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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法”詞語使用之探析

2006-05-27 08:56張俊娜
現代語文 2006年3期
關鍵詞:模糊性術語法律

法律是通過詞語訂立和公布的,法律在誕生之日便和語言產生了親密的關系,英國哲學家大衛·休謨是這樣描述法律和語言之間關系的:

“法與法律制度是一種純粹的‘語言形式。法的世界肇始于語言,法律是通過詞語訂立和公布的。法律行為和法律規定也都涉及言辭思考和公開的表述與辯論。

法律語言與概念的運用,法律文本與事相關系的描述與詮釋,立法者與司法者基于法律文書的相互溝通,法律語境的判斷等等,都離不開語言的分析”。

德國慕尼黑大學教授及新分析法學繼承人N·麥考密克也曾指出“法學其實不過是一門法律語言學?!?/p>

由此可見語言與法律密不可分。它們之間的密切關系最直接的表現便是法律文本是用語言來表述的。我們知道,法律文本最直接的表象是句子,它由法律詞匯和語法構成。在普通語言學中詞匯是最活躍的一分子,由法律術語和日常用語構成的法律詞匯也不例外,法律術語顯然更具自己鮮明特色。法律術語是指“具有專門法學涵義的語詞”。 這些專門用語表示法律科學特有的事物(現象)和相應的法學概念,概括地反映法律現象(事物)的本質特點,它適用于法學領域,為法學專業領域內的交流提供方便,成為法律語體的主要標志。

一般來說,法律術語的來源有如下幾種情況:

一是沿用舊的法律用語。有些法律術語所反映的法律現象,所指稱的法律事物,所表示的法律概念,至今變化不大,而且比較穩固,因而社會承繼和使用了它們,如 “自首”“訴狀”等。

二是創造新的法律術語。19世紀以來,人類在自然科學和社會科學方面取得了突飛猛進的發展,新產品、新工藝以及新思想不斷涌現,這必然要在法律方面反映出來,伴隨的就是新的法律術語的增加。如“毒品走私”“證券法”“勞動教養”“人民調解”等。

三是吸收外來詞。隨著國際交往的日益頻繁,法制建設過程中不可避免地要借鑒先進國家的立法經驗,援引其他國家的某些法律術語,如“破產”“專利”“法人”等。

四是由一般詞匯轉化而成的法律術語。少部分借自民族共同語的一般用語,加以改造后賦予了它特定的法律含義。如“善意”一詞原指好心,作為法律術語則指“不知情”。

這幾種途徑,除去第一種情況,使得當代法律術語越來越多。一般來說,法律術語詞義是較明晰的,如“原告”“被告”等,但有些法律術語如果不做必要的解釋,會給我們的使用帶來不少麻煩。這是因為語言和法律雖關系密切,但是作為法律載體的語言本身具有天然的局限性:

第一,法律語言是有限的。人類語言是有限的,同樣法律語言也是有限的。但是社會生活卻是多姿多彩,無限多樣的,各種事物本身還具有多義性,一樹梅花萬首詩,所以用盡人類所有的語言,也無法把社會中的各種具體行為都準確、具體、詳細的描述出來。美國統一法學代表人博登海默就曾指出“語言是無限客體之上的有限的符號世界,世界上的事物比用來描述它們的語言要多得多?”。例如我國刑法第23條第一款規定“已經著手實施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該條中僅用了“著手”二字來描述社會生活中存在的無限多的具體犯罪行為的“著手”形態,既包括盜竊的“著手”,也包括殺人的“著手”等;僅殺人的“著手”,又包含了許多具體樣態,如投毒殺人或放火殺人的著手等;而僅投毒殺人的著手,又包括各種不同方式的“著手”??梢姺烧Z言無法把所有不同的行為準確、具體、詳細的描述出來。

第二,法律語言是多義的。語言的數量是有限的,但是它所要表達的對象卻是無限多的,每一個字、詞都兼顧著表達多種對象的任務,因而語言必然是多義的。法律語言的多義性,一般可以通過分析上下文語境來消除。例如刑法第236條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它手段強奸婦女的,處……”?!皨D女”一詞在漢語中既可指已經結婚的女性,也可泛指所有的女性,根據語境分析可知在該條中指所有女性。但是正如第一點所指出的,上下文語境分析也只能使法律語言的含義變得相對明確一些,卻無法使它絕對的明確。

第三,法律語言具有模糊性。從認識論和思維學角度來說,法律語言是一種思維語言, 法律語言的模糊性源于思維的模糊性,而思維的模糊性源自其所認識的對象的復雜及由此而產生的概念的不確定。概念是反映事物特有屬性的思維形態。外部世界的復雜和人的思維的局限,使得人對于他認識對象的特有屬性有一個認識過程,這是一個逐步深化的過程。一方面,概念作為其某個階段的思維結晶而出現,另一方面,已有的概念的內涵和外延隨主體的認識的繼續發生而相應地發生變化。從本質上說,概念的不確定性表明了認識在某方面的欠缺,而由于這種不確定性在認識中具有普遍性,因此,模糊性作為明確性相對立的一種屬性,體現了思維的共性。法律概念的確定只是相對的或有條件的,而不確定性和模糊性卻是絕對的。英國法學家哈特也認為:

“任何語言,包括法律語言,都是不精確的表意工具,都具有一種‘空缺結構,每一個字、詞組和命題在其‘核心范圍內具有明確無疑的意思,但是隨著核心向邊緣的擴展,語言會變得越來越不明確,在一些‘邊緣地帶,語言則是根本不確定的,對法律的解釋和適用不存在絕對或唯一的正確答案,解釋者或者法官擁有自由裁量權,需要在多種可能的解釋中和推理結論中作出選擇,甚至可以扮演創建新規范的角色?!?/p>

哈特的論述是相當精辟的,法律語言天然的模糊性,使得我們在理解某些概念時產生了一些分歧。例如“社會法”這一新法律術語,是在上述三種來源的基礎上形成的,它作為當代法制中的一個重要概念,孕育于19世紀末西方資本主義社會,在歐美、日本各國早已膾炙人口,但在我國大陸法學界才剛剛開始關注。盡管如此,為數不多得的法學研究者們也總是從不同的側面,在不同意義上使用“社會法”這一術語,使得其含義極為模糊、不確定,從而造成了“社會法”一詞的多義性,給人們之間的交流帶來了一定的麻煩和困難。

在近幾年才引起我國法學界關注的對社會法的理解可大致劃分為四個層次:(1)作為獨立法律部門的社會法,有的限定為勞動法或社會保障法,有的限定為勞動法與社會保障法。(2)作為法律群體的社會法,即包括第三法域中除經濟法之外的其他法律部門,如勞動法、社會保障法、教育法、衛生法、環境保護法等若干法律部門。(3)作為法域的社會法,即介于公法與私法之間的第三法域,經濟法、環境法等包括其中,又稱廣義社會法。(4)作為法律觀念的社會法,即除第三法域外,還包括公法和私法中的法律社會化現象?;谏鲜?,社會法常分別作泛義、廣義、中義、狹義四種理解。

其一為泛義社會法,即將社會法作為一種法學理念、法學思潮或將之作為與“自然法” 或“制定法”兩相對應的一種法律。叢碩女士認為自然法調整的是人與自然的關系,社會法與自然法不同,它調整人在社會中與他人結成社會關系時的行為。王為農教授則認為“相對于同國家和地方的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規范——即‘國家法而言,所謂的‘社會法,則是指由社會團體制定的、并且僅適用于其內部的一種‘行為規范。換句話說,相對于所謂的‘國家法包括了所有的國家制定的實在法而言,‘社會法的淵源,除了那些不成文的習慣、民約等之外,還包括了社會團體自主制定的內部的‘法律規范,即并非按著‘國家法的立法程序制定的,像社會團體的規章和協議等這樣的一些行為規范”。

其二為廣義社會法。張長利、孫笑俠、王保樹、邱本、董保華、鄭少華等學者普遍認為社會法是公法與私法相交錯的法域,即公法與私法以外的第三法域。簡單地說,所謂私法是以保護公民私人利益和主體地位平等為本位的法,它通過市場調節機制,追求的是個人利益最大化以及交易安全,它來源于自由資本主義的自由、平等思想,民法和商法為其典型代表;所謂公法是以國家利益和公權行使為本位的法,它通過政府調節機制追求國家利益最大化以及國家安全,刑法、行政法為其典型代表。這兩個法域產生很早,但是19世紀以來以市場經濟為特征的自由資本主義出現了很多弊病,弱勢群體或弱勢對象及各種經濟問題大量出現,于是國家力圖通過干預私人經濟以解決市場化和工業化所帶來的社會問題,調和各種社會利益矛盾和沖突,應對經濟、社會和生態可持續發展的需求,所以在私法公法化和公法私法化的進程中逐漸產生和發展起來了第三法域——社會法。它以社會利益為本位,通過社會調解機制追求社會公共利益。其目的在于增進人類社會共同福祉,維護社會安全,如社會保障、環境保護;促進社會的均衡發展,即保護弱勢群體,均衡社會結構;增強人類社會的合作協調能力,即干預競爭。在此法域中,國家和政府一方無疑扮演著重要的角色——調整市場失靈。它一般包括勞動法 、社會保障法 、環境保護法、反壟斷法、義務教育法等。

其三為中義社會法,即將社會法理解為剔除了經濟法類的第三法域中的剩余部分的總稱。其政策目標主要有保護弱勢群體、社會安全(包括生態環境安全)、社會保障、社會發展、社會公益。陳海嵩、鄭尚元、李龍、范進學、謝鵬程、王全興、李昌麒、單飛躍等教授在這一層面上使用了社會法。我國目前的法律體系使用的也是這種中義社會法的概念。2003年吳邦國委員長在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次會議上的講話中指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是由七個法律部門、三個不同層次的法律規范構成的。從橫向上看,這七個法律部門包括憲法和憲法相關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經濟法、社會法、刑法、訴訟與非訴訟程序法,它們是根據法律規范的調整對象和調整方法劃分的。從縱向上看,有憲法和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三個層次。

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主任委員楊景宇先生是這樣解釋“社會法”的:

“這個法律體系中的‘社會法,它是規范勞動關系、社會保障、社會福利和特殊群體權益保障方面的法律關系的總和。社會法是在國家干預社會生活過程中逐漸發展起來的一個法律門類,所調整的是政府與社會之間、社會不同部分之間的法律關系”。

目前作為上位法的社會法類已包括的下位法有《工會法》《紅十字會法》《殘疾人保障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公益事業捐贈法》《勞動法》《安全生產法》《礦山安全法》《職業病防治法》,另外還包括《失業保險條例》《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國務院關于老干部離職休養的暫行規定》《國務院關于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規定》《礦山安全法實施條例》《紅十字標志使用辦法》等法規。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還將包括如下社會法類6件:《社會保險法》(或者養老、醫療、失業、工傷保險分別立法)《社會救濟法》《勞動合同法》《農民權益保護法》《未成年人保護法》(修訂)《婦女權益保障法》(修訂)。這次立法規劃將《義務教育法》(修訂)《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修訂)歸類為行政法類,將《土地管理法》(修訂)歸類為經濟法類,而這三者,如上所述,可分別歸屬到教育文化法、環境法里面??梢?,十屆人大常委會所規劃的法律體系中的社會法不包括調整教育關系和環境資源關系的法律規范。

其四為狹義社會法,即認為社會法是現行法律中的一個獨立調整某類法律關系的法律,一般指以勞動法和社會保障法為核心的獨立的法律部門。如臺灣學者郝鳳鳴認為“社會保障制度不但涉及個人權益也關系集體利益,社會法即關于該制度之法律規范體系。本文所謂之社會法有別于范圍廣泛之社會立法,既非公法域私法以外所有第三法領域,也不包含全部之勞動法,僅限于與勞工福利、社會福利、社會保障或社會安全制度相關之法律規范”。又如在德國,“社會法乃指獨立法域之社會安全法,可謂已少有質疑”。德國之所以逐漸將社會法與社會安全法劃上等號,與1953年制定社會法院法和1975年起陸續編纂社會法典有著密切關系。隨后歷經德國眾多學者二三十年論述社會法之概念與范疇,遂得以更為明確,并成為學術、司法實務、政治與社會上共同語言與共同概念。我國大陸也有學者承襲此說,如張守文、譚有土、樊啟榮、林嘉等教授曾在這一層面上使用了社會法。

筆者在這里無意肯定哪一種理解更合理,基于目前我國在社會法認識上仍存有的不同理解,筆者認為法學界在使用時,為了保持詞義的單一性,應盡量給出其具體的司法解釋,避免在使用時產生不必要的歧義,影響閱讀與理解。因為司法解釋是消除模糊語言的重要手段之一,它可以通過語義的擴張,確定語義新的界限,使模糊性趨向清晰。語言哲學家阿爾斯頓有過這樣一段話,“消除一個給定術語的所有模糊性,這是一個不切實際的目標。我們所希望做到的,至多是漸漸地接近消除模糊性”。所以,隨著人們對“社會法”這一術語所指概念認識地深化,經歷一個由模糊漸清晰的過程后,其內涵與外延才有可能較明晰起來。

(張俊娜,河北政法職業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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