  • 發回重審案件管轄權異議初探
    君亞摘要再審發回重審的案件當事人是否享有管轄異議權,這是司法理論及實務界都存在爭議的問題。本文以一則案例為基礎,從訴訟程序的安定性、管轄異議制度的性質及其目的等角度出發,分析并指出重審程序中管轄權異議的非必要性及非合理性。關鍵詞重審 管轄權異議中圖分類號:D926.2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9-0592(2009)09-110-02一、一則案例引發的爭議問題原告趙某、魏某與被告戎某、某運輸有限公司合伙協議糾紛案,原告向A法院(基層法院)起訴,A法院立

    法制與社會 2009年27期2009-11-02

  • 發回重審案件能否排斥上訴不加刑原則
    清,證據不足發回重審的案件,能不能對被告人加刑,上訴不加刑原則是否在這類案件中適用,在理論和實踐中都有較大的爭議。主要有兩種觀點:一種觀點認為:發回重審案件可以加刑。這也是實踐當中普遍的做法。有觀點指出,“上訴不加刑原則只適用于二審法院直接改判的案件,不適用于發回重審的案件”。認為,發回重審的案件原審法院按照一審程序審理,查清事實后該加刑的加刑,該減刑的減刑,如果被告人不服重審判決,還可以提出上訴。還有觀點認為在司法實踐中,以下兩種情況不受上訴不加刑原則的

    中國檢察官·司法務實 2009年12期2009-01-25

  • 二審發回重審案件中被告人的不加刑保護
    樂舟摘要二審發回重審案件中,法院是否受到上訴不加刑原則的束縛?是否可以對被告人改判加刑?本文認為,應該堅持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則,即使必須改判加刑,也應該采取審判監督程序予以糾正,而不應該在重審過程中直接加刑。關鍵詞發回重審 上訴不加刑 保護中圖分類號:D920.5文獻標識碼:A案情:曾某(男)屬于未成年人,在工廠打工時結識了謝某(女),并迅速發展成為戀愛關系,多次開房過夜,并發生了性關系。謝某的父母知道該事情后,向公安機關報案,聲稱曾某強奸了其女兒。經查,謝

    科教導刊 2009年20期2009-01-18

  • 論廢止“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發回重審制度
    清、證據不足發回重審”存在的制度缺陷及在司法實踐中存在的諸多問題,論證應當予以廢止。關鍵詞發回重審 司法實踐 刑事訴訟中圖分類號:D920.5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9-0592(2009)11-068-01《刑事訴訟法》第189條第(三)項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不服第一審判決的上訴、抗訴案件,經過審理后,認為原判決事實不清楚或者證據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實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雹俟P者認為,上述規定允許“以事實不清

    法制與社會 2009年33期2009-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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