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永漢
5月9日,南京出版的《金陵晚報》以頭版頭條位置刊出《我省“帶薪休假”法規基本確定》的消息。消息稱:“我省勞動人事部門已基本確定了有關帶薪休假的法律法規和實施辦法,目前正在征求意見和修改完善的過程中?!笨赐赀@則消息,筆者感到,消息作者及有關編輯的法律知識嚴重匱乏,亟待“進補”。
依照我國《憲法》及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制定權限在國務院,地方性法規的制定權限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及其常委會以及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市的人大及其常委會(須報省、自治區人大常委會批準),除此以外,任何部門無權制定法規。
根據上述規定,一個省的勞動人事部門根本無權“確定”(哪怕是“基本確定”)有關帶薪休假的“法律法規”。退一步說,即使消息中提到的“由省旅游局和省發展計劃委員會共同制定的《關于實施江蘇旅游倍增計劃的意見》”將來有可能作為地方性法規的藍本,在藍本尚屬“征求意見和修改完善”階段即稱“基本確定”,也是對地方立法機關的不尊重。
無獨有偶。5月10日南京出版的《南京晨報》在一則圖片新聞中稱:“本報率先報道的南京首部價格管理綜合性地方法規《南京市價格管理辦法》,日前獲得南京市政府部門批準通過,近日將正式出臺?!憋@然,這里的“地方法規”一說也是錯誤的,該《辦法》只是行政部門發布的一種規范性文件,與省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批準的“地方性法規”不能混為一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